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七天:基金合同摘要(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融通 汇财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投 资 基 金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 险 承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 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 、 在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 金 亏损或 者 《 基金合 同 》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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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收 取 基 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 管 人,如 认 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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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方式 ;
1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和注销 价 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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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依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 保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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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 券 交易资 金 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每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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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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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 ) 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和 提 高销售 服 务 费,但 根 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以及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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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以及 对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未 设 立日常 机 构 的,基 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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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设 立 日常机 构 的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或 者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 代 表基金 份 额 百分之 十 以 上(含 百 分 之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就同 一 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 (含百分之
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
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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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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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方可召
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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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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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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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 每日 分配 收 益 ,按月 结 转 份额” 。 本 基金收 益 根 据每日 基 金 收益公 告 ,
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
付收益。 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截位, 因截位形成的余额按截位尾数大小排序依
次分配 0.01 元,直至实际分配收益与当日基金总收益一致,如果尾数相同则由
登记系统随机分配。
2 、 本 基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 净 收益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 本 基金每 日 收 益计算 并 分 配时, 以 人 民币元 方 式 簿记, 每 月 累计收 益 只
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
基金份额。
4 、 本 基金收 益 每 月集中 结 转 一次。 基 金 管理人 正 式 运作基 金 财 产不满 一 个
月的, 不结转。 每月结转日, 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投 资
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 反之, 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
少; 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 每天对涉及有赎回、 转换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
前收益支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投资者。
5、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 当 日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自 下 一个工 作 日 起享有 基 金 的分配 权 益 ;当日 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在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基 金 管 理人可 酌 情
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例如调整为按日结转份额等, 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 金各 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 收 益率的 计 算
见本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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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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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3%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即销售服务费率为零, 对于
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 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 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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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 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 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 件 发生变 化 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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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 持 有 的一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4 ) 除发生 巨 额 赎回的 情 形 外,本 基 金 债券正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在每个 交 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本基金 的 存 款银行 为 具 有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 人 资格、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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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 据有关 规 定 予以豁 免 信 用评级 的 短 期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 最 近三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3)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 10 ) 、 (11 ) 项 另有 约 定 外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
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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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 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前,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算。
2 、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额 申 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每 个 开放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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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 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公告半 年 度 和年度 最 后 一个市 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 同》涉 及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本基 金 合 同约定 应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表 决 生 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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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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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