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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养老A(000367)

国泰安康养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安康 养老定 期支付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二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 二零一五年十月 三十日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九、基金的 定期 支付


..................................................................................................................... 34 十、基金的 投资


............................................................................................................................. 3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7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2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八、 风险 揭示


............................................................................................................................. 5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 6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88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许 可[2013]1207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的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为2014 年4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份额 享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险 。基金 投资 中的风 险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变化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为债 券投 资为主 的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低 风险 、 中 低收 益预 期的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预 期 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每季 度定 期通 过自 动赎 回基金 份额 向自愿选 择参 与本基 金 的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下同 ) 支 付一 定现金 , 自 动赎回 基金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实 施而 无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另行 提交赎 回申 请 。 每 期用 以计 算定期 支付 金额 的基 金份 额是指 可参 与 定期支 付的 基金 份额 , 即定 期支付 权益 登记 日登 记在 册的持 有期[持有期 界定 方式: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含 )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确 认日 (含 )至 定期 支付基 准日 (含 ), 下同] 不少于 90 天的 基金份 额, 持有期 未满 90 天(含) 的基 金份 额将 不参 与定期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 有可能出 现参 与 定期支 付金 额计 算的 基金 份额数 额低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数额。 由于本 基金 按约 定的 年化 现金支 付比 率定期支 付一 定金额 的现 金, 以期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供 预期 明确 的现 金流 , 当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低于 同期现金支 付比 率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面临 以其 初始 投资 金额 来进行 定期 支付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选 择权 , 投资 人可 在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 选择 是否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如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投资人 选择 参 与 定期支 付机 制。 参与 或不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 选择 通过基 金 “ 分红 方式 ” 设 置实现 。 参 与定 期支付 的请 选择 现金 红利 方式; 不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请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分红方 式的 选择 与基金 收益 分配 无关 , 只 用来标 志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制 , 除定 期支付 外 , 本基金 不再 进行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 收益分 配。 选择 参与 定期 支付机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由于 定期 自动 赎回以 实现 定期 支付 的目的 而不 断减 少。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存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 同 时单 只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 且 只能通 过两 大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 , 存在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股指期 货, 股指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性 ,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 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当 投资 人赎回时 , 所得或 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 人先前所 支付的 金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自2015 年11 月16 日 起, 本基金 增加C 类 基金 份额 并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投 资 人申购 时可 以自 主选 择A 类基金 份额 (现 有份 额) 或C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基金 代码进行 申购 。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2015 年 11 月 16 日前 已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其 基金 账户 中保 留的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余额 为A 类基 金份 额。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10 月30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2015 年3 季度报 告, 有关财务 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以 及 《国泰 安康 养老定 期支 付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 法 律责任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基本法 律文 件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内 容与 基金 合同 有冲 突或不 一致 之 处, 均以 基金 合同为 准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国泰安康养 老定 期支 付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国泰 安 康养老定 期支 付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安康养 老定 期支付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支付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泰安 康养 老定期 支付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售机 构: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放时 间 :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或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投资 人的 选择 (如 投资人 不选 择 , 本基 金默 认投资 人选 择参 与定 期支 付机制 )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定期 支付 机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定期支 付时 的自 动赎 回份 额不纳 入以 上赎 回份 额计 算)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4、元: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根据 销售 服务 费及 赎回 费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分别 公 布基金 份额净值 46、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7、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8、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9、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定期 支付 : 指本基 金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每季度定 期向 自愿 选择 参与 本基金 的定 期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下同 )支付 一定 现金 的业 务 55、 自 动赎 回: 指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定期支 付基 准日 , 以 定期 支付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约 定的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为 基础 , 计算当 期自愿选 择参 与本 基金的 定期 支 付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支付 的现 金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动 赎回 可 获得支 付的 现金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自 动赎 回不向 投资 人收取赎 回费 用 56、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7、不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唐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55 只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金鹰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 包括2 只 子基金 , 分 别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选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龙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马稳 健回报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鹿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 蓝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鼎 价值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区 位优 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中小 盘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由 金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纳 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价 值经 典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国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事件 驱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金(LOF)、国 泰信用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现金管 理货 币市场 基金 、国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由金泰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民 安增 利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证 5 年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纳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国 泰国 策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结构 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鑫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鑫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 新经济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 证食 品饮 料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6 个 月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策略收益 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深 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属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生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互联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国证 新能源 汽车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由中 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央企 改革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另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社 保基 金 资产管 理人 资格 ,目 前受 托管理 全国 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人 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成为 首批获 准开 展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理 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并 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 得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QDII) 资格, 成为 目前业 内 少数拥 有 “ 全牌 照” 的 基 金公司 之一 ,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 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会 成员 唐建光 ,董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工业 部 基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 国 统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 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建设 开发 总公 司总 经理 办公室 任处 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作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0 月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2014 年 8 月 起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9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 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 理、组 负责人,现任战略 发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事, 博士研 究生 , 经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行 总经 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 高级经 理、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 纪委书 记、 副 总经理 。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 资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发展 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士研究 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 Y 负责经 济 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 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基金经 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 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 1994 年起任 中 国保险 (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起 任 忠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 公司再 保险 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 洲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0 张峰,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 职 于国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任产 业经 济研究所 科员 、 政研室 经济 分析处副 处长 、 财金司 综合 处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 在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 中保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理 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及公 司董 事 。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副 县长; 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信 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 市分行行 长、 党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 省分行 副行 长、行长 、党 委书记 ;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行山西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2007 年起 任工商 银行工会 工作 委员会 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2、监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硕士研究 生, 高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建 设银行 辽宁分 行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源 部、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支 行、葫 芦岛 市分行 计财部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1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管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 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 江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任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人力资 源部 (财 富大 学) 及行政 管理 部负责 人 。 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监事 。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助 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2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保 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 理、 国 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 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基金 经理 。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会计 师,22 年证 券基 金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2015 年 8 月 31 日起 代任 公司 督察 长 。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现任 基金 经理 邱晓华, 硕士 研究生 ,14 年证券从 业经 历。曾 任职 于新华通 讯社 、北京 首都 国际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河 证券 。2007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业研究 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1 年4 月至 2014 年6 月任国 泰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1 年6 月 起兼 任国 泰金 鹿保 本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1 月 15 日兼 任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5 月起 兼任国 泰安 康 养老定 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兼 任国 泰大 宗商品配 置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16 日起 兼 任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原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起兼 任国 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国 泰国证 食品 饮 料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基 金成 立以 来至2014 年 5 月 21 日由 张一 格担任 基金 经理 , 从2014 年 5 月 22 日至2015 年6 月24 日由 张一格 和邱 晓华 共同 担任 基金经 理,从 2015 年 6 月25 日起至 今由 邱晓华 担任 基金 经理 。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3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4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5 作性。 (2)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根据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财务 会计 准则的 要求 ,建立了 完善 的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主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者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化; 4)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6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以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营 的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权 制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 集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理 部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等 , 加强投 资管理 控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独 立、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7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内 部控制 制度 实施情况 的基 础上,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展和 市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披露 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8 中国银 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信 托 从业经 验, 且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托管 服务 ,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 体系。在 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中国银 行已 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75 只, QDII 基金26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 。2014 年,中 国银 行同时 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客户 端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静姝 2、其他销 售 机构 (1)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夏 雪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0 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5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6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北京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9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1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上海 地区 96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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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12


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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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金山 区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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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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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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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 门大 街2 号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5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6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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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http://a0918660.atobo.com.cn 18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9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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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21


北京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2


北京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 古城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金 融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2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 武门外 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机构 暂仅 包括 本公 司直 销机构 及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如 有其他 销售 机构 新增 办理 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回 等业 务, 详见本 公司 届时相 关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楼嘉 昱大 厦16层-19层 法定代 表人 :唐建光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5 联系人 :何 晔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黄 靖婷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黄靖 婷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证监 许可[2013]1207 号文 注册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基金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6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 式 3、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4、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根 据销 售服务 费及 赎回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其中 ,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算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份 额类 别的具 体设 置、费率 水平 等由基 金管 理人确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明 。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 别的销 售 、 或 者降低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等 , 调整 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207 号文核 准, 自 2014 年 3 月 21 日起向 社会公 开 募集, 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结束募 集。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验资,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206,180,159.45 元人 民币 ,折合基 金份 额 206,180,159.45 份,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 计 96,835.73 元 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96,835.73 份, 已分 别计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上述 资金 总额已 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6,276,995.18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1,509 户。 其中,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基金 从业 人 员认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21,284.01 份 (含 募集期 利 息结转的 份额) ,占基 金总 份额比例 为 0.0103% 。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7 募集符合 有关 法律条 件, 本基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并 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 获书 面确 认,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由投资 人主 动申 请办 理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适 用本 部分的 约定 。 本 基金 定期 支付发 起的 自动赎 回适 用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九 部分 “基 金的 定期 支付” 的约 定。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人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基金管 理人 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 5 月 7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8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 回成 立;基 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代销机 构对 本基 金最低申 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单 笔赎回 申请 最低 份数 为100.00 份, 若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在销 售机构 保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 份, 则该 次赎回 时必 须 一起赎 回。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9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与 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相同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 < 300 万 0.50% 300 万≤M < 5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 ,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 取不 低于 0.75%的 赎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的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6 个月 的投资 人,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0.5%的赎回 费, 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 产 。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份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 持有 期<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6 个月 0.50% 6 个月 ≤持 有期<1 年 0.10% 1 年≤ 持有 期<2 年 0.05% 持有期 ≥ 2 年 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1 年 为 365 天 , 2 年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0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份额持 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30 日 0.50% Y≥30 日 0.0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 对应费 率为 0.80%, 假设申购 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80%)=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 数=4,960.32/1.128=4,397.45 份


投资人 投资5,000 元申 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128 元,则 可得 到4,397.45 份 基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份额的 持有 时间为1 年 5 个月,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1 赎回金 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5% =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 =12,493.75 元 3、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定 期支 付 时的自动 赎回 份额不 纳入 以上赎回 份额 计算)超 过前 一开放日 的基 金总份 额的 10%,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2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九)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3 (十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4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 定期 支付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每季 度定 期通 过自 动赎 回基金 份额 向自 愿选 择参 与本基 金 的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一 定现 金,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按 照约 定的年 化现 金支 付比率 , 以 约定 的定 期支 付基准 日的 可参 与定 期支 付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当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支 付的现 金 , 并 自动 赎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对应 金额的 基金 份 额, 以 该自 动赎 回的 资金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现 金支付 。 上 述自 动赎 回基 金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实 施而 无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另行 提交 赎回 申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无 需就此 类自 动 赎回支 付赎 回费 。 未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除自 动赎 回基金 份 额以外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定 期支付 , 并在 新的方 式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一) 定期 支付 的时 间 本基金 每季 度对自 愿选 择 参与本 基金 的定期 支付 机 制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 1 次定 期 支付 ,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支 付。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当季 的定期 支付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定 期支 付的 款项。 2、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3、定期 支付 基准 日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定期 支付 基准 日发 生基 金合同 第六 部分约 定的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当季 的定 期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定期 支付 业务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定期 支付 的支 付基 准日、 权益 登记 日及 款项 支付 每年3 月20 日、6 月20 日、9 月20 日、12 月 20 日, 为本 基金 的定 期支 付 基准日 , 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该 日后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 每次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也是 该次定 期支 付的 权益 登记 日, 该日 登记 在册 的自 愿选 择参与 本 基金的 定期支 付机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持 有期( 基金合 同生效 日(含 )或申 购确认 日(含)至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含) )不 少于 90 天的 基 金份额 为可 参与 定期 支付 的基 金份 额。 每次支付的现金金额以 该次 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可 参与 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为基础 计算 得出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5 对于定 期支 付权 益登 记日T 日登 记在 册的 可参 与定 期支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确 定自 动赎 回用 于现金 支付 的基 金份 额数 ,并将 上述 用于 现金 支付 的基金 份额 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中进 行扣减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支 付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依法 对上 述定期 支付 的时 间安 排进 行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三) 定期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每次 定期 支付 按照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计 算现 金支付 金额 , 并 自动 赎回 对 应金额 的 基金份 额, 用于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现 金支 付, 现金支 付金 额的 具体 计算 公式如 下: C=NUM ×NAV ×R ×t/T 其中: C 为当 次定 期支 付,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可获 得的 现金支 付金 额,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NUM 为当次 定期 支付 权益 登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可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基金 份额数; NAV 为 当次 定期 支付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R 为年 化现 金支 付比 率; t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含该日) 或上 次定 期支 付权 益登记 日 (不含 该日 ) 至本次定 期 支付权 益登 记日 (含 该日 )之间 的天 数; T 为365 天; 自动赎 回份 额数 为现 金支 付金额 除以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结 果四舍 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定期支 付金 额和 自动 赎回 份额的 计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复核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和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对约定 的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进 行调 整,并 在调 整后 公告 ,上 述调整 不须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四) 定期 支付 的确 认原 则 1、“未 知价 ”原 则, 即定 期支付 金额 以定期 支付 基 准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和 当次可 参与 定期 支付 基金 份额数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自 愿选 择” 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选择 是 否参与 定期 支付 机制的 权 利。投 资 人可在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份额时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间, 选择 是否 参与 本基 金的 定期支 付机 制 , 如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投 资人 选择 参与 定期 支付机 制 。 定 期支付 基准 日, 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可参与定 期支付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计算的 现金支付金额 不足支付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确 认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参 与定 期支 付。 3、每期 自动 赎回 用以 现金 支付的 基金 份额时 ,按 “ 后进先 出” 的原 则进行 处 理,即 先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6 自动赎 回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可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每季 度实 施定 期支 付时, 可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基 金份额 为满 足以 下条 件的 基金 份 额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参与定期 支付 ; 2、定期 支付 权益 登记 日登 记在册 的持 有期(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含) 或基金 份 额申购 确 认日( 含) 至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含) )不 少 于90 天的基金 份额 。 (六) 定期 支付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定期 支付 期间 本基 金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次 定期 支 付基准 日及 其下一 工 作日暂 停本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业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就该暂 停赎回予 以公 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年第 一个工 作日 ,如 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 1.0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基 金的 规模 及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情况 决定 是否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若基金 管理 人决 定进 行基 金份额 折算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发布 基金份 额 折算的 提示 性公 告。 折算 基准日 的具 体日 期及 基金 份额折 算公 式,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八)年化 现金 支付 比率 本基金 的首 次年 化现 金支 付比率 请详 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年最 后一个 定期 支付基 准日后 的第一 个日 历日, 基金管 理人将 重新 设定本 基金的 年化现 金支 付比率 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和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上述 约定 的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进 行调 整,并在调 整后 公告 ,上 述调整 不须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定期支 付年度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 2014 年 8.8% 2015 年 6%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产品 , 同时 适当 投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增强收 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增 值, 为投 资者 提供 长期可 靠的 养老 理财 工具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7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政 府债券 、 中期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等 )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30%;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30%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70%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20%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现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稳健 的投 资策 略, 通 过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获 取平 稳收 益, 并 适度 参与股 票等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增 强回报 ,在灵 活配 置各类 资产以 及严格 的风 险管理 基础上 ,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增 值。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策略 、 期 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选 择策 略等。 (1)久期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 济周 期、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 率政 策等 经济 因素,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考虑到 收益 率变 动对 久期 的影响 , 若预 期利 率将 持续 下行 , 则 增加 信用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 相反 , 则 缩短 信用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 组合 久期 选定 之后 , 要 根据 各相 关经 济因 素的 实时变 化, 及时调 整组 合久 期。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8 考虑信 用溢 价对 久期 的影 响, 若经 济下 行, 预期 利 率将持 续下 行的 同时 , 长 久期产 品比 短久期 产品 将面 临更 多的 信用风 险 , 信 用溢价 要求 更高 。 因 此应 缩短久 期 , 并尽量 配置 更多 的信用 级别 较高 的产 品。 (2)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 际国 内经 济形 势、 国家的 货币 政策 、 汇 率政 策、 货 币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 投资 人对 未来利 率的 预期 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做出 预测 ,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包 括: 向上平 行移 动、 向下平 行移 动、 曲线趋 缓转折 、 曲线陡 峭转 折、 曲线正蝶式 移动 、 曲线反 蝶式 移动 , 并 根据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 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若预期 收益 曲线 平行 移动 , 且幅 度较 大, 宜采 用杠 铃策略 ; 若 幅度 较小 , 宜 采用子 弹策 略, 具体 的幅 度临界 点运 用测算 模型 进行 测算。 若预期收 益曲 线做 趋缓 转折 , 宜采用 杠铃 策 略。 若 预期 收益 曲线 做陡 峭转折 , 且 幅度 较大 , 宜 采用杠 铃策 略; 若幅 度较 小宜采 用子 弹策 略;用 做判 断依 据的 具体 正向及 负向 变动 幅度 临界 点,需 要运 用测 算模 型进 行测算 。 (3)个券 选择 策略 1)特 定跟 踪策 略 特定是 指某 类或 某个 信用 产品具 有某 种特 别的 特点 , 这种特 点会 造成 此类 信用 产品的 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 特 定跟 踪策略 , 就是 要根 据特 定信 用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 进 行跟 踪和选 择。 在所有 的信 用产 品中 , 寻 找在持 有期 内级 别上 调可 能性比 较大 的产 品, 并进 行配置 ; 对在 持 有期内 级别 下调 可能 性比 较大的 产品 , 要 进行 规避。 判断的 基础 就是 对信 用产 品进行 持续 内 部跟踪 评级 及对 信用 评级 要素进 行持 续跟 踪与 判断 , 简单 的做 法就 是跟 踪特 定事件 : 国 家特 定政策 及特定 事件变 动态 势、行 业特定 政策及 特定 事件变 动态势 、公司 特定 事件变 动态势 , 并对特 定政 策及 事件 对于 信用产 品的 级别 变化 影响 程度进 行评 估 , 从 而决 定对 于特定 信用 产 品的取 舍。 2)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策略 的宗 旨是 要找 到价 值被低 估的 信用 产品 。 属 于同一 个行 业、 类属 同一 个信用 级别 且具有 相近 期限 的不 同债 券, 由于 息票 因素 、 流动性因素 及其 他因 素的 影响 程度不 同, 可能 具有不 同的 收益 水平 和收 益变动 趋势 , 对 同类 债券 的利差 收益 进行 分析 , 找 到影响 利差 的因 素, 并对 利差 水平 的未 来走 势做出 判断 , 找到 价值 被低 估的个 券 , 进 而相 应地 进行 债券置 换。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种投资 策略 的一个 切实 可行的操 作方 法是: 在一 级市场上 ,寻 找并配 置在 同等行业 、 同等期 限 、 同 等信用 级别 下拥有 较高 票面 利率 的信 用产品 ; 在二 级市场 上 , 寻找并 配置 同等 行业、 同等 信用 级别 、 同 等票面 利率 下具 有较 低二 级市场 信用 溢价 (价 值低 估) 的 信用 产品 并进行 配置 。 (4)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9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结 合 Z-Score 、KMV 等数 量分 析模 型,测 算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违 约风 险。 考 虑海 外市 场高 收益 债违约 事件 在不 同行 业间 的明显 差异 , 根 据自上 而下 的宏 观经 济及 行业特 性分 析 , 从 行业 层面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违 约风 险进行 多维 度 的分析 。 个 券的 选择 基于 风险溢 价与 通过 公司 内部 模型测 算所 得违 约风 险之 间的差 异, 结合 流动性 、信 息披 露、 偿债 保障等 方面 的考 虑。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适当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以强 化组 合获利 能力 , 提 高预 期收 益水平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以价 值选 股、 组合 投资 为原则 , 通 过选 择高 流动 性股票 , 保 证组 合的 高流 动性; 通过 选择 具有高 安全 边际 的股 票, 保证组 合的 收益 性; 通过 分散投 资、 组合 投资 , 降 低个股 风险 与集 中性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选取 主业清 晰 , 具 有持 续的 核心 竞争力 , 管理透 明度 较高 ,流 动性 好且估 值具 有高 安全 边际 的个股 构建 股票 组合 。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1)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 济周 期运 行不同 阶段 的预 测和 对市 场情绪 、 估 值指 标的 跟踪 分析,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确 认之后 , 根 据期 货合 约的 基差水 平、 流动 性等 因素 选择合 适的 期货合约;运用 多种量化模 型计算套期保 值所需的期 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保值 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 行动 态的 跟踪 , 动态的 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寸 。 3)展 期策 略 当套期 保值 的时 间较 长时 , 需 要对 期货 合约进 行展 期。 理论 上, 不同 交割 时 间的期 货合 约价差 是一 个确 定值 ; 现实中 , 价差是 不断波 动 的。 本基金 将动 态的跟 踪不 同交割 时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现货 标的 的波 动性 动态地 计算 所需 的结 算准 备金,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用股 指期 货的 现货 替代 功能和 其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成本低 廉的 特点 , 可以 作为 管理现 货 流动性 风险 的工 具, 降低 现货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的交易 成本 过高 的风 险。 在基金 建仓 期或 面临大 规模 赎回 时 , 大 规模 的股票 现货 买进 或卖 出交 易会造 成市 场的 剧烈 动荡 产生较 大的 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0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风险 套利 , 尽量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 具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70% ; (2)本基 金股 票等 权益 类金融工 具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30% ; (3)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4)本 基金投 资于中 小企 业私募债 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除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1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按照 取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 ,本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由 原“五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2 后)” ,变 更为 “三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其中 , 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三年 期人民 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本基金 选择 该比 较基 准的 原因如 下:


一方面 , 本基 金力求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 增值 , 在 目前 国内 金融市 场环 境下 , 银 行 定期存 款可 以近 似理 解为 稳健定 息产 品 , 与本 基金 稳定增 值的 特点 相符 。 另 一方面 , 本基 金 为投资 人提 供稳 健的 养老 理财工 具, 满足 投资 人较 长期的 投资 需求 。 以 三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能够 使本 基金 受益 人理性 衡量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 体上予 以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投 资为 主的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中 低风 险、 中低收益 预期的 基金 品种 , 其预 期风险 、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七)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转融 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 标、 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券 金融 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高 投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时基 金参 与融资 融券 、 转融通 等业 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3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31,451,669.69 5.29 其中: 股票 131,451,669.69 5.2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26,771,030.40 77.50 其中: 债券 1,926,771,030.40 77.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30,000,515.00 9.2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3,927,737.39 7.00 7 其他资 产 24,024,518.26 0.97 8 合计 2,486,175,470.74 100.00 2、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175,547.47 4.0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4,077,560.44 0.5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823,534.90 0.0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601,608.48 0.5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773,418.40 0.07 S 综合 - - 合计 131,451,669.69 5.30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471 厚普股 份 467,825 44,527,583.50 1.79 2 300457 赢合科 技 326,295 15,825,307.50 0.64 3 002672 东江环 保 762,422 13,601,608.48 0.55 4 600466 蓝光发 展 1,682,297 13,441,553.03 0.54 5 300097 智云股 份 245,336 8,648,094.00 0.35 6 300436 广生堂 94,594 5,770,234.00 0.23 7 002551 尚荣医 疗 240,310 4,746,122.50 0.19 8 300393 中来股 份 123,221 3,943,072.00 0.16 9 300224 正海磁 材 148,589 3,729,583.90 0.15 10 600093 禾嘉股 份 219,476 2,721,502.40 0.11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24,931,000.00 9.0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43,128,000.00 25.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43,128,000.00 25.92 4 企业债 券 148,010,030.40 5.9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10,702,000.00 36.70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26,771,030.40 77.65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5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207 15 国开 07 2,500,000 255,450,000.00 10.29 2 011519006 15 国电 SCP006 1,500,000 149,955,000.00 6.04 3 011581004 15 淮南矿 SCP004 1,300,000 130,546,000.00 5.26 4 150005 15 附息国 债 05 1,000,000 103,280,000.00 4.16 5 041564050 15 申江两 岸 CP001 1,000,000 100,130,000.00 4.04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2,593,80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元) 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1)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 济周 期运 行不同 阶段 的预 测和 对市 场情绪 、 估 值指 标的 跟踪 分析,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6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确 认之后 , 根 据期 货合 约的 基差水 平、 流动 性等 因素 选择合 适的 期货合约;运用 多种量化模 型计算套期保 值所需的期 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保值 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 行动 态的 跟踪 , 动态的 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寸 。 3)展 期策 略 当套期 保值 的时 间较 长时 , 需 要对 期货 合约进 行展 期。 理论 上, 不同 交割 时 间的期 货合 约价差 是一 个确 定值 ; 现实中 , 价差是 不断波 动的 。 本基金 将动 态的跟 踪不 同交割 时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现货 标的 的波 动性 动态地 计算 所需 的结 算准 备金,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用股 指期 货的 现货 替代 功能和 其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成本低 廉的 特点 , 可以 作为 管理现 货 流动性 风险 的工 具, 降低 现货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的交易 成本 过高 的风 险。 在基金 建仓 期或 面临大 规模 赎回 时 , 大 规模 的股票 现货 买进 或卖 出交 易会造 成市 场的 剧烈 动荡 产生较 大的 冲 击成本 ,此时 基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股 指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的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本报告 期, 本基 金积 极应 用股指 期货 对股 票组 合的 部分系 统性 风险 进行 了对 冲, 有 效降 低了组 合波 动率 , 在风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为持 有人 创造稳 定的 收益 ,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况。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7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8,840.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699,257.57 5 应收申 购款 16,420.0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024,518.2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466 蓝光发 展 13,441,553.03 0.54 重大事 项 十 一、基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4 月30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7.70% 0.25% 3.20% 0.01% 4.50% 0.24% 2015 年上 半年 12.07% 0.27% 2.04% 0.01% 10.03% 0.26%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8 2014 年 4 月30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20.70% 0.26% 5.23% 0.01% 15.47% 0.25% 注:2014 年 4 月 30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十 二、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9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1)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0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基金 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按成 本估值 。国 家有最新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进行 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1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2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每 季度 定期 向自愿 选择 参与 本基 金的 定期支 付 机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一定 的现金 ,除上 述定 期支付 外,本 基金不 另外 进行收 益分配 。 关于定 期支 付的 相关 规定 见基金 合同 第七 部分 “基 金的定 期支 付” 。 十 五、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9%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9%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3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的年 费 率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经基金 管理人 代付给 各个 销售机 构。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8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4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七、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5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人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人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6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7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当期 的定期 支付 ;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管 理人 调整 年化 现金 支付比 例; (27)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 募说 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 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 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8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投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9 的影响 而变 化, 导致 收益 水平存 在的 不确 定性 。市 场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 率曲 线风险 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8、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9、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的投 资中,具 体表 现为可 转债 的价格 受 到其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响 , 同 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风 险与 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价 格跌 破转 股价 ,不 能获得 转股 收益 ,从 而无 法弥补 当初 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值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0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股票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30%, 债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70% 。 因此 股市、 债市 的变 化 将影响 到基 金 业绩表 现 。 本 基金虽 然采 用稳健 的投 资策 略, 但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金 净 值表现 因此 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 本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研 究,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每季 度定 期通 过自 动赎 回基金 份额 向自 愿选 择参 与本基 金 的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下同 ) 支 付一 定现金 , 自 动赎回 基金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实 施而 无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另行 提交赎 回申 请 。 每 期用 以计 算定期 支付 金额 的基 金份 额是指 可参 与 定期支 付的 基金 份额 , 即定 期支付 权益 登记 日登 记在 册的持 有期[持有期 界定 方式: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含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确 认日 (含 )至 定期 支付基 准日 (含 ), 下同] 不少于 90 天的 基金份 额, 持有期 未满 90 天(含) 的基 金份 额将 不参 与定期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 有可能出 现参 与 定期支 付金 额计 算的 基金 份额数 额低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数额。 由于本 基金 按约 定的 年化 现金支 付比 率定期支 付一 定金额 的现 金, 以期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供 预期 明确 的现 金流 , 当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低于 同期现 金支 付比 率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面临 以其 初始 投资 金额 来进行 定期 支付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选 择权 , 投资 人可 在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 选择 是否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如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投资人 选择 参 与 定期支 付机 制。 参与 或不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 选择 通过基 金 “ 分红 方式 ” 设 置实现 。 参 与定 期支付 的请 选择 现金 红利 方式; 不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请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分红方 式的 选择 与基金 收益 分配 无关 , 只 用来标 志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制 , 除定 期支付 外 , 本基金 不再 进行 收益分 配。 选择 参与 定期 支付机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由于 定期 自动 赎回以 实现 定期 支付 的目 的而不 断减 少。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存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 同时单 只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且只能通 过 两 大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存在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 可 投资 股指期 货, 股指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性 ,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 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五)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基 金在 交易时 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 可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1 2、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 基金 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 幕 交易、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4、因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 5、因其 他不可 预见或 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 的风险 ,如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会 导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十 九、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 资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2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3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4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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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6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 人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7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或 销售 服务 费 ;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9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0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1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3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4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的 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5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人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6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建 光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壹 仟万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佰玖拾 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7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 基金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70% ; 2)本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金融工具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30% ; 3)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除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9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8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1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4)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6)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8)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9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核 。 3、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及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0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及期 货结算 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基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1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和 资金 的 清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2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内 (含 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公 告。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供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4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并 按其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 担。 3、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 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5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 务专 线 1、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通过网 上直 销平台等 渠道 持有国 泰货币 市场基 金转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9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6 换到公 司指 定基 金交 易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关于新增 一路 财富销 售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展 网上交 易申 购(含 定投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12 关于新增 苏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销 售国 泰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转换 业务及 开展申 购、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13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参 加张家港 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申 购(含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18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1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参 加上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申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3 关于新增 长江 证券开 通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 金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并开 展网上交 易申 购(含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5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一 路财 富(北 京)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网 上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6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8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参 加上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申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 国泰安康 养老 定期支 付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暂停 大额 申购( 含转换 转入)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6/2 关于新增 华鑫 证券销 售国泰 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并 开通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转换 业务及开 展申 购(含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9 关于新增 泰诚 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销 售国 泰基金 旗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转换 业务及 开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1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网 上直 销交易系 统通 联支付 网络服 务股份 有限 公司直连 渠道 申购( 含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国泰安康 养老 定期支 付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6/26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7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7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在京东 旗舰 店开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9 国泰安康 养老 定期支 付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恢复 大额 申购( 含转换 转入)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7/9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10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在直销 柜台 开展旗下 部分 基金间 互相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13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14 关于新增 北京 钱景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销售国 泰基 金旗下 部分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及开 展申购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8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在京东 旗舰 店开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13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离 任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14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参 加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限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18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8/20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22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27 关于新增 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销售国泰 基金 旗下部 分基金 并开展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29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1 关于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销 售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部分 基金 并展开 网上交 易申购 (含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17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参 加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申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17 关于新增 北京 乐融多 源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销售国 泰基 金旗下 部分基 金并开 通定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8 期定额投 资计 划、转 换业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关于新增 北京 微动利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销售国泰 基金 旗下部 分基金 并开通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转换 业务及 开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关于新增 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销 售国 泰基金 旗下部 分基金 及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29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10/20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资 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国泰 安康养 老定 期支 付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