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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收益A(000810)

富国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O 一五年第二 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i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 要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 式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6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29 日证监许可 【2014】787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4 年10 月28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 全面 认 识 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 产品 特 性, 充分 考 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对认 购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 资 行为 作出 独 立决 策 。投 资 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 市 场整 体 环境 引发 的 系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 的非 系统 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 或 暴 跌导 致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 中产 生 的操 作 风险 以 及本基金 特 有 的风 险等。 本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较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 高于 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 和 股票 型 基金。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包 括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是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企 业 采用 非 公开 方 式发 行的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的风 险 主 要 包 括信 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市 场 风险 等。 信 用 风险 指发 债 主体 违 约的 风 险 , 是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最 大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是 由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交投 不 活 跃 导 致的 投 资者 被迫 持 有到 期 的风 险 。市 场风 险 是 未来 市场 价 格( 利 率、 汇 率 、 股 票价 格 、商 品价 格 等) 的 不确 定 性带 来的 风 险 ,它 影响 债 券的 实 际收 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投 资者 作 出 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5 年10 月28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5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 富国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富国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富国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 其他 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有 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 15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投 资 者: 指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可投 资 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指 符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 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者 : 指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指依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取 得 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者 21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 金管 理人 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 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构 为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国 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指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记 方 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指 在基 金 募 集期 内 ,投 资 者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 者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者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 定扣 款日 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 其他 合 法收 入 及因 运用 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 和 费用 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 媒介: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1 、 不 可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52 、 销 售服 务 费: 指 从 基金 资 产中 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 金市 场 推广 、 销 售 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 据 持 有期 限 收取 赎回 费 用, 并 不再 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 产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 金份额 54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5 年10 月28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了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和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制 定 基金 投资 的 重大 决 策和 投 资风 险管 理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 日 常 运 作的 风 险控 制和 管 理工 作 ,确 保 公司 日常 经 营 活动 符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下 设 二十 二 个 部门 、 三个 分 公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分 别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定 收 益投 资部 、 固定 收 益专 户 投资 部、 固 定 收益 研究 部 、量 化 与海 外 投 资 部 、权 益 专户 投资 部 、养 老 金投 资 部、 权益 研 究 部、 集中 交 易部 、 董事 会 办 公 室 、综 合 管理 部、 机 构业 务 部、 零 售业 务部 、 营 销管 理部 、 客户 服 务部 、 电 子 商 务部 、 战略 与产 品 部、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人力 资 源部 、 信息 技 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 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富 国资 产管 理 (上 海 )有 限 公司 。权 益 投 资部 :负 责 权益 类 基金 产 品 的 投 资管 理 ;固 定收 益 投资 部 :负 责 固定 收益 类 公 募产 品和 非 固定 收 益类 公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 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 责 一 对一 、 一对 多等 非 公募 固 定收 益 类专 户的 投 资 管理 ;固 定 收益 研 究部 : 负 责 固 定收 益 类公 募产 品 和非 固 定收 益 类公 募产 品 的 债券 部分 的 研究 管 理等 ; 量 化 与 海外 投 资部 :负 责 量化 权 益投 资 、量 化衍 生 品 投资 及境 外 权益 等 各类 投 资 的 研 究与 投 资管 理 ;权 益 专户 投 资部 : 负责社 保 、 保险 、QFII 、 一 对一 、 一 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 业 年 金、 基 本养 老金 、 社保 等 )及 类 养老 金专 户 等 产品 的投 资 管理 ; 权益 研 究 部 : 负责 行 业研 究、 上 市公 司 研究 和 宏观 研究 等 ; 集中 交易 部 :负 责 投资 交 易 和 风 险控 制 ;董 事会 办 公室 : 履行 公 司章 程规 定 的 工作 职责 , 暂与 综 合管 理 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 部 ) 宣 传、 信 息调 研、 行 政后 勤 管理 等 工作 ;机 构 业 务部 :负 责 年金 、 专户 、 社 保 以 及共 同 基金 的机 构 客户 营 销工 作 ;零 售业 务 部 :管 理华 东 营销 中 心、 华 中 营 销中 心 、华 南 营销 中心 ( 广州 分 公司 ) 、北 方 营销 中 心( 北 京分 公司 ) 、 西 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 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等 提供 一 站式 销 售支 持 ;客 户服 务 部 :拟 定客 户 服务 策 略, 制 定 客 户 服务 规 范, 建设 客 户服 务 团队 , 提高 客户 满 意 度, 收集 客 户信 息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支 持公 司决 策 ;电 子 商务 部 :负 责基 金 电 子商 务发 展 趋势 分 析, 拟 定 并 落 实公 司 电子 商务 发 展策 略 和实 施 细则 ,有 效 推 进公 司电 子 商务 业 务; 战 略 与 产 品部 : 负责 开发 、 维护 公 募和 非 公募 产品 , 协 助管 理层 研 究、 制 定、 落 实 、 调 整公 司 发展 战略 , 建立 数 据搜 集 、分 析平 台 , 为公 司投 资 决策 、 销售 决 策 、 业 务发 展 、绩 效分 析 等提 供 整合 的 数据 支持 ; 监 察稽 核部 : 负责 监 察、 风 控 、 法 务和 信 息披 露; 信 息技 术 部: 负 责软 件开 发 与 系统 维护 等 ; 运 营 部: 负 责 基 金 会计 与 清算 ;计 划 财务 部 :负 责 公司 财务 计 划 与管 理; 人 力资 源 部: 负 责 人 力 资源 规 划与 管理 ; 富国 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司 :证 券 交易 、 就证 券 提 供 意 见和 提 供资 产管 理 ;富 国 资产 管 理( 上海 ) 有 限公 司: 经 营特 定 客户 资 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323 人,其中 62%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生 , 董事 长 , 研究 生 学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交 通 银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主 任 、办 公室 主 任、 会 计部 经 理、 证券 部 经 理,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扬 州 营业 部 总经 理, 兴 安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托 管 组 组长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江 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兼 党 委书 记 、上 海分 公 司 总经 理兼 党 委书 记 、公 司 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研 究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究 员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 、研 究 部总 经 理、 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董 事 , 文 学及 商 学 学 士 , 加拿 大 注 册 会 计师。现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 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高 级会 计 师。 现 任 申万 宏 源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财务 总监 。 历任 北 京用 友 电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 公司 研 究所 信 息中 心 副 主 任 ,厦 门 大学 工商 管 理教 育 中心 副 教授 ,中 国 人 民银 行深 圳 经济 特 区分 行 ( 深 圳市 中 心支 行)会 计处 副 处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 圳 市 中 心支 行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中 国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 局 财 务会 计处 处 长、 国 有银 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万 国 证券 公司 研 究部 研 究员 、 闸北 营业 部 总 经理 助理 、 总经 理 ,申 银 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 信 托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投 资 总监 , 华宝 兴业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兼总 经 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 银行。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估部员工, 山 东 省 鲁信 置 地有 限公 司 计财 部 业务 经 理, 山东 省 国 际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计 财 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申 万 宏源 证 券 有限 公 司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历 任福 建兴 业 银行 厦 门分 行 电脑 部副 经 理 、计 划部 副 经理 、 证券 部 副经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独 立董 事 , 研究 生 学历 。 现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席 。 历任 上海 市 劳改 局 政治 处 主任 ;上 海 华 夏立 向实 业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 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 委 书 记。 历 任上 海财 经 大学 助 教、 讲 师、 副教 授 、 教授 ,金 融 学院 副 院长 、 金 融 学 院常 务 副院 长、 金 融学 院 院长 ; 上海 财经 大 学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 金融 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 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 公 司 纪委 书 记、 风控 总 监。 历 任山 东 省济 南市 经 济 发展 总公 司 会计 , 山东 正 源 和 信 有限 责 任会 计师 事 务所 室 主任 , 山东 鲁信 实 业 集团 公司 财 务, 山 东省 鲁 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监 事, 本 科 学历 。 现任 申 银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司 合 规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助 理及 公司 律 师。 历 任上 海 市中 级人 民 法 院助 理审 判 员、 审 判员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蒙特利 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 任 上 海大 学 外语 系教 师 ;荷 兰 银行 上 海分 行结 构 融 资部 经理 ; 蒙特 利 尔银 行 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 裁。 仇 夏 萍 女士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历 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 海 分行 杨 浦支 行所 任 职 ;在 华夏 证 券有 限 公司 东 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 副总监。 历任 杭 州 恒 生电 子 股份 公司 职 员, 东 吴证 券 有限 公司 职 员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 现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夏 商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助 理、 助 理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生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历 任职 于郏 县 政府 办 公室 职 员, 郏县 国 营 一厂 厂长 ,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生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总 监 助理 。历 任 汇添 富 基金 任 电子 商务 经 理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生 , 督察 长 。 中共 党 员, 硕 士研 究 生。 曾 任 毕马 威 华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生 , 副总 经 理 。中 共 党员 , 大学 本 科, 工 商 管理 硕 士。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公 室 、晋 江商 检 局检 验 科、 厦 门证 券公 司 投 资发 展部 工 作。 曾 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 稽 察员 、 高级 稽察 员 、 部门 副经 理 、经 理 、督 察 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士 , 副总 经 理 。中 共 党员 , 硕士 研 究生 。 曾 在中 国 工商 银 行 上 海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市 分 行 历任 分 支行 职员 、 经理 。 曾在 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历 任 市场 业 务一 部 投 资 顾 问、 上 海机 构业 务 部总 监 助理 、 市场 部总 监 助 理、 上海 业 务部 总 经理 、 市场部总经理、 公司副营 销总裁。2014 年6 月 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 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基 金 经理 。历 任 国 家教 委外 资 贷款 办 公室 项 目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 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 主 动 股 票投 资 总监 、高 级 基金 经 理及 高 级研 究员 ,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量 化 与 海 外 投资 部 总经 理兼 基 金经 理 、总 经 理助 理兼 量 化 与海 外 投 资 部总 经 理兼 基 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兼基 金 经理 。 历任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产 品 开发 主 管、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金 经理 、 研究 部 总经 理 兼基 金经 理 、 总经 理助 理 兼研 究 部总 经 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郑迎迎 女士, 硕士, 曾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员; 2011 年8 月至2012 年10 月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2 年 10 月至2015 年 2 月任富 国 7 天理财宝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 月至2015 年4 月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3 月起任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 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8 月起任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邹振松 先生, 硕士, 曾任长江证券研究部高级分析师; 自2009 年 9 月至2014 年8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高级行业研究员; 自2014 年8 月 至今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 自2015 年5 月起任富国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8 月起任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 邹卉女士, 任职时间为2014 年10 月28 日至2015 年 4 月20 日。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 构 成如 下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主 动 权益 及 固 定 收 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 列 席 人 员包 括 :督 察 长 、集 中 交易 部 总经 理 以及 投 委 会主 席 邀请 的 其 他 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 按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年限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 息 从事 或者 明 示、 按 时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 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 于禁止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政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 内 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或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 者 明示 、按 时 他人 从 事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运 作 过程 中 面 临的 风 险主 要 包括 市 场风 险 、 信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各 种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管 理 体系 , 具 体 包 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 标, 设置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配 备相 应的 人 力资 源 与技 术 系统 ,设 定 风 险管 理的 时 间范 围 与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定 性的 度量 是 把风 险 水平 划 分为 若干 级 别 ,每 一种 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可 能 性 与后 果 的严 重程 度 分别 进 入相 应 的级 别。 定 量 的方 法则 是 设计 一 些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原 则 。公 司 设 立独 立 的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它 们 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公 司 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原 则 :公 司 的 发展 必 须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稳 固 的基 础 上 ,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 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会 、 监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部 控 制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董 事 会下 设立 有 独立 董 事参 加 的风 险委 员 会 ,负 责评 价 与完 善 公司 的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公 司监 事 会负 责 审阅 外 部独 立审 计 机 构的 审计 报 告, 确 保公 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层 在 总经 理 领 导下 , 认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部 控 制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 营 方针 及 发展 战略 , 设 立了 总经 理 办公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等 委员 会 ,分 别负 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风 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作 , 对公 司 和 基 金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 风险评估 公 司 内 部稽 核 人员 定 期 评估 公 司及 基 金的 风 险状 况 , 包括 所 有能 对 经 营 目 标 、 投 资目 标 产生 负面 影 响的 内 部和 外 部因 素, 对 公 司总 体经 营 目标 产 生影 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 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组 织 结构 的 设 计方 面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工 , 但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与 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 资管 理 、基 金运 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门 有 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互 独 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 报 告系 统。 各 业务 部 门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门 内 部工 作 岗 位分 工 合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互 检 查、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 生 的风 险 ,各 工作 岗 位 均制 定有 相 应的 书 面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操 作 有清 晰、 书 面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 理手 续 ,保 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 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了 内 部办 公 自 动化 信 息系 统 与业 务 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设 立了 独 立 于各 业 务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行 内 部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价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 况 ,揭 示公 司 内部 管 理及 基 金运 作中 的 风 险, 及时 提 出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 司内 部 管理 制度 有 效地 执 行。 内 部稽 核人 员 具 有相 对的 独 立性 , 监察 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 基 于 数 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销售 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1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楼、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1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17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1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2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2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2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2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2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2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 2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 、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2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3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3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 (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3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35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3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3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要 求 的机 构 销 售 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29 日证监许 可【2014 】787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 基金份额的认 购和持有限 额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 每 个 账户 的 认购 和 持有 基 金份 额 进 行限 制 ,具 体 限 制 请 参见相关公告 。 二、 募集情况 经 安 永 华 明会 计 师 事务 所 验 资, 本 次募 集 的 有效 认 购 户 数为11,149 户,本 次募集期有效认购份额1,735,851,445.53 份 (其中: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A有效认 购份额988,479,824.79 份 , 富 国 收 益 增 强 债 券C 有 效 认 购 份 额747,371,620.74 份) , 利息结转的份额610,088.23 份 (其中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A利息结转的份 额371,644.51 份,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C利息结转的份额238,443.72 份) , 两项合 计共1,736,461,533.76 份基金份额 。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 条件 的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基 金 备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存 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 行 为结 束 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有 关 规定 , 本基 金 满足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条 件 , 《 基金 合 同》 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和赎 回 将 通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 心 及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 点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申 购及 赎 回 等 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 前 的 代销 机 构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国邮 政 储蓄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东 莞农 村商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天相 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 中信 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国 信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 申万 宏 源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山 西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信 达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平 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国 都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东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中银 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华 西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泰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德 邦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华 福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华 龙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 中国 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 上海 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中 投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华宝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 诺亚 正行 ( 上 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众禄 金融 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上海 天 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上 海 好 买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 浙江 同 花顺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北京 君 德汇 富 投资 咨 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投 资 人 可通 过 上述 场 所 按照 规 定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 城市 (网点) , 并另行公告。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其 指 定 的代 销 机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 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 开始 时 间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购 、 赎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 者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 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等 在 遵守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前 提 下, 以各 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 规定为准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者 交 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 回申 请 ,赎 回 成立 ; 登记 机 构 确认 赎 回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 交易 所 或交 易市 场 数据 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 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 换 系统 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控 制的 因 素 影响 业务 处 理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顺 延至 上 述情 形消 除 后的 下 一个 工 作日 划往 投 资 者银 行账 户 。 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 同载 明的 其 他暂 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允 许 的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务办理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的 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 。 对于 申 购申 请及 申 购份 额 的确 认 情况 ,投 资 者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 善 行使 合 法权利。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 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 金 时 ,除 需 满足 基金 管 理人 最 低申 购 金额 限制 外 , 当销 售机 构 设定 的 最低 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制 。 其他 销售 网 点的 投 资者 欲 转入 直销 网 点 进行 交易 要 受直 销 网点 最 低 申 购 金额 的 限制 。投 资 者当 期 分配 的 基金 收益 转 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 制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网上 交 易系 统 或 电 话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 金 申购 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 申请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实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 申购费: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本 基 金 对通 过 直销 中 心 认购 的 养老 金 客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 别的 申 购费率。 养 老金 客 户 包 括 基本 养 老基 金与 依 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 集的 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 将 来 出现 经 养老 基 金 监管 部 门认 可 的新 的 养老 基 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时或 发 布临 时 公告 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 定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 递减,具体见下表: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0—1 年 0.1% 1 年 (含)—2 年 0.05% 2 年以上 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 记 费 和其 他 手续 费后 的 余额 归 基金 财 产, 赎回 费 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比 例 不得 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 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 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862.54 元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申购 费用=40,000-39,86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38,156.29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 例: 某投资者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 ,461.5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 者赎回 1 万份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 费用=10,000×1.016 ×0.1% =10.16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0.16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3、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净 申 购金 额 除以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 元。 上 述计 算 结 果 均按 四 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 退 还给 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十、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为 因 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 延期 办 理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1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 始 办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 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转换 为 满 足 广大 投 资者 的 理 财需 求 ,本 公 司开 通 富国 收 益 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代码:A 类 000810 C 类 000812 )与本公司旗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换 业 务适 用 于 本公 司 已发 行 和管 理 的富 国 天 瑞强 势 地区 精 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22 ;后端为 100023) 、富国天源平衡证券 投 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6;后端为 100017 )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 金(代码:前端为 100018 ;后端为 100019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20;后端为 100021 )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25 ;B 类为100028)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为 100026 ;后端为 100027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29;后端为 100030)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32;后端 为 100033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100035;B 类为100036 ;C 类为100037 ) 、 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8;后端为 000154 )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后端为 000155 ) 、富国可转换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1 ;后端为 100052)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53; 后端为000164)、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6;后端为 000158)、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后端为 100059 ) 、富 国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60; 后端为000159)、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100066;B 类为100067 ;C 类为100068) 、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000029 ; 后端:000161 ) 、 富 国信 用 增强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代码 :A 类:000107 ;B 类: 000108; C 类: 000109) 、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 A 类000191 , C 类 000192) 、富国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0220) 、富国 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A 类: 000139 ; B 类: 000140 ; C 类000141)、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471,后端 000472) 、富国 富 钱 包 货币 市 场基 金 ( 基金 代 码:000638 ,目前 仅 在 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统 开 通 转 换 ) 、 富 国 高 端 制 造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 : 前 端 000513 , 后 端 000514 ) 、 富国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基金代码: 前端000220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后端 000565 ) 、 富 国天 瑞 强 势地 区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前 端 100022 , 后端 100023) 、 富 国研 究 精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代 码 : 000880 ) 、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000638 , 目前仅在富国网上直销渠 道开通)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634,后端 000635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513,后端 000514 ) 、 富 国研 究 精 选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代 码 :000880)、富 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 000841 ;B 类 000842 ;C 类 000843 ) 、 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1048) 、 富国文体健 康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代 码 :001186 ) 、富国 国 家 安全 主 题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代码:001268)、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01349 ) 、 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1508)。 基 金 转 换是 指 开放 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的 部 分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另 一只 开 放式 基金 的 份 额。 基金 转 换只 能 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 只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售 机 构 代理 的同 一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有关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查阅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和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查询。 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今后 募集、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本公告所载业务规则。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的 系 统 差异 以 及业 务 安排 等 原因 , 开 展该 业 务的 时 间 可 能 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 分 构 成, 具 体收 取情 况 视每 次 转换 时 两只 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差 异 情况 和 赎回 费 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 差 费 。对 于 前端 转前 端 模式 , 转出 基 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 出基 金 申 购 费 率低 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的 , 补差 费 率为 转 入基 金和 转 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差 额; 转 出 基 金 金额 所 对应 的转 出 基金 申 购费 率 高于 转入 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的, 补 差费 为 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 部 份额 转 出账 户时 , 则净 转 入金 额 应加 上转 出 货 币基 金的 当 前累 计 未 付收 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 费模 式 基金 发 生 转换 时 ,其 转 换费 由 转出 基 金 的赎 回 费和 申 购 补 差 费 两 部 分构 成 ,其 中申 购 补差 费 率按 照 转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 金的 后 端申 购 费率 的 差 额 计 算。 当 转出 基金 后 端申 购 费率 高 于转 入基 金 后 端申 购费 率 时, 基 金转 换 申 购 费 补差 费 率为 转出 基 金与 转 入基 金 申购 费率 之 差 ;当 转出 基 金的 后 端申 购 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 部 份额 转 出账 户时 , 则净 转 入金 额 应加 上转 出 货 币基 金的 当 前累 计 未付 收 益。 4、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费模式 的 基 金 只能 与 前端 收费 模 式的 基 金转 换 ,后 端收 费 模 式的 基金 只 能与 后 端收 费 模 式 的 基金 转 换; 前端 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 份额 和后 端 收 费模 式的 基 金份 额 之间 不 能 相 互 转换 ; 在公 司直 销 系统 中 ,两 种 收费 模式 的 基 金份 额均 可 以与 富 国天 时 货币基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 态, 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 率计 算赎 回 费用 , 按照 需 转入 金额 对 应 的转 出与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计 算并 确 定申 购补 差 费用 ; 对于 后 端转 后端 的 情 况, 按照 需 转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时 间对 应 的转 出基 金 赎回 费 率计 算 赎回 费, 按 照 需转 出基 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对 应 的 转出 与 转入 基金 后 端申 购 费率 计 算后 端申 购 补 差费 ,转 入 基金 后 端申 购 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 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向 销 售机 构 申请 基 金转 换 时 ,每 次 转换 申 请 不 得 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余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 剩余基金份额仍 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 (13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回 申 请总 份 额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额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总 份 额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总份 额 后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 基 金 赎 回具 有 相同 的优 先 级,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 况, 决 定全 额 转 出 或 部分 转 出, 并且 对 于基 金 转出 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 确 认; 在 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资 者 在全 部 转 出富 国 天时 余 额时 , 将自 动 结 转当 前 累计 收 益 ; 投 资 者 部 分转 出 富国 天时 份 额时 , 剩余 的 基金 份额 需 足 以弥 补其 当 前累 计 收益 为 负值时的损失; (15 ) 转换 费 用计 算 采 用单 笔 计算 法 。投 资 者在 T 日 多次 转 换的 , 单 笔 计 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 ) 对于 养 老金 客 户 基金 转 换, 如 在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率 的 基金 间 转 换 , 则 按 特 定申 购 费率 之间 的 价差 进 行补 差 ,如 转换 的 两 只基 金中 至 少有 一 支为 非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 基金 管 理人 在 不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 的情 况 下可 更 改 上 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 金 转 换视 同 为转 出 基 金的 赎 回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此 暂 停基 金 转 换 适 用 有 关 转出 基 金和 转入 基 金关 于 暂停 或 拒绝 申购 、 暂 停赎 回和 巨 额赎 回 的有 关 规定。 6、声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根 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或调 整 上述 转 换 的程 序 及有 关 限 制 , 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富国天瑞与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 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 际 办 理 过程 中 根据 支付 渠 道不 同 可能 存 在限 制办 理 后 端收 费模 式 基金 转 换业 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 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 过户 , 或 者 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或 国家 有 权机 关 要求 的方 式 进 行处 理的 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以 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会 团 体 ;司 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 的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 者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者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 约定 每期 扣 款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 定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 解冻和质 押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 金账 户 或基 金 份 额 、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 益一 并冻 结 , 被冻 结部 分 份额 仍 然参 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十八 、基金上市交 易 在 未 来 系统 条 件允 许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安 排 本基 金上 市 交易 事 宜。 具 体上 市交 易 安 排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提 前 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追 求 本金 安 全 、保 持 资产 流 动性 以 及有 效 控 制风 险 的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动 的 投资 管理 , 力争 为 持有 人 提供 较高 的 当 期收 益以 及 长期 稳 定的 投 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上 市 的股 票)、 权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及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 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债 、 金融 债、 公 司债 、 企业 债 、地 方政 府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央 行票 据 、银 行 存款 等固 定 收 益类 金融 工 具,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未 来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允 许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 期权 、 优先 股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金 投 资目 标、 不 改变 基 金风 险 收益 特征 的 条 件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参 与同 业 存单 、 期权 、优 先 股 的投 资。 具 体投 资 比例 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按照 自 上而 下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动态 的 整 体资 产 配置 和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本 基 金在 债券 投 资过 程 中突 出 主动 性的 投 资 管理 ,在 对 宏观 经 济以 及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债 券 市 场中 长 期发 展趋 势 进行 客 观判 断 的基 础上 , 通 过合 理配 置 收益 率 相对 较 高 的 企 业债 、 公司 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以及 风险 收 益 特征 优异 的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 、 可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可 交 换 债券 等债 券 品种 , 加以 对 国 家 债 券、 金 融债 券、 中 央 银 行 票据 以 及回 购等 高 流 动性 品种 的 投资 , 灵活 运 用 组 合 久期 调 整、 收益 率 曲线 调 整、 信 用利 差和 相 对 价值 等策 略 ,在 保 证基 金 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积极 把 握固 定 收益 证 券市 场中 投 资 机会 ,获 取 各类 债 券的 超 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内 实 施稳 健 的整 体 资产 配 置 ,通 过 对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市 场利 率走 势 、市 场 资金 供 求情 况, 以 及 证券 市场 走 势、 信 用风 险 情 况 、 风险 预 算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 等因 素 的综 合分 析 , 预测 各类 资 产在 长 、中 、 短 期 收 益率 的 变化 情况 , 进而 在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 权 益类 资产 以 及货 币 资产 之 间进行动 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 同 类 型的 债 券在 收 益 率、 流 动性 和 信用 风 险上 存 在 差异 , 有必 要 将 债 券 资 产 配 置于 不 同类 型的 债 券品 种 以及 在 不同 市场 上 进 行配 置, 以 寻求 收 益性 、 流 动 性 和信 用 风险 补偿 间 的最 佳 平衡 点 。 在 整体 资 产 配置 策略 的 指导 下 ,本 基 金 根 据 资产 的 风险 来源 、 收益 率 水平 、 利息 税务 处 理 以及 市场 流 动性 等 因素 , 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各类附权债券等)、 资产证券化产品、 金融创新(各 类金融衍生工具等)四个子 市场,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产 配 置上 , 首 先根 据 明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产 信 用等 级 、 流 动 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 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 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 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 定是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 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普 通 债券 的 投 资中 主 要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货 币 政策 的 深 入 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期 控 制、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 用 风险 控 制、 跨市 场 套 利和 相对 价 值判 断 等管 理 手 段 , 对债 券 市场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以 及各 种债 券 价 格的 变化 进 行预 测 ,相 机 而动、积极调整。 ① 久 期 控制 是 根据 对 宏 观经 济 发展 状 况、 金 融市 场 运 行特 点 等因 素 的 分 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 期 限 结构 配 置是 在 确 定组 合 久期 后 ,针 对 收益 率 曲 线形 态 特征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限 结 构, 包括 采 用集 中 策略 、 两端 策略 和 梯 形策 略等 , 在长 期 、中 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 信 用 风险 控 制是 管 理 人充 分 利用 现 有行 业 与公 司 研 究力 量 ,根 据 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状 况 和现 金流 等 情况 对 其信 用 风险 进行 评 估 ,以 此作 为 品种 选 择的 基 本依据。 ④ 跨 市 场套 利 根据 不 同 债券 市 场间 的 运行 规 律和 风 险 特性 , 构建 和 调 整 债 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 权 债 券指 对 债券 发 行 体授 予 某种 期 权, 或 者赋 予 债 券投 资 者某 种 期 权 , 从 而 使 债券 发 行体 或投 资 者有 了 某种 灵 活的 选择 余 地 ,从 而增 强 该种 金 融工 具 对 不 同 发行 体 融资 的灵 活 性, 也 增强 对 各类 投资 者 的 吸引 力。 当 前附 权 债券 的 主 要 种 类有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 换公 司 债 券以 及含 赎 回或 回 售选 择 权的债券等。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不 同 于一 般 的企 业(公司)债 券, 其 投 资者 具 有在 一 定条 件 下 转 股 和回 售 的权 利, 因 此其 理 论价 值 应当 等于 作 为 普通 债券 的 基础 价 值加 上 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最 大 的 优点 在 于, 可 以用 较 小的 本 金 损失 , 博取 股 票 上 涨 时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 入 低 转换 溢 价率 的债 券 ,并 持 有的 投 资策 略, 只 要 在可 转换 公 司债 券 的存 续 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可 以 按 照协 议 价格 转 换为 上 市公 司 的 股票 , 因此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可 能 会出 现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市 场与 股票 市 场 之间 的套 利 机会 。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可 以转 换 成股 票 。基 金管 理 人 在日 常交 易 过程 中 ,会 密 切 关 注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市 场与 股 票市 场 之间 的互 动 关 系, 恰当 的 选择 时 机进 行 套利。 ②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利用 债 券市 场 收 益率 数 据, 运 用利 率 模型 , 计 算含 赎 回或 回 售 选 择 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 离 交 易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 , 是 认股 权 证和 公 司债 券 的 组合 产 品, 该 种 产 品 中 的 公 司债 券 和认 股权 证 可在 上 市后 分 别交 易, 即 发 行时 是组 合 在一 起 的, 而 上 市 后 则自 动 拆分 成公 司 债券 和 认股 权 证。 本基 金 因 认购 分离 交 易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 个 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 基 金 对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的 投资 主 要围 绕 久期 、 流 动性 和 信用 风 险 三 方 面 展 开 。久 期 控制 方面 , 根据 宏 观经 济 运行 状况 的 分 析和 预判 , 灵活 调 整组 合 的 久 期 。信 用 风险 控制 方 面, 对 个券 信 用资 质进 行 详 尽的 分析 , 对企 业 性质 、 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 券 化 是将 缺 乏流 动 性 但能 够 产生 稳 定现 金 流的 资 产 ,通 过 一定 的 结 构 化 安 排 , 对资 产 中的 风险 与 收益 进 行分 离 组合 ,进 而 转 换成 可以 出 售、 流 通, 并 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资 产 证 券化 产 品的 定 价 受市 场 利率 、 发行 条 款、 标 的 资产 的 构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率 等 多种 因素 影 响。 本 基金 将 在基 本面 分 析 和债 券市 场 宏观 分 析的 基 础 上 , 对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 的交 易 结构 风 险、 信用 风 险 、提 前偿 还 风险 和 利率 风 险 等 进 行分 析 ,采 取包 括 收益 率 曲线 策 略、 信用 利 差 曲线 策略 、 预期 利 率波 动 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回购套利策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发现 债 券 市场 明 显投 资 机会 的 情况 下 , 或债 券 市场 存 在 套 利 机会时,通 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3、 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在 以 上 债券 投 资策 略 的基 础 上, 本 基金 还 将根据 债 券 市场 的 动态 变 化, 采取 多种灵活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等。 (1)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 乘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是 指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相 对 陡 峭 时,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债 券,也 即收 益 率水 平 处于 相对高 位 的债 券,随 着 债券 期限 剩 余 期 限缩短,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将 会 较 投 资 期 初 有 所 下 降, 通 过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下 滑,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 差 策 略 是 指 通 过 不 断 正 回 购 融 资 并 持 续 买 入 债 券 的 操 作, 只 要 回 购 资 金 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对市 场 回购 利 率走 势 的判 断,适当 地 选 择杠 杆 比率, 谨慎 地 实 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股票投资策略 当 本 基 金管 理 人判 断 市 场出 现 明显 的 趋势 性 投资 机 会 时, 本 基金 可 以 直 接 参 与 股 票市 场 投资 ,努 力 获取 超 额收 益 。在 股市 场 投 资过 程中 , 本基 金 主要 采 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利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对 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 : ① 现 金 流充 沛 、行 业 竞 争优 势 明显 、 具有 良 好的 现 金 分红 记 录或 现 金 分 红 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 ②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5、权证投资策略 在 确 保 与基 金 投资 目 标 一致 以 及风 险 可控 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 可适 度 进 行 谨 慎 的 权 证投 资 。基 金对 权 证投 资 的目 标 首先 是控 制 并 降低 组合 风 险, 其 次是 令 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 采用市场 认可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 并根据 研究人员对公司基本面等因 素的分析 ,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 对标的股票进行价值判断, 结合权证市场 发展的具体情况, 决策权证 的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 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 )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4 ) 本基 金 持有 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15 )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的 合计 市 值比 例 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相 关限 制 , 但须 提前 公 告, 不 需要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 律 、 行政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投资决策与交 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负 责 确 定本 基 金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组 合 基准 久 期 、 回 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 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室 设 立债 券 交 易员 , 负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令 执 行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面 的 变化 对指 令 执行 的 影响 等 问题 及时 向 基 金经 理反 馈 ,并 可 提出 基 于 市 场 面的 具 体建 议。 集 中交 易 室同 时 负责 各项 投 资 限制 的监 控 以及 本 基金 资 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负 责 决 定基 金 投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理 在 授权 范 围 内 ,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为: 同 期中 国 人民 银 行公 布 的 一年 期 定期 存 款 基 准 利率(税后)+0.5%。 其 中 , 一年 期 定期 存 款 利率 是 指中 国 人民 银 行公 布 的 金融 机 构一 年 期 人 民 币存款基准利率。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化 , 或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 基金 业绩 比 较基 准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 在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 属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品 种 ,其 预 期 风 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558,626.00 1.19 其中:股票 11,558,626.00 1.19 2


固定收益投 资 928,279,244.94 95.78 其中:债券 928,279,244.94 95.78








资产 支持证券 - -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356,090.14 1.48 7


其他资产 14,954,024.21 1.54 8


合计 969,147,985.2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558,626.00 1.58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558,626.00 1.5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66 宇通客车 386,900 7,273,720.00 1.00 2 000596 古井贡酒 79,700 2,178,201.00 0.30 3 000333 美的集团 83,500 2,106,705.00 0.2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1 国家债券 20,016,000.00 2.7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312,500.00 8.5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60,328,000.00 8.27 4 企业债券 534,610,182.94 73.28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210,495,000.00 28.85 6 中期票据 92,730,000.00 12.71 7 可转债 8,115,562.00 1.1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28,279,244.94 127.2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2453 15 联发01 700,000 70,000,000.00 9.59 2 101553006 15 铁道 MTN001 600,000 62,634,000.00 8.59 3 011599428 15 首发 SCP001 500,000 50,085,000.00 6.87 4 011516003 15 华电股 SCP003 500,000 50,065,000.00 6.86 5 011547002 15 华润 SCP002 500,000 50,025,000.00 6.8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 调 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5,677.2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602,692.17 5 应收申购款 95,654.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54,024.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 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入 原 因, 投 资 组合 报 告中 市 值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项 之 和与 合 计 可 能 存在尾差。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 级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0.28-2 014.12.31 4.20% 0.46% 0.60% 0.01% 3.60% 0.45% 2015.1.1- 2015.9.30 13.82% 0.50% 2.10% 0.00% 11.72% 0.50% 2014.10.28-2 015.9.30 18.60% 0.49% 2.69% 0.01% 15.91% 0.48% (2)C 级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0.28-2 014.12.31 4.10% 0.46% 0.60% 0.01% 3.50% 0.45% 2015.1.1- 2015.9.30 13.45% 0.51% 2.10% 0.00% 11.35% 0.51% 2014.10.28-2 015.9.30 18.10% 0.50% 2.69% 0.01% 15.41% 0.4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A 级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注:1.截止 日期为2015 年9 月30 日, 自合同 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2. 本基金于2014 年10 月28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即从2014 年10 月28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 (2)C 级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注:1.截止日期为2015 年9 月30 日, 自合同 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2. 本基金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4 年 10 月 28 日 起至2015 年 4 月27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 十 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资产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立 资 金 账户、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金 登 记机 构 自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 产账 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 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应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 计算 ,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均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于 每个 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 及 各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估值 错 误遭 受 损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 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错 误 的主 要 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 费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 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不 可抗 力 等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而 造成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 极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润 减 去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额 每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每 份基 金 份额 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发 放 日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0 、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 以在 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 计 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划出 , 由登 记机 构 代 收, 登记 机 构收 到 后按 相 关 合 同 规定 支 付给 基金 销 售机 构 等。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 金额 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从 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五、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情 况 调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和 销售 服 务费 率 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日 前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相 关 法律 法规 关 于信 息 披 露的 规定 发 生变 化 时,本 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 和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媒介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 本。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 的,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采用 阿 拉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 载在 指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 上 载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 本或 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销 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 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本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 基 金 应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年 报及 半 年报 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 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 其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值 占 基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 和报 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 基金 净资 产 比例 大 小排 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 信息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第 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 基 金收 益 水 平变 化 而产 生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影 响 着债 券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润 , 并通 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 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 素质 等, 这 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 资收 益 下降 。虽 然 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 多 样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主 要 指债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短 期 融资 券 等 信用 证 券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化 , 到期 不能 履 行合 约 进行 兑 付的 风险 , 另 外, 信用 风 险也 包 括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是 指因 证 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 足, 导 致证 券 不 能迅 速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还 包括 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 致 使没 有足 够 的现 金 应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四 )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程 等 引致 的 风险 , 例如 ,越 权 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 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 的研 究 水平 、 投 资管 理 水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势 和证 券 市 场判 断不 准 确、 获 取的 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 规 风 险指 基 金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根 据 本 基金 投 资范 围 的 规定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 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包 括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是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企 业 采用 非 公开 方 式发 行的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的风 险 主 要 包 括信 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市 场 风险 等。 信 用 风险 指发 债 主体 违 约的 风 险 , 是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最 大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是 由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交投 不 活 跃 导 致的 投 资者 被迫 持 有到 期 的风 险 。市 场风 险 是 未来 市场 价 格( 利 率、 汇 率 、 股 票价 格 、商 品价 格 等) 的 不确 定 性带 来的 风 险 ,它 影响 债 券的 实 际收 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 本基 金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 点和 指 定的 基 金 销售 机 构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和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 的 利益 依 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 金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 文件 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 等。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13 ) 按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 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22)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由 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不 同, 基 金收 益分 配 的 金额 以及 参 与清 算 后的 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 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 以下 情 况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 分类规则,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 有关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基金 交 易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等方式 或法 律 法 规 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 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 金管 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资 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的 二 分 之一 ( 含的 二 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时 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 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 代表 三 分 之 一 (含 三 分之 一) 以 上基 金 份额 的 持有 人直 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 构 记录 相 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 其他 非 现场 方式 或 者以 非 现场 方 式与 现场 方 式 结合 的方 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基 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法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律 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以 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条 规 定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作 出的 决 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证 据 证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 视为 有效 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部 分 关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事 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 接引 用 法律 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 改 导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 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 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 分内 容 进行 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 、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五 、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位于 北京 市 的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 其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0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 供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 、17 楼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设 立 文 号: 国 务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专 门 行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办 理人 民 币 存款 、 贷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内 外 结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 、贴 现 、转 贴现 、 各类 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 清 算;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2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 受托 管 理服 务 ;年 金 账 户 管 理服 务 ;开 放式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汇金 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 汇、 售 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上 市 的股 票)、 权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及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 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债 、 金融 债、 公 司债 、 企业 债 、地 方政 府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央 行票 据 、银 行 存款 等固 定 收 益类 金融 工 具,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未 来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允 许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 期权 、 优先 股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金 投 资目 标、 不 改变 基 金风 险 收益 特征 的 条 件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参 与同 业 存单 、 期权 、优 先 股 的投 资。 具 体投 资 比例 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3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纳入监督范围。 本 基 金 不得 投 资于 相 关 法律 、 法规 、 部门 规 章及 《 基 金合 同 》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b、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g、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4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m、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n、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o、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p.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 告, 不 需 要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函说 明 基金 可 能变 动规 模 和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 措 施, 便 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5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行 政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 从事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或 与本 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 公 章并 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 提 供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 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整 、全 面 的关 联 交易 名 单 , 并 负责 及 时更 新该 名 单。 名 单变 更 后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了 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 理 人仍 违规 进 行 关联 交易 , 并造 成 基金 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运 用 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的规 定 ,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 先得 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并按 照审 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中 增 加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时须 提 前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人 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 的 名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 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责任 ,发 生 此 种情 形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 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行 间 市 场进 行 现券 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 时 ,需 按 交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进行 交 易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 仍 未改 正时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 业银 行 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 况调 整 核心 交易 对 手 名单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 核心 交 易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 对手 进 行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引 起 的损 失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 后有 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于 根据 已 提 供的 名单 , 审核 交 易对 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 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 银行 选 择方 面 的风 险。 本 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 国 工 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 行,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 偿。 基 金管 理 人 在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 据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 对 于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 单进 行 调 整 。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于 根 据已 提供 的 名 单, 审核 核 心存 款 银行 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7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 为 的紧 急 通知 》 、 《 关于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 券有 关问 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 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至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的 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 于拟 发行 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 件 、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 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 市值 占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令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人 ,保 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规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法 律 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 审 核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的 ,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 就 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并保 留 查看 基 金管 理 人风 险管 理 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 执行 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8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切 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 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及 其 他 运作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在 下 一个 工作 日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督促 基金 管 理 人赔 偿因 其 违反 《 基金 合 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该 投 资指 令 违反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于 估 值完 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 控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该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合理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 告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9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 监督 、 核查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等 投 资 所 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金 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式 向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予 协 助 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0 他业务和 其 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 的分 账管 理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对 于 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 金 投资 过 程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产 , 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 人追 偿基 金 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销 售 机构 按 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购 资 金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有 基 金托 管资 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 设的 富国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 认购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 满 或基 金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 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 于 本基 金 财 产 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届 满 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 时, 未 能达 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托 管 专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他 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专 户 的管 理 应符 合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账 户 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 暂 行 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 行规 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1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 的交 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 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金 财 产投 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单 等 有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托 管 人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实 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2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过 专 人送 达、 挂 号邮 寄 等安 全 方式 将合 同 原 件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 的正 本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的 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 方协 商 或未 在合 同 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 件不 得 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 指 计算 日该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 计算 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 的总份额 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暂 停估 值的 除 外。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 合同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算 业 务指 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 以双 方 认可 的 方式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后以 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因此 ,本 基 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3 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 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4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 和终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5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将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 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 下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交易资料 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15 个 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 所 有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 并定 制 对账 单服 务 的 投资 者, 或 在第 四 季度 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 、 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 点和 销 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 点办 理 申 购 、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通 过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定 期 定额 申 购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 免费信息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信息 、富 国 周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电 子对 账 单等 , 基金 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 所定制的信息 。 五 、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 享 有 账户 查 询, 信息 定 制, 资 料修 改 ,投 资刊 物 查 阅, 在线 咨 询等 多 项在 线 服务 。 六 、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6 资 者 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 业务 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 投诉 、信 息 定制 、 资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 。 七 、 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各 销 售 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投 诉 栏目 、 自 动 语 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 、 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1 、2015 年 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 第二 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其 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所 , 供公 众查 阅 、复 制 。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第二 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富国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7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十二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