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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新材料(001158)

工银新材料: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5 年3 月10 日证监 许可 【2015 】381号文 注册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4 月28 日正式 生效 ,自 该日 起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 场基金 。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基 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新 材料 新能 源 行 业股 票,其 风险 高于 全市场 范围 内投 资的 股票 型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 中 小板 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但 不限 于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等) 、债 券回 购、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股指 期 货 与 权 证等 金 融衍 生 工具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80% –95%, 其中 ,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 的新 材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占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 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10 月27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3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2 九、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基 金的 业绩 .............................................................. 5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5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9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工银 瑞 信 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 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新 材料 新能 源行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新 材料 新能 源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新材 料 新能源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银 瑞信新 材料 新能 源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工 银瑞 信新 材料 新能 源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 信贷( 香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任 香港首 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联 席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人 银行 和财 富管 理部 与投资 银行 部 的各项 业务 。他 目前 还是 亚太地 区资 产管 理副 主席 以及 亚 太地 区管 理委 员会 成员。Harvey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先生从 事投 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业 务长 达27 年, 在亚 太区工 作达15 年 ,拥 有对 新兴市 场 和 亚太区 的丰 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Harvey 先生 在瑞 士 信贷集 团工 作了13 年 ,曾 在多个 地区 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 Harvey 先 生还 担任 过亚 洲 (不 含日 本 ) 投 资银 行部 和 固定收 益部 主管 。Harvey 先生是 瑞士 信贷集 团全 球新 兴市 场固 定收益 业务 的创 始人 ,曾 担任过 多项 高管 职务 ,负 责澳大 利亚 、 非洲、 日本 、拉 美、 中东 、土耳 其和 俄罗 斯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 莹女 士,董 事,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工 商银 行集 团派 驻子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家、 专职派 出董 事, 于2004 年11 月获 得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 国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院 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高等研 究院 院长 , 美国 德 州 A&M 大 学经 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 席教 授 。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 划 ” 入 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 家,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 江学者 讲座 教授 , 曾任 上 海市人 民政 府 特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 留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 2006 年 被 《 华尔 街电讯 》 列为 中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 究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 励机制 设计 、 中国经 济等 。 孙 祁祥 女士,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院院 长,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享受 国务 院政 府特 殊津贴 专家 。兼 任北 京大 学中国 保险 与社 会保 障研 究中心 主任 , 中国金 融学 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常务 理事 ,中 国保 险学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校 经济 学 类学科 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员 ,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 会董事 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 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 任亚 太风险 与保 险学 会主 席、 美国国 家经 济研 究局 、美 国印第 安纳 大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 香 港 大学访 问学 者。 在 《经 济 研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 论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 和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 , 独 立董事 ,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 (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 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 入职 中国 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 入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财 务会计 部副 总 经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制改革 办公 室战 略引 资与 上市处 副处 长、 战略 管理 与投资 者关 系 部战略 发展 与合 作处 副处 长、处 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战 略管 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专 家。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 士信贷 集团), 先后 担任 全 球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助 理副 总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部副 总裁 、 中国区 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资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现任 资产 管理 中国 区 负责人 。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4 月至2005 年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 任机构 产 品部总 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2015 年7 月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 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安乐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国信 证券经 济研 究所 担任 资深 分析师 , 国 信 证券 资产 管 理总部 担任 投资 经理 、 研 究员 ;2010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权 益 投资部 总监 。2011 年 11 月23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主 题策略 混合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精 选平 衡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高 端制造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新 材料 新能 源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 21 日至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16 日至2012 年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定 期 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薪 金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1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任 权 益投 资 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16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 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 任 工银 瑞信 保本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9 月19 日 起至 今担 任 工 银瑞 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黄安乐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剑峰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 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 义务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人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 结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 验,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险 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稽 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 下设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负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选 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格 、独 立 董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或 董事 会 批准。 公 司管 理层在 总经 理领 导下 ,认 真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战 略,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的重 要决 策, 执行 委员会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投 资和 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基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合 法合 规性 、有 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执 行委 员会 下属 的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危机 情况 进行 评估 ,制 定危机 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的 重大 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括 自我 控制 、职 责分 离、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 格授 权、 资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控 制活 动体现 为: 自我 控制 以各 岗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防 线。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在 相关 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一 部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分 发挥 督 察长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立 内部 控 制的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向 的信 息交 流途 径, 形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公 司 治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其 中监 察 稽核人 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监 督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 维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 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刘 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 于 1988 年8 月, 是经 国务 院、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的 首批 股份 制商业 银行之 一 , 总 行设 在福 建 省福州 市 ,2007 年2 月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190.52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 业银 行始 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 客户提 供全 面、 优质 、高 效的金 融服 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达 4.41 万亿 元, 股 东权 益 2579.34 亿元 , 全 年实 现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471.38 亿元。 2014 年 兴业 银行 市场 地位 和品牌 形象 稳步 提升 ,稳 居全球 银行 50 强( 英国 《 银行家 》杂 志排名 ) 、 世界 企 业 500 强 (美 国 《 财富 》 杂志 排名 ) 和 全球 上市 企业200 强 (美 国 《 福布 斯》杂 志排 名) 行列 。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下 设综 合管理 处、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管 理 处、 科 技支 持 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营 管理 处等 处室 ,共有 员 工 100 余人 ,平 均年 龄 31 岁, 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 26 日取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准 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截止2015 年 9 月 30 日, 兴业 银行 已托 管开 放 式基 金 53 只, 托管基 金财 产规 模2093.37 亿元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稽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核监察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审计部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 导和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立 、专 职的 稽核 监察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和 能力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 托管 部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2 ) 独 立性 原则 : 资产 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 稽核 监察 处, 该处 室保 持高 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各 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 操作 性。 (5 ) 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 财务 严格 分开 ;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 行相应 修改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应 当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控 制约 束 的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7) 审慎 性原 则。 内 控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托 管业 务经营 管 理 必须 按照 “ 内 控优先 ”的 原则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 务时, 做到 先期 完成 相关 制度建 设; (8 ) 责 任追 究原 则 。 各 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 确的 责任 人, 并按 规定 对违 反制 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度 建设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稽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范围 、 投 资组 合比例 、 投 资 限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 金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 的 计算、 收益 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 人: 张宏 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1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3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14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1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6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 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17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0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1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2 )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 美中 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23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大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4 )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25 )万 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26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7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联系电 话:021-2069194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8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29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0 )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1 )中 国国 际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32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中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cifcofund.com (33 )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曙 光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 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34 )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5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36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7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 8.gw.com.cn/ (38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9 )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 40)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2)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3 )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 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44 ) 汉口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武 汉)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45 )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路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道177 号中 海 国际中 心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46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负 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 3 月 10 日证 监 许可 【2015 】 381 号文 予 以注 册 。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5 月13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5 月13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遇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 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受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申购 时 ,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网 点 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 购费 )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1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基 金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期 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1 年以 365 天计 ) 。 赎回 费率随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3 、赎 回费 用 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 0 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 5 0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2,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基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 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介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 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我 国节能减 排和产业升级的 背景下, 以新能源、新材 料行业为 投资主题,重点 关注 具备竞 争优 势的 企业 ,精 选个股 ,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同时 ,力 争通 过主 动管 理实现 超越 业 绩基准 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 中 小板 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但 不限 于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等) 、 债 券回 购 、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 款、 股指 期货 与 权 证 等金 融 衍生 工 具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 本基 金投资 于本基 金界 定的 新材 料新 能源行 业股 票 占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是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运行规 律的 研究 ,基 于定 量与定 性 相结合 的宏 观及 市场 分析 , 确 定组 合中 股票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比例 , 规避系 统性 风险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在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金 主 要考虑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 括 PMI 水平 、GDP 增长 率 、M2 增长 率及趋 势、PPI 、CPI 、利 率水平 与变 化趋 势、 宏观 经济政 策等 ,来 判断 经济 周期目 前的 位 置以及 未来 将发 展的 方向 。 在经济 周期 各阶 段, 综合 对所跟 踪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市场 指标 的分 析, 本基 金对大 类 资产进 行配 置的 策略 为: 在经济 的复 苏和 繁荣 期超 配股票 资产 ;在 经济 的衰 退和政 策刺 激 阶段, 超配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力争 通过 资产 配置获 得部 分超 额收 益。 (二) 股票 选择 策略 1、新 材料 、新 能源 行业 的 界定 新材料 行业 包括 稀土 功能 材料 、 高 性能 膜材 料、 特种 玻璃 、 功 能陶 瓷、 半导 体照 明材料 、 高品质 特殊 钢材 、 新型 合 金材料 、 工程 塑料 等先 进 结构材 料 、 碳 纤维 、 芳纶 、 超 高分 子量 聚 乙烯纤 维等 高性 能纤 维及 其复合 材料 、 纳米 、 超 导、 智能等 共性 基础 材料 ; 新 能源行 业包 括 核能 、 太 阳能 光伏 光热 发 电、 太阳 能热 利用 、 风 力 发电 、 智 能电 网、 生物 质 能。 本 基 金界 定 的新材 料、 新能 源行 业包 括以下 三类 公司 :1 )属 于 中证全 指一 级行 业能 源指 数与材 料指 数 的成分 股的 上市 公司 ;2 ) 属于中 信证 券一 级行 业指 数中分 类石 油石 化、 钢铁 、有色 金属 、 基础化 工 、 建 材、 煤炭 行 业的上 市公 司 , 经 过产 业 升级与 技术 改造 , 未来 可 以提供 的产 品或 服务隶 属于 新材 料、 新能 源行业 的;3) 当前 非主 营 业务提 供的 产品 或服 务 隶 属于新 材料 、 新能源 行业 ,且 未来 这些 产品或 服务 有望 成为 主要 收入或 利润 来源 的公 司。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调 整相关 指数 的成 分股 或中 信证券 调整 行业 分类 , 或 者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更 适当 的新 材料 、 新 能源 行业 划分 标准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上述 行业 的界定 方法 进 行变更 并及 时公 告。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界定 新材 料、 新能 源行 业的 方法 调 整或者 原新 材料 、 新能 源 行业类 上市 公司经 营发 生变 化不 再属 于新材 料 、 新 能源 行业 等 , 本基金 持有 的上 述行 业股 票的比 例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将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之 内进行 调整 。 2、个 股投 资策 略 ? 公司经 营状 况评 估 新材料 、 新能 源产 业链 长 、 结 构复 杂 、 技 术先 进、 市场开 放程 度高 , 是典 型 的高技 术产 业,具 有技 术密 集、 附加 值高、 创新 变化 快、 上市 公司差 异大 、成 长空 间大 等特点 。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上 市公 司的产 品创 新能 力 、 技 术 壁垒 、 公 司治 理等 多方 面 , 判 断公 司 的核心 价值 与成 长能 力, 选择具 有良 好经 营状 况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产品创 新能 力方 面 , 选 择 具有较 强研 发团 队 , 研 发 投入高 和市 场转 化能 力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技术壁 垒方 面, 选择 进口 替代、 专业 性强 ,技 术壁 垒高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公司治 理方 面, 选择 公司 治理结 构规 范, 管理 水平 较高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 行业地 位与 竞争 优势 分析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的 关键 。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取 决 于企业 战略 、 产品 创新 能 力、 经营 管理 水平 等多 方 面因素 。 本基 金认 为, 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企业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点 : 1)已 建立 起市 场化 经营 机 制、决 策效 率高 、对 市场 变化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2)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 适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3)在 行业 内拥 有成 本优 势 、产品 质量 优势 、品 牌优 势或其 它特 定优 势; 4)具 有较 强行 业发 展趋 势 判断能 力或 引领 行业 发展 能力。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 上述 特 点的企 业 , 能 够在 行业 内 保持持 续的 竞争 优势 , 并 给 投资 者带 来良好 回报 ,从 而是 本基 金重点 投资 的对 象。 ? 财务分 析 从资产 流动 性 、 经 营效 率 、 盈 利能 力等 方面 分析 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 考 察企 业 持续发 展能 力 , 并 力图 通 过公司 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联 关系 , 剔除 存在 重 大陷阱 或财 务危 机的公 司 。 本 基金 将对 那 些财务 稳健 、 盈利 能力 强 、 经 营效 率高 、 风 险管 理 能力强 的金 融企 业给予 较高 的评 级。 ? 投资吸 引力 评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 市 现率 、 市销 率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 净 资产 收 益率 、 销 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其他 指标 对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 综合 评估 。 在 综合 评 估的基 础上 , 确定 本基 金 的 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只 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金 流折 现模 型(DCF 模型 、FCFF模型、DDM 模 型等 ) 等方 法评 估公 司股票 的合 理内 在价 值 , 同时结 合股 票 的市场 价格 ,选 择最 具有 投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合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全面 研 究 GDP 、物 价水 平、 就业 以及 国 际收支 等主 要经 济变 量 , 分析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并 预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 金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 及结 构,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综合 分析 市场 利率 和信用 利差 的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变动趋 势, 采取 利率 策略 、信用 策略 、久 期调 整、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和券 种配 置等积 极投 资 策略, 把握 债券 市场 投资 机会, 以获 取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四)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 期货市 场的 分析 , 发挥 股 指期货 杠杆 效应 和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 采 用 股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 分现货 , 获取 市场 敞口 , 投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 基 金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 为 避 免市场 冲击 ,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并 解 除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完 成 现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 卖出现 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 现货 全部 清仓 后 将股指 期货 平仓 。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中 , 将定 期测 算 投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 投 资组 合beta 的 稳 定性 , 精 细化确 定投资 方案 。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或 增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或者 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隐 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标 的证 券 价格走 势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 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 避险交 易组 合, 力求 取得 最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六)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主 要包 括资 产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并辅 助 采用蒙 特卡 洛 方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1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 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 数收益率×40% +中 证 全指 一 级 行 业 材 料 指 数 收 益率 ×40% +中 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20%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2 、 选择 理由 中证全 指一 级行 业能 源指 数和中 证全 指一 级行 业材 料指数 较好 的反 映了 新能 源与新 材 料行业 的股 票市 场总 体趋 势,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新能 源、 新材 料行 业股票 投资 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 债综 合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该 指数 旨在综 合反 映 债券全 市场 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报 情况 。该 指数 涵盖 了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 场,成 份券 种 包括除 资产 支持 债和 部分 在交易 所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以外的 其他 所有 债券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 代表 性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体 走势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80-95% , 本 基金 对 中证 全 指一级 行业 能源 指数、 中证 全指一 级行 业材 料指 数 和 中债综 合指 数分 别赋 予 40% 、 40% 和 20% 的权重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特性。 如果 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基金 是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收 益及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风险 水平 较高 的基 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新能 源与 新材 料行 业股 票,其 风险 高于 全市场 范围 内投 资的 股票 型基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 –95% ,其中 ,本 基金 投资 于本 基金界 定的新 材料 新能 源行 业股 票资产 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 ;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界 定新材 料、 新能 源行 业的 方法调 整或 者原 新材 料、 新能源 行业 类上 市公 司经 营发生 变化 不 再属于 新材 料、 新能 源行 业等, 本基 金持 有的 上述 行业股 票的 比例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将 在三 十个 工作日 之内 进行 调整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0% –95%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报告 期 为2015 年7 月1 日起 至9 月 30 日止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939,742,989.97 91.09 其中: 股票


2,939,742,989.97 91.0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6,226,377.43 5.46 8 其他资 产


111,410,350.65 3.45 9 合计





3,227,379,718.05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39,742,989.97 91.6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39,742,989.97 91.69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136 信维通 信 11,000,062 305,471,721.74 9.53 2 002108 沧州明 珠 16,000,946 239,054,133.24 7.46 3 300398 飞凯材 料 4,670,773 237,602,222.51 7.41 4 002364 中恒电 气 9,430,031 174,738,474.43 5.45 5 300053 欧比特 5,000,010 149,000,298.00 4.65 6 002690 美亚光 电 5,137,109 140,140,333.52 4.37 7 002049 同方国 芯 4,499,932 138,147,912.40 4.31 8 002450 康得新 4,500,009 136,305,272.61 4.25 9 000559 万向钱 潮 7,000,872 135,676,899.36 4.23 10 002407 多氟多 3,500,782 127,953,582.10 3.99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未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61,633.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079.9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009.08 5 应收申 购款 106,732,628.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9 合计 111,410,350.65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以来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4.28-2015. 9.30 -31.60% 4.42% -29.37% 2.76% -2.23% 1.6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今 -31.60% 4.42% -29.37% 2.76% -2.23% 1.66%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5 年4 月 28 日 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注: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4 月28 日生 效。 截 至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 尚处 于建仓 期。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建仓 期满,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应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资 限制 的规 定: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其 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十一 、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款 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3 )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 、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6 、 如 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 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 及登 记 机 构 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仲 裁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垫付 , 运作 后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8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 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 、 证券 市场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80% –95% , 其中 , 投资于 本 基金界 定的 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发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 加 强 对市场 、 上市 公 司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深 入研 究, 持续 优化 组合配 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2 )本 基金可 参与股 票申购 ,由于 股票发 行政策 、 发行机制 等影响 新股发 行 的因素变 动,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资 产 配置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水 平 。 另 外, 发 行股票 的配 售比 例、 中签 率的 不确 定性 , 或其他 发售 方式 的不 确定 性, 也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 更多的 不确 定因 素。 (3 )本 基金可 投资股 指期 货,股指 期货采 用保证 金 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 易具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 可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 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有 人可登 录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 户”栏 目,输 入开 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 入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 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质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人 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 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 自动语 音 服务,客 户可通 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 电话 (按 “6 ” )发 送邮 件或 留言 ,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包 括: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撤 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 务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 通 过电话 交易 系 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方便客 户随时 随地办理基金交易 业务。 两种方式满足不同 客户的 需要。1 、 手机APP 客 户端 : 操 作简 单 、 应用 灵活, 客户 可随 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 户端 办理 业务。 下载 方 式: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工 银 瑞信官 网上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 等渠 道搜 索下载。2 、手机WAP :互动性强、信息完备,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访问手机WAP 网站 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和 查询最 新基 金信 息。 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 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 话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次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期间 ,本基 金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如下 : 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2015-04-28 ; 2 、工银瑞信新 材料新能源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转 换、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05-08 ; 3 、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 从业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2015-05-12 ; 4 、关于增加华 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工银瑞 信新材 料新能源行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05-21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5 、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 加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网 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5-28 ; 6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2015-06-02 ; 7 、 关于增加信 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工银瑞 信新材 料新能源行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06-02 ; 8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隆 基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2015-06-27 ;


9 、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 金销售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6-30 ; 10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 、 高管 及 基金经 理投 资旗 下基 金相 关事宜 的 公 告 ,2015-07-06 ; 11 、工 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于在 “京 东金融 ”平台实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2015-07-07 ; 12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直销 电子 自助 交易系 统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 2015-07-08 ; 13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015-07-08 ; 1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汉 口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 构 并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7-21 ; 15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住所 变更 的公 告,2015-07-30; 16 、 关于 增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新材料 新能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08-03 ; 17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平 安证 券申 购、 定投 申购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8-11 ; 18 、工 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于在北 京京东世 纪贸易有限公司 “ 京东金 融”平台 实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8-13 ; 19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8-13 ; 2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金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告 ,2015-08-19 ; 2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2015-09-16 ; 2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 机 构并 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2 ;





23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6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申请的 注 册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新 材料 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新 材料 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五 年十二 月十一 日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5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6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7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8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 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9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所需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0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设立 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 除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以外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1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增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 构、 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8)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范 围 内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9)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2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3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 式 或大 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4 人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 面、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 明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5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6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7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本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8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和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9 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 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有价 证券 ;买 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资产 托管 业 务;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以 上范 围凡 涉及国 家专 项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0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1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 中 小板 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但 不限 于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 易 可转 债、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等) 、 债 券回 购 、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 款、 股指 期货 与权证 等金 融衍 生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新材料 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占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其中 , 基金投 资于 新 材料与 新能源 行业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界定新 材料 、 新能源 行业 的方 法调 整或 者原新 材料 、新 能源 行业 类上市 公司 经营 发生 变化 不再属 于新 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等, 本基 金持有 的上 述行 业股 票的 比例低 于非 现金 基 金 资产 的80% ,本 基 金将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之内 进行调 整;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2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80%-95%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本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 理人 每一 年度 对股 票池中 的股 票调 整一 次, 并在不 迟于 调整 前 的 2 个 工作日 , 将更新 后的 股票 池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此进 行该 项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十二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4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损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 )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流 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通 受限 证 券的投 资比 例, 并在 相关 制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款 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6)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5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7)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 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 责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8、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6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10、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1、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7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 户,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8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其 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 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 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 财 产在内 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 托管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需 要, 为 基金 财产 开立 资金 清算辅 助账 户, 以办理 相关 的资 金汇 划业 务。资 产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户过程 中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并提 供所 需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9 资料 。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算 账户 、期 货资 金账 户,在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获 取交 易编码 。期 货结 算账 户名 称、期 货资 金账 户名 称及 交易编 码对 应 名称应 按照 有关 规定 设立 。 基金托 管人 已取 得期 货保 证金存 管银 行资 格,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基金 托管 人办 理相关 银 期转账 业务 ,基 金财 产的 期货结 算账 户应 在基 金托 管人下 属网 点开 立。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0 7、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1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B、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C、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2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D、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B、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C、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其他 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6 ) 如 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3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人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人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直接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4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直 接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付。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 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 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5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在3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6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和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 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