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德邦增利货币A(002240)

德邦增利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德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3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4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0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11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4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7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21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26 十、 信 息披 露 28 十 一、 基金 费用 30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33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34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35 十 五、 禁止 行 为 37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38 十 七、 违约 责任 41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42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43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44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设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 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 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 》 、 《德邦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5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9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 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6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 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7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不 再 受 上 述 限制。 根据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8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协商解决。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 名单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 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并签署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或通知规定时间内) 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9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五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0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 ,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1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 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 基金托管 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 基金 托管人要求办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3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4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 称“授 权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注 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 及生效日期 ,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 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 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的时 间为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 过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 基金管 理人未能 及时与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指令确 认,致 使资金未 能及时 到 账所 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 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 金管理人在 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 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除 需 考 虑 资 金 在 途 时 间 外 , 还 需 给 资 产 托 管 人 留 有 至 少 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 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 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资产托管人认定 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 人、付款 账号、 收款人 、收款账 号、金 额(大 、小写) 、款项 事由、 支付时间)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5 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由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 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 的表面一致性 ,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 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发 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 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约定的 有效 指令执行, 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负赔 偿责任。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6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 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 同 时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 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 原授权通知同时失效 。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 正 本 与 之 前 所 发 送 的 变 更 通 知 传 真 件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生 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7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至少7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 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 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 (含权证业务交收保证金) 进行 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金调整金额, 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 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 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 交 易,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的由基金管 理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8 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 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 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 卖等原因造 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 险的,基金托管人发 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 人,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之前, 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19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 算由基 金 管理人 或 其委 托的登 记 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 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本基金( 或本 基金管 理 人委托) 的登 记机构 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 述有关数 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 构应 通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 立的加 密 系统发送 有关 数据( 包 括电子 数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总 表 ) , 如因各 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 登记业务 ,应 保证上 述 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 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 款,应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0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与 “ 登 记 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1 日交收。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与 “ 登 记 清 算 账 户 ” 间 的 资 金 清 算 遵 循 “ 净 额 清 算 、 净 额 交 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 托 管 账 户 应 付 额 ( 含 赎 回 资 金 、 赎 回 费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款 及 转 换 费 )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或 净 应 付 额 , 以 此 确 定 资 金 交 收 额 。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 从“登记清 算 账 户 ” 划 到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资 金 到 账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 前将 划 款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行 按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额在当日12:00 前划往“登记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 对 于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 资 金 清 算 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 间 、 程 序 及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承 担 的 权 责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 基 金 开 展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1 行 公告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益,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 自然日( 含 节 假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 算 出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以 四 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以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提 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2 和不公平的结 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其中,对 于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某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3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4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90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6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 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 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收益 每月集 中支付一 次,成 立不满 一个月不 支付。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月累计 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 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 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 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7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月例行的累计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8 十、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义务 除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任 何 信 息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 先 行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但 是 ,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积 极 配 合 、 互 相 督 促 、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29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 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0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2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3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4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5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妥善保 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6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 原任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 原任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 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 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7 十 五、 禁止 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 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 待 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 基 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 基 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 未 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 指 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立,其高级 基 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 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 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8 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 变现 :本基 金 在出现到 点终 止的情 况 后的下一 工作 日 起, 基 金进 入变现期, 变现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 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产全部变现。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39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本基 金变现 期结束 且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已 成立,则 本基金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如本基 金遇二次清算的情 况,详见本 部分第三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 2、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40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若本基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在 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 现的, 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 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 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恢复流动性满足要求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41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 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 违约行为虽已 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 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42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43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德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议 44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 加 盖公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签字页。 《 德邦 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 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德邦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