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泓德泓利货币A(002184)

泓德泓利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泓 德 泓 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2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3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3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8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9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2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4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16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1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2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3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5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6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6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29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0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1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3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3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3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3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泓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拟 担任 泓德泓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泓德 泓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泓 德泓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中定 义的 相应 术语具 有相同 的含 义。 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泓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德胜尚城 B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晓 成立时间:2015 年3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5]25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资 产管理 ;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泓 德泓利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允许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 包括: 现金 ,通 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 票据,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超过12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4) 存款银行仅 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托 管 人资 格的 商业银 行。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 不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因 发生 巨 额赎回 致使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 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期 融资 券,其 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5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 发行 人同时 具有 国内信 用评 级和国 际信 用评级 的, 以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 (10) 本基金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 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11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除上述 另有 约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6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7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 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 并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的 ,应 根 据《 托 管协 议》 及相 关 补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中期票 据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8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 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及7 日年 化收益 率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在发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9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 是否 及时、 准确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基 金财 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债 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0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基 金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基 金的 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 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1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债 券托 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托管 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其 他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证 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2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授 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简称“ 授权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签 字样本 、预留 印鉴 和启 用日期 ,注明 相应 的权 限,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确 认有权 发送 人员 (以下简 称“被 授权人 ”) 身份 的方法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授权 通知应加 盖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授权 通知后 ,以 电话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授权通 知自其 上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开 始生效 ,在 此后 三个工 作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指 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3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 付。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或 账户资 金不 足, 未能留出 足够的 执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导致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 将 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被授 权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的 有效后 ,方 可执 行指令 。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 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 )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绝 执行 指令的 情形 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4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一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 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5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造 成基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实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6 由此导 致的损 失由 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每一 交易 日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在当日 全部 交易 结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 资金、 证券账 目传 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 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 及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的责任 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申购、 赎回 、 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最晚 不迟于 交收日 上午 11:00 前 在基金 管理 人 总清算 账户和 资产 托管 专户之 间交 收。 如果当 日基 金为净 应收 款,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资 金是 否到账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资 金,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划付 。对于 未准时 划付 的资 金,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划付,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责 任方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净 应付 款,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划付。 对于未 准时 划付 的资金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划 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 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7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重大偏 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稀 释和 不 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市场 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8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资产的 计价 导致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小数点 后4位 以 内(含 第4位 )或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 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受 损方”)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9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 益损失(“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0 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1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2 ( 一)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具 体规 定 如 下: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并 分配, 每月 集中 支付。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 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 可通 过赎 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 金收 益;若 投资人 在每 月累 计收益支 付时, 其累计 收益 为正 值,则 为投资 人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额 ,其 累计 收益为负 值,则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若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其 对应 收益 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确定。





十 、 基金 信息 披露





( 一 )保 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3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 (2)发生暂停估值情形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4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 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8%。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三)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 对于 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 对于由A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5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 费。 上述费率调低事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之 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 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 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6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 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7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 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6) 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8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换后, 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6) 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9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 《基金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 除非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托管协 议当 事人不 得用 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除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过 程中任 何尚 未按有 关法 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六) 在资 金头寸 充足 且为基 金托 管人执 行指 令留出 足够 时间的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 除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得为同 一机 构,不 得相 互出资 或者 持有 股份。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行政 上、 财务上 互相独 立, 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0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规 定或 者本托 管协 议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2 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但 是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等其 他机 构负 责清算 交收的 基金 资产 及其收 益,由 于该 机构 欺诈、 故 意、 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 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金 资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 影响。 ( 三)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3 协 议。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 上海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 议 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协 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管 协议 草案。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生效。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 三)基 金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 力。 (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一式 6 份 , 除上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二 十、其 他事 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4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