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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金利趋势混合(519995)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 信 金利 趋势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五年 十二 月 



























长信金利趋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长 信 金利 趋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2005 年10 月 11 日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5]168 号 文核 准 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06年4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 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特 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 规风险等。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015 年8月7日起本基金更名为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 业 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为:上 证A股 指数 ×70% +中证 综 合债 指数 ×30% ,关 于 更 名 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事宜, 我公司已于该日发布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及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10月3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 值 表现 截止 至2015 年9 月30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 金托 管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金利趋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5 四、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基 金的募 集 ........................................................................................................................ 34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5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36 九、基 金的投 资 ........................................................................................................................ 50 十、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 60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64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66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8 十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75 十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77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0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1 十八、 风险揭 示 ........................................................................................................................ 86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89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11 二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22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5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7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128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长 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 的解 释权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长信 金利 趋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 合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行 政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上海证 交所 《业 务规 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 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 施行 的《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规 则( 试行)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设 立 的 长信 金利 趋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 份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管 理人 及托管 人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 的募集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基金 的投 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 产、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 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 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本 公司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上 海 浦东 发展银 行”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 的代理 机构 , 以及 可通 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系 统办 理销 售服 务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会员单 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的 ,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交易系 统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转 托 管等 业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 交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权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或 发售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日常申 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日常赎 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 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场外或 柜台 指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和 场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场 所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 基金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将 其原 有基 金( 转出 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 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证券 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 本合 同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本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伍 仟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叶烨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营 活动 )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出资比 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 况 董事会 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叶烨 董事长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现 任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职君 安 证券有 限公 司石 家庄 营 业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 总裁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武 汉分 公司 总经 理、 资产委 托管 理部 总监 , 长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裁, 长江证 券承 销保 荐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杨泽柱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博士 研究 生, 现 任湖北 省人 大常 务委 员 会委员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董事 长。 曾任湖 北省 松滋 县老 城公 社党委 副书 记、 书记 , 松 滋县检 察院 检察 长, 松滋 县政府 常务 副县 长、 县委 常委, 巴东 县政 府县 长、 县 委副书 记, 荆州 地区(荆 沙市)计委 主任、 党组副 书 记,荆沙 市副市 长,荆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州市委 常委 、 副市 长 、 市 行 政学院 院长 , 荆门 市委 副书记 、 副市 长 、 市 行政 学 院院长 , 荆门 高新 技术 开发区 党委 第一 书记 ,湖 北省委 台湾 工作 办公 室、 湖北省 政府 台湾 事务 办公 室主任 , 湖 北省 国资 委主 任、 党 委书 记, 湖北 省联 合 发展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 党委书 记。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 工 商 管理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商 务谈 判师 。 现 任上 海 海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裁 。 曾 任湖 北省 委组 织 部 “ 第三 梯队 干部 班 ” 干 部, 中 国第 二汽 车制 造厂 干 部, 湖 北经 济学 院讲 师、 特聘教 授, 扬子 石化 化工 厂保密 办主 任、 集团 总裁 办、 股 改办 、 宣 传部 、 企 管 处管理 干部 、 集 团法 律 顾问,中 石化/扬 子石化 与 德国巴斯 夫合资 特大型 一体化 石化 项目 中方 谈判 代表, 交大 南洋 部门 经理 兼董事 会证 券事 务代 表, 海 欣集团 董事 会秘 书处 主 任、战 略投 资部 总监 、总 裁助理 、副 总裁 。 彭辰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 博 士研 究生 学 历, 管理 学博 士 , 正 高职 高级会 计师 , 研 究员 。 现 任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会 董事 、 华 电集 团公 司董事 会董 事。 曾任 武汉 钢铁(集团) 公司党 委常委 、副总经 理兼总 会计师, 党委常 委、 武汉 钢铁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覃波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 海国 家会计 学 院 EMBA 毕 业,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现任 长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长江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2002 年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区域 经理 、 营 销策 划部 副 总监、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专户理 财部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 胡柏枝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大专 , 高 级会 计师,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 税务师 。曾 任湖 北省 财政 厅副厅 长、 党组 副书 记, 湖北省 国有 资产 管理 局副 局长、 局长 , 中 国三 峡总 公司财 务部 主任 、 副 总会 计师, 三峡 财务 公司 总经 理,财 政部 驻湖 北省 专员 办监察 专员 、党 组书 记、 巡视员 ,湖 北省 人大 财经 委、预 工委 副主 任。 黄宪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 博 士 , 博 士生 导 师 。 现任 武汉 大学 经济 与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曾 任武 汉大 学教师 、 商 学院 副院 长, 美 国新泽 西西 东大 学访 问 学者, 武汉 大学 珞珈 城市 信用社 副董 事长 , 中 港合 资武新 公司 财务 总经 理。 宋晓燕 独立董 事 女 中共党 员 , 法 学博 士 , 律 师 。 现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 博士 生导 师 。 曾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国 际金融 系教 师。 注: 1、 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2、自 2015 年 11 月17 日 起, 黄 宪 、 宋晓 燕不 再担 任独立 董事 , 聘任 吴稼 祥 、 谢红 兵 担 任独立 董事。 2、监事 会成员 监事会 成员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党 员 , 本 科 , 正 高职 高 级会计 师 。 现 任武 汉钢 铁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部长 。 曾 任武 钢实 业公 司审计 处处 长、 武钢 实业 公司财 务处 处长 、 武 汉钢 铁(集 团)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处处 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 究生 , 会计 师 、 经 济 师。 现任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副 总裁 、 财 务负责 人。 曾任 湖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 财务 主管、 经纪 事业 部财 务经 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助理 、 营 业部 总经 理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经 理总 裁特 别助 理 。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 员 , 在 职研 究生 学 历, 会计 师 。 现 任上 海海 欣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曾任 甘肃 铝厂 财务 科副科 长、 科长 ,甘 肃省 铝业公 司财 务处 副处 长、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 员, 硕士 。 现 任长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零售服 务部 总监 。 曾 任长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综合行 政部 副总 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 现 任长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兼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曾任 职于 上海 机械 研究所 、 上 海家 宝燃 气具 公 司 和长 江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 现 任长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综合行 政部 总监 兼 人 力资 源总监 。 曾 任职 于上 海市 徐汇区 政府 、 华 夏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和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注:上 述人员 之间 均不存 在近亲 属关系 3、经理 层成员 经理层 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EMBA 。 现任 长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督察 长。 曾任 湖北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 自治 街 营业部 总经 理, 长江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北方 总部 总 经理兼 北京 展览 路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长 江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 主任、 上海 汉口 路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宋小龙 副总经 理 男 理学硕 士, 北京 大学 计算 机软件 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2012 年10 月加 入长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 现 任长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兼 任长 信金 利趋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曾任 北京 北大青 鸟公 司项 目经 理、 富国基 金管 理公 司项 目经 理、 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及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 邵彦明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 毕业 于对 外经 济贸 易大学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格。 现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职 于北京 市审 计局 、 上 海申 银证券 公司 、 大 鹏证 券公司 、 嘉 实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2001 年作 为筹备组 成 员加入长信 基金, 历任 公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男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学学 士, 华南理 工大 学工 学硕 士,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加 拿 大 特 许 投 资 经 理 资 格 (CIM )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长信利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 金 经 理 。 曾 任 职 长 城 证 券 公 司 、 加 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 2002 年 加入 长 信基金管 理 有限责任公 司 ,先 后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长 信中 短债 证券 投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注: 1、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2、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起, 李 小羽先 生兼 任长信 利保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


4、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基 金经 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 间 简历 宋小龙 副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2013 年2 月 5 日至 今 简历同 上 胡志宝 投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27 日至2013 年 11 月 13 日 曾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付勇 基金经 理 2010 年6 月28 日至2012 年 11 月 15 日 曾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许万国 基金经 理 2008 年6 月2 日至 2011 年 4 月 23 日 曾 任 本 基 金 的 基金经 理。 陆文俊 基金经 理 2006 年7 月6 日至 2008 年 6 月 12 日 曾 任 本 基 金 的 基金经 理。 梁晓军 基金经 理 2006 年4 月30 日至2006 年 9 月 22 日 曾 任 本 基 金 的 基金经 理。 注:上 述人员 之间 均不存 在近亲 属关系 5、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宋小龙 副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任 委员、 长信 金利趋 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内 需成 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和 长信银 利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谈洁颖 投资管 理部总 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执行 委员 、长信 双利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长 信新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多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长 信睿 进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李小羽 副总经 理、固 定收 益部总 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 长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可转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长 信利富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薛天 国际业 务部投 资总 监、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执行 委员、 长信美 国标准 普尔 100 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黄建中 专户投 资部 (筹 )投 资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朱君荣 专户投 资部 (筹 )副 总监 、投资 经理 高远 研究发 展部 负责 人 易利红 交易管 理部 副总 监 注: 1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2、自 2015 年 10 月 29 日 起,聘 任交易 管理 部副总 监易利 红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 3、自 2015 年11 月16 日 起, 李 小羽 先生兼 任长 信 利保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三)内 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 织结构 及员 工情况 股 东 会是 公 司的 最 高权 力机 构 ,下 设 董事 会 和监 事会 。 公司 组 织管 理 实行 董事 会 领导 下 的总经 理负 责制 ,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和督 察长 组成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层。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下 设的委 员会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 金融工 程部 、 投资 管理 部 、 研 究发 展部 、 固定 收益 部、 交易 管理 部、 基金事 务部 、 零售 服务 部 、 机 构业 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监察 稽核 部、 综合行 政部 、 专户 理财 部 、 国 际业 务部 、 产品 开发 部、 电子 商务 部 、 财务管 理部 分支机 构 北京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武汉 办事 处 员工总 数 141 人 (截 至2015 年10 月30 日) (四)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金 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倒 、 对仓 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 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 正直诚信, 廉洁自律, 勤勉 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和各 项 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覆 盖 公司 的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 的基 础上 设立能 够 充分 满足 公司 经营运 作 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 内部 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的设 置应 当权 责分明 、 相互制衡。 (6 )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投 资、 交易 、研究 策 划、 市场 开发 等相关 部 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出发点。 (8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9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 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内控体系由 以下不同层面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 督察 长) 、 内部 控制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及公 司其 他部 门、 各岗 位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 面负责 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工作, 对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和 维 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 理层 :负责 日 常经 营管 理中 的风险 控 制工 作, 对内 部控制 制 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 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 制委 员会: 协 助经 营管 理层 负责公 司 风险 控制 工作 ,主要 负 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 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 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4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检 查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 完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 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业务部门 和公司各岗位: 公司业务部门 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 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 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 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 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 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 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 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 性、权威性;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 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 降低和防范风险;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3 )建 立、 健全 岗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 全了岗 位 责任 制, 使每 位员工 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 化解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 类、识 别 、评 估、 报告 、提示 程 序: 建立 了内 部控制 委 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监 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如 计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 够的 培训: 制 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划 , 为所 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 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 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吸 收公 众 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业 务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兑 换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借 ; 外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客 外 汇 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 托 管业 务 ; 经 中 国 人民 银 行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 管 服 务 的 股 份 制商 业 银行 之 一 。 经 过 二十 年 来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务 开 拓, 各 项 业 务 发 展 一 直 保持 较 快增 长 , 各 项 经 营指 标 在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中 处 于较 好 水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球 资 产托 管 、 保 险 资 金托 管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管 、 证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期 货 公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私 募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 私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产 品 托管 、 企 业 年 金 托管 等 多项 托 管 产 品 , 形成 完 备的 产 品 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 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 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分行 行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中 国 工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行 副 行长 、 党 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 海 市 金 融 工 作党 委 副书 记 、 上 海 市 金融 服 务办 公 室 主 任 、 上海 国 际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党 委 书记 , 第 十 届 、 第十 一 届全 国 政 协 委 员 。现 任 上海 浦 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 展 银 行 空 港 支行 副 行 长( 主持工作)、 上 海 浦 东发 展 银 行 上 海地 区 总 部副 总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上 海 市金 融 服 务 办 挂 职任 机 构处 处 长 、 市 金 融服 务 办主 任 助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 行副 行 长 、 财 务 总监 ; 上海 国 盛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总裁 。 现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邓从国,男,1962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河南省财 政 厅 预 算 处 副 处长 、 基本 建 设 处 处 长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郑 州分 行 副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参 与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南 昌分 行 的筹 建 工 作 并 任 分行 行 长、 党 委 书记。2015 年4 月 1 日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总经 理。 (三)基 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三 十五 只 , 分 别 为 安信 动 态策 略 灵 活 配 置 基金 、 北信 瑞 丰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LOF、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东方红稳健精选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瑞 信 目标 收 益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基金 、 工 银 瑞 信 生态 环 境行 业 股 票 基 金 、 广 发 小盘 成 长、 国 联 安 货 币 基金 、 国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基金 、 国联 安 鑫 享 混 合 基 金 、 国联 安 中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强 型 基金 、 国 寿 安 保 尊益 信 用纯 债 、 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选 、 国泰 金 龙 债 券 、 华富 保 本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华 富 国 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华富恒财分 级债券、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汇添富货币、 汇 添 富 双 利 增 强债 券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币 基 金、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鹏 华丰 泰 定 期 开 放 、 天 弘 新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天 治财 富 增 长 、 鑫 元合 丰 分级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丰 回 报、 银 华 永 泰 债 券型 基 金、 长 安 鑫 利 优 选混 合 基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 长信 利 众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海 安 鑫 保本 、 中海 医 药 健康产业、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 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 858.60 亿元。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规则 和 本行 规 章 制 度 , 形成 守 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的 经 营思 想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 基 金 资产 的 安全 和 完 整 , 确 保业 务 活动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务 部 门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托 管 与养 老 金 业 务 的 内部 控 制体 系 。 总 行 风 险 监 控 部是 全 行操 作 风 险 的 牵 头管 理 部门 。 指 导 业 务 部门 开 展资 产 托 管 和 养 老 金 业 务的 操 作风 险 管 控 工 作 。总 行 资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业 务 部下 设 内 控 管 理 处 。 内 控管 理 处是 全 行 托 管 业 务条 线 的内 部 控 制 具 体 管理 实 施机 构 , 并 配 备 专 职 内 控监 督 人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的 内 控监 督 工 作 , 独 立行 使 监督 稽 核 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 穿 资 产 托 管 业 务的 决 策、 执 行 、 监 督 全过 程 ,渗 透 到 各 业 务 流程 和 各操 作 环 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 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全员化风 险 控 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的 各 个环 节 。 制 定 权 责清 晰 的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度 、 明确 岗 位 职 责 和 各 项 操 作规 程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范 、 业务 数 据 备 份 和 保密 等 在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建 立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隔 离 和资 产 保 管 制 度 ,托 管 资产 与 托 管 人 资 产 及 不 同托 管 资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运 作 、分 别 核 算 ; 对 各类 突 发事 件 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有 效 的应 急 方 案 , 定 期组 织 灾备 演 练 , 建 立 重大 事 项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公 区 域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控 系 统, 利 用 录 音 、 录像 等 技术 手 段 实 现 风 险 控 制 ;定 期 对业 务 情 况 进 行 自查 、 内部 稽 核 等 措 施 进行 监 控, 通 过 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 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 督 。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严 格 监督 , 及 时 提 示 基金 管 理人 违 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 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 内 独 立 行 使 对 基金 管 理人 投 资 交 易 行 为的 监 督职 责 , 规 范 基 金运 作 ,维 护 基 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 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 报 告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定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监 控 周报 等 。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 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 示 函 的 方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 指 明 违规 事 项, 明 确 纠 正 期 限。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再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进 行 复查 ,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对违 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投资 运 作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时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 中心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烨 联系人 :王 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孙 小雅 电话:010-68858101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林 本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蒋 怡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姚 健英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方 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63836229 网址:www.cqcbank.com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星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 )96558,40060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13)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林 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王 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钟 兴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沈 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电话:0769-22112062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2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2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 各 营业网 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8)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6281061 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3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38)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郭 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pingan.com (4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6)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8) 西藏 同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49)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991888 网址:www.rxzq.com.cn (5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3)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姜 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 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1)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苗 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6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68)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9)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3、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与本基 金有关的 注册登记 机构 、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 信息类 型 注册登 记机 构 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 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路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北京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 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路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 路1266 号 恒隆 广场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廖海( 负责 人) 姚建华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 刘佳 王国蓓 (石 海云 、陈 启明 为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基金募集申请于 2005 年 10 月 11 日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68 号文核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6 年3 月27 日至2006 年4 月25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613,254,516.2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606 户。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和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本 基金符 合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本基金管 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06 年4 月30 日获得证监 会 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 从即日起生效。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提 出解决方案。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 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申购、 赎 回及 相关 业务 的场外 基 金销售机构, 详见前文第五 “相关服务机构” 之 “代销机构” 的详细 内容。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 、 投资 者也 可通 过本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指 定基金 销 售代 理人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5、 投资者还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cxfund.com.cn ) , 在与本公 司达成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申购等业务 (目前本公司 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二)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 理申购。 本基金于 2006 年 5 月2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 理赎回。 本基金于 2006 年 7 月28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 (三)申 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者 申 (认 )购 的先 后次序 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 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 电话、 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 购和赎回 的数额约定 1、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 申购 费) ; 超 过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需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 超过人民币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 本基金的投资者的 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 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不足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 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需 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 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 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 但最高不 能超过99,999,999 份。 3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 况下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 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定的媒体上公告。 4 、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处 理 方式 : 场 外申 购时,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 剩 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5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六)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 )投 资者 可选 择在 申购 本基 金或 赎回 本基 金时 交纳 申购 费用 。投 资者 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 申购费用。 (2 )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时, 采用 外扣 法计 算 。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M <500 万 1.0% M ≥500 万 1000 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时 ,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费 率 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 间(N ,年) 后端申 购费率 N<1 年 1.5% 1 年≤N<3 年 1.2%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3 年≤N<5 年 0.8% N≥5 年 0 因 红 利 自 动 再 投 资 而 产 生 的 后 端 收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不 再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时, 适用固 定的赎回费率, 定为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时, 适用 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N≤2 年 0.5% 2 年<N≤3 年 0.25% N﹥3 年 0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得超过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限额。 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 赎回费率 和收费 模式, 并在 《招募说明 书》 中进行公告。 基金 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 和收费 模式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07 年9 月1 日起暂停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重新开放后端模式的申购和转换入业务时, 将在开始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 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八)申 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长信金利趋势 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2.56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2.5600 元 3,848.52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长信金利趋势 基金, 采用后端收费模 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 额 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1.100 元 9,090.91 份 (3 )场 外申 购份 额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 数点 两位 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计算折回金 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 (认购) 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 (认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 (认购) 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 (认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 (认购) 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面值)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后端申购(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3: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 长信金利趋势 基金10,000 份,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 元,其在申购时已 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 额 赎回费 率 赎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金 额 10,000 份 0.5% 11,000 元 55 元 1.100 元 10,945 元 例4: 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 该投 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并在持有期未满一年时赎回 10,000 份,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总 额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后端申 购费用 赎回 费率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 10,000 份 1.200 元 12,000 元 1.100 元 1.5% 165 元 0.5% 60 元 11,775 元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后 的部分 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 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交 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导 致 无法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净 值;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至(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法 计 算;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或 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款 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 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延 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 或以邮寄、传真 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 (前端代码:519995) 与长信利息 收益货币基金A、B 级份额 (A 级别代码:519999 ;B 级代码:519998) 、 长信 银利精选混合基金 (前端代码:519997) 、 长 信增利动态 混合基金 (前端代码: 519993) 、 长信利丰债 券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 长信恒利优势 混合基 金、 长信纯债壹号基金、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基金、 长信内需 混合基金、 长信 可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转债债券基金、 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基金、 长信新利 混合基金、 长信利富债券基金、 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长信利盈混合基金、 长信利广混合基金、 长信多利混合基金、 长信睿进混合基金 之间的双向转换业 务。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 基金 (后端代码:519994 ) 可转换转入长信利息收益货 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级别代码:519999;B 级代码:519998) ,具体可办理 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 本公司公告。 1、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从 2010 年4 月23 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具 体规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 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 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 ×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 收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2 、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限 制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决 定 实际 执行 的转 换业务 模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本基金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 暂停后端 收费模式的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重新开放后端模式的申购 和转换入业务时, 将在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 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只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 托 管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将 于T+1 转入其指定的交易 账户, 投资者可于T+2 日起对该部分基金份额进行正常交易 。 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 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遗 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产、 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司法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社 会团 体; “ 遗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立遗 嘱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 人; “ 自愿 离婚 ”指 原 属夫 妻共 同财 产的 基金 份额 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 一方 名下; “分 家析 产 ”指 原属 家庭 共有 (如 父子 共有 、兄 弟共 有等 )的 基金 份额 从某 一家 庭成 员名 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 的行 为; “ 国有 资 产无 偿划 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 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 偿转 移;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指 因机 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资产 售卖 ”指 一企 业出 售它 的下 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 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 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 机构 清 算” 是指 机构 因组 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 现其 他解 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 其他 原因 解散 ,从 而进 入清 算程 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清 算 组( 或类 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 成员、 出资者或 开办 人; “ 企业 破产 清 算” 是指 一企 业法 人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司 法执 行” 是指 根据 生效 法律 文书 ,有 履行 义务 的当 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 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十八) 基金的冻结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受益于城市化、 工业化和老龄化 三大 中国趋势点的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主动投资,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本基金选择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价值股和成长股, 股票选择是基于中 国趋势点分析、品质分析和持续增长分析等方面的深入分析论证。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三)投 资理念 1 、 选择 受益 于城 市 化、 工 业化 和老 龄化 等 中国 趋 势点 的上 市公 司 股票进 行投资,促使基金资产充分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收益。 从中长期看, 中国经济正处于强劲增长趋势, 具有工业化、 城市化和老龄 化等中国趋势点,受益于中国趋势点的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获得广阔的成长空 间。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研究来精选投资于那些受益于中国趋势点的上市公司股 票以充分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2、中国趋势点分析、品质分析、持续增长分析是股票选择的前提。 本基金认为, 从中长期看, 只有受益于中国趋势点的、 并具有良好品质和 持续增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才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股票必须是受益于中国趋势点的、经过严格的品质分析和持续增长分析的股 票。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在充分研判中国经济增长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趋势、 中国趋势点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研究受益于中国趋 势点的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证券, 以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的长 期增值。 (五)资 产配置 基于中国经济增长长期向好, 股票市场的发展将趋于不断规范和良好, 故 较高比例地投资于股票市场不仅能够很好地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而且能 够很好地实现投资增值。 因此本基金在通常 情况下将较高比例地投资于股票市 场。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包括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其中, 股票类资 产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债券类资产 包括国 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 本 基 金投 资 于三 类 资产的 比 例范 围 为: 股 票类资 产 投资 比 例为 60-95% , 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35%,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比例为5-15%。 2、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在遵守各类资产比例限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调整股票、 债券和现金的 持有比例,力争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图:长 信金利 趋势 基金资 产配置 决策流 程图 3、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分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方面, 分析中国趋势点、 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因素对行业发展前景和行业结构调整的 影响, 包括经济周期、 市场需求结构、 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方面影响的 分析; 第二方面, 行业 分析, 分析的重点是行业的成长性、 行业盈利能力、 行 业的二级市场表现, 分析的指标包括行业销售增长率、 行业利润增长率、 行业 净资产收益率、 行业每股收益、 行业指数相对于市场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行业 市净率等; 第三方面, 分析研究比较基准的行业权重。 在综合系统地考虑上述 分析结果基础上,确定股票投资组合中的行业 配置权重。 4、股票选择方法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包括中国趋势点分析、品质分析、持续增长分析、 估值分析和市场分析五方面。 本基金利用中国趋势点选股模型、 品质分析系统 和持续增长公司评价模块对符合中国趋势点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品质分析、 持 续增长分析, 所采用的方法为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 式, 充分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投资价值, 择优买进优质的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 股票。 随后作进一步的估值分析和市场分析。 股票选择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中国趋势点对所有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筛选 经济、 政策 环境 及证 券市 场状况 分析 宏观经 济形 势分 析 相关法 规与 政策 分析 资本、 货币 市场 分析 投资对 象分 析 预期收 益分 析 预期风 险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确定或 修改 资产 配 置比例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1)中国趋势点选股模型 与方法 图:中 国趋势 点选 股模型 资料来 源: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根 据 中国 趋势 点选 股模型 ( 见图 ) , 对中 国经济 增 长状 况进 行分 析,进 而 从中长期来判断中国趋势点。 2)对当前中国趋势点的判断 中国趋势点是从中长期看受益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一些产业或行业, 中 国趋势点的分析判断需在经济增长背景分析的基础上来加以判断论证。 从中长期看, 我国经济增长将处于强劲上升的趋势。 本基金认为, 构成未 来中国经济增长的中国趋势点主要包括城市化、工业化和老龄化等。 3)中国趋势点分析 a、城市化趋势点 城市化是指第一产业人口不断减少,第二、三产业人口逐渐增加的过程。 城市化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就是各种非农产业发展的经济要素向城市集聚的过 程, 这不仅包括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第二、 三产业的转移, 还包括非农产业投资 及其技术、 生产能力在城市的集聚。 未来中国的城市化空间将是非常大的, 城 市化将推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主要表现为产业集聚、 城市建设和城镇居民消费, 进而受益于城市化发展的行 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交通运输、房地产、教育、商业、旅游、娱乐等。 b、工业化趋势点 工业化是一个伴随着人均收入 增长的产业结构变迁过程, 是工业部门在国 民经济中的比重上升的过程。 目前我国三次产业的产出结构所反映的工业化水 平基本达到工业化的中、 后期阶段, 即工业现代化水平提高的阶段, 这一阶段 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的工业企业发展最为强劲并具有竞争优势, 受益 经 济 增 长 状 况 的分析 中国 趋势 点的 分析 判断 行业 与个 股选 择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于这一增长点的行业主要包括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电气机械 及器材制造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 c、老龄化趋势点 老龄化是随着战后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后而带来的社会问题。 主要发达国家 如美国、日本、欧洲已先后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已经于 1999 年步入人口老 龄化社会,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早在 1979 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我 国经济不断增长, 医疗保健水平不断提高, 生活质量不断改善, 我国老龄化将 加快发展。预计至 2050 年,65 岁以上的老龄 人口比例将达到 23.32%,65 岁 以上的老龄人口规模将达到 3.36 亿人。 老龄化的发展将对医疗保健和生活质量等方面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受益 于老龄化增长点的行业主要包括医药保健行业、 旅游业等。 (2)运用股票品质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 品质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遵规守法、 法人治理、 信息披露、 财务会计、 关联交易、 经营管理等6 个方面(见表 1-1)对上市公司的品质进行综合判断。 表:上 市公司 品质 评价标 准 考察内 容 评价标 准 遵规守 法 公 司遵 循诚 信原 则, 守法合 规经 营, 公司 及其 董事、 监事 、经 营管 理 层 最近 一年 没有 受到 证券监 管机 关、 自律 机构 、行业 主管 部门 或其 他 国家部 门的 处罚 。 法人治 理 公 司的 股东 大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依 法独 立履 行职责 、行 使权 力, 不 存在股 东直 接干 涉公 司经 营管理 或内 部人 控制 等问 题; 公 司与 股东 在业 务、 资产、 人员 、机 构、 财务 等方面 基本 全面 分开 , 独立运 作 。 信息披 露 公 司信 息披 露及 时、 准确、 完整 ,最 近一 年未 出现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等情 形,没 有 因 违反 信息 披露 规定或 未履 行报 告义 务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公开 批评 或证券 交易 所公 开谴 责 ; 公 司披 露的 财务 资料 合规并 且真 实、 准确 、完 整,能 充分 反映 公司 的 财务信 息 , 最近 一年 内财 务会计 文件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财务会 计 公司财 务报 告最 近一 年被 会计师 事务 所出 具无 保留 意见的 审计 报告 ; 公 司及 其附 属公 司最 近 一年 内不 存在 资金 、资 产被实 际控 制及 关联 人 严重 占 用的 情况 。 关联交 易 公 司公 平对 待所 有股 东,关 联交 易符 合相 关规 定,在 进行 关联 交易 时 不存在 损害 公 司 或其 他股 东利益 的行 为。 经营管 理 公 司的 管理 层及 核心 技术人 员稳 定, 最近 一年 没有出 现对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有 重大 负面 影响 的人 员变化 ; 公司募 集资 金的 投向 基本 遵守承 诺 , 变 更募 集资 金 投向遵 守法 定程 序, 不存在 频繁 变更 募集 资金 投向的 情形 ; 注册会 计师 在评 价报 告中 认为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完 整、合 理和 有效 。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资料来 源: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3)持续增长分析 本 基 金利 用持 续 增长 公司 评 价模 块(SGCAM )对 上 市公 司历 史 持续 增长性 和未来预期增长性进行综合评价,以评判上市公司的持续增长性。 利用历史持续增长公司评价模型 (HSGCAM ) 量化分析上市公司的历史持续 增长性,并通过研究员的实地调研和分析预测来评估其未来增长性。 本基金认为, 缺乏以良好的历史持续增长性为基础的上市公司, 其未来预 期增长性将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 持续增长公司是指具有良好的历史 持续增长性并在未来延续持续增长趋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采用历史持续增长公司评价模型, 利用质量、 增长两类指标对上市 公司的历史持续增长性进行综合评价。 然后, 研究员对历史持续增长性良好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实地调研和专题研究, 并对未来 2-5 年的持续增长性进行 明 确预测, 预测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 率等,若具备良好的未来增长性,则为持续增长公司。 (4)估值分析 估值合理是本基金选股的核心要求。 采用市净率 (P/B) 、 动态市盈率 (PEG)、 动 态 市售 率(PSG) 、市现 率 (P/C )等 估值 指标 并 参考 国际 估值 分析方 法 综 合 评估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选取估值相对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5)市场分析 通过对市场发展趋势和流动性的分析, 选择既满足本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需 要又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股票。 就市场趋势而言, 重点分析股票市场的市场走 势、 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等对股票市场走势的影响等。 就流动性而言, 本基金 通过建立系统化和自动化的流动性风险控制体系, 对个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判 断,以选择流动性满足本基金要求的股票。 5、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具体如下(见图) :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图:长 信金利 趋势 基金股 票投资 组合构 建流 程 6、债券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信用等级分析、 到期收益率 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b.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 股票基本库 中国趋势点分析和品质分 析 股票品质 评价体系 长 信 基 金 风 险 管 理 与绩效评估系统 持续增长分析 估值分析 市场分析 股票备选库 行业配置分析 构建投资组合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评 估 高风险股 票清单 中国趋 势点选 股模型 持续增长公 司评价模型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券; c.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d.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上, 本基金将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 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 最优的原则来确定债券资产的类属配置比例。 在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与管理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期限结构 配置、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六)投 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 国家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利 率走 势 、 通货 膨胀预 期 等; 4、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七)投 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 研究 发展 部 、 固定收 益 部 提 交有 关 宏 观经济 分 析、 投资 策略 、债券 分 析、 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 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 持;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对宏 观 经济 形势 、利 率走势 、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 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 决策; 3 、 基金 经理 在遵 守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资 原 则的 前提 下, 拟定投 资 方案; 4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对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方案 进 行论 证分 析, 并形成 决 策纪要;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5 、 基金 经理 根据 决策纪 要 构造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及 操作 方案 ,交 由 交易 管 理部执行; 6 、 金融 工程 部 定 期对基 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绩效和 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险 控 制意见; 7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环 境的 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 对上 述投 资决 策程序 进 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 购, 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该 基金的 总 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 因基 金规 模、 市场变 化 、有 关法 律法 规或交 易 规则 调整 等原 因导致 投 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上述标准; 6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金 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的 规 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建 仓期及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一) 业绩评价基准 2015 年8 月7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 “上证 A 股指数×70%+中信标 普国债指数×30”变更为“上证 A 股指数×70% +中证综合债指数×30% ” 。关 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事宜, 我公司已于该日发布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 (十二)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 融资。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基 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10 月 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摘自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 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987,852,041.32 93.07 其中: 股票 1,987,852,041.32 93.0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0,256,000.00 3.76 其中: 债券 80,256,000.00 3.7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700,913.15 2.61 8 其他资 产 12,148,201.75 0.57 9 合计 2,135,957,156.22 100.00 (二)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52,257,828.65 7.19


C 制造业 1,356,137,055.01 64.00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2,471,880.50 2.00


E 建筑业 40,924,783.20 1.9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9,738,152.64 1.4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6,843,894.89 4.1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89,073.85 0.07


J 金融业 181,878,060.84 8.58


K 房地产 业 30,110,788.48 1.4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7,362,353.26











2.7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538,170.00











0.40


S 综合 -





合计 1,987,852,041.32








93.81


( 三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630 铜陵有 色 97,654,990 225,583,026.90 10.65


2 000960 锡业股 份 18,628,159 189,634,658.62 8.95


3 300224 正海磁 材 6,193,588 155,459,058.80 7.34


4 000807 云铝股 份 35,351,313 152,010,645.90 7.17


5 000001 平安银 行 13,058,061 136,979,059.89 6.46


6 300203 聚光科 技 5,566,680 133,878,654.00 6.32


7 600497 驰宏锌 锗 15,109,804 127,980,039.88 6.04


8 000060 中金岭 南 13,460,972 126,398,527.08 5.97


9 603001 奥康国 际 3,707,947 94,181,853.80 4.44


10 300137 先河环 保 5,140,413 85,382,259.93 4.03


(四)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0,256,000.00 3.7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256,000.00 3.7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0,256,000.00 3.79 (五)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02 15国开02 500,000 50,190,000.00 2.37 2 140230 14国开30 300,000 30,066,000.00 1.42 (六)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 国债期货。 (十一) 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2 、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 在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的情形。 3、其他 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07,470.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911,700.5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36,537.85 5 应收申 购款 292,492.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148,201.75 4、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30 铜陵有 色 225,583,026.90 10.65 重大事 项停 牌 6、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2015 年 三 季 度 及 历 史 各 时 间 段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4月 30 日至2006 年12月31日 39.18% 1.45% 63.79% 1.15% -24.61% 0.30% 2007年1月1 日至2007 年 12 月31 日 151.23% 2.12% 80.32% 1.94% 70.91% 0.18% 2008年1月1 日至2008 年 12 月31 日 -58.68% 2.47% -58.63% 2.37% -0.05% 0.10% 2009年1月1 日至2009 年 12 月31 日 65.99% 1.65% 60.98% 1.56% 5.01% 0.09% 2010年1月1 日至2010 年 12 月31 日 -3.40% 1.32% -11.88% 1.17% 8.48% 0.15% 2011年1月1 日至2011 年 12 月31 日 -19.13% 1.13% -17.09% 0.94% -2.04% 0.19% 2012年1月1 日至2012 年 12 月31 日 5.04% 1.13% 3.15% 0.85% 1.89% 0.28% 2013年1月1 日-2013 年 12 月31 日 -15.42% 1.46% -5.09% 0.89% -10.33% 0.57% 2014年1月1 日-2014 年 12 月31 日 51.05% 1.35% 42.03% 0.86% 9.02% 0.49% 2015年1月1 日-2015 年3 月31日 20.08% 1.70% 13.22% 1.54% 6.86% 0.16%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4月1 日-2015 年6 月30日 13.51% 2.82% 12.17% 2.24% 1.34% 0.58% 2015年7月1 日-2015 年9 月30日 -30.38% 4.43% -22.46% 2.53% -7.92% 1.90% 自合同生效之日 (2006年4月30日) 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 本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注:1、图示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至2015年9 月30日。 2、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 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 基金基准 2006-05-08 2007-09-03 2008-12-26 2010-05-07 2011-09-09 2013-01-16 2014-05-29 2015-09-3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收取 管理 费、托 管 费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 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如 果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如 果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高 于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 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 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 因权益业务导致 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 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估 值日 至锁 定期结 束 所含 的交 易天 数(不 含 估值日当天) 。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 牌交 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 牌交 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 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小项 规定 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交 易 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 配股 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 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司 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对外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本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注册登记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 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估 值错 误 偏差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对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的 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项、第 2(7)项和第 3(4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收 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 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 年度已实现收益的80% ;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可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收 益每 年至 少分 配一次 , 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 规定执行。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1、 与基金 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中 (3)-(7) 项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 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实施 日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六、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相应部分。 4、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相应部分。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的年度审计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先 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法 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第一、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作 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第三、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 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价值股和成长股, 股票 选择是基于中国趋势点分析、品质分析和持续增长分析等方面的深入分析论 证。本基金已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的长期增值。 (一)投 资于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动 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 动风 险是 指与 收益率 曲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 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 基金, 在基金投资中采取主动, 通过对宏观经济的趋势 点分析、 上市公司的品质分析、 持续增长模型分析和估值分析形成投资组合构 建流程。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较高而承担较多的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与政策的前瞻性判断, 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10、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 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 《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 除非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对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 、 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对 《基 金合同 》 的变 更自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 、 除依 本《 基金 合同》 和 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对 《基 金合同 》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予公 告并组 织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损 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获 得基 金认 购和 申购费 用 、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基 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委托 、更换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对基 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相关行 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如认 为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基 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资产; (2 )依 《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其 他 法定 收入 和其 他法律 法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资 金结 算 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8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 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集、议 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 则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一)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 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3 )如 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的过程及计 票结果的有效性。 (八)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 年度已实现收益的80% ;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可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收 益每 年至 少分 配一次 ,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 益分配执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四、 与基金财产 管 理、 运作有关费 用 的提取、 支付方 式 与比例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理费按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 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管 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实施 日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 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 资方向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受益于城市化、 工业化和老龄化各个 中国趋势点的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主动投资,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包括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其中, 股票类资 产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债券类资产 包括国 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 本 基 金投 资 于三 类资 产的 比 例范 围 为: 股票 类资 产 投资 比 例为 60-95% , 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35%,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比例为5-15%。 (二)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 购, 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该 基金的 总 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 因基 金规 模、 市场变 化 、有 关法 律法 规或交 易 规则 调整 等原 因导致 投 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金 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的 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 告 方式


(一)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 (二)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 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 、 程 序以及基金财产 清 算方 式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3 、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未产生重大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九、基金合同存 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 事 人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600 号浦项商务广场16 楼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 田丹 批准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 营 范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金运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期 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放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保险公司 投资连接产品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之间 的 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2、 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按 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理、有无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的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的行 为违 反《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法违规 行 为, 有权 立即 报告中 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 配合、协助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 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2 、 本基 金资 产应 独立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资 产。 本基 金资产 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 、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 理人 下达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 金的任何资产。 4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 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 证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1 、 基金 设立 募集 结束,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的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银 行存款 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三)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基 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人 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管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以 本基 金和 基金 托管 人联 名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该账 户用 于本 基金 证 券投 资的 交割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 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 进行如实记录。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展 该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管 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五)债 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为基金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人 民 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按 规定 同时 代表基 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 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开 立 的其 它账 户, 可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规 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七)清 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负 责 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八)证 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 九 )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 十 ) 与 基 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各 类 合 同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四、基金资产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和复核 (一)基 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 牌交 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4、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估值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资产估值的第 2(3)项、第 3(7)项和第 4(4)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该 基 金 份 额总份额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 值错 误 偏差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3)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进 行 账务 处理 ,但 计算过 程 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 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持有者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 ; (5 )由 于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等 原因 导致 任何人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基金 管 理人有追偿的权利;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登记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注册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的处理 和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 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 修 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它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它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其 基 金管理权;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4)发生《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或 “基金管理人” , 或 “公 司” ) 将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并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内容如下: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 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服 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 +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 销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 , 根 据投 资者 的对 账单 定 制需求 以书面 或电 子形 式寄 送交 易对账 单。 其他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不 定 期 向 其 邮 寄 相 关公司 介绍 和产 品介 绍的 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码 或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交易 登录” 栏目 ,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短信/ 邮件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 在线 咨询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开 始通 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或登 录基金 管 理人网站 “查询/ 交易登 录 ”栏目 查询交 易情 况 , 包 括客 户 购买总 金额 、 基金 购买 份 额、 基金 分红份 额、 历史 交易 信息 等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修 改 账 户 的 非重要 信息 , 如 联系 地址 、 电话 、 电 子邮 箱等 等。 也 可以亲 自到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 专线, 由人 工坐 席提 供相 关服 务 。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投 资者重 要信 息的 更改 手续 办理如 下: 1、代销客 户:由 代销渠 道 提交办理 (具体 提供材 料 请咨询 代销机构) 。以配 号方式 开 立的开放 式基金 账户资 料 中的投 资者名 称 、 证 件类 型、 证 件号码 的变 更业 务 , 在 一 个工作 日 内,对 单个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能 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 2、直销客 户:非 正常变 更 需要提供 本人身 份证复 印 件、公 安机关 证明 原件 、 开 放式 基 金账户 业务 申 请 表以 及开 放式基 金账户 资料 变更 申请 表; 正常变 更需 要提 供身 份证 复印件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资料 变 更申请 表以及 银行 柜台 的卡 状态 查询单 ,邮 寄到 本公 司。 (三) 基金 投资 的服 务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除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办理申 购、赎 回及 信息 查询 外, 还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享 受网上 交易 服务 。具 体业 务规则 详见本 公司 网站 说明 。 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 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的有 关规 则和 开放时 间另行 公告 。 定期不 定 额投资 计 通过定 期不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 “ 长 金通” 网上直 销平 台 提 交交 易申 请, 约 定 “ 基金 品种” 、 “ 每 月扣款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划 日期” 、 “基 准金 额” 、 “标 的指数 ” 、 “ 均线 种类 ” 、 “ 级差” 等 参数, 用指 定的 计算 方法 计算出 投资 金额 , 委 托本 公司完 成 交易的 一种 基金 投资 方式 。 定期不 定 额转换 通过定 期不 定额 转换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以 通 过本 公司 “长 金通 ” 网 上直 销平 台 提 交 交易申 请 , 约 定 “ 基金 品 种” 、 “ 每 月 转 换 日 期 ” 、 “ 基 准 份 额 ” 、 “ 标 的 指 数 ” 、 “ 均 线 种 类 ” 、 “级差 ” 等参 数, 用指 定 的计算 方法 计算 出投 资份 额, 委托 本公司 完成 交易 的一 种基 金投资 方式 。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经投 资者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持有 人 提供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其 分 红资金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随时 (权 益 登记日 申请 设置 的分 红方 式对当 次分红 无效 )选 择更 改基 金分红 方式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周 5 天 的坐 席服 务, 投 资者可 以通过 该专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服 务投 诉 、 信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 受理 由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 管理 , 指 定 专人负 责, 设 定专 门的 投诉 管理 工作流 程, 并由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督 促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 司的客 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 ) 、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信件 、传 真(021-61009865) 、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客 户投 诉都 将被 定期 汇 总登记 并存档 , 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 专线进 行的 投诉 将被 电话 录音存 档, 本公 司将 采取 适当 措 施, 及时 妥善 处理 客户 投 诉, 总结 相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专 线定制 自己 所需 要的 信息 , 包 括产 品净 值、 交易 确 认、 公司 新闻 、 基 金信 息等 方面 的 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要 求, 将以 手机短 信或 者电 子邮 件的 方式定 期向 投资 者发 送信 息,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 公司 将 酌情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个性 化理财 服务 , 如 配备 理财 顾 问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理财建 议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基金 、 投资 、 理 财等 方 面的讲 座 , 使 得本 公司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能 得到 更多 的理 财信 息和其 他增 值服 务。 另外 , 本公司 基 金 经 理 也 将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不 定 期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流,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 投资 者了 解证 券市 场 和各类 证券投 资品 种的 特点 和风 险, 熟 悉证 券市 场的 法律 法规, 树 立正确 的投 资理 念, 增强 风险防 范意 识, 依法 维护 自身合 法 权益 , 本 公司 将开 展普 及 证券知 识 、 宣 传政 策法 规 、 揭 示市 场风险 、引 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 者 教育 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包 括本 公司 的发 展概况 、 组织结 构、 公司 文化 、 经 营理念 、 经 营管 理层 、 经 营情况 等 公 开 信 息 ,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服务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 信息 本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披 露 法定的 文件 、公 告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销 机构 及 相关基 金宣传 资料 来披 露本 基金 相关信 息, 包括 本基 金的 概况、 投 资理念 、 投 资对 象、 风险 收益特 征、 净值 及其 变化 情况、 基 金经理 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其他信 息 的披露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和 网 站 除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上 述 信 息 咨 询 外,还 提供 其他 信息 咨询 ,包括 托管 人的 情况 、基 金知识 、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产 品信 息等多 方面 内容 。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8:30-17 :00 )内可 转人工 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式 法定披 露日期 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在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5-12 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重 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申 购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证报、 上证 报、 证券时 报 2015-5-20 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 报 2015-5-29 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宜 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务 、 参 加申 购 ( 含定 投 申购 ) 费 率优 惠活 动及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6-11 5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1】号) 及摘 要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5-6-13 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在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加 基金 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6-25 7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银行 、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6-29 8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公司 、 高 管 及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事 宜的 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 报 2015-7-7 9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券时 报 2015-7-8 10 长信金 利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第1 季 度报 告 中证报 、上 证报 2015-7-21 1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7-30 1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8-5 1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更 名及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2015-8-7 14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托 管协 议 公司网 站 2015-8-7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1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转 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及 参加 申购 (含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8-12 1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含 定投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8-12 17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认购 、申 购( 含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8-22 18 长信金 利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中证报 、上 证报 2015-8-27 19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证 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8-27 20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9-2 2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参 加申 购 ( 含定 投申 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9-10 2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认购 、 申 购 (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9-24 2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转 换、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及参 加申 购 ( 含定投 申购 )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2015-10-15 24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长 金通 ” 网上直 销平 台申 购 ( 含定 期定额 申购 )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2015-10-21 25 长信金 利趋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第3 季 度报 告 中证报 、上 证报 2015-10-26 2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参 加申 购 ( 含定 投申 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2015-10-29 本信息 披露事 项截 止时间 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金利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