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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纳指(160213)

国泰纳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二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 一五 年十月 二十九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0 年 2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2010】 208 号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4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作 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本基金投资 于美国 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 金前, 需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 认(申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投资人根 据所持 有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但同时 也需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 主要 分为两 类 ,一是境 外投 资产品风险,包括海 外市 场风险 、汇 率风 险、
法律和 政治风险 等;二 是 开放式 基金风险 , 包括 利率 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 风 险、 跟 踪误
差风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会计核 算风险 、税务 风险 、衍生 品风险 等 。本基金 为跟踪 美 国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的指数 基金 ,属于 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投资 人 在购买 此类 基金
时应当 充分 了解 其可 能存 在的投 资风 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在认 ( 申 ) 购本 基金前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新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 基金管理 人建议 投资人 根据 自身的 风险偏 好,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招募说明 书中涉 及的与托 管相关的 基金信 息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10 月 29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5 年 3 季度 报告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0 五、基 金的 业绩


............................................................... 19 六、基 金管 理人


............................................................... 20 七、基 金的 募集


............................................................... 32 八、基 金合 同生 效


............................................................. 32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4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8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2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54 十八、 境外 托管 人


............................................................. 57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58 二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8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7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一、绪言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试 行办法 》 ” )及有关 法律法 规 和有 关部 门 的批准 文件 以及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事 项,投资人 在作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国泰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指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指《 国泰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8、法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会 议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自同 年 7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自 同年 8 月8 日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试行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 自同 年7 月 5 日起实施 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构 17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合法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销机 构: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销机 构:指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7 、 登记 结算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 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 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8 、 登记 结算机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 业 务的 机构。基 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29 、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接受 基金托管 人委托 ,负责本 基金境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托管 人由 基金 托管人 选择 、更换 和 撤销 30 、 基金账 户:指登记 结算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 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2 、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期 34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 工作日 :指同时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美 国纳斯 达克证券 交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8、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0、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 、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 日、扣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6、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 、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9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1、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5 、 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 见、无法 抗拒、无 法避免 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生 的,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事 件,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 他 自然灾 害、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府征 用、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 法规变 化、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 于美国 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本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 风险 主要 分为 两类, 一是境 外投 资产品 风险, 包括海 外市 场风 险、汇 率风险 、 法律和 政 治风险等 ;二是 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 包括 利率风险 、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险 、 跟踪误差 风险、 操作或技术 风险 、会 计核 算风险 、税 务风 险、 衍生 品风险 等。 (一)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1、海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 指由于 市场因素 如基础利 率、汇 率、股票 价格和商 品价格 的变化或 由于这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由于本基金 将投资 于海外股 票市场, 因此一 方面基金 净值会因 全球股 市的整体 变化而出 现价格波 动。另 一方面 ,各 国各地 区处于 不同的 产业 经济循 环周期 之中, 这也 将对基 金的投 资绩效产 生影响 。同时 ,境 外证券 市场因 特有的 社会 政治环 境、法 律法规 、市 场状况 和经济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发展趋势 ,对于 负面的 特定 事件的 反映 存在诸多 差异 ; 另外 ,部分 投资市 场如 美国、 英国、 香港等证 券交易 市场对 每日 证券交 易价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限 的规定 ,使得 这些 国家或 地区证 券的每日 涨跌幅 空间相 对较 大等。 上述因 素可能 会带 来市场 的急剧波动 ,从而 导致投 资风险 的增加 。 本基金 所跟 踪的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为 美国 主要 股 票指数 之一 ,它 和道 琼斯 工业指数及 标普 500 指数 一起 ,共 同被看作 美国 股市 的风 向标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涵 盖了纳斯 达克 股票 交易市 场上 100 只市 值最 大的非 金融 类上 市公 司, 其中科 技、 可选消 费板 块占 75% 以上 , 反映 了成熟 市场 高科 技行 业的 整体走 势。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发布 于 1985 年,在 其发 布后 的 10 多年 内基 本保 持平 稳增 长的态 势。 由于2000 年互 联网 泡沫 的破裂 、2001 年的 9.11 恐怖袭击等 一系 列事 件的 影响 ,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也 经历 了较 大的 一波 下跌。 历史 上, 在互 联网 泡沫破 裂时 期,2000 年度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的跌 幅为 36.83% , 同期标普 500 指 数和 道琼 斯工 业指数 的跌 幅分 别为 9.10% 和 4.72%;在 金 融危机 时期 ,2008 年度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的跌 幅为41.57% ,同期 标普 500 指 数和道 琼斯 工业 指数的 跌幅 分别 为37% 和31.93% 。 从历史 数据 来看 ,其过 去10 年间的 年化 收益 率为-6.35% ,低于标 普 500 指数-0.95% 、道 琼斯工 业指 数 1.31%的年化收益 率水 平; 其衡 量风 险的指 标之 一--- 日收益 波动率 为 2.23% , 高于标 普 500 指数 1.4%、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1.32% 的日收益 波动 率水 平。 在 2003 年到 2009 年 的市场 行情 中,特 别是 在金融危 机后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的收 益好 于美 国其 它主要 市场 指数 , 其日收 益波 动率 也呈 降低 趋势, 过去 5 年 、过去 3 年来的 日波 动率 仅略 高于 标普 500 指数和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 注: 以上均为 目前 所了 解的 历史 数据 ,未 来受 不确 性因 素的影响 ,各指 数 的表现 可能 与其 过去 的表 现并不 一致 。] 美国主 要股 票市 场指 数的 收益和 波动 水平 列示 如下 : 纳斯达 克100 指数 标普 500 指数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过去1 年 54.63% 1.671% 26.46% 1.719% 22.68% 1.53% 过去3 年 2.51% 1.944% -5.61% 1.885% -3.11% 1.72% 过去5 年 3.32% 1.618% 0.42% 1.515% 1.94% 1.39% 过去10 年 -6.35% 2.227% -0.95% 1.400% 1.31% 1.32% 注:数据截 止日 2009 年12 月31 日 数据来 源: 彭博 资讯 2、汇率风 险 本基金以人 民币 募集和 计价 , 经过换 汇后 主要投资于 美国市场 以 美元 计价的金 融工具, 因此人民 币与 美元之间 汇率 的 变动 将 影响 本基金 以人 民币计 价的基 金资产 价值 , 从而 导 致基 金资产面临 潜在 风险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法律和 政治 风险 由于各个国 家或地 区适用不 同法律法 规的原 因,可能 导致本基 金的某 些投资行 为在部分 国家或 地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 或地区因 政治局势 变化( 如罢工、 暴动、战 争等) 或法令的 变动,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从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二) 开放 式 基金风 险 1、利率风 险 利率风险是 指由于 利率变动 而导致的 证券价 格和证券 利息的损 失。利 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 主要风 险,息票利 率、期 限和到 期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债 券的利 率风险水平 。国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因此利 率风 险相 对较 低, 利率的 波动 仅间 接影 响到 股市。 2、流动性 风险 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 应对投资 人 的 赎回 , 如果 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 资金净 值产生 不利 的影响 ,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平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 如果 基金资 产变现 能力 差,可能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同时 , 由于本 基金 涉及 跨境 交易 ,其赎 回到 账期 通常 需要 比现有 开放 式基 金更 长的 时间。 3、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 指基金 在交易过 程发生交 收违约 , 或者基 金所投资 债券之 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都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股票, 因而债 信风险 相对 较低 。衍 生品 有一定 的交 易对 手信 用风 险,可 通过 严格 筛选 交易 对手来 控制 。 4、跟踪误 差风 险 即基金在跟 踪指数 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 致基金 的业绩表 现与标的 指数表 现之间产 生差异的 不确定 性, 可能 包括 : (1)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中, 由于 买入 和卖 出证 券时均存 在交 易成 本,例 如印花税 、交 易佣金 经手 费等 交易 成本 ,导致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可能 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 (2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由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资 金可 能不能及 时地转 化为标 的指 数的成 份股票 、或在 面临 投资者 赎回时 无法以 赎回 价格将 股票及 时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 况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3)在本 基金 实行 指数 化投资过 程中 ,管理 人对 指数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技 术手段、 买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都 会对本 基金的 收益 产生影 响,从 而影响 本基 金对标 的指数 的跟踪 程度 。 5、操作 或技术 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那些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 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 因可能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 种交易行 为或者后 台运作 中,可能 因为技术 系统的 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 行或者 导致 投资 人 的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会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风 险主要 是指由于 会计核算 及会计 管理上违 规操作形 成的风 险,如经常性的串 户, 账务记重, 透支、 过失 付款, 资金汇 划系统 款项 错划, 日终轧 帐假平 ,会 计备份 数据丢 失,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 通过双 会计 制以 及基 金会 计核算 、托 管方 会计 复核 的方法 可以 有效 控制 会计 核算风 险。 7、税务风 险 由于各个国 家或地 区在税务 方面的法 律法规 存在一定 差异,可 能会就 股息、利 息、资本 利得等收 益向当 地税务 机构 缴纳税 金,包 括预扣 税, 该行为 可能会 使得资 产回 报受到 一定影 响。此外 ,各个 国家或 地区 的税收 规定可 能发生 变化 ,或者 实施具 有追溯 力的 修订, 从而导 致基金 须向 该国 家或 地区 缴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 者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 本基金在投 资海外 市场时会 事先了解 清楚各 地区的税 法规定, 同时, 在境外托 管 人 的协 助下, 完成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的税 务扣 缴工 作。 8、金融模 型风 险 金融模型风 险是指 由于投资 决策或风 险管理 所依赖的 金融模型 错误或 参数不准 确而引发 的风险 。 本基金 实际 运用 经国 内外 实践验 证的 、成 熟的 金融 模型, 以有 效控 制模 型风 险。 9、衍生品 风险 由于金融衍 生产品 具有杠杆 效应,价 格波动 较为剧烈 ,在市场 面临突 发事件时 ,可能会 导致投资 亏损高 于初始 投资 金额, 从而对 基金收 益带 来不利 影响。 此外, 衍生 品的交 易可能 不够活跃 ,在市 场变化 时, 可能因 无法及 时找到 交易 对手或 交易对 手方压 低报 价,导 致基金 资产的 额外 损失 。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 不 得应用 于 投机 交易目的 ,会通过 控制规模 、计算 风险价值 等手段来 有效控 制风 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严格的 投资程 序约束和 数量化风 险管理 手段,以 低成本、 低换手 率实现本 基金对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Nasdaq-100 Index,以下简 称“ 标的指数 ” )的有 效跟 踪, 追求跟踪 误差 最 小化。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管理 人坚持 指数化投 资理念, 以跟踪 目标指数 为原则, 实现与 资本市场 的同步成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长。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Nasdaq-100 指数成 份股、 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以 Nasdaq-100 指数为 投资 标的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 (以下 简称 “目 标基金” )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若法 律法规 变更 或取 消本 限制 的,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 消后的 规定 执行); 本基 金至少 80% 的资 产 投资 于 Nasdaq-100 指数 的成份股 和目 标基 金,其 中,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基 金的市值 合计 不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它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原 则上采取 完全复制 策略,即 按照标 的指数的 成份股构 成及其 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权 重的变 动进 行相应 调整。 但因特 殊情 况导致 基金无 法 及时 获得足够 数量的 股票 时,基 金管理 人将运 用其 他合理 的投资 方法构 建本 基金的 实际投 资组合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指 数的 表现 。 本基金 的风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 日均跟 踪误 差不 超过0.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注: 以 美元资 产计 价计 算) 。 开放式指数 基金跟 踪误差的 来源主要 包括 现 金 拖累、 成份股调 整时的 交易策略 以及基金 每日现金 流入/ 流 出的 建仓/ 变现策略 、成 份股股 息的再 投资策 略等。 基 金 管理人 将 通过 对这 些因素 的有 效管 理,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另外 ,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理的 需要 ,将投 资于 与 本基金 有相 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 且以Nasdaq-100 指 数为 投 资标的 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包括ETF ) ( 以下 简称 “ 目标基 金” ) 。 同 时,为 更好地实 现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本 基金还 将在 条件允 许的情 况下, 开展 证券借 贷业务 以及投资 于股指 期货等 金融 衍生品 ,以期 降低跟 踪误 差水平 。本基 金投资 于金 融衍生 品的 目 标是替代 跟踪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更紧密 地跟踪 标的指 数。 不得应 用于投 机交易 目的 ,或 用作 杠杆 工具放 大基 金的 投资 。 未来,随着 全球证 券市场投 资工具的 发展和 丰富,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 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五)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 实行 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会 下属专业 投决会——境外 投资专业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基金 经理负 责基金 的日 常投资 运作 ,基金投 资的 重大事 项需向 境外投资 专业 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六) 投资 程序 严格、 完备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贯 彻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1、研究: 基金 经理 、研 究人员 依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等外 部研 究力量的 研究成 果开展 指数 跟踪、 成份股 公司行 为等 相关信 息的搜 集与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误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 为基 金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投资决 策: 境外 投资 专业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研 究报 告, 定期 召开 或遇 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策会 议,决 策相关 事项 。基金 经理根 据境外 投资 专业 决策委员 会的决 议, 每日进 行基金 投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组合构 建: 根据 标的 指数, 结合 研究 报告 ,基 金经理构 建组 合。追 求跟 踪误差最 小化 并控制 投资 风险 。 4、交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负责具 体执 行交 易,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 评估 : 金融工 程 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关 报告 。 绩效评估 能够确 认组合 是否 实现了 投资预 期、组 合误 差的来 源及投 资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经 理可以据 此检讨 投资策 略, 进而调 整投资 组合。 稽核 监察 部对基金 投资计 划的 执行进 行日常 监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组合监 控与 调整 :基 金经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本 面情 况、流 动性 状 况、基金 申购和 赎回的 现金 流量情 况以及 组合投 资绩 效评估 的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7、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可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际 需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Nasdaq-100 Index)收益 率 (总收益指 数收 益率 )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发布 ,涵 盖了纳斯 达克 股票 交易 市场 上 100 只市 值最大 的非 金融 类上 市公 司, 反映 了科 技、 工业 、零售 、电 信、 生物 技术 、医疗保 健、交 通、 媒体和服 务公司 等行业 的整 体走势 。该指 数具有 宽泛 的分散 性,赢 得了投 资人 和市场 专家的 广泛认 同。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的变 更程 序为: 1、当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包 括但 不限 于标的指 数由 于编制机 构更名 或指数 更名 等情况 而变更 ,但指 数成 份股和 指数编 制方法 无重 大变更 时,标 的指数的 变更程 序为: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沟通 协商, 在取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在中 国证 监会备 案核 准后 ,应 至少 在标的 指数 变更 实施 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2、当标的 指数 提供 商 NASDAQ OMX 集团 取消 对本 基 金使用 标的 指数 的授 权, 或标的 指数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停止编制 发布等 非因基 金当 事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 无法 再继续 使用标 的指数 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按照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的 原则, 依据 前述具 体情形 下拟采 用的 标的指 数变更 方案是 否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产生实 质性不 利影 响,决 定是否 采用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方式 决定 标的 指数 变更事 宜。 3、 当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 或标 的指 数的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 等发生 变化 , 或证券市 场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更 适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标 的指数 已不再 适宜作为 跟踪标 的时, 则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标的 指数的 变更事 宜作出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 效。基 金管 理人执 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预期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为 指数型 基金, 跟踪 标的指 数市场 表现, 目标 为获取 市场平 均收益 ,是 股票基 金中处 于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金产 品。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20% 。银行应 当是 中资商业 银行 在境外设 立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达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银 行,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不 受此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包括 金融 衍生产品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3)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4)本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 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资产。 (5)本 基金 投资于 境外 基金仅限 于在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的公 募基 金;本 基金 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6)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总份 额的 20% 。 (7)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为有效管理 投资组 合和规避 风险,本 基金可 适当投资 于期货合 约等衍 生金融工 具。金融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衍生品 投资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8)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7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2、禁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更新 或废止, 致使本 款前述 的 投资限制 和禁止行 为被修 改、更 新或 取消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资 限制和 禁止 行为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十一 )代理投 票 基 金管理人 应作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代理人 , 行使所 投资股票 的投票 权。基金 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 持有人 利益的 原则 , 勤勉 尽职地 代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使 投票权 。在 履行代 理投票 职责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操 作需要 , 委托 境外 托管人 或其他 专业机 构提 供代理 投票的 建议、协 助完成 代理投 票的 程序等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代理机 构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 保留 投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十二 )证 券交 易 1、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经 纪商提供 的交 易支 持、研 究支持以 及其 他服 务情 况进 行考评 ,考 评结果 将成 为经 纪商 选择 及交易 量分 配的 主要 依据 。经纪 商考 评内 容包 括以 下几个 方面: (1) 交易 评价 : 包 括交 易 指令的 执行 速度 及质 量、 指令弹 性的 解决 方案 、 交 易保密 情况 、 信息资 讯提 供以 及佣 金安 排制度 等方 面的 评价 ; (2) 研究 评价 :能 够针 对 本基金 业务 需要 ,提 供高 质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 面的服 务 。 包括宏观 经济、 行业及 公司 分析报 告、买 卖方研 究员 之间的 交流情 况、研 究报 告的更 新及研 究的独 特性 等方 面的 评价 ; (3) 服务 评价 :包括对 客户发行 产品 所提 供的 建议 、组织 对上 市公 司拜 访活 动 以及 IPO 的安排 等方 面的 评价 ; (4) 其它 评价 :包 括 后台(清 算和 交割 ) 便利性 和可靠性 、公司 股东 结构 状况及第 三方 的评级 、以 及公 司的 合法 合规性 等方 面的 评价 ; (5)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上述 评价 指标定期 对经纪 商进 行综 合考察, 撰写《 经纪商 评价 报告》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合 作, 并根 据 考评结果 分配基 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交 易量 。 2、其他事 项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有关规 定,在基 金定期 报告中对 所选择的 证券经 纪商、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 商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以及 所支付 的佣金 等进 行披露 。对于 在证券 经纪 商选择 和交易 量分配中 存在或 潜在的 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本 着尽 可能维 护持有 人的利 益进 行妥善 处理,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十三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5 年 10 月 21 日复 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89,277,291.64 81.46 其中: 普通 股 389,277,291.64 81.46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29,555,038.73 6.18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629,218.90 12.06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419,907.10 0.30 9 合计 477,881,456.37 100.00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389,277,291.64 82.69 合计 389,277,291.64 82.69 3、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 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信息技 术 216,531,150.57 45.99 非必需 消费 品 77,396,946.67 16.44 保健 56,009,311.15 11.90 必需消 费品 28,690,040.60 6.09 工业 7,894,215.02 1.68 电信服 务 2,755,627.63 0.59 合计 389,277,291.64 82.69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 (2)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4、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明细 (1 )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 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APPLE INC 苹果 公司 AAPL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73,722 51,727,143.77 10.99 2 MICROSO FT CORP 微软 公司 MSFT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103,435 29,122,241.96 6.19 3 AMAZON. COM INC 亚马 逊公 司 AMZN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5,922 19,283,724.85 4.10 4 GOOGLE INC-CL C 谷歌 公司 GOOG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4,524 17,509,427.87 3.72 5 FACEBOO K INC-A 脸书 FB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28,300 16,184,228.62 3.44 6 GOOGLE INC-CL A 谷歌 公司 GOOGL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3,811 15,475,949.20 3.29 7 GILEAD SCIENCE S INC 吉利 德科 学公 司 GILD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19,616 12,252,468.38 2.60 8 INTEL 英特 INTC 纳斯 美国 57,896 11,100,375.88 2.36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CORP 尔公 司 US 达克 9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 公司 CSCO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65,246 10,895,046.22 2.31 10 COMCAST CORP-CL ASS A 康卡 斯特 CMCSA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26,831 9,708,280.69 2.06 (2 )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PROSHARES ULTRAPRO QQQ ETF 基金 开放 式 ProShares Trust 24,570,629.39 5.22 2 POWERSHARES QQQ NASDAQ 100 ETF 基金 开放 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4,984,409.34 1.06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况。 (3)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96,545.96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 应收利 息 7,831.34 5 应收申 购款 1,267,763.43 6 其他应 收款 47,766.37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9,907.10 (4)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① 报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指数投 资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②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并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4 月29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12.10% 0.58% 11.11% 1.35% 0.99% -0.77% 2011 年度 -3.08% 1.46% 3.66% 1.57% -6.74% -0.11% 2012 年度 15.11% 0.89% 18.35% 0.98% -3.24% -0.09% 2013 年度 29.33% 0.72% 36.92% 0.78% -7.59% -0.06% 2014 年度 17.36% 0.81% 19.40% 0.86% -2.04% -0.05% 2015 年上 半年 4.30% 0.94% 4.42% 0.93% -0.12% 0.01% 2010 年4 月29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97.99% 0.96% 132.69% 1.11% -34.70% -0.15%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元计 价, 不包 含人 民币 汇率变 动等 因素 产生 的效 应。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0 月 2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55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包 括 2 只子 基金 ,分 别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龙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鹿 保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金鹏 蓝筹价值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鼎 价 值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 金牛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金象 保本 增 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由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纳 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泰价 值经 典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国泰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事件 驱动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信用互 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成长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国 泰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现金 管理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金泰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金 泰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民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泰国证房 地产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估值 优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由国 泰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 易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届满转 换而 来) 、 上证5 年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上 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中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黄金 交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美国 房地 产开发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国证 医药卫生 行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淘金 互联 网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聚 信价值 优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国泰国 策驱动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浓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安康养 老定期支 付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结 构转 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鑫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创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由国 泰 6 个月短期理 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 泰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由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深 证TMT5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属 行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兴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生 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互联 网+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央 企 改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另 外, 本基 金 管理人 于2004 年获 得全 国 社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 目 前受托 管理 全国 社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理 人资 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理 财) 的基 金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2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资 格, 成为 目前业内 少数拥 有“全 牌照 ”的基 金公司 之一, 囊括 了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 、专户 理财和 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会 成员 唐建光 ,董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 炭工业 部基 建司任 工程 师;1988 年10 月至1993 年 7 月在 中国 统配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 任副 处长 ;1993 年 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10 月 在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 作,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副 总经 理;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先 后 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资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 理 、 企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 总监 。2010 年11 月 至 2014 年10 月 任国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8 月起任 公司 党委书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司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股 权管理部 业务副 经理、 业务 经理, 资本市 场部业 务经 理,策 略投资 部助理 投资 经理, 公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事, 博士研 究生 , 经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行 部、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经 理、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理 、投 资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基金经 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事。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1996 年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事, 硕士研 究生, 高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 托投 资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经理 部项目 经理, 证券部 项目 经理, 北京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天津证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息技术 部主任 、首席 信息 师、华 北分公 司总经 理、 党组副 书记, 现任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张峰,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16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职于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研究 所科 员、 政研 室经 济分析处副 处长 、 财金司 综合处 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研究 部副 总监 、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中保 集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 理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执 教,任助 教、讲 师、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法 学院副 院长、 院长, 兼任 全国法 律 专业 学位研究 生教育 指导委 员会 委员、 国际贸 易和金 融法 律研究 所所长 、中国 法学 会国际 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中国 法学 会民法 学研究 会常务 理事 、中国 法学教 育研究 会第 一届理 事会常 务理事、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仲 裁员、 新加 坡国际 仲裁中 心仲裁 员、 北京仲 裁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起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沧州市 支行主 任、副 行长 ;河北 省分行 办公室 副主 任、信 息处处 长、副 处长 ;河北 保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监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硕士研究 生, 高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建 设 银行辽宁 分行国 际业务 部、 人力资 源部、 葫芦岛 市分 行城内 支行、 葫芦岛 市分 行计财 部、葫 芦岛市分 行国际 业务部 、建 设银行 辽宁分 行计划 财务 部工作 ,任业 务经理 、副 行长、 副总经 理等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国 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 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历任教员 、 副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任投 资银 行总 部业务主 管、 项目经 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租赁公 司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营 业管理 部主任 助理 ,华北 分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华北 分公司 副总经理 、党组 成员、 纪检 组长、 工会主 席,福 建业 务部副 主任、 主任, 现任 中国电 力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大 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人 。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事, 大专学 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部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级管 理人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2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夏 证券工 作,历 任营 业部财 务经理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兼上 海分 公司财 务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 代任公 司督 察长 。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皓, 硕士 研究 生,FRM ,注册 黄金 投资 分析 师( 国家一 级) 。8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曾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2010 年 5 月加盟 国泰 基金 ,任 高级 风控经 理。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 任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及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助理 , 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任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 1 月起 至 2015 年 7 月任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6 月 起兼任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1 月起兼任 国泰 纳斯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和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国 泰国 证有 色金属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 任国泰 国证 新能 源汽 车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的 基金 经理。 吴向军 , 硕士 研究 生,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4 年 6 月至2007 年6 月在美国 Avera Global Partners 工作 ,担任股 票分 析师 ;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美国 Security Global Investors 工作 ,担任 高级分析 师。2011 年5 月起加盟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4 月 起任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起兼任 国泰 美国 房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起 任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4 月 至 2011 年5 月 10 日由刘翔 担任 本基 金的基金经 理,2011 年 5 月 11 日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由 刘翔 和崔涛 共同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由 崔涛 担任 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由 徐皓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1 月16 日起 至 2015 年 7 月 13 日 由徐 皓和 白 海峰共 同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7 月14 日起至 今由 徐皓 和吴向军 共同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5、本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 人设有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其 成员在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 、投研部 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 干等相 关人员 中产 生。公 司总经 理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外 的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任 成员,督 察长和 运营体 系负 责人列 席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会 议。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要职 责是根据 有关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审 议并决 策公司 投资 研究部 门提出 的公司 整体 投资策 略、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上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或家 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 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场 秩序 ; (9)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并 承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管理方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施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观性和 操作 性。 (2)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财务会 计准则 的要求, 建立了完 善的内 部会计控 制制度, 实现了职 责分离 和岗位 相互 制约, 确保会 计核算 的真 实、准 确、完 整,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有效 控制管 理运营中 的风险, 建立了 一整套完 整的风险 管理控 制制度, 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 具体制 度构成 ,主 要包括 :岗位 分离和 空间 分离制 度、投 资管理 控制 制度、 信息技 术控制、 营销业 务控制 、信 息披露 制度、 资料保 全制 度和独 立的稽 核制度 、人 力资源 管理以 及相应的 业务控 制流程 等。 通过这 些控 制制度和 流程 ,对公 司面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行独 立的监 察稽核制 度,通过 对稽核 监察部充 分授权, 对公司 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 、以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遵循 情况和 有效 性进行 全面的 独立监 察稽 核,确 保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控制 环境 公司经过多 年的管 理实践, 建立了良 好的控 制环境, 以保证内 部会计 控制和管 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 ,主要 包括科 学的 公司治 理结构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和分级 授权、 注重 诚信并 关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的治理 结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 4 名。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资 格审 查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 会等专 业委员 会, 对公司 重大经 营决策 和发 展规划 进行决 策及监 督;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投 资决策委 员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等 机构 分别负责 公司经 营、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制 等方面 的决 策和监 督控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既相 互独 立, 又相互合 作和 制约 ,形成 了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 内部会计 控制,保 证基金 核算和公 司财务核 算的独 立性、全 面性、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有 关会 计制 度和准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财务 制度 、 基金会计 制度以 及会计 业务 控制流 程,做 好基金 业务 和公司 经营的 核算工 作, 真实、 完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公司 将基金 会计和公 司财务核 算从人 员上、空 间上和业 务活动 上严格分 开,保证 两者相互 独立, 各基金 之间 做到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公 司资 产之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 岗位职责 分离控制 、凭证 与记录控 制、资产 接触控 制、独立 稽核等制 度,确保 在基金 核算和 公司 财务管 理中做 到对资 源的 有效控 制、有 关功能 的相 互分离 和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司还 建立了 严格的财 务管理制 度,执 行严格的 预算管理 和财务 费用审批 制度,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离和 空间隔 离制度: 为保证各 部门的 相对独立 性,公司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分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理业 务控制 :通过建 立完整的 研究业 务控制、 投资决策 控制、 交易业务 控制,完 善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投 资决 策职能 和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的风险 控制职 能,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金 经理分级 授权制 度和股 票池 制度, 进行集 中交易 ,以 及风险 管理部 对投资 交易 实时监 控等,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加强投资 管理控 制,做 到研 究、投 资、交 易、风 险控 制的相 互独立 、相互 制约 和相互 配合, 有 效控制 操作风 险;建 立了 科学先 进的投 资风险 量化 评估和 管理体 系,控 制投 资业务 中面临 的市场风 险、集 中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建立了 科学 合理的 投资业 绩绩效 评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术控 制:为 保证信息 技术系统 的安全 稳定,公 司在硬件 设备运 行维护、 软件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销业务控 制:公 司制定了 完善的市 场营销 、客户开 发和客户 服务制 度,以保 证在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露控 制和资 料保全制 度:公司 制定了 规范的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保证信 息披露的 及时、准 确和完 整;在 资料 保全方 面,建 立了完 善的 信息资 料保全 备份系 统, 以及完 整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 度:稽核 监察部有 权对公 司各业务 部门工作 进行稽 核检查, 并保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首先从 总体上制 定了公 司风险控 制制度, 对公司 面临的主 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 评估, 制定了 风险 控制原 则。在 风险控 制委 员会总 体方针 指导下 ,各 部门根 据各自 业务特点 ,对业 务活动 中存 在的风 险点进 行了揭 示和 梳理, 有针对 性地建 立了 详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 察部在 进行风险 评估的基 础上, 对公司各 业务活动 中内部 控制措施 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 期和不 定期的 监察 稽核, 重点是 业务活 动中 风险暴 露程度 较高的 环节 ,以确 保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有 内部控 制制度实 施情况的 基础上 ,公司会 根据新业 务开展 和市场变 化情况, 对内部控 制制度 进行及 时的 更新和 调整, 以适应 公司 经营活 动的变 化。公 司稽 核监察 部在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察 稽核的 基础上 ,也 会重点 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评 估,并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的报 告 公司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 报告流 程,各部 门对于内 部控制 制度实施 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 情况须 及时向 公司 高级管 理层和 稽核监 察部 报告, 使公司 高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稽核监察部 在对内 部控制实 施情况的 监察中 ,对发现 的问题均 立即向 公司高级 管理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对于重 大问 题,则 通过 督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 书 基金管理人 保证以 上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并 承诺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试行 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2010 年 2 月 24 日证 监 许可[2010]208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基金的 类别 :股 票 型 2、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开放 式 3、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本基金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结 束募 集。经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555,798,507.70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555,798,507.70 份,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184,037.76 元 人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184,037.76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上 述资 金总额 已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555,982,545.46 份基金 份额,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8,983 户。 八 、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本 基金 满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九 、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若 基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体 办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本基金 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美 国纳 斯达克证券 交易所同 时正 常交易的工 作日,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13:00-15:00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照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赎 回开放 日前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转 换。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各证券市场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人 必须按有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 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 并在 T+2 日内对 该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在 T+3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业务规 则,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公告 。 3、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 人将通过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构 在T+10 日内 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若遇特 殊情 况, 如 美国证 券交 易市 场结算 休市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最迟 不超 过 T +13 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1、投资人 每笔 申购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 。 2、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本基金,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基金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3、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当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基金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 时, 可不受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基金 份额的限制,但若 赎回时 则 需全部 赎回 。 4、本 基金 暂不 设定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额。 5、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六)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 、登记 结 算等各 项费 用。 投资人在同 一天多 次申购的 , 登记 结算机构 根 据单次 申 购的实 际确认 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 所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费率按 申购金 额递 减 ,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M, 含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M< 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每笔 2、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入基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赎回费 率随基金 持有 时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00 注: 1 年指365 天。 3、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促销计 划,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5、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 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并 提前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1) 申购 费 用 适用 比例 费率时 ,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前端 申购 费率)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前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申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二: 假定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四笔 申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100 万元、 200 万元和 500 万元 ,则 各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如下 :





-



































申购 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4





申购金额( 元,A)














1,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4,999,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11,857.71








15,873.02














1,000





申购份数(=C/1.200)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4,165,833.33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金 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三 :假 定某 投资 人在T 日赎 回 10,000 份, 其基 金 持有时 间为 半年 ,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获 得的 净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3、基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计算 ,并 在 T+2 日内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因基金 收益 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使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6、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7、本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8、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本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 基金 管理人网 站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在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转 换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 由同一 登记结 算机 构办理 登记结 算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业务,基 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是指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 及登记 结算机 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十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但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以 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收 益一 并冻 结。 (十 七 )根据市场 变化,若 将来条件 许可,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使 本基金采 取交易 型模 式, 届时 将报 证监会 核准 并提 前公 告。 十、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税 、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 、 券商佣 金及 其他 性质 类似 的费用 等) ;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9)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10 ) 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允 许的前提 下,本 基金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11) 与基 金缴 纳税 款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及顾 问费; (12)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8%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署的 指数使用 许可 协议的 约定 向 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 指数 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基 金每 日应支 付的 指 数 使用费 在次 日按 每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06%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H=E×0.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用费 从基金 合同生效 日开始后 次日计 提,按季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指 数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季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如果指数使 用费的 计算方法 和费率等 发生调 整,本基 金将采用 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 费。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按 照《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 进行公 告。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 指数使 用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此 项调整不 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认购 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 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 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 七、 基金的募 集”中“(十 ) 认购 费用” 以及 “ (十二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认 购价格 及 认购 份额 的计算”中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申购 费、赎 回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取 方式和使 用方式 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 “ 九、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中的“( 六) 申购和 赎 回费 用”以及“(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 相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疏忽、 故意行 为导致的 基金在税 收方面 造成的损 失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 税收 ,基金管理人 可 聘请 税收顾问 对相关投 资市场 的税收情 况给予意 见 和建议 。境外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示具 体协 调基金 在海外 税务的 申报 、缴纳 及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负 责。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十一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资所 在地规 定及境外 托管人的 相关要 求,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可以 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 人名义 开立证 券账 户和资 金账户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托 管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和/或境外托管 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 管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他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不 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和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 外,基 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二 、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证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二) 估值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方法 1、股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送股、 转增 股、配股 和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首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首 次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2、债券估 值方 法 (1)对于 上市 流通 的债 券,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所含 的最近 交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债券价格 无法通 过公开信 息取得的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从其 经纪商 处取得, 并及时通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3、衍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未上 市衍 生品 按成 本价估值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若衍生品价 格无法 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 的,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从 其经纪 商处取得 ,并及时 通过书 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4、存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金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基金价格 无法通 过公开信 息取得 的,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从其 经纪商 处取得, 并及时通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6、非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流通受 限、或暂 停交易 的证券, 应参照上 述估值 原则进行 估值。如 果上述估 值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 值计算中 ,所涉及 人民币 对美元 、港元、欧 元、英 镑和日元 的汇率应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当以基金 估值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为准 。涉及 到其 它币种 与人民 币之间的 汇率, 采用估 值日 伦敦时 间下午 四点 ( 或能 够取到 的离下 午四点 最近 时点 ) 由 彭博 信息(Bloomberg)提供 的 其它币种 与美 元的 中间 价 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和基 金投资所 在地的 法律法规 规定应交 纳的各 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 生制原 则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 税收 ,基金管理人 可 聘请 税收顾问 对相关投 资市场 的税收情 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 。境外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示具 体协 调基金 在海外 税务的 申报 、缴纳 及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负 责。 9、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8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1 -8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 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人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完成估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加盖业务 公章 以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时 间、程序 进行复 核,复 核无 误后在 基金管 理人传 真的 书面估 值结果 上加盖 业务 公章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三 方机构进 行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改 变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承 担 的责 任。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类 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 结算机 构、或代 销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统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基金投资 人造成的 损失应 由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协商共 同承担,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 权根据 过错原 则,向 过错 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人 造成的 损失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则 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5)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 理程 序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 账 务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计算 基金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5、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于 各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本基 金管理人 和本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理 人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本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时; 2、因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 无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十三 、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 按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每 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10% 。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 可不进行收 益分 配; 4、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订,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依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 额持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有人所获 现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机 构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业务规 则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币 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他规 定事 项进行 审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五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试行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依法披 露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组 织。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按规定 将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可以 人民币 、美元等 主要外汇 币种计 算并披露 净值及相 关信息 。涉及币 种之间转 换的,应 当披露 汇率数 据来 源,并 保持一 致性。 如果 出现改 变,应 当予以 披露 并说明 改变的 理由。人 民币对 主要外 汇的 汇率应 当以报 告期末 最后 一个估 值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的2 个工 作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内,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6、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 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更换 境外托 管人 ;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9、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基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1、基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基金份 额的 拆分 ; 28、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29、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0、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临 时公告 、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有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十六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 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建 设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 ,本 集团 资 产总额 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 8.81%;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101,571 亿元,增 长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 长 6.19% 。净利 润 1,322 亿 元, 同比 增长 0.97% ;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 , 同比 增长 8.34% , 其中, 利息净 收入同比 增长 6.31%,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同比 增长5.76% 。成 本收 入比 23.23% ,同 比下 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 充 足率14.70%,处于 同业 领先地位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与 运营 管理部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营 业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达 到19,934 个、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4% ,客 户 可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 适的 “一 站式 ”服 务。 加 快打造 电子 银行 的主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 物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易 量占 比达 94.32% ,较 上年 末提 高6.29 个百 分 点;个 人网 上银 行客户、 企业 网上 银行 客户 、手机 银行 客 户分别 增长8.19%、10.78% 和11.47% ;善 融商 务推 出精品移 动平 台,个 人商 城手机客 户端 “建 行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年6 月末 , 累计 承销 非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元, 承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 业第 一;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成 为首批 香港 基金 内地 销售 代理人 中唯 一一 家银 行代 理人; 多模 式现 金池 、票 据池、 银联 单位 结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 市场 份额不 断扩 大, 现金 管理 品牌“ 禹道 ”的 市场 影响 力持续 提升 ;代 理中央 财政 授权 支付 业务 、代理 中央 非税 收入 收缴 业务客 户数 保持 同业 第一 ,在同 业中 首家 按照财 政部 要求 实现 中央 非税收 入收 缴电 子化 上线 试点。 “鑫 存管 ” 证券 客户 保证金 第三 方 存 管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 理资金总 额7,417.41亿 元, 均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年“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第2;在美 国《 福布 斯》杂 志2015年全球 上市 公司2000 强排 名中 继续位 列第2;在美 国《 财富》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第29位,较上 年上 升9 位; 荣获 美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颁 发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奖项;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和“ 年度 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金 融奖 ”两 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设 综合 处、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等9个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投 资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曾 先后在 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 市分行 、总行信 贷部、总 行信贷 二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总 行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行审计 部担任 领导职 务, 长期从 事信贷 业务、 个人 银行业 务和内 部审计 等工 作,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 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青 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行零售业 务部、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办 公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务 和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 就职 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 贷二 部、 信贷部、 信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部 、公司 业务部 ,并 在总行 集团客 户部和 中国 建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担 任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信 贷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投 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会计 部,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为资产 委托人 提供高 质量 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业 务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 个人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5 年9 月末, 中国 建设 银行已托 管 537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国建 设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委 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监督 稽核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责、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进 行;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资 格;业 务管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存 放、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 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管 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发现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 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 八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 管人 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13 日 截至 2015 年第三季 度, 所 有者权 益(Shareholder’s Equity): 215.00 亿美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信用 评级 和托 管业 务 道富银行的全 球托管业 务由 美国道富集 团公司全 资拥 有。道富银 行始创于 1891 年 并于 1924 年 成为 美国 第一 个共 同基金 的托 管人 。道 富银 行现已 成为 一家 具有 领导 地位的 国际 托 管 银行。 截至 2015 年第 三 季度 ,托管和 管理 资产 总 额已达 到 27.3 万亿 美元 ,一级 资本 比率 为 14.7% 。道 富银 行长 期存 款信用评 级为 AA- (标准普 尓) 及 Aa2 (穆迪投 资) 。


道富银 行在 全球 29 个国 家或地区 设有 办事 处,2014 年 12 月 31 日道 富拥 有超 过 2 万 9 千 多名富有 经验的 员工为 客户 提供全 方位的 托管服 务, 包括全 球托管 、基金 会计 、绩效 评估、 投资纲 领监 察报 告、 外汇 交易、 证券 出借 、基 金转 换管理 、受 托人 和注 册登 记等服 务。 (三)境外托 管人 的职 责 1.安全 保管 受托 财产 ; 2.计算 境外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值 ; 3.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5.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存 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他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十 九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5


中泰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8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0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5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7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5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0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6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 6/7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6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6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6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6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路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6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9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7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71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金山 区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叶志杰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2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 门大 街2 号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3


北京增 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4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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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投资 广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市 天元 律师 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11层 负责人 :王 立华 联系人 :吴冠雄 谭清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 师: 王立 华 吴冠 雄 谭清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黄靖婷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黄靖 婷


二十、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A、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或 撤销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 并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7、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 自行担 任或选 择、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登 记结算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3、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基于 谨 慎的原 则,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正 常运 作;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确保管 理人 发送 的交 易数据符 合《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并保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因数 据原因 造成 基金资 产或基 金托管 人的 财产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6、严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始终将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置于首 位, 以合理的 依据提 出投资 建议 ,寻求 基金的 最佳交 易执 行,公 平客观 对待所 有客 户,始 终按照 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政 策、指 引和限 制实施 投资 决定, 充分披 露一切 涉及 利益冲 突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7、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8、 确保 基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工 具;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试行办 法》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 规 有关投资 范 围和 比例限 制的 规定 ,确定清 晰、可 执行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 并在 规定 时间 内,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 投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9、确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申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0 、 委托境 外证券 服务机构 代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严 格履行受 信责任 ,并按照 有关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1 、 与境外 证券服 务机构之 间的证券 交易和 研究服务 安排,应 当严格 按照《试 行办法》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2、进行 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3 、 如需在 托管人 选择的机 构之外保 管、登 记基金财 产,应严 格审查 ,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4、严格 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选取 投资业 绩 标准 ; 1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6、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9 、 按规定 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严格控制 基金投资 产品的流 动性风 险,确保 及时、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1、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试行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23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试行办 法》和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2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5、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30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31、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32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33、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5 、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6、复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公司 行为 信息 ; 3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C、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1、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选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3、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4、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6、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8、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9、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D、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4、保护持 有人 利益 ,按 照规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如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5、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金管理 人,确 保基 金及 时 收取所 有应 得收入 ; 6、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确保基 金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7、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 宜; 8、确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确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认购 、申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10、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 金托管 人或其委 托的境外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2、每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报 告基金 境外投 资情况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3、安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14、办理 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 、 保存 基金的资 金汇出、 汇入、兑 换、收 汇、付汇 、资金往 来、委 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20 年; 1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金 法》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8 、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0、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2、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24 、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25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6、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7 、 对基金 的境外 财产,可 授权境外 托管人 代为履行 其承担的 受托人 职责。境 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 责过程 中,因 本身 过错、 疏忽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财 产受损 的,托 管人 应当承 担相应 责任。 2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3、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34 、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 汇局根 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 定的其 他职责 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 造成基金 托管人无 法正常 履行上述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的法 律法规 和规章制 度不再要 求托管 人履行上 述职责的 ,托管 人按照变 更后的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E、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F、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1、遵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遵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 结算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关 规则及 规定 ; 3、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 7、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登 记结 算机 构、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天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 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 50% ,下同) ; ②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文 件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登记 资料 相符。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②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 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到 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述的 条件,则 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间 ,且确定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6、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 开事由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 代表主持 。基金管 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更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应当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 构、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 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B、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C、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 人员组 成。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 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任何 一方均 有 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登 记结算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 本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十 一 、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 理人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唐建光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办理 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A、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Nasdaq-100 指数成 份股、 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以 Nasdaq-100 指数为 投资 标的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 (以下 简称 “目 标基金” )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若法 律法规 变更 或取 消本 限制 的,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 消后的 规定 执行); 本基 金至少 80% 的资 产 投资 于 Nasdaq-100 指数 的成份股 和目 标基 金,其 中,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基 金的市值 合计 不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它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本基 金正 式运 作前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目标基金 ” ,并 每季度更 新一次 。如遇 标的 指数临 时调整 其成份 股, 则临时 调整前 述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 2、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银 行应 当 是中资 商业 银行在境 外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包括 金融 衍生产品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3)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本基 金 投资于 境外 基金仅限 于在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的公 募基 金;本 基金 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不 受此 限制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如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 衍生 产品 、柜 台交 易市 场(OTC )挂 牌交 易的 股票 、非 交 易所上 市的 结构性 产品 等,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签订 补充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4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更新 或废止, 致使本 款前述投 资限制被 修改、更 新或取 消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和 禁止行 为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七条 第九 款 ( 第(1 )- (8) 项 、第(11 )-(12) 项)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 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5、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7、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8、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B、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 3、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2、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4、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指 令,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并 按指令 进行 结算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7、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时,不 得将托 管证券 及其 收益归 入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理 解现金 于存入 现金账户 时构成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的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法 规及撤 销或 清盘程 序明文 许可该等 现金不 归于清 算财 产外, 该等现 金归入 清算 财产并 不构成 基金托 管人 违反托 管协议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的规定 。 B、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的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试行 办法》 等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C、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和 供境 内资金 划拨使 用。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 境 外托管 人开 立资 金账 户 ( 境外)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办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D、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根 据当 地市 场法律法 规规 定,开 立和 管理证券 账户 。 E、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委 托机 构负 责开 立。 2、投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F、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境 外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存 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委托境 外托管人 存放于 其保管 库。 基金托 管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G、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上 述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 算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复核程 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估值 时间 点 计算 基金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终止 1、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拥有先 进的客户 服务理念 ,坚持 客户服务 与投资管 理并举 ,以客户 为中心, 以客户的 需求为 导向, 诚信 、勤勉 的为投 资人服 务, 建立了 国际化 、标准 化客 户服务 体系和 客户服 务模 式。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24 小时 电话自助 查询 (基金 净值 、账户信 息、公 司介 绍、 产品介绍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2 个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电 话信函、 电邮、传 真等方 式提出咨 询、建议 、投诉 等需求, 基金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信 服务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投资人可以 通过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电 话、网站 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 手机短信 资讯。内 容包括 基金净 值、 交易确 认、手 机月度 对账 单、生 日节日 祝福、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电 话、网站 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 电子邮件 资讯。基 金管理 人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邮 件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子 资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账 单等。 (五)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861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 三 、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关 于新 增一 路财 富销 售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并开展网上交易申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12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3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网上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6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在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30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 关 于新 增华 鑫证 券销 售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转换 业务 及 开展 申购 (含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9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告 关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2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网上 直销 交 易系 统通 联支 付网 络服务 股份 有限 公司 直连渠 道申 购(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29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京 东旗 舰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5/7/15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8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京 东旗 舰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14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18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22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1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12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17 关于 新增 深圳 市新 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 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分 基金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关 于新 增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转 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 开展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10/23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二十 四 、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本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结算机构 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 、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 在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 年十二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