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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物流产业股票(001718)

工银物流产业股票: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物流 产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工 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物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二十、其他事项 ................................................ 37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 于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 拟募集工银瑞信 物流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 基金” )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拟 担任工 银瑞 信 物流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工 银瑞信 物流 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工银 瑞信 物 流产 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工 银瑞信 物流 产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中定 义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9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工 银瑞信 物流 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交易 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 债券 (包括 但不限 于国 债、 地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央行 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款以及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物流产业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其中投 资于 本基金 界定 物流产业主题 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 终,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形 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限 制、投 资禁 止等作 出强 制性调 整的 ,本 基金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执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或 调整上 述投资 限制 、投 资禁止 性规定 ,且 该等 调整或 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定 执行, 并应向投资者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 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资 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比 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2) 基金管理人确定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 金拟购 买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价 格、应 划付 的金 额等执 行指令 所需 相关 信息,并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 如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的,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 行,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的相 关规定 ,在 基金 季报、 半年报、年报等报告中公开披露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信息。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 现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 材料上 ,则基 金 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在 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是 否按 照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 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制 作、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 金支付 ,并 使用 交通银 行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 例实施 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 后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 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 付。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保 证划账 成功 ,并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因为 不执 行该 指令而 造成损 失的 责任 。 如基金 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款指 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传输不 及时或 账户 资金 不足,未 能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 时执 行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导 致的损 失。基 金管 理人 应将银 行间市 场成 交单 加盖预 留印鉴 后传 真给 基金托管 人。 对 于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否认 其效力 。基 金托 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 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授权文件 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 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免责。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订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期货买卖、期货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期货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 、 期货 账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 及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的责任 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 交收”的原则。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00 前将资 金划往 资产 托管 专户。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 的资金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划 付,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 日基 金为净 应付 款,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划付。 如果指令接收时, 账户余额不足支付, 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 托管资 金账 户没 有足够 的资金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能 按时 拨付 ,如系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 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分发 现金 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 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 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 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 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后 ,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非固定收益类 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方法估 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中 估值方法的第 1-7、9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对或 对基 金管 理人采 用的估 值方 法,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具 体规 定 如 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季度、半年或年)末,按月(季度、 半年或年)支付, 于次月(季度、 半年或年)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四)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 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 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 续,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托管 人或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业 务的移 交手续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三 ) 本部分关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条件和 程序 的约定 ,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 一) 《基金法》第二 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 托管协议 当事 人不得 用 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四)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运作 过 程中任何 尚未 按有关 法 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资金头 寸不 足的情 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划款 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 足 且为基金 托管 人执行 指 令留出足 够时 间的情 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规定 的,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为同一 机 构,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 持有 股份。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行政 上、 财务上 互相独 立, 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 九) 《基金合同》投 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或 者本托 管协 议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一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 权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 向另一 方追偿 。但 是发 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 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 交由证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 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使 本协议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协 议的任 何不可 抗力 事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骚 乱、火 灾、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中 国人民 银行 结算 系统故 障、计 算机 系统 故障、网 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 力故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及其 他非 合 同当 事人 故意造成 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基金 资产 或基 金投资 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 人 违反托管 协议 ,给另 一 方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 五) 本协议所指损失 均为直接损失。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包 括但不 限于与 本协 议的 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相关 的争议 等) ,应 通过友好 协商或 者调解 解决 。托 管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调解 不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 人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 不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的法律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 向 中国证监 会申 请发售 基 金份额时 提交 的基金 托 管协 议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 自 《基金合 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生效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 自 生效之日 起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 约束 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一 式六份, 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工银瑞 信物流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二十、其他事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 理。


(本页 无正文 ,为 《工 银瑞信 物流产 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字 盖章页 。 )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