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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半年定开债A(000896)

鑫元半年定开债: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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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 半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 及 转换 业务 公告 
 
 
 
 
 
 
 
 
 
 
 
 
 
 
 
 
 
 
 
 
 
 
 
 
公告送 出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9 日 
 
 
 
 



第 2 页 共 8 页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基金主代码 00089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2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鑫元 半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鑫元 半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2 月 1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A 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896 000897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是 是 2 日 常申 购、 赎 回 、 转换 业 务 的 办理 时 间 2.1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1.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自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包括该 日) 进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2. 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起(含该日)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申请 , 敬请投 资者 留意, 申购 赎回 转换的 具 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22 日起 进入 第三个封闭期,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 3 日 常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1.投资人通 过代销机构或公司网上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 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已有认 第 3 页 共 8 页 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 购 费率


本基金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 下:


(1 ) 特定投资者: 指依法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 老保险 基金 (包括 全社 会保障 基金 、经监 管部 门批准 可 以 投 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 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6% 1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含 )以上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含 )以上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第 4 页 共 8 页 1.申购费用 由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 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 常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2 赎 回 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为 0% 。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1.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日 常转 换业 务 5.1 转 换 费率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 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收取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 每次收取 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 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3.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第 5 页 共 8 页 4.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 ×C ×(1-D)/(1+H)+G]/E F=B ×C ×D J=[B ×C ×(1-D)/(1+H)] ×H 其中, A 为转入的 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 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 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 H 为申购补 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 J 为申购补 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 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 中列支。 举 例 :某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 开放 期内 申 请 转 出所 持有 的 鑫元 半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A 类 10,000 份, 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 开放 日 当日转出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份额净值为 1.001 元, 转换 为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B 份额 (假设无未支 付收益) ,申 购补差费率为 0%,则可 得到的转换的货币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 ×1.001=1001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10×0%=0 元 补差费=[10,000×1.001 ×(1-0% )/ (1+0% )] ×0%=0 元 转换费用=0 元 转入金额=10010-0=10010 元 转入份额=10010/1=10010 份 5.2 其 他 与转 换 相 关 的事 项 1.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 金: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 一 第 6 页 共 8 页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和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新增互相转换的基金,另行公告。 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 处于封闭期 或存在 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 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2. 转换业务适用销售机构范围: 转换业务适用于目前已上 线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在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 出方的 基金 必须处 于可 赎回状 态 , 转 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 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 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具体办理规则 请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 换申请, 在当 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 7.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8.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 转入的基金在 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 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9.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 金销 售机 构 6.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6.1.1 直 销机 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 震旦国际大厦 31 楼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第 7 页 共 8 页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xyamc.com 6.2 场外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 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 基 金份 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公布本基金前一工作 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期内 每周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布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 他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鑫元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的 第三个封闭期为自 2015 年 12 月 22 日起 (含该日) 至 2016 年6 月21 日 (含 该日) 。 3.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 4. 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 第 8 页 共 8 页 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xyamc.com )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 查询交易确认情 况。


5.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本公司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