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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利货币A(002184)

泓德泓利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泓 德泓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重要提示] 
1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1月19日 证监许可[2015]2650 号
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 金的管 理人和 登记机构 为泓德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本基 金募 集期自2015 年12月14 日至2015年12 月18 日 ,通 过各销 售 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认购 最低限 额:在 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柜台、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
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 的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 币1,000元, 首次认 购 本基金B 类基
金份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 为人民币5,000,0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最低 认 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7、本基 金追加 认购A类 基金份额 的单 笔最低 金 额为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认
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为准。 
8、 投资人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基金
账户,具体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9、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 购,认 购一经 受理不得 撤销。 销售网 点对申
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
记确认为准。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2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刊登在 《中国证券 报》 等报刊的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及本公 告将同 时发布 在基金管理
人的 官网 (www.hongdefund.com)。 
11、 募集期内, 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 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 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0-888) 了解认购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
整。 
14、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 低于债券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投
资于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 包括: 现金, 通知存 款,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
购,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短期 融资券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募集 的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 基金(简称:泓德泓 利货币,代码:A 类 002184;B 类
002185 ) 3 
 
2、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剩
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围。 
7、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 “ 七(三)2、销售机构 ”。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或 调整销售 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12 月14 日至2015 年12 月18 日; 如需延长 , 最长 不超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4 
 
资机构验 资,自 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认 购 的情况适 当延 长发售 时 间,但最 长不 超过法 定 募集
期;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如发生此种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会另行 公告。 另外, 如遇突发 事件, 以上基 金募集期 的安排 也可以 适当调整。 
如果募集 期 限届 满,未 满足募集 生效条 件,基 金管理人 应当承 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集期 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 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募集 期内, 本基金 面向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 金认购 采用 “ 金额认购 、份额 确认 ” 的方式。 对于认 购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 某普通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 )/1.00=100,100.00 份 5 
 
即该投 资人投 资100,000.00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加 上认 购资 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100,100.00 份基金份额。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涉 及金额 的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所 折算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投资 人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 、基金 管理人的 网上交 易系统 (目前
仅对个人 投资者 开通) 和其他销 售机构 首次认 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00 元。 各销售 机构对最 低认 购限额 及 交易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0 元。 认购一 经 受理不得 撤销。 销售网 点对申请 的受理 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6、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中规 定。本 基金的 赎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
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 )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正常交易日(9:00至17:00);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6 
 
(2 )网上交易系统(www.hongdefund.com )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 (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申
请受理); 
②认购 受理时 间: 认购 期间9:30 至17:00(T日17:00 以后 及周六 、周 日、节
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 )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文 职证、
士兵证等)及正反面复印件并签字; 
②银行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字; 
③本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④详细阅读并签字盖章的 《风险提示函》 、 《 投资人风险承诺函》 、 《个人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 
⑤本公司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2 )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必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信息 (包括: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文
职证、士兵证等);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借记卡及网银设备。 
3、个人投资者认购 
(1 )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文
职证、士兵证等)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需签名);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并 由个人 投资者 签章的《 泓德基 金开放 式基金交 易类业 务申请 表》; 
(2 )个 人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办理认购 申请时 凭交易 密码及
网银设备办理。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 )个 人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直销柜 台申请 认购基金 时不接 受现金 认购,
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 
 
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A) 招商银行 
银行账号:110915392310306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133 
 
B)中国 建设银行 
银行账号:11001007300059666888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大额支付号:105100005027 
 
C)交通银行: 
银行账号:110060576018150172577 
银行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99 
 
个人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
码, 并确保认购期间每个交易日17:00 前到账。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
任何责任。 
(2 )个 人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认购基金 时,以 在线支 付方式
完成资金支付。 
5、注意事项 
(1 )每个个人投资者在同一个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 ) 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2日后 (包括T+2日, 如遇非工
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 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结果,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8 
 
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3 ) 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T+2日后 (包括T+2日, 如遇非工
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 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受理情况, 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账户查询
系统查询; 
(4 )个 人投资 者申请 认购基金 时不接 受现金 ,个人投 资者必 须预先 在用于
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 )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7 )个 人投资 者需填 写的表单 可登录 基金管 理人官方 网站- 客户服 务-下载
专区,进行下载打印。 
(二) 销售 机构 
个人投资 者在销售 机构 开立基金 账户及 认购手 续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可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
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9 
 
(7)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 (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
表人签章); 
(8)《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 
(9)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一式两份 (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10 )《 机构投 资者投 资状况调 查表》 、《风 险提示函 》、《 投资人 风险承
诺函》(机构客户盖公章或预留印鉴)。 
(11 )本公司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 填妥的 《泓德基金 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 并加盖预留 印鉴; 
(2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原件; 
(3 )机构投资者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 办理认
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
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A) 招商银行 
银行账号:110915392310306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133 
 
B)中国 建设银行 
银行账号:11001007300059666888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大额支付号:105100005027 
 
C)交通银行: 
银行账号:110060576018150172577 10 
 
银行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99 
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银行汇款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
和基金代 码,并 确保在 认购期间 每个交 易日17:00 前到账 。机构 投资 者若未按上
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 )机 构投资 者T日 提 交开立基 金账户 申请后 ,可于T+2 日后( 包括T+2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2 ) 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T+2日 (包括T+2日, 如遇非工作
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接受情况, 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 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
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账
户查询系统查询; 
(3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 )机 构投资 者申请 认购基金 时不接 受现金 ,机构投 资者必 须预先 在用于
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 )机 构投资 者需填 写的表单 可登录 基金管 理人官方 网站- 客户服 务-下载
专区,进行下载打印; 
(6 )直销业务规则请 参阅《泓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柜台直销业务规 则》。
(二) 销售 机构 
机构投资 者 在销售 机构 开立基金 账户及 认购手 续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基金合同》 生效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所 折算 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 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未 满足募集 生效条 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承 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和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 王德晓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95559 
联系人:汤嵩彥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晓 
联系人: 童贤达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他机构 
(1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 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1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刘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3574627 
(4 )西藏同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维功 14 
 
电话:010-59053566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王庆 
网址 :fund.sinosig.com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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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姗姗 15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王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16 (12)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1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侯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62-2 (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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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18510450202 联系人:张婷婷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18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 电话:95579 (19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2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四)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19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 会计师 :薛竞、沈兆杰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