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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改革精选混合(001708)

东兴证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查看PDF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 浩律 师( 上海 )事 务所 关于东 兴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法 律意 见书 致 :东 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1 号 民族饭店十 一层会 议中 心东华厅召 开。国 浩律 师(上海) 事务所 (以 下简称“本 所” )接受 公司的委 托 ,指派方祥 勇律师、林雅娜 律师( 以下简称 “ 本所律师” ) 出席会议见证,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上市公司 股东大 会规 则》和《东 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 师根据 对事实 的 了解和 对法律 的理解 , 已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 、 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 资格 的合法有效 性,以及 本次 股东大会 表决程 序、 表决结果和 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 师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出具本 法 律意见 书,已 对与出 具 本法律 意见书有关 的法律 事实 进行审查判 断。本 法律 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 、严 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 师同意 将本法 律 意见书 作为公 司本次 股 东大会 的必备 文件予 以 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 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15 年 11 月 21 日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及 《东兴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发布的该等 公告载 明了 会议的时间 、地点 、召 集人及会议 采取现 场投 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 方式, 说明 了股东有权 出席, 并可 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 行使 表决权,载 明了有权出 席股东 的股 权登记日, 披露了 会议 审议的事项 ,告知 了出 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 股东提供 了本次 股东 大会的网络 投票平 台, 网络投票时 间为: 采用 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 台的 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 东大 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1 号民族饭店十一层会议中心东华厅如期召开。 经本所 律师核 查,公 司 在本次 股东大 会召开 前 十五日 刊登了 会议通 知 ;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 股东 大会召开时 间、地 点及 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 致; 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二 、出 席会议 人员 资格和 召集 人资格 的合 法有效 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 律师核 查出席 本 次股东 大会现 场会议 的 股东及 其委托 代理人 的 身份证 明、持股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等法律 文件及 网络 投票统计结 果,参 加本 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4 名, 代表股份 1,886,426,93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33% 。通 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股份的股东)共 43 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25% 。 本所律 师认为 ,出席 本 次股东 大会会 议的股 东 、委托 代理人 均具有 合 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资格,符 合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通 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 律师核 查,出 席 本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 人员除 上述股 东及委 托 代理人 外,还有公 司董事 、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 及见证 律师及公 司邀请 的其 他人员。本 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 律师核 查,公 司 本次股 东大会 是由董 事 会召集 。本所 律师认 为 ,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经本所 律师核 查,出 席 公司本 次股东 大会现 场 会议的 股东及 委托代 理 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 事项以 记名 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 决, 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事项 与公告列明 事项相符。 公司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 东大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和 互联网 投票系 统向股 东 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 中小投 资者利 益 ,提高 中小投 资者对 公 司股东 大会决 议的重 大 事项的 参与度,公 司本次 股东 大会涉及影 响中小 投资 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 ,已 对中小投资 者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 股份的股东) 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 师认为 ,公司 本 次股东 大会的 表决程 序 符合法 律、法 规和规 范 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 次股东 大会 表决结 果 本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结束后 ,公司 合并统 计 了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 票 的表决 结果。经本 所律师 审核 ,本次股东 大会审 议的 议案已审议 通过, 其中 涉及一般决 议的议案已 经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的 股东( 包括 股东代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以上通过 ;涉及 特别 决议的议案 已经出 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 ( 包 括股东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通 过;涉 及董 事选举的已 采取累 积投 票的方式选 举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 论意见 综上所 述,本 所律师 认 为,公 司本次 股东大 会 的召集 、召开 程序符 合 法律、 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 以 及 《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出席本 次股东 大会 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 格均合 法有 效;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 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