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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母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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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银瑞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示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8 月17 日《关 于核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2 〕1123号文)核 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10月25 日 正式生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 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此 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 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 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 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深证 100A 份 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 的特征;深证 100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单笔认/ 申购金额 不 得低于 50,000 元,基金份 额 初始面值 1 元,在市场 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0 月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15年9 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工银瑞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5 六 、 基 金份额 分 级 ........................................................... 40 七 、 基 金的募 集 ............................................................. 43 八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43 九、深证100A 份 额与 深 证100B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44 十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 45 十 一 、 基金份 额 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跨 系 统 登记 等 其 他 业务 .......................... 52 十 二 、 基金份 额 的 配对转 换 ................................................... 53 十 三 、 基金的 投 资 ........................................................... 54 十 四 、 基金的 业 绩 ........................................................... 65 十 五 、 基金的 财 产 ........................................................... 66 十 六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67 十 七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70 十 八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1 十 九 、 基金份 额 的 折算 ....................................................... 73 二 十 、 深证100A 和深证100B 份 额的 终止 运 作 ..................................... 80 二 十 一 、基金 的 会 计和审 计 ................................................... 81 二 十 二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 82 二 十 三 、风险 揭 示 ........................................................... 85 二 十 四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 89 二 十 五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91 二 十 六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91 二 十 七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91 二 十 八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92 二 十 九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93 三 十 、 备查文 件 ............................................................. 94 附 件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95 附 件 二 :托管 协 议 摘要 ...................................................... 109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工 银 瑞 信 睿 智 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 ,工银瑞信 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 ∶1 的比率不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变;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指 工 银 瑞 信 睿 智 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深证 100A 份 额: 指 在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获 取 稳 健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深证 100B 份 额: 指 在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获 取 进 取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本金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对 于 深 证 100A 份 额 而 言 , 指 1.00 元; 深证 100A 份额 约定日应得 收益 指依据深证 100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深证 100A 份额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指 本 基 金 为 每 份 深证 100A 份额所 设 定 的 每 年 应 获 得 的 收 益 率, 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 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3.5 %” ,1 年期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深证 100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该 等 收 益 , 如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深证 100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工银瑞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睿 智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睿 智 深 证 100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行 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与深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 额之间可进 行份额配对转换,包括 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深证100A 份额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与 1 份深证100B 份额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深证 100A 份 额与 1 份深 证 100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的机构和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 睿智深证 100 份额和上 市交易的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内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持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睿智深证 100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 、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5 号701 、 甲 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 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 瑞士信 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沈立强先生 , 董事长,硕 士 , 高 级会 计 师 。1976 年 参 加 工作 , 先 后在中 国 人 民 银 行杭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 河北分行、 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 州分行营业部副主任、 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 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 储蓄处副处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长 、 储蓄 处处 长 、人 事处 处 长、 党委 组 织部 部长 、 营业 部总 经 理( 兼 ) 、 浙 江分 行行 长 助理、 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兼 任 上海 市银 行 同业 公会 会 长、 上海 市 城市 金融 学 会会 长、 上 海市 支付 清 算协 会会 长 、 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 中国城 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 理事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常驻香港。 现任 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 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 部的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 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 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 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 瑞士 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 曾在多个地区工作, 担任过多项职务, 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 市 场 部 主管。Harvey 先生 还 担 任过亚 洲 ( 不含日 本 ) 投资银 行 部 和固定 收 益 部主管 。 Harvey 先 生是 瑞 士 信贷集 团 全 球新兴 市 场 固定收 益 业 务的创 始 人 ,曾担 任 过 多项高 管 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 董事, 博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 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 国 工 商银 行总 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 金计 划 部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 行总 行资 产 托管 部处 长 、 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 董事, 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 级专家、 专职董事。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 (公司业务二部、 营业部) 副总经理 ; 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历 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 莹 女 士,董 事 , 高级会 计 师 ,中国 工 商 银行集 团 派 驻子公 司 董 监事办 公 室 专家 、 专职派出董事, 于2004 年11 月获得 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 书 。 历任 中 国 工 商银 行 国 际 业务 部 外 汇 清算 处 负 责人, 中 国 工商银 行 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 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 风险 专家。 田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 高等研究院院长, 美国德州 A&M 大学 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 席教授。 首批中组部 “千 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 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曾任上海市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人 民 政 府 特聘 决 策 咨 询专 家 , 中 国留 美 经 济 学会 会长(1991-1992)。 2006 年 被《 华尔 街 电 讯》 列为 中 国大 陆十 大 最具 影响 力 的经 济学 家 之一 。主 要 研究 领域 包 括经 济理 论 、 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常务理事, 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 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 学术主持人, 美国 C.V. Starr 冠 名 教 授 。曾 任 亚 太 风险 与 保 险 学会 主 席 、 美 国 国 家 经济研 究 局 、美国 印 第安纳大学、 美国哈佛大学、 香港大学访问学者。 在 《经济研究》 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 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 (1998 年 与 德意 志银 行 合并 )董 事 总经 理、 所 罗门 ·古 根 海姆 基金 会 副主 席及 项 目总 监、 香 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 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 至 今 担任香 港 亚 洲艺术 文 献 库董事 局 董 事及主 席 ,2009 年 至 今 担任美 国 亚 洲艺术 文 献库总裁。 2 、监事会成 员 吴敏敏女士: 监事, 经济学硕士。1996 年入职中国 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 年调 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财务会计部副 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 战略管理与投资者 关系部战略发展与合作处副处长、 处长, 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 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 瑞 士 信 贷集 团) , 先 后担 任全 球 投资 银行 战 略部 助理 副 总裁 、亚 太 区投 资银 行 战略 部副 总 裁 、 中国 区执 行 首席 运营 官 ,资 产管 理 大中 国区 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 资产管 理 中国 区负 责 人。 张 舒 冰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2003 年4 月至2005 年4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担 任 主任科员。2005 年7 月加入 工银瑞信,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 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 合,2007 年至2012 年 担任 战 略 发 展部 副 总 监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任 职 于机 构 客 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 2014 年9 月至2015 年7 月, 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2014 年11 月 至今, 担 任 工银瑞 信 投 资管理 有 限 公司监 事 。2015 年7 月 至 今担任 工 银 瑞信 投资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 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2008 年至2009 年 任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 2009 年6 月加 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 莹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2000 年至2009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历 任 副 科 长 、 科 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 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 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 碧 艳 女 士 : 硕 士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工 银瑞 信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事 。 1997 -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 -2005 年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 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5 年证券从 业经验 ,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 年 加入工银瑞 信,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 投资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现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 100 指数分级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 今, 担任工银沪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 月 17 日至今, 担任工银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至今 , 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23 日至今,担 任工银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2012 年10 月2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5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负 责人;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 经理;2006 年 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投 资 总 监,兼 任 工 银瑞信 资 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 司 固 定 收益投 资 总 监,工 银 瑞 信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2011 年 起 担任 全 国 社保组 合 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 海 涛 先生,18 年证 券从 业 经 验; 先 后 在 宝盈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担任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担 任招商 现 金 增值基 金 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 入 工 银瑞信 , 现任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 工银双利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11 日 至今, 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8 月14 日至今 , 担任工 银月 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0 月31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 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27 日至今, 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17 日至 今, 担任工银总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何 江 旭 先生,18 年证 券从 业 经 验;曾 担 任 国泰基 金 金 鑫、基 金 金 鼎、金 马 稳 健 回 报 、 金鹰 增长 以 及金 牛创 新 成长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 基金 管理 部 总监 兼权 益 投资 副总 监 ; 2009 年加入 工银瑞信, 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0 年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30 日 ,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1 年证券 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 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 年2 月14 日至今, 担 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5 日, 担 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任工银核 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16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3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 8 月16 日 至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 今 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9 月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26 日起至今担 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黄 安 乐 先生,12 年证 券从 业 经 验; 先 后 在 天相投 资 顾 问有限 公 司 担任研 究 员 , 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 研究员; 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 题策略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9 月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 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28 日至 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 12 年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高 级 副 经理;2008 年 加入 工 银 瑞信, 曾 任 固定收 益 研 究员, 现 任 专户投 资 部 总监, 专 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 法 募集基 金 , 办理或 者 委 托经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 根据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按照招 募 说 明书列 明 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 基 金管理 人 不 从事违 反 《 证券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 基 金管理 人 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它法 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禁止的行为。 4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将基金 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使 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出资 或 者 买卖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券; (6 ) 买 卖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 控 股关系 的 股 东或者 与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法律 、 行 政法规 有 关 规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 监 督管理 机 构 规定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9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 本 基金,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5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 加强人 员 管 理,强 化 职 业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 员 工遵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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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 秘 密、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 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利益。 (2 ) 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为自 己 、 被代理 人 、 被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其他 第 三 人 谋 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漏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以 及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 公 司财 务以 及 其他 信息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从而 最 大程 度地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容。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 管理制度 风 险 管 理制度 由 风 险管理 的 目 标和原 则 、 风险管 理 的 机构设 置 、 风险类 型 的 界定 、 风险管理的措施、 风险管理的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管理 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 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度。





(2)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与执行、 投资的 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 投资授权制度、 股票池管理、 投资指令审核、 投资指令实时监控、 投资限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 适用 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 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组织、 指导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 察稽核体系、 监察稽核工作内容、 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 全性原 则 。 内部控 制 应 当包括 公 司 的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 门 或机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原 则 。 通过科 学 的 内控手 段 和 方法, 建 立 合理的 内 控 程序,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3 ) 独 立性原 则 。 基金管 理 人 各机构 、 部 门和岗 位 职 责应当 保 持 相对独 立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 本效益 原 则 。基金 管 理 人运用 科 学 化的经 营 管 理方法 降 低 运作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 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 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 管理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 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 拟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 报股东会或 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执行委员会下设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 估 a ) 董事会下 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 )执 行 委员会 下 属 的风险 管 理 委员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中 的 重 大突发 性 事 件 和 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 )控制活 动 控 制 活 动包括 自 我 控制、 职 责 分离、 监 察 稽核、 实 物 控制、 业 绩 评价、 严 格 授权 、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授权制度、 资产分离制度等, 在相关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 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 建 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 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 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管理 人 确 知建立 、 实 施和维 持 内 部控制 制 度 是本公 司 董 事会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 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行法》 建立 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 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 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 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 )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 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 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 范行为, 敬业守法; 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 展与 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率” 考核机制、 “三 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 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 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 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 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 12 月 ,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 业 50 强”奖 项。 2008 年 7 月 ,民生银行荣 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 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 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2009 年 6 月 ,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 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中国 中 小 企业金 融 服 务十佳 机 构 ” 。在“ 第 十 届中国 优 秀 财经证 券 网 站评选 ” 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 行网站”两项 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 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 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 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 敬银行” 、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 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 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 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 获 得 评委 会奖 —— “ 中国 银 行业 十年 改 革创 新奖 ” 。 这 一奖项 是 评委 会为 表 彰在 公司 治 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 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 ,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 联合 近 40 家成员 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 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 奖” 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20 日, 在国 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 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 度 的 出色业 绩 和 产品创 新 最 终荣获 “2012 年中 国 卓 越贸易 金 融 银行” 奖 项 。这也 是 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 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 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 生银行在《The Asset 》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 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 奖” 。 2013 年度, 民 生银行 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 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 2013 年PE/VC 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2013 年荣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 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 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 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 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 中 国 社科院 发 布 的《中 国 企 业社会 责 任 蓝皮书 (2013 ) 》中 , 民 生银行 荣 获 “ 中 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 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 银 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 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 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 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 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年度公 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2014 亚洲 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 被英国 《 金 融时报 》 、 《 博 鳌观 察 》 联合授 予 “ 亚洲贸 易 金 融创新 服 务 ” 称 号。 2014 年还 荣获 《 亚 洲 银行 家》“ 中国 最 佳 中 小企 业 贸 易 金融 银 行 奖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 私人银行”等。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 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 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等职务。 具 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 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 眼光。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 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 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 组织人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 平 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 从 业资格。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行共托管基金 62 只 ,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农 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消费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东 方双 债 添 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稳定 得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鑫安会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金 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 稳健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 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财 富 快线 货币 市 场基 金、 泰 康薪 意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鑫裕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1429.29 亿元。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 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 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 风 险 监督 中心 , 负责 拟定 托 管业 务风 险 控制 工作 总 体思 路与 计 划, 组织 、 指导 、协 调 、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风 险控制 必 须 覆盖资 产 托 管部的 所 有 中心和 岗 位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 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 原则 : 资 产托管 部 设 立独立 的 风 险监督 中 心 ,该中 心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各中心 在 内 部组织 结 构 的设计 上 要 形成一 种 相 互制约 的 机 制 ,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原则 : 建 立完备 的 风 险管理 指 标 体系, 使 风 险管理 更 具 客 观 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 原则 : 托 管部自 身 财 务与基 金 财 务严格 分 开 ;托管 业 务 日常操 作 部 门 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1) 制 度建 设: 建 立 了明确 的 岗 位职责 、 科 学的业 务 流 程、详 细 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 估 :风险 监 督 中心指 导 业 务中心 进 行 风险识 别 、 评估, 制 定 并 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等 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 持风 险管 理 与 业务发 展 同 等重要 的 理 念。托 管 业 务是商 业 银 行新兴 的 中 间 业 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 的生命线。 (2) 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完 善 的 风险管 理 体 系需要 从 上 至下每 个 员 工的共 同 参 与 ,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分 工明 确 、 相互牵 制 的 风险控 制 组 织结构 。 托 管部通 过 建 立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 制度 建设 作 为 风险管 理 的 核心。 中 国 民生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资产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建设 , 已经 建立 了 一整 套内 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 包括 业 务管 理办 法 、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 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 度的 执行 和 监 督是风 险 控 制的关 键 。 制度执 行 比 编写制 度 更 重要, 制 度 落 实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 总行审 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 先进 的技 术 手 段运用 于 风 险控制 中 。 在风险 管 理 中,技 术 控 制风险 比 制 度 控 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 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 对基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违反《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


称: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5 号 8 层甲5 号 801 、甲5 号 9 层甲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 、场内代销 机构 场 内 代 销机构 为 具 有基金 代 销 资格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场内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场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8)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1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3 、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20)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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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1)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2)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 、12 、13、15、16 、18、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3)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24)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5)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7)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8)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9)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0) 浙江金 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1)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2)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3)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34 ) 一路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海银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上海 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37) 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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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38)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9)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 —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0)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 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 —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户服务电话:027 —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41)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42)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3)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 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 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44)泛华 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 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1502 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45)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6)汉口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及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六 、 基金 份 额分 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睿智深证100 份额”、 “ 深证100A 份额 ”与 “深证100B 份额”。其中,深证 100A 份额、深 证 1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 例 不变。 ( 二 ) 基金的 基 本 运作概 要 1 、本基金通 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确认为睿智深证100 份额;场 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 ∶1 的比例确 认为深证100A 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具 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 交易;深证 100A 份额、深 证 100B 份额 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睿智深证100 份额 与深证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之间 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深证100A 份 额与深证100B份额配比不 变。 5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可申 请终 止 运作。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终止运作后,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 将 全部转换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资 者 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三 ) 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 额概 要 1 、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深证100A份额与深 证100B 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 深证100A 份额与深 证100B 份额 终止运作后,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100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深证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2 、基金份额 配比


深证100A 份 额与深证1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 ∶1 的比例不变。


3 、深证100A 份额与深证10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深证 100A 和 深证 100B 分 别进行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深证 100A 份额的本金 及深证 100A 份额累计约 定日应得收益,则深证 100A 份额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 优先确保深证100A 份额 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深证100B 份 额的净资产,则深证 100B 份额为高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深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深证 100A 份 额 约 定年 基 准 收 益率 为 “1 年期 同 期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利率 ( 税 后 ) +3.5 %”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2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深证 100A 份 额和深证 100B 份额进行参 考净值计算。在进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行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深证 100A 份 额的本金及深证 100A 份额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深证 100B 的净 资产。 深证 100A 份额累计 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深证100 A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 日深证 1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睿 智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深证 100A 份额和 1 份深证 100B 份额分 别计入深证 100A 份额和 深证 100B 份 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深证 100A 份额和 深证 100B 份 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 睿智深证 100 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深证100A 份额和1 份深证 100B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 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深证 100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和 深证 10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总数为深证 100A 份额、 深 证 100B 份额 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深证 100A 份额和深 证 1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


(1 ) t N A NAV R ??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 日至 T 日} ; NAV100 为T日 每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 T 日深证100A 份额的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 T 日深证10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深证 100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3 、深证100A 份额与深证10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深证100A 份 额和深证1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 内与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 基金 的 募集 ( 一)基金募 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8 月17 日 证监许可〔2012〕1123 号 文核准公开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基金的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生效,自 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当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 情况 的原 因 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 、 深证 100A 份 额 与深 证 100B 份 额的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深证 100A 份额、 深 证 100B 份 额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基金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额2012 年 11 月5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深证 100A 份额、深 证 100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深证 100A 份额、深 证 100B 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深证 100A 份额、深 证 100B 份额 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 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市 交易 的 停 复牌与 暂 停 、终止 上 市 及恢复 上 市


深证 100A 份 额、深证 100B 份额的停复 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十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睿智深证 100 份 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深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 B 份额只上市 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的场所 睿智深证 100 份 额 场 外申 购 与 赎 回的 场 所 包 括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委 托 的 代 销机构。 睿智深证 100 份 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办理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场 内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若基金管理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3 月19 日起开始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赎回睿智深证 100 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登记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4 、当 日 的申购 与 赎 回申请 可 以 在当日 业 务 办理时 间 结 束前撤 销 , 在当日 的 业 务 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办 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外 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者办 理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 若相 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睿 智 深 证 100 份额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睿智深证 100 份额,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余 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的时间内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基金申购 的限制 场 外 申 购 时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为1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含申 购 费 )为10 元 ; 追加 申购 时 最低 申购 限 额为10 元 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 ;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直销中心申购,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人 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申购本公司 旗 下 基 金记录 的 投 资人不 受 申 购最低 金 额100 万元 的 限 制, 单 笔 申 购最低 金 额 为10 元 人 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 2 、基金赎回 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 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 , 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 合 理 调整对 睿 智 深 证 100 份额的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法律 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方式: 申 购 的有效 份 额 为按实 际 确 认的申 购 金 额在扣 除 申 购 费 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 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2 、赎 回 金额的 计 算 方式: 赎 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 有 效赎回 份 额 乘以申 请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 七 ) 申购和 赎 回 的费用 及 其 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费率如下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 0 万 0.8% 300 万≤M<50 0 万 0.4% 500 万 ≤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工银瑞信 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费 率 由基金 代 销 机构参 照 场 外申购 费 率 执行 。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续持有时间(N ) 场外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N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2年为730 天,依 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率 4 、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 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 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 申购与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 金 管理人 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注 册登记 办 理 时间进 行 调 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 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额)的 10% ,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全额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有 能力兑 付 投 资者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2 ) 部 分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兑 付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日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赎 回 申 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 发生巨 额 赎 回并延 期 办 理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邮 寄 、 传真或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睿智深证 100 份额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发生巨 额赎回时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执行。 ( 十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 券交易 场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财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交易 场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 )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 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期间结 束 , 基金重 新 开 放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于 重新开 放 日 , 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1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 于重新 开 放 日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 一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十二)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定 期 定 额投资 是 基 金申购 业 务 的一种 方 式 ,投资 者 可 通过基 金 销 售机构 提 交 申请 ,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管理人已开通睿智 100 份额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场外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系 统内 转 托管 、 跨系统 登 记等 其 他业 务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深证100A 份额、 深证100B 份额, 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证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二 ) 系统内 转 托 管 1 、系 统 内转托 管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在注 册 登 记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深证 100A 份额 、 深证 100B 份 额上市交易或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 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三 ) 跨系统 转 登 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睿智深证 100 份额跨系 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 四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五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 投资)一并冻结。


(六)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将 制 定 和实施 相 应 的业务 规 则 , 并按 照 规 定进行 公 告 。 十 二 、基 金 份额 的 配对 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 对 转 换是指 本 基 金的睿 智 深 证 100 份额 与 深证 100A 份 额、 深 证 100B 份 额 之 间的配 对 转 换,包 括 分 拆和合 并 两 个方面 。 1 、分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睿 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 1 份深 证 100A 份额 与 1 份深证100B 份额的行 为。 2 、合并。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深 证 100A 份额 与 1 份深 证 100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11 月5 起开通基金 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午 9 ∶30-11 ∶30 和下 午1 ∶00-3 ∶00。 在此时间之 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 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 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必须是 2 的整数倍。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请,且深 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 4 、 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场 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 须跨 系统转登记为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注册 登 记 机构、 份 额 配对转 换 业 务办理 机 构 因异常 情 况 无 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投 资 者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按 照 不 高 于 0.3% 的标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见 相关业务公告。 十 三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 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实现对标的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数的有效跟踪。 通过产品分级设置, 为 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 的投资工具。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首发和增发新股、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 货、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90% ; 任 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股 指期 货 、 权证及 其 他 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三 ) 投资理 念 指 数 化 投资可 以 以 较低的 成 本 获取良 好 的 市场长 期 回 报,投 资 于 具有良 好 市 场代 表 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情况 (如市场 流动性不足、 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 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 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5% , 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 4%。 1 、股票资产 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 特 殊 情况下 , 本 基金将 选 择 其它股 票 或 股票组 合 对 标的 指 数 中 的股票 加 以 替换 ,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 规的限制; (2 )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4 ) 成 份股上 市 公 司存在 重 大 虚假陈 述 等 违规行 为 、 或者面 临 重 大的不 利 行 政 处 罚或司法诉讼; (5 )有充分 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 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 替 换后, 该 成 份股票 所 在 行业在 基 金 股票资 产 组 合中的 权 重 与标的 指 数 中 该 行业权重相一致。 (3 ) 用 以替换 的 股 票或股 票 组 合与被 替 换 的股票 在 考 查期内 日 收 益率序 列 风 险 收 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 、股票指数 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标的指 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 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减少标的指数 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 )成份股 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 (如: 股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 发、 停牌、 复 牌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 分析这些信息对 指数的影响, 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 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 )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申购赎 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制 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 )跟踪偏 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 基金的实际 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 理方案。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期以下的债券,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收益。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 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 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少 交易成本、 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 的投资。 ( 五 ) 投资管 理 程 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 本 基金采 用 指 数化投 资 , 在追求 跟 踪 偏离度 与 跟 踪误差 最 小 化的前 提 下 , 根 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 )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 (二)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 贯彻于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图 1


投资管 理流程 (1 )投资研 究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下,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 公司行为、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指 数成份股定期调整等信息,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 )交易执 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3 )风险分 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 基 金 经 理 , 并 就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提 出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 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 六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95% +商业 银行税后活 期存款利率×5%。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 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它指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且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若 标 的指 数变 更 对基 金投 资 无实 质性 影 响( 包括但 不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资研究 内 部 投资 指引 法 律 合规 约束 基 金 合同 风 险 指标 约束 风 险 优化 模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限 于 编制 机构 变 更、 指数 更 名等) ,则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公告。 ( 七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 于股票 型 基金,其 风 险与收 益 高 于混合 基 金 、债券 基 金 与货币 市 场 基金 。 此外,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 ,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 目标为获 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 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深证 100A 份额 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深证 100B 份 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八 ) 投资禁 止 行 为与限 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 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出 资 或 者买卖 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发 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其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控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者 与 其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金投 资 于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票 及 其 备选成 份 股 票的资 产 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0%;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 不受此限;





(3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 不受此限; (4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全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 金 持 有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 本基 金 在 任何交 易 日 买入权 证 的 总金额 , 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证 券 投资基 金 投 资于同 一 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 本 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1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 ) 基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 投资比例遵从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5)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5 年7 月1 日 起至 9 月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8,455,616.53 86.79 其中:股票 48,455,616.53 86.7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0,000.00 4.4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76,110.50 8.20 7 其他资产 299,582.15 0.54 8 合计 55,831,309.1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30,085.80 0.80 C 制造业 25,944,297.69 48.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34,930.00 0.44 E 建筑业 255,373.00 0.48 F 批发和零售业 1,435,703.28 2.67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607,256.62 10.45 J 金融业 6,669,781.23 12.42 K 房地产业 3,983,587.28 7.4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1,443.73 1.5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77,221.65 2.7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01,209.00 2.42 S 综合 304,727.25 0.57 合计 48,455,616.53 90.2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2.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0,870.70 0.0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870.70 0.09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0002 万


科A 191,035 2,431,875.55 4.53 2 000651 格力电器 102,576 1,659,679.68 3.09 3 000001 平安银行 141,023 1,479,331.27 2.76 4 000725 京东方A 526,400 1,468,656.00 2.74 5 000858 五 粮 液 61,488 1,332,444.96 2.48 6 000333 美的集团 45,677 1,152,430.71 2.15 7 002024 苏宁云商 90,794 1,100,423.28 2.05 8 000839 中信国安 75,200 1,072,352.00 2.00 9 300027 华谊兄弟 31,000 980,530.00 1.83 10 002415 海康威视 29,382 957,265.56 1.78 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106 莱宝高科 4,086 50,870.70 0.09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 本期未 出 现 被监管 部 门 立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 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 受 到公开 谴 责 、处罚 的 情 形。 11.2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未超出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备选股 票 库 。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8,273.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18.93 5 应收申购款 9,990.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9,582.15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11.5.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858 五 粮 液 1,332,444.96 2.48 重大事项 2 000839 中信国安 1,072,352.00 2.00 重大事项 3 300027 华谊兄弟 980,530.00 1.83 重大事项 11.5.2 报告期 末 积 极投资 前 五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106 莱宝高科 50,870.70 0.09 重大事项 11.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无。 十 四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本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0 月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0.25-2012.12.31 5.89% 1.27% 4.88% 1.34% 1.01% -0.07% 2013.1.1-2013.12.31 -6.06% 1.36% -4.53% 1.35% -1.53% 0.01% 2014.1.1-2014.12.31 28.65% 1.15% 30.59% 1.15% -1.94% 0.00% 2015.1.1-2015.9.30 -4.39% 2.95% -2.71% 2.62% -1.68% 0.3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2.36% 1.84% 27.20% 1.71% -4.84% 0.13%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以 来基 金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 变动 及 其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注:1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0 月25 日生 效。


2 、按基金合 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任何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十 五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1 、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而取 得 的 财 产 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法 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 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得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抵 销 ; 不 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十 六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 四 )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 券交易 所 市 场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净价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 券交易 所 市 场未实 行 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按估 值 日 收盘价 减 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 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 )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 在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的 债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 固定收 益 品 种,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交 易所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 认购权 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认日 起 到 卖出日 或 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估值 日 的 收 盘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 易 的认 沽/认购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 利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6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五 )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 果报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抗力 或 其 他情形 致 使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无法 准 确 评估基 金 财 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人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八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1 、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 适当合 理 的 措施确 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当计 价 错 误达到 或 超 过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九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可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 证券交 易 所 及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七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 一 ) 收益的 构 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孰低数。 ( 二 ) 收益分 配 原 则 如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 未终止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内 (包括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 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如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 B 份额 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届时 本基 金将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3.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式分 两 种 :现金 分 红 与红利 再 投 资。场 外 投 资者可 选 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 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 5.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减 去每单 位 基 金份额 收 益 分配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6. 基 金红 利 发 放 日 距离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 即可供 分 配 利润计 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 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五 )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 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 益 分配时 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 等手续 费 用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承担。 如 果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八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4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年 费 率 计提。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理 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核后于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年 费 率 计提。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 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基金 设立当年, 不足 3 个月 的, 按照 3 个月收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 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自然季度) 人 民币 50,000 元, 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 50,000 元 的, 按照 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 本条第 ( 一)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 基 金 份额 的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除外)7 月份的 第一个工作日对登记在册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算。 深证 100A 份 额和深证 100B 份额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对深证 10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睿 智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深 证 100A 份额 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深证 100A 份额和深 证 100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深证 100A 份额的约定年化应得收益,即深证 100A 份额每个 会计年度 6 月 30 日份额净值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分配给 深证 100A 份 额持有人。深证 100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深证 100A 份 额获得新增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分 配。 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深证 100A 份额 和睿 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7 月份的 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 对深证100A 份额和睿智深证 100 份 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1 、睿智深证100 份额折算 ) 前 前 后 1.0000 - ( 5 . 0 100 100 A NAV NAV NAV ? ? ? 后 前 前 ( 份额 深证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 睿智深证 100 A 100 NAV 0000) . 1 NAV NUM 0.5 100 100 ? ? ? ?


定期份额 折算后睿智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数= 定 期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份 额数+ 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数 其中: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下同 后 100 NAV :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下同 A NAV 前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 2 、深证 100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 数 = 定期份 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 的份额 数 ) 前 前 后 1.0000 - ( 5 . 0 100 100 A NAV NAV NAV ? ? ?
































100 A A NAV 0000 . 1 NAV NUM 100 100A ? ? ? 其中: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深证 100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深证 100B 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4 、举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净值为 1.2513 , 深证100A 份额参 考净值为 1.0567 ,且未 进行不定期折算。当天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 、场内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深 证 100B 份额 的份额数分别为 30 亿,2 亿、10 亿、10 亿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深证 100A 份额和睿 智深证 100 份额,即 10 亿份 和 32 亿份。 ①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深证 100A 份额= 折算前深 证 100A 份额=10 亿份 ) 前 前 后 1.0000 - ( 5 . 0 100 100 A NAV NAV NAV ? ? ? =1.2513-0.5* ( 1.0567-1.0000 ) =1.2229 新增场内睿智深证100 份 额的份额数= 后 前 前 ) ( 100 A A NAV 0000 . 1 NAV NUM ? ? =1 , 000 , 000 , 000* (1.0567-1.0000 )/1.2229=46,365,197.48 份 深证 100A 份 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新增睿智深证 100 份额为46,365,197 份, 持有的深证 100A 份额为 10 亿份。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②睿智深证 100 份额持有 人 场外新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前 前 ( 100 A 100 NAV 0000) . 1 NAV NUM 0.5 ? ? ? ==0.5*3,000,000,000*(1.0567-1.0000)/1.2229=69,547,796.22 份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场 外 睿 智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场 外 睿 智 深 证 100 份额的份 额数+ 场外新 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 =3,000,000,000+69,547,796.22=3,069,547,796.22 ,取整后为3,069,547,796


场内新增 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数 = 后 前 前 ( 100 A 100 NAV 0000) . 1 NAV NUM 0.5 ? ? ? =0.5*200,000,000*(1.0567-1.0000)/1.2229=4636519.75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睿智深证 100 的份额数= 定 期份额折算前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200,000,000+4636519.75=204636519.75 。取整后 为 204636519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本基金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睿智深证 100 基金 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如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 基金净值达到 2.0000 元或 深证 10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进行份额折算。





1 、 当睿 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 时, 本基金即可确定折算基 准日,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分 别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 的 比例为 1:1 ; 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1 )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 场内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0000 . 1 NAV NUM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 ? NUM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2 )深证100A 份额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 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深证 100A 份 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 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 。 前 后 A A NUM NUM ? 深证 100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 = 0000 . 1 0000 .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 )深证 100B 份额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B 份 额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 数保持 1:1 配比; 份额折算前深证100B 份 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深证100B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深 证 100B 份额 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的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深证 100B 份额与新增 场内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深证 100B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0000 . 1 0000 .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 ? 其中 后 B NUM : 份额折算 后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份额参考 净值,下同 (3 )举例 投资人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 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 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深证100A 份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 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 额 净 值/ 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 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睿智深证100 份 额 2.016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60 份睿智深证100 份额 深证100A 份额 1.042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深证 100A 份额+新增 421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 场 内份额 深证100B 份额 2.9877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深证 100B 份额+新增 19877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 场内份额 2 、当深证 100B 份额的参 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 本基金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并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在折算基准日, 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 、 深证 100 A 份额和深证 100 B份额进 行分别折算。 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深 证 100 A和深 证 100 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折算后 将保持深证 100 A和深证100 B份额的 比例为 1:1 。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折算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0000 . 1 NAV NUM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 ? NUM (2) 深证100A 份额折算 折算后深证 100A 和深证100B 份额配比 保持 1:1 不 变; 份额折算前深证100A 的 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深证100A 份额的资 产及其新增场内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深证100A 份 额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深证100A 与新增的 场内睿智 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B NUM ? A NUM


(3) 深证100B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深证 100B 的资产相等 。 BB B NAV 1.0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4 )举例 投资人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 、 深证100B 份额各10000 份 , 在 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深证100A 份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 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 额 净 值/ 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 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睿智深证100 份额 0.640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405 份睿智深证100 份额 深证100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深证100A 份额+新 增8040 份睿智深证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 深证100B 份额 0.2383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3 份深证100B 份额 0000 . 1 0000 . 1 NUM NAV NUM 100 100A A A A ? ? ? ? 后 前 前 份额 深证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 深证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 三 ) 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 场 外份额 经 折 算后的 份 额 数采用 四 舍 五入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 的 误差计 入 基 金财产 ; 睿 智深证 100 份 额的 场 内 份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额数 取 整 计算( 最 小 单位为 1 份 ) , 余额 计 入 基金财 产 。 深证 100A ( 或深证 100B ) 的新增睿智深证 100 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 四 ) 基金份 额 折 算期间 的 基 金业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金份 额 折算 期间 本 基 金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深 证100A 份额与深 证100B 份额 的 上市交易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 五 ) 基金份 额 折 算的公 告 1 、在实施基 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深证 100A 、 深证 100B 和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 份额折 算 结 束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和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 、深 证 100A 和 深证 100B 份 额 的终 止 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 可申请终 止运作。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将全部转换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 资 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 作后, 深证 100A 份额、 深 证 100B 份额 将全 部 转换成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 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深证 100A 份额、 深证100B 份 额按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深证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深证 100A 份 额(或深证 100B 份额)的 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深证 100A 份额 (或深证 100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转 换基准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 额 (或深证 100B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深证 100A 份 额 (或深证 100B 份额) 的 份 额数×深证 100A 份额(或 深证 100B 份 额)的转换比率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运作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全部转 换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 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进行份 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 一、 基 金的 会 计和 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留完整 的 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 日 常的会 计 核 算,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审 计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 、基 金 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相 独 立 的、具 有 从 事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有充足 理 由 更换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 内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 十 二、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基 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时间 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过 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深证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深证100A 份 额与深证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在深证100A份额、深证1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 或 者 开始 办 理 睿 智深 证100 份 额申 购 或 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开 放 日 睿智深 证100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深证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睿 智 深 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包括: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 管理人 的 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其 他 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 和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 停接受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 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9、 深证100A 份额、 深证100B 份额上 市交易、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30.深证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终止运作; 31. 深证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终止运作后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额 的 份额转换; 32、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供 公众查阅、 复制。 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 十 三、 风 险揭 示 (一)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 一般风险有如下几点: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 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政策风险 、 经济周期风险 、 利率风 险、通货膨胀风险、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等。 (1 ) 国 家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业 政 策 等的变 化 对 证券市 场 产 生一定 的 影 响 ,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2 )宏观经 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 金 融市场 利 率 的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 益 率的变 动 。 利率直 接 影 响 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基 金的利 润 将 主要通 过 现 金形式 来 分 配,而 现 金 可能因 为 通 货膨胀 的 影 响 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上 市公司 的 经 营状况 受 多 种因素 影 响 ,如市 场 、 技术、 竞 争 、管理 、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合规性风 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 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由于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因此相比于其他种类的基金, 有以下几点特有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风险: 1.本基金是 股票型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基金 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 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 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市值风格 特征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 100 指数, 偏 重于 深证 A 股证券市 场内的上市公司, 因此具有市值风格特征风险, 在中小盘股票表现不好的阶段, 可能会 产生亏损。 3.标的指数 风 险: 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 表现的差异, 此外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4.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5 、跟 踪 偏离风 险 : 即基金 在 跟 踪指数 时 由 于各种 原 因 导致基 金 的 业绩表 现 与 标 的 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 ) 基 金在跟 踪 指 数过程 中 由 于买入 和 卖 出证券 时 均 存在交 易 成 本例如 印 花 税 、 交易佣金经手费、 证管费、 过户费等交易成本,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 上的偏离; (2 ) 受 市场流 动 性 风险的 影 响 本基金 在 实 际管理 过 程 中由于 投 资 者申购 而 增 加 的 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 格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 险; (3 ) 在 本基金 实 行 指数化 投 资 过程中 , 管 理人对 指 数 基金的 管 理 能力例 如 跟 踪 指 数的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三)持有本基金分级份额的投资者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份额 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深证 100A 份 额将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深证 100B 份 额则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 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但由于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将优先满足深证 100A 的收益分 配, 为避免深证 100B 的份 额参考净值跌到零, 本 基 金 采 取了基 金 份 额到点 折 算 机制, 在 本 基金资 产 出 现极端 损 失 情况下 , 则 深 证 100A 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2 .基金的收 益分配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但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 理人对深证 100A 和深证 100B 份额实施 基金份额折算。深证 100A 份额的投资 者可通过 赎回深证 100A 的新增睿智 深证 100 场 内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该获取投资 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与深 证 100A 份额 、 深证 100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方面, 这一业 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 办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 险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 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基金份额 的折/ 溢价交 易风险 本基金的分级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受标的指数走势、 市场供求关系、 投资者的 预期差异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的两级份额可能会面临偏 离其份额净值的风险。 6. 一年期定 存利率变动的风险 深证100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3.5 %”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1 年期同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如果期间出现利率上调,深证 100A 的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调 整,而是等到下一个 1 月 1 日再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二 十 四、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 更 基金合 同 涉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应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或备案 , 并 自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 如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发 生 变动并 属 于 基金合 同 必 须遵照 进 行 修改的 情 形 ,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职 责终止 , 在 六个月 内 没 有新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终止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 金 合同终 止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按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组 织 清 算 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分别计 算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 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由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五、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详见附件一。 二 十 六、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详见附件二。 二 十 七、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 、自助服务 :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 基金 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 、人工服务 :


本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 的人工服务。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客户 服务 传真:010-66583100 。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 ,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和 彩 信 形 式 的 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在 服 务 定 制 栏 目 中 定 制 此 项 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 公 司 网站设 置 了 “在线 客 服 ” 、网站 论 坛 、信箱 留 言 等栏目 , 投 资人可 以 通 过 在 线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 产品信息查询、 产品净值查询、 公告信息查询、 基 金资讯、 投资策略报告、 交易状态查询、 微博/ 微信/ 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 六 ) 如本招 募 说 明书存 在 任 何您/ 贵 机 构 无法理 解 的 内容, 请 联 系本公 司 客 户 服 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八、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4-24 ;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5-04-28 ;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 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5-05-12 ;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5-28 ;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5-06-02 ; 6. 关 于 工 银瑞信 睿 智 深证 1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恢 复申购 及 定 投业务 的 公 告, 2015-06-02 ; 7.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B 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5-06-02 ; 8.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B 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5-06-03 ; 9.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B 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5-06-04 ; 10.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 公告,2015-06-05 ; 11.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公告,2015-06-10 ; 12.2015-06-26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 算业务的公告,2015-06-26 ; 13. 工 银 瑞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 增加 上 海 汇 付金 融 服 务 有限 公 司 为旗下 基 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6-30 ; 14.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 工银 100A 份 额停牌的公告,2015-07-02 ; 15.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2015 年度约定 年基 准收益率的公告,2015-07-02 ; 16. 关于工银 100A 定期份额折 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5-07-03 ; 17.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 易的公告,2015-07-03; 18. 工 银 瑞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 直销 电 子 自 助交 易 系 统 申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公 告,2015-07-08 ; 19.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015-07-08 ; 20. 工 银 瑞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 增加 汉 口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为 旗 下基金 销 售机 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7-21 ;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场内基金简称的公告,2015-07-22 ; 2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2015-07-30 。 23. 工 银 瑞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 增加 诺 亚 正 行( 上 海 ) 基金 销 售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8-13 ; 24. 工 银 瑞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 中 金 公司 申 购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告,2015-08-19 ; 2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2015-09-16 。 二 十 九、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或复制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 十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 1 至5 项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第 6 项文 件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一五 年十二月 八日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附 件 一: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 制 订、修 改 并 公布有 关 基 金认购 、 申 购 、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决 定 本基金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费 方 式 , 获 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 本合同 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 则 以及不 妨 碍 基金托 管 人 遵 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必要 的 监督 。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 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 据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选 择 适当的 基 金 代销机 构 并 有权依 照 代 销协议 和 有 关 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 行担任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或选 择 、 更换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 申请; (10 )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前 提 下,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资 、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 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 依 法申请 并 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国务 院 证 券监督 管 理 机构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按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7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确定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规 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 具有符 合 要 求的营 业 场 所,配 备 足 够的、 合 格 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以 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 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 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事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份 额销售 机 构 损害其 合 法 权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除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折算 、 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 从事任 何 有 损基金 、 其 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及 其 他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合 法 利 益 的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 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同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3 、提 高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的报 酬 标 准,但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9 、对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深 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额的运作; 11、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标的指数 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 金 托管人 认 为 有必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 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 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 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单独或合 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 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召 集 人负责 选 择 确定开 会 时 间、地 点 、 方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 采 用通讯 表 决 方式, 还 应 载明具 体 通 讯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会 议 者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和 受托出 席 会 议者出 具 的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 核 对,汇 总 到 会者出 示 的 在权益 登 记 日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显示, 全 部 有 效 凭证所代表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 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 集 人按基 金 合 同规定 公 布 会议通 知 后 ,在两 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 人 直接出 具 书 面意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 出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 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果 开 会条件 达 不 到上述 的 条 件,则 召 集 人可另 行 确 定并公 告 重 新表决 的 时 间( 至 少应在 25 个 工 作 日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 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资格的 权 益 登记日 应 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 议 事内容 限 为 本条前 述 第 (二) 款 规 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事 由 范 围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 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的提案 , 大 会召集 人 应 当按照 以 下 原则对 提 案 进 行 审核: a 、关 联 性。大 会 召 集人对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接 关 系 ,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 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 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 证 10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 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为 召 集 人授权 出 席 大会的 代 表 ,如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 监督 员 由基 金托 管 人担 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指定)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3 )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担任 召 集 人的情 形 下 ,如果 在 计 票过程 中 基 金 管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基金管 理人为监督人)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按 照 《 基金法 》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定表 决 通 过的事 项 , 召 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及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金合 同 涉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本 合 同约定 应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应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或备案 , 并 自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 如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发 生 变动并 属 于 本基金 合 同 必须遵 照 进 行修改 的 情 形 ,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或 对 基 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职 责终止 , 在 六个月 内 没 有新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终止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合同终 止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按 法 律 法规和 本 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规定 组 织 清 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6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分别计 算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 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由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 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履行。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附 件 二: 托 管协 议 摘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 、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5 号701 、 甲 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4 年 02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应将 拟 投 资的股 票 库 、 深 证 1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定期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首发和增发新股、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 货、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 基金投 资 于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票 及 其 备选成 份 股 票的资 产 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0%;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 不受此限;





(3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 不受此限; (4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全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 本基 金 在 任何交 易 日 买入权 证 的 总金额 , 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证 券 投资基 金 投 资于同 一 原 始权益 人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 本 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1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 ) 基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 投资比例遵从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5)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对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 行 监 督。为 对 基 金禁止 从 事 的关联 交 易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4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其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的交 易 对 手库, 交 易 对 手 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制原 则 , 对银行 间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状况 进 行 评估 ,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 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 金 如投资 银 行 存款, 基 金 管理人 应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 法 律法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中 实 际 可以监 控 事 项约定 的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方 面(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睿智深证 1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 折算 比例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 资 指令违 反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本 协 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1 、在 本 协议的 有 效 期内, 在 不 违反公 平 、 合理原 则 以 及不妨 碍 基 金托管 人 遵 守 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 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 管 人 擅自挪 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 理 、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 金 托管人 应 积 极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的 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管人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 产 分 别设置 账 户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除 依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外, 基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 金 募集期 满 或 基金管 理 人 宣布停 止 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总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 、基 金 管理人 应 将 属于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 部 资金划 入 在 基金托 管 人 处为本 基 金 开 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2 、基 金 托管人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设本 基 金 的银行 账 户 。本基 金 的 银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 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网 点开 立 存款 账户 , 并负 责该 账 户的 日常 管 理以 及银 行 预留 印鉴 的 保管 和使 用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派 专人 协助 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 上述 账 户开 立和 账 户相 关信 息 变更 过程 中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 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代表本 基 金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联名 的 方 式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3 、基 金 托管人 以 自 身法人 名 义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 、在 本 托管协 议 生 效日之 后 , 本基金 被 允 许从事 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 的 ,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深 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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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T 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总数为深证 100A 份额、 深 证 100B 份额 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深证 100A 份额和深 证 1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 t N A NAV R ??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 日至 T 日} ; NAV100 为T日 每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 T 日深证100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 T 日深证10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深证 100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3 、基金财产 的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 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⑤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①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②认沽/ 认购权 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认日 起 到 卖出日 或 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估值 日 的 收 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 易 的认 沽/认购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利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 相 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 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4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开放日 对 基 金财产 估 值 。估值 原 则 应符合 《 基 金合同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睿智深证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深证100A 份 额与深证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5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正。 7 、当 基 金资产 的 估 值导致 基 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点后 四 位 内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 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 9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 如果基 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 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 公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关 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适 用法律 与 争 议解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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