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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增利货币A(002240)

德邦增利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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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德 邦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 人: 平 安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示 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2015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基 金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3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


义 ..................................................................................................................... 5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9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 部分 绪


言 《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 关于 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德邦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 身 即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 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指 《德邦 增利货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德 邦 增利 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德邦 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 民 币 资 金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务规 则 》 :指《 德 邦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 得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 价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 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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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 文 平 先生, 董事长, 硕士, 国 籍中国 。 复 星财富 管 理 集团执 行 总 裁,德 邦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 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 曾先后于南京大学、 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 对 于 证券经纪、 投资银行、 固定收益、 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同时 在 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对冲基金的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林 燕 女 士,董 事 , 博士, 国 籍 加拿大 。 德 邦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常 务副总 裁 。 加拿大通用注册会计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先后 任 职 大 鹏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助 理 财务 总 监 , 加拿 大Assante Advisory Services 财务总监, 荷兰合作银行香港分行资深合规部经理, 美国Investors Bank & Trust Company 多伦多分公司经理。 董 振 东 先生, 董 事,硕士, 国 籍中国 。 现 任西子 联 合 控股有 限 公 司战略 投 资 部长。 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 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部副总监, 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骆 敏 华 女士, 董 事,学士, 国 籍中国 。 审 计师, 高 级 会计师 。 现 任浙江 省 国 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委员、部门经理。 易 强 先 生,董 事 , 硕士, 国籍中 国。 现 任 德邦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历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部 副 总 监, 比 利 时 联 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地 区 业务发 展 总 监,比 利 时 联合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 司 上海代 表 处 首席代 表 , 金 元 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国籍中国。 高级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 行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 副会长, 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 第 七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中国证监会第六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中 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上海国际贸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 及仲裁员。 复旦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华东政法 大 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 刘少波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国 籍中国。 现任暨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 长、 金融研究所所长。 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 广东股份经济与证券市场研究会副 会长兼秘书长、 广东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 广东证券业协会顾问、 广东省科技 风险投资公司特聘专家、广东省政府WTO事务咨询理事会理事。 肖 斌 卿 先生, 独 立 董事, 博 士 ,国籍 中 国 。南京 大 学 管理科 学 与 工程博 士 ,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胡宝发先生, 监事会主席, 学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国 联 证 券 漕 宝 路 营 业 部 、 国 联 证 券 邯 郸 路 营 业 部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陈亮先生, 监事, 国籍中国。 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 专员。 曾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 (金融与产业) 部助理专 员,信中利资本集团投资部投资经理。 王刚先生,职 工 监 事,硕 士 , 国籍中 国 。 现任德 邦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理, 曾 任 天治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监察稽 核 部 总监助 理 、 职工董 事 、 子 公 司监事。 栾家斌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国 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副总监,曾任 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 3、 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 晖 先 生,副 总 经 理, 投 资 研 究部总 经 理,硕士 。 曾 任华泰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 15 年以上 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李定荣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2013 年加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4、 拟任基金经理 张翔先生,硕士。7 年以 上 证 券、基 金 从 业经历 。 历 任 汇富 融 略 投资顾 问 有 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派杰亚洲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 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理财经理、 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专户部经理。2015 年7 月15 日起至今任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 晖 先 生,副 总 经 理、投 资 研 究部总 经 理。( 简 历 请 参见上 述 高 级管理 人 员 介绍) 雷鸣先生, 首席策略师 。 学 士 , 毕业 于 上 海 财经 大 学 EMBA 专 业 , 从业 19 年。 历任上海瑞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宏观分析师、 德邦证券首席策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略师、 上海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 华龙证券分析师、 上海证联投资 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上海新兰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 黎莹女士 , 基金经理。 硕士, 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理学专业, 从业 4 年。 曾 任 群益证券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 年 4 月起在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 部研究员 。自 2015 年 4 月起任本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助理, 目前担任德邦 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陈利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从业3 年。自 2011 年11 月硕士毕业后即加入德邦基金投资研究团队, 自2015 年5 月 起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助理。 目前担任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许文波先生,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从业 14 年。曾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投资主 办助理、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东北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策 略 研 究 员 ; 新 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分 析 师 。 2015 年 7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监。自 2015 年 8 月 12 日起担 任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德邦新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韩庭博, 硕士, 毕业于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专业。 从业 8 年, 曾任首都 银 行资金总部交易员、 东方汇理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资金 部交易员。2015 年 9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兼基金经理 助理。 张翔先生,硕士。7 年以 上 证 券、基 金 从 业经历 。 历 任汇富 融 略 投资顾 问 有 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派杰亚洲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 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理财经理、 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专户部经理。2015 年7 月15 日起至今任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合 同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 慎 的原则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 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股东会、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由监事会、 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 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 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 降低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地 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及 时 效 ; D.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 制 活 动主要 包 括 投资管 理 业 务控制 、 运 营管理 业 务 控制、 销 售 业务控 制 、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 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金管 理 人 确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 持 内部控 制 制 度是基 金 管 理人董 事 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将 根 据 市场环 境 变 化及基 金 管 理人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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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 经监管 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 发行金 融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外 汇存款 、 汇 款 ; 境内境 外借款 ; 从事同业拆借 ;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 币 有价证券 ;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外汇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 结算 ; 办理国内结算 ; 国际结算 ;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 外汇贷款 ;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务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 代理收付款项 ; 黄金 进口业务 ; 提供信 用 证服务及担保 ; 提供保 管箱服务 ; 外币兑换 ; 结汇 、 售汇 ; 信用卡业 务 ;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 证券代码 000001) , 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 ,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 截至 2015 年6 月底 ,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5,800 多人 , 通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过全国 45 家分行、855 家网点为客 户 提 供 多 种 金 融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6 月末, 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705.08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56%;存款余额 16,551.12 亿元 , 较年初增长7.95% ; 贷款和垫款 (含贴现)11,878.34 亿元 , 较年初增 长 15.92%。营业收入 465.75 亿元,同比增长 34.09%;净利润 115.85 亿元,同 比增长 15.02%;资本充足率10.96% ,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85%,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 下设市场拓展处 、 创新发展处 、 估值核算 处 、 资金清算处 、 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 外包业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5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 经济学硕 士 、 高级经济师 、 高级理财规划师 、 国际 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2 月至 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 营销和管 理 , 尤其是 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截至2015年9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2.98万亿,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26只 ,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信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 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 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 红塔红 土盛世普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加 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 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增盈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安 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 平 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万 银多元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嘉合磐石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 行业监管要求 ,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及时 ,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的有效性 ; 防范 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 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 度 、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 务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人员全部具备从业资格 ;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 审核 、 检查制度 ,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 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 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 技术 系 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 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 投资范围 、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监 控 子系统 , 对 各基金 投 资 运作比 例 控 制指标 进 行 例行监控 ,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 常情况 ,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 资 指令后 , 对 涉及各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 投资 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陶涛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许云婷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3) 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33-7933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4) 海银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联系人:刘燕妮


电话:021-80133888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 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6) 泰诚财 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马骋宇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 陈思乐 电话:021-20662010 网址:www.lufunds.com (8)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唐诗洋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耿杰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传真号码:021-20835879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1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网址:http://8.jrj.com.cn/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网址:www.ehowbuy.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 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葛明


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2576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 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 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 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按 照 不 同的费 率 计 提销售 服 务 费用, 因 此 形成不 同 的 基金份 额 类 别 。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 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分级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 <500 万份 ≥500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 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0.01份 500万份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八、基 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4、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5、募集期内,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 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7、 对于T日 (此处, 特 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 请,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销 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2、本基金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认 购 的 数 额 限 制,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包括投资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 )/1.00=1,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3.00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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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认购份额)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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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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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将通 过 销 售机构 进 行 。具体 的 销 售机构 将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 公 告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 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在基 金 管 理人规 定 的 时间以 内 撤 销,但 申 请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决定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有本 基 金 的最高 限 额 、本基 金 的 总规模限额、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 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 0.01 元人民币;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 资 人 可多次 申 购 ,对单 个 投 资人累 计 持 有份额 不 设 上限限 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投 资者可 将 其 全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赎 回。申 请 赎 回份额 精 确 到小数 点 后 两位,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数 量 限 制或赎回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与其他 销 售 机构约 定 , 对投资 人 委 托其他 销 售 机构办 理 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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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 =1,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2: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50,0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 =5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基金份额在赎回当日的收益与赎回款 一并支付。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本 基金出 现 当 日已实 现 收 益或累 计 未 分配收 益 小 于零的 情 形 ,为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 上 限 时;或 该 投 资人累 计 持 有的份 额 超 过单个 投 资 人累计 持 有 的份额 上 限 时 ;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本 基金出 现 当 日已实 现 收 益或累 计 未 分配收 益 小 于零的 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 规 的其他 情 况 下的冻 结 与 解冻。 基 金 份额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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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2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 件下,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市 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的基础上, 科 学预计未来利率走势, 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 进行积 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 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国家货币政策导向和短期资金供求情况的深入 分析,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 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 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 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 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 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 决 定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 益性利差, 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 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 前提下, 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通过实时追踪基金资产的现金库存、 资产变 现能力等因素, 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 将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 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 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组合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个券选择、 信用产品交易策略 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7、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动性等 因素差异化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 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 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 率。 如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 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 。 8、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 债券市场走势。 (3 )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2、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 公司使用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两个 渠道: 公司研究发展部内部分析师提出的研究报告;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和宏观分析研究报告。 公司对基金投资品种的研究注重发挥团队互动 作用。对进入核心 债券库证券的选择采取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2 )投资决策 基 金 投 资的决 策 过 程体现 集 体 决策、 组 合 投资的 原 则 ,防止 个 人 独断专 行 、 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 :


① 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 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② 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 预测的分析报告。 ③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④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将投资计划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 投资 计划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 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 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 修改、 表决, 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 案,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经理、 研究发展部在投资计划议案形成过程中, 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团 队合作精神, 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 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 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 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 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 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3)投资执行 ① 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 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 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 风格具体确定, 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 调整。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 执行。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基 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投资总监审批后, 由基金 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 由基 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 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 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 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 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运作保障部。 (4 )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并 撰 写 相 关 的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分级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 如果需要, 则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 的 投 资 标 的、投 资 目 标及流 动 性 特征, 本 基 金选取 同 期 七天通 知 存 款利率 ( 税 后 )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 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 11)、( 1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规 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 件 发生变 化 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 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Σ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 、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 款 、买断 式 回 购履约 金 )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 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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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 银 行定期 存 款 、大额 存 单 的剩余 期 限 以计算 日 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 ) 组合中 债 券 的剩余 期 限 是指计 算 日 至债券 到 期 日为止 所 剩 余的天 数 ,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 括 正回 购 和 逆 回购) 的 剩 余期限 以 计 算日至 回 购 协议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央银 行 票 据、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剩 余期限 以 计 算日至 中 央 银行票 据 、 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 买断式 回 购 产生的 待 返 售债券 的 剩 余期限 以 计 算日至 回 购 协议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 资 券 的剩余 期 限 以计算 日 至 短期融 资 券 到期日 所 剩 余的天 数 计 算。 (9 ) 对其它 金 融 工具,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 基于审 慎 原 则,根 据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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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 了避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 于偏离度 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 法 规计算 的 每 万份基 金 份 额的日 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 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3 、 基 金日常 估 值 由基金 管 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理 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 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 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不 可抗力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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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 基 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 已 实现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投 资 人 记正收 益 ; 若当日 已 实 现收益 小 于 零时, 为 投 资人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金收 益 每 月集中 支 付 一次, 成 立 不满一 个 月 不支付 。 本 基金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算并 分 配 时,每 月 累 计收益 支 付 方式只 采 用 红利再 投 资(即红 利 转 基 金 份额) 方式, 投 资 人可通 过 赎 回基金 份 额 获得现 金 收 益;若 投 资 人在每 月 累 计 收 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月例行的累计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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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更换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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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披露 的 规 定 发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 、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前,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公式为: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额 申 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每 个 开放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3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公告半 年 度 和年度 最 后 一个市 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 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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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提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风险 。 因 国家宏 观 政 策(如 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 行的周 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 益 水平也 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债券 的 价 格和收 益 率 ,影响 着 企 业的融 资 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购 买力风 险 。 基金的 利 润 将主要 通 过 现金形 式 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资风 险 。 再投资 风 险 反映了 利 率 下降对 固 定 收益证 券 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 用风险 。 基 金所投 资 债 券的发 行 人 如出现 违 约 、无法 支 付 到期本 息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 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投 资 人 购买本 基 金 并不等 于 将 资金作 为 存 款存放 在 银 行或存 款 类 金融机 构 ,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 亏损的可能性。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 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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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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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 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每万份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守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和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交易 及 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除 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许 可 的 范围内 并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调 整 有 关认购 、 申 购、赎 回 、 转换、基 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会 议 通知载明的方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不 小 于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 票时 监 督 员 及公证 机 关 均 有充 分 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 基 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 已 实现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投 资 人 记正收 益 ; 若当日 已 实 现收益 小 于 零时, 为 投 资人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金收 益 每 月集中 支 付 一次, 成 立 不满一 个 月 不支付 。 本 基金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算并 分 配 时,每 月 累 计收益 支 付 方式只 采 用 红利再 投 资(即红 利 转 基 金 份额) 方式, 投 资 人可通 过 赎 回基金 份 额 获得现 金 收 益;若 投 资 人在每 月 累 计 收 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 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每月例行的累计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 四、与基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3%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为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券,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 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 11)、( 1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规 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5 ) 以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 件 发生变 化 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 上述 限制。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 了避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 象 进 行重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偏 度绝对值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 于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3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 法 规计算 的 每 万份基 金 份 额的日 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 外公布。 3 、 基 金日常 估 值 由基金 管 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理 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 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 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不 可抗力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人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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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9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设立日期: 2012 年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资于 法 律 法规及 监 管 机构允 许 投 资的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金, 通 知 存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 期 存款与 大 额 存单, 剩 余 期限在 一 年 以内( 含 一 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 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2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 11)、( 1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规 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 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 )股票、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 件 发生变 化 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投 资 运 作之前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规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协商解决。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 名单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并签署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或通知规定时间内)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给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 定 期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正 当 指 令,不 得 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 因 基 金 认(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 过程 中 产 生 的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托 管 人 处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施进 行 催 收 。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基金 托 管 资格的 商 业 银行开 设 的 德邦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募 集 专 户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聘请 具 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 托管专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 金 托管人要求办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或 票 据 营业中 心 的 代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收益,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 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包 括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有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有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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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1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可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 全 、 完善的 电 脑 系统及 通 讯 系统, 准 确 、 及时 地 为 基金投 资 者 办理基 金 账 户 、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 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向所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 服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 、 其 他资料 : 基 金管理 人 将 根据投 资 者 的需求 , 不 定期寄 送 基 金管理 人 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 寄 送 达 做出任 何 承 诺和保 证, 也不对 邮 寄 过程中 所 出 现的遗 漏 、 泄露而 导 致 的 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 电话留言: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 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基金信息、 产品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 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 的建议或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 分类管理, 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 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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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3 如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 理 解的 内 容 , 请通 过 上 述 方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请 确 保 投资 前 , 您/贵 机 构 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本 招 募 说 明书 。 第 二 十一 部 分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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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 十二 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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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 十三 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 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德邦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