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联安红利(257040)

国联安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8 年 8 月 1 日 证 监 许 可 [2008]997 号 文 核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8日公告《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五
只基金变更基金名称的公告》,“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10 月 2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2
目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7
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5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1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2· ·
3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4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但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作 出 的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并 持 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代 销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代 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的总称· ·
6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确 认 的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7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
8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9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 启斌先 生,董 事长, 经济学 博士。 历任华 东师范 大学国 际金融 系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2 ) Andrew Douglas Eu ( 余 义 焜 )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分 析 员 、 投 资 经 理 、 董 事 ( 地 区 业 务 ) 、 JF· ·
1 0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行 政 总 裁 。 现 任 安 联 环 球 投 资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安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
(3)谭 晓雨女 士,公 司总经 理,经 济学硕 士,国 务院特 殊津贴 专家, 高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行 业 部 研 究 员 、 二 级 研 究 员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咨 询 部 总 经 理 及 财 富 管 理 部 联
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4)叶 锦华先 生( IP Kam Wah), 董事, 学士 学位, 澳洲注 册会计 师。历
任 瑞 士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会 计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瑞 士 银 行 集 团 财 务 董 事 、 亚 太 区 财
务 变 更 计 划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总 监 ; 瑞 银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区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及 常 务 董 事 ; 瑞 银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及 公 司 监 事 ; 瑞 银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日 本 )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核 数 师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监 事 长 。 现 任 安 联 环 球 投 资 亚 太 区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 安 联 环 球 投 资 亚 太 有 限 公 司
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日本、新加坡、台湾)董事。
(5)汪 卫杰先 生,董 事,经 济学 硕士, 会计师 职称。 1994 年起 进入金 融行
业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 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 理 小 组 主 任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 6 ) 程 静 萍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局 长 助 理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税 务 局 副 局 长 , 上 海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局 长 、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 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
(7)王 鸿嫔女 士,独 立董事 ,法学 士。历 任台湾 摩根资 产管理 旗下的 怡富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主 要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和公益活动。
( 8 )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
(UIUC)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上海交 通大学 管理工 程博 士。历 任纽约 银行梅 隆· ·
1 1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 兼 基 金 经 理 。 2007 年 11 月 起 , 担 任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责 人。 2010年 7月起 ,于纽 银梅隆 西部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 首席执 行官( 总
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元 湉伟女 士,监 事会主 席,北 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工商管 理硕士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大 连 分 行 出 纳 、 会 计 、 信 息 技 术 等 工 作 , 1992 年 担 任 工 商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主 任 ; 1994 年 加 入 君 安 证 券 任 大 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期 间
兼 任 君 安 物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1999 年 担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大 连 西 安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2004 年 起 任 大 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2005 年 起 任 辽 宁 营 销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007 年 起 任 辽 宁 营 销 总 部 总 经 理 ; 2009 年 起 担 任 辽 宁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2012
年起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2 ) 庄 小 慧 女 士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Bell, Temple 见 习 律 师 、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 律 师 及 事 务 律 师 助 理 、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事 务 律 师 助 理 、 瑞 士 再 保 险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现 任 安 联 环 球 投 资 亚 太
区法律顾问。
(3)朱 慧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 学士, 历任国 泰证券 有限公 司、国 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监。
(4)刘 涓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 学士, 现任国 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庹 启斌先 生,董 事长, 经济学 博士。 历任华 东师范 大学国 际金融 系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 晓雨女 士,公 司总经 理,经 济学硕 士,国 务院特 殊津贴 专家, 高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行 业 部 研 究 员 、 二 级 研 究 员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咨 询 部 总 经 理 及 财 富 管 理 部 联· ·
1 2
席总 经理。 现任国 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职务 。 2015 年 8 月18日, 根据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 同 意 周 浩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职 务 , 由 总
经理谭晓雨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3)李 柯女士 ,副总 经理, 经济学 学士。 历任中 国建设 银行上 海分行 国际
业 务 部 、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 责 人 兼 内 部
审 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 东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 硕士。 曾任职 于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和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2003年 1月加 盟华宝 兴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 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 内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职 务 。
2009 年 6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的 职
务。2009 年9 月起 ,担任 国联安 德盛精 选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09 年
12月至 2011 年 8月, 兼任国 联安主 题驱动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4
年3月起 ,兼任 国联安 新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现担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5 ) 满 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任 职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上 海 分 公 司 高 级 投 资 顾 问 、 西 安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华 东 业 务 总 部 总
经理 、北京 总部高 级董事 总经理 ; 2012年9 月加 盟国联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担
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潘明先 生,硕士研 究生。 1996 年 6 月至 1998 年 6 月在计 算机科学公 司担任
咨询师 ; 1998 年 8 月至 2005 年 5 月在摩 托罗拉公司 担任高级行 政工程师; 2003
年 1 月 至 2003 年 12 月 在 扎 克 斯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投 资 分 析 师 ; 2004 年 4 月 至
2005 年 5 月 在 短 剑 投 资 公 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2005 年 5 月 至 2009 年 7 月 在 指 导
资本公 司担任基金 经理兼大宗商 品研究总监 ; 2009 年 8 月至 2010 年 3 月在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2010 年 1 月 至 2013 年 1 月 在 G C S 母 基 金 公
司 、 G C S 有 限 公 司 、 G C S 有 限 责 任 合 伙 公 司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 2010 年 3 月 至· ·
1 3
2012 年 10 月 在 光 大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2012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在 光 大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2013 年 12 月 起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014 年 2 月 起 担 任 国 联 安 优 选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 经理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时间
饶晓鹏先生 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4 月
施卫平先生 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1 月
傅明笑先生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5 月
吴鹏先生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3 月
冯天戈先生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主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负
责人 、研究 部负责 人及高 级基金经 理 1-2人( 根据 需要 )组成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 1- 2 人 ( 根据需要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 ·
1 4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基 金管理 人将遵 守《证 券法》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 人、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1 5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是 指 公 司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运 行 制 约 关 系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 保 护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和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 达 到 以 下 目
标:
(1)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章 ,自觉 形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 全符合 现代企 业制度 要求的 法人治 理结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 立行之 有效的 风险控 制系统 ,确保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健康运 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 断提高 经营管 理的效 率和效 益,努 力实现 公司价 值的最 大化, 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1 6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 化的经 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 内控制 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 控制制 度应当 以审慎 经营、 防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当随着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 司必须 依据自 身经营 特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责统 一、严 密有效 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 立以一 线岗位 为基础 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 各岗位 职责明 确,有 详细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相互监 督制衡 的第二 道监控 防线。 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 监察稽 核部、 风险管 理部对 各岗位 、各部 门、各 机构、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反馈。
(2)公 司必须 建立科 学的授 权批准 制度和 岗位分 离制度 。各业 务部门 和分
支 机 构 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 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 操 作 部 门 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
1 7
(3)公 司必须 建立完 善的岗 位责任 制度和 规范的 岗位管 理措施 。在明 确不
同 岗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职 权 , 建 立 相 互 配 合 、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 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严 格 的 操 作 程
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 司必须 真实、 全面地 记载每 一笔业 务,充 分发挥 会计的 核算和 监督
职 能 ,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 确 保 各 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 司必须 建立严 密有效 的风险 管理系 统,包 括主要 业务的 风险评 估和
监 测 办 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 , 以 便 堵 塞 漏
洞、消除隐患。
(6)公 司必须 制订切 实有效 的应急 应变措 施,设 定具体 的应急 应变步 骤。
尤 其 是 投 资 交 易 等 重 要 部 位 遇 到 断 电 、 失 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要 及
时 到 位 , 并 按 预 定 功 能 发 挥 作 用 , 以 确 保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 会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 司自觉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按 照投资 管理业 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 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3 )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 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会 计法》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 完善的 监察稽 核控· ·
1 8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1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221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0%,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77%。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
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 ·
2 0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
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8 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755.66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7.90 亿元,同比增
长 61.43%,托管资产余额 5.91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0.07%。作为公益慈善基金
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
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
2 1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
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
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
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
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
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 ·
2 2
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
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
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 ·
2 3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
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
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
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
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28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59,100.930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
2 4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
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
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
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
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
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
“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
2 5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
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
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
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
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
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
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
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
2 6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
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
2 7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8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查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
2 9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 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101
联系人:文彦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0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
3 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515· ·
3 2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 04 )、 17A 、 18A 、 24A 、 25A 、 2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
02、03、04)、17A 、18A 、24A 、25A 、26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9 7
网址:www.lhzq.com
(1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 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 8 5 1 3 0 5 7 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
3 3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
3 4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办公地址: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021-96528 或 021-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王伟力
客户服务电话: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
3 5
电话:010-8993 6689
联系人:方爽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 nk.e c i t i c .c om
(2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7)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 俊 波
电话:021-6863451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
3 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net
(3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 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 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
3 7
(3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 68778081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
3 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朱科
敏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96- 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甘肃省内)或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
3 9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426 或 0769-22119351
联系人:梁健伟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4 0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许雄斌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4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118· ·
4 1
联系人: 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5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5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
4 2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2)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53)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
4 3
5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
4 4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1)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
4 5
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4)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联系人:付少帅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4 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7)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8)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9)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马鹏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
4 7
网址: www.chtfund.com
(70)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17 号 陆 家 嘴 金 融 服 务 广 场 16 楼 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17 号 陆 家 嘴 金 融 服 务 广 场 16 楼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3)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
4 8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4)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5)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56580666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18510450202
网址:https://www.jimufund.com/
(76)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上线)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
4 9
二、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 www.vip-funds.com
联系人:仲晓峰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机构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
5 0· ·
5 1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其 他 有 权 机 构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基 金 合
同 , 经 2008 年 8 月 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008] 997 号 文 件 核 准 募 集 。 募 集
期 为 2008 年 9 月 8 日 至 2008 年 10 月 17 日 。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729,757,551.0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944 户。· ·
5 2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生效。
二、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 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 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008 年 11 月 28 日
赎回开始日:2008 年 11 月 28 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
具体交易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目前,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4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
为在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
5 5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份 时 , 若 当 日 该 账 户 同 时 有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转 换 出 等 )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5 6
六、申购 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
(前端)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 费率
50 万以下 0.60%
50 万(含)至 150 万 0.40%
150 万(含)至 500 万 0.24%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
(前端)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 费率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至 150 万 1.00%
150 万(含)至 500 万 0.6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
(后端)
持有 时间 申购 费率
持有 1 年以下 1.60%
持有 1 年(含)至 3 年 1.30%
持有 3 年(含)至 5 年 0.60%
持有 5 年(含)及以上 0.00%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
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
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
进行公告。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 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 详 情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公 告 。 该 等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相 关· ·
5 7
代 销 机 构 所 有 , 活 动 具 体 规 定 如 有 变 化 , 敬 请 基 金 投 资 人 留 意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的
有关公告。
(2)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由 基金申 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
①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 中 , 前 端 净 申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6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0%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 元 , 如 果 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为:
申购金额=600,000 元
前端净申购金额=600,000/(1+1.0%)=594,059.41 元
申购份额=594,059.41/1.120=530,410.19 份
②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二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6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600,000/1.120=535,714.29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6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
元,则可得到 535,714.29 份基金份额。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5 8
2、赎回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持有 1 年以下 0.50%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0.25%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②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一:某 投资者 赎回 持有 不超过 365 天的 1000 份基 金份额 , 该投 资者在 购
买 这 1000 份 基 金 时 ,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 赎 回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1.120×0.5%=5.6 元
赎回金额 = 1000×1.120-5.6=1114.4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 元。
例二:某 投资 者赎回 持有 超过 365 天但 不超 过 730 天的 1000 份基 金份 额,
该投 资者在 购买这 1000 份基 金时, 选择后 端收费 方式。 赎回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20 元 , 投 资 者 对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是
1.3%,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5 9
赎回总额=1000×1.120=112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50×1000×1.3%=13.65 元
赎回费用=1120×0.25%=2.80 元
赎回金额=1120-13.65-2.8=1103.55 元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4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 和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6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给投资者。
九、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
6 1
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若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处
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
6 2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一)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6 3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
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 a 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
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
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
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对于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 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 4 折优
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 ;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
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 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
行公告。
(4)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6 4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股票
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卡(非通
联支付)。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
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
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 0.75%-0.6%=0.15%,则该投资
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1.250×0.5%=
3,125 元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1+申购补差费率)=(500,000×1.250-500,000×1.250×0.5%)×0.15% /
(1+0.15%)=931.42 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
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1.250-3,125-931.42=620,943.58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0,943.58 / 1.050=591,374.84 份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
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
6 5
4、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
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
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
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
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基金
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
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三 、转 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
6 6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
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
(四)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五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 、基 金的冻 结与 解冻· ·
6 7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但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6 8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三、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
6 9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7 0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盈 利 稳 定 增 长 的 、 具 有 较 高 股 息 收 益 率 的 、 财 务 稳
健的上市公司,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80%以上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的股票,包
括:当期股息收益率较高的股票、预期盈利大幅增长的股票以及预期股息分配
率将提高的股票。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
-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三、投资 理念
通 过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选 择 盈 利 稳 定 增 长 的 、 具 有 较 高 股 息 收 益 率 的 、 财
务稳健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股息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四、投资 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在运作期间,本基金将分别从宏观经济情景、各
类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股票与债券资产之间进行策略性
资产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行业及股票投资策略· ·
7 1
本基金将个股选择做为投资重点。行业配置是在股票选择的基础之上形
成。即我们在构建组合的过程中,会首先优选出具有较高分红预期的公司。在
此基础上,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
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同时考虑行业的
成长性,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结合这些行业评估值来确定
上述公司的配置比例。我们主要对行业经济基本面因素、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以及证券市场交易信息这三类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最终形成本基金的行业配
置。
(三)个股选择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 精 选 出 兼 具 稳 定 的 高 分 红
能 力 、 较 强 竞 争 优 势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作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以 增
强 本 基 金 的 股 息 收 益 和 资 本 增 值 能 力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红 利 型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的 80%。
1、确定备选股
本 基 金 综 合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分 红 记 录 和 分 红 预 期 等 指 标 来 确 定 基 金 的 股 票 备
选库。具体选股标准包括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1)过 去三年 内具有 较高的 分红率 的公司 , 其中 分红包 括现金 股利和 股票股
利;
2)预期今后股息分配率提高的公司;
3)预期每股收益大幅提高的公司。
2、在备选股的基础上,通过毛利率,费用指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的
分析构建核心股票库。
3、在核心股票库的基础上通过公司研究员对公司的实地调研和安联的草根
研究方法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等进行深入一系列衡量构建本公司的投资组合。
(四)债券投资
基 于 策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的 需 要 , 本 基 金 在 预 期 股 票 市 场 阶 段 性 回 报 率 低 于 债
券 资 产 回 报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会 将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及 企 业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本 基 金 在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与 研 究 方 面 ,· ·
7 2
实 行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专 业 化 分 工 制 度 , 专 业 研 究 人 员 分 别 从 利 率 、 信 用 风 险 等 角
度 , 提 出 独 立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 经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团 队 讨 论 , 并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形 成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指 导 性 投 资 策 略 , 具 体 包 括 利 率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 本 基 金 在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总 体 指 导 性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结 合 本
基金流动性要求的特点,形成具体投资策略。
(五)权证投资
权证投资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金经理提出投资要求;二是数量策略研
究员提供投资建议。
基金经理提出投资权证的要求,相关的数量策略研究员应该根据投资目的
进行相关的投资价值分析,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对于作为基础证券备选方案
的权证,研究基础证券与权证在风险和收益方面的区别;对于在组合管理层面
利用权证调整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测算所选权证与投资组合的相关性及
其稳定性,并研究此项投资的风险因素等。
五、 投资 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
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一)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研究联席会,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
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货币政策、利率水准等总体
经济数据的基础上,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
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可投资股票、
确定股票库等,为基金投资提供投资对象。固定收益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研
究债券和可转债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二)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
7 3
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会议的
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的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2、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
力及未来成长性等,提出可投资证券名单,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并
上报投资总监。若证券备选库中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员应该及时提
出最新的研究报告,并通知投资总监,在取得投资组合管理部同意后作相应调
整。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
研,并出具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4、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组合的建立和维护
债券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银行间等市场交易的固定
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等其它金融工具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及其它
市场因素的判断,确定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的投资对象和范围,并根据证券
的市场走势和估值水平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
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
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三)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
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
度的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
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四)投资跟踪与总结
基金经理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
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
7 4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对
其投资组合的表现进行分析,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
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证券
库和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
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监
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
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
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六)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基金投资管理
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次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
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切实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
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
六、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5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
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七、 投资 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7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8 .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7 6
八、 投资 组合比 例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九、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该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
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选股方式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
其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
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
平均股票仓位将达到 7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的品
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十一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7 7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一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1 6 , 5 7 5 , 0 7 7 . 4 0 6 0 . 9 1
其 中 : 股 票 1 1 6 , 5 7 5 , 0 7 7 . 4 0 6 0 . 9 1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4 6 , 8 0 0 , 0 0 0 . 0 0 2 4 . 4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7 , 8 6 7 , 6 2 3 . 0 8 1 4 . 5 6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1 5 9 , 0 8 5 . 2 0 0 . 0 8· ·
7 8
8
合 计 1 9 1 , 4 0 1 , 7 8 5 . 6 8 1 0 0 . 0 0
(二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4,451,746.90 55.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123,330.50 6.5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6,575,077.40 62.46
(三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
7 9
值 比 例 ( % )
1 0 0 2 0 3 6 汉 麻 产 业 7 2 3 , 7 0 0 1 1 , 1 3 0 , 5 0 6 . 0 0 5 . 9 6
2 3 0 0 0 7 8 思 创 医 惠 1 5 0 , 3 7 4 9 , 2 4 8 , 0 0 1 . 0 0 4 . 9 5
3 3 0 0 2 0 7 欣 旺 达 3 2 6 , 5 0 0 8 , 1 5 5 , 9 7 0 . 0 0 4 . 3 7
4 6 0 0 5 8 4 长 电 科 技 5 5 9 , 2 0 0 7 , 3 5 3 , 4 8 0 . 0 0 3 . 9 4
5 3 0 0 3 6 7 东 方 网 力 1 2 9 , 9 0 0 7 , 3 2 2 , 4 6 3 . 0 0 3 . 9 2
6 3 0 0 1 3 6 信 维 通 信 2 6 1 , 5 0 0 7 , 2 6 1 , 8 5 5 . 0 0 3 . 8 9
7 3 0 0 4 5 8 全 志 科 技 8 8 , 1 0 0 6 , 7 8 3 , 7 0 0 . 0 0 3 . 6 3
8 3 0 0 4 5 0 先 导 股 份 8 7 , 0 0 0 6 , 7 5 9 , 9 0 0 . 0 0 3 . 6 2
9 3 0 0 4 5 7 赢 合 科 技 1 3 2 , 9 0 0 6 , 4 4 5 , 6 5 0 . 0 0 3 . 4 5
1 0 0 0 2 4 6 5 海 格 通 信 5 0 4 , 0 0 0 6 , 4 3 6 , 0 8 0 . 0 0 3 . 4 5
(四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资 产支持 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8 0
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十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十 一)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欣旺达外,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欣旺达(300207)的发行主体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发
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王明旺、王威、新余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
司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嫌信息披露违
规予以立案调查的《调查通知书》。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
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3 5 , 4 2 2 . 0 3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1 , 7 6 9 . 1 0· ·
8 1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1 , 8 9 4 . 0 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5 9 , 0 8 5 . 2 0
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8 2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① - 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② - ④
2 0 0 8 - 1 0 - 2 2 至
2 0 0 8 - 1 2 - 3 1
1 . 0 0 % - 1 . 8 8 % 2 . 8 8 % 0 . 2 5 % 2 . 4 1 % - 2 . 1 6 %
2 0 0 9 - 0 1 - 0 1 至
2 0 0 9 - 1 2 - 3 1
5 6 . 7 0 % 7 3 . 6 0 % - 1 6 . 9 0 % 1 . 4 6 % 1 . 6 4 % - 0 . 1 8 %
2 0 1 0 - 0 1 - 0 1 至
2 0 1 0 - 1 2 - 3 1
- 1 1 . 2 3 % - 9 . 1 2 % - 2 . 1 1 % 1 . 3 7 % 1 . 2 6 % 0 . 1 1 %
2 0 1 1 - 0 1 - 0 1 至
2 0 1 1 - 1 2 - 3 1
- 2 3 . 9 2 % - 1 9 . 6 7 % - 4 . 2 5 % 1 . 2 2 % 1 . 0 4 % 0 . 1 8 %
2 0 1 2 - 0 1 - 0 1 至
2 0 1 2 - 1 2 - 3 1
8 . 9 3 % 7 . 0 4 % 1 . 8 9 % 1 . 1 3 % 1 . 0 2 % 0 . 1 1 %
2 0 1 3 - 0 1 - 0 1 至
2 0 1 3 - 1 2 - 3 1
2 2 . 9 2 % - 5 . 3 0 % 2 8 . 2 2 % 1 . 5 5 % 1 . 1 1 % 0 . 4 4 %
2 0 1 4 - 0 1 - 0 1 至
2 0 1 4 - 1 2 - 3 1
3 5 . 9 5 % 4 1 . 1 6 % - 5 . 2 1 % 1 . 3 1 % 0 . 9 7 % 0 . 3 4 %
2 0 1 5 - 0 1 - 0 1 至
2 0 1 5 - 0 6 - 3 0
4 5 . 9 2 % 2 2 . 0 0 % 2 3 . 9 2 % 2 . 3 6 % 1 . 8 1 % 0 . 5 5 %
2 0 1 5 - 0 1 - 0 1 至
2 0 1 5 - 0 9 - 3 0
1 8 . 7 6 % - 5 . 8 0 % 2 4 . 5 6 % 2 . 9 4 % 2 . 1 6 % 0 . 7 8 %
2 0 0 8 - 1 0 - 2 2 至
2 0 1 5 - 0 9 - 3 0
1 3 1 . 0 6 % 6 7 . 6 2 % 6 3 . 4 4 % 1 . 5 8 % 1 . 3 8 % 0 . 2 0 %· ·
8 3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
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8 4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
8 5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与 赎
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8 6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8 7
五、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时 注 明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由 此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确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
8 8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8 9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
偿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
9 0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9 1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少 1
次 , 最 多 为 12 次 , 年 度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该 年 度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90 % , 但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9 2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09 年 5 月 18 日 , 本 基 金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按 每 10 份 基 金 单 位 派 发 红 利 2.00
元。
2009 年 12 月 29 日,本基 金向基金持 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 单位派发红 利 0.10
元。
2010 年 1 月 26 日 , 本 基 金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按 每 10 份 基 金 单 位 派 发 红 利 1.00
元。
2010 年 12 月 29 日,本基 金向基金持 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 单位派发红 利 0.50
元。
2011 年 3 月 23 日 , 本 基 金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按 每 10 份 基 金 单 位 派 发 红 利 0.11
元。
2014 年 1 月 15 日 , 本 基 金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按 每 10 份 基 金 单 位 派 发 红 利 0.32
元。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现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执行。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9 3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的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9 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即 销 售 服 务 费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一 定 比 例 的 费 用 ,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 、 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等 内 容 详 见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
9 5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
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
9 6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所在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9 7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依据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信息 披露禁 止行 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信息 披露的 文本· ·
9 8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9 9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0 0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1 0 1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 以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应 当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1 0 2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
1 0 3
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基 金的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形 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 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1 0 4
(三 )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国 内 发 展 历 史 不 长 , 应 对 基 金 赎 回 的
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基 金 ,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股 票 持 仓 比 例 。 如 果 股 票 市 场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将 受 到 影 响 。 基 金 虽 然 采 用 防 御 型 和 增 长 型 股 票 配
置 的 组 合 构 建 策 略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下 跌 的 风 险 , 在 股 市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超越大盘走势。
(五)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 发展 , 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方 面 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1 0 5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公 告 并 组 织 清 算 小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1 0 6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1 0 7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0 8
(15 )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 0 9
(13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6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募集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
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 ·
1 1 0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1 1 1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割事宜;
(8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10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 1 2
(18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其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3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认 购 或 申 购 并 取 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1 1 3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共同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4
(11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1 1 5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和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
1 1 6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含
50%);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部 分 第 ( 二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规 定 范
围内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1 1 7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临时提 案,临 时提案 应当在 大会召 开日前 30 天提 交召集 人 并
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审 核,符 合条件 的 应当 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议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将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 做 出决 定。如 将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出 席 或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
1 1 8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
1 1 9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出 席 或 主 持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 召 集 人 邀 请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担 任 监 督 计 票 人
员。
(九)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1 2 0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公 告 并 组 织 清 算 小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1 2 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为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
1 2 2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1 2 3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1501880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人民 币存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民储 蓄业务 ;信托 贷款、 投
资 业 务 ;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投 资 ; 在 境 内 、 外 发 行 或
代 理 发 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贴 现 ; 外 汇 放 款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境 内 、 外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及 外 币 票 据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保 管 箱 业 务 ; 征 信 调 查 、 咨 询 服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代 办 开 放 式 基· ·
1 2 4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业 务 及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范围 及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
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具
有较高股息收益率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2 5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发 行 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6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部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8 )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9 )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 1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的 监督 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 2 6
(8) 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
金;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为 配合对 关联投 资限制 实施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 前 以 及 关 联 方 发 生 变 化 时 ,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 为 控 制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按照交
易对手列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
不符合交易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结算方式,应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
方式,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时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 ·
1 2 7
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
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七)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
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
1 2 8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行 使
核 查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核 查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投 资 指 令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行 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行 使 核 查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核 查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
1 2 9
1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遵 守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恪 尽 职 守 ,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 的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的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实 行严格 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 于基金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申 购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制 度 , 对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 基金 募集 期满时 募集 资金的 验证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 于 专门 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2、基 金募集 期届满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十 日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名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
1 3 0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由基金 托管人 办理。 基金管 理人予 以配合
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支付。 本基金 的预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进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账 户、 资金交 收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
为 基 金 开 立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 用 于 本 基 金 证
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积极协助。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代表基 金申请 并进入 全国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
1 3 1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可 以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责 任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管
1、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且 该 正 本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得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 基金管 理人将 自己保 管的本 基金重 大合同 在未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的情
况 下 , 用 于 质 押 、 担 保 或 转 让 或 作 其 他 权 利 处 分 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 基金托 管人将 自己保 管的本 基金重 大合同 在未经 基金管 理人同 意的情
况 下 , 用 于 质 押 、 担 保 或 转 让 或 作 其 他 权 利 处 分 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由 基 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 其他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需 要开立 的其它 账户, 可以根 据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办理和使用。
2、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1 3 2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1 3 3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1 3 4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及时改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
原因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4、估值及确认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 ·
1 3 5
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5、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 二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
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导
致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
1 3 6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
能达成一致且协商不成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
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
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
1 3 7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
1 3 8
2 、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将 该 等 情 况 报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 四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和 核 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
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
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 六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核 对 无 误 后 , 在 核 对 过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上 加 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
1 3 9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月 度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工作, 应于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在 月 度 报 表 编 制 ,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后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 2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每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在 季度报 表编制 ,加盖 公章后 将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双 方 各 自
留存一份。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之 日起 20 日内 完成招 募说明
书 ( 更 新 ) 的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1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 4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六 个 月 结 束 后 60 日 内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4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报 告的编 制,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确认 收到之 日起 10 日内 完成复 核,核 对无误 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 5 )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 日 内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确 认收到 之日起 15 日内 完成复 核,核 对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出 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 ·
1 4 0
文 件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 基金的 存续期 内,如 果中国 证监会 就基金 财务报 表与报 告的编 制规则
及 编 制 内 容 颁 布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电 子 数 据 表 格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 基 金 清 算 登 记 日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名 册 , 不 得 将 所 保 存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或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 应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年以上。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 协议 的修改 和终 止· ·
1 4 1
( 一 ) 本 协 议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1 4 2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 )邮 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 管理人 设立客 户服务 中心 。每季 度结束 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客户 服务中
心 将 向 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邮 寄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账 户
状况 对账单 。 年度结束 后的 20 个工 作日内 ,客户 服务中 心向 所有 在册有 基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账 户 状 况 对 账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基 金 份 额 ,
且不 收取任 何申购 费用 ,客户 的分红 方式以 注册登 记机构 ——国联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
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
1 4 3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具 体 优 惠 申 购 费 率 以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 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 详 情 参 见 基 金 管
理人有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将 不 断 增 加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的 代
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 )客 户 服务 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系 统 提 供 7 × 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和 查 询 服 务 , 客
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 上 客 户 服 务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 资 讯 服 务 以 及 相 互 交 流 的 平 台 。 投
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国 联 安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理 财 周 刊 、 快 讯 等 ; 投 资 者
还可以在网上定制电子账单。
(六 )网 上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部 分 银 行 卡 及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持 有
相 应 借 记 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下 ,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gtja-allianz.c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定 投 、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将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 应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基 金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
1 4 4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享 受 前 端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有 关 详 情 可 参 见
相关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 扩 大 可 用 于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或 用 于 交 易 支 付 的 银 行 卡 种 类 , 敬 请 基 金 投 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免 长 途 话 费 ) ) 、 邮
件 (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 、网 上留 言 、书 信等 主 要投 诉受 理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1 4 5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
裁事项。
3、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 、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方 式 披 露 日 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宝 鹰 股 份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4 - 2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三 钢 闽 光 和 金 达 威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4 - 2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蓝 丰 生 化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4 - 2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4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新 开 普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0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江 西 长 运 和 中 源 协 和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0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华 平 股 份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0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昆 仑 万 维 、 国 脉 科 技 、 华 西 能
源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1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雷 曼 光 电 、 远 望 谷 、 海 陆 重
工 、 海 南 瑞 泽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一 心 堂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1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1 9· ·
1 4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延 华 智 能 ( 0 0 2 1 7 8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和 讯 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奥 飞 动 漫 、 科 陆 电 子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中 国 南 车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金 螳 螂 和 西 部 建 设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北 新 建 材 、 兆 驰 股 份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首 开 股 份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三 安 光 电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腾 邦 国 际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5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上 海 钢 联 、 探 路 者 、 新 华 医 疗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0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电 广 传 媒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0 4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0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浩 宁 达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0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海 亮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0 6· ·
1 4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0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浦 发 银 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1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1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1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1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三 泰 控 股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1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仁 和 药 业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1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2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长 荣 股 份 、 华 东 医 药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2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6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科 达 洁 能 、 保 千 里 和 海 南 海 药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0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0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鱼 跃 医 疗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0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长 江 电 力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0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得 润 电 子 、 利 欧 股 份 和 博 彦 科
技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0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投
资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事 宜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0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华 录 百 纳 ( 3 0 0 2 9 1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0 8· ·
1 4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黄 河 旋 风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0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科 华 生 物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1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丽 珠 集 团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1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美 克 美 家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1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展 赎 回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1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通 富 微 电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1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游 族 网 络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1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恒 康 医 疗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1 8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度 2 季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2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禾 欣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国 投 电 力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7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0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五
只 基 金 变 更 基 金 名 称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0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1 9· ·
1 4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通 富 微 电 ( 0 0 2 1 5 6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长 电 科 技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鼎 汉 技 术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骅 威 股 份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8
国 联 安 德 盛 红 利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度 半 年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新 嘉 联 、 中 国 高 科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8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9 - 0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9 - 1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9 - 1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爱 康 科 技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9 - 1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9 - 1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加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9 - 2 4· ·
1 5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0 9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0 - 1 9· ·
1 5 1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1 5 2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