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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001877)

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宝盈国 家安 全战 略沪 港深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 宝 盈国 家安 全战 略沪 港 深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可【2015 】1995 号 文 注册。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注册 并不 代表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和 登记 机构为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银行 ”) 。 4 、本 基金 募集 期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的 销售机 构公 开发 售。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认 购的 情况 适当延 长发 售时 间, 但最 长不超 过法 定募 集期 ; 同 时也 可根据 认购 和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 如 发生 此种 情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会 另行 公告。 另外 ,如 遇突 发事 件,以 上基 金募 集期 的安 排也可 以适 当调 整。 5 、 本 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6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不设 规 模上限 。 7 、 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 次认购 和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均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具 体认 购金额 以各 家代 销机 构公 告为准 ;直 销网 点最 低认 购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 8 、 投 资人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折合 成基 金份额 记入 投资 人账 户 , 具体份 额 以登记 机构 的登 记为 准。 9 、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内 可多 次认购 ,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销 售网 点对 申请 的受理 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申 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登记 确认 为准。 10 、本 公告仅对本基 金发售的有 关事项和规定 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 细 情况, 请阅读 刊登 在 《证 券时报》 和 《 中国证 券报 》 的 《宝 盈国 家安全 战略 沪港深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 布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 网站(www.byfunds.com )。 11 、募 集期内,本基 金还有可能 新增代销机构 ,敬请留意 近期本公司及 各代销机构 的 公告, 或拨 打本 公司 及各 代销机 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2 、 投资 人可 拨打 本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300 ) 或 各代 销机 构咨 询电 话了解 认 购事宜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销 售安 排及 募集 期其他 相关 事项 做适 当调 整。 14 、本 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其预 期收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高 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 及货币 市场基 金,属 于中 高收益/ 风险特 征的 基金。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行业 风险 , 本 基金 运作特 有的 风险等 等 。 本 基金可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 股 票, 除了 需要 承担境 内证 券市场 投资 风险 之外 , 还 需承担 汇率 风险 以及 境外 市场的 风险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 基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担。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宝盈国 家安 全战 略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简称 : 宝 盈国 家安 全沪 港深 股票; 基金代 码:001877 ) (二) 基金 类型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0 元人 民币 (六) 募集 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直销机 构和 本基 金销 售代 理机构 网点 )公 开发 售。 (七)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八)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深圳 特区 报业 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文众 总经理 :汪 钦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18 日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400-8888-300 ( 全国 统一 , 免长途 话费 ) 电话:0755-83275165 或0755-83275178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 :陈 坤、 李雪 丹 公司网 站:www.byfunds.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010 -665949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业务传 真:021-50979507 客服热 线: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3)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联系电 话:0769-22866270 业务传 真:0769-22866282 客服热 线:0769-961122 公司网 址:www.drcbank.com (4)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业务传 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5)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业务传 真:022-28451958 客服热 线: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6)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csc.cn (7)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业务传 真:021-22169134 客服热 线: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9)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1)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热 线:95536 公司网 站:www.guosen.com.cn (12)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业务传 真:021-33830395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13)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 办 公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王 鹏宇 联系电 话:0755-83219194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站:www.wkzq.com.cn (14)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15)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业务传 真:0755-83515567 客服热 线: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6)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业务传 真:027-8548186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17)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8)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010-85156398 业务传 真:010-65182261 客服热 线: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0)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1)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2)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业务传 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23)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24)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业务传 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5)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6)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北美 广 场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公司网 址:www.jiyu.com.cn 3 、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发售期间,若 新增代销机 构或代销机构 新增营业网 点,则另行公 告。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九) 基金 募集 期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2015 年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1 月15 日 ; 如 需延 长, 最长 不超 过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的 三个 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 并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法 律 法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 决 定 停 止基 金 发 售 , 且基 金 募 集 达到 基 金 备 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募集结 束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认 购的情况适 当延长发售时 间,但最长 不超过法定募 集期;同时 也 可根据 认购和 市场情 况提 前结束 发售, 如发生 此种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会另 行公告 。另外, 如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金 募集期 的安 排也 可以 适当 调整。 二、认购方式及相关 规定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基 金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 。 本 基金 认购 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1.20% , 且 随 认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 M) 认购费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固定费 用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认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认 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示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 万 元认 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为 1.2% ,假 定募 集期 间认 购资金 所 得利息 为3 元, 则根 据公 式计算 出: 净认购 金额 = 10,000 /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 (9,881.42 +3 )/ 1.00 = 9,884.42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1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9,884.42 份 基金 份额 。 4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中 , 涉 及基金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销售 网点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表 示 对 该 申请 的 成 功 确 认, 申 请 的 成功 确 认 应 以 基金 登 记 机 构的 登 记 确 认为 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和 网上交 易系 统受 理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 2 、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 (1) 直销 柜台 网点 : 开户受 理时 间: 正常 工作 日。 认购受 理时 间: 认购 期间 (周六 、周 日和 节假 日不 受理)8:30 至17:00。 (2) 网上 交易 系统 (www.byfunds.com): 开户受 理时 间: 正常 工作 日。 认购受 理时 间: 认购 期 间8:30 至 17 :00 。 3 、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转账 、 信汇、 电汇 或支 票等 主动 付款方 式进 行认 购缴 款。 4 、 在直 销网 点开 立基 金及 交易账 户的 基金 投资 者应 指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 为其 资金交 收 账户, 以便 进行 认 ( 申) 购、 赎 回、 分红 及无 效认 (申) 购的 资金 退款 等资 金结算 。 资 金交 收账户 的账 户名 称必 须与 基金投 资者 的名 称一 致。 5 、 请 有意 认购 基金 的投 资 人尽早 向直 销中 心柜 台索 取开户 和认 购申 请表 。 投 资人也 可 从宝盈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网站(www.byfunds.com) 下 载有关直 销业务 表格, 但 必须在办 理业 务时保 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直销 中心 与代 理销 售网 点的业 务申 请 表不同 ,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6 、宝 盈基 金直 销中 心联 系 方式: 0755-83275165 、0755-83275178 、400-8888-300 ( 免 长途话 费) 。 7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必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直销 柜台 网点 : ①填妥 并由本人或代 办人或监护 人签 字的《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业务申请表 (直销个人 客 户)》 ; ②出示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包 括身 份证 、 中国护 照 、 军官证 、 士兵 证 、 警官 证 、 文职证 、 在大陆 工作 生活 港澳 台人 士的台 胞证 、 港 澳居 民往 来内地 通行 证、 拥有 永久 居留证 外籍 人士 的外国 护照 )并 留存 复印 件; ③指定 银行 账户 证明 的原 件和复 印件 ; ④若有 印鉴 章请 预留 ; ⑤若未 满 18 周 岁的 公民 申 请开户 , 需提 供申 请人 身 份证件 ( 原件 及复 印件 ) 、 监 护人 的身份 证件 ( 原件 及复 印件 ) 及 公安 机关 出具 的监 护人 与申请 人之 间的 户籍 证明 ( 如户口 本) 或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的证 明材料 ,监 护人 需在 申请 开户时 签字 确认 ; ⑥委托 他人办理的, 须出示代办 人有效身份证 件并留存复 印件;同时, 投资人本人 必 须携带 身份 证件 和代 理人 一起亲 自到 直销 网点 , 填 制 “授 权委 托书 ” , 办 理 代理手 续; 或投 资人本 人和 代理 人到 公证 处办理 公证 书 , 然 后代 理人 持其身 份证 件和 公证 书原 件及复 印件 办 理代理 手续 ; ⑦签署 一式 两份 的 《 传真 交易协 议书 (直 销柜 台个 人客户 ) 》 ( 如开 通传 真交 易, 临 柜 交易则 无需 提供 ); ⑧风险 评估 问卷 (直 销柜 台个人 客户 )。 (2) 网上 交易 系统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请按 照宝 盈基 金公 司网站 (www.byfunds.com ) 相 关指 南进行 操作 ,无 须提 供书 面材料 。 8 、个 人投 资者 提出 认购 申 请 (1) 直销 柜台 网点 : ①填妥 并由本人或代 办人或监护 人签字的《开 放式基金交 易业务申请表 (直销柜台 机 构、个 人客 户) 》; ②出示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存 复印 件; ③投资 人如未满十八 周岁,须同 时出示未成年 人本人及其 监护人的身份 证件以及能 证 明监护 与被 监护 关系 的有 效证件 原件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以谨 慎原 则认 为需 要提 供的其 他文 件 或证件 ; ④委托 他人办理的, 须出示代办 人有效身份证 件并留存复 印件;同时, 投资人本人 必 须携带 身份 证件 和代 理人 一起亲 自到 直销 网点 , 填 制 “授 权委 托书 ” , 办 理 代理手 续 ; 或投 资人本 人和 代理 人到 公证 处办理 公证 书 , 然 后代 理人 持其身 份证 件和 公证 书原 件及复 印件 办 理代理 手续 。 (2) 网上 交易 系统 : 个人投 资者申请办理 认购申请时 请按照宝盈公 司网站相关 指南进行操作 ,无须提供 书 面材料 。尚 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9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直销 柜台 网点 : 个人投 资者 在直 销网 点申 请认购 基金 时不 接受 现金 认购,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17 : 00 之前 ,将 足额认 购资金 划入本公 司指 定的直 销资 金专户, 该划 款账户 须为 投资者本 人账 户: ①中国 建设 银行 : 账户名 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44201501100052553424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营业 部 人行支 付系 统行 号:105584000005 ②中国 农业 银行 : 账户名 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41000500040005877 开户银 行: 农行 深圳 分行 营业部 人行支 付系 统行 号:103584000050 ③中国 工商 银行 : 账户名 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银行账 号:400002772920019288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市 深圳 湾支 行 人行支 付系 统行 号:102584002776 投资人 在办 理汇 款时 必须 注意以 下事 项: ①投资 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 购款项,造成 认购无效的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及 直销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②投资 者应 在“ 汇款 人” 栏中填 写其 在直 销网 点开 立基金 账户 时登 记的 姓名 ; ③投资 者应 在 “ 汇款 备注 栏” 或 “用 途栏” 中准 确填 写需认 购的 基金 代码 或名 称, 因 未 填写或 填写 错误 信息 导致 的认购 失败 或资 金划 转错 误由投 资者 承担 。 ④个人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于申请 当日 的 17 :00 前到 账, 该 申请 方为 有效 申请 ; 申请 之 日 17:00 资 金未 到账 者,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延期 ,且 认购资 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 日(该 工作 日仍处于 募集 期 内)内 到账 ,直销 中心将 把认购 申请 转为资 金实际 到账的 工作 日接受 的申请; 如果投 资者 不选 择延 期、 或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内未 到账, 该申 请将 被视 为无 效申请 。 ⑤至募 集期结束,以 下情况将被 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 往投资者指定 的资金结算 账 户: a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b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c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划 款账户 与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户名不 一致 的; d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e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2) 网上 交易 系统 : 个人投 资者 在网 上交 易系 统认购 基金 时, 以“ 在线 支付” 的方 式完 成资 金支 付。 10 、注 意事 项: (1) 一个 投资 人只 能开 立 一个基 金账 户。 (2) 投资 人T 日提 交开 户 申请后 , 可于 T+2 日后 ( 包括 T+2 日 , 如遇 非工 作 日网点 不 办公则 顺延 ) 到办理 开户 网点查 询确 认结 果, 或通 过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查 询系 统 查 询。 (3) 投资 人T 日提 交认 购 申请后 , 可于 T+2 日后 ( 包括 T+2 日 , 如遇 非工 作 日网点 不 办公则 顺延 ) 到办理 认购 网点查 询认 购接 受情 况,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 查询 系 统查询 。 认 购确 认结 果可 于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查 询 , 或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上 查询 系统 查询 。 (4) 投资 人必 须本 人亲 自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5) 个人 投资 者认 购基 金 申请须 在公 布的 个人 投资 者认购 时间 内办 理。 (二) 代销 机构 个人投 资者 在代 表机 构的 开户及 认购 手续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网点 受 理机构 投资 者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2 、开 户受 理时 间: 正常 工 作日。 认购受 理时 间: 认购 期间 (周六 、周 日和 节假 日不 受理)8:30 至17:00。 3 、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填妥 并加 盖机构 单位 公章和 经办 人签 章的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类 业务 申请 表 (直 销 柜台机 构客 户 ) 》 : 必 须注 明机构 客户 的名 称 、 注 册 地址 、 通 信地 址、 邮政 编码 、 经 营范 围、 组织机 构代 码 、 税 务登 记 证号码 、 行业 ; 法定 代表 人 、 授 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姓 名、 联系 电话 、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种 类、 号码 、有 效期 限等信 息; (2) 可证 明本 机构依 法设 立并有 效存 续的 营业 执照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税务 登记证 书 和资格 证书 等的 副本 复印 件,加 盖机 构单 位公 章; (3) 可证 明本 机构 的控 股 股东或 者实 际控 制人 依法 设立并 有效 存续 的营 业执 照、 组织 机构代 码证 、 税务登 记证 书和资 格证 书等 的副 本复 印件 , 加 盖控 股股东 单位 公章 (如 无控 股 股东, 则无 需提 供) ; (4) 本机 构法 定代表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如 为身份 证, 要求 身份 证正 反两面 的 复印件 ); (5) 预留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开户许 可证 或预 留银 行账 户的银 行开 户证 明复 印件 , 加 盖机 构单位 公章 ; (6 ) 本 机构 对授 权办 理业 务人员 的 《授 权委 托书 ( 直销柜 台机 构客 户 ) 》 , 加盖机 构 单位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或法人 签字 ; (7) 法人 及授 权办理 业务 人员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 为身 份证 , 要 求身 份证正 反 两面的 复印 件) ,加 盖机 构单位 公章 ; (8) 预留 印鉴 卡一 式三 份 ; (9)签署一式两份 的《传真交易 协议书(直销柜 台机构客 户)》(如开通 传真交易 , 临柜交 易则 无需 提供 ); (10) 风险 评估 问卷 (直 销柜台 机构 客户 ), 加盖 机构单 位公 章; (11) 如果 是信 托资 产, 还需提 供信 托产 品的 批文 等材料 。 4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 务申请 表 ( 直销 柜台 机构 、 个人 客户 ) 》 ,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和经办 人签 章; (2) 经办 人身 份证 明复 印 件;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汇 款或存 款凭 证。 5 、资 金划 拨: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网 点申 请认购 基金 时不 接受 现金 认购,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17 : 00 之 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户 :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账户名 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44201501100052553424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营业 部 人行支 付系 统行 号:105584000005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账户名 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41000500040005877 开户银 行: 农行 深圳 分行 营业部 人行支 付系 统行 号:103584000050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账户名 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银行账 号:400002772920019288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市 深圳 湾支 行 人行支 付系 统行 号:102584002776 投资人 在办 理汇 款时 必须 注意以 下事 项: (1) 投资 者若 未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及直销 专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2) 投资 者应 在“ 汇款 人 ”栏中 填写 其在 直销 网点 开立基 金账 户时 登记 的姓 名; (3) 投资 者应 在 “ 汇款 备 注栏 ” 或 “用 途栏 ” 中 准 确填写 其在 直销 网点 的交 易账号 及 需认购 的基 金代 码或 名称 , 因未填 写或 填写 错误 信息 导致的 认购 失败 或资 金划 转错误 由投 资 者承担 。 (4) 机构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 项于申 请当 日 的 17 :00 前到账 ,该 申请 方为 有效 申请; 申 请之日 17:00 资 金未 到账 者,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延期 ,且认 购资 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日 (该 工 作日仍 处于 募集 期内 ) 内 到账, 直销 中心 将把 认购 申请转 为资 金实 际到 账的 工作日 接受 的申 请;如 果投 资者 不选 择延 期、或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内未到 账, 该申 请将 被视 为无效 申请 。 (5) 至募 集期 结束, 以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 指定 资金结 算 账户: a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b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c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6 、注 意事 项: (1) 一个 投资 人只 能开 立 一个基 金账 户。 (2) 投资 人T 日提交 开户 申请后 , 可 于 T+2 日 到本 公司查 询确 认结 果, 或通 过本公 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网上 查询 系统查 询。 本公 司将 为投 资人发 送确 认短 信。 (3) 投资 人 T 日 提交 认购 申请后 ,可 于 T+2 日到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认 购接 受结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 上查 询系 统查 询。 认 购份额 确认 结果 可于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查询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上 查询 系统 查询 。 (4) 机构 投 资 者认 购基 金 申请须 在公 布的 机构 投资 者认购 时间 内办 理。 (二) 代销 机构 机构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的 开户及 认购 手续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五、清算与交割 1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认购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 得动用 。 2 、 若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 则投 资人 交纳 的认 购 款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 生的利 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及其折 算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 准。 3 、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业 务规 则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理 本 基金的 权 益登记 。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 并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法 律 法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 决 定 停 止基 金 发 售 , 且基 金 募 集 达到 基 金 备 案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同期 银行活 期存 款利息 。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文众 联系人 :王 中宝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永民 联系电 话:010-665949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三)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基 金发 售公 告 “ 一、 基金募 集的 基本 情况 ” 中 “ (八) 销 售机构 ”部 分的 相关 内容 。 本基金 募集期内,本 公司可能增 加新的代销机 构,并另行 公告。投资人 可留意相关 公 告信息 或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进 行查 询。 (四) 登记 机构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宝 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深圳 特区 报业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文众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 :陈 静瑜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 海源 泰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 金发售中发生 的与基金有 关的法定信息 披露费、会 计师费和律师 费等发行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十二 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