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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回报(000817)

中银安心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安心 回 报半 年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 年十二 月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4 年 9 月 11 日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4]944 号文 注册募 集 , 基金合 同 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和其 他风 险等 。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险揭 示” 章节 。 本 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 金, 是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低 风险 的品 种 。 本 基金 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者 应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0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5 年 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本基 金托 管 人 上海 银行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3 二、释 义...............................................................................................................................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6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2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9 十、基 金的 投资 ...................................................................................................................37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42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46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47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48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3 十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55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8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6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68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8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00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2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103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04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 中银 安心 回报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 中银 安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 金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安心回 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安 心回报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安心回 报半 年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银 安心回报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银安 心回 报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31 、 封 闭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 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6 个月 的期 间 。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第二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6 个月的 期间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32 、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期 最长 不超 过1 个月 , 最 短不 少于5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前 2 日 进行公 告。 如封 闭期结 束后 或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同 需暂 停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时间顺 延,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 指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币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1650 万 元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事 长 。 上海 交通 大 学工商 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 任 中 国 银 行山 西 省 分 行 综合计 划 处 处长 及 办 公 室主 任 , 中 国 银行 宁 夏 回 族自 治 区 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银 行 四 川省分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现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董事 。清 华大 学法 学博 士。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市 场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总裁 。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 生 , 董 事 。 南 开大 学 世界经 济专 业硕 士 。 历 任 中国银 行国 际金融 研究 所干 部, 中国 银行董 事会 秘书 部副 处长 、 主管 , 中 国银 行上 市办 公室主 管, 中国 银行江 西省 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中国 银行个 人金 融总 部副 总经 理等职 。 现 任 中国银 行财 富管 理与 私人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厦门 大学 经 济学 硕 士, 经济 师。 历 任 中国银 行福 建省分 行资 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科 科长 、 资金计 划处 副处长 、 资金 业务部 负责 人 、 资金 业务 部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总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金 融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总行 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理 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生, 董事 。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1984 年 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 华 永道 ) 伦 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 之 后, 在拉 扎兹 (Lazards ) 银 行伦 敦、 香港和 东京 分公 司任 职。1992 年 ,加 入美 林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MLIM ) ,曾担任欧 洲、 中 东、非洲 、太 平洋地 区客 户关系部 门的 负责人 。2006 年贝莱 德与 美林投 资管 理有限公 司合 并后 , 加 入贝 莱德 。 现 任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主要负 责管 理贝莱 德合 资企 业关系 方面 的事 务 。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 独立董 事 。 中 国人 民大 学 会计 学 博士 。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会计 系副主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处 处长 等职 。现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副 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 博士生 导师 、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则 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中国会 计学 会 理 事、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 国青 少年发 展基 金会 监事 、 安 泰科技 股份 有 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风神 轮胎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美国 西北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 国威廉 与 玛丽学 院商 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美 国投 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共 同基 金业 行业 协会 ) 等 公司 和机 构 提供咨 询。 现任 中欧 国际 工商学 院金 融学 与会 计学 教授、 副教 务长 和金 融 MBA 主 任, 并 在 中国的 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资 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国 INSEAD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白狐 技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担 任该 公司 的咨 询顾 问。 在此 之前 ,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部 部门经 理,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司董 事、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表 、 总 经理 , 中 英商 会财务 司库 、 英 中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 员。 现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 公司 合伙人 。 2 、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 生, 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 科、 人力 资源管 理师 、 经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 息团队 主管 、 中国银 行人 力资源 部综 合处 副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 技 术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工 监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上 海 交通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分别 就 职于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山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 司。2006 年 7 月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 具有 14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11 年 基金 行 业从业 经验 。 3 、管 理层 成员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 加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商 学院高级 管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 拿大西 部 大学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 士(MBA ) 和经济学 硕 士。 曾 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司 、 加 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事 金融 工作 多年 ,也 曾任蔚 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现 英大 证券 )研 究发 展中心 总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 教研 室 主任、 讲师 。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 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 中 国。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硕士 。 历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 仓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 风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 行工业 园区 支行 行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4 、基 金经 理 白洁 (BAI Jie ) 女士,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VP )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金盛 保险 有限公 司投 资部固定 收益 分析员 。2007 年加入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担 任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1 年 3 月至 今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至今 任中 银理 财 7 天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 银理 财 21 天债券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至今 任中银 产业 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至今 任中 银安心 回报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 10 年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证 券、 银行 间本 币市 场交易 员从 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助 理执 行总 裁) 、 杨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奚鹏 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 李建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以 下称 为 “ 公司” ) 为 了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公 司和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保 证经 营活 动 合法合 规和 有效 开 展 , 保证 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 动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基 金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确保 公 司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各个 部门 、机构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各 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 精简的基 础上 设立能 够充 分满足经 营运 作需要 的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地对 各部门 的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进行 评估 、检 查和 稽核 。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 须分 离,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 行、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明 、相 互制衡 ,消 除内部 控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制中的 盲点 。


(6)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的经 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原则。 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 符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因 此,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善 。 4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和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 个层 次 是部门 规章 制度 。 (1)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构 的有 关规定 是公 司一切制 度的 最高准 则, 公司章 程 是公司 管理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其 下属的 专门 委员 会的 管理 制度是 制定 各 项制度 的基 础和 前提 。 (2)内 部控制 制度是 依据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公 司经 营运 作和风 险管 理的 核心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公司 为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 一系列 组织 机 制、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公 司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了以下 内容 :内部 控制 大纲、风 险管 理制 度 、投 资管理 制 度、 市 场营 销制 度、 法律 合规与 稽核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基金 运营 业务 管理 制度、 信息 披露 管理制 度、 信息 系统 管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 财 务管理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度 等。 (4)部 门业务 规章是 根据 公司章程 和内 控大纲 等文 件的要求 ,在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作规 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 内部 控制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落实到 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每 道程 序。 5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 估、 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 内部 监控 完善。 (1)控 制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基 础,包 括内 控文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等内容 。 (2)风 险是指 公司经 营活 动不能达 到内 部控制 目标 的可能性 。风 险评估 就是 确定公 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息 沟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内 部监控 完善是 一个 动态调整 的过 程。公 司定 期对内部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 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观 控制 是公 司董 事会 及其下 属 的专门 委员 会和 经营 管理 层从公 司内 控文 化建 设、 治理机 构设 计 、 总体 风险 识别 、 内 控制 度 完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 营活 动的控 制; 微观 控制 则是 在宏观 控制 之下 , 在 公司 经营管 理层 的领 导下 , 由 各级 组织 从业 务控 制和组 织控 制两 个相 互交 叉的方 面对 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进 行管 理 和控制 。 从业 务的角 度划 分,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可分 为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业 务控制 和后 线 业 务控制 。从 组织 的角 度来 看,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公 司各级 组织 的自 我控 制和 监督控 制组 成 。 公司内 部组 织包 括执 行总 裁、 业 务部 门总 经理 、各 职能部 门和 员工 等多 个层 次。 7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董 事会层 面下设 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 稽核委 员会 ,对董事 会负 责。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公 司经营 管理层 设立 风险控制 委员 会,对 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 授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 整业 务权限 , 讨论 重大决 策风 险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 状况 , 并 就公 司的 风 险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 如遇特 殊事 件 ) 的汇 报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还于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框架下 针对 公募基 金、QDII 及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分别设立 专门 的投资 委员 会, 作为 各业 务领域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要 负责 制定 或审 议基 本投资 策略 和原 则,制 定或 审批 重要 投资 项目方 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管 理有 关的 重要 事项 。 (3)公 司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负责 对公 司各项 业务 (含决策 程序 和运作 流程 )的合 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 健全 有效性 进行 监察 、 稽 核, 保证公 司的 各项 规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 合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公司 相关 制度和 章程 ,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定期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监 察稽核 报告 。 督 察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 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料 , 及 时报告 违规 行为 或事 件,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制 度和 相关 细则 ,提 请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门 纠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4)公 司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部与 稽核 部,分 别通 过事前防 范、 事中监 督与 事后检 查 和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 不 断完善 和更 新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 格和 有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 全内 部控制 的作 业流 程。 (5)公 司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制各 项业 务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 是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保 国家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 制度得 到有 效贯 彻和执 行。 (6)公 司其他 各部门 在公 司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 规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法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制 。 8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和 岗 位 手册 , 明 确揭 示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并 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 公司 的前 线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 度、归 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完善 且与 业务 相称 的风险 管理 政策 及程 序、 人 员安排 、 风险承 受水 平、 风险 度量 及申报 方法 、买 卖限 额及 持仓限 额、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度 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 与 媒介 关系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维护、 投资 者服 务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 运营 业务控 制 :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计 核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 与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 程序、 与托 管行 的互 相监 督、 信 息披 露规 则等; ⅱ)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定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估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 况的核 查 、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 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核 部门、 制定 清楚 的职 权范 围、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确保相 关人 员具 备专 业技 能及经 验、 确保 相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 控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息 技术 系统控 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紧急事 件处 理、 系统 备份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 等 ;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 容、 设 立专 门的负 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禁 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检 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风 险管理 控制 :包括 投资业绩 归因 分析、 投资 组合绩效 评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 估及定 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9 、内 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测 试; (2) 将测 试结 果与 内控 目 标进行 比较 ; (3) 形成 测试 报告 ,得 出 继续运 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0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上 海 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成立时 间:1995 年 12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4.0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09]81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 叶 忆红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936 上海银 行成 立 于 1995 年 12 月29 日, 是一 家由 国有 股份、 中资 法人 股份 、外 资股份 及 个人股 份共 同组 成的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总 行位 于上 海。


近 年来 , 上 海银 行以 “精品 银行” 为战 略愿 景 , 以 “精 诚至 上, 信 义立 行” 为 企业 核心 价值观 , 以 “ 总体形 成特 色、 区 域兼顾 差异、 局部 凸显亮 点” 为 指导 思想, 持续推 进专 业 化 经营和 精细 化管 理, 经营 实力和 发展 能力 明显 提升 。 根 据市 场和 自身优 势 , 上海银 行形 成了 “中小 企业 综合 金融 服务 ” 、 “城市 居民 财富 管理 和养老 金融 服务” 、 “金 融市场 领先 交易 服务” 、 “ 两岸 三地 跨境 金融服 务” 以及 “ 最佳 在 线金融 服务 ” 等 特色 定位 , 通过 培育 和塑 造经营 特色 ,推 动结 构调 整和转 型发 展, 增强 可持 续发展 能力 。


目 前, 上海 银行 在上 海、宁 波、 南京 、杭 州、 天津、 成都 、深 圳、 北京 、苏州 、无 锡 、 绍兴 、 南 通等 地拥有 分支 机构和 营业 网 点311 个, 设有自 助银 行 211 个 , 布 放自助 服务 类 终 端设备 2167 台, 初步 形成 了覆盖 长三 角、 环渤 海、 珠三角 、中 西部 重点 城市 的网络 布局 框 架。 上 海银 行还 发起 设立 闵行上 银、 衢江 上银 、 江 苏江宁 上银 和崇 州上 银村 镇银行 , 发 起成 立上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在香 港地 区设 立上 海银 行 (香 港) 有限 公司, 并与 全球 130 多个 国家和 地区 近1600 多家 境 内外银 行及 其分 支机 构建 立了代 理行 关系 。


成立 20 年 来 , 上 海银 行市场 竞争 力和 影响 力不 断提高 , 在英 国 《银 行家 》 全 球前1000 家银行 中排 名持 续提 升,2014 年位 列全 球银 行业 第 130 位,较 2013 年 排名 上 升 28 位 。多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次被《 亚洲 银行 家》 杂志 评为“ 中国 最佳 城市 零售 银行” ,先 后荣 获“ 上海 市著名 商标 ” 、 “小企 业优 秀客 户服 务银 行” 、 “ 全国再 就业 先进 单 位” 、 “ 全国银 行间 市场 优 秀交易 成员 ” 、 “全国 敬老 模范 单位 ”、 “最佳 企业 形象 奖” 、“ 银团贷 款最 佳机 构奖 ”等 荣誉称 号。 截至2014 年底 , 上 海银 行 资产总 额 11874.52 亿元 ; 存款总 额7246.18 亿 元, 贷款总 额 4845.21 亿 元; 资本 充足 率为 12.57%; 拨备 覆盖 率260.55%。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上海银 行总 行 下 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 从事 资产托 管业 务的职 能部 门 , 内设 产品 管理部 、 托 管运作 部( 下设 托管 运作 团队和 运行 保障 团队 )、 稽核监 督部 ,平 均年 龄 30 岁 左右 ,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业务 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上海银 行 于2009 年8 月18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 银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09]814 号。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 上海银 行已 托管15 只 证 券 投资基 金, 分别 为天 治成 长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浦银 安盛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中证财 通中国可 持续 发展100 (ECPI ESG )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浦 银 安盛季 季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双债保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丰信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海 开源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现 金宝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安 心回 报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浦 银安 盛月 月盈安 心养 老定 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中证 申万 传媒 行业 投资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添 颐 养老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瑞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瑞 兴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 托管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合 计94.93 亿元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 本行 有关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 托管部共同 组成。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纳 入全 行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 资产 托管 部配 备专 职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内控稽 核工 作, 各业 务部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3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监 督制 约必须渗透 到托管业 务的 全过程和各 个操作环 节, 覆盖到资 产 托管部 所有 的部 室、 岗位 和人员 。 (2)独立性 原则:资 产托 管部内设独 立的稽核 监督 团队,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 和权威性 , 负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相互制 约原则: 各业 务部室在内 部组织结 构上 形成相互制 约,建立 不同 岗位之间 的 制衡体 系。 (4)审慎性 原则:内 控与 风险管理必 须以防范 风险 、 审慎经营 为前提, 保证 托管资产 的 安全与 完整 ;托 管业 务经 营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5)有效性 原则:内 部控 制体系应与 所处的环 境相 适应,以合 理的成本 实现 内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4 、内 部控 制制 度 及 措施 (1)建立明 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册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规范 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 (2) 建立 托管 业务 前后 台 分离, 不同 岗位 相互 牵制 的管理 结构 。 (3)专门的 稽核监督 人员 组织各业务 部室进行 风险 识别、评估 ,制定并 实施 风险控制 措 施。 (4) 托管 业务 操作 间实 施 门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 (5) 定期 开展 业务 与职 业 道德培 训,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并签 订承诺 书。 (6) 制 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建立异 地灾 备, 保证 业务 连续不 中断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宋 亚平 网址: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客服电 话: 95594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铁 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联系人 :刘 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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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4 年 9 月 11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4]944 号文件 准予募 集注 册 。 本 基金 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不定 期 。 本 基 金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发 售。 本基 金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 起 进 行 发 售 。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220,156,526.63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7,613 户。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6 个 月的期 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最短 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且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 如 封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 同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顺 延,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具 体时 间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第一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 , 自 该日 起, 本基金 进 入第一 个开 放期 ,第 一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5 年 5 月 4 日。本 基 金第二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 括该日 ) 6 个 月的 期间 , 即 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15 年 11 月 4 日 , 以此类 推 。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4 年9 月2 日生 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的期 间 , 即2014 年 9 月2 日至2015 年3 月1 日 , 首个封 闭期 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5 年3 月 2 日, 假设 第一 个开放 期时 间 为 1 个月 , 首个开 放期 为 2015 年3 月 2 日至 2015 年4 月1 日 ; 第二 个封 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5 年4 月2 日至2014 年 10 月 1 日, 以此 类推 。 又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4 年9 月5 日生 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的期 间 , 即2014 年 9 月5 日至2015 年3 月4 日 , 假设第 一个 开 放期时 间 为 1 个月 ,首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5 年 3 月 5 日, 首个开 放期 为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自2015 年3 月5 日至 2015 年 4 月 4 日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即2015 年4 月5 日至 2015 年10 月4 日 ,以 此类 推。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在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申请的 ,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 生 效, 本基金 的 首 个封 闭期 为 2014 年 10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月 24 日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 起,本 基金 进入 第一 个开 放期, 第一 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5 年 5 月 4 日 , 详 情参 加基 金管 理人 2014 年 4 月 22 日刊 登的 《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业 务公告 》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 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 务 规则 》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追 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份 额时 , 单笔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投 资者 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 不 受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 者可 多 次申购 , 对单 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 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和赎回 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为赎 回费总 额 的 100%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率(仅适 用于开放期) Y <30 天 0.75% Y ≥30 天 0%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遇 特殊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并进 行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某 普通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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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7,241.11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处理 方式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普 通 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期 限 为 5 个 工作 日 , 其赎回 适用 费率 为0.75%,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393.90 元。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形 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 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 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 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 其 余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回 申请 确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认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应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公告的 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的可 转债 中的 公司债 部分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行存 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权证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 内 , 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三) 投资策略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 风险调 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 利能 力,通过比较或合理 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 的风 险与收益率变 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例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2、期 限配 置策 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 适当的 采取 期限 配置 策略 , 即 在保 证 每个开 放期 有适 当的 流动 资产的 基础 上, 将基 金资 产 所投资 标的 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限 与基 金 剩余封 闭期 限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3、期 限结 构策 略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 在 考察 收益 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 本 基金 将 确定采 用集 中策 略、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策 略 等, 以从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 变和不 同期 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 般而 言, 当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时 , 本 基 金将采 用集 中策 略 ; 当 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 将采 用哑 铃策 略;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移 动时 ,则 采用 梯形 策略。 4、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 及 由此 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密 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 等利率 敏感 指标 , 通过 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 对未来 中国 债券 市场利 率走 势进 行分 析与 判断, 并由 此确 定合 理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1)宏观 经济环境 分析: 通过跟踪 、研判诸 如工业 增加值同 比增长率 、社会 消费品 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 固 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 进出口 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济 数据 , 判 断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测国 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 政策取 向及 当前 利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基 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密切 跟踪 、关 注诸 如 CPI 、PPI 等物 价 指数 、 银 行准 备金 率 、 货 币供应 量 、 信 贷状 况等 金 融运行 数据 , 对外 贸易 顺 逆差 、 外 商直 接 投资额 等实 体经 济运 行数 据,研 判利 率在 中短 期内 变动趋 势, 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调 控 政 策 ; (2)利率 变动趋势 分析: 基于对宏 观经济运 行状态 以及利率 变动趋势 的判断 ,同时 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久期 分析:根 据利率 周期变化 、市场利 率变动 趋势、市 场主流预 期,以 及当期 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 通 过合 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 券组合 久期 。 当 预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 有的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收 益 ; 反 之, 当 预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 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5、信 用类 个券 选取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信用 类债 券采 取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进行 各 类型非 国 家信用 债券 的个 券选 择时 , 本 基金 将首 先结 合外 部 评级报 告和 内部 评级 分析 , 谨 慎判 断个 券 信用等 级水 平 , 并 重点 筛 选出符 合本 基金 信用 等级 要求的 个券 。 通过 内部 的 信用分 析方 法对 可选债 券品 种进 行筛 选过 滤, 通过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 境、 国家 产业 发展 政策 、 行业发 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司 背 景、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 构 、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素 , 通过 给予 不同 因素 不同权 重 ,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把主体 所发 行债 券分 为不 同信用 级别 , 并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较 高的 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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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 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1)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如果 宏观 经济向 好 , 企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现金 流好转 ,信 贷条 件放 松, 则信用 利差 将收 窄; 如果 经济陷 入萧 条 , 企业亏 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 化, 信贷 条件 收紧 , 则信 用利差 将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用 债券 结构 、 流 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 同时 政策 的 变化也 影响 可投 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 本 基 金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不 同 风险 类别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2)基 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 用债 发行 人自 身 素质也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重 要 因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 人治理 结构 、管 理水 平、 经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融 资能力 等因 素 。 本基金 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债 评级 系统 , 对 债券 发 行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 结合 其所属 行业 特 点,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 化的方 向 , 采 用对 应的 信 用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定 价 , 从 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6、息 差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本基 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 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7、资 产支 持证 券( 含资 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制 。 开放 期内 ,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中 期票 据 的10%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AA- 以上( 含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债 券 的修正 久期 不超 过 3 年; (9) 信用 债券 的市 场公 开 债项评 级 在AA 级(含)以 上 ,其中 短期 融资 券 在 A-1 级(含 ) 以上; (10)封闭 运作期 间,本 基金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净资 产的 140% ; (11)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1.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上海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36,530,471.60 95.71 其中: 债券 2,036,530,471.60 95.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554,756.99 2.6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4,784,869.27 1.63 8 合计 2,127,870,097.8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44,209,471.60 30.99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845,069,000.00 48.11 6 中期票据 647,252,000.00 36.85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36,530,471.60 115.95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01464030 14 京 城建 MTN002 1,000,000 103,580,000.00 5.90 2 011560001 15 东航 SCP001 1,000,000 100,780,000.00 5.74 3 122355 14 齐 鲁债 800,000 83,160,000.00 4.73 4 041455046 14 复 星高 科 CP001 700,000 70,938,000.00 4.04 5 1282264 12 中 水电 MTN2 700,000 70,875,000.00 4.04 (六)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186.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772,682.4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784,869.27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计算 中四 舍五 入 的原因 ,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60% 0.08% 0.82% 0.01% -0.22% 0.0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5.17% 0.05% 2.60% 0.01% 2.57%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5.80% 0.06% 3.44% 0.01% 2.36% 0.05%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责任方未 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4)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5)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6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六、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 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 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九、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 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和 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同 时 也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 造 成股 票 和权证 市场 走势 变化 , 进 而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5、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 按预期变 化导致基 金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


6、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经营风 险:它与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的经营 活动所引 起的收入 现金流 的不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短期 融资 券 等 信用 证 券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 用 评级下 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 另外 ,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 五)特定风险 1、本基金 每 半年开 放一次 申购和赎 回,投资 者需在 开放期提 出申购赎 回申请 ,在非 开 放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开 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根 据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的 规定,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资产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的80% 。本 基金无 法完 全规 避发 债主 体特别 是公 司债 、 企 业债 的 发债主 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的 信用 风 险; 另 外, 如果 持有 的信 用 债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 将 给 基金净 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波动 。 4、基金合 同终止的 风险。 本基金规 定在特定 情形下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合 同终 止, 因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面 临基 金清 盘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通过 之日起生 效,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 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 依法 申 请赎回 或转 让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设立 日常机 构 , 日 常机 构的 设 立与运 作应 当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进行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在不影 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并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在符合 法律法规 及本合 同规定、 并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 下,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法 规冲突 的情况下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会 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含 二 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执行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 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次 可供 分 配 利 润 的 6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4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调 整。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 相 关账 户的 开 户及维 护费 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的可 转债 中的 公司债 部分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行存 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权证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 内 , 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3、投 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但应 开放期 流动性 需 要,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 金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 家企业 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 不超过 该 期中期 票据 的10%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债券 的 修正久 期不 超 过3 年; 9) 信 用债 券的 市场 公开 债 项评级 在 AA 级( 含) 以上 , 其中短 期融 资券 在A-1 级 (含 ) 以 上; 10)封闭运作 期间 ,本基 金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净 资产的 200% ;开 放期内 , 本基金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140% ; 1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5)向 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公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备 案 ,决议 生效后 两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 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进行 仲裁 , 按 照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成立时 间:1995 年 12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人 民银 行银 复[1995]469 号 《 关于 上海 城 市合作 银 行开业 的批 复》 , 中 国人 民 银行银 复[1998]215 号 《关 于上海 城市 合作 银行 更改 行名的 批 复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4.0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贷款 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的可 转债 中的 公司债 部分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行存 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接 参与 股票 、权 证、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 内 , 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制 。 开放 期内 ,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合 计 不超 过 该期中 期票 据 的10% ; (5)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AA- 以上( 含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债 券 的修正 久期 不超 过 3 年; (9) 信用 债券 的市 场公 开 债项评 级 在AA 级(含)以 上 ,其中 短期 融资 券 在 A-1 级(含 ) 以上; (10)封闭 运作期 间,基 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 净资产 的 200% ;开放期 内,基 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140%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管人说 明理 由,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因基 金托 管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除外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经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 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 确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本基 金有关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 限制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 未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 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 制 定了 经公 司 董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以 下简 称 “ 《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应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中 关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 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 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 中期票 据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8、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的固 有财产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6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应 开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用于 存放募 集的 资金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5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金证 券账 户 和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本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 证券 结算 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 银 行间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立 ,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 提交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4、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基 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6、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7、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 地点为 上海市 , 按照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 中 心)届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本 托管 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争议处 理期 间 , 本 托管 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本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托 管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公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定制的服 务形式 提供基金 对账单服 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 信对账 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形 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 基金 账号查询 ”按钮, 进入“ 账户信息 修改”栏 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 理 人客户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 邮件中注明开 户证件号 码 、姓名、持 有 基金名称及 持有金 额或份 额、E-mail 地 址、手 机号 码、定制对 账单形 式(电 子对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 、寄送 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平 台( 网址:www.bocim.com )办 理开户、认 购、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 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每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每笔 交 易确认 、 每月 账户 信息 、 公司旗 下基 金定 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2015 年 5 月 15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电子 直销 平 台 开通中 国银 行快 捷支 付业 务的公 告 》 2、2015 年 6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安心 回 报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5 年第 1 号) 》 3、2015 年 6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安心 回 报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 4、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 高 管及基 金 经理投 资旗 下基 金相 关事 宜的公 告 》 5、2015 年 7 月 20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安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6、2015 年 7 月 29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法 定代表 人 变更公 告 》 7、2015 年 8 月 18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通移 动客户 端 “ 中银 基金 ”进 行基 金交 易业务 的公 告 》 8、2015 年 8 月 2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安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 摘要) 》 9、2015 年 8 月 2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安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 10、2015 年 8 月 31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上 海陆金 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11、2015 年 9 月 24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安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分 红公 告 》 12、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中国银 行 卡快捷 支付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13、2015 年 10 月 24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中 银安 心回报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安 心回报 半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文件 ; 2、《 中 银安 心回 报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3、《 中 银安 心回 报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 业时 间 内可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