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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起点混合A(001688)

嘉实新起点混合: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嘉实 新 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增 加 C 类份 额 并修改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部分条款 的公告 
根据 《 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为满足基金投
资者的需求, 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起对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 并对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相关法律文件
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分类情 况 : 本基金按照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C 类两类份额。 在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 A 类(基 金代码: 001688 ) 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新增的 C 类 (基金代码:002178 ) 基 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 ,并 不 收 取 认购/ 申 购 费 用, 年 销 售 服务 费 为 0.50% ,每日计算 ,按月 支付。 (一) 、基金 费率及分类规则 1 、基金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嘉实 新起点混合 A 嘉实新起点混合 C 基金代码 001688 002178 管理费率( 年费 率) 0.80% 0.80% 托管费率( 年费 率) 0.20% 0.20% 销售服务费率 ( 年费率) 0.00% 0.50% (二) 、基金 申购、赎回 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份额 C 类份额 费率 费率 申购费 M <100 万元 1.5% 0 100 万元≤M <200 万 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 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赎回费 持有期限(T ) A 类份额 C 类份额 H <7 天 1.50% 0.50% 7 天≤T<30 天 0.75% 0.50% 30 天≤T<365 天 0.5% 0 365 天≤T<730 天 0.25% T ≥730 天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自 2015 年 12 月 04 日起 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业务,并可自 2015 年 12 月 08 日起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业务。 本基金 C 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四) 、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 渠道,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及 赎回业务的公告》 。 如有 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 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 二、 基 金 合 同、托 管 协 议的修 订 为确保上述基金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就相关基金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项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嘉实 新起点灵活配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文对照表 》 托管协议 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登载于公司网 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 《 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对上述相 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获取相 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04 日 附件: 《嘉实 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 章节 原文 条款 修 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二部分 释义 48 、 基 金份额 净值: 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 评估基金 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的过程 48 、 基 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 日 某一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类 基 金份额总 数 49 、 基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程 52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 额 53 、C 类 基金份 额:从 本类基 金资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用 的 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54 、 销 售服务费: 指从基 金资 产中计 提的, 用 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费 用 第 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无 八 、基金 份额的 类别 本 基金根 据所收 取费用 的差异, 将基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从 本类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费用 的基金 份额 ,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 相 关 费 率 的 设 置 及 费 率 水 平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相关 公告中 列示。 本 基金两 类基金 份额分 别设置 代码, 分 别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 择基金 份额类 别。 本 基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 别之间 不得相 互转换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实际运 作情况,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情况 下,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增 加新的 基金份 额类别 , 或取 消某基 金份 额 类别, 或对基 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 调整并 公告,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申购和 赎 回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计 算 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临时公 告 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 除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 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舍去尾数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 承担。 六、申购 和赎 回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A 类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 并 在招募说 明书 或基金临 时公 告中列示 。 申 购的有效 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 单位为份 , 上 述计算结 果均 按舍去尾 数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赎回金 额的 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 赎回金额 单位 为元。 本 基金 的赎回费 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实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 赎 回金额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舍 去 尾 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4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财产。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计算方 法 、 赎回费率 、 赎 回金额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确 定, 并在招募 说 明书或基 金临 时公告中 列示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约定的 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赎 回金额单 位为 元。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率 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 告中列示 。 赎 回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 单位为元。 上 述计算结 果均 按舍去尾 数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4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C 类基金 份 额 不收取 申购费 用。 6 、 投 资者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需缴 纳 申购费 , 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不需 缴 纳申购 费用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率及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法、 赎 回费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临时公 告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 九、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 确 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 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 额 , 以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 投 资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 回处理 。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2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上 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十、 开 放期内 暂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 告 2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 (二)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义 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额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 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的 价格; 一、基金 管理 人 (二)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义 务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 基 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 等法律文 件 的规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 各 类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义 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二、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义 务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 基 金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即视 为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认和 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签 章或 签字为必 要 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 同》 取得的 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 其 不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 基金合同》 上 书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并表 决。会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平 等的权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宜 上 拥有平等的 权利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 量计 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 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 估值 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舍 五入 。 国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 计 算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七、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 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 或仲 裁费;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 用; 6 、基 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 、基 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 支的其他 费 用。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 师费、律 师费 和诉讼或 仲裁 费;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 用; 7 、基 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 费用; 8 、基 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 、基 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用 ; 10 、 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 计提 方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式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8 二、 基金费 用 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 支付 方式 3 、销售 服务费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0% 年费率计 提。 销 售服务 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50%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双方核 对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划出 , 经注 册登 记 机构分 别支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 , 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 、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分配权;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不 能 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别 的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4 、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六、基金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 资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 支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 红 利再投资 的 计算方法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六、基金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同一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利再 投 资的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 规则》执 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 值。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 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各类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 基 金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 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基 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六、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偿 基 金债务后 ,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费用 、 交 纳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 后, 按 各 类基金 份额在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在 各类基 金份额 可分配 的剩余 财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后剩 余资产 具有同 等的分 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