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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460001)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5 年 2 月 6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19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名称 自 2015 年 8 月 6 日 起, 由“ 华泰 柏瑞 盛世中 国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更名 为 “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简称 为 “华泰 柏瑞 盛世 中国混合 ” , 基 金代码 保 持 不变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更 名等 的 详 细内容 见我 公司 2015 年 8 月 6 日刊 登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的 《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名 并修 改基 金合同 的公 告 》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对 投资人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向投 资人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10 月 26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已对 本 次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 的 投 资组合 报 告 和 业绩表 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4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6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44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8 九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 冻结 与 质押 ....................................................................................... 54 十 、 基 金的 投 资 ........................................................................................................................................... 55 十 一 、 基金 的 业绩 ....................................................................................................................................... 65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 68 十 三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69 十 四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4 十 五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5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8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9 十 八 、 基金 的 风险 揭 示 ............................................................................................................................... 82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85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8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97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4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6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07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08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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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及 《 华泰 柏瑞 盛世 中 国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资料 申请 募集 。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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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泰 柏瑞 盛世 中国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华 泰柏 瑞 盛 世中 国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 泰柏 瑞 盛 世中 国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本 基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本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 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 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 基金 交 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华泰 柏 瑞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 个 人 投资 人 、 机构 投 资人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人和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人 : 指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可 以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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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投 资人 ; 机构投 资人 : 指 在 中 国境 内 合 法注 册 登记 或 经 有权 政 府部 门 批 准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并 依 法 可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 它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内 合 法 设立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第 八 部分 之 规 定召 集 、召 开 并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 明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募 集 期 限, 自 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最 长 不超 过 三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集 期 满 , 基 金 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超 过 核准 的 最 低 募 集 份额 总 额 ,并 且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 合 相 关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基 金 法》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 在 基 金募 集 期 内, 投 资人 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申 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存 续 期 间, 投 资人 申 请 购买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 投 资人 申 请 卖出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基 金管 理 人 规定 的 条件 , 将 其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所持 有 的 某一 基 金份 额 从 同一 个 基 金 账 户 下的 一 个 交易 账 户指 定 到 另一 交 易账 户 进 行交 易 的 行为; 投资指 令: 指 基 金 管理 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 产 进 行投 资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接 受 基金 管 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 理 本基 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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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和 互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为基 金 投资 人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 的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 登 记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买 卖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 券价 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购买 的 各 类证 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申 购款 以 及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 方 法 规、 地 方 规章 、 部门 规 章 及其 他 规范 性 文 件以 及 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 法避 免的 任何 事件 和因素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 害、 战 争 、骚 乱 、 火 灾 、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 化、 突 发停 电 或 其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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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成立日 期: 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38601777 股权结 构: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49%、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49% 、苏 州新区 高 新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 公 司2%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齐亮先 生: 董 事长 , 硕士 ,1994-1998 年任 国务 院发 展研究 中心 情报 中心 处长 、 副局 长, 1998-2001 年任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室 副局 长,2001 年至 2004 年任 华泰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裁。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业 顾问有 限 公司,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 证 券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部 经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 理、 资深 经理、 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总 经 理、 董事 长暨 总经 理 , 2010 年 2 月 至今 任柏瑞 证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暨 总经 理、 总经理 。 吴祖芳先生 :董事, 硕士 ,1992 年起至今 历任华 泰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部门负 责人、子 公司负 责人 、总 裁助 理、 业务 总 监、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 Rajeev Mittal 先 生: 董 事,学 士,1992 年 加入 美 国国际 集团 ,2009 —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 欧洲 分公 司) 总 经理 , 新 兴市 场投 资主管 , 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 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 亚洲 , 日本 除外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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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朱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1983 至 今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教 授。 陈念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至今 任香 港陈 应达 律师事 务所 首席 合伙 人。 薛加玉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8-1997 年任 江苏 巨龙水 泥集 团有 限公 司团 委书记 、 财务处 长、 副总 经济 师,1997-1999 年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1999-2000 年任亚 洲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2000-2001 年任 北京 华创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 总裁,2001 年 至今 任上 海 德汇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至 今任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 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2、监 事会 成员 严玉珍 女士: 监事 长, 学 士 ,1987 年1 月至1988 年 9 月任罗 兵咸 永道 ( 前容 永 道会计 ) 高级稽 核员 ,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4 月任 香港 电 讯(前 大东 电报 )管 理会 计,1990 年 5 月至 1996 年 11 月 任宝 达 证券( 施罗 德集 团) 副财 务总监 ,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财 务董 事,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 交 银施罗 德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总 经理 顾问,2008 年 7 月至2012 年 9 月 任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香港 ) 有 限 公司首 席营 运官 ,2012 年9 月至 今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公 司首 席财 务官 。 王桂芳 女士 : 监 事, 硕士 ,1996-2003 年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西 藏南 路营 业部总 经 理,2003-2006 年任 华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总部 总经理 ,2006 年至 今任 华 泰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城市 中心 营业 部总经 理。 柳军先生:监 事,硕士 ,2000-2001 年任 上海汽车 集 团财务有限公 司 财务,2001-2004 年任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 7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上 证红 利 ETF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上证 红利ETF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0 月 起担任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2011 年1 月 起兼 任 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基金、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 ETF 联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2 年5 月 起担 任华泰 柏瑞 沪 深 300ETF 及 华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2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指数 投资 部总 监 。2015 年5 月 起任 华 泰柏瑞 中证 500 ETF 及 华 泰柏瑞 中 证 500ETF 联接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监 事, 硕士。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 4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和 中国证 券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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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任 深 圳特区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 晖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 交收系统 开发经 理 ,2001-2004 年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登 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田 汉卿 女士: 副总 经理 。曾 在美 国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BGI ) 担任 投资 经 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2013 年 8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增 强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化 先行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 理 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驱动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和 华泰 柏 瑞量化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本 科与 研究生 毕业 于 清华大 学, MBA 毕 业于 美 国加州 大学 伯克 利分 校哈 斯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副总 经理 ,博 士。2001.5-2013.7 任职 于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 任处长;2013.7 起加 入华 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本科毕业 于山东 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 , 硕士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生 部,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8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2007 年7 月至2010 年6月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10 年6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研究 员 、 高 级研 究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2013 年9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4 月 起担 任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5月 起任 华 泰柏瑞 创新 升 级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2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李灿先 生, 北京 大学 西方 经济学 硕士 。2010 年7月 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 高 级研 究员 ;2015 年3 月至6 月任 华泰 柏瑞 盛世中 国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助理 。2015 年6月 起任 华 泰柏瑞 盛世 中国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8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中 国制 造2025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历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沈雪峰 女士 ,2014 年8 月8 日至2015 年6 月 19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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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楷泽 先生 ,2008 年9 月3 日至2010 年3 月 26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梁丰先 生,2007 年7 月 26 日至2009 年 11 月19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李文杰 先生 ,自 本基 金成 立 2005 年4 月27 日至 2007 年5 月 31 日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 张诣先 生,2012 年6 月 29 日至2013 年4 月 16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汪晖先 生 ,2007 年5 月31 日至2008 年6 月5 日、2009 年 11 月18 日至 2014 年 8 月 8 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勇 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先 生; 副总 经理 田汉 卿女士 ; 副 总经 理高 山先 生; 总 经理助 理董 元星先 生; 投资 部总 监 方 伦煜先 生 ; 投资 部总 监吕 慧建先 生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指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3、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本基 金的相 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基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及 其它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 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的基 金代销 机构并 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 对基金 代销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自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择 、更换 基金注 册登记代理 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 其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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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该 项业务 ; 5、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记 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基 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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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2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违 反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 理人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禁止 将基金 财产用 于下列投 资或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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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2)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3)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材料中 弄虚 作假 ; 4)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5)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6)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除 按依 法进 行基 金资 产 管理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股 票投 资; 8)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 代 理人 、 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除基 金 管理人 以外 的其 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必须覆 盖公 司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 渗透 到各 项 业务过 程, 涵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 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 简的基础上 设立能 够充分 满足经营运 作需要 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 位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 内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 点; 5)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 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 基 金 投资研 究、 决策 、 执 行、 清算 、 评估 等部门 和岗 位 , 应 当在 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6)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 本,提 高经济 效益,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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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 制环 境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管理 与审 计委员 会, 全面 负责 公司 的风险 管理 、风 险控 制和 财务监 控 ,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董 事、 总经 理、 督察 长、 财务 总监 和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 制 定董 事 、 监事 、 总 经理 、 督 察长 、 财务总 监 、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或 方案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 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风 险评 估 公司风 险控 制 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估 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 评估 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控 制活 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绩评 价 、 严 格 授权 、 资 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 互监 督制 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内 部监 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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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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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 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托 从业 经 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多 、 一对一 )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 企业年 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0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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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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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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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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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25841098 客服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www.sdb.com.cn 8)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杨 宁 电话: (010 )65556612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9)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10)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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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 )85238441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2)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3)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14)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5)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层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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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16)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18)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19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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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 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 夏吉 慧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客服电 话:96336 ( 浙江 ),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20)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1)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2)德 邦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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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3)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传真: (0431 )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0431 )85096733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5)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6)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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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 95531 或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7)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 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8)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29)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3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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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1)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2)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3)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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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35)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7)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 (0551 )2207939 传真: (0551 )2645709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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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9)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扬 子莹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40)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41)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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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68778790 传真: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2)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3)华 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44)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45)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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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 (0755 )82569143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6)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47)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交易 广场群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48)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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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0)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华 旭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华 旭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 )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51)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52)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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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53)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54)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5)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6)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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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7)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8)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9)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60)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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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 凌芳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61)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62)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3)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4)中 国国 际 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8 层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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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 (021 )58763575 传真: (021 )68875123 客服电 话: (021 )58796226-373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65)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或 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6)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67)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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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68)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腾 艳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9)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70)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71)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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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72)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73)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或 010-6899882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4)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75)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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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76)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77)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刘 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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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玉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80)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81)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82)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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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83)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84)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85)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86)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 (010 )59393923-819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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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公司网 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88)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刘 梦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89)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付江 电话: (021 )20219988*31781 公司网 址: www.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99 90)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 )58325395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91)恒 丰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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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国 华 联系人: 汪明 电话:021-38966235 公司网 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 话:400-813-8888 92)泉 州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93)日 发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94)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835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95)北 京恒 久浩 信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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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6-525-676 96)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朱 翔宇 电话:021-33323999-8147 97)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 1 幢 12 层(陆家 嘴软 件园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人: 徐鹏 公司网 址: http://m.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98)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99)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 67000988-6003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100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 B 座 12F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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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谢 远敏 电话:021-3850 9626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01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陈 思乐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02 )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董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103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联系人 :陈 培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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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01777 传真:021-38601799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 秦 悦民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东 联系人 :安 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谢 瀚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王灵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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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设立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它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经 2005 年 2 月 6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基金 字[2005]19 号文 批 准募集 。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 基金 类型 :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 (四)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行对 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人 、 机 构投 资人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 人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五) 募集 方式 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向投 资人 公开 发售 。 (六)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向个 人投 资人 、 机 构投资 人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人 同时 发售 , 具体 发 售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露 。 本基 金 的实际 发售 时间 为2005 年3 月7 日至 2005 年 4 月 20 日。 2、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发 售公 告。 3、认 购的 原则 1)投 资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资 金; 2)设 立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按 单次 认购 金额 计算 ; 3)认 购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 投资人 不得 撤销 。 4、认 购的 限额 代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低 认购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直销 中心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中 心有 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 (七) 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100 万 1.0%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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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 ≤认 购金 额< 500 万 0.8% 500 万 ≤认 购金 额< 1000 万 0.6% 认购金 额≥1000 万 1000 元/次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 售费 及市 场推 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资产 。 (八)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在 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投 资人的 认购 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 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 在 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 利 息折成基金份 额,归 投资 人所 有, 投资 人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下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认购份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九) 认购 的方 法与 确认 1、认 购方 法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人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定 并披 露。 2、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 (包 括直 销中 心 和代销 网点 ) 受理 申请 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认 , 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 到 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 有 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的确认登记为 准。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额 。 (十) 认购 举例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认购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费 用=10,000 ×1 %=10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 -100=9,900 元 认购份 额= (9,900 +10)/1.00=9,91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 到 9,910 份基 金份 额。 (十一 ) 募 集资 金及 利息 的处理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2、有效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 息折成 基金份 额,归投资 人所有 。利息 折算成基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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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十二 )募 集结 果 截止 到2005 年4 月20 日 , 基 金募 集工 作已 顺利 结 束。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有 效认购 总户 数 9288 户 ,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人民 币计 算, 设 立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900,348,752.84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71,022.93 份基金份 额, 两项合计共 900,519,775.77 份基金份 额,已全部 记 入投资人基 金账户 ,归 投资 人所 有。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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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 集期 限届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予以 公告 ; 3、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5 年4 月27 日 正式 生效。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期 间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 因及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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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 投 资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时间 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 过30 个工 作 日开始 办理 。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开 放 日3 个 工作 日前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 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3、不得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时间办 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投 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购 、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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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规 定的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 否 则其 提交 的 申购申 请无 效,不 予成 交。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可用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 其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不予成 交。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 并在 收到 申请后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人 有 效赎 回申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赎回 人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代销网点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单笔申 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2、直 销中 心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 元 人民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3、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发 起的 赎回 、基 金转 换或将 基 金份额 转托 管至 另一 个交 易账户 等 业 务, 导致 单个 交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回 。具 体处 理结 果以 注册登 记中 心确 认结 果为 准 ;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3 个工 作日 前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各 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赎回 净额 为赎 回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2、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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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 购费 (2007 年5 月11 日前 按以 下费 率表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100 万 1.5% 100 万 ≤申 购金 额< 500 万 1.2% 500 万 ≤申 购金 额< 1000 万 0.9% 申购金 额≥1000 万 1000 元/次 2007 年 5 月 11 日起 (含5 月 11 日 )采 用以 下新 费 率表: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50 万 1.5% 50 万 ≤申 购金 额< 100 万 1.2% 100 万 ≤申 购金 额< 200 万 1% 200 万 ≤申 购金 额< 500 万 0.6% 申购金 额≥500 万 1000 元/次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申购 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 和销售 。本 基金 自2007 年 5 月11 日起 调整 申购 费 率结构 ,详 细内 容见 我公 司 2007 年4 月 27 日刊登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的 《友邦华泰 盛世中 国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 金关于 调整 申购 费率 结构 的公告 》。 2)赎 回费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一 年 0.5% 一年≤ 持有 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 两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 赎回费 中至 少 25% 归 入基 金资产 , 其余 部分 作为 本 基金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申 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 投 资人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2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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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46826.12 份 即:投资者 投资5万 元申购 本基金,其 对应费 率为1.5%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46826.12 份 基金 份额 。 4、赎 回 净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人的 赎回 净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 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一年 两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52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520=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20 ×0.25%=26.3 元 赎回净 额=10520-26.3=10493.7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2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493.7 元。 5、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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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报 刊及 其 他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4)暂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报刊 和其 他相 关媒 体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及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3)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发生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中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必 要 的审核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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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 请。 4、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他 相关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2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将提 前 1 个 工 作日,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报刊或其他 相关媒 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 过2 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 ,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基金投 资者 可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 采 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该定 期申 购 计划不 受最 低申 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十一 )基 金转 换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基金 之间 的基 金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 收取 一定 的 转换费 用 , 相 关规 则及 转 换费率 详情 请见 本公司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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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遗赠 、 司 法 执行等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1、“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遗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立遗嘱 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赠给 法定继 承人以 外的其他 人; 3、“司法执 行”是 指根据 生效法律文 书,有 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文 书之 规定 主动 过户 给其他 人 , 或 法院 依据 生效 法律文 书将 有 履行义 务的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人。 (二 ) 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非 交易过 户必 须到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其指 定的 网点 办理 。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 华 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 定办理 。 (三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确 认 , 该 确认 一 般情况 下应 在非交 易过 户申 请经 审核 通过之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 做出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以同一 基金 账户 在多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申购 (认 购) 基 金份额 , 但必须 在原 申购 (认 购)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 管在转 出 方进行申报 ,基金 投资者 于 T 日转 托管基 金份额 转 出成功后, 一般情 况下转 托管份额可 于 T+1 日 在转 入方 网点 办理 转入手 续, 基金 投资 者可 于 T+3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当相 关基 金 分红时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将被 强制 按照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处理 ,同时 新增 的权 益亦 将一 并冻结 。 (六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 明确规 定的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业 务, 并会 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制定 、公 布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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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 属于 积极 的 混 合型 基金产 品。 自改革 开放 以来 , 特别 是 加入 WTO 后 , 中国 经济 快 速融入 全球 经济 体系 , 整 体竞争 力不 断提升 , 出现 了一 批具 有 国际竞 争力 的企 业 , 对 世 界经济 的影 响日 益加 强 。 中国经 济进 入近 代以来 前所 未有 的盛 世时 期。 投资 中国 , 分 享中 国 优秀企 业成 长中 的资 本增 值, 成为 全球 投 资人的 共识 。 与此同 时, 中国 产业 结构 面临巨 大调 整, 各行 业在 经济中 的地 位此 消彼 涨, 变化迅 速 。 企业生 命周 期加 快 , 优 势 企业的 发展 伴随 着弱 势企 业的淘 汰 , 价 值的 创造 与 价值毁 灭的 进程 同样迅 速 。 选 择优 秀企业 , 把 握其 成长 周期 , 以 合 理价格 投资 于企 业有 效价 值创造 阶段 , 是 投资中 国成 功的 关键 。 本基金 借鉴 外方 股东 全球 行之有 效的 投资 哲学 和投 资技术 , 针对 中国 经济 结构 和企业 生 命周期 快速 变化 的特 点 , 将价值 投资 和成 长投 资有 机结合 , 以合 理价 格投 资 于具有 良好 增长 趋势的 企业 ,分 享盛 世中 国优秀 企业 成长 中的 资本 增值。 (一) 投资 目标 主要通 过股 票选 择, 辅以 适度的 大类 资产 1 配 置调 整 ,追求 管理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和法律 、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净资 产 的60-90% , 债券投 资为 基金 净资 产 的0%-40% 。


此外 ,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资产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净资 产5 %, 如果 法 律法规 对该 比例 要求 有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 的 该部分 投资 范围 将相 应调 整。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认为 , 任一 企业 都 有其产 生 、 发 展、 成熟 、 衰退的 过程 , 有着 与之 相 对应的 价值 创造和 价值 毁灭 的模 式 。 通过对 这些 模式 的有 效辨 识,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于 价 格合理 且具 有良 好增长 趋势 的 企 业 。 以 合 理估值 为投 资基 础 , 以 增 长趋势 的变 化为 投资 契机 , 通 过阶 段性 的 投资回 报累 积, 获得 管理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股 票类 资产 为主 要投资 工具 , 通过 精选 个 股获取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 以债券 类资 产作为降低组合风险的 策 略性投资工具,通过适 当 的大类资产配置来降低 组 合的系统性风 险。



















































































1 大类资产:本基金将大类资产分为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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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充 分借 鉴外 方股东 全球 行之 有效 的投 资理念 和技 术 , 在 其提 供的 全球股 票 投资交 流平 台上 ,建 立了 适应中 国资 本市 场的 、系 统的、 定性 定量 相结 合的 投资分 析 体 系 : 本基金 首先 根据 企业 成长 的阶段 特性 , 将股 票进 行 分类 ; 针 对不 同成 长特 性 的股票 , 建 立不同 的分 析标 准, 确立 不同的 关注 点。 对分类后 的股票 ,本 基金 借鉴外方 股东的 投资 评级 体系,从 企业基 本面 趋势 2 、估值 3 以 及企业 基本 面趋 势的 认同 度 4 三方 面综 合评 级, 确定 股票投 资组 合。 具体流 程如 下:



















































































2 企业基本面趋势:Fundamental Progress 3 估值:Valuation 4 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Fundamental Revision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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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于认 知能 力范 围确 定 可投资 股票 范围 资本市 场具 有高 度的 不确 定性。 人们 的认 知存 在种 种局限 ,难 以穷 尽市 场的 所有因 素 。 投资人 只有 在自 身有 效认 知能力 范围 内判 断及 决策 ,才会 有较 高的 成功 概率 。 对企业 持续 经营 能力 的判 断, 包 括对 其商 业模 式、 财 务状况 、 管 理能 力等 多方 面 的认识 。 本基金 将充 分借 鉴公 司 外 方股东 提供 的全 球股 票交 流平台 , 分享 外方 股东 投资 团队行 之有 效 的投资 经验 , 以国 际的 、 历史的 眼光 判断 中国 上市 公司 , 在 我们 认知 能力范 围内 , 选 择具 有 确定可 投资 股票 库 对股票 进行 分类 对股票 进行 深入 的分 析 ? 借鉴公司外方股东提供的 全 球 股 票 交 流 平 台, 在 我 们 认 知能力范围内, 选取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的上市公司, 确定可投资 股票库。 ? 根据企业的成长 阶段特性, 对股票进行分类。 ? 在对每一类的股票进行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 从企业基本面 趋势、 估值以及企业基本面趋势 的认同度三方面, 对股票进行综 合评级,构建股票备选库。 ? 对每一类的股票, 运用相对 应的分析标准体系, 从企业基本 面趋势、 估值以及企业基本面趋 势的认同度三方面进行深入的 分析。 ? 基于对股票的分类、评级 结果, 遵循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 原则, 形成本基金最终的股票投 资组合。 对股票 进行 综合 评级 构建股 票备 选库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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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 营能 力或 持续 经营 可能的 公司 ,确 定可 投资 股票库 。 2)基 于企 业生 命周 期的 股 票分类 分析 体系 企业生 命周 期理 论将 企业 划分为 产生 、成 长、 成熟 和衰退 等几 个不 同性 质的 成长 阶 段 。 企业所 处的 生命 周期 阶段 由其外 部因 素和 内部 因素 共同决 定 。 外 部因 素包 括所 属行业 周 期以及 宏观 经济 周期 等 , 内部因 素包 括企 业的 商业 模式 、 产 品策 略、 管理 机 制以及 创新 能力 等。 企业所 处的 生命 周期 阶段 随着企 业的 内外 因素 的变 化而变 化 ; 但 在一 定的 时 期内 , 它 又 是相对 稳定 的, 是可 以有 效辨识 的。 为了更 好地 对企 业进 行分 析, 我们 基于 企业 生命 周 期理论 , 根据 企业 的成 长 特性 , 将 企 业分为突 出成长、 高速稳 定成长、 高速周期 成长、 成熟/良性 转折、 成熟/周 期性、成 熟/防 御性等 类别 ;针 对不 同类 别的股 票, 我们 建立 了不 同的定 性、 定量 分析 体系 。 3)价 值与 成长 相结 合的 股 票投资 评级 体系 a) 针对个 股,我 们从企业 基本面趋势 、估值 以及企 业基本面趋 势的认 同度三 方面进行 评级。 该评 级体 系如 下图 所示 5 :





b) 在 对企 业基 本面 趋势 、 估值以 及企 业基 本面 趋势 的认同 度三 方面 分别 评级 的基础 上 , 我们将 按照 一定 的权 重加 总得出 对该 股票 的综 合评 级。 4)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原 则 本基金 遵循 自下 而上 的选 股原则 , 基 于对 股票 的分 类 、 评级 的结 果进 行股 票组 合 的构建 。 重点投 资于 高速 稳定 成长 、高速 周期 成长 类股 票。 为了避 免自 下而 上的 选股 方法造 成的 行业 集中 度过 高而引 起的 组合 流动 性下 降的风 险 , 以及较 高的 组合 非系 统性 风险 , 本 基金 将在 对行 业 的基本 面趋 势 、 行 业整 体 估值水 平等 因素 进行深 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对股票 组合 进行 适当 的行 业分布 调整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1)债券 投资 原则



















































































5 数据来源: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面 趋势 企业基本面趋势 的认同度 合理估值 投资 目标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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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的 债 券类 资产 作为 降低基 金组 合系 统性 风险 的策略 性工 具。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 通过 建立 包括 核心 指标 和辅助 指 标的债 券分 析框 架, 分析 金融市 场中 各种 关联 因素 的变化 ,从 而判 断债 券市 场趋势 。 2)债券 投资 的分 析框 架 本基金 债券 分析 框架 包括 核心指 标和 辅助 指标 。 核心 指标有 信贷 增长 率和 货币 供应量 增 长率 ; 辅 助指标 主要 包 括 CPI 、PPI 、 企业 商品 指数 、 固定资 产投 资增 长率 、GDP 增长率 、 居 民储蓄 增长 率等 指标 。 3)个券 的选 择和 债券 组合 的构建 在个券 选择 上 , 本 基金 将 综合运 用利 率预 期 、 公 司 信用分 析 、 流 动性 评估 等 方法来 评价 个券的 风险 收益 。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a)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 b)有 较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 ; c)在 信用 等级 和剩 余期 限 类似的 条件 下, 到期 收益 率较高 的债 券; d)风 险水 平合 理、 有较 好 下行保 护、 基本 面有 良性 变化的 可转 换债 券。 在债券 组合 的构 建上 , 本 基金将 通过 上述 债券 分析 框架 , 判 断债 券市 场的短 、 中 、 长 期 趋势, 本着 风险 收益 配比 最优的 原则 确定 债券 资产 的类属 6 配置 比例 。 4)债券 组合 的调 整与 管理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久 期管 理、 期限 结构 配置 、 跨 市 场套利 、 相对 价值 判断 、 现金 管 理等 债券组 合管 理技 术进 行日 常管理 。 a)期限结构 配置是 在确定 组合久期后 ,针对 收益率 曲线形态特 征确定 合理的 组合期限 结构, 在短 、中 、长 期债 券间进 行动 态调 整, 从债 券各品 种的 相对 价格 变化 中获利 ;


b)跨市 场套 利是 针对 相同 债券品 种在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间 市场 收益 率的 差异 进行套 利 , 提高组 合投 资收 益; c)相对 价值 判断 是在 现金 流特征 相近 的债 券品 种之 间选取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品种 , 选 择合适 的交 易时 机, 增持 相对低 估的 品种 ,减 持相 对高估 的品 种。 另外 , 为 满足 日常 赎回 要 求及资 产配 置和 调整 过程 中产生 的流 动性 要求 , 基 金资产 中有 一定比 例 现 金类 资产 。 本 基金将 充分 利用 货币 市场 投资工 具如 回购 、 央行 票 据等工 具提 高现 金资产 的收 益率 。 3、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 大 类资 产 配置不 作为 本基 金的 核心 策略 。 但 考 虑到中 国股 票市 场现 阶段 仍存在 较大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会 适度 进行 大类 资产配 置 调 整 。



















































































6 债券资产的类属: 我们将债券 资产分为货币市场工具、 短期债、 中期债、 长期债、 可转债 以及其他固定收 益投资工具。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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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股 投资 评级 类似 , 本 基金将 从基 本面 趋势 、 估 值以及 基本 面趋 势的 认同 度三方 面对 股票资 产系 统性 风险 进行 评级。 在基本 面趋 势方 面 , 本 基 金重点 关注 市场 整体 盈利 的变化 趋势 ; 在估 值方 面 , 我 们关 注 市场平 均市 净率 以及 平均 市盈率 等估 值指 标的 历史 比较 ; 在 考察 基本 面趋 势 的认同 度时 , 则 主要关 注各 家机 构对 股票 市场大 势的 判断 。 除了上 述因 素外 , 政策 变 化有可 能改 变整 体资 产的 估值水 平 。 中 国资 本市 场 处于不 断发 展成熟 过程 中 , 政 策的 调 整是不 可避 免的 。 本基 金 对政策 变化 可能 引发 的市 场整体 估值 的变 化保持 高度 的关 注。 本基金 将基 于对 股票 类资 产系统 性风 险的 评级 ,适 度增加 或减 少股 票类 资产 配置比 重 ; 并相应 调整 债券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重。 基于国 际国 内的 投资 经验 , 过 于频 繁的 大类 资产 调 整不利 于本 基金 的管 理 。 本基金 仅在 股票类 资产 系统 性风 险过 高或过 低时 进行 适度 的配 置调整 , 一般 情况 下本 基金 将保持 配置 的 基本稳 定。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选 定为: 标普 中 国A 股 300 指数×70%+ 中证 全债 指数 ×30% 标普中 国A 股300 指数 由 深沪两 市具 有行 业代 表性 的公司 构成 , 样本 股经 过了 流动性 和 财务稳 健性 的审 慎检 查 , 能较全 面地 描述 中 国A 股 市场的 总体 趋势 。 中证 全 债指数 由银 行间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 债 券组成 , 该指 数综 合反 映 了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交 易所 债券 市场 跨市 场的债 券走 势 。 基 于该 基 金股票 、 债券 投资 和现 金 留存的 比例 , 选 用该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或 者有 更科 学客 观的权 重 比例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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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持 有1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2)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 1 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基 金总资 产,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3、如果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禁 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人的利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 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本合同 规定 , 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复 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5 年9 月 30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62,570,485.87 59.11 其中: 股票


1,162,570,485.87 59.11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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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固定收 益投 资


93,636,000.00 4.76 其中: 债券


93,636,000.00 4.7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9,500,419.25 10.1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4,022,940.56 24.10 7 其他资 产


37,227,754.50 1.89 8 合计





1,966,957,600.1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78,798,614.25 40.6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7,300,000.00 0.3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110,000.00 1.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89,509,502.50 9.88 J 金融业 48,420,000.00 2.5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63,000.00 0.0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8,469,369.12 6.18 S 综合 - - 合计 1,162,570,485.87 60.61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0971 蓝鼎控 股 6,199,946 148,736,704.54 7.75 2 002675 东诚药 业 2,428,469 95,997,379.57 5.00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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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566 海南海 药 2,799,374 84,037,207.48 4.38 4 300017 网宿科 技 1,500,000 79,065,000.00 4.12 5 002519 银河电 子 3,500,000 59,360,000.00 3.09 6 600172 黄河旋 风 3,799,903 55,174,591.56 2.88 7 002450 康得新 1,746,828 52,911,420.12 2.76 8 300144 宋城演 艺 2,241,414 50,611,128.12 2.64 9 000018 中冠A 1,996,293 49,907,325.00 2.60 10 002074 国轩高 科 1,619,901 47,754,681.48 2.49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国 家债 券 - - 央行票 据 - - 金融债 券 93,636,000.00 4.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3,636,000.00 4.88 企业债 券 - -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中期票 据 - - 可转债 - - 其他 - - 合计 93,636,000.00 4.88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10 15 国开 10 900,000 93,636,000.00 4.8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也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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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 证金 3,381,031.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1,791,861.1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00,790.34 5 应收申 购款 154,071.2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227,754.50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71 蓝鼎控 股 148,736,704.54 7.75 临时停 牌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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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30 日。 1、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 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05 年年 底 3.66% 0.70% 0.43% 0.91% 3.23% -0.21% 2006 年 109.81% 1.22% 77.22% 0.98% 32.59% 0.24% 2007 年 137.79% 1.83% 98.43% 1.61% 39.36% 0.22% 2008 年 -51.94% 2.15% -49.24% 2.10% -2.70% 0.05% 2009 年 56.45% 1.88% 61.82% 1.42% -5.37% 0.46% 2010 年 6.62% 1.35% -6.54% 1.09% 13.16% 0.26% 2011 年 -26.87% 1.08% -17.32% 0.91% -9.55% 0.17% 2012 年 0.21% 1.05% 6.48% 0.87% -6.27% 0.18% 2013 年 18.53% 1.36% -3.12% 0.96% 21.65% 0.40% 2014 年 20.10% 1.22% 34.99% 0.82% -14.89% 0.40% 过去 3 个 月 -23.10% 3.57% -19.84% 2.27% -3.26% 1.30% 2、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期间 每 10 份基 金份 额分 红数 ( 元) 备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05 年 年底 0.300 2005 年 8 月 23 日实 施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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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3.750 2006 年3 月10 日、 6 月9 日、 11 月 20 日 实施 2007 年 6.000 2007 年 1 月 19 日实 施 2008 年 0.660 2008 年12 月 25 日 实施 2009 年 - - 2010 年 - - 2011 年 - - 2012 年 - - 2013 年 - - 2014 年 - - 合计 10.71


3、图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份额 净值的 变动情 况,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变动 的比较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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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 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以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 形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 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 基 金财产账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基金财产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保管和 处分。 2、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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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 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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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 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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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 位(含第四 位)内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权 根据 过 错原则 , 向过 错 人追偿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的 原则处 理基 金估 值差 错。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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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本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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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等 相关 规定 和要 求 ,以及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 自2008年9 月16日 起,对 旗 下基金已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采用 《中国 证券业 协会基金估 值 小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 值的 参考方 法》 中的 “指 数收 益法” 进行 估值 。 2008年9月16日,基 金管理 人发布《 关 于旗下 基金资 产估值方法 调整的 公告 》 ,自2008 年9月16日 起,对本 基金持 有的长期停 牌股票 等没有 市价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将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见 》” 规定 的原 则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 并参考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基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值 的参 考方 法》 中的 “指数 收益 法 ” 进行估 值, 指数 选用 证券 交易所 公开 发布 的行 业分 类指数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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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 证券差 价、银 行存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净收 益为基 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 关规定 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 费用等 项目后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投资 人可选 择获取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6 次; 7、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可 供分 配收益 的 80% ;成 立不 满 3 个 月, 收益可 不分 配; 8、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转为 基金 份额。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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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运 作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2、基 金运 作费 用的 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计 算 , 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的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 如 降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须于新 的费 率开始 实 施3 个 工作 日前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计 算 , 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的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本 条第1 款第 3 ) 至 第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 列 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 基 金募 集 过程中 所发 生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从 基金 认购费 用中 列支 , 招募 说 明书 、 发 售公 告等 信息 披 露费用 根据 相关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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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列支 。 4.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据基 金规模 等因素 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如降 低基金 管理费 率 、 托 管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须 于新的 费率 开始 实 施3 个 工作日 前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 购费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不 同档 次, 最高不 超 过 1.0% , 如下 表 所示: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100 万 1.0% 100 万 ≤认 购金 额<500 万 0.8% 500 万 ≤认 购金 额<1000 万 0.6% 认购金 额≥1000 万 1000 元/次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 售费 及市 场推 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资产 。 2、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产 ,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 金 采用前 端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费 用 , 申 购费 率按 申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不同 档次 ,最 高不 超 过1.5%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50 万 1.5% 50 万 ≤申 购金 额<100 万 1.2% 100 万 ≤申 购金 额< 200 万 1% 200 万 ≤申 购金 额< 500 万 0.6% 申购金 额≥500 万 1000 元/次 备注: 本基 金 于2007 年5 月 11 日( 含5 月 11 日) 采用以 上新 费率 表 本基金 自 2007 年 5 月 11 日起调 整申 购费 率结 构, 详细内 容见 我公 司 2007 年 4 月 27 日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的 《 友邦华 泰盛 世中 国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关 于调整 申购 费率 结构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促 销计 划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人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3、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 等相关手续费。赎回费 率 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 时 间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一 年以内的, 赎回费 率为 0.5% ,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一 年到两年之 间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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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投 资人持 有本 基金 两年 以上 的赎回 费为 零。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一 年 0.5% 一年≤ 持有 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 两年 0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但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费 率不得 超过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水平 , 最新 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 新的费 率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 体公告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资产 中列支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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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内公 告。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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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公 司的 网站 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起四 十五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公告 的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 独编制 ,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 市场交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 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并 将季 度报 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四)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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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 格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 公开 澄清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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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信息 披 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1、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代销机 构的 住所, 投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2、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投资人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3、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保证上述 备查文 件及复 印件与公告 的相应 文件文 本内容完 全一致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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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风险 、管 理风 险、 投资合 规性 风险 和其 它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以及流 动性 风险 。 1、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 家宏观经济 政策的 变化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 点,证 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 受到宏 观经济运 行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现 周 期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收 益水 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股票 市场 及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益 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4) 购买力 风险: 基金持有 人的收益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 ,如果 发生通 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基 金持 有的单 个证 券的 特有 风险 ,包括 企业 的信 用风 险、 经营风 险 、 财务风 险等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到多 种因 素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 行业竞 争能 力 、 技 术更 新 、 研 究开 发、 人员 素质 等 , 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股票 和债 券的 发行 人经营 不善 , 导致 其股票 价格下 跌 、 股 息、 红利 减 少, 或者 存在 所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 人无 法按时 偿付 本息 ,从 而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导致基金不能 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 交易的风 险, 或基 金无 法应 付赎 回 支付的 要求 所引 起的 违约 风险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 险一方 面来 自于 投资人 可能 的巨 额赎 回 , 另 一方面 来自 于其 投资 组合 中个别 投资 品种 持仓 过于 集中带 来的 变 现困难 。 1) 巨 额赎 回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的 波动 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形, 此时 出现 巨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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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持 股过 于集 中 本基金 “ 自下 而上 ” 的 股票 组合构 建方 法容 易造 成对 某一行 业或 企业 持仓 过于 集中的 情 况,这 也会 带来 一定 的资 产变现 困难 ,加 大了 流动 性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主要 包括 两个方 面: 一是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 经验、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 的 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另一方 面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易 风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者 由于 故意 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后 也未 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统 故障 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 通 信网 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基 金日 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易 结算 风险 在基金的投 资交易 中,因交 易的对手方 无法履 行对一 位或多位的 交易对 手的支 付义务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5) 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 险主要 是指由 于会计核算 及会计 管理上 违规操作形 成的风 险或错 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 人在计 算、整 理、制证、 填单、 登账、 编表、保 管及其相 关业务 处理中,由 于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投资合 规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 行业准 则 、 职 业操 守和 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性 风险 包括 如下具 体 风 险 : (1) 法律 风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德 风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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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 风险 基金面 临的 其它 风险 包括 因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等无 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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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3)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议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 决程序 ; 5)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调高 基金 管理 费或 基金 托管费 ; 6)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 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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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在备 案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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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取 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 作;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3)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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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本基 金的相 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基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及 其它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 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的基 金代销 机构并 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 对基金 代销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自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择 、更换 基金注 册登记代理 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 投资于 其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7)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该 项业务 ; 5)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记 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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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2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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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监督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的, 不予 执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如认为基 金管理 人违反 了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以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 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0)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 件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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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4)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规 定保 存有 关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保 存基 金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8)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9)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20)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3)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26) 法 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修 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6、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 并; 7、变 更基 金类 别;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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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含百 分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 的 , 代表 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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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现 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3、在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它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或以上 的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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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作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或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10 天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七)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止基 金合 同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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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授 权出席 大会的代表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 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 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果 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投资基金 法有关 规定表 决通过的事 项,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 2 日 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通讯 方式 表决 的, 应当 将公证 机关 的 名称、 公证 员的 姓名 和公 证书全 文一 同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3)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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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议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 决程序 ; 5)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调高 基金 管理 费或 基金 托管费 ; 6)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 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或 调解解 决。自 一方书面要 求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争 议未能以 协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 人查 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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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齐亮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和有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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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运作管 理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4、 如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基 金 管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严 重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本托管 协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该 等措 施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理 人事 宜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对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而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理 人索 赔。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是否 将基 金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 自动 用 基金资 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收 益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 人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管理 人定期 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 资产进 行核查。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产 、 因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 减 损、 或 处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纠 正和 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运 作管 理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和 有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严 重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本托管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 该 等措 施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管 人事 宜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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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对因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而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管 人索 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 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责任 , 由基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 基金 法》 、 《 信托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谨 慎、 有 效的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 金资 产 托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托管 人应当 购置并 保持对于基 金资产 的托管 所必要的 设 备和设 施(包 括硬件和 软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信 托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本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以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为 其固 有财 产, 或将 不同 基金 资产进 行相互 交易 ; 违背 此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恢复相 关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基金托管 人必须 将基金 资产与自有 资产严 格分开 ,将基 金资 产与其 托管的 其他基金 资产严 格分 开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 建 立独 立的 账簿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6、除依据 《基金法 》 、 《信 托法》 、 《运 作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基 金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和 入账 1、基金设立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宣布停止 募集时 ,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金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资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银行账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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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基 金资 产接受 报告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银 行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 基金,以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 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 算 备付金 、 结算 互保 基金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可 以根据 当时市场的 通行做 法办理 ,而不限 于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5、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向 全国 银行 间拆借 中心 办理 债券 交易 联网手 续 ;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后 三个工 作日 内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银行 监管部 门进 行报 备。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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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 券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可 由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 要与 非 本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 开保管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七)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相应 的基金 托管 人 。 该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真 后马 上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密 传真 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相应 的基金 管理 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 与相 应的 基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 方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相应 的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应 按照双 方约定 的同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记 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双方应每 日核对 账目, 如发现双方 的账目 存在不 符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 保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三)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基金财务 报表由 相应的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 季 度报告 在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每 季度 公告 一次 , 在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招 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上 半年 终 了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上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 以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 提供相应的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金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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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在收 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3、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该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致 以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 核 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妥 善保 管之 。 为 基金 托 管人 履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职责 之目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应 当提 供任 何必 要的协 助。 六、适 用法 律和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 各 方当 事人 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基 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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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 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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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资料 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在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或 在T+1 个工作 日后 通 过电话 、 网 上服 务手 段查 询交易 确认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不 向投 资 者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以下 资 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15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 存 续 期内, 每个 月结 束后 的15 个 工作日 内, 以书面 形式 或电 子文 件 寄 送。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单 与年 度对 账单 : 季度对 账单 在 每 年一 、 二、 三季度 结束 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向 当季 有交 易的 基金 持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 交易发 生 , 基 金管 理人 不 邮寄该 季度 的对 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 每 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日内对 年 度有 基 金 交 易 或 者 最 后 一 个交 易 日 仍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黙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当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 红 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 动转为基金单 位。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 申购基 金单 位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 体 实施 情 况和业 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 公司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 资讯 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基金持 有人 账户 信息 ( 邮 政地址 、 邮政 编码 、 手机 、EMAIL 等)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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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个性 化的 手机 短信 息服 务, 如基 金公 告信 息、 基 金分红 、 提 示或公 司各 种活 动提 示等 信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 可自 动获 得电 子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 基金 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 提示 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 和临 时 公告及 各种 基金 理财刊 物 等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 的投 资人 可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获 得此 项服 务。 (五) 服务 方式 1、电 话呼 叫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户 可 通过电 话收 听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可 自助查 询基 金账 户余 额信 息等 。 同 时, 电 话呼叫 中心 提供 工作 日 9 :00-17:30 的人 工服 务 。 电话呼 叫中 心电 话:400 -888-0001 (免 长途 费) , 或 021-38784638 , 按 “0 ” 可转人 工坐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讯 服务 以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相 互交流 平 台。登 录网 站后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输 入账 号及 密码 查询个 人账 户资 料, 包括 基金持 有情 况 、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 金分 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 受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 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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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5 年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6 日 ),下 列 公告刊 登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和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 报 2015-08-31 华泰柏 瑞盛 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5-08-3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名 并 修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2015-08-06 华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5-07-2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聘任 华泰 柏瑞 盛世 中国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15-07-2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公 司、 高 管 及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事 宜的 公告 2015-07-0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东动 的公 告 2015-06-3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卡 直销 网上 交 易以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06-05 华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摘要 ) 2015 年第 1 号 2015-06-03 华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06-0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天天 基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05-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展 我司 网上 直销 交易认 购 、 申 购、 转 换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5-25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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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代销 机构 的住 所 , 投 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条 款及内 容应 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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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泰柏瑞 盛世 中国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