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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年年红A(000227)

华安年年红: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华 安年年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增加C 类份额并 修改
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 部分 条款 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增加不同销售渠道客户的投资方式选择, 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起 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增加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的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按 照销 售渠道 及费率标 准的 不同将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分为 A 类、C 类两类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 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基准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以及管 理费支点浮动机制均保持不变。 对于 本基金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而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基准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与 A 类基金份 额一致。C 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支点浮动机制直接按照同期 A 类基金份额的规则执行, 即管 理费率的上调及下调以基准管理费率的 20%为限。 二、 基 金合同 的修 订 为确保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就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 容进行 了修订 ,本项修 订不涉 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利 义务关 系的变化,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本基金的 《 托管协议 》 及《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部分相应更新。 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 《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 容。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huaanfund.cn)或 拨打 本基 金管理 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11 日


附件一:《 华 安 年 年 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前 后 文 对 照 表》 章节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4、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 日某一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增加: 58、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 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 60、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增加: 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 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 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 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 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1、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的5%, 赎回费用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 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 …… 6、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 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 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 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 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第八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勍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第八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持有 人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增加: (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每类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 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增加: 3、 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 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基金管理费率的上调 (1)管理费率上调条件: 1)当期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复 权单位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20% 及以 上; 2) 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管理费率上调原则 当满足管理费率上调条件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上调本封闭 运作期管理费率, 使得管理费 率调整后本封闭运作期复权 单位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 3、基金管理费率的上调 (1)管理费率上调条件: 1)当期封闭运作期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复权单位净值 增长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20%及以上; 2)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 (2)管理费率上调原则 当满足管理费率上调条件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上调本 封闭运作期管理费率。 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绩比较基准的120%; 管理费率 上调的上限是20%,当管理费 率上调至基准管理费率的 120%时,不再上调。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 本 基金按照基准管理费率提取 管理费, 不适用于支点浮动费 率计算规则。 其管理费率调整至使得本封 闭运作期A 类基金份额的复 权单位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120% 。管理 费率上调的上限是 20%, 当管 理费率上调至基准管理费率 的120%时,不再上调。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 费调整比例直接按照同期 A 类基金份额的计提标准,管 理费率上调的上限是 20%。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按照基 准管理费率提取管理费,不 适用于支点浮动费率计算规 则。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4、基金管理费率的下调 (1)管理费率下调条件: 1)当期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复 权单位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 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管理费率下调原则 当满足费率下调条件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下调本封闭运作期 管理费率, 使得管理费调整后 的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复权 单位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管理费率 4、基金管理费率的下调 (1)管理费率下调条件: 1)当期封闭运作期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复权单位净值 增长率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2)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 (2)管理费率下调原则 当满足费率下调条件时,基 金管理人将下调本封闭运作 期管理费率。 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下调的上限是20%,当管理费 率下调达到基准管理费率的 80%时,不再下调。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 本 基金按照基准管理费率提取 管理费, 不适用于支点浮动费 率计算规则。 (3)补差保证金 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计 提基准管理费中的20%作为补 差保证金, 以便期末用于对基 金复权净值增长低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增长之间的差额 进行弥补。 (4)管理费率的下调程序及 公告 管理费下调的核算每个封闭 期进行一次, 在每个封闭运作 期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封闭运作期末, 当基金复权单 位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时基金管理 人将以当期全部补差保证金 为限对基金资产进行补偿, 直 到基金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 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为止, 剩余部分 (如有) 重新 作为本 封闭运作期管理费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封闭运作期末, 当 其管理费率调整至使得本封 闭运作期内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等 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管理费率下调的上限是 20%, 当管理费率下调达到基 准管理费率的80% 时, 不再下 调。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 费调整比例直接按照同期 A 类基金份额的计提标准,管 理费率下调达到基准管理费 率的80%时,不再下调。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按照基 准管理费率提取管理费,不 适用于支点浮动费率计算规 则。 (3)补差保证金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 计提基准管理费中的 20%作 为补差保证金,以便期末 发 生管理费下调情形时用于对 基金资产进行补偿。 (4) 管理费率的下调程序及 公告 管理费下调的核算每个封闭 期进行一次,在每个封闭运 作期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基金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高 于或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时, 补差保证金全部确 认为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应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体 登载补差保证金使用的有关 公告, 披露划转补差保证金的 具体时间、方式和金额等信 息。 成。封闭运作期末,当 发生 管理费下调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将以当期全部补差保证金 为限对基金资产进行补偿, 对基金资产进行补偿后的 剩 余部分(如有)重新作为本 封闭运作期管理费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封闭运作期末, 当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复 权单位净值增长率高于或等 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也即管理费下调情形未 发生时,补差保证金全部确 认为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体登载补差保证金使用的有 关公告,披露划转 补差保证 金的具体时间、方式和金额 等信息。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增加: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 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 基金基准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及管 理费支点浮动机 制的调整 四、 基金基准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及管理费支点浮动机制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流程, 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及管理 费支点浮动机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基准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及管理 费支点浮动机制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流程,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及管理费支点 浮动机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十 七 部分


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人在不 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 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 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 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 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 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 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 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年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的 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