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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高端制造(000793)

工银高端制造: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4 年7 月11 日 证 监许可 【2014 】699 号文 注 册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10 月22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混 合 型基金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基 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 其风险 高于 全 市场范 围内 投资 的股 票型 基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 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 股票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债 券回购 、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股指 期货 与权 证等 金融 衍生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 本 基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高端制 造 行业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10 月21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3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业绩 ............................................................................................................................. 5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1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1 附件一............................................................................................................................................. 83 附件二............................................................................................................................................. 97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高端 制 造行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高端 制 造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工 银瑞 信高 端制 造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 法》 :指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代为 办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 】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董事 长, 硕士 , 高级会 计师 。1976 年参 加 工作,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杭州 分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分行、 河北 分行 、上 海分 行工作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杭州 分行 营 业部副 主任 、杭 州分 行营 业部主 任、 浙江 分行 会计 出纳处 副处 长、 储蓄 处副 处长、 储蓄 处 处长 、 人 事处 处长 、 党 委 组织部 部长 、 营业 部总 经 理 ( 兼) 、 浙江 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党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 任上海 市银 行 同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 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 支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 市金融 学会 副 会长 、 上 海国 际商 会副 会 长、 上海 世界 贸易 中心 协 会副会 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 学会常 务理 事、 上海市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陆 家嘴研 究基 地理 事会 理事 、上海 财经 大 学校董 会董 事, 上海 市人 大代表 。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 任香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和财 富管 理部 与投 资银行 部的 各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项业务 。 他目 前还 是亚 太 地区资 产管 理副 主席 以及 亚太地 区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 Harvey 先生 从事投 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 业务长 达 27 年, 在亚 太区 工作达 15 年,拥 有对 新兴 市场和 亚 太 区的丰 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 。 Harvey 先生在瑞 士信 贷 集团工 作 了 13 年, 曾在 多 个地区 工作 , 担任过 多项 职务 , 最近 担 任的职 务是 资产 管理 部亚 太区和 全球 新兴 市场 部主 管。Harvey 先 生还担 任过 亚洲 ( 不含 日 本) 投资 银行 部和 固定 收 益部主 管 。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 贷集 团 全球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业 务的创 始人 ,曾 担任 过多 项高管 职务 ,负 责澳 大利 亚、非 洲、 日 本、拉 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罗 斯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 美 国德 州 A&M 大学 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 首 批中 组部“ 千人 计 划” 入 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 家,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 江学 者 讲座 教授 , 曾任 上 海市人 民政 府 特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中 国 留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 华尔 街电讯 》 列为 中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 究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 励机制 设计 、 中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 事总经理、所罗门 ·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 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 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女 士: 监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 入职中 国工 商银行深 圳市 分行,2007 年调入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财 务会 计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 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 监 事 , 金 融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 瑞 士信贷 集 团) ,先后担任全球 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 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 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 行首席 运营 官, 资产 管理 大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 现 任资产 管理 中国 区负 责人 。 张 舒 冰女 士 :监 事, 硕 士。2003年4 月至2005 年4 月, 任 职于 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 任主任 科员 。 2005 年7 月加 入工 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 任综 合管 理部 翻译 兼综合 , 2007 年至2012 年担任 战略发展 部副总监,2012 年至2014 年9月任职 于机构客 户部, 担任机构客 户 部副总 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9月至2015 年7月 , 担 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监事 。2015 年7月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会 员。2005 年至2008 年任 安永华 明会 计师事 务 所高级审计 员;2008 年至2009 年任民 生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监察稽 核总部 业务主 管;2009 年6 月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 部,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 监。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安乐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修世宇 先生 ,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在 民生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担任 分析 师;2012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曾 任研 究部 高级研 究员 , 现任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高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刘柯先 生,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中 投证 券担 任投行 部 IPO 助 理, 在中 材国际 担 任投资 事务 经理 ;2011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基金 经理兼 高级 研究 员,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3 月 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 资 总监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 工银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今, 担 任 工银 薪 金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 1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安乐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剑峰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 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1)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2)执行委 员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 包括自 我控制 、 职责分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绩评 价、严 格 授权、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双向的 信息交 流 途径, 形 成了自 上而下 的 信息 传播 渠道和 自下而 上 的信息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 由公司 治理与 风 险控制委 员会、 督察长 、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和法律 合 规部等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 域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实 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 牌,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 大 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 产 品,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 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 内 设养 老金 管 理中心 、 技术 保障 处 、 营 运中心 、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综 合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 程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名 , 服务 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 力强, 高级 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资基金 共 306 只 ,包 括富 国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阳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创 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内 需增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福 证券 投资基 金、 鸿 阳证券 投资 基金 、丰 和价 值证券 投资 基金 、久 嘉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成 长价 值证券 投资 基 金、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金 、银 河 稳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收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基 金、 长 信利息 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 场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 选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动力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策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益 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 兴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优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 价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黎 竞争 优 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成长 动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收 益 增 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内 需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大 成 行业 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LOF) 、景顺长 城能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源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中 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消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汇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工 银 瑞 信深 证 红利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 瑞信 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富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 证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泰达 宏利 领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债 券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东 吴 中 证新 兴 产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南 方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先 进制造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 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海 策略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国 中小盘 股票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富 国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长信 内需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消 费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盛 同瑞中 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 洲(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新 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金 刚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富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 元 惠理 新经 济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吴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新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安 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7 天 理财宝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 罗 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顺 长城支 柱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量 化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央视 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纯债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品质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可 转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现 金 宝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荣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中 国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焦 点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新 华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目标 收益一 年期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稳 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永福 养 老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 证医 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 大保德 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润 元大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双 月红一 年期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安达 信用主 题轮 动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邮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岁岁恒 丰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万家 市政 纯债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双 债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融通 通源 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 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 牌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浓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 生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航天 海 工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阿尔 法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投资基 金、 新华 鑫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天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景 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信改 革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周 期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积 极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博 时裕 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 海开源 沪深 3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 弘季 加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鑫安 保 本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 安永 鑫收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稳利 1 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菱信 中 证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宝盈 科技 30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元 大医 疗保 健量 化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融通 月月 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惠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新兴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双月 定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证 500 医药卫 生指 数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鹏 华先进 制造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华惠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华 润元大 富时 中 国 A50 指 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信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南 方理财 金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 工 银瑞 信创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 方添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中 证国 有企 业改 革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夏沪港 通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产 业升 级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华 夏 沪港 通 恒生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前 海开源 股息 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开泰 富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大中华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战略 转型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 云端 生活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安 信消 费医 药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深 证 TMT5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新 华策 略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证 500 工 业指 数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华 融新 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证 500 原 材料 指数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智能 装备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转型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金、 大 成景 穗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中邮 稳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万菱 信新 能源 汽车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英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融 中证 一带 一路主 题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邮信 息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改革 机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融通 新区 域新 经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农 业产业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德 中 证海 外 中国 互联 网 指数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国 寿 安保 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寿 安保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多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顺 安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医药 科技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国企 改革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份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国 企改革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清 洁能 源 主题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菱 信中证 申万 医药 生物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瑞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证 500 信 息技 术指 数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新趋 势价 值线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中 证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方新 价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华 安创 业 板 5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正 向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九泰 天宝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邮创新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瑞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新 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盛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 中证大 农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华 融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 华鑫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兴改革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前 海开 源中 国稀 缺资 产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 丰益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绝对 收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 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中 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0)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11)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642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12)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1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4) 平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65161666 传真:0551 -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85679238/85679169;( 0755 ) 83195000;( 021 ) 63861195 ; 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2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9)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1)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4)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6)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37) 浙江 同 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 www.5ifund.com (3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0) 宜信 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52855713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1)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2 )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3)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4)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45) 北京 唐 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47)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8)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1-20219931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https://8.gw.com.cn/ (4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0)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5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2)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3)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5)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cib.com.cn (5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7)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5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11 日 证 监许可 【2014 】 699 号 文予 以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 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 构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 的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4 年11 月2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本基金 已于2014 年11 月21 日起开 始 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出。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受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机构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 购费)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 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 费率 申购费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不少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不 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1 年以 365 天计 ) 。 赎 回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 基金的 赎 回 费率 结构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费 率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 持有 期限 ,1 年指 365 天。 3 、赎 回费 用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 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登 记在 册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 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解 冻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系 统、 深入 、全 面的 挖掘符 合高 技术 、高 附加 值且具 有长 期发 展潜 力和 估值优 势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的高端 制造 行业 上市 公司 股票,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债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 款、 股指期 货与 权证 等金 融衍 生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0%-95% 。其中,本基金 投 资于本 基金 界定 的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三) 投资 策略 1、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运 行规 律的 研究 ,基 于定量 与 定性相 结合 的宏 观及 市场 分析,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 比例, 从而 在一 定程 度上 规避系 统性 风险 。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 括 PMI 水平、GDP 增长 率 、M2 增 长率及 变化 趋势 、PPI 、CPI 、利率水平 与变 化趋 势、 宏观经 济政 策等 ,来 判断 经济周 期目 前的位 置以 及未 来将 发展 的方向 。 在经济 周期 各阶 段, 综合 对所跟 踪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市场 指标 的分 析, 本基 金对大 类 资产进 行配 置的 策略 为: 在经济 的复 苏和 繁荣 期超 配股票 资产 ;在 经济 的衰 退和政 策刺 激 阶段, 超配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力争 通过 资产 配置获 得部 分超 额收 益。 2、股 票选 择策 略 1)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的 界 定 高端装 备主 要包 括传 统产 业转型 升级 和战 略性 新兴 产业发 展所 需的 高技 术高 附加值 装 备。按 照《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培育 和发 展战 略性 新兴 产业的 决定 》明 确的 重点 领域和 方向 , 现阶段 高端 装备 制造 业发 展的重 点方 向主 要包 括航 空装备 、卫 星及 应用 、轨 道交通 装备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海洋工 程装 备、 智能 制造 装备。 高端 制造 行业 具有 技术含 量高 、资 本投 入高 、附加 值高 、 信息密 集度 高, 以及 产业 控制力 较高 、带 动力 较强 的特点 。 本基金 界定 的高 端制 造行 业包括 以下 两类 公司 : 1) 中信证 券一 级行 业分 类中 的基础 化 工、 建筑 建材 、 轻工 制造 、 机 械 、 电 力设 备 、 国 防 军工 、 汽 车的 上市 公司 ;2 ) 当 前非 主营 业务提 供的 产品 或服 务隶 属于高 端制 造行 业, 且未 来这些 产品 或服 务有 望成 为主要 收入 或 利润来 源的 公司 。 如果中 信证 券调 整或 停止 行业分 类,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更 适当 的高 端制 造行业 划 分标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高端 制造 行业 的界 定方 法进行 变更 并及 时公 告。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界定 高端 制造行 业的 方法 调整 或者 原高端 制 造 行业 上市 公司 经营发 生 变化不 再属 于高 端制 造行 业等, 本基 金持 有的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的 比例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将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之内 进行 调整 。 (1) 本基 金界 定的 高端 制 造行业 包括 以下 定性 特征 : a ) 高技 术含 量是 指高 端制 造行业 采用 了比 较先 进的 技术, 集聚 了大 批研 发、 技术人 才 有较强 的自 主创 新能 力, 产品中 凝结 了较 高的 技术 含量。 b) 高资 本投 入是 因高 端制 造行业 的核 心技 术往 往研 发难度 大 、 工 艺复 杂 , 攻 克 这些核 心技术 必须 支付 高额 研发 费用; 此外 ,企 业生 产所 需仪器 、设 备、 材料 本身 就具有 较高 的 价值, 需要 较高 的购 置费 用。 c ) 高产 品附 加值 在高 端制 造行业 企业 的产 品中 体现 了研发 成果 、 先 进生 产设 备、 产 品 品牌等 多方 面的 价值 。 d) 高 信息 密集 度在 高端 制 造行业 企业 要在 竞争 中取 得优势 , 必 须掌 握研 发、 市场、 产 业政策 、竞 争对 手策 略等 各方面 的信 息, 确保 信息 传递畅 通和 高效 利用 。 e ) 高 控制 力在 高端 制造 行 业企业 在产 业链 中处 于控 制节点 位置 , 具有 一定 的垄 断特性 , 能够影 响其 他企 业的 行为 。 f ) 强 带动 力是 高端 制造 行 业企业 拥有 先进 的技 术设 备和较 强的 创新 能力 , 可 以对上 下 游企业 进行 辐射 和技 术溢 出,从 而对 整个 产业 链的 技术创 新和 竞争 力提 升都 具有较 强的 带 动作用 。 (2) 本基 金界 定的 高端 制 造行业 包括 以下 定量 特征 : a )技 术创 新和 生产 效率 指 标。 b)市 场前 景指 标。 c )效 益和 增长 能力 指标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d)产 业关 联与 集中 度指 标 。 本基金 认为 ,具 有上 述特 点的企 业, 能够 在行 业内 保持持 续的 竞争 优势 ,并 给投资 者 带来良 好回 报, 从而 是本 基金重 点投 资的 对象 。 2)具 体股 票的 选择 和组 合 的构建 (1) 财务 分析 从资产 流动 性、 经营 效率 、盈利 能力 等方 面分 析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考察 企 业持续 发展 能力 ,并 力图 通过公 司财 务报 表相 关项 目的关 联关 系, 剔除 存在 重大陷 阱、 财 务危机 以及 应收 账款 管理 严重不 善的 公司 。本 基金 将 对那 些财 务稳 健、 盈利 能力强 、经 营 效率高 、风 险管 理能 力强 、注重 新产 品开 发的 高端 装备企 业给 予较 高的 评级 。 (2)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市 净率、 市现 率、 市销 率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销 售收入 增长 率等 盈利 指标 、增长 性指 标以 及其 他指 标对公 司进 行多 方面 的综 合评估 。在 综 合评估 的基 础上 ,确 定本 基金的 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对每 一只 备选 投资 股票 ,采用 现金 流 折现模 型(DCF 模型、FCFF 模型、DDM 模型 等) 等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 理内在 价值 , 同时结 合股 票的 市场 价格 ,选择 最具 有投 资吸 引力 的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 (3)组 合 构建 及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 下追求 基金 收益 最大 化, 同时监 控组 合中 证券 的估 值水平 ,在 证券 价格 明显 高于其 内在 合 理价值 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或 增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或者 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隐 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标 的证 券 价格走 势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或 避险交 易组 合, 力求 取得 最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 货杠 杆 效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采用股 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分 现货 ,获 取市 场敞 口,投 资策 略 包括多 头套 期保 值和 空头 套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基 金需 要买 入现 货时 ,为避 免市 场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冲击, 提前 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 建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 仓;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卖出 现货 时 ,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头 头 寸,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并 解除股 指期 货空 头, 当现 货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 平仓。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将定期 测算 投资 组合 与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 投 资组 合 beta 的 稳定性 ,精 细化 确定 投资 方案。 5、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全面 研究GDP 、物价 水平 、就 业以 及国 际收支 等主 要经 济变 量, 分析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并 预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 金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 及结 构,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综合 分析 市场 利率 和信用 利差 的 变动趋 势, 采取 利率 策略 、信用 策略 、久 期调 整、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和券 种配 置等积 极投 资 策略, 把握 债券 市场 投资 机会, 以获 取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管理 人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团 队制” 管 理 模式 , 建 立了 严谨 、 科学 的 投资管 理流程 , 具体 包括 投资 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估 等全 过 程,如 图1 所示 : 图 1:投 资管理 流程 1 、投资研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重 点分 析行 业的景 气度 和各 类资 产的 相对价 值,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提 供独 立、 统一 的 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投资决策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3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利 用投 资管理 系统 ,选 择证 券构 建基金 投资 组 合,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易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 、风险分析 及绩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6 、投资组合 再平衡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结合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行 业分 析结果 及 最新的 公司 研究 ,在 风险 优化目 标下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优化 、再 平衡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5%× 中 证中 游指 数收 益 率+15%×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 益率。 本基金 的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高技术 、高 附加 值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基金 投资 于高 端制造 行 业股票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中证 中游 指数 (000962.sh ) 的构成 涵盖 了包 括航 空装 备、卫 星及 应用 、轨 道交 通装备 、海 洋工 程装 备、 智能制 造装 备 等细分领域, 与工信部 公 布的《高端装 备制造业“ 十 二五” 发展规划 》契合度较 高。较好地 反映 了 A 股 制造 业的总 体 趋势。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混 合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型基金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基 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 其风险 高于 全 市场范 围内 投资 的股 票型 基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 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其中 ,基 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定 的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资产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至 9 月 30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60,617,786.01 83.90 其中: 股票


2,360,617,786.01 83.9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7,452,719.30 5.24 其中: 债券


147,452,719.30 5.2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6,995,946.25 3.09 8 其他资 产


218,424,011.35 7.76 9 合计





2,813,490,462.91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48,612,290.93 55.93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4,317,238.37 0.16 E 建筑业 552,000.00 0.0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1,554,349.92 4.3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81,785,509.26 24.62 J 金融业 111,600.00 0.00 K 房地产 业 12.73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6,200.00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658,584.80 0.13 S 综合 - - 合计 2,360,617,786.01 85.2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352 北信源 8,392,148 245,889,936.40 8.88 2 300171 东富龙 12,064,178 243,575,753.82 8.80 3 002690 美亚光 电 8,404,277 229,268,676.56 8.28 4 600486 扬农化 工 7,423,787 181,882,781.50 6.57 5 300263 隆华节 能 11,737,708 156,346,270.56 5.65 6 002421 达实智 能 9,796,178 134,599,485.72 4.86 7 300350 华鹏飞 4,715,064 121,554,349.92 4.39 8 002609 捷顺科 技 5,056,056 83,778,847.92 3.03 9 300124 汇川技 术 1,859,095 66,388,282.45 2.40 10 600446 金证股 份 2,280,252 57,941,203.32 2.0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7,452,719.30 5.3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7,452,719.30 5.3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7,452,719.30 5.3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1 国开 1301 1,461,230 147,452,719.30 5.3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 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27,669.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25,892.1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336,536.01 5 应收申 购款 207,433,913.5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8,424,011.3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63 隆华节 能 156,346,270.56 5.65 重大事 项 2 600446 金证股 份 57,941,203.32 2.09 重大事 项 11.6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无。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①- ③ ②- ④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标准差 2014.10.22-2014.12.31 -5.00% 1.47% 18.93% 1.37% -23.93% 0.10% 2015.1.1-2015.9.30 10.32% 3.49% 8.27% 2.63% 2.05% 0.8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4.80% 3.16% 28.76% 2.41% -23.96% 0.75%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5 年 0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生 效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 效未满 一年 。





2、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建 仓期满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应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投 资限 制的 规定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 其 中 , 基 金持 有的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占 基金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 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三 位以内( 含 第三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7、基 金的 银 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1.5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 理人对 账一 致的 结果 ,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 理人对 账一 致的 结果 ,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付, 如资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 户费用 ,由 基 金管理 人于 产品 成立 一个 月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垫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付开 户费 用 义务。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六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 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利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 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是投资 于高端 制造行业 的股票基 金,本 基金界定 的高端制 造行业 范围不 够 准确或 上市 公司 业务 变更 重新界 定 , 都 可能 使得 投 资者面 临投 资的 不确 定性 。 在 本基 金界 定 的高端 制造 行业 范围 内进 行个股 精选 进行 投资 ,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个 股选 择能 力要求 较高 , 如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果基金 管理 人个 股选 择失 误,投 资人 需要 承担 相应 的风险 。 (2 ) 本 基金 使用 股指 期货 作为风 险对 冲工 具 , 股 指 期货交 易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存在 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的 风险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六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有 关情 况,增 加或 修改 ) 。 具体 内 容如下 :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 首次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客户 寄送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 获得 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基 金 账户确 认书 》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户” 栏目 ,输入 开户证 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助 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 段的对 账单 。 (2)份 额持有 人用 带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 入需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 子信箱 发送 。 (2)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 指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纸 质对 账 单 : 公 司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季 度内 无交 易发 生,公 司将 不邮 寄该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定 制纸 质对 账单的 份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 内 。 3、 提 示: 由 于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不 详或 因邮 局投递 差 错、通 讯故 障、 延误 等原 因,造 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送 达,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 致电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 更。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 额 持有 人可通 过销 售机 构选 择现 金分红 或 红利再 投资 ,并 通过 本公 司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售机 构查 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 四、关 于定 期定 额投 资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 务,即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采 用固 定期 限、固 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 期定额 投资 金额 限制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及相 关公 告为 准。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基金 投资 报告 、宏观 形势 分析 、基 金净 值等多 种 资讯 (电 子版 ) 。 如 需通 过 手机或 电子 邮件 获得 上述 资讯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公司网 站或 热 线电话 定制 。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人工 服务 :我 公司 为 客户提 供每 天24 小时 人工 服务, 内容 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 助电 话服 务 : 公 司 提供每 天24 小时 自动 语音 服务 , 客 户可 通过 热线 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 务单据 等操 作。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目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登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 击“ 在线客 服”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开 展 相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 时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 包括: 基金 产 品咨询 、业 务规 则解 答及 网上交 易咨 询等 服务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 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 话 (按“6” ) 发送 邮件 或留言 ,您的 各种 服务 需求 将在 一个工 作日 内得 到回 复。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包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 客 户可 以使 用多 家银行 的银 行卡 通过 网上 交易系 统自 助办 理基 金交 易业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 通过电 话交 易系 统自 助办 理基金 交易 业务 。电 话:4008119999-3


手机交 易: 方便 客户 随时 随地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两种方 式满 足不 同客 户的 需要。1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手机APP 客户 端:操作简 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 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 理业 务。下载 方式 :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工 银瑞信 官网 上下 载 , 也 可 以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 卓网 等渠 道搜 索下载。2、手机W AP :互动性强 、信息完备,客户 可以随时随 地通过访问手 机WAP 网站的 方式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和 查询 最新 基金 信息 。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 交易” 栏目 下相 关交 易指 引 。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公 告信 息查 询、基 金 资讯、 投资 策略 报告、 交 易状态 查询 、 基 金认 购/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计 算器 专 业理财 工具 、 定 期 定额 投资 理财 规划 、财 富 俱乐 部积 分兑 换、 微博/ 微信/ 网站 活动 参与 和交 流 等内 容的 服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电 子邮 箱、 传真、 在线 客服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 人和销 售机 构提 出意 见、 建议或 投诉 。 十、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与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4-24; 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2015-4-28 ; 3、 关于 工银 瑞信 高端 制造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大 额申 购 、 转 换转 入 、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2015-5-5; 4、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公 司董 事 、 监 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2015-5-12; 5、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一路 财富 ( 北京 ) 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网 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5-5-28; 6、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2015-6-2; 7、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基 金直 销电 子自 助交易 业务 开通 招商 银行 支付方 式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及部分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6-11 ; 8 、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申购 隆基 股 份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的公 告 , 2015-6-27; 9、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汇 付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6-30; 10、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 、高 管及 基金经 理投 资旗 下基 金相 关事宜 的 公告,2015-7-6; 11 、工 银瑞 信高端 制造 行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恢 复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7-6 ;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 京东金融” 平台实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2015-7-7; 13、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7-8; 14、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直 销电 子自 助交 易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5-7-8; 15、关 于增 加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2015-7-16; 16、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汉口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7-21; 17、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住所 变更 的公 告,2015-7-30; 18、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平 安证 券申 购、 定投 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8-11 ; 19、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在 北京京东世 纪贸易有限公 司“ 京东金融” 平台实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8-13 ; 20、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 投 资顾 问有限 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 售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8-13; 21、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中 金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2015-8-19; 2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新增 北京 植信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8-20 ; 2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参 加天 天基 金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8-25;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2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参 加浙 江同 花顺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8-25; 25、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泛华 普益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8-26 ; 26、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信 建投 期货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5-8-31; 27、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9-1; 28、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基金 直销 电子 自助交 易业 务开 通浦 发银 行支付 方 式及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9-9; 29、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变 更公 告,2015-9-16; 30、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2015-9-18; 31、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2015-9-25; 3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北京 乐融 多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9-30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注册 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高 端制 造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高 端制 造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十二 月五 日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 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或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费率 的前 提下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变 更收费 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基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申 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 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 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款 第 2 ) 项、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之 一 ( 含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三分之 一)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 下形 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 同》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六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按 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 束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 保;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资 金 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行 、 网 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 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债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 款、 股指期 货与 权证 等金 融衍 生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 其中 , 本 基 金投资 于 本基金 界定 的高 端制 造行 业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 限进 行监 督: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其中 ,基 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定 的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资产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十二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 行监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选 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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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 明 确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 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款 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基 金托管人在监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 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经 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管理人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 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 签署相 应的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 度。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 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户 进行 。 3、 基金 托管 资金 帐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 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 银行间 市场 清 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股指 期货 、其 他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2、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六)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七)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八)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九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9)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