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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货币C(000846)

中融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4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28 号) 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 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 性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合规性风险 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慎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已 经本基 金 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 2015 年10 月 2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 28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33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41 第十节


基 金的 业绩 ............................................................................................................... 53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55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6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 60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 62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65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72 第十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77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77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78 第二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0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和 查阅 方式 .......................................................................... 83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8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5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2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 第一节 绪 言 《中融 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货币市 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关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中融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中 融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指《 中 融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以最近 七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指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 达到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 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 份额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在人民币 1.00 元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 合同而 言,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 第三节 基 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严九鼎 成立日期 2013 年5 月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88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67 号文批准 ,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 成立 , 公司注册地址为 深圳 。 公司 股权结构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49%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 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 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自 2013 年 5 月起至 2014 年 9 月担 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代任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 任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 范韬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经济师。 曾任职于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中植企业 集团总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任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目前任董事长职 务。 严九鼎先生, 董事, 博 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辽宁 省财政厅;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 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 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总裁;2014 年 11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 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山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现任清华 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杰出实践教授, 上海交通 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 时担任 北京大 学研究生 院副院 长,以 及北京大 学燕京 学堂办 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3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 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曾在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任副教授并兼任院长助理。 现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担任教授 一职,同时兼任教务部部长。 2、基金 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 监。 3、基金 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 严九鼎先生, 公司总经 理, 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辽宁省财政厅; 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 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 督察长。 曹健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本科学历, 已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8 年。2007 年7 月至2014 年7 月曾任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7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10 月至今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贾志敏先生, 中国国籍, 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已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 8 年。2006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曾任中信 银行资金资本市场部交易员、2012 年10 月至 2014 年11 月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4 年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 资部总监,2015 年4 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总经理严九鼎先生、 权益投资部娄涛先生、 固 收投资部贾志敏先生、 秦娟女士、 量化投资部 赵菲先生、 专户部黄震先生、 交易 部闫旭先生 、风险管理部 李晓伟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法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他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法 律合规 部,法律 合规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稽 核和检 查;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 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风险 和合规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控小组 主要负 责研究 审议公司 内控机 制(包 括但不限 于公司 制度、 业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 制目标, 将交易、 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 讨论、 协调各部门之 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 确定未来一段时 间各 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 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法 律合规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树立 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培 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 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 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法律合规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 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公司建 立了基 金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5 第四节 基 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 2 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林复 成立 日期:1996 年 2 月 6 日 注册资本:336,595.5526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谢辰震 电话:025-83177222 传真:025-86776189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南京银行成立 于 1996 年 2 月 8 日, 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 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实行一级法 人体制。 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 先后于 2001 年、2005 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 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成功上 市。目前注册资本为 33.66 亿元,下辖 14 家 分行,121 家营业网点,员工总数 5000 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 化、 特色化、 精细化的发展道路, 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 的一流品牌, 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 丰富业务产品体系, 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 2007 年设立 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 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 先后设立了泰州、 北京、 上海、 杭 州、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 宿迁、连云港 14 家 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南京银行致力于探索综合化经 营, 在全国率先尝试了城商行异地参股其他城 商行的发展模式, 参股日照银行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入股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 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 发起设立了宜兴阳羡、 昆山鹿城两家村镇银行, 投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6 资组建鑫元基金公司, 成立紫金山鑫合金融家俱乐部, 在探索综合化经营的道 路 上不断迈进。 南京银行自 2006 年首次入选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全球 1000 家大银行 排行榜以来,排名逐年提升,2013 年已升至第 238 位。2011 年, 南京银行在中 国《银行 家》杂 志竞争 力评价报 告中, 荣获“ 最佳城市 商业银 行” , 并且在资产 规模 1000 亿元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排名中再度脱颖而出 ,揽获第一。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南京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 务运营部、 市场拓展部、 内控稽核部和研究开发部四个内 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26 人,其中 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 资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17 人, 市场营销 7 人。相较同 期获批基金 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 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 4 月 9 日,南 京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批复 的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资格 。取得 资格后, 本行充 分发挥 基金公司、 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 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 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 优, 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 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 银行理财托管、 基金 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 金子公司专户/ 专项产 品托管、证券公司定 向/ 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托管、 信托计划保管、 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目前托管公募基金 2 只, 除 本基金 外, 还托管了中融融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公募基金总规模 213.8 亿元 。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7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 内控稽核部、 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 组成。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控稽核部, 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其他各业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落实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 总行风险 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风 险控制 责任应 落实到每 一业务 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 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门 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8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 第五节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 张蓁蓁 网址:www.zrfunds.com.cn (2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 2 楼2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全国) ,96400(江苏) (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1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 许梦园 (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 239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联系人 :李微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2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刘婧漪 (1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53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3 联系人 :李慧灵 (13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联系人 :石静武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0591-38281978 联系人 :林武能 (1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电话:010-56810307 联系人: 张晔 (1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15 联系人:张干 (17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张鑫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4 电话:010-53570575 联系人:李晓安 (1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 苑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5712931404 联系人:许艳 (1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 :童彩平 (20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联系人 :吴强 (2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张蕾 (2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6183769 联系人: 车倩倩 (24)北京坤元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延庆 县延庆经济发开区百泉街 10 号2 栋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 号B 座501 法定代表 人:李 雪松 电话 :010-85264528 联系人 :马镜 (25)中期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电话 :010-65807865 联系人 :侯英建 (2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2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2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联系人 :洪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 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561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 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7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8 第六节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10 月9 日 《关于准予中 融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28 号)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别、存续期间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的份额 数量进行 基金份 额类别 划分。 本基金将设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具体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0.25% 0.01% 首 次认 (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1 元 500 万元 追 加认 (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1 元 5 万元 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无限制 无限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在履 行相关程 序后, 调整认 (申)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9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满足 C 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 求 500 万份时,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 留的C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C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 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重要提示 (1 )投 资者实 际获得 的基金份 额类别 以本基 金的登记 机构根 据相关 业务规 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 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 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若 本基金 的登记 机构在某 一开放 日对投 资者持有 的基金 份额进 行了升 降级处理, 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转换转出及转托 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且 对 已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 费率水平、 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募集概况 1、募集 方式: 本基金 将通过各 销售机 构的销 售网点或 按 各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募集期限:本基金 的募集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 3、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0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 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 10.05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 为:


认购 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 +10.05/1.00 =100,010.05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可得到 100,010.05 份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8、基金的认购 (1 )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详细认购场所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1 (2 )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 本基金的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3 )基本认购程序和认购限额 1)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需首先办 理开户 手续, 已经开立 基金账 户的客 户无需 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 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 金 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方 式,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须按 各销售 机构 的 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5 万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500 万 元。 4)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理 不得撤销 。 5) 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 前,任 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2 第七节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如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3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非现场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 28 日起办理申购业务及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4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 赎回款项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 括该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5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 元。 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对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假定 T 日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 ÷1.00=10,000.00 份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6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00 元申购,可得到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 金各销 售机构 同意,基 金 投资 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 请,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7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发生 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8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9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暂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0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1 第九节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的中 央银行 票据,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债 券回购 以及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 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 预期利率 下降时 ,延长 基金资产 的久期 ,以获 取资本利 得或锁 定较高 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比 例。本 基金通 过对各类 别金融 工具的 流动性、 收益率 水平、 供求关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 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季末、 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2 暂时失衡, 进而推高市场利率, 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率。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 市场套 利。短 期资金市 场有交 易所市 场和银行 间市场 构成, 由于其 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 使得两 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 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 品种套 利。由 于投资群 体存在 一定的 差异性, 对期限 相近的 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固定收益投资实质是固定收益研究与风险管理的过程, 基金管理人对固定收 益类产品的投资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模拟组合构建、 组合优化、 实际组合管理等 四个连续的步骤,风险管理贯穿固定收益投资的全过程。 1 、 投 资研 究(Investment Research) 。 固 定收 益 投 研团 队 从宏 观 经济 研 究 、 利率产品研究、 信用产品研究等多角度对固定收益市场进行全面分析, 形成定期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3 和不定期研究报告。 2、 模拟组合 (Model Portfolio ) 。 根据确定的久期策略, 基金经理与信用产 品研究员在组合久期与久期策略偏离中性的前提下, 构建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的 模拟组合 。根据 基金经 理确定的 大类资 产配置 策略,决 定模拟 组合中 利率产品、 信用产品的配置比例, 结合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模拟组合, 建立最终的模拟组合。 3、组合优化(Portfolio Optimization) 。通过对模拟组合的跟踪差、风险 管理要求的合规性指标等测试, 对模拟组合进行完善和优化, 经固定收益负责人 的批准,建立优化模拟组合。 4、 组合管理 (Portfolio Management ) 。 基金 经理根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固定收益投资周会的决议, 参考优化模拟组合方案, 根据所管理基金组合契约 的具体要求, 制定个性化的基金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方案,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组 合管理。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于 定期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0% ,根 据 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4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仅 限 于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 条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5 同一发行 人同 时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 和国际 信 用评级的 ,以 国内信 用 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6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如果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 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 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结算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一年以 内(含 一年)的银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7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 据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8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厉 害关系 的第三 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 年11 月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272,574,231.09 39.10 其中:债券 9,272,574,231.09 39.1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863,012,664.50 20.51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49,765,589.87 39.42 4 其他各项资产 230,529,972.35 0.97 5 合计 23,715,882,457.81 100.00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9 2、 报告 期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9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825,395,517.30 13.5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1) 本基金本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 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6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1 30 天以内 40.75 13.53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8.16 -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0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8.8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0.24 - 4 90 天(含)—180 天 15.9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0.63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8.7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2.45 13.53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33,736,441.57 5.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33,736,441.57 5.91 4 企业债券 72,101,664.04 0.3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966,736,125.48 38.15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9,272,574,231.09 44.40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 5、 报告 期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0236 10 国开 36 7,900,000 790,891,790.14 3.79 2 011599407 15 豫能源SCP002 4,000,000 402,621,941.47 1.93 3 011599138 15 山钢SCP003 3,000,000 302,713,917.88 1.45 4 041556023 15 开滦CP002 3,000,000 301,812,785.62 1.45 5 041569014 15 豫能源CP001 3,000,000 300,159,576.59 1.44 6 041564024 15 郑煤CP001 2,500,000 252,728,383.98 1.21 7 011599393 15 兖州煤业 SCP002 2,500,000 251,197,751.71 1.20 8 011595003 15 中化工SCP003 2,500,000 249,986,092.52 1.20 9 041561022 15 阳泉CP003 2,000,000 201,278,921.67 0.96 10 011599153 15 山钢SCP004 2,000,000 200,000,186.46 0.96 6、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4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06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39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3041%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182,146,318.87 0.87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人民币 元。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不存在 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况。 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30,529,972.35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0,529,972.35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 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 分项之和与 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3 第 十 节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 1、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收 益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1) 中融货币 A 阶 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1)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0274% 0.0109% 1.2760% 0.0000% 2.7514% 0.0109%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 中融货币 C 阶 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1)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2643% 0.0109% 1.2760% 0.0000% 2.9883% 0.0109%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中融货币A 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4年10 月21 日-2015 年09月30 日)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4 中融货币C 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4年10 月21 日-2015 年09月30 日) 注 :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建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中融货币A 业绩比较基准 2014-10-21 2014-12-09 2015-01-27 2015-03-17 2015-05-05 2015-06-23 2015-08-11 2015-09-30 4% 3.5% 3% 2.5% 2% 1.5% 1% 0.5% 0% 中融货币C 业绩比较基准 2014-10-21 2014-12-09 2015-01-27 2015-03-17 2015-05-05 2015-06-23 2015-08-11 2015-09-30 4% 3.5% 3% 2.5% 2% 1.5% 1% 0.5% 0%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5 第十一节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6 第十二节 基 金 资产 的 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7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 日)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 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 化收益率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8 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0 第十三节 基 金 的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损益 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利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 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 日支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 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 日 收益支付时, 其 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 基金份 额,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其当日已实现 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2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4%÷ 当年天数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C 类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登记机 构,由登 记机构 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4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模式实 施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5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6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8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9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0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暂停或 延迟披 露基金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2 第十七节 风 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度 和宽度 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 率下降 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证 券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 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 略制定 、 投资决策 执行 和投资 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3 (2)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 中,由 于 投资指令 不明 晰、交 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发 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 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 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三、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4 第十八节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如与本基金合并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基金合同将 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 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的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引起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 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5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6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7 第十九节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节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8 第二十一节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业务表单等资料 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对账单、 个人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9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客服热线、 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 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 (010 )8500 3210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 除 节 假 日 )9:00 —— 17:00 网址:












































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






































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0 第二十二 节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5 年 4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 日报》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 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融旗下 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货币 2015 年 劳动 节前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7 日


3 关于增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中融旗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5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融 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6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中融旗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参加其费率 2015 年 5 月 7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增加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中融旗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7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融旗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11 日 含本基金 9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公告 2015 年 5 月 20 日


1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为中融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5 年 6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1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货币 2015 年端午 节假 期前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18 日


1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中融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25 日


13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公告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1 1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为中融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3 日


1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 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7 日 含本基金 1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7 日 含本基金 17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1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19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坤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20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21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3 日 含本基金 22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5 日 含本基金 2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暂 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6 日


24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2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恢 复大额申购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24 日


2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暂 2015 年 9 月 28 日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2 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7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2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3 第二十三节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和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4 第二十四节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处, 基金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 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5 日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5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第 一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 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用或费率;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6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7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8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9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0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1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2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4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和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3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4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5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6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8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节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如与本基金合并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未通过 合并方案 的,本 基金合 并失败。 本基金 基金合 同将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9 2、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 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的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行。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引起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 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 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0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 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1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节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2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节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 2 楼 201 室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6,893.319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3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二节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的中 央银行 票据,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债 券回购 以及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4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于 定期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0% ,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仅 限 于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 条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5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 人同 时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 和国际 信 用评级的 ,以 国内信 用 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6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应 每半年 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交易对手名单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7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 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 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以及存款证实书的 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应遵守《 关于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有关 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中期票据 前,应 当对投 资中期票 据业务 进行研 究,认 真评估 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8 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进 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 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 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关联 投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 知名 单的变 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9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计算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0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节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中登公 司” ) 结算数 据完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 汇划费)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1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资产托管 专户, 也称为 资金账 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 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 申请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的网上银行业务 办理资金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 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2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 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中 必须有 如下明 确条款: “存款 证实书 不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方 式被抵 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 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 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3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 四节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规定公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4 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 五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5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 六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 七节 托管 协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