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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1
德 邦 增利 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 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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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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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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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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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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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守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和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交易 及 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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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许 可 的 范围内 并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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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 设置 ;
(7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调 整 有 关认购 、 申 购、赎 回 、
转换、基金交易、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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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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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不 小 于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一(含 二 分之一); 若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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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
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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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 票时 监 督 员 及公证 机 关 均 有充 分 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13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14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 基 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 已 实现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投 资 人 记正收 益 ; 若当日 已 实 现收益 小 于 零时, 为 投 资人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金收 益 每 月集中 支 付 一次, 成 立 不满一 个 月 不支付 。 本 基金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算并 分 配 时,每 月 累 计收益 支 付 方式只 采 用 红利再 投 资(即红 利 转 基 金
份额) 方式, 投 资 人可通 过 赎 回基金 份 额 获得现 金 收 益;若 投 资 人在每 月 累 计 收
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 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行方式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1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每月例行的累计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3%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16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券,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17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18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 11)、( 1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规 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19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 件 发生变 化 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 上述
限制。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一) 估值日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20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 了避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 象 进 行重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 度绝对值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 于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3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21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 法 规计算 的 每 万份基 金 份 额的日 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
外公布。
3 、 基 金日常 估 值 由基金 管 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理 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 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22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23
4、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不
可抗力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2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2-25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人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