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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富钱包(000638)

富国富钱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1 富国 富钱包 货币市 场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二 0 一五 年第二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信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 4 月23 日 【2014】439 号文注册。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 5 月 7 日生效。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人 在获得 基金投资 收益 的同时 ,亦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可能包 括:证 券市场 整体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大量 赎回或 暴跌导 致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经营 过程 中产生的 操作 风险以 及本基 金特有 风险等。 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低风险 品种。 本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至 2015 年 11 月 7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等相关财 务数据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 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七、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1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 富钱包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 富国 富钱包 货币 市场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 假内容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 募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解 释。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 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富国 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富钱包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 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富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富国富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并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3 次主席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2 年 6 月 19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并于2012 年6 月19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 15、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资 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 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构 :指富 国基 金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 务导 致基金 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




















7 日期 28、基 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基 金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金 合 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8 43、巨 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 余成本 法:指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 实际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法 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 售服务 费: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和 服 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4、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不 可抗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事 件




















9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5 年11 月 7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 立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等专业 委员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 定基 金投资 的重大 决策和 投资风 险管 理。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公 司日常 运作的风 险控 制和管 理工作 ,确保 公司日 常经 营活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 前下设 二十二 个部 门、三 个分 公司和 二 个子公 司,分 别是: 权益 投资 部、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固定 收益专 户投资 部、 固定收益 研究 部、量 化与海 外投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 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 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 品部 、监察 稽核部 、计划 财务部 、人 力资源部 、信 息技术 部、运 营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港)有 限公司 、富国




















10 资产管理 (上 海)有 限公司 。权益 投资部 :负 责权益类 基金 产品的 投资管 理;固 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 括公司自 有资 金等) 的投资 管理; 固定收 益专 户投资部 :负 责一对 一、一 对多等 非公募固 定收 益类专 户的投 资管理 ;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负责 固定收 益类公 募产品 和非固定 收益 类公募 产品的 债券部 分的研 究管 理等;量 化与 海外投 资部: 负责量 化权益投 资、 量化衍 生品投 资及境 外权益 等各 类投资的 研究 与投资 管理; 权益专 户投资部 :负 责社保 、保险 、QFII 、一对 一、 一对多等 非公 募权益 类专户 的投资 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 金专 户等产 品的投 资管理 ;权益 研究 部:负责 行业 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和宏观研 究等 ;集中 交易部 :负责 投资交 易和 风险控制 ;董 事会办 公室: 履行公 司章程规 定的 工作职 责,暂 与综合 管理部 合署 办公;综 合管 理部: 负责公 司董事 会日常事 务、 公司文 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信息 调研 、行政 后勤管 理等工 作;机构 业务 部:负 责年金 、专户 、社保 以及 共同基金 的机 构客户 营销工 作;零 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 方营销中 心(北 京分公 司) 、西部 营销中 心( 成都分公 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负责 共同基金 的零 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 营销 计划的拟 定和 落实、 品牌建 设和媒 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 服务 策略, 制定客 户服务 规范, 建设 客户服务 团队 ,提高 客户 满 意度, 收集客户 信息 ,分析 客户需 求,支 持公司 决策 ;电子商 务部 :负责 基金电 子商务 发展趋势 分析 ,拟定 并落实 公司电 子商务 发展 策略和实 施细 则,有 效推进 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 战略与 产品部 :负责 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 公募 产品, 协助管 理层研 究、制定 、落 实、调 整公司 发展战 略,建 立数 据搜集、 分析 平台, 为公司 投资决 策、销售 决策 、业务 发展、 绩效分 析等提 供整 合的数据 支持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监察、风 控、 法务和 信息披 露;信 息技术 部: 负责软件 开发 与系统 维护等 ;运营 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 资源 规划与 管理; 富国资 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证券 交易、 就证券 提供意见 和提 供资产 管理; 富国资 产管理 (上 海)有限 公司 :经营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 年10 月31 日,公司有员工323 人 ,其中61.6%以上具有硕士以




















11 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 先生, 董事长 ,研 究生学 历, 高级经 济 师。历 任交通 银行扬 州分 行监 察室副主 任、 办公室 主任、 会计部 经理、 证券 部经理,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扬 州营业部 总经 理,兴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托管 组组长,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黑 龙江管理 总部 总经理 兼党委 书记、 上海分 公司 总经理兼 党委 书记、 公司机 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 生,董 事,总 经理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 国泰君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所研究 员,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 芬女 士(Constance Mak ) ,董 事, 文学 及商学 学士 ,加 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 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 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现任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财 务总监 。历任 北京用 友电子 财务 技术有限 公司 研究所 信息中 心副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 管局财 务会 计处处长 、国 有银 行 监管处 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历 任上海万 国证 券公司 研究部 研究员 、闸北 营业 部总经理 助理 、总经 理,申 银万国 证券公司 闸北 营业部 总经理 、浙江 管理总 部副 总经理、 经纪 总部副 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12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营业务 部副 总经理 。历任 山东正 源和信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部、评 估部员 工,山 东省鲁信 置地 有限公 司计财 部业务 经理, 山东 省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计财部 业务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申万 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战略 规划 总部 总经 理。 历任 福建兴 业银行 厦门分 行电脑 部副 经理、计 划部 副经理 、证券 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 生,独 立董事 ,研 究生学 历。 现任上 海 盛源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 历任 上海财 经大学 助教、 讲师、 副教 授、教授 ,金 融学院 副 院长 、金融 学院常务 副院 长、金 融学院 院长; 上海财 经大 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金融 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独立董 事, 研究 生学历 ,加 拿大特 许会 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 先生, 独立董 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 上 海市锦 天城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 书记 、风控 总监。 历任山 东省济 南市 经济发展 总公 司会计 ,山东 正源和 信有限责 任会 计师事 务所室 主任, 山东鲁 信实 业集团公 司财 务,山 东省鲁 信投资




















13 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 生,监 事,本 科学 历。现 任申 银宏源 证 券有限 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 理总 部总经理 助理 及公司 律师。 历任上 海市中 级人 民法院助 理审 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蒙特 利 尔银行 上海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历任上海 大学 外语系 教师; 荷兰银 行上海 分行 结构融资 部经 理;蒙 特利尔 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历 任中 国工商 银 行上 海分行 杨浦支 行所 任职;在 华夏 证券有 限公司 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恒生电 子股 份公司 职员, 东吴证 券有限 公司 职员,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 夏商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研 究员,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华东 营销 中心 总经理。 历任 职于郏 县政府 办公室 职员, 郏县 国营一厂 厂长 ,富 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电子 商务 部电 子商务总 监助 理。历 任汇添 富基金 任电子 商务 经理,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 先生, 督察长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 。曾任 毕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 先生, 副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大学本 科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 在漳 州商




















14 检局办公 室、 晋江商 检局检 验科、 厦门证 券公 司投资发 展部 工作。 曾任富 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 部门副经理、 经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历 任中国 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 支行职员 、经 理,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营 销总部 投资顾 问、总 监助理 、市 场部总监 助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 证券、 基金从业 经验。 现任富 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 。历 任国家教 委外 资贷款 办公室 项目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 员 ,巴 克莱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 华主 动股 票 投资总监 、高 级基金 经理及 高级研 究员,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量 化与海 外投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 。历任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产 品开发 主管、 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研究部 总经理 兼基金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 王颀亮女士, 硕士, 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 有限公司经纪人, 自2010 年9 月至2013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交易员;2013 年7 月至2014 年8 月 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 2014 年8 月至2015 年2 月任 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起任富国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 标齐利一 年期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国 富钱包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万莉女士, 硕士 , 自2006 年7 月至2008 年 6 月在广州银行任债券交易员; 自 2008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债券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6 月中融基金(原道富




















15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现金管理投资总监; 自2014 年 6 月至2015 年10 月 今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现金管理主管, 2015 年10 月起任富 国天时货 币市 场基金 、富国 富钱包 货币市 场基 金、富国 收益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1)冯彬先生, 任职时间为2014 年 5 月到2014 年10 月; 2)刘凌云 女士,任职时间为2014 年 8 月至2015 年4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构成 如下: 公司 总经理 陈 戈先生 、主动 权益及 固定 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 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关于遵守法 律法规的承 诺




















16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等 法律法 规的行 为,并 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或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按 时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7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 关于禁止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或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按 时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 的风险管理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 , 配备 相应的 人力资 源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空 间范围




















18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风 险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生 的可能 性与后果 的严 重程度 分别进 入相应 的级别 。定 量的方法 则是 设计一 些风险 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 风险, 则承担它 ,但 需加以 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 险,则实 施一 定的管 理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 事会 下设立 有独立 董事参 加的风 险委 员会,负 责评 价与完 善公司 的内部




















19 控制体系 ;公 司监事 会负责 审阅外 部独立 审计 机构的审 计报 告,确 保公司 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董 事会制 定的经 营方针 及发展 战略 ,设立了 总经 理办公 会、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 员会等 委员会 ,分别 负责 公司经营 、基 金投资 、风险 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及合 理 性进行 全面检 查与 监督,参 与公 司风险 控制工 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内 部和外 部因素 ,对 公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 生影响 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 制衡 的原则 。基金 投资管 理、基 金运 作、市场 等业 务部门 有明确 的授 权 分工,各 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 立,并 且有独 立的 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 门之间 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作 有清晰 、书面 化的操 作手册 ,同 时,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 职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20 查、评价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督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 示公司 内部管 理及基 金运作 中的 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行 。内部 稽核人 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 性,监 察稽核 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21 四、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东方 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行 业拆借 ;买 卖、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 成立 于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 国改革开 放中 最早成 立的新 兴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融 市场融 资的商业 银行 ,并以 屡创中 国现代 金融史 上多 个第一而 蜚声 海内外 。伴随 中国经 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 公司 为股东 ,正式 成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同 年,成 功引进 战略投




















22 资者,与 欧洲 领先的 西班牙 对外 银行(BBVA ) 建立了优 势互 补的战 略合作 关系。 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 信银行 成功收 购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 公司( 简称: 中信国 金)70.32% 股 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 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 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 ,表 明了独 立公正 第三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李庆萍, 行长, 高级经济师。1984 年8 月至2007 年1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2013 年 9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 年9 月至2014 年 7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4 年7 月, 任中国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 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 3 月担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82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 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 党组成员 ,计 划处处 长,中 介处处 长,郑 州市 铁路专业 支行 行长, 党组书 记,郑 州分行行 长, 党委书 记,金 水支行 行长, 党委 书记,河 南省 分行副 行长, 党委副 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 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 保全 部主管 、总行 国际业 务部总 经理 助理、副 总经 理、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23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5 年 6 月30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63 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 总规模突破4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 面严 格的贯 彻执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金 托管业 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 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 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 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 控制 和防范 基金托 管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托 管业务 管理办法 》 、 《 中信 银行基 金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 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 员上保 证基金 托管业 务稳健 发展 ;建立了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的物质 条件,对 业务 运行场 所实行 封闭管 理,在 要害 部门和岗 位设 立了安 全保密 区,安 装了录像 、录 音监控 系统, 保证基 金信息 的安 全;建立 严密 的内部 控制防 线和业 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章 的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运作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4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及 规章的 行为, 将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者 可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理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直销 网点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自 2014 年 9 月 11 日起 已暂停受理 本基金 的申购业务, 但 照常受理本基金赎回业务 。若有变更敬 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2 、 代 销 机 构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该机构 仅开通 本基金 的 赎 回业务 , 暂 不开通 申 购业务 和其他 业务 , 且赎 回业




















26 务仅针对 募集 期内通 过该机 构认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直 销机 构认购 或申购 的基金 份额请通 过直 销机构 办理赎 回,敬 请投资 者留 意。 若有 变更 请投资 者留意 相关公 告。 3、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变更或增 减上述 基金 销售机构, 或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 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 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27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28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4 月23 日【2014】439 号文注 册。 (一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 基金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 额及募集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本基金募集不设上限。 (五 )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六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存入 专 门 账户, 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用。 (七 )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时间等的不 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升降级规则(如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根 据基金 实际运 作情况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对 基金份 额分类办 法及 规则进 行调整 、或者 停止某 类基 金份额类 别的 销售、 或者调 整某类 基金份额 类别 的费率 水平、 或者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类别 等, 调整实 施前基 金管理




















29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 基金募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752 户, 本次募 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09,624,376.19 份,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0.00 份,两项合 计共209,624,376.19 份基金份额。




















30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理 人 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 予以公 告。基 金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 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7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31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4 年 5 月2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32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成 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申 购、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 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 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他 非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 款项在该 等故 障消除 后及时 划往投 资人银 行账 户。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的支




















33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首次申 购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申 购金 额为人民币 0.01 元,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 0.01 元。投资者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 每 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20,000 元。 2、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对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设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 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 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 3、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 (七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 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34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计算 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0 份,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 =10,0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35 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36 时,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基金管理人自 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为满足 广大投 资者 的理 财需求 , 富 国富钱 包货 币市场 基金 ( 代码 :000638 ) 在本公 司 网上交易系 统 开通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基金 范围 本基金 转换业 务适用 于本 基金与 本公 司已发 行 和管理 的 富国 天源沪 港深 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6 ;后端为 100017) 、富国天利增长债




















37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8;后端为 100019 )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20 ;后端为 100021)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22 ;后端为 100023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 金 (代码:A 级为100025;B 级为100028 )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前端为 100026;后端为 100027 )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9 ; 后端为:100030)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A 类前端为100035 ;B 类为100036 ;C 类为100037 ) 、 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8 ;后端为 000154)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后端为 000155 ) 、富国可转换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1 ,后端为 100052)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3;后端为 000164)、 富国低 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6;后端为 000158 ) 、富 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 ,后端为 100059) 、富国高 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60 ;后端为 000159) 、富国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66 ;B 类为 100067;C 类为 100068 ) 、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000029;后 端为000161) 、 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为000107 , B 类为000198 , C 类为000109) 、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A 类为000191 , C 类为000192)、 富国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 端为000220 ) 、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000139 ,B 类为000140 ,C 类为000141) 、 富国城 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471,后端 000472 ) 、富国天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634,后端 000635) 、富国富钱包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0638 )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前端000513,后 端000514) 、 富国收益宝货币 市场基金 (代码:000602) 、 富国研 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00880 ) 、 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000940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A 类 000841;B 类 000842;C 类 000843 ) 、 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001048) 、富国 文体 健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码:001186 ) 、富国 国家安 全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01268 ) 、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代码:001349 ) 、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1508)。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该 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只能 与前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转 换,后 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 只能与 后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转 换; 前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 份额和 后端 收费模式 的基 金份额 之间不 能相互 转换;在 公司 直销系 统中, 两种收 费模式 的基 金份额均 可以 与富国 天时货 币基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 采用“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金赎回 费率 计算赎 回费用 ,按照 需转入 金额 对应的转 出与 转入基 金 的申 购费率 计算并确 定申 购补差 费用; 对于后 端转后 端的 情况,按 照需 转出基 金份额 持有时 间对应的 转出 基金赎 回费率 计算赎 回费, 按照 需转出基 金份 额持有 时间对 应的转 出与转入 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计算后 端申购 补差 费,转入 基金 后端申 购费在 该部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39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向销售 机构 申请基 金 转换时 ,每次 转换申 请不 得低 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 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基金净 赎回申 请份 额(该 基金 赎回申 请 总份额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总份额 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份额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的 优先级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金 赎回, 将采 取相同的 比例 确认; 在转出 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 在全部 转出 富国天 时余 额时, 将 自动结 转当前 累计收 益; 投资 者部分转 出富 国天时 份额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需足以弥 补其 当前累 计收益 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 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 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对 于前 端转前 端模式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低 于转入




















40 基金的申 购费 率的, 补差费 率为转 入基金 和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转 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 费模式 基金发 生转 换时, 其转 换费由 转 出基金 的赎回 费和申 购补 差费 两部分构 成, 其中申 购补差 费率按 照转入 基金 与转出基 金的 后端申 购费率 的差额 计算。当 转出 基金后 端申购 费率高 于转入 基金 后端申购 费率 时,基 金转换 申购费 补差费率 为转 出基金 与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 之差 ;当转出 基金 的后端 申购费 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对于由 本公司 担任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基 金,后 端 收费模 式下基 金份额 之间 互相 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 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 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 可在基 金开放 日申 请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具体 办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41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6、重要提示 (1) 目前,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仅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 后续若有 变更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2)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际 办理过程 中根 据支付 渠道不 同可能 存在限 制办 理后端收 费模 式基金 转换业 务的情 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 三)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42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每 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 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3 九、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资 的 金融工 具,包 括现金 ,通 知存 款,短期 融资 券(包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协议存款 和大 额存单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债 券回 购,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 (或回 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中 期票据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 其 他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在不 改变 基金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金 风险收 益特征 的条 件下,本 基金 可参与 其他货 币市场 基金的投 资,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货币 市场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 未来若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单 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具 体投资 比例 限制按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 货 币市场 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 在控 制利率 风险、 尽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前 提下, 提高基金收益。 在投资 管理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将基 于“定 性 与定量 相 结合 、保守 与积 极相 结合”的 原则 ,根据 短期利 率的变 动和市 场格 局的变化 ,采 用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44 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 国家宏 观政策 (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 政策等 )的深 入研究 以及 对央 行公开市 场操 作、资 金供求 、资金 流动性 、货 币市场与 资本 市场的 资金互 动、市 场成员特 征等 因素的 客观分 析,合 理预期 利率 变化趋势 ,并 据此确 定投资 组合的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 观经济 和利率 预期 分析, 在合 理运用 量 化模型 的基础 上,动 态确 定并 控制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具 体而言 ,在 预计市场 利率 上升时 ,适度 缩短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 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以短期 金融工 具作 为投资 对象 ,基于 对 各细分 市场的 市场规 模、 交易 情况、各 交易 品种的 流动性 、相对 收益、 信用 风险以及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要 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 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 售日不超过397 天以内的债券, 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 券市 场 收益率 曲线 的动态 变化 以及隐 含 的即期 利率和 远期利 率提 供的 价值判断 基础 ,结合 对当期 和远期 资金面 的分 析,寻求 在一 段时期 内获取 因收益 率曲线变 化而 导致的 债券价 格变化 所产生 的超 额收益。 本基 金将比 较分析 子弹策 略、哑铃 策略 和梯子 策略等 在不同 市场环 境下 的表现, 构建 优化组 合,获 取较高 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 金市场 由交易 所市 场和银 行间 市场构 成 。由于 其中的 投资群 体、 交易 方式等市 场要 素不同 ,使得 两个市 场的资 金面 、短期利 率期 限结构 、流动 性都存 在着一定 的差 别。本 基金将 在充分 论证套 利机 会可行性 的基 础上, 寻找 合 理的介




















45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 资群体 存在一 定的 差异性 ,对 期限相 近 的交易 品种同 样可能 因为 存在 流动性、 税收 等市场 因素的 影响出 现内在 价值 明显偏离 的情 况。本 基金将 在保证 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 市场利 率下跌 或者 利率走 势平 稳时, 通 过将剩 余期限 相对较 长的 短期 债券进行 正回 购质押 ,融资 后再购 买短期 债券 。在融资 成本 低于短 期债券 收益率 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 体投资 品种的 市场 特征, 采用 持续滚 动 投资方 法,以 提高投 资组 合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 化模型 的分析 结果 ,识别 出被 市场错 误 定价的 债券, 进而采 取适 当的 交易以获 得收 益。一 方面, 可通过 利率期 限结 构分析, 在现 金流特 征相近 且处于 同一风险 等级 的多只 债券品 种中寻 找更具 投资 价值的品 种; 另一方 面,通 过对债 券等级、 债券 息票率 、所在 行业特 征等因 素的 分析,评 估判 断短期 风险债 券与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 场利率 的波动 性特 征,利 用关 键市场 时 机(例 如:季 节性因 素、 突发 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 收益。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 市场资 金面分 析以 及对申 购、 赎回变 化 的动态 预测, 通过现 金库 存管 理、回购 的滚 动操作 和债券 品种的 期限结 构搭 配,动态 调整 并有效 分配基 金的现 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四 )投资决策与 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金 的大 类资产 配 置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46 基金经 理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投 资范围 内 制定并 实施具 体的投 资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 易室设 立债券 交易 员,负 责执 行投资 指 令,就 指令执 行过程 中的 问题 及市场面 的变 化对指 令执行 的影响 等问题 及时 向基金经 理反 馈,并 可提出 基于市 场面的具 体建 议。集 中交易 室同时 负责各 项投 资限制的 监控 以及本 基金资 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决定 基金投 资的 重大决 策 。基金 经理在 授权范 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 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 变 化,或 者中 国人民 银 行调整 或停止 该基准 利率 的发 布,或者 市场 中出现 其他代 表性更 强、更 科学 客观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于 本基金 时,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本基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低风险 品种。 本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47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 含AAA 级);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以及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托 管人资 格的商 业银 行。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不包 括本基金 投资 于有存 款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以 提前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失的 银行存 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 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48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 于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49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调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 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产 ( 含银行 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 、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包 括 债券的 面值和 折溢价 ;贴 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 余期限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0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日 的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允许 投资的 含回售 条款 债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售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短 期 融资券到 期日 所剩余 的天数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限 的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小 数 点后四 舍五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基金的投 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1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 资 920,803,614.39 36.77 其中: 债券 920,803,614.39 36.77








资产 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551,504,863.29 61.96 4 其他资产 31,617,565.29 1.26 5 合计 2,503,926,042.97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14.69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385,998,901.00 18.24 其 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报告 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为报 告期内 每个交 易日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 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111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 过120 天情 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 天的情况。 (2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0.39 18.24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52 2 30 天(含)—60 天 16.54 -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7.02 -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40.66 -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22.21 - 其中: 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合计 116.81 18.2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0,273,115.88 7.57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60,273,115.88 7.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 短期融 资券 760,530,498.51 35.93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920,803,614.39 43.51 10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40230 14 国开30 900,000.00 90,184,252.75 4.26 2 041560013 15 陕有色CP001 500,000.00 50,491,491.57 2.39 3 041569006 15 鲁西化工CP001 500,000.00 50,153,900.12 2.37 4 041553032 15 国投新集CP001 500,000.00 50,002,651.04 2.36 5 071503008 15 中信CP008 500,000.00 49,999,124.56 2.36 6 011520003 15 中铝SCP003 500,000.00 49,983,643.07 2.36 7 041572012 15 宁夏国资CP001 500,000.00 49,981,878.83 2.36 8 011599712 15 山钢SCP006 500,000.00 49,977,466.63 2.36 9 120322 12 进出22 400,000.00 39,997,081.49 1.89 10 011599305 15 河钢SCP001 400,000.00 39,995,699.24 1.89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偏离




















53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23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2688%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1832% 报告期内每 个交易 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2368% 注:以上数据按工作日统计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 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 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声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基 金 不 存 在该 类 浮 动利 率 债 券的摊 余 成 本 超 过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20 %的情况。 (3 )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24,958,454.15 4 应收申购款 6,659,111.1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1,617,565.29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54 因四舍五 入原 因,投 资组合 报告中 市值占 净值 比例的分 项之 和与合 计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5.7-2014.12.31 3.3354% 0.0025% 0.2324% 0.0000% 3.1030% 0.0025% 2015.1.1-2015.9.30 3.2253% 0.0042% 0.2654% 0.0000% 2.9599% 0.0042% 2014.5.7-2015.9.30 6.6682% 0.0036% 0.4978% 0.0000% 6.1704% 0.0036% 2 、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 富 国富钱包 货币市场 基金 累计 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 对比图




















55 注:1.截止日期为2015 年 9 月30 日。 2.本基金于 2014 年 05 月 07 日成立;建仓 期 6 个月,即从 2014 年05 月07 日至 2014 年11 月0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56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销 售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有资 产产生 的 债务 相互 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7 十二、基金 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 易日。 (二 )估值方法 1、本基 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即估值 对 象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实际 利率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平 均摊 销,每 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发生 重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生 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一 估值日 ,采 用估值技 术, 对基金 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8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59 有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如 果 由 于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60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3 项条款 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 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1 十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 分配、 按日 支付 ” 。本 基金根 据每 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为 基准, 为投资 人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全部 分配 ,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 资人 基金份 额;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时, 则保 持投资 人基金 份额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将采 取必要 措施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益小 于零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益 分配 。每个 开放 日公告 前 一 个开 放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62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 本基 金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 十八 部分。




















63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 本基 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25% ,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 末,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延 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 行。




















65 十 五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6 十 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基




















67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体上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 式为:




















68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 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69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 理费、 托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70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 告 在《基 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71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72 十七、风险 揭示 (一 )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指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 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 ,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险 )互为 消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 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技 能 、经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可 视为一 种综 合性风 险, 它是其 他 风险在 基金管 理和公 司整 体经 营方面的 综合 体现。 中国的 证券市 场还处 在初 期发展阶 段, 在某些 情况下 某些投 资品种的 流动 性不佳 ,由此 可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收益的 实现 。开放 式基金 要随时 应对投资 者的 赎回,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金 ,或 者变现 为现金 时使资 金净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都 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平 。尤 其是在 发生巨 额赎回




















73 时,如果 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差,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 整 的 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四 )特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货币市 场工 具,可 能面 临较高 流 动性风 险以及 货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系统 性风 险。货 币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影响 基金的再 投资 收益, 并影响 到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 的变动 。同时 为应对 赎回进 行资 产变现时 ,可 能会由 于货币 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 ) 操作或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在 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内 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 的各种 交 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 交易的 正常进 行或者 导致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公 司、注 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4 十 八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 的存续 期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1)连续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100 人的; (2)连续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 并的方 式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合 并 其他基 金、本 基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并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为新的 基金 等方式。 本基 金吸收 合并其 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 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 其他基金 (以下简称 “其他基金” ) 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 他基金的 合并 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发 布本基 金拟与被 合并 基金进 行合并 的预公 告,公 告应 包括本次 基金 的合并 方案, 同时需 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尽快 召开 其他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与 本基 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 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与本 基金 合并的 事项已 经其他 基金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且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就 本基金 具体合 并事宜 ,依 照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 披露 合并后 基金的 基金合 同或基 金合 同修正案 ,明 确实施 安排, 说明对 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 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




















75 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 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 或合并实 施前 ( 若无 需发布 合并预 公告的 )的 合理时间 内暂 停本基 金的日 常申购 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 说 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 及基金合 并操 作的具 体起止 时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并 前的指 定期限内 (该 期限不 少于二 十个工 作日, 具体 期限在公 告中 列明, 以下简 称 “指 定期限 ”)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 持有的 本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可接受 转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选择行使上述任 一一项选择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 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 的,基金 管理 人免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或转 换时应支 付的 赎回费 或转换 费(包 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定期 限内的 单个开 放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仍应全 额 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但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对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 得晚于合并完成之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 指定期限届满, 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 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76 4、 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 由此产 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 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 被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的,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理将 按照其 他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合 并后新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6、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 的;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77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8 (七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九)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基 金引起 本 基 金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可不予 变现和 分配, 并入其 他基 金或新 基金资 产 中。本 基金的 债权 债务由 合并后 的基金 享有和 承担。 本基金 清算 的其他 事项按 照基 金合同的其他 约定执行。




















79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及 国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3)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所 、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8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81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82 1)自《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83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84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8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下 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86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87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 体 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等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88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份 额应 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 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 后、六 个月 以内,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89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 方式授 权其代 理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在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90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91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92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 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93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8、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 债权 债务由 合并后 的基金 享有和 承担 。本基金 清算 的其他 事项按 照基金 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 )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 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北 京市,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94 争议处 理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95 二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行 业拆借 ;买 卖、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




















96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投资于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资 的 金融工 具,包 括现金 ,通 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包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协 议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资 产支 持证券 、中期 票据,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 其 他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在不 改变 基金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金 风险收 益特征 的条 件下,本 基金 可参与 其他货 币市场 基金的投 资,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货币 市场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具体投资比例 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同 业存单 的,在 不改 变 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具 体投资 比例 限制按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② 可转换债券; ③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97 ④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不含AAA 级) ; ⑤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①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②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④除发 生巨额 赎回情 形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⑤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⑥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⑦存款 银行仅 限于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格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以 及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托管 人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于定期 存款( 不包 括 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⑧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⑨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98 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ii)根 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期 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iii)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调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99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名 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或 不定 期对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手的 名单 进行更 新,名 单中增 加或减 少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 双方原 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单 内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100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 的有 利于信 用风险 控制 的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 理人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 并负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若未履 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定 的时间 内仍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予 以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 的规 定,制 定严格 的关于 投资中 期票 据的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书 面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依据上 述文 件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风 险、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 比 例限制的 执行 情况。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以及 本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相关托 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并及时 改正。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如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实履 行监 督职责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1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行 定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 及存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 等流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以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的监 督 应依据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 符合 条件的 存款银 行的名 单执行 ,如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将基金 资产投资 于该 名单之 外的存 款银行 ,有权 拒绝 执行。该 名单 如有变 更,基 金管理 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102 纠正,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 日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 人合 理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 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103 查,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予协 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 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除依 据法律法 规规 定、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 约定 及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投资所 需的 其他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机 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




















104 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 为本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户 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文件 。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应聘 请具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出 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备 案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 基 金的银行 存款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刻制、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105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人 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属 于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本 原件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上。对 于无 法取得 二份以 上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 真 件,未 经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件 不得转 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106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 值,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构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定 期或不 定 期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 式 本合同 及本合 同 项下 各方 的权利 和义 务适用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法律( 为本 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07 争议处 理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08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交易资 料的寄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并 定制对 账单服 务 的 投资者, 或在 第四季 度有交 易、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二 )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除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和代 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办理 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固 定 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 免费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 信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 信息 、富国 周刊、 公告信 息、月 度、 季度电子 对账 单等, 基金管 理人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 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 )网络在线服 务 投资者 通过基 金账户 号和 查询密 码登 录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客 户服务 ”栏 目, 可享有账 户查 询,信 息定制 ,资料 修改, 投资 刊物查阅 ,在 线咨询 等多项 在线服 务。 (六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 座席服务,投资




















109 者可以通 过该 热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诉 、信 息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 )客户投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投诉 栏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 二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1、2015 年5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期报告的更正公告》 。 2、2015 年5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淘宝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5 年6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关于在京东电商平台 开通富国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 告》 。 4、2015 年7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5、2015 年8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京东官方旗舰店基金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6、2015 年8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在直 销网 点开展 转换费 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7、2015 年10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聘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110 8、2015 年10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 站发布《 关于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开展 在售 基金支 付宝客 户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三、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 阅、复 制。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1 二十四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富国富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 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富国 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注册富国 富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 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