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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470009)

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 民 营 活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人 :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3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0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5 月 5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管理人 2015 年 8 月 5 日刊登的《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旗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名 称 并 相 应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部 分 条 款 的 公告》 , 汇添富民营活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更名为汇添富 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 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 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 投资者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止招书公告日 。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民营活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7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76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77 九、基金的投资 90 十、基金的业绩 错误! 未 定义 书签。 十一、基金的财产 10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0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11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15 十七、风险揭示 12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6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7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72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汇添富 民营活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海外


























除基金合同定义的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包 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汇添富 民营活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汇添富 民 营 活 力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 财产、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汇添富 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 香港代表




















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 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协调基 金销售、 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沟 通 工 作 等 依 据 香 港 法 规 应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日 期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销售区域、 销售费用等 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在中国销售,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 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 O 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O 类 基金份额














在海外销售,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 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 A 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销售机构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 表或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 表投资者名义持有“ 内 地互认基金” 的基金份 额,并出 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亿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26.5%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 生, 董事 长。 国 籍:中 国,1967 年 出 生,厦 门大 学会 计学 博 士。 现 任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杏林支局副行长、 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 二处副 处长,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 。现任东 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 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东航国际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 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李翔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1971 年出 生 ,复旦 大学 新闻 学学 士 。现 任 上海报业集团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 历任文汇报经济部记者、 副主任, 文汇报专 刊部主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经济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张晖先 生, 董事 ,总 经 理。国 籍: 中国 ,1971 年出 生, 上海 财经 大 学数 量 经济学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分析师、 研究主 管和基金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 心高级研究学者。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 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台湾分 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香 港,1955 年出 生, 厦门 大学 经济学 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 理 学硕士。现任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 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计。 五大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为德勤) 加 拿大多伦多分所审计员, 厦门大学 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伊利诺大学 (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 际 会 计 教 育 与 研 究 中 心 访 问 学 者 , 美 国 斯 坦 福 大 学 (Stanford University) 经 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 学院会计学讲 师 、 副 教 授 (tenured) , 香 港 大 学 商 学 院 访 问 教 授 ,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商 学 院 会 计 与 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 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 《第一财经日报》 副总编辑, 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 究院特邀研究员, 《第一财经日报》 创刊编委之一, 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 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 《波士堂》 栏目资深评论员。 曾任 《解放日 报》 主任记者, 《第一 财经 日报》 编委,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 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监事会主席。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 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 先生 。国 籍: 中 国,1973 年出 生, 硕 士研究 生, 注册 会计 师 。现 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 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 发展协 调办公室专员, 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 理助理、 秘书处副主任 (主持工作) , 东方证 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 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 ,监 事, 国籍 : 中国,1978 年 出生 , 国际金 融学 硕士 。现 任 东航 金 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 士, 职工 监事 , 国籍: 中国 ,1977 年 出生, 中加 商学 院工 商 管理 硕 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 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 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 生, 职工 监事 , 国籍: 中国 ,1979 年 出生, 北京 大学 理学 博 士。 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助理。 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灿辉先生, 副 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67 年出生,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银 行软件开发工程师, 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总经 理助理。 2008 年7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汇 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雷继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国籍 :中 国,1971 年出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 士, 副总 经理 。 国籍: 中国 ,1971 年 出生, 金融 经济 学硕 士 。 曾在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 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 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国籍 :中 国,1972 年出生 ,金 融学 硕士 。 历任 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 经理、 专户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李鹏先生, 督察长。 国 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 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4、 基金 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朱晓亮 先生 ,国 籍:中 国,1983 年出 生,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硕 士,8年证 券从业 经历。2007 年5 月加入 汇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历 任行 业分析 师、 高级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5 月3日至今任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1 月22 日至2015 年8 月3 日任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4年4 月8日至今任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齐东超先生,2010 年5 月5 日至2014 年4 月8 日 任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张晖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成员: 韩贤旺先生 (研 究总监) 、 陈晓翔 (股 票投资副总监) 、 王栩 (股票 投资副总监)、陆文磊(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6、 上述 人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 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 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 良好的 风险 管理文 化和 内部控 制环 境,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 完善的 风险 管理组 织体 系,切 实保 证风险 管理 部门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 风险管 理制 度的严 肃性 ,保证 风险 管理制 度在 投资管 理和 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 合理有 效的 风险指 标 和 模型, 实现 风险事 前配 置和预 警、 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 和推进 员工 职业守 则教 育和专 业培 训体系 ,确 保员工 具备 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 风险事 件学 习机制 ,认 真剖析 各类 风险事 件, 汲取经 验和 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汇 添富 风险管 理组 织结构 图 (1) 董事 会对公 司风 险管理 负有 最终责 任, 董事会 下设 风险管 理委 员 会与 督察长。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 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2) 经营 管理层 负责 风险管 理政 策、风 险控 制措施 的制 定和落 实, 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 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稽核 监察部 是风 险管理 的职 能部门 。稽 核监察 部负 责投资 组合 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 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职 能部门 负责 从经营 管理 的各业 务环 节上贯 彻落 实风险 管理 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包 括 风 险 识 别 、 风 险 测 量 、 风 险 控 制 、 风 险 评 价、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 识别是 指对 现实以 及潜 在的各 种风 险加以 判断 、归类 和鉴 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督察长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2) 风险 测量是 指估 计和预 测风 险发生 的概 率和可 能造 成的损 失, 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险 控制是 指采 取相应 的措 施 ,监 控和 防止各 种风 险的发 生, 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 评价是 指分 析风险 识别 、风险 测量 和风险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险 报告是 指将 风险事 件及 处置、 风险 评价情 况以 一定程 序进 行报告 的过程。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 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5 )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 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 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部制度》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 保 证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 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 全 设 施 , 交 易 流 程 将 严 格 按 照“ 审核— 执行— 反馈— 复核— 存档” 的 程 序 进 行 ,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 《 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 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 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 技 术 系 统 和 完 善 的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 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 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 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 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 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 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 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 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 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 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制订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制度》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 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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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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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 管 行业 的优 势 地位 。这 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 常重 视改 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 营 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 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 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 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 (021)28932823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鄢晓蓓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2、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方爽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法人代表: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郑鹏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华夏银行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gdb.com.cn 1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 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2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电 话:0577-88990082


传 真:0577-88995217


2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2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400-60-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27)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 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电话:023-67637962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23-67637919


2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公司网址:http://www.jhccb.com.cn/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电话:400-7116668 、0579-96528


传真:86-0579-82178300


3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报业传媒大厦 B 楼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c


3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邮政编码:014030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电 话:0472-5189051 传 真:0472-5189057


3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传真:0571—87923222


客户服务热线:96592


邮编:310009


网址:www.urcb.com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E —MAIL :urcb@urcb.com


33) 南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电话:021-38566500


传真:021-38566400


联系人:王列海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34)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 层及 2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 层及 2 层





公司网址:www.sc.com/cn


电话: (86-21) 3851 8000


传真: (86-21) 5887 1608


35)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 路 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法定代表人:黄一宗


电话:021-60618888


传真:021-68860908


联系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826


网址:www.uobchina.com.cn


36)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站:http://www.jshbank.com/jsyh/index.html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37)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B101, B103 , B106 , B108-109,101,103-104,106-108,201-204,206-208,301-308,401-408,501-508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B101, B103 , B106 , B108-109,101,103-104,106-108,201-204,206-208,301-308,401-408,501-5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电话:021-58200200


传真:021-68766793


38)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邮政编码:264000


注册资本: 16.9 亿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39)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40)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4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42)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电话:0577-88077070


传真:0577-88077111


43)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简称: 乐清农商银行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站:www.yqbank.com


4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4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4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张大力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4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9)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ctzq/index.html


5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 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5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5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5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邮政编码:030012


咨询电话:4007121212


电子邮件:webmaster@dtsbc.com.cn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5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址:上海 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 -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5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csc.cn


5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5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5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6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


6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6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 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6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64)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6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0755-83709350 传 真:0755-83704850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ghzq/index.html


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 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客服电话:95570


6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7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7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7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3)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www.cczq.net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7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7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7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 话:0871-3577398 传 真:0871-3578827


7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7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56


传真: 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8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8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98-9999


联系人: 李慧灵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8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03 、04)、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客服电话:95513


8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华鑫证券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 话:021-64339000


传 真:协议 021- 54967293


清算 021- 54967279


运营 021- 54967280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8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86)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媒体村天畅园 6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丁宁


联系电话:010-64408252


网址:www.lxzq.com.cn


8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D01 零售业务 总部市场营销部产品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 -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8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8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9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91)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9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9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9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9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9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邮编: 100088


电话: 010-59366000


传真: 010-59366281


客户服务/ 投诉热线:400 620 0620


客户服务/ 投诉邮箱:tousu@sczq.com.cn


网址: www.sczq.com.cn


9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公司电话:0871-68885858-8191 传真:0871-68898100


太平洋证券网站:www.tpyzq.com


9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邮政编码:430024


联系电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100)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 话:0755-33331188 传 真:0755-33329815


10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咨询电话:400-8888-133


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10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 话:0755-82545555


公司网站:http://www.wkzq.com.cn/wkzq/web/index.aspx


10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0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0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10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0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xyzq/index.html


10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10)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电话: 0571-87901908 、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11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1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 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85679535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cn


113)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联系人:袁劲松


1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 、11 、12、13 、15、16、18 、19、20 、21、22、 23 单元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1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11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1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2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12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22)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费晓燕 电 话:0510-82758877 传 真:0510-88555858


12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订购热线:4009-945-899


客服中心:0755-88399099


传真号码:0755-88394677


新兰德网站:http://www.new-rand.cn/


12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8-773-772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网址:www.5ifund.com


125) 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松


联系人:高雪


电话:0592-3122719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


126)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12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2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1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公司网站:http://www.howbuy.com/


13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31)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3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邮 编:310012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3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 话:010-62020088 传 真:010-62020088-8002


13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 021-50583533-3006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05-63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35)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电话: 010-65807865


传真: 010-65807868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3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D 区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3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010-88067525


网站:www.5irich.com


13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2000996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http://www.pyfund.cn/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13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服务热线:400-6099-200


客服邮箱:service@yixinfund.com


14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4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网址: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14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服务热线:4006 877 899


联系方式:0755-3337 6922


传真号码:0755-3306 5516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客服邮箱:service@tenyuanfund.com


143)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电话:0755-88607645


传真:0755-88603185


14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 话:010-88312877


传 真:010-88312099


14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146)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电话:010-68998820-8188


传真:010-88381550


147)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148) 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25-676


网站:www.haofuns.com


14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邮政编码:200335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15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15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邮政编码:200010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传 真:021-33323993


15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名 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邮政编码:100022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 话:010-56409010


15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15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邮政编码:510308


注册资本:2432.4311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 话:020-89629021


传 真:020-89629011


155)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注册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 9-B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 9-B 、C


邮编:400014


电话:023-86769605


网址:www.cfc108.com


15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57)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站:www.hsqh.net O 类基金份额的海外销售机构情况,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1、A 类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韩从慧 2、O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010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蔺育化 、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2010年3月17 日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0】308号文件核准募集。 ( 一) 基金的 类型 及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募集方 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 的 销 售网点 公开发售。


( 三)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 四)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五) 募集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公开发 售。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 集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予以公 告。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 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 六) 募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最高募 集规 模。本 基金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3个月 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人 数不少 于200 人 的条件 下,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规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售,并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七)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2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 投资 者认购 金额 为1万 元, 由于募 集期 间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为 人民币 1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20% )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 )/1.00 = 9884.42 份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销 售 机 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 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 多 次 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在T+2 日 到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结 果 , 在 募 集 截 止 日 后4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含认 购费 ),直 销中 心首 次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50000 元(含 认购费)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 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 最低份额限制。 ( 八) 募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 九) 基金募 集情 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0 年 3 月 31 日至 2010 年 4 月 30 日。 经会计师 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1,407,531,401.75 份基金份额 (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245,221.49 份) , 有效认购户 数为 17,351 户。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 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三) 基金存 续期 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本基金 基金 合同已 于2010 年5月5 日生 效。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八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或海外其他国家或 地区公开销售,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 告 (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及海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 有专门规定外, 本基金在海外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 应当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办理。 ( 一) 基金份 额设 置 本基金分别设立 A 类基金份额和 O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海外 (包括香港) 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O 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 ( 二)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本基 金在香港地区销售 O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 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本基金在其他国家 或地区销售 O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 理申购 赎回的 具体 日期 前2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特别地,对于在香港销售的 O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内地沪深交 易 所 和 香 港交 易 所的 共同 交 易 日 (简 称“ 共同交 易 日” ) ,但 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暂 停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办理业务时间以香港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 对申购 、赎 回时 间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日2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本基金已于2010 年8 月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特别地,O 类 基 金 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A 类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 时 , 申购 确认 日 期在 先的A 类基 金 份额 先赎 回, 申 购确 认日 期 在后 的A 类 基金 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 为 投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 +2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O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与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本 基 金O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 网 点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含申购费)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 币50000 元(含 申购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基 金最 低申购 金额 及交易 级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售机构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O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的具体规定参见 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1、投 资者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2、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其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回最 低份额5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5 份 的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将 全 部 剩 余 份 额 自 动 发 起 赎 回 。O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置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和 最 低 持有份额限制。 4、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七)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金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A 类基金 份 额的赎回费25% 的部 分 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O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5% , 具 体 申 购 费 率 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4、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O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适 用 固 定 的 赎 回 费 率0.125% , 且 全 部 归 入 基 金资产。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进行基金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O 类 基金份额暂不开通直销网上交易服 务。 ( 八)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052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46826.12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1.052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O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052元,设定的申购费率为3%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3%) = 48543.69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8543.69 =1456.31元 申购份额 = 48543.69 / 1.052 =46144.19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O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2元,设定的申购费率为3% ,则其可得到46144.19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52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2=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 ?0.50%=52.6 元 净赎回金额=10520-52.6=10467.4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费率为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52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额为10467.4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1 万份O 类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0.125% , 假 设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125% = 13.15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13.15 = 10506.8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O 类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0.125% , 假 设 赎 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6.8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 投资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四舍 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相应 的费用 ,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并 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3、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时,可暂停香港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内 地互 认 基金 的人 民币跨 境金 额达到 或超 过国家 相关 规定的 总额 度时, 可暂停 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发 生 上 述O 类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时 , 针 对 海 外 投 资 人 的 公 告 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 一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交 易场所 依法 决定临 时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 款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延期 支付 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发 生 上 述O 类基金 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形时,针对海外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海外销 售 机 构 对 持 有O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的 选 择 权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办理。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 连续2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 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个工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金 的转 换


1、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 销售网点进行。 2、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3、基金转换原则 基 金 转 换 采 用“ 份 额 转 换 , 未 知 价 法” , 即 转 出/ 转 入 基 金 的 成 交 价 格 以 申 请 当日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办理基金转 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 的标准收取费用。 1)当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低于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时, 费用 补差为 按照 转出基 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不 收取费用补差。 2)免 申购 赎 回费 用的 汇添富 货币 市场基 金转 入其他 开放 式基金 ,转 换申购 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 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转换申请日(T 日) 。 投资者 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 +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投资者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基金注册登记人采用“ 先进先出” 原则确认基金转换申请, 即注册登记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转出。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 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 认金额× 赎回费率 补差费=( 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补差费率/(1 +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及费率,但应最迟在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暂停基金转换及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 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 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金转换申请 。 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 O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 十五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则。


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O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经 本 公 司 公 告 可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申 请 办 理 本 业 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则。 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O 类 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继承”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法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八 ) 基 金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对于符合条件的冻结和解冻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与中国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优秀民营企 业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布局,在科学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 的中长期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60%—95% ; 债 券 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5%—40% , 其 中 ,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以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为股票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民营企业上市公 司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80% 。 本 基 金 主 要 依 据 上 市 公 司 招 股 说 明书、定期报告和股权变动公告判断该上市公司是否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判 断的主要标准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而言,只要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拥有上市 公 司 控 制 权 : 投 资 者 为 上 市 公 司 持 股50% 以 上 的 控 股 股 东 ; 投 资 者 可 以 实 际 支 配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超 过30% ; 投 资 者 通 过 实 际 支 配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能 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本基金将实际控制人为境内自然人 (不包括港澳台) 控股的上市公司定义为 民营企业上市公司。本基金拟投资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股票包括符合本基金定 义的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成份股、新股、发生股权变动后的已上市公司。 当市场出现符合本基金定义的更合适、更权威的表征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指数或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停止发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选用新指数的成份 股或按本基金有关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定义自行选择股票来替换中证民营企业 综合指数的成份股,并及时公告。 ( 三) 投资理 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对经济 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已发展成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营企业的崛 起显著提高了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其已成为中国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增长点。 本基金发掘优秀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以确定的企业 价 值化解不确定的市场风险,通过主动的投资组合管理获取中长期超额收益。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的 主 要 策 略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个 股 精 选 策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用于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有效规避系统性风 险,个股精选策略用于挖掘成长性较高且估值有吸引力的优秀民营企业上市公 司以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灵活的用人 和分配机制、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等突出特征的优秀民营企业,以分享优秀民 营企业成长所带来的资本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 场面等多方面因素 (其中, 基本面因素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 平、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因素包括存款准 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政府购买总量、 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务政策;市场面因素包括市场参与者情绪、市 场 资 金供 求变 化 、市 场P/E 与历 史平 均 水平 的偏 离 程度 等) , 结合 全球 宏 观经 济 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 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的投资比例。 2、个股精选策略 首先,按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界定,针对沪深两市民营企业上市公司, 根 据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要求以及股票投资限制,进行初步筛选,组成本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的初选股票库。 其次,本基金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初选股票库中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分析和调查研究,评估公司的行业特征、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业绩驱动因 素、用人和分配机制等,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挑选出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 结构以确保股东利益与公司管理层利益的一致和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 术、品牌、创新能力等一个或数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 间 内 难 以 模 仿 的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组成本基金的精选股票库。 然 后 , 本 基 金 采 取 定 量 分 析 的 方 法 , 采 用PEG 指 标 来 评 估 企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即企业未来盈余继续成长的可能性越高、幅度越大,投资者可接受的市盈率 PE 也越高;在PEG>0 的情况下,PEG 数值越小表明企业的估值越有吸引力) ,从 精选股票库中选择成长性较高、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 库。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 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 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 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免疫策略就 是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与再投资风险 相互抵消。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债券组合都能获得一个比较确定的收 益率。 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 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利率期 限结构描述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差 别,它决定于三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通货 膨 胀 率 。 在 深入分析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追 踪策略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市场 正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善,这些 结构变化会产生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借助经济理论和金融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分析方法努力把握市场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低风险甚至 无风险的套利机会,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策略来完成。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 收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 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 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主要策略为低成 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及成长前景; (6)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 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 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 师、指数与量化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 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 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 策 略 分 析 师 就 宏 观 、 政 策 、 投 资 主 题 、 市 场 环 境 提 交 策 略 报 告 并 讨 论;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行 业评 级;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议基 金经 理提交 的资 产配置 建议 ,并确 定资 产配置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比例的范围; (4) 投资 研究部 提交 股票库 ,在 此基础 上, 基金经 理、 行业研 究员 决定核 心股票库名单; (5) 基金 经理在 考虑 资产配 置的 情况下 ,经 过风险 收益 的权衡 ,决 定投资 组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稽核监察部 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 六)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基 金 持有的 全 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3%,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本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 × 80%


+ 上证国债指 数 × 20%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合理、透明; 2、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中 证民 营企业 综合 指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成 份股包 括沪 深两市 全部民 营上市公司,可以全面反映沪深两市民营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4、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5、基 于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限 制, 选用该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忠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投 资组 合报告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768,096,171.14 80.62 其中: 股票


4,768,096,171.14 80.6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16,597,366.91 18.88 8 其他资 产


29,275,614.32 0.50 9 合计





5,913,969,152.37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39,782,838.09 26.1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45,132,197.89 10.9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083,058,814.90 18.38 J 金融业 218,400,000.00 3.71 K 房地产 业 128,177,345.16 2.1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33,900,000.00 7.3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71,246,927.72 2.91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48,398,047.38 9.31 S 综合 - - 合计 4,768,096,171.14 80.93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183 怡 亚 通 10,000,000 433,900,000.00 7.36 2 300144 宋城演 艺 17,032,911 384,603,130.38 6.53 3 300166 东方国 信 9,600,000 282,720,000.00 4.80 4 002018 华信国 际 12,000,000 259,680,000.00 4.41 5 600172 黄河旋 风 17,500,188 254,102,729.76 4.31 6 600180 瑞茂通 12,400,193 253,335,942.99 4.30 7 300359 全通教 育 2,800,000 219,464,000.00 3.72 8 601166 兴业银 行 15,000,000 218,400,000.00 3.71 9 601933 永辉超 市 21,000,246 213,152,496.90 3.62 10 002095 生 意 宝 5,200,092 203,843,606.40 3.46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投 资。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投 资。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无股 指期货 持仓 。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 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1.2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794,772.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873,867.2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0,038.70 5 应收申 购款 16,406,935.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275,614.32


1.11.3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1.11.4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183 怡 亚 通 433,900,000.00 7.36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2018 华信国 际 259,680,000.00 4.41 重大事 项停 牌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0 年 5 月 5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5.00% 1.28% 11.92% 1.45% 3.08% -0.17%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78% 1.00% -23.95% 1.15% 3.17% -0.1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45% 1.06% 2.09% 1.18% 15.36% -0.1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8.17% 1.39% 22.50% 1.16% 15.67% 0.2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7.94% 1.39% 24.33% 0.97% 3.61% 0.4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63.43% 3.20% 23.76% 2.23% 39.67% 0.97% 2010 年 5 月 5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9.13% 1.65% 60.92% 1.37% 148.21% 0.28%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 产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 售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十二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 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 托 管人某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十三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 该类基金份 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在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后,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收益分配方式;除非未来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O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不得申请变更收益分配方式;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 某类基金份额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十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7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中国、 海外销售地 及投 资人所在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十五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但 O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 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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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十七 、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 动性 风险。 波动 性风险 主要 存 在于 可转 债的投 资中 ,具体 表现 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 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特定风 险 本基金是主动管理的较高 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投资风 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特有风险 民营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相对较小、 公司管理仍需完善, 在面对重 大宏观经济 变动(例如 2008 年全 球金融危机等)的时候,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小。如果经济 周期的运行、 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等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则实体经济所面临 的困境必然会反映到虚拟经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可能很难获得市场认同。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 (如央企) 而言, 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波动 性较高,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 这表现在两个层面: 在公司层面, 民营企 业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较高的财务杠杆, 容易受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 产品线的广 度和深度有待深化, 利润变化程度较大; 在市场层面, 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容易被 投资者忽视,流动 性较弱,股价易操纵。 2、其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基金具有许多其它的特有风险。 比 如本基金把权证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是高风险投资工具, 权证市场的波动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也可能给基金带来风险。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违 约、 托管行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足 额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3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6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7 并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并于 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 指定媒体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4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0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 O 类基 金份额在香港销售时,香港代表或香港 销售机构,在 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在香港销售的 O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 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本基金 O 类基 金份额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安排,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 <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2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3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 运作等适用于中 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4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 】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 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5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资 产、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6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按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定义,本基 金投资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d、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7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8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9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核心 交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0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1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 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3 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4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5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 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分别计算当日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6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7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8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9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0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1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各 类基金 份额 在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发 生时各 自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2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账户资料: 基金投 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即 T+2 日起)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 作日后 (即 T+2 日起) , 可以 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 的 30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 账单。 3、基 金交 易对账 单的 寄送频 率为 每季度 寄送 ,每季 度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一次 对账单 (要 求不 予寄送 的除外 ) 。 季度 对账单 于每季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记录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 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享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 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3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99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99fund.com ) , 通过基金账户 (或 开户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 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 投资 者在开户成功后,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自助修改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者服务刊物以及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服务。 (七)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99fund.com ) , 或拨打客服 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周基金份额净值、 月度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服务刊物、 分红公告、 公司公告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人网站 留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 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4 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99fund.com (九)本章节内规定的部分服务不对 O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具体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5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行 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序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含定投及转换入)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5-07 2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养 老 金 账 户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5-13 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恒 丰 银 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5-16 4 关 于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含定投及转换入)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5-21 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三特索道)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5-23 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农 业 银 行开展的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 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5-27 7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鹿 城 农 商 银 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5-28 8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怡亚通)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02 9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瑞康医药)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04 10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现 金 宝 用 户 销 售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05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6 11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19 12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19 1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开展的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 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26 14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包 商 银 行 开 展 的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26 1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与 东 亚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开展的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26 1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龙 湾 农 商 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26 17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27 18 关 于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 (含定 投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30 19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与 哈 尔 滨 银 行 开 展 的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30 20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宋城演艺)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6-30 21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华信国际、 光环新网)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7-01 22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上半年资 产净值的公告(网站披露) 管理人网站 2015-07-01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7 2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金亚科技、 常山药业、 富瑞特装、 骆驼股份、 飞利信)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7-03 24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公司、 高管及基金经理投资 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7-06 2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所 持 有 全部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7-10 2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旗 下 基 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7-10 27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华 融 证 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7-11 28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陆 金 所 平台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7-15 29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7-18 30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开 展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7-21 31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浦 发 银 行开展的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 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7-31 32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 金 名 称 并 相 应 修 订 基 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8-05 3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设立成都分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06 34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的 公 告 (副总经理)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06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8 3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开 展 的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08 3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期 货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11 37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一 路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 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18 38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京 东 平 台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20 39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都 证 券 开 展 的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22 40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乐 清 农 商 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8-22 41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恒 丰 银 行 开 展 的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8-22 42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江 苏 银 行 开 展 的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22 4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天 天 基 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22 44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嘉事堂、 汉 森制药、达安基因)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8-25 4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瑞茂通)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28 4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陆 金 所 资 管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8-29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9 47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联 泰 资 产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29 48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黄河旋风)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29 49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8-29 50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8-29 51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优 惠 费 率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8-31 52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金亚科技)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9-09 5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全通教育、 科力远)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9-10 54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广 发 银 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9-11 5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9-16 5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首 创 证 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9-18 57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经 北 证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09-19 58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开 展 的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9-30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0 59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徽 商 期 货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10-09 60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盈 米 财 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10-13 61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新南洋、 蓝 鼎控股)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10-13 62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锦 州 银 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10-24 6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西 南 证 券 开 展 的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10-24 64 汇添富旗下公募基金三季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深交所 2015-09-10 6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泰 诚 财 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10-28 6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民 族 证 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 报, 管理 人网站 2015-11-05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1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2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汇添富民营活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 汇添富民营活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