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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日添金货币A(001842)

九泰日添金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九 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五年十 二月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1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2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3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8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8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1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14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18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22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23 十一、基 金费用 ......................................... 25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 27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27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28 十五、禁 止行为 ......................................... 30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31 十七、违 约责任 ......................................... 33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34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34 二十、其 他事项 ......................................... 35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35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 鉴于九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 行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 基金; 鉴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九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九 泰 日 添 金 货币市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九泰 日 添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九泰日 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 触 应 以 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 金泽大厦西区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成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6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 元 存续期间: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 现金; 通知存款;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含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等)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含国债、 金融 债等) ;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期 融资券) ;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 中期票据;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 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397 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5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 (9) 、 (10)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提交基金托管人,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7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8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9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开 户 银 行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0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 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1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 有价凭证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付 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内 容 包 括 被 授 权 人 名 单 、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2 授 权 文 件 中 载 明 具 体 生 效 时 间 的 , 该 生 效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 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 金额、账户 资料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易 权限 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 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 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 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 及时将 成交通知单、 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 加 盖 印 章 后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电 话 确 认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完 成 后 台 交 易 匹 配 及 资 金 交收事宜。 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 应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2 个工 作小时。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 未准备足 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 指 定 专 人 立 即 审 慎 验 证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并 将 指 令 所 载 签 字 和 印 鉴 与 授 权 文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3 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 送达时间。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 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划 入 中 登 公 司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结算 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指 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 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 未 能 执 行 或 错 误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致使 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4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 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 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更 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 参 与 认 购 未 上 市 债 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代 表 本 基 金 与 对 手 方 签 署 相 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设 计 选 择 代理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 基 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在 基 金 的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将 所 选 证 券 经 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 、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 和支付 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 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5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限 额 进 行 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预 留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结 算 保 证 金 ,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的现 金头寸。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收 。 场 内 资 金 结 算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办 理 ; 场 外 资 金 汇 划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原 因 在 清 算 上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 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交易 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 及质押券欠库 等 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 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资金 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 上午12: 00 前补足透支 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交 收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之 间 的 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时 , 基 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 划 款 指 令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划 款 处 理 时 间 。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融 资 回购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6 业务时, 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金 管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债 券 回 购 交 收 违 约 或 因 折 算 率 变 化 造 成 质 押 欠 库 , 导 致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欠 库 扣 款 或 对 质 押 券 进 行 处 置 造 成 的 投 资 风 险 和 损 失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T+0 非 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 如 果 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交 易 日 结 束 后 核 对 基 金 证 券 账 目 , 确 保 双 方 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 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及转换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及 转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其指定 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 方可协商解 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上述事宜由基金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7 管理人 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原因造成, 相应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 9、资金指令 除 申 购 款 项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需 双 方 按 约 定 方 式 对 账 外 ,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T 日: 资 金交收日, 下同)按照 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T 日 (资金交收日)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 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上午 10 点前将划款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在 T 日 12:00 之前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8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 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 金 清 算 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 间 、 程 序 及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承 担 的 权 责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 万 份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7 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 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 按规定公告。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9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 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 或超过 0.5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0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 估值 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估值结果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估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估值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1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估值结果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估值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2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者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和结转, 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增加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3 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减少基金份额; 5、 当日收益结转时, 如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正, 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 如当日的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如 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2、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已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 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和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了 为 合 法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规定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4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 应 当 将 保 密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前 述 义 务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保 密 信 息 的 职 员 范 围 之 内 。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为 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 款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介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5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 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6 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 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公证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销 售服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7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 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 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8 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二十年以上。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 新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9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 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 新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0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1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 但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 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 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2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3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或 者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 失或潜在 损失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4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托 管 协 议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机构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5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 发 生 有 权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 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盖章及各自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