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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景气(121002)

国投景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12 月更新) 基金管 理人: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重要提 示 国 投 瑞 银 景 气 行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3 月9 日 (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8 号文 ) 批 准 公 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004 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国投瑞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本 公 司 ” ) 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止日期为2015 年10 月29 日 , 其 中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与 基金业绩 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 中国光大银行” ) 于2015 年11 月19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5 年12 月更新) 进 行了复核。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5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 55 八、基金的投资............................................................................................................................. 65 九、基金的业绩............................................................................................................................. 75 十、基金的财产............................................................................................................................. 7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8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9 十六、风险揭示............................................................................................................................. 9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9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3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招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投瑞银景气 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本基金:指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 国投瑞银 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订及补充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 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 日: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 销售机构 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全部或部 分转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情 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即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通过该 销售机 构 交易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景 气 行 业 : 是 指 预 期 行 业 平 均 增 长 率 大 于GDP 增 长 率 的 行 业 , 包 括 政 策 景 气 行 业和经济景气行业 先锋价值股: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 险低、预期股息回报率较高、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股票 先锋成长股: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 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 险低、具有良好的盈利成长性和合理市盈率的股票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 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 :2002 年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 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 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 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 ,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 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 产管理公司中国 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 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 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 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 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 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 豪 (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 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 、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 主板上市)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独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 立董事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市国资委任命) 。曾 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 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 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 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 球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 管理职位。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 负责人。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 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 审计师(CIA) 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 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 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 投瑞 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 (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包爱丽女士, 副总经理 ,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 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 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 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 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 员,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晗先生, 中国籍,南京大学理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行业研究员,2007 年9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2014 年 7 月24 日起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1 月 22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14 日起兼任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创新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于 2011 年 7 月21 日至 2014 年7 月23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 孙文龙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5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 年7 月 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4 年4 月22 日至2015 年 1 月22 日任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12 月 3 日至2015 年 1 月22 日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23 日起任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3 月14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稳健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伍智勇先生,中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4 年证券从业经 历。2011 年3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4 年12 月3 日至 2015 年 5 月22 日期间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5 月 23 日起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马少章先生,2011 年 9 月 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 袁野先生,2007 年 3 月 16 日至 2011 年 9 月 2 日; 陈剑平先生:2006 年 2 月 21 日至 2007 年 4 月 27 日; 马志新先生,200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06 年 2 月 20 日; 许翔先生,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8 日; 邢修元先生,2004 年 4 月 29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2006 年 2 月 21 日至 2007 年 1 月 31 日。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名、职务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召集人:袁野先生, 副总经理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 研究部 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 ,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 )总经理和 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 报告; 7、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提议召开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2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 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 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 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 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 务联系 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3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全面 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 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 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 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 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 ;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 中的职责分别是: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4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 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 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 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 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 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 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 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 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 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 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 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 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5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 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 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 公平;交易记录应 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6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 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 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 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 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 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 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 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7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 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 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 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 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 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 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 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 团 股份公司 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 执行董事、行长、 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 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9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 利 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 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 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鹰产 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44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988.06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 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0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 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 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 内控督察体系,设 有 风险管理处, 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 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逐年重 检,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托管部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交易监 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 的安全。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1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 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联系人: 贾亚莉、 曹丽丽 联系 电话:0755-83575993、83575995 传





真:0755-82904048、82904007 客服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 :www.ubssdic.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4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继伟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5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中山东一路12号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6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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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5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841 传真:0512-63969841 联系人:王健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公司网站:www.wjrcb.com (16)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7 联系人:刘芳 客服电话:96016 (内蒙、北京),967210 (深圳、宁波),65558555 (成 都) 公司网站:http://www.bsb.com.cn/ (1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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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95541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8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29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 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 51863323 (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1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978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林武能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吴昊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2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3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联系人:俞驰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3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609015


传真:0571-86811959


联系人:王佳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马晓男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5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6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刘阳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 、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 、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7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5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8 (5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5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39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0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7275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大厦5 楼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6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2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931-48906280 联系人:邓鹏怡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6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3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0 )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 艳 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赵钦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4 公司网站:www.xmzq.cn (7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联系人:王薇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74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马 辉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7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站:www.nesc.cn (7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 010-83991716 传真:010-88086637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77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7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6 传真:0755-82835785 联系人:陈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 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8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8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陆云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8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8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王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省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朱晓超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49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9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汪林林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9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0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9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王巨明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9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8.gw.com.cn (9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周丹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1 (96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 :023-86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9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2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9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10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3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 (010)58785588 传真: (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 楼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昌华、高鹤


联系人: 昌华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4 六、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9 日证监基金字[2004]28 号文批准募集。 自 2004 年3 月 25 日到2004 年4 月27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 共募集 2,195,838,983.26 份基金 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118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4 年4 月29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5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者除外)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前、后端模式)、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 务。详情请查询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安排。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一)条列举。 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经基 金管理人同意,代销机构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 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每 个开放日9:3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有 效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本 基 金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6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在 变 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 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人 应在T 日后1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 申 购 和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 赎 回 款 项 在T+7 日 内 支 付 。 在 发 生 延 期 支 付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销售机构网点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 10 元金额下限的前提 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售机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7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 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投资者选择 红利 转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后端申购业务目前仅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招 商银行 及其代销网 点 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办理后端申购业务的代销 机构,并另行公告。 (1 )前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M<1000 万元 0.3% M ?1000 万元 每笔2000 元 (2 )后端申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持有期 申购费率 1 年以内 1.8% 1 年 —2 年(含 1 年) 1.6% 2 年 —3 年(含 2 年) 0.5% 3 年 以上(含3 年) 0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8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T<1 年 1 年 ?T<2 年 2 年 ?T<3 年 T ?3 年 赎回费率 0.5% 0.35% 0.10%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归入基金财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上 述 费 率 限 额 内 酌 情 降 低 申 购 和 赎 回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费率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和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前端申购 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2 )后端申购 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1.5%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1 )前端申购 模式 前端 申购费用=10,000×1.5%/(1+1.5% )=147.78 元 前端 净申购金额 =10,000-147.78=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2 )后端申购 模式 申购份额 =10,000/1.0500=9,523.81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59 (1 )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2 )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 )前端模式 赎回 金额=10,000×1.0500×(1-0.5% )=10,447.5元 赎回 费=10,000 ×1.0500-10,447.5=52.5元 (2 )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1.8%=181.8元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 -181.8=10,265.7元 赎回费=10,000 ×1.0500-10,265.7-181.8=52.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总值)/基金总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在T+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 投 资 人 在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在T+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0 1、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 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人账户。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占已被接受之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若 发 生 上 述 第 (3 ) 款 的 情 形 , 对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1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 以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2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 处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该 等延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且赎回金额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选择延期或放弃赎回。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 开 放 式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本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 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 、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按《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3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之间(网点)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 投资人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需在转出 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时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相同,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入确认通 知。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 定义


本基金 推出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 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 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 月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 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 方式。


2、 适用投资者 范围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者,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适用投资者范围 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执行。 3、 办理场所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 各销售机构咨询 。 4、业务规则 (1 ) 凡 申 请 办 理 本 计 划 的 投 资 者 须 首 先 在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处 开 立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2 ) 投 资 者 可 到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 时 间 、 固定扣款金额和扣款方式,其中固定扣款金额应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 元(含100 元); (3 ) 销 售 机 构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约 定 的 每 月 扣 款 时 间 、 固 定 扣 款 金 额 和 扣 款 方 式 进 行 扣 款 。 实 际 扣 款 日 即 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日 , 并 以 该 日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 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4 (4 ) 本 计 划 的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 扣 款 日 期 、 扣 款 方 式 和 撤 消 方 式 等 规 则 请 遵 循 有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5、 申购与赎回 费率


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与一般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费率水平相同 。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5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是 :“ 积 极 投 资 、追 求 适 度风 险 收 益 ” ,即 采 取 积极 混 合 型 投资策略,把握景气行业先锋股票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 财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的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 75%~20%和 20% ~75%,其中基 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股票投资的80%。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 上述投资比例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称景气行业,是指预期行业平均增长率大于 GDP 增长率的行业,包括 政策景气行业和经济景气行业。前者是指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引起的预期看涨的行 业,后者是指由经济与行业周期变化、产业结构升级引起的预期看涨的行业。 本基金所称行业先锋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 好、经营管理风险低、盈利稳定成长、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绩 优股票,包括先锋价值股和先锋成长股。 先锋价值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 险低、预期股息回报率较高、具有合理 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股票;先锋 成长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具 有良好的盈利成长性和合理市盈率的股票。 先 锋 价 值 股 票 的 选 取 标 准 是 : (1 ) 行 业 显 著 标 准 , 即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0% ;(2 ) 行 业 地 位 标 准 , 即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不 小 于 行 业 平 均 值 ; (3 ) 市 场 地 位 标 准 , 即 按 流 通 市 值 、 成 交 金 额 和 换 手 率 综 合 排 名 前 列 的 股 票 ; (4)根据预期股息回报率和 1/预期动态市盈率排名综合评分,选取公司基本面好 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 先 锋 成 长 股 票 的 选 取 标 准 是 : (1 ) 行 业 显 著 标 准 : 即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低 于50% ;(2 ) 行 业 地 位 标 准 : 主 营 收 入 不 小 于 行 业 平 均 值 ; (3 )市场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6 地 位 标 准 : 按 流 通 市 值 、 成 交 金 额 和 换 手 率 综 合 排 名 前 列 的 股 票 ; (4 ) 根 据 主 营 利润预期增长率、经营性净现金预期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预期增长率排名综合评 分,选取公司基本面好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积极把握行业投资机会,稳健实现投资收益”。即, 通过系统、严谨、细致的行业、类别资产和单个证券投资价值评估,利用行业轮换 现象,发掘那些增长快的行业,投资这些行业中预期盈利和现金流持续稳定增长、 具有合 理估值或低估值的证券建构并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采取下述手段贯彻这一投资理念: 1 、 采 取 宏 观 和 微 观 分 析 结 合 、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分 析 流 程 结 合 、 定 量 与 定性分析结合的投资研究方法,以行业、类别证券和单个证券投资价值评估为核 心,研判行业经济变化前景与行业景气度、公司预期盈利与现金流成长性以及收益 曲线预期变动,寻求预期盈利持续稳定成长、具有合理估值或低估值的证券建构并 调整投资组合; 2 、 在 行 业 和 证 券 估 值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市 盈 率 、 交 易 量 等 市 场 指 标 , 研 判 行业与类别证券相对价格结构调整动态,把握行业与类别资产轮换现象, 及时合理 调整行业与类别资产配置结构; 3 、 以 预 期 未 来 盈 利 与 现 金 流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前 景 分 析 为 核 心 , 评 估 公 司 投 资 价 值,发掘推动公司股票稳定增值的基本动因,相对不关心资产转让、非正常盈利等 短期因素引致的股价短期波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研判行业景气状况、行业经济变化前景、 股票市场未来走势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变动趋势、以及利率预期和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以下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除现金资产外,本基金所涉及的类别资产配置,主要是景气行业先锋股票 组合 与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配置。 本基金具有积极型股票 —债券混合基金特征,其中,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 金的基准配置比例分别为 75%、20%和 5%,但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两大类盈利性资 产可依据市场风险收益状态进行调整,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 75% ~20% 和 20%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7 75% , 即 : 在 基 准 比 例 基 础 上 , 运 用 优 化 型 动 态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调 整 股 票 与 固 定 收益证券两类资产配置比例,以便在保障固定收益证券组合产生的稳定收益的同 时,灵活地根据股票市场变动趋势,适时跟踪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在牛市时增持股 票,熊市减持股票,获得风险有效控制下的收益 最大化。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市场系统风险的基础上,遵循行业优化配置和行业内部股票优化配 置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以行业和个股相对投资价值评估为核心,遵循合理估值或相 对低估值原则建构股票组合。依据持续的行业和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果调整行业与 个股的配置权重,在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度集中投资于有较高投资价值的景气 行业先锋股票。 (1 ) 在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经 济 景 气 周 期 监 测 的 基 础 上 , 从 经 济 周 期 因 素 评 估 、 行业政策因素评估、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四个方面遴 选景气行业并展开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依据评 估结果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中的不 同行业股票的权重,把握行业轮换投资机会。 (2 ) 通 过 公 司 基 本 面 的 深 度 研 究 和 市 场 面 的 权 衡 比 较 , 在 运 用 主 业 显 著 标 准、行业地位标准和市场地位标准确定有行业代表性的股票初选库后,综合评价公 司经营素质、未来盈利增长前景及盈利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根据成长性和价值 性指标遴选出行业先锋股票备选库。在此备选库的基础上,以未来两年的预期动态 市盈率为主要定量参考指标,结合公司基本面、行业内竞争地位和独特性、股票流 动性和股票市场运行特点,给出各行业先锋股票的投资价值排序评价。最后,依据 相应的投资价值排 序评价确定行业内股票配置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利率预期、收益曲线变动趋势研判,在有效控制 系 统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贯 彻 实 施 以 下 具 体 投 资 策 略 : (1 ) 在 收 益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研 判 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债券投资遵循合理价值或低估值原则建构组合,并以久期管 理为中心,采取利率预期互换策略、收益差互换策略、定息与浮息债互换策略调整 组 合 配 置 结 构 ; (2 ) 根 据 债 券 组 合 头 寸 , 利 用 银 行 间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利 率 差 异 和 市 场短期失衡现象,合理进行无风险或低风险套利,最大化短期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8 (1 ) 考 量 标 的 股 票 合 理 价 值 、 标 的 股 票 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 方 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 2 ) 根 据 权 证 合 理 价 值 与 其 市 场 价 格 间 的 差 幅 即 “ 估值差价 (Value Price)”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 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 )根据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五)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 )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风 险 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 投资决策与操作程序 根据投资管理原则,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 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 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通 过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会 议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利 率 走 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 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2 ) 研 究 部 根 据 自 身 研 究 成 果 , 出 具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分 析 、 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在 遵 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研 究 部 提供的投资建议、其它信息渠道和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构建投 资组合。 (4 )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绩 效 和 风 险 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 要 对 上 述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合理的调整。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69 3、权证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实 行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各 基 金 对 权证的投资,必须在相应的授权范围内操作。超出基金经理授权范围的投资决策, 必须分别经投资部总监、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 行。 (2 )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交 易 程 序 中 , 设 置 有 关 权 证 投 资 交 易 阀 值,确保基金的权证投资符合各项比例限制和授权制度 。 (3 )原则上,各相关基金不得投资沪深 300 成份股以外的公司发行的权证和 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公司发行的权证产品。投资于该限制之外的 权证,必须报 本基金管理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 (4 ) 交 易 部 负 责 具 体 的 交 易 执 行 , 履 行 一 线 监 控 的 职 责 , 监 控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于权证投资比例要求、投资权限等。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权证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6 ) 借 鉴 国 际 通 用 的 权 证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 评 估 权 证 及 其 组 合 风 险 , 并 与 标 的 股票合并风险管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5%×同业存款利率+2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取积极型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具有适度风险回 报特征,其风险收益高于平衡型基金,低于纯股票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 (2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和债券的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75%-20%和20%-75%,其中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 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6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0.5%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3 、4 、7 、8 、9 条 规 定 的 比 例 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1 3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益。 (十) 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53,090,043.16 50.23 其中:股票 453,090,043.16 50.2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51,521,000.00 38.97 其中:债券 351,521,000.00 38.9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540,788.14 10.15 8 其他资产 5,938,902.99 0.66 9 合计 902,090,734.29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922,760.00 0.77 B 采矿业 4,494,947.64 0.50 C 制造业 225,076,205.81 25.1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10,336,221.00 1.15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2 供应业 E 建筑业 26,578,239.00 2.96 F 批发和零售业 5,763,964.00 0.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813,830.50 2.1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55,098,073.19 6.15 J 金融业 48,007,986.87 5.36 K 房地产业 9,860,319.00 1.1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63,261.00 0.3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420,046.15 2.2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809,512.00 1.6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44,677.00 0.44 S 综合 - - 合计 453,090,043.16 50.54 3、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 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475 华光股份 1,697,680 23,835,427.20 2.66 2 601009 南京银行 1,402,237 20,346,458.87 2.27 3 600016 民生银行 2,295,200 19,394,440.00 2.16 4 300136 信维通信 652,500 18,119,925.00 2.02 5 300367 东方网力 300,798 16,955,983.26 1.89 6 300015 爱尔眼科 535,800 14,809,512.00 1.65 7 600986 科达股份 650,700 13,046,535.00 1.46 8 300017 网宿科技 240,300 12,666,213.00 1.41 9 300113 顺网科技 284,006 12,490,583.88 1.39 10 002635 安洁科技 627,415 12,077,738.75 1.35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3 4、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1,521,000.00 39.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1,521,000.00 39.2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1,521,000.00 39.21 5、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50206 15国开06 1,000,000 100,670,000.00 11.23 2 100236 10国开36 1,000,000 100,250,000.00 11.18 3 130228 13国开28 500,000 50,505,000.00 5.63 4 150215 15国开15 500,000 49,990,000.00 5.58 5 130424 13农发24 300,000 30,030,000.00 3.35 6、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4 8、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的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210,951.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20,802.83 5


应收申购款


7,148.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38,902.99 (4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5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 景气行业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 (截止 2015 年 9 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04.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04.12.31 -5.06% 0.58% -12.80% 1.00% 7.74% -0.42% 2005.01.01 至 2005.12.31 7.11% 0.86% -16.35% 1.00% 23.46% -0.14% 2006.01.01 至 2006.12.31 116.19% 1.22% 83.88% 1.05% 32.31% 0.17% 2007.01.01 至 2007.12.31 95.17% 1.65% 107.87% 1.72% -12.70% -0.07% 2008.01.01 至 2008.12.31 -39.33% 1.86% -52.30% 2.26% 12.97% -0.40% 2009.01.01 至 2009.12.31 57.61% 1.08% 66.77% 1.53% -9.16% -0.45% 2010.01.01 至 2010.12.31 3.26% 0.93% -7.52% 1.18% 10.78% -0.25% 2011.01.01 至 2011.12.31 -17.79% 0.79% -18.99% 0.97% 1.20% -0.18%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6 2012.01.01 至 2012.12.31 4.73% 0.81% 6.66% 0.94% -1.93% -0.13% 2013.01.01 至 2013.12.31 10.89% 0.81% -3.36% 1.03% 14.25% -0.22% 2014.01.01 至 2014.12.31 16.63% 0.72% 37.77% 0.89% -21.14% -0.17% 2015.01.01 至 2015.06.30 38.75% 1.58% 21.00% 1.68% 17.75% -0.10% 2015.07.01 至 2015.09.30 -17.07% 2.36% -21.33% 2.48% 4.26%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435.46% 1.19% 149.59% 1.37% 285.87% -0.18% 注:1、本基金属于积极型股 票-债券混合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 7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鉴于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系列指数于 2015 年9 月30 日停止发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以 更 科 学 、 合 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评 价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对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由"5% ×同业存款利率+20%×中信标普全债指 数+75%×中信标普 300 指数"变更为"5%×同业存款利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上述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7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 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的联合名义开设基金证券账户。以上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8 十一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79 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 值。 4、 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 所收盘价估值。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 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 法进行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0 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1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 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2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3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可 采 用 现 金 红 利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选 择 两 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人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 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 但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两日内编 制基金收益分配事项的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4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5 十三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6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条第1款第3 至第7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关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 、赎回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前端、后端)、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和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的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 回 费 用 中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部 分 的 比 例 为 赎 回 费 用 总 额 的25% ,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2、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的规定。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前述费 率 限 额 内 酌 情 降 低 有 关 收 费 水 平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中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7 费率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和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8 十四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公告。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89 十五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由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 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 证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种类、时间和披露方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本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和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 (2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于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内编 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0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15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签订,并向社会 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合同摘要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4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 立的合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托管协议 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网站上。 (5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 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6 )基金募集情况 (7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及其他披露媒介上。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1 (2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 )基金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和基金合同进行编制。定期报告应在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同时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①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②半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③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刊登在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3、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2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扩募; (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3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6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3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4 十六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 由 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深 度 和 宽 度 相 对 较 低 , 交 易 相 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财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 。 7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对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结 构 与 比 较 基 准存在差异,债券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财产的收益可能低于比较基准。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行 业 竞 争 、 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5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 等隐含期权债券 的投资中,具 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转股风 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 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 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 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在买 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较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 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景 气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80% , 由 于 行 业 景 气 与否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变迁、行业政策 等,都会导致 行业的盈利 能力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 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风险 控 制降低景气行业误选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品 种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品 种,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6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7 十七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清算小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99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规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 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7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并 对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 ) 选 择 和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对 其 销 售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如 认 为 基 金 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9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依 据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 份额的赎回; (1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0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并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 设 置 相 应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固 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7 ) 除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 按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 (1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11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1 (19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 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3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但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赔 偿 责 任 及 其他法律责任; (24 )确保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遵守基金合同;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持有并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2 按照规定设立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 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支付到指定账户;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8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 遵守基金合同;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 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 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 )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 )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率 限 额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中 国 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它 情 形。 2、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5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召开方式 (1 )会议召开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④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6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①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ⅰ、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 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ⅱ、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 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 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现场开会的条件。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ⅱ、本人直接或者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 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ⅲ、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ⅳ、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ⅴ、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7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再次开会的提前通知时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通讯开会的条件。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 召开日前10 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由大会召集人负责审议。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8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②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对 于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的 表 决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 票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09 (1 )现场开会 ①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③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终止的程序。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0 基金终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合同于中国证 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与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1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 法定代表人: 钱蒙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 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基金管 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2 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 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 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 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 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 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管理人清算账 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3 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及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 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 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1 )本基金所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 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完 整、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 进行事先控制和事 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 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5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 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 任,包括 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4 (6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 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 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即本 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 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予以公告。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5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各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规定 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证券托管账户,用于银行间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的交易和清算。 (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 的账户,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 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首先由基金管理 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6 (四)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7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8 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 别保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19 二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 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21:00,周六、周 日9:00 —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 (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20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 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5 年5 月 9 日、2015 年5 月19 日、2015 年6 月3 日、2015 年6 月4 日、2015 年6 月6 日、2015 年 6 月27 日、2015 年7 月2 日、2015 年7 月3 日、 2015 年 7 月4 日、2015 年7 月 7 日、2015 年 7 月8 日、2015 年7 月 9 日、2015 年7 月 13 日、2015 年7 月14 日、2015 年7 月24 日、2015 年7 月 28 日、2015 年 8 月11 日、2015 年 8 月19 日、2015 年8 月 22 日、2015 年8 月26 日、2015 年 9 月25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估值调整的公告。 4、2015 年 5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关于国投瑞银景气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5、2015 年6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国投瑞银网上直销转 账汇款买基金减免认、申购费的公告。 6、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体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5 年6 月29 日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7 月10 日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5 年7 月17 日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2015 年8 月29 日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9 月30 日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0 月14 日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7、2015 年7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公司、高管及基金经 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8、2015 年8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变更基金名称及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21 9、2015 年9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22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投瑞 银景 气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12 月 更新 ) 123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国投瑞银 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投瑞银 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 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