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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科技(001167)

金鹰科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金鹰科技 创 新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全 文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金 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2015 年3月17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于准 予金 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2015]396 号文 ) 注册, 并经2015 年4 月8日 《关于 金鹰 科 技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机 构部 函[2015] 883 号 )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获 得书 面确 认的日 期为2015 年4 月30 日 (即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正 式生 效日 期为2015 年4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投 资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作 出投 资决 策, 自 行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基金 投资 者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操作 风险 、 因交 收违 约 和投资 债券 引发 的信用 风险 、 基金 投资 对 象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 特有 风险 , 以 及本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风险 等等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可 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预 期收益 、 较高 预期 风险 的 品种, 其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 对于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10月30日 , 有关 财 务数据 截止 日为2015 年9 月30日 ,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9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42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3 九 、 基 金的 转 换 .................................................................................................................................... 53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53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 53 十 二 、 定期 定 额投 资 业务 .................................................................................................................... 53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54 十 四 、 基金 的 业绩 ................................................................................................................................ 66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67 十 六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68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3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74 十 九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6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6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 82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和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85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87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8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2 二 十 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3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7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127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金 鹰科 技创 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包 括有 效的更 新)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科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及其 有效 更新 文件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和更 新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金 鹰 科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金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金鹰科 技创新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金鹰科技 创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金鹰科 技创新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金鹰 科技 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 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金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 认 购、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36、 《业 务规 则 》 : 指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投资 者 共同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 45、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 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5 年10 月 30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二十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一只股 票型 基金 :金 鹰科 技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十五只 混合 型基 金产 品: 金鹰成 份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鹰 红利 价 值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鹰 行业 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鹰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金 鹰主 题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技 术领 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策 略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鹰 核 心资源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鹰 元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元 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民 族新 兴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产业 整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自由 竞争 基金、 金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一只指 数基 金产 品: 金鹰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二只债 券型 基金 产品 : 金 鹰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 鹰元 盛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一只货 币基 金是 金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司董事 和 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会 计师 , 历 任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 会 计、广 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 信用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总部财 务中 心 综 合部经 理、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财务 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 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财务 负责 人。


经公司 第五 届 董 事会第 五次 会议 决议 通过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2014]1401 号 核准, 自2015 年1月 起, 担任 金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岩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自2014 年 8 月 7 日 至 今,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现兼 任深 圳前海 金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 经理 助理 、 营业 部 副总经 理 , 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持全 面工 作) 、 合 规 总监 、 董 事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 程宁女 士 , 董 事 , 注 册会 计师 、 注 册税 务师 ,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云 山宝 得药 厂财 务科 副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 兽药厂 财务 科科 长 、 广 州 白云山 制药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算 中心 会计 出纳 科 科长 、 财 务部 副部 长、 监 事会成 员兼 监事 会秘书 、 广州 白云 山企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资财 处代 理处 长、 处长 、 广州 医药 集团 财 务部副 部长 、 财务部 部长 。 现任 广州 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务 总 监、 财务 部部 长, 广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药白 云山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召集人 。 王静女 士 , 董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曾任 美的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 产 重组经 理,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重 组高 级专员 。 温婉容女 士,董事 ,商科 毕业。 曾 任德盛安 联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市场及 传媒经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 加入 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吴晓球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曾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 院长 、 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 所长 、 教 授、 博 导。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 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等。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任 武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北 政法 大学 兼职教 授 ,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广州 、 长 沙 、 深 圳、厦 门、 珠海 、佛 山、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曾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副 总监 。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2.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 生 , 总 经理 , 金 融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 大银 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现 兼任 深圳前 海金 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 会第四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并 已按 规定 报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备 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兼 任深 圳前 海金 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2008 年9 月 起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3.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方超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朗 讯科 技有 限公 司和 北电科 技有 限公 司项 目工 程师 。2009 年5 月 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 先 后担 任研 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投 资 经理等 职 。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今任 金鹰 策 略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 担任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何晓春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研 究部 总监 ,基 金经理 ; 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管 理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防止 违法 行为 发行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指 导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2、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 有效 防范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 履行 职责 ;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4 止的行 为。 3、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倒 、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5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 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6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 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监察 稽核 部对 总 经理负 责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7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8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9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96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9 项最 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准 第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中 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9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 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 要 求 下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 以 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门 改 进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0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 互控 防线 ”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通 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1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 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联系电 话:010-89937369 客服电 话:95558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3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名称: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 )96527 /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7) 名称: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 :0769-23394102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8)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周 晓霞 电话:0755-22166212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 名称: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2)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8751929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13)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名称: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5 网址:www.zxwt.com.cn (15)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6)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 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7) 名称: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8) 名称: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9)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名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1)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2222 号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名称: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25) 名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 名称: 九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D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27)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0) 名称: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汪 加楠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名称: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2) 名称: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9 (33)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卢 珊 电话:010- 83561072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 名称: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电 话:0755-83025666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jyzq/ (35) 名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32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戴 莉丽 联系电 话:021-68728702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 (36) 名称: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十 一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中路 华 能 大厦 三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热 线:4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37) 名称: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0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热 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38) 名称: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联系电 话: 0752-2119700 客服热 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39) 名称: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联系电 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网址:www.gefund.com.cn (40) 名称: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021-68761616-8507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4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电 话:010-5935590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1 网址:www.e5618.com (42) 名称: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厦 三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3) 名称: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44) 名称: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电 话:010-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45) 名称: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微 合肥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微 合肥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6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 www.gyzq.com.cn (46) 名称: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2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7)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8)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 ://www.gtja.com (5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5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 b)单元 办公地 址: 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 (52)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联系电 话:13683121290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www.tpyzq.com (53) 名称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4) 名称: 中投 天琪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4009 号 投 资大 厦 3 层01 、04A 区、13 层 E1-E3 区、E4-1 区 法定代 表人 :刘峰 联系电 话:0755-82912900 客服电 话:4001087888 网址:www.tqfutures.com (55)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4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56)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 1832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57)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5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 浙 江 省杭 州市西 湖 区翠 柏路 7 号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联系人 :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9)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陈 虹 电话: 021-2383-580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5 (60)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 民 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翟 飞飞 电话:010-52703350-6006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1) 名称: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网址:http://www.wy-fund.com (62)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3) 名称: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金 买卖 网(www.jjmmw.com) (64)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6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83363099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电 话: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8)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7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 www.ksfortune.com (69)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联系电 话:021-51507071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index.html (70)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联系电 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71)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 —83999913 客服电 话: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2)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8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 代广 场 (二 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 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法宝代 表人 :凌 富华 电话:020-38283037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陈进 学、 欧阳 兵、马 晓灵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中审 亚太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47 号天 行建 商务 大厦22-23 层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9 法定代 表人 :杨 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 、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韩 振平 、王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经2015 年3 月 17 日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 予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5]396 号文 ) 准予 注册 , 并 经2015 年 4 月 8 日 《关 于金 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 机构 部函[2015] 883 号)进 行募 集。 (一) 基金 的类 型及 存续 期间 1、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三)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0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六)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式 1、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额 A(元) 认购费率 A <100 万 1.20%


100 万元 ≤A<300 万 0.80%


300 万元 ≤A<500 万 0.40%


A ≥500 万 1000 元/笔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 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不 足部 分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运营 成本 中列 支, 投资 者重 复认 购, 须 按每次 认购 所应 对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基金 认购采用 “ 金额 认购、份 额确认 ” 的方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括认 购费用 和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1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费 用 =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例: 某投 资者 在某 代销 机 构网点 投资 20 万元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 该笔 认购 产 生利 息 200 元,对 应认 购费 率 为1.20%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200,000/ (1+1.20% )=197,628.46 元 认购费 用=200,000 -197,628.46 =2371.54 元 认购份 额= (197,628.46 +200 )/1.00 =197,828.46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2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197,828.46 份 基金份 额。 (2)认购 份额的计 算中, 涉及基金 份额的计 算结果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涉 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3)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有,其 中 利息所 转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七)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1、认 购时 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 公告。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 各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者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2 (2)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3)投资 者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 的认购 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 到原认 购 网点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4)销售 网点对申 请的受 理并不表 示对该申 请的成 功确认, 申请的成 功确认 应以基 金 登记机 构的 登记 确认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生 的投 资者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4、认 购的 限额 (1)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上 直销平台 或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其 他 销售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 心柜台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首次 认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2) 本基 金追 加认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认 购费 ) , 具体 认购 金额 以 各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具 体业 务规 定 为 准。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者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八) 募集 资金 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3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 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终 止基 金合 同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不 需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4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基金份 额 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5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 务 规则 》 ,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追 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 首 次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者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份 额、单 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上限及 单 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者通 过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6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项目 申购金 额A (元 ) 费率 申购费


A <100 万 1.50% 100 万 ≤A <300 万 1.00% 300 万 ≤A <500 万 0.60% A≥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项目 申购金 额A (元 ),T 为 持 有期 费率 赎回费 T<7 日 1.50% 7 日 ≤T<6 个月 1.00% 6 个月 ≤T <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个 月按 30 天计 算 ,2 个 月按 60 天 计算 ,以 此类推 ;1 年按 365 天 计 算,2 年 按 730 天 计算, 以此类 推 。投资者 通过日常 申购所 得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自 登记机构 确认 登记之 日起 计算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7 3 个月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 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 者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于 6 个 月的 投资 者,应 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中 计 入基金 财产 之余 的费 用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份额 计 算及 费率 调整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包括 但 不限于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 购金 额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计算 公式 :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8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93830.64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 则 其可 得到 93830.64 份基 金份 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十个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8=10,800 元 赎回费 用=10,800× 0.5%=54 元 净赎回 金额=10,800-54=10,746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为十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746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9 (3)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 (3)、 (5)、 (6) 、 (7)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 的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出现 继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6)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若 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0 并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1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确定公 告增 加次 数, 并根 据《信 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 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2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3 九、基金的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参 见最 新的业 务公 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继 承、 捐 赠、 强制 执行,及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认可的其 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直接向 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投资 人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 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 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是 基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提交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业务 。 本基 金部 分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已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4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并 保持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重点投 资于 以科 技和 创新 为动力 和 支撑 , 具 有核心 科技 或创 新优势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把握相 关领 域科 技发 展与 创新所 带来 的 投 资机会 ,力 争获 得超 额收 益与长 期资 本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创业板以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本基 金投 资于 科技创 新主 题的 证券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对 包括 宏观 经济形 势、 政策 走势、 证 券市场 环境 等在 内的 因素 的分析 , 主 动判断 市场 时机 , 进 行积 极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合理 确定基 金在 股票 、 债 券等 各类资 产上 的投 资比例 ,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提 高收 益。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 自上 而下 ” 及 “ 自下 而上 ” 相结 合的 方法挖 掘优 质的 上市 公司 , 构 建股 票 投资组合:1)自上 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 潜在空间 、竞争结构、增 长节奏、 潜在风险等方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5 面,把握投资机 会;2)自 下而上地评判企 业的核心 科技和创新优势 、管理层 、治理结构以 及其提 供的 产品 和服 务是 否契合 科技 创新 的大 趋势 , 对企业 基本 面和 估值 水平 进行综 合的 研 判,深 度挖 掘优 质个 股。 (1) 科技 创新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科 技创 新主 要是指 对人 们的 生产 生活 、 企 业盈 利能力 、 社会 的生 产力具 有 促进作 用的 科学 发现 、 技 术发明 、 工 艺流 程方 法优 化及各 类推 动企 业发 展的 创新 ( 包括 技术 创新、 服务 创新 、模 式创 新等) 。 本基金 从科 技和 创新 两个 层面对 投资 主题 进行 定义 : 科技层 面主 要是 指先 进的 技术方 法、 生产 工艺、 工 作流程 、 生 产组 织方 法等 可以切 实影 响企业 的生 产和 经营 、 形 成企业 特质 和独 特竞 争力 , 给 企业 带来的 生产 能力 革新和 改善 的 技 术性因 素 , 从而 推动 企业 迅速 成 长 。 在主 营业 务构 架和价 值链 中科 技因 素占 据主导 地位 的 行 业, 如 机械 制造 、 航 天军 工 、 新能 源、 新材 料、 生物 科 技、 海 洋工 程、 节能 环保 、 信息技 术、 医疗保 健等 及实 现技 术升 级的先 进制 造业 等, 都将 是本基 金重 点关 注的 行业 。 创新层 面主 要是 指突 破传 统, 能够 给企 业带 来新 的经 济价值 或提 高企 业生 产能 力的创 新 , 如技术 、 制 度、 管 理、 服 务、 商 业模 式等 方面 的创 新, 具 体包 括技 术创 新、 专利发 明、 激励 模式 、 设计 流程 、 营 销模 式、 产业链 整合 优化 等。 本基金 将聚 焦于 具有 创新 优势的 行业 和 企 业,分 享创 新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在科技 不断 发展 、 创 新持 续 涌现以 及经 济转 型的 大背 景下, 以科 技和 创新 为动 力 和支撑 , 掌握核 心科 技或 创新 优势 的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将 迎来 全新的 发展 机遇 。 本基 金将 按照以 上标 准 确定科 技创 新的 涵盖 范围 , 通过对 影响 科技 和创 新的 因素进 行持 续跟 踪研 究, 结 合政府 机构 、 券商和 指数 公司 等外 部机 构研究 成果 , 并 参照 国家 相关科 技创 新的 政策 动向 , 适 时对 科技 创 新的涵 盖范 围进 行动 态调 整,甄 选科 技创 新类 的优 质上市 公司 。 (2)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以 下四 个方面 因素 ,进 行股 票资 产在各 细分 行业 间的 配置 。 1)行业潜在空间: 本基金 通过研判行业未来 发展空 间,确定投资行业 。本基 金将重点 配置具 有巨 大潜 在增 长空 间的细 分行 业。 2)行业竞争结构: 本基金 将综合对行业内部 竞争力 量、潜在竞争因素 、行业 上下游相 对力量 等层 面的 研究 , 精 选行业 。 由 于各 细分 子行 业内部 的竞 争格 局不 同, 行业利 润率 存在 较大差 异。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利 润率 稳定 或保 持增 长、具 备竞 争优 势的 行业 股票。 3)行业增长的时点 :本基 金将结合行业所处 生命周 期以及未来成长的 持续性 进行行业 甄选 。 行 业增长 时点 、 所处 生命周 期阶 段的 不同 以及 行业成 长的 持续 性都 将对 影响基 金的 投 资收益 。 对 基金 投资 而言 , 选择 成长 具有 持续 性并 可以把 握投 资时 点、 在高 速增长 行业 的前 期建仓 ,以 期获 取较 好的 投资收 益。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6 4)行业的潜在风险 :本基 金将努力识别不同 行业发 展的不确定性;重 点选择 行业发展 趋势良 好稳 定, 潜在 风险 低的行 业。 目前 , 以 科技 和创 新为 动 力和支 撑的 行业 主要 有 : 机械制 造 、 航 天军 工 、 新 能源 、 新 材 料、 生物 科技 、 海洋 工程 、 节 能环 保 、 信 息技 术、 医疗保 健等 , 包括 在主 营 业务构 架和 价值 链中科技因素占 据主导地 位的行业、实现 技术升级 的先进制造业及 具有创新 优势的行业等。 随着科 技的 发展 、 经 济结 构的转 型、 政策 的推 进, 成长潜 力大 、 综 合效 益较 高的科 技创 新 相 关行业 未来 将有 广阔 的前 景。 (3)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依 靠定 量与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进行 个股 精选 。 基 金经理 将 结 合定量 指标 以及 定性 指标 的基本 结论 选择 受益 于科 技创新 、 具有 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有 吸引 力 的股票 , 组 建并 动态 调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 基 金经 理将按 照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程序 , 审 慎精 选,权 衡风 险收 益特 征后 ,根据 市场 波动 情况 构建 股票组 合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A、行业地位分析: 行业地 位是公司在行业中 的影响 力和竞争优势的体 现。行 业地位分 析主要 包括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市场 占有 率, 公司 产品 定价在 行业 中是 否具 有影 响力 , 公 司在 规 模、 成本 、 资源 、 品牌等 方面在 行业 中是 否具 有优 势, 公司在 产品 和技 术方 面是否 引领 行业 标准和 发展 趋势 等。 B、公司能力分析: 本基金 主要从生产能力、 营销能 力、财务能力、组 织管理 能力等方 面对公 司的 能力 进行 综合 分析。 C、估值分析:估值 分析主 要是对公司的投资 价值进 行评估,判断股票 估值是 否合理。 本基金 将针 对不 同行 业特 点采用 相应 的估 值方 法, 如市盈 率、 市净 率等; 本 基金通 过对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 行业 估值 水 平、 主 要竞 争对 手估 值水 平 的比较 , 筛 选出 具有 合理 估 值的公 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秉 承稳 健优 先的原 则 , 在保 证投 资低 风险的 基础 上谨 慎投 资债 券市场 , 力 图获得 良好 的收 益。 本基金 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基 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 货 币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种 的 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 运 用久 期调 整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 债券 类 属 配置策 略等 多种 积极 管理 策略 , 深 入研究 挖掘 价值 被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 投资 机会 , 构 建收 益 稳定、 流动 性良 好的 债券 组合。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运 用基 本面 研究 结合公 司财 务分 析方 法 , 对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和 度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7 量,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的更 优品 种进 行投 资。 深入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基本 面信息 , 分 析企 业的长 期运 作风 险; 对债 券发行 人进 行财 务风 险评 估; 利 用历 史数 据、 市 场 价格以 及资 产质 量等信 息 , 估算 私募 债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及违 约损 失率并 考察 债券 发行 人的 增信措 施 。 综 合 上述分 析结 果, 确定 信用 利差的 合理 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相 对失 衡, 确定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债券 品种。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 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 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政策 及法 规因 素和 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 金管 理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 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小 组 , 负 责股 指期 货的投 资 管理的 相关 事项 , 同 时针 对股指 期货 投资 管理 制定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度 , 并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人 期货 投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述 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 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有利 于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将 在权 证理 论定 价模 型的基 础上 , 综 合考虑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趋 势、 权证 的市 场供 求关系 以及交 易制 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 对 权证进 行合 理定 价。 本基 金权证 主要 投资 策略为 低 成 本避险 和合 理杠 杆操 作。 7、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 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 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 性 风险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8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公 司章 程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为决 策依 据 , 并 以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作为 最高 考量 。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部根据研 究结果 ,构建股票备选池 ,对拟 投资对象进行持续 跟踪调 研,并提 供个股 、债 券决 策支 持。 (3)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 制 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 经理小组构造具体 的投资 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集 中交易部 执行。 (6) 集中 交易 部按 交易 规 则严格 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馈 基金 经理 。 (7)基金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管理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金 绩效 评估 岗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20% 沪深300 指数对 A 股 市场 总体走 势具 有较 强代 表性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部分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 中证全 债指 数能 够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固 定收 益部分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此 外, 本基 金还 参考预 期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设 置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权重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 停止计 算编制以上指数或 更改指 数名称、或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调 整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但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9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仅 作为衡 量本 基金 业绩 的参 照, 不决 定也 不必 然反 映本 基金的 投 资策略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预 期收益 、 较 高预 期风 险的 品种, 其预 期风险 收益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及 货币 市场基 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于80% ; 投 资于 科 技创新 主 题的证 券 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人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0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7)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 )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9 )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 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 和投资决 策流程。基金管 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 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 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为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1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合同 的相 关约定 ,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调 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2、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2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43,028,908.45 77.01 其中: 股票 743,028,908.45 77.0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8,872,767.70 20.6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2,967,890.69 2.38 8 合计 964,869,566.84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8,845,305.00 0.93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66,949,199.10 49.1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8,479,436.54 6.16 E 建筑业 17,038,984.00 1.8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3,502,940.26 5.64 J 金融业 38,734,053.60 4.08 K 房地产 业 61,888,249.88 6.5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2,367,149.48 1.3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144,370.00 0.9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6,079,220.59 1.69 S 综合 - - 合计 743,028,908.45 78.28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335 迪森股 份 4,802,266 53,737,356.54 5.66 2 600446 金证股 份 2,105,586 53,502,940.26 5.64 3 000678 襄阳轴 承 7,785,834 49,985,054.28 5.27 4 300147 香雪制 药 2,601,567 45,137,187.45 4.76 5 002594 比亚迪 619,482 37,175,114.82 3.92 6 300238 冠昊生 物 989,796 36,424,492.80 3.84 7 600643 爱建股 份 2,186,080 28,790,673.60 3.03 8 300101 振芯科 技 1,318,798 28,617,916.60 3.01 9 000042 中洲控 股 1,938,251 26,941,688.90 2.84 10 600893 中航动 力 648,183 26,484,757.38 2.79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4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无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5 无 11、投 资组 合 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65,108.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334,219.1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236.75 5 应收申 购款 128,326.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967,890.69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446 金证股 份 53,502,940.26 5.64 重大事 项 2 600643 爱建股 份 28,790,673.60 3.03 重大事 项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 在尾 差。 12、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变动 单位:份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6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1,886,895,393.11 本报告 期期 初基 金份 额总 额 1,886,895,393.11 报告期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23,837,137.64 减: 报 告期 基金 总赎 回份 额 379,613,708.37 报告期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 本报告 期期 末基 金份 额总 额 1,531,118,822.38 1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固 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本 基 金份额 变动 情况 本报告 期, 本基 金管 理人 未运用 固有 资金 投资 本基 金。 (2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固 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交易 明细 无。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5 年4月30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5 年9 月30 日 ) 的 投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4-30~2015-06-30 -7.60% 3.33% -4.24% 2.41% -3.36% 0.92% 2015-04-30~2015-09-30 -38.00% 3.63% -25.88% 2.57% -12.12% 1.06%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5 年4 月 30 日 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7 注: (1) 本基 金于2015 年4 月30 日 基 金合 同正 式 生效 ; (2 )截 至报 告日 本 基金各 项投 资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各项比 例, 即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其 中,投资 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 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 的 80% )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它资 产的 占比 符合有 关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3)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20% 。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 货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8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其 他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估值 净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9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估 值 净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5)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 股权,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0 7、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 以 股指期 货 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 估值 。 当 日结 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 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2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 第三条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8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 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次 可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 , 基 金份 额的 现金 红 利将按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申 购费 ; (3)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4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费 用、维 护费 用; (7) 基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费 用; (8)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5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 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0.25% ÷当 年天 数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顺 延至 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执行 。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 (6)基金 管理人应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基 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 报 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 独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2 日内公 告; (3)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法规 要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7 证监 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披露 承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披露 文本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更新 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8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其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9 告正文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文件 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 月、 终止或者与 其他基金 合并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 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相关 监管机 构出 台新 规定 ,则 按新规 定执 行。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 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0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 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应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披 露 所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 并 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 他相关 监管 机构 出台新 规定 ,则 按新 规执 行。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 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相关 监管机 构出 台新 规定 ,则 按新规 执行 。 11、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七)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2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 或者 盖章 或者 以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期报告 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 证 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而产 生 的 不确 定性 。 市场风 险 主 要包 括: 1、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进而 影响 证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 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 。由 于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 等 资本市 场工 具 , 收 益水 平 会随经 济周 期波 动而 波动 , 导 致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3、利 率风 险: 当金 融市 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将 会引 起 证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 利 率 波动直 接影 响着 股票 与债 券等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4、信用风 险: 指基 金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 约,或 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3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 都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 收益 变化 。 5、购买力 风险: 投 资者的 投资收益 主要通过 现金形 式进行分 配, 通货 膨胀的 发生将 导 致货币 购买 力下 降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会通货 膨胀 的发 生而 被 抵 消, 从而 使基 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7、再投资 风险: 主 要是指 利率变动 对基金收 益再投 资的收益 冲击。 市 场利率 下降时 , 基金将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再 投资 将获 得较 低的 收益率 , 再 投 资 的风险 加大 ;反 之, 当市 场利率 上升 时, 利率 风险 加大, 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升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知 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主观 因素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制 度、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等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也存 在 某 种程度 的影响。 因此 ,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可 能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地 转变 为现 金 , 进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实现 ; 二是 在 本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 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使基 金以 不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券 ,使 基金 的净 值增长 率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具 备一 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1、市场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 而给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 。 市场风 险 是股指 期货 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险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4 2、标的物 风险 。标 的物风 险是股指 期货交易 中由于 投资组合 与股指期 货的标 的指数 的 结构不 完全 一致 ,导 致投 资组合 特定 风险 无法 完全 锁定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 指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指 数价格之 间的价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以及 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格之 间价 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证金 风险 。保 证金风 险 是指由 于保证金 交易的 杠杆性, 当出现不 利行情 时,股 价 指数较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给投资 者权 益带 来较 大损 失。 而 且股 指期 货采 用每 日 无负债 结算 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 失 。 (五)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下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 大流动 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 体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的限 制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掌 握核 心科技 、 具有 突出 创新 能 力、 提供 的产 品及 服务 具 有科技 创新 要素或 正处 于成 长阶 段的 具有科 技创 新力 量支 撑的 优势行 业和 企业 。 基 金管 理 人将围 绕着 科 技创新 主题 这一 投资 主线 , 寻 找具 有成 长潜 力的 投 资标的 进行 配置 。 因此 本 基金需 要承 担科 技创新 发展 过程 所伴 随的 相关行 业及 证券 价值 波动 带来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以股 票为 主 , 因 此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对 基金 的投资 业绩 具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类 别 资产配 置中 可能 会由 于市 场环境 、 公司 治理 、 制 度 建设等 不同 因素 的影响 ,导 致资 产配 置偏 离优化 水平 ,为 资产 组合 绩效带 来风 险。 (七)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 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4、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 商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5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况下 ,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协商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 5、《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6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7 (八) 其它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 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 金合同终 止的 , 本 基金财 产应 清理 、 估价 , 但 可根据 届时 有效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 财产 不予 变 现和分 配, 并直接 过户 至合 并后 的基 金。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 本基金 清算 的其 他事 项参 照前述 约定 执行 。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 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8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 同、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 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9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 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 责基金 投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0 资债券 的后 台 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1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2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3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 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4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5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改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6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7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9、依 法修 订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8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次 可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 , 基 金份 额的 现金 红 利将按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申 购费 ; (3)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调 整。 2、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3、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9 4、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 运用有 关费 的提 取 、 支付 方式比 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相 关账 户的 开 户 费用 、 维 护费 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基 础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1.50%÷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支付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0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结 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资 限制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 板 以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 指期 货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1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款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 本 基金 投资 于科技 创新 主题 的证 券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2、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不低 于 80% ; 投资 于科 技创新 主 题的证 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议 项下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议 项下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2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15)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9)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3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以后 的规定 为准。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4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估值净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估值 净 价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5)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5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股 指期货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 算价估 值 。 当 日 结算价 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8)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公 告方 式 (1)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6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程序 ; 9)终 止基 金合 同; 10)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7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8 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凌富 华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9 联系人 :洪 渊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 板 以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 指期 货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款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 本 基金 投资 于科技 创新 主题 的证 券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低于 80% ;投 资于 科技创 新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0 主题的 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协 议项下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 买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1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并 履行 披 露义务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 易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2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对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乙 方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因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相应 责任 , 但基 金 托管人 未尽 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或对 基金 财产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承担 连带 责任。 如今后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3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8、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 其他方 面进行 监 督。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4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开 设的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 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5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6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 原 则应 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 章并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7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8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9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成 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0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1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 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2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 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 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业务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是 基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提交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业务 。 本 基金 部分 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已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3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 所 定 制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 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本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以书信 、 电子 邮件 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 理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人 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线 开 户交易 服务 。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下述信 息 为 自上 次披 露信 息截止 日到 本次 信息 披露 截止日 期间 ( 即 2015 年 4 月 23 日 — —2015 年 10 月30 日 ) , 本基金 的相 关披 露信 息。 信息披 露媒 体为 监管 部门 指定媒 体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4 1、信 息披 露明 细 公告事 项 披露媒 体 日期 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4/24 2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5/4 3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及资产 净值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5/9 4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及资产 净值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5/18 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华 鑫证券 定投 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5/27 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5/27 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5/29 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华 安证券 定投 及费 率优 惠华 安证券 定投 及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6/3 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稠 州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6/11 1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6/11 1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业 务以 及参 加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6/25 1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资 产 净值等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1 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及 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资旗 下基 金相 关事 宜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7 14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2 季 度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18 1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24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5 16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关 于开 放日 常 申购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24 1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方 法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28 18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关 于开 放转 换 转入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29 1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科技 创新 股票 型 基金参 加工 商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31 2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31 2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7/31 2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平安 银行 为金 鹰 科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8/3 2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金鹰 科技 创新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8/4 2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8/15 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8/20 2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8/20 27 金鹰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 金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8/20 28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证券时 报等 2015/8/29 2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8/29 30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8/29 3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深 圳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业 务以 及参 加其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7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6 3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8 3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兴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及 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15 3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诺 亚正行 基金 销售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定 投业 务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17 3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上 海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19 3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2 3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3 3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基 金新增 平安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 其定投 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4 3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5 4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宁 波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9 4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交 易下 限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16 4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国 都证券 费率 优惠 并开 通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20 4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大 泰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转 换 业务以 及参 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17 4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 京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以及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21 45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 度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27 2、其 他重 大事 项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7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李云 亮先生 兼任 深圳 前海 金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职务 , 公司总 经 理刘岩先生 不再兼 任深圳 前海金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理职 务 。该 事项已 于 2015 年 09 月 19 日在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十七、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八、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金 鹰 科 技 创 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证 监 许 可 [2015]396 号文 ); (2) 金鹰 科技 创新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金鹰 科技 创新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金鹰 科技 创新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5) 金鹰 科技 创新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6) 法律 意见 书; (7)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8)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9)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10)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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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2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