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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000354)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长 盛 城镇 化 主题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3 年 4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3〕311 号文核准募集 ,并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经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函 〔2013〕838 号文批准延期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 60% 、且重点投资于城镇化主题 上市公 司股票 产生 的特 定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产品 ,风 险 低 于股票型 基金、 高于 债 券基 金、 货币市 场基金 ,属 于 较 高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基金产 品。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11 月12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 46 七 、基 金的募 集 ......................................................................................................... 47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7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8 十 、基 金份 额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期定 额 投 资与冻 结 ........................... 56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57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68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68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0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6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8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0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1 十 九、 风险揭 示 ......................................................................................................... 85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7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9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3 二 十四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4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5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17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长盛城 镇化 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长盛 城镇化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长盛城镇化主 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长盛城 镇化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长盛城镇化主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2、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1、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本 公司股 东及其出资 比例为: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 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基金管理 人共管 理 四十 一 只 开放 式基金 和五只 社保 基金 委托资 产, 同 时管 理专 户理财产 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 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 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一处 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秘 书一室 主任科 员、 副调 研员、副 主任, 安徽省 政府 金融 工作办 公室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副主 任、 党组 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 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多 个金 融机 构,包 括高盛(亚洲) 有 限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现 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公 共政策 讲座 教授。 曾任 香港消 费者 委员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1 会有关 银行界 调查 的项 目协调 人、太 平洋 经济 合作理 事会(PECC ) 属 下公司管 制研究 小组主 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 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 教育学院 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校学 术委员 会委 员、 政治经 济学博 士点 学科 带头人, 武汉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中国科 技大 学兼 职教授 ,安徽 省政 府决 策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员 ,全 国马 经史 学 会理事 ,全 国资 本论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安徽省经 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 先生 ,独立 董事 ,在职 研究 生毕业 。曾 任国家 国有 资产管 理局 副处 长、处 长,国 有资 产管 理研究 所副所 长, 国家 经贸委 国有企 业脱 困工 作办公室 副主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国有 资产 管理 研究室 主任, 国务 院国 资委企业 改革局 副巡视 员。 现任 中国企 业改革 与发 展研 究会副 会长, 中国 外运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监事 ,恒 安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北 京北斗 星通 导航 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 国债服 务中 心投 资副经 理,香 港黄 山有 限公司 投资业 务经 理,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 任国 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兼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同时 兼任 国元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际 业务部 总监 ,长 盛环球景 气行业 大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兼任 长盛基 金( 香港 )有限公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2 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 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 从 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3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宁先生,1971 年10 月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 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权益投 资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自 2012 年7 月20 日起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3 年11 月12 日起兼任长盛城镇化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10 月14 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 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克玉先生, 自2013 年11 月12 日至2015 年5 月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 ,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4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硕士,研究部总监。同上。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5 14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6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7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 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 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 通过全面 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 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 司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及其配 套法 规、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按 照合 法合规 性、全 面性 、审 慎性、适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8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的制 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业务流 程和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部门 业务 规章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 门职责 和业 务运 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 内部 控制制 度会 随着市 场的 发展和 金融 创新来 进行 相关调 整。 公司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 建立了详细、 书 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 使内部控制制度 和各项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 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 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 主要 由监察 稽核部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检查各 个部 门的 工作流 程,以 纠正 不符 合公司规 章制度 的情况 ,对 制度 中存在 的不合 理情 况, 监察稽 核部有 权提 请相 关部门修 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 建立了一套报告 制度。 报告制度能将内 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 控制失 效及时 向公 司高 级管理 层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告 。公司 的督 察长 定期向中 国证监 会和公 司董 事长 出具监 察稽核 报告 ,指 出近期 存在的 问题 ,提 出改进的 方法和 时间。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负责公 司的 日常 监察稽 核工作 ,定 期向 督察长出 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玖 拾壹 亿肆仟 柒佰 贰拾贰 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 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企业年金、银 行理财产 品、股 权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产 品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分 析等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 基金 375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0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 、吕雪飞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1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904 传真: (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高天 电话:021—61616206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4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5 (1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 )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7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 (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29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0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3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38)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3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4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4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4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5 (4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6 (4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5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8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56)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7)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0755-33227951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39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p.cn (6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公司网址:www.jrj.com.cn (6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010-52361860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8)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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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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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2 (6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7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71)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站: www.pjfortune.com (72)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7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7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4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77)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 、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6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城镇化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 变更而来。 长盛城镇化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长盛城镇化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11号)核准募 集。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1月13日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规模为 2,010,555,287.23 份基金份额。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监会 令第 104 号,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 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股票的, 为股票基金” , 并且根据 《 关于实施<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三项第二条规定: 《运作办法》 第三十 条第一 项 规 定自 实施之 日起一 年后 开始 执行 。 因此, 长盛 城镇 化主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运作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本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经对 相关 风险 进行审 慎、充 分评 估, 与本基金 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决定 不变更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并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 发布公告即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基金 名称变 更为 “ 长 盛城镇 化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基金简称变更为 “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 ” 。 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二)基金的存续 1、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 要的信息变更。 2、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7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于 2013 年 4 月 7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3〕311 号文核准募集 ,并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基金部函〔2013〕838 号文批准延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10月14日到2013 年11月8日。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 本 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11,529,249.85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总数16,539 户。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11月12日起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8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49 申购开始日:2014 年1 月22 日 赎回开始日:2014 年1 月22 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0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 时,赎 回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出。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本基 金合 同载明的 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六)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1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 赎回10,000 份 本 基 金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 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万 1.5% 50万≤M <200万 1.0% 200万≤M <500万 0.5%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3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4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 额的限制。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5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 金管理 人须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或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6 十 、基 金份 额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期定 额投 资 与冻结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支 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7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城镇 化主题 上市 公司股 票,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 投资于城镇化主题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债券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0% -4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按照申 银万 国研究 所行 业分类 标准 ,城镇 化主 题上市 公司 股票主 要涉 及建 筑建材 、房地 产、 交运 设备、 机械设 备、 商业 贸易、 交通运 输、 公用 事业以及 家用电器等申万一级行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8 2、股票投资策略 (1)城镇化主题 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推进城 镇化 是中国 新一 届领导 层的 施政理 念之 一,新 型城 镇化被 定位 为中 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最大潜力 。 从城镇 化主 题的概 念内 涵 来看 , 新 型城镇 化着力 点在 于 提 高城镇 化质 量。 城镇化 是我国 现代 化建 设的历 史任务 ,也 是扩 大内需 的最大 潜力 所在 ,要围绕 提高城 镇化质 量, 因势 利导、 趋利避 害, 积极 引导城 镇化健 康发 展。 要构建科 学合理 的城市 格局 ,大 中小城 市和小 城镇 、城 市群要 科学布 局, 与区 域经济发 展和产 业布局 紧密 衔接 ,与资 源环境 承载 能力 相适应 。要把 有序 推进 农业转移 人口市 民化作 为重 要任 务抓实 抓好。 要把 生态 文明理 念和原 则全 面融 入城镇化 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按照申 银万 国研究 所行 业分类 标准 ,城镇 化主 题上市 公司 股票主 要涉 及建 筑建材 、房地 产、 交运 设备、 机械设 备、 商业 贸易、 交通运 输、 公用 事业以及 家用电器等申万一级行业。 如果未 来由 于技术 进步 或政策 变化 导致本 基金 城镇化 主题 的覆盖 范围 发生 变动,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适时对 上述定 义进 行补 充和修 订。如 果未 来申 银万国研 究所对 行业分 类标 准进 行调整 ,例如 对一 、二 级行业 进行增 减, 则本 基金管理 人亦将 酌情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如果未 来申 银万 国证券 研究所 不再 发布 行业分类 标准,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对 城镇化 主题 的界 定,选 择符合 城镇 化主 题范畴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 为主 题型基 金, 投资于 城镇 化主题 上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将 不低 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股票投资 本基金 将结 合定性 与定 量分析 ,充 分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研究 团队和 投资 团队 “自下 而上” 的主 动选 股能力 ,选择 具有 长期 持续增 长能力 的公 司。 具体从公 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 .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分析公司的研发能力、 经营模式、 公司治 理等多方面的经营管理能力,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59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 的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城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 将重点关注: 公 司治理良好、 成长空间广阔。 B .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成长 和股本 扩张 能力、 持续 经营 能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 内在 价值、 相对 价值、 收购 价值等 方面 的研究 ,考 察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盈率 (P/E ) 、 市净 率 (P/B ) 、企业 价 值/ 息税 前 利润 (EV/EBIT)、 自 由 现金 流 贴现 (DCF ) 等 一系 列估 值 指标 ,给 出 股票 综合 评 级, 从中 选 择 估 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 将结 合 公司 状况 以及股 票估 值分析 的基 本结论 ,选 择具有 竞争 优势 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城镇化主题优选股票库。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 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 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 的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策略 、类 别选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 20%* 中证综合 债指数 收益率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0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 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 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 数样本 覆盖了 沪深 市场 六成左 右的市 值, 具有 良好的 市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城镇化 主题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标的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重合度较高。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60%-95% 的权益类 资产,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 券及 其他具 有高流 动性 的短 期金融 工具。 本基 金将 业绩比较 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80% 和 20% , 并用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 益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 “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20%* 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如 果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未 来不再 发布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按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选取相 似的 或可 替代的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产 品,风 险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高于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属于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基金 投资 管理计 划的 顺利贯 彻与 实施, 本基 金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是本基 金进 行投资 的前 提; 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 、微 观经济 运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基 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 实行 以投资 决策 、研究 支持 、构建 组合 、归因 分析 、监察 稽核 为核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1 心的投 资程序 。坚 持贯 彻严谨 、科学 的投 资程 序是投 资取得 成功 的关 键,也是 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投资决策 本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和 临时 召开会 议, 对阶段 性的 投资组 合整 体风 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数量 模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业 、个股 进行 分析 和预期 收益测 算。 研究 部门从 基本面 分析 对行 业、个 股和市 场走 势提 出研究报 告。 (3)构建组合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议、研 究部 门及金 融工 程小组 的研 究成果 ,以 及申 购、赎 回的动 态情 况, 基金经 理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上 ,在授 权范 围内 设计和 调 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 理利 用投资 管理 系统及 电子 交易系 统和 银行间 债券 交易系 统向 独立 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归因 分析系 统对 投资组 合中 整体资 产配 置、股 票行 业配 置、债 券产品 和期 限配 置、个 股和个 券选 择、 买卖成 本等因 素对 整体 业绩的贡 献进行 分析。 该归 因分 析系统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极 投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整提 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对交易执行等监控及合规性分析。 3、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 实行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由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投 资协 调小组 和基 金经 理,共同决策管理的为原则,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2 1)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 析报告 、市 场分 析报告 和数量 分析 报告 ,研究 发展部 、基 金投 资部和固 定收益 部提交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和资 产配 置建 议报告 ,基金 经理 提交 基金组合 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 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确 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 重点 券种、 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 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其中 投资 于城 镇化 主题上 市公司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 -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3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金 托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且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4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城镇化主题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报告 截止日: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5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7,323,595.30 60.53 其中:股票


77,323,595.30 60.5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9,908,598.60 39.07 7 其他资产


515,280.63 0.40 8 合计





127,747,474.5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469,954.79 38.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640,441.68 2.08 E 建筑业 2,368,616.00 1.87 F 批发和零售业 4,159,040.57 3.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39,738.74 2.7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 业 12,211,735.68 9.6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758,097.56 0.6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77,200.00 0.6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98,770.28 1.89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6 S 综合 - - 合计 77,323,595.30 60.95 3、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0672 上峰水 泥 424,471 2,793,019.18 2.20 2 002415 海康威 视 59,200 1,928,736.00 1.52 3 600900 长江电 力 211,417 1,742,076.08 1.37 4 300383 光环新 网 27,910 1,280,510.80 1.01 5 300431 暴风科 技 21,303 1,237,917.33 0.98 6 300418 昆仑万 维 10,400 1,038,960.00 0.82 7 603309 维力医 疗 30,200 1,031,632.00 0.81 8 300369 绿盟科 技 30,400 1,027,520.00 0.81 9 300234 开尔新 材 66,100 1,006,703.00 0.79 10 002184 海得控 制 33,400 981,292.00 0.7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7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7,903.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03.88 5 应收申购款 58,073.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5,280.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672 上峰水 泥 2,793,019.18 2.20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0900 长江电 力 1,742,076.08 1.37 重大事 项停 牌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8 3 300383 光环新 网 1,280,510.80 1.01 重大事 项停 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超额收 益率 2013 年11 月12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0.60% 0.40% 0.2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31.55% 42.57% -11.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4.32% -5.55% 29.87% 2013 年11 月12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64.53% 35.19% 29.34%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69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 不得 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0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ETF 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权证、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 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对 市场报价 进行调 整以确 定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1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目标 ETF 份额的估 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 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 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示 ,按协 议或 合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 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2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其他(说明:公司根据具体投资品种,增加或减少)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3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以 内( 含 第 三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4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5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6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该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申购确认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 赎回确认日 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7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8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79 中一次性支取。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0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1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2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3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4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招募 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5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 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 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6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 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主题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 中投 资于 城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0% -40% 。 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60% , 无法完全规避 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 的债券, 故而也需承担债券 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 城镇化主题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 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 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 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7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8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89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0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1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2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3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5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 式 、调低赎回费率;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6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7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8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99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0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1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2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3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 同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4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A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后将投资于城镇 化主题上市公司股票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发送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城镇化主题上市 公司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 -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5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6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为对基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7 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B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8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另有规 定, 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基 金托 管人 负责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账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9 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 资 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10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当计价错误 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11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 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12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 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变 更后的 新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 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13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14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关于增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5/15 4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董 事 及 高 管 变更情况的公告 2015/5/15 5 关于调整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5/5/16 6 关于在直销柜台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5/27 7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28 8 关 于 我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 9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6/18 10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6/18 11 关 于 增 加 中 经 北 证 和 品 今 财 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9 12 关 于 增 加 汇 付 金 融 和 增 财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9 1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和同花顺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26 14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30 15 关 于 增 加 浦 发 银 行 为 长 盛 转 型 升 级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7/1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柜台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TA 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5/7/7 17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5/7/10 18 关 于 增 加 首 创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 金 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7/15 19 关 于 长 盛 城 镇 化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名 为 长 盛 城 镇 化 主 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2015/7/16 20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5/7/21 21 关于开展网上直销金算盘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7/29 2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7/31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15 23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委 托 及 柜台委托申购(含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3 24 关于在中信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8/6 25 关于参加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26 26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5/8/27 27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7 28 关 于 增 加 陆 金 所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5/9/1 29 关 于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迁 移 并 入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的公告 2015/9/1 30 关 于 增 加 大 连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9/7 31 关于在网上直销渠道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9/11 32 关 于 增 加 泰 诚 财 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2015/9/23 33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委 托 及 柜 台 委托申购(不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9/24 34 关 于 增 加 利 得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投 业 务 及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8 3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0/15 36 关 于 增 加 微 动 利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转 换 业务的公告 2015/10/19 37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0 38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0/20 39 关 于 增 加 交 通 银 行 为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主 题 混 合 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及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10/22 40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5/10/23 41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9 42 关 于 增 加 工 商 银 行 为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 43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为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1/11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16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117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盛城镇化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盛城镇化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