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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日添利A(002077)

浙商日添利: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商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9日 
 
1 公 告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浙商 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 日添利 
基金主代码 00207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12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 律法规以及 《浙
商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和 《浙商 日 添利
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12月9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12月9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12月9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日添利A 浙商日添利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077 00207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 日 常申 购、 赎 回 和 定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办 理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追加申购B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 购 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 常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 。 4.2 赎 回 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 对于满足不 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 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 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 件, 基金管理人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 并及时公告。 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 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 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 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 并与 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需 要设置等于或高于0.01元的最低扣款金额, 具体最低扣款金额 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 “确定价” 和 “金额申购” 的原则, 申购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 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 , 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 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 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投资人办理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 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 投资者可从T+2 工作日起办理 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3) 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的变更 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 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 金销 售机 构 6.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6.1.1 直 销机 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10 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邹钧乐 6.1.2 场 外非 直 销 机 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 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和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 具体请咨询各代销机构) 。 若 增加新的直销网点 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 及时公告,敬请投资人留意。 6.2 场 内 销售 机 构 无 7 基 金份 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A 类、B类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8 其 他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 (免长途话 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 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