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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灵活(571002)

诺德灵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诺德 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 12 月) 基 金 管理 人 :诺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提 示 】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785 号 文核准募集设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08 年 11 月 5 日起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需充 分 了 解 本基 金 的 产品特 性 , 并 承担 基 金 投资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环境 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 有 的 非系 统 性 风险 、 由 于 基 金投 资 人 连续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 险 等。投 资 者 在 进行 投 资 决策前 , 请 仔 细阅 读 本 基金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充分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并 对 于 认 购( 或 申 购)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决 策 。 在投资 人 作 出 投资 决 策 后,基 金 投 资 运作 与 基 金净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11 月 4 日,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1 八、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 6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风险揭示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6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绪


言 《诺德 主题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诺德 主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 书 作 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 律 文 件。 招 募 说明书 主 要 向 投资 人 披 露与本 基 金 相 关 事 项 的 信 息, 是 投 资人据 以 选 择 及决 定 是 否投资 于 本 基 金的 要 约 邀请文 件 。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身 即 表 明 对基 金 合 同的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诺 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指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份 证 、 军 人证 件 等 有效身 份 证 件 的中 国 公 民,以 及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批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 销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 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诺德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接受 诺 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登 记结算 业 务 的 机 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登记 结 算 方 面的 业 务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指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 同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后发 生 的 , 使本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履 行 本 基金合 同 的 任 何事 件 , 包括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 火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恐怖 袭 击 、 传染 病 传 播、法 律 法 规 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忆风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 发 起 、 设立和 销 售 证 券投 资 基 金;管 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张欣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 诺 德 价 值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诺 德 主 题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诺德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成长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优选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双翼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深证 3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 福 祥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代 任 董 事长 , 清华 大 学 学 士 、 硕士 , 中国 社 会 科 学 院 金 融学 博 士 。历任 清 华 大 学经 济 管 理学院 院 长 助 理、 安 徽 省国投 上 海 证 券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总 部 副 总 经理 和 清 华兴业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清 华大 学 经 济管理 学 院 和 国 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杨忆风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 ,美国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电 子 材 料 与 器件 博 士, 金融 学 硕 士 。曾 在 美 国多家 金 融 机 构任 职 , 包括 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 ,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 经 理 , 研 究主 管 , 资深投 资 顾 问 和董 事 经 理;诺 德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成 立 后 曾 担 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职务。 雷 霖 先 生 , 董 事, 清 华大 学 博 士 。 现 任清 华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裁 、 清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历任 清 华 科 技园 技 术 资产经 营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启 迪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财 务 总监、 启 迪 控 股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启 迪 创 业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唐宁先生, 董事, 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 现任宜信惠民 投 资 管理 ( 北京 )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 总经 理, 华 创资 本 (CGC ) 董事 长 ,宜 信 ( 香 港 ) 控股 董 事 长,富 安 易 达 (北 京 ) 网络技 术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喆 颢 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DLJ Investment Bank ) 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 )战略投资部总 监。 侯琳女士, 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Qian Jun 先生, 董事, 浙江大学学士, 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oledo 硕士, 美 国 Duke University 博 士。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曾 任新华通讯社(北京)工程师,杭州高等专科院校教师,美国债券软件公司 (Bond-Tech) 金融软 件工程师, 美洲银行 ( 美国) 交易结构团队负 责人, 摩根士 丹利(香港/ 中国)亚太地区的团队负责人, 华宝信托总经理 。 陈达飞先生, 独立董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巴黎商学院(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美国华盛顿 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 等职务 。 林 嵩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学学 士 、管 理 学 硕 士 博 士, 纽 约城 市 大 学巴鲁克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副书记、教授、博导。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 监事, 西安交通大学学士, 国防科技大学硕士, 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 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北 京 市 天 元网 络 技 术有限 公 司 经 理助 理 , 宜信汇 才 商 务 顾问 ( 北 京)有 限 公 司 渠 道总监。 薛雯女士,监 事, 苏 州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学 士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学 法 律硕 士 。 现 任 清 控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内 控 业务 总 监 ,曾任 启 迪 控 股股 份 有 限公司 金 融 资 产 运营中心投资经理、 建纬 (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培 阳 先 生 , 监事 , 清华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首 尔大 学 国 际 通 商 硕士 。 现任 诺 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HF 事业部副总监, 投资 经理 , 曾任财富里昂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合规专员,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市场总监助理。 刘 静 女 士 , 监 事。 清 华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现 任 职于 诺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综 合 管部, 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潘 福 祥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代 任 董 事长 。 清华 大 学 学 士 、 硕士 ,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金融 学 博 士 。历任 清 华 大 学经 济 管 理学院 院 长 助 理、 安 徽 省国投 上 海 证 券 总 部 副 总 经理 和 清 华兴业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清 华大 学 经 济管理 学 院 和 国 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欣先生, 督察长, 清华大学学士, 美国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经济 学硕士, New York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美国 AllianceBernstein L.P. 固 定收益研究 部副总裁、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 董事投资经理和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分析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红先生, 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职于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2009 年 11 月起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有 限 公 司 投资 研 究 部,历 任 研 究 员、 高 级 研究员 、 基 金 经理 助 理 等职务 。 朱红 先 生现为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潘福祥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 6.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 管理人 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 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期间知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 公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 计 划 等 信息; (8 ) 除按本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它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以不正当手 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 )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总 体 目标 是 强 化 内 部 管理 , 建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运 营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基 金 管 理实体 , 促 进 公司 全 体 员工恪 守 职 业 操守 , 以 保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 和 各 级 人员 , 涵 盖到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 个 环节 , 并 适 用于 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 资 产 、 自有 资 产 、其他 资 产 的 运作 应 当 分离。 公 司 设 立独 立 的 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 (4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 针 、 经 营理 念 等 内部环 境 的 变 化和 国 家 法律、 法 规 、 政策 制 度 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6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7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 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 决策系统” 、“ 执 行系统” 和“ 监督系统” 三个 方面: (1 ) 决策系统由股东会、 董事会、 公司经营 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 组成; (2 )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3 ) 监督系统由监事会、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组成。 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4.风险控制的主要步骤 公 司 在 实 施 风 险控 制 时主 要 以 业 务 流 程为 主 导, 按 环 境 建 立 、风 险 识别 、 风 险 评 估 、 风险 控 制 措施的 实 施 、 风险 控 制 制度 的 监 控 、 风险 控 制 制度的 完 善 等 六 个步骤进行。 (1 ) 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 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 ) 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 (3 ) 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估计和预测 风 险 发 生 的可 能 性 以及对 公 司 运 作造 成 的 潜在影 响 和 可 能损 失 , 应采用 定 性 和 定 量分析 相 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4 ) 风险控制措施的 实施 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由风险点所在部 门通过各 种 手 段 和 制度 , 化 解业务 过 程 中 可能 会 遇 到的各 种 风 险 ,实 现 以 合理的 成 本 在 最 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 (5 ) 为保证风险控制 的有效性, 由 风险管理 部 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 查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 并 对 认 为 风险 控 制 有缺陷 的 部 门 进行 重 点 稽核 。 对 任 何 不符 合 公 司风险 控 制 制 度 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 风险管理委员会 进行讨论和审查; (6 ) 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 风险管理委员会 、 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 责 人 应 及 时对 公 司 风险控 制 系 统 的 安 全 性 、合理 性 、 适 用性 以 及 成本与 效 益 进 行 分 析 、 监 察和 评 估 ;对内 部 风 险 控制 过 程 中各种 措 施 的 实施 效 果 、工作 人 员 的 表 现 进 行 评 估总 结 ; 并提出 进 一 步 完善 和 改 进的建 议 和 报 告, 以 提 高风险 控 制 的 有 效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 控制。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 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 净利润1,322 亿元, 同比增长0.97%; 营业收入3,110 亿元, 同比增长8.34%, 其中, 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 成本收 入比23.23%,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 足率14.70%, 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协 同 发展 。 总 行 成 立 了渠 道 与运 营 管 理 部 , 全面 推 进渠 道 整 合;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 综合营销 团队达到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 一 站 式 ”服 务 。 加快打 造 电 子 银行 的 主 渠道建 设 , 有 力支 持 物 理渠道 的 综 合 化 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年末提高6.29 个百 分 点 ; 个 人 网 上银 行 客户 、 企 业 网 上 银行 客 户、 手 机 银 行 客 户分 别 增长 8.19% 、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10.78% 和 11.47%;善融 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 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 托 管 只 数 均列 市 场 第一, 成 为 首 批香 港 基 金内地 销 售 代 理人 中 唯 一一家 银 行 代 理 人 ; 多 模 式现 金 池 、票据 池 、 银 联单 位 结 算卡等 战 略 性 产品 市 场 份额不 断 扩 大 , 现 金 管 理 品牌 “ 禹 道”的 市 场 影 响力 持 续 提升; 代 理 中 央财 政 授 权支付 业 务 、 代 理 中 央 非 税收 入 收 缴业务 客 户 数 保持 同 业 第一, 在 同 业 中首 家 按 照财政 部 要 求 实 现中央非税收入收 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 管” 证券客户保证金第 三方存管客户 数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 29 位, 较上年上升9 位; 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先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市 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总 行 审 计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务、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事零 售 业 务 和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信 贷 部 、信 贷 管 理 部 、信 贷 经 营部、 公 司 业 务部 , 并 在总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北京市 分 行 担 任领 导 职 务,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 至 2015 年9 月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三)内部 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 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控 制 指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 资比例 超 标 等 异常 情 况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书 面通知 , 与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 指 令 后 , 对 涉及 各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象 及 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性、 投 资 独 立性 和 风 格显著 性 等 方 面进 行 评 价,报 送 中 国 证 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 书 面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忆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孟晓君 公司网站 :www.nuodefund.com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 咨询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6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 、41、42、 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公司网站 : www.gzs.com.cn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姜健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1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站 : http://www.dwzq.com.cn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注册资金:22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 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400-800-1001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7)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20)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站 :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2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 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或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55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ttps://jijin.txsec.com (24 )长城国瑞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5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公司网站 :www.ecitic.com (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2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2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注册资金:21.77 亿人民币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 层 邮政编码:100005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3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许方迪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公司网站 :www.jyzq.cn (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 市寿春路179号 联系人: 陈琳琳、李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国元证券网) (3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吴 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站 : www.ebscn.com (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3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266061 )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3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3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3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3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基金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数米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4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联系人:刘芳 公司网站 :www.bsb.com.cn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4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网站:www.ijijin.cn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客服电话:95105885 (4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网址:www.swsc.com.cn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5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5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传真: 021-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5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 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忆风 客 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张欣 公司网站 :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六、基 金的募集 及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 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85 号文) 批准,自 2008 年10 月 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至 2008 年10 月31 日募集工作 结束。 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与认购资金利息总额共计人民币 238,722,490.00 元,其中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 21,774.19 元。本次募集资本 金 额 及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总 额 根 据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折合为 238,722,490.00 份基金份额。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865 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11 月5 日生效。 本 基金为 契 约 型 开 放式 混合型 基金 , 存 续 期限 为 不 定期。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 代 销 机 构 办理 开 放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 销 售机构 名 单 和 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售 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 调整 上 述 原 则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须 持有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申 请 无 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每次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如 进行一次赎回 后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 如因分红再 投 资 、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 巨 额赎 回 、 基金转 换 等 原 因导 致 的 基金交 易 账 户 余 额少于 10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 在 调 整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500 万( 含)以上的申购金额适用固定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1.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1 年 0.5%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有效 份 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 算 结 果均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 数 点 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扣 除 相 应的费 用 ,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元 。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按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 产,75% 用 于支付登 记 结算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以 特定 交 易 方式 ( 如 网 上 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 ) 等进 行 基 金 交 易的 投 资 人定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销活 动 期 间 ,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履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适当 调 低 基金申 购 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时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足 额 支 付 ,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并以后续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 算赎 回 金 额。若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 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投 资 人 未能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 基 金的赎 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赎 回 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 过指 定 媒 体、基 金 管 理 人的 公 司 网站 或 销 售 机 构的 网 点 刊登公 告 , 说 明 有关处理方法。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八 、基 金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 、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登 记 结 算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 构的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诺德主 题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重 点 关注 中 国 在 经 济 崛起 过 程中 带 来 的 结 构 性 变化 , 及 时把握 宏 观 投 资趋 势 , 通过准 确 的 主 题配 置 和 精选个 股,追求 资 产 长 期 稳定 的 增 值,在 有 效 控 制风 险 的 前提下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创造 超 越 业 绩 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深 刻 分 析影 响 国家 经 济 发 展 和 企业 盈 利的 关 键 和 趋 势 性因 素 ,及 时 把 握 中 国 经 济崛 起 过 程中主 题 演 变 带来 的 投 资机会 , 强 调 对上 市 公 司基本 面 的 深 入 研 究 , 精 心挑 选 主 题演变 中 的 优 势企 业 。 充分挖 掘 企 业 的投 资 价 值基础 上 , 确 保 一定的安全边际,进行中长期投资。 本 基 金 重 视 自 上而 下 的主 题 发 掘 , 通 过对 宏 观经 济 中 制 度 性 、结 构 性或 周 期 性 发 展 趋 势的 研 究 ,把握 中 国 经 济崛 起 的 产业变 迁 , 从 而了 解 中 国产业 演 进 的 趋 势 , 寻 找 到中 长 期 发展趋 势 良 好 的企 业 。 本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 和 谐社会 、 自 主 创 新 、 产 业 升级 、 消 费升级 将 是 与 中国 经 济 崛起相 关 度 最 大的 四 大 主题, 将 这 四 大 主题贯彻到研究中,以此确立投资的重点领域。 诺德 主题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理念 大国崛起 自主创新 产业升级 消费升级 和谐社会 ? 基 础建 设 ? 能源 供应 ? 环境 保护 ? 公共 卫生 ? 科 技创 新 ? 管理 创新 ? 盈利 创新 ? 资本 创新 ? 耐 用 消费 ? 服务 型消费 ? 制造 业 ? 服务 业 大国崛起 自主创新 产业升级 消费升级 和谐社会 ? 基 础建 设 ? 能源 供应 ? 环境 保护 ? 公共 卫生 ? 科 技创 新 ? 管理 创新 ? 盈利 创新 ? 资本 创新 ? 耐 用 消费 ? 服务 型消费 ? 制造 业 ? 服务 业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投 资 于国 内 依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 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它 金融 工 具 。若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占基金资产 比例 30-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 更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对 上述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主题投资策略, 充分借鉴诺德? 安 博特 (Lord Abbett ) 全 球行之有 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 包括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 资产配置技术、 股 票筛选模型、 股票分析 系统 、 组 合配置 模 型 、 风险 管 理 模型等 , 并 依 据中 国 资 本市场 的 具 体 特 征,做出相应调整,形成具有本土化特点的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的 战 略 投资 策 略是 基 于 自 上 而 下确 定 投资 主 题 和 自 下 而上 寻 找优 势 个 股的有机结合。资产配置策略是本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战术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基 金 ,根 据 有 关 监 管 规定 , 股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范 围 为 30-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的比例范围为 20-7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 更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对 上述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1 )大类资产配置模型 本基金将使用 MVPS 模 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MVPS 模型主要考虑 M (宏 观经济环境) 、V (价值水平) 、P (政策面) 、S (市场情绪) 四方面因素。 通过定 量 和 定 性 分析 的 有 效结合 判 断 未 来市 场 的 发展趋 势 , 为 本基 金 的 资产配 置 提 供 支 持。 (2 )大类资产配置的具体方法 首先,细分要素指标。M 考察的指标主要有:GDP 增长率、FAI ( 固定资产 投资)增长率、价格总水平和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 等;V 关注的指标有:市值/ 盈利比、 PEG 比率、 市 值/ 净资产比、 P/CFO (股价/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 比率等; P 关注阶段性政策和制度完善;S 关注基金持股比例和证券开户数。 其 次 , 主 要 因 素分 析 和评 分 。 本 基 金 将深 入 分析 上 述 四 方 面 的情 况 ,并 对 每 一 细 分 指 标进 行 打 分。在 不 同 的 约束 条 件 下,对 于 每 一 方面 的 具 体情况 , 本 基 金 的 研 究 重 点也 将 有 所不同 。 一 般 而言 , 越 有利于 提 高 股 票配 置 比 例的情 况 , 得 分 越高。 最 后 , 综 合 评 分并 确 定各 类 资 产 配 置 比例 。 本基 金 通 过 综 合 考察 上 述得 分 的 情 况 , 确 定股 票 资 产的配 置 比 例 。债 券 比 例主要 是 被 动 性配 置 , 是在股 票配置比 例调整和现金储备约束条件下的被动配置。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投研人员不断重复以 上过程, 根据市场情况 的变化, 更 新 和 改 善打 分 方 法,对 情 景 模 拟的 具 体 参数进 行 优 化 。根 据 优 化后的 评 分 适 时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1 )总体思路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的 投 资策 略 主 要 是 围 绕和 谐 社会 、 自 主 创 新 、产 业 升级 和 消 费 升 级 等 四大 主 题 ,通过 主 题 配 置和 个 股 选择完 成 股 票 投资 组 合 。在主 题 配 置 过 程 中 , 四 大投 资 主 题首先 要 细 化 到具 体 行 业和板 块 , 主 题配 置 细 分到行 业 配 置 。 同 时 , 考 虑到 风 险 控制, 行 业 配 置要 有 相 应的比 例 限 制 ,相 应 反 向对主 题 配 置 比 例进行修正。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2 )主题配置 主 题 配 置 的 决 策过 程 中, 本 基 金 综 合 考虑 宏 观经 济 因 素 、 四 大主 题 活跃 度 、 四 大 主 题 涵盖 公 司 的估值 水 平 、 数量 以 及 市值以 及 其 它 因素 等 多 层次, 对 未 来 运 行 趋 势 做 出预 期 判 断,综 合 评 价 相关 经 济 环境的 变 化 对 四大 主 题 及其涵 盖 公 司 的 影响,通过定性定量的评分,初步确定各大主题在股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 i) 主题确定 本基金的投资主题主要围绕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产生的各种效应。 近 30 年中国 经济以高达 10% 的平均速度增长,2006 年已位列世界第 4,并仍然有望在今后相 当 长 的 时 期内 保 持 高速增 长 。 在 经济 增 长 、财富 积 累 和 制度 变 迁 之后, 中 国 经 济 有 望 在 坚 实的 财 富 基础上 实 现 更 高质 量 的 增长, 这 种 增 长的 高 质 量不仅 体 现 为 经 济 增 长 与 资源 、 环 境和社 会 的 和 谐相 容 , 还将体 现 为 全 体社 会 成 员能享 受 到 经 济 增长所带来的更高品质的生活。 综 合 分 析 世 界 其他 大 国崛 起 过 程 中 产 业的 变 迁, 结 合 中 国 政 府的 长 远发 展 规 划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未来 中 国 经 济中 最 有 投资价 值 的 领 域将 会 出 现在与 构 建 和 谐 社会、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四大主题有关的企业中。 ? 和 谐社 会 和谐社会是大国崛起的基石。 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确立了 2020 年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 9 大目 标和主要任务,和谐社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纲领。纲领 提 出 要 实 现和 谐 社 会,目 前 要 做 好两 方 面 的事情 : 一 是 解放 和 发 展生产 力 , 极 大 地 增 加 全 社会 的 物 质财富 ; 一 是 逐步 实 现 结构调 整 , 通 过激 发 全 社会的 创 造 活 力 以促进社会和谐。总体来看,就是要通过发展谋求和谐。 在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这 一 主 题 之 下 , 未 来 中 国 政 府 的 投 资 将 会 突 出 以 下 重 点 子 主 题 : 基 础 建设 、 能 源供应 、 环 境 保护 、 公 共卫生 等 。 本 基金 主 要 关注具 备 这 四 个 子主题的上市公司。 ? 自 主创 新 通观九大世界大国的成长历程, 可以发现, 所 有大国成功崛起, 都离不开自主 创新。 特别是进入 21 世纪, 创新对于人类社会、 国家发展重要性更为突出, 经济 结 构 调 整 加快 。 生 产力、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式和 经 济 社 会发 展 观 在创新 的 推 动 下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 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产业转移也在因创新而不断加快。 在 这 样 的 大背 景 下 ,我国 把 增 强 自主 创 新 能力作 为 国 家 战略 , 加 强国家 创 新 体 系 建设。 在资本市场上, 自主创新主题公司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创新公司业绩在未来 较 长 的 时 间内 将 会 保持持 续 高 速 的成 长 , 股价也 将 相 应 地持 续 大 幅升高 。 本 基 金 主 要 关 注 具备 科 技 创新、 管 理 创 新、 盈 利 模式创 新 和 资 本创 新 四 个子主 题 的 上 市 公司。 科 技创 新: 中国 2006 年 2 月发布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2020 年) 》 , 目标是成为“ 世界科技强国” 。 根 据规划纲要, 到 2020 年, 全社会科 技研发经费年投入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 (GDP ) 的比重将提高到 2.5% 将超过 9000 亿元, 位居世界前列, 相关性最强的领域包括: 信息、 能源、 国防、 生物医药等。 在 这 个 计 划纲 要 中 ,强调 企 业 是 创新 的 主 体,具 备 技 术 创新 优 势 的企业 将 会 获 得 超额的投资回报。 管理模式创新: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能 够 提 升 企 业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注 在 管 理 方 面 有 重 大 举措 , 特 别是注 重 管 理 层激 励 的 上市公 司 , 根 据激 励 后 管理层 利 益 和 企 业利益的相关 程度,给与这些上市公司不同的溢价水平。 盈利模式创新 : 企 业 必 须 具 有 清 晰 健 康 的 盈 利 模 式 才 具 有 可 扩 张 性 。 这 种 扩 张 力 实 际 上是 企 业 核心竞 争 力 的 扩张 , 体 现在垄 断 优 势 的扩 张 、 品牌和 渠 道 优 势 的 扩 张 或 者自 主 创 新优势 的 扩 张 。正 常 情 况下, 每 个 行 业中 企 业 的盈利 模 式 基 本 雷 同 , 如 果能 够 实 现盈利 模 式 的 创新 , 这 些上市 公 司 会 在行 业 竞 争中脱 颖 而 出 , 扩张更为迅速和有效。 资本创新: 主 要 关注 资产 重 组 题 材的 上 市公 司。 资 产 重 组是 资 本市 场永 恒 的 话 题 , 它 给公 司 带 来外延 式 发 展 的机 会 , 给证券 市 场 带 来持 续 的 热点和 巨 大 的 想 象空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国有大中型企业 的整体上市。 ? 产 业升 级 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已经从一个封闭的农业经济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外贸 依 存 度 较 高的 初 步 工业化 国 家 , 在全 球 产 业链中 的 地 位 也不 断 攀 升,从 早 期 的 全 球 纺 织 、 服装 、 箱 包、塑 料 制 品 的制 造 工 厂,发 展 成 为 全球 机 械 、电子 产 品 、 交 通运输设备的制造中心。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中国在全球分工产业梯度中的地位逐步上移, 产业向着更高技术含量、 更高国 产 比 例 、 更高 附 加 值进化 。 中 国 的技 术 和 资本密 集 型 产 品将 逐 渐 在世界 市 场 上 占 据 一 席 之 地, 出 口 增长也 将 从 单 纯数 量 和 金额的 增 长 转 化为 更 有 意义的 高 端 市 场 份额的扩张和产业利润的增加。 在产业升级中, 本基 金主要关注制造升级和服务升级两个子主题。 在制造升级 中 , 港 口 机械 、 工 程机械 、 工 程 承包 、 造 船、乃 至 机 床 和航 空 等 产业向 中 国 转 移 的 势 头 仍 在加 强 , 在未来 十 余 年 间的 发 展 中,有 望 看 到 这些 产 业 占据世 界 领 先 的 地位。服务升级则是因为长期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而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 消 费升 级 消 费 能 力 的 提 升 与 消 费 结 构 的 升 级 毋 庸 置 疑 地 是 今 后 数 十 年 间 中 国 经 济 最 大 的 看 点 。 一方 面 , 这是人 口 结 构 变迁 、 收 入增长 和 财 富 积累 到 一 定程度 的 必 然 结 果;另一方面,这也是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增长迅速, 社会财富积累也迅速提 高。 对于大多数人口 而 言 , 温 饱的 基 本 需求已 经 得 到 满足 , 民 众的消 费 方 向 逐步 转 向 追求更 高 质 量 和 更 有 意 义 的生 活 : 更健康 舒 适 的 生活 、 更 丰富多 彩 的 精 神享 受 、 更高层 次 的 自 我 实 现 。 耐 用消 费 品 升级和 服 务 型 消费 升 级 将是最 有 发 展 潜力 的 两 个子主 题 , 耐 用 消 费 品 包 括品 牌 商 品、时 尚 商 品 、奢 侈 品 、高价 值 产 品 等, 服 务 型消费 包 括 医 疗 保健、金融、法律、信息通讯、旅游观光等。 ii)主题配置 ? 基 本配 置原则 主题配置的决策过程中, 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 四大主题活跃度、 四 大 主 题 涵 盖公 司 的 估值水 平 、 数 量以 及 市 值以及 其 它 因 素等 多 层 次,对 未 来 运 行 趋势 做 出 预期 判 断 ,综合 评 价 相 关经 济 环 境的变 化 对 四 大主 题 及 其涵盖 公 司 的 影 响,最终落实到各主题资产在股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 本基金注重发挥集体的智慧, 定期召集研究员和基金经理, 召开相应的会议对 各 主 题 因 子进 行 回 顾和讨 论 。 然 而, 尊 重 各个研 究 员 和 基金 经 理 的意见 , 通 过 权 重 表 格 的 形式 进 行 打分。 最 后 依 据一 定 的 计算方 法 , 综 合各 人 的 打分结 果 , 来 决 定四大主题的配置比例。 主 题 配 置 比 例 是一 个 动态 的 过 程 , 正 常情 况 下一 个 季 度 根 据 上面 的 方法 调 整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一次, 如遇重大事件, 比如加息、 重大产业政策出台等, 则根据情况作临时调整。 ? 各 因子 的权重 设置 根据基 本的配置原则, 本基金主题配置因素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是宏观因 素, 第二是主题活跃度, 第三是主题涵盖公司的市值, 第四是相关公司估值水平。 每大类的满分各是 100 分, 各大类在最后综合打分的权重分别为 20% 、 40% 、 20% 、 20%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该 权 重 是 目 前 本 基 金 对 影 响 因 子 的 重 要 性 所 作 出 的 判 断 , 在 不 同 的 市场 阶 段 可能影 响 因 子 的重 要 性 是各不 一 样 的 。本 基 金 还将会 根 据 市 场 的变化,对各因子的权重进行调整。 (3 )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四 大 主题 所 覆 盖 的 细 分行 业 的产 业 环 境 、 产 业政 策 和竞 争 格 局 的 分 析 与预 测 , 确定行 业 经 济 变量 的 变 动对四 大 主 题 及不 同 细 分行业 的 潜 在 影 响,得出各细分主题行业投资评级并据此确定各主题行业投资比例。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开 发 的 行 业 投资 评 级系 统 , 以 四 大 主题 所 覆盖 的 各 细 分 行 业 为研 究 对 象,从 经 济 周 期﹑ 行 业 特性﹑ 行 业 周 期﹑ 行 业 结构﹑ 估 值 水 平 等 几 个 方 面对 行 业 进行投 资 评 级 。并 对 社 会经济 生 活 中 制度 性 、 结构性 或 周 期 性 变 化 的 趋 势进 行 分 析,了 解 中 国 产业 的 演 进趋势 , 把 握 中国 市 场 中投资 主 题 的 变 迁 趋 势 , 了解 宏 观 经济及 行 业 经 济变 动 对 不同主 题 行 业 的潜 在 影 响。在 各 细 分 行 业 中 , 主 题特 征 明 显、成 长 性 和 盈利 能 力 合适的 行 业 , 同时 具 有 持续增 长 前 景 或 正处于景气回升开始或持续阶段的子行业,是本基金增强配置的目标。 同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 各主题行业的配置一般不超过沪深 300 行业权重的 2 倍。如果行业配置调整,则相应反向对主题配置比例进行修正。 (4 )个股精选 本 基 金 重 视 对 个股 的 研究 , 通 过 建 立 一套 良 好的 定 量 和 定 性 的筛 选 体系 , 基 于 基 金 管 理人 研 究 团队的 独 立 研 究, 精 选 受益于 相 关 主 题的 个 股 ,并在 此 基 础 上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实 行 三 级股 票 管理 模 式 : 主 题 初选 、 主题 优 选 、 主 题 精选 。 个股 精 选 的具体步骤为: ? 主题初选 首先从 1400 多家 A 股 上市公司中剔除关联方股票以及监管机 构要求不能投资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的 股 票 , 然后 , 从 中筛选 出 与 四 大主 题 相 关的企 业 , 构 成主 题 初 选股票 库 。 相 关 性 的 指 标 主要 看 两 个方面 : 主 营 业务 收 入 与主题 的 相 关 性、 主 营 业务利 润 对 主 题 的敏感性。 ? 主题优选 主 题 优 选 主 要 从定 量 的指 标 发 现 业 绩 表现 良 好、 盈 利 模 式 稳 定、 未 来具 备 成 长 性 的 公 司。 在 定 量分析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采 用 主题 排 序 的方法 , 即 将 公 司 各 指 标 按照 其 在 主题内 排 序 的 位置 , 赋 予不同 分 值 , 最后 加 总 得到该 公 司 的 总 分,选取总分排名前 50% 的股票进入主题优选库。 ? 主题精选 主 题 精 选 主 要 从定 性 的方 面 对 主 题 优 选的 股 票进 一 步 筛 选 , 研究 员 将对 主 题 优选的 每 家公 司 进 行实地 调 研 , 定性 分 析 主题优 选 库 中 的公 司 , 量化指 标 , 选 择 指标排名前 50% 的企业形成主题精选库。 3.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资产外, 本基金 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和 可转债、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债 券 资 产投 资 的对 象 包 括 现 金 存款 、 国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包 括 次级债) 、 短期融资券、 回购协议、 企业债、 嵌含期权类债券 (可转债券、 可回售 债和浮息债) 、 资产支 持证券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 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 数。 保 持 对 债 券 资 产的 适 度配 置 是 长 期 投 资策 略 中分 散 投 资 风 险 的重 要 手段 , 该 类 资 产 提 供的 稳 定 利息收 益 和 其 与股 票 资 产收益 之 间 的 低相 关 性 可以起 到 减 低 整 体 投 资 组 合波 动 性 的关键 作 用 。 本基 金 将 利用债 券 资 产 和股 票 资 产之间 的 低 相 关 性 , 在 股 票组 合 之 外适当 配 置 债 券资 产 以 降低本 基 金 资 产的 波 动 风险。 当 股 票 市 场 风 险 显 著增 大 时 ,本基 金 将 降 低股 票 投 资的仓 位 , 增 加对 债 券 资产的 投 资 , 在 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资产 投 资主 要 目 标 是 分 散风 险 和获 取 稳 定 的 利 息收 益 ,不 主 动 进行风险较大的以资产升值为目标的投资。 因 此 , 本基金将主要集中 于现金存款、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包括次级债) 、 短期融资券和回购协议。 其它债券资产 包 括 企 业 债、 嵌 含 期权类 债 券 ( 可转 债 券 、可回 售 债 和 浮息 债 ) 和资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与 股 票 市场 的 相 关性较 高 , 对 于减 低 本 基金投 资 组 合 的整 体 风 险的效 率 较 低 , 因此本基金对该类债券资产将进行较低限度的配置。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影 响 债 券 资 产 收益 率 的最 主 要 因 素 是 利率 的 变化 。 而 决 定 利 率的 主 要因 素 是 通 货 膨 胀 。通 货 膨 胀上上 升 通 常 会增 加 债 券资产 收 益 率 而减 少 股 票的投 资 价 值 。 此 外 , 流 动性 因 素 对于各 类 资 产 收益 也 有 重要影 响 。 高 流动 性 会 导致对 资 产 的 重 估, 推动股票市场 上升 。 但同时货币及信贷量 的大幅增加会债券资产收益率下降。 债 券 资 产 投资 策 略 的关键 是 在 对 利率 的 合 理预期 基 础 上 构建 和 调 整债券 组 合 使 其 保 持 对 利 率波 动 的 适度敏 感 性 , 从而 控 制 投资风 险 , 达 到稳 健 地 进行债 券 投 资 的 目的。 根 据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体 配 置 计 划 ,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将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过程, 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 点 关 注 利 率趋 势 变 化;其 次 , 在 判断 利 率 变动趋 势 时 , 全面 分 析 宏观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政 策 、 债券市 场 政 策 趋势 、 物 价水平 变 化 趋 势等 因 素 ,对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然 后 , 在 此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将 使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投 资 策 略 , 考 虑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期 限 、品种 、 流 动 性、 交 易 市场等 因 素 , 依据 收 益 率曲线 、 久 期 、 凸 性 等 指 标和 相 对 价值分 析 研 究 建立 以 严 格控制 久 期 、 控制 个 券 风险暴 露 度 和 控 制 信 用 风 险暴 露 度 为核心 的 由 不 同类 型 、 不同期 限 债 券 品种 构 成 的债券 资 产 投 资 组合, 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 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 “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债券资产投 资组 合构建和管理 随 着 国 内 债 券 市场 的 深入 发 展 和 结 构 性变 迁 ,更 多 债 券 新 品 种和 交 易形 式 将 增 加 债 券 投资 盈 利 模式, 本 基 金 会密 切 跟 踪市场 动 态 变 化, 选 择 合适的 介 入 机 会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不同类别债券资产的 投资 价值分析 行 业景气、 供给与 需求 、 交易市 场 、品种 利差 个券投资选择 信 用等级、 期限、 收益率 、流动 性、交易 市场 、 久期、 凸度、 嵌含期权 债券资产投资组合构 建 类 别权重 、 投资重 心 、 久 期结构 宏观经济分析 宏 观经济变 化、 利 率和收 益率曲 线 、流动 性 、波 动性 、 相对价 值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 工 具 , 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值 , 有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控 制 。 本基金 投 资 权 证还 将 遵 循基金 合 同 和 国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投 资 比 例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 沪深 300 指数+40%× 上证国债指数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位 停 止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或 更 改指 数 名 称 、 或 有更 权 威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推 出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经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后有权 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 金 ,在 考 虑 了 基 金 股票 组 合的 投 资 标 的 、 构建 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基金管理人选定 沪深 300 指数作为 本 基 金 股 票组 合 的 业绩基 准 ; 债 券组 合 的 业绩基 准 则 采 用了 市 场 上通用 的 上 证 国 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 均股票仓位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 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偏 股 型的 混 合型 基金,风 险 和收 益 水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和债 券 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6 ) 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 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4)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则 本 基 金 投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拆 分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基 金 净资 产 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 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投资的 监 督 与 检查 自 本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十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告 内 容节 选 自 《 诺 德 主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季 度 报告(2015 第 3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641,960.26 75.98 其中:股票 25,641,960.26 75.98 2 固定收益投资 4,506,423.10 13.35 其中:债券 4,506,423.10 13.3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37,863.48 10.19 7 其他各项资产 161,231.36 0.48 8 合计 33,747,478.2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644,070.76 43.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87,450.00 3.5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194,152.00 18.56 J 金融业 913,207.80 2.7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64,366.70 2.8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96,901.00 2.3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41,812.00 2.82 S 综合 - - 合计 25,641,960.26 76.83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600587 新华医疗 47,400 1,550,454.00 4.65 2 002649 博彦科技 31,470 1,287,123.00 3.86 3 000963 华东医药 17,000 1,187,450.00 3.56 4 002009 天奇股份 79,100 1,158,815.00 3.47 5 300182 捷成股份 26,300 1,144,313.00 3.43 6 000568 泸州老窖 54,700 1,123,538.00 3.37 7 300145 南方泵业 32,000 1,104,960.00 3.31 8 002572 索菲亚 27,162 1,040,847.84 3.12 9 002373 千方科技 30,100 1,020,691.00 3.06 10 002527 新时达 59,450 1,017,784.00 3.05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序号 债券 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506,423.10 13.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06,423.10 13.50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2240 15 华联债 14,630 1,559,558.0 0 4.67 2 112051 11 报喜02 14,000 1,506,540.0 0 4.51 3 122890 10 凯迪债 5,050 507,272.50 1.52 4 112249 15 博彦债 4,470 450,933.60 1.35 5 112196 13 苏宁债 2,500 268,550.00 0.80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未 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357.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2,874.3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231.36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300145 南方泵业 1,104,960.00 3.31 重 大资产 重组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列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30.86% 2.88% -2.63% 1.62% 33.49% 1.26%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91% 1.11% 31.20% 0.73% -12.29% 0.3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76% 1.13% -3.08% 0.84% 10.84% 0.2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80% 1.11% 6.36% 0.77% -8.16% 0.34%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4.84%


1.03%


-14.09% 0.78% -0.75% 0.25%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06% 1.33% -5.83% 0.95% 12.89% 0.38%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4.17% 1.58% 52.55% 1.23% -28.38% 0.35% 2008 年 11 月 5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0.54% 0.03% 8.14% 1.79% -7.60% -1.76% 2 、基金 累计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 11 月 5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注:诺 德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成 立于2008 年 11 月 5 日, 图示 时间段 为 2008 年11 月5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本基金 建仓 期间 自2008 年11 月5 日至2009 年5 月 4 日 , 报 告期 结束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收取管 理 费 、 托管 费 以 及其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有 资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息 (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上 一 起 息 日至 估 值 当日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券收 盘 净 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 (6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 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计 量 ; 因持 有 股 票而享 有 的 配 股权 , 以 及停止 交 易 、 但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值复 核 与 基 金会 计 账 目的核 对 同 时 进 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结 算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 错责任方已 经 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行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应 对 更 正 的情 况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 或权 证 估 值方法 的 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扣 除 的费 用 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 期收益应先弥补上 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 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 分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人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及 时 进 行 分 红资 金的划付。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根 据 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费率 和 基 金 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 人 ( 或 基金 管 理 人)同 意 ,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在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子 文 本 和 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市 场 监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策 的 变化 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经 济 运行 的 影 响 , 而 经济 运 行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会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 直 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和 收 益 率,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和 利 润 。 基金 投 资 于股票 和 债 券 ,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是 基 金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资 于 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 术 更 新 、新 产 品 研究开 发 等 都 会导 致 公 司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不 善 , 其股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减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 以 通 过投 资 多 样化开 分 散 这 种非 系 统 风险, 但 不 能 完 全避免。 2.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 占有以 及 对 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 断 , 从而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时 应 对投 资 人 的 赎 回 ,如 果 基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现 金 时 使资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在 选 股 策 略 上 本基 金 特定 的 风 险 主 要 来自 两 个方 面 : 一 是 对 行业 及 上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研究 是 否 准确、 深 入 , 二是 所 采 取的估 值 方 法 是否 科 学 、合理 。 基 本 面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研 究 及 估 值过 程 中 存在的 缺 陷 及 错误 均 可 能导致 所 选 择 的证 券 不 能完全 符 合 本 基 金的预期目标。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本基 金 特有 的 风 险 主 要 在于 : 价值 型 投 资 相 对 倚重 于 对于 价 值 低 估 型 投 资品 种 的 发现和 挖 掘 , 在特 定 的 市场时 期 , 可 能存 在 着 市场估 值 偏 高 , 绝对价值缺失的状况,将影响到短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5.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 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 业 务 的规 则 , 在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 失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 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 管理人 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行 为 , 对基 金 资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 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召集 人 必 须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 式 , 并 在会 议 通 知中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则 应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的 ,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 换 基金运作方 式、基金 管 理人更 换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终 止 基 金 合同 的 事 宜必须 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外。 (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 列(2) 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 行清点,由 大会主持 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议 , 可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 新 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 束 力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当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登 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233 号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233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忆风 成立日期:2007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 起、 设 立和 销 售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经中 国 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 合同 明 确 约定基 金 投 资 风格 或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供投 资 品 种 池和 交 易 对手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 中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11)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拆 分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基 金 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 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 律 法 规 如有 变 更 ,从其 变 更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的 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第 九 款 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后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 进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 法 规有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公 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方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有责 任 确 保关联 交 易 名 单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 、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前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范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 督 基 金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 名 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 式 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手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本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 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制 订 严格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险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性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遵 守 相关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 六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作 日 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行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要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送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 职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 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 用基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 违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 金 财产 造 成 损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开立的 基 金 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 报 告 。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 法合 规 的 指令办 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时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得 无 故 拒绝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其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 管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用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 止事项。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服 务 形 式 为 账单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 告知客服专员选择的 对账单服 务方式。 2 、 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www.nuodefund.com ) “ 客 户 服 务” 页 面 ,输入 开 户 证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进入“服务定制”栏目 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 ) , 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 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 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 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 提供 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 基金公告、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 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对 账 单 寄 送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E-MAIL 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 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 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 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 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 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诺 德基金及 其 合 作 机 构 将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网 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诺 德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05-27 2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2015-06-18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3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06-18 4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07-18 5 诺德基金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08-08 6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08-25 7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08-25 8 诺德基金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 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09-12 9 诺德基金关于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09-29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10-16 11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10-27





















































诺德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5-10-2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 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 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 诺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五 年十二 月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