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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货币A(288101)

华夏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货 币 市 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货 币市 场基 金 (原 中 信现金 优势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5 年 3 月 18 日 证监 基金字[2005]38 号 核准 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 于核准 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等 四
只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9]1 号)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更 换
为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投资者 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 同 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 的风险 包括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的 积极
管理风 险以 及本 基金 的其 他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投 资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 属 于 低风险 品种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全面 认 识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作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人 投
资于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的
截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4 
四、基 金托 管人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8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52 
七、基 金的 募集 ..................................................................................................................53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53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54 
十、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76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77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84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85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86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88 
十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9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9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92 
十九、 风险 揭示 ..................................................................................................................95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9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9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8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查 阅 ................................................................................ 118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 以下 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关 于核准 中信经典 配置证 券投资基 金等四只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复 》和 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中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 充 。 
发售公 告: 指原《 中信 现金 优势 货币 市场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证券 法》 : 
指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 的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指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证 件 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 公司、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取得 并 持 有 本基金 任 何 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达到基金合同规 定 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 由 中国证监会
确认备 案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 最 长不超过 3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 证 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 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申
请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 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 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 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 管 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 额。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账户的 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 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 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 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 利 息、票据利息,买卖证 券 价差,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 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 的过 程。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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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站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 克 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 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 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 故 的发生;自
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 易 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 工作;战争
或动乱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 襄 理、 副总 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
司董事 、 常务 副总 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 事、 总裁 , 兼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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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 
徐刚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 经理 、 经纪 业务发 展 与
管理委 员会 主任 、 战略 规 划部行 政负 责人 , 亦担 任 中信证 券 (山 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信 期
货有限 公司 、前 海股 权交 易中心 (深 圳) 有限 公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等公 司董 事。 
葛小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现 任中 信证 券执 行委 员 会委员 、 董事 总经 理 、 全 球首席 财务
官、 财务 负责 人, 亦担 任 金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 中 信 证券投 资有 限公 司等 公司 董事 , 中 信证 券
上海自 贸试 验区 分公 司负 责人。 葛先 生 于 2007 年 荣 获全国 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硕士 。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职于摩 根大
通、荷 兰银 行、 苏格 兰皇 家银行 、中 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幸 福基业、 中海油海 洋工程、 荣信股 份、东兴 证 券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同方环 境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科 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公 司) 、朗 新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 计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 本 分会第 八届 理事
会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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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 监等。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 任财 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总 裁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曾任 中
国证券 报社 记者 、编 辑、 办公室 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政 法大 学讲 师。 
2、基 金经 理介 绍 
柳万军 先生 , 中国 人民 银 行研究 生部 金融 学硕 士 。 曾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总 部副主 任科
员 、 泰康 资产 固定 收益 部 投资经 理 、 交 银施 罗德 基 金固定 收益 部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 2013 年 6
月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 定收 益部 研 究员等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 副总裁 , 华夏 货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起任 职) 、 华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5 月 5 日起任 职)、 华 夏薪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任 职) 、 亚债 中 国债 券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任职) 、 华 夏双债 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任职) 。 
罗远航 先生 , 清 华大 学 应 用经济 学硕 士 。2011 年 7 月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 交 易管理 部交 易员 、 现 金管 理部研 究员 等 , 现任 现金 管理部 副总 裁 ,
华夏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2014 年 8 月 20 日起 任职) 、 华 夏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8 月 20 日 起任职 ) 、 华夏 保证 金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 8 月 20 日起 任职 ) 、 华夏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 1 日起 任
职) 、 华夏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0 月 30 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07 年 7 月 12 日期间 , 王 洪涛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200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期 间, 李广 云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2012 年 2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1 日期 间, 董 元星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期 间,
曲波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 刘 鲁旦 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投资 经 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基金经 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金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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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得从事 以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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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 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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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复 核 ;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 负 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 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 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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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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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 资产 5.2212 万亿 元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2.40% ,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 11.77%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 创 “6S 托 管银 行” 品 牌体 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券 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 资金计划 、第一 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 TOT
保管 ,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三年 发展, 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规模快 速壮大 。2015 年招商银 行加大 高 收益托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 止 9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38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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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755.66 亿 元。 克服 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 ,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27.90 亿元 ,同 比增 长 61.43% ,托管 资产 余额 5.91 万 亿 元,同 比增
长 100.07% 。 作为 公益 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人,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公益 资金 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 金 监管 、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 益 探索 , 该 项目 荣获 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 金
象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四 度蝉 联获 《财 资》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 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 含
招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商 现金 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久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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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货 币市 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 字塔 稳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上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盛 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优 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多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德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兴 全合 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创 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裕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上 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安可 转换 债 券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转 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油
气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银中小 盘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轻资产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易方达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安 心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惠 裕纯债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双 月 安心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工
银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丰利 分 级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消 费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浦 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标普 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
保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利
纯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恒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优 秀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 多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新 活力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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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 宝盈 新价 值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新成 长股 票 投资基 金 、 嘉 实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投资基 金、 宝盈 瑞祥 养老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银华 永益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安国际 龙头 (DAX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华 安
国 际龙 头(DAX )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方红 睿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月 月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
新经济 灵活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研 究精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东 方红 睿元 三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恒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海 合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 弘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新 金融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投 瑞银 新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联安 睿
祺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弘泽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方红 领先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 海开 源优 势蓝 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招财 一号 大数
据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沪 港深优 质企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丰盈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中证 高
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上 证 5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上 证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博时 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兴 业
收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成 立 、 鹏 华中 证新 能 源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红 睿逸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新 选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证 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汇添 富 医疗服 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沪 港 深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聚焦 30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金 通用 众赢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 诚新 鑫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博 时裕 瑞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红 京东 大数 据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互 联网+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新 丝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国 证钢 铁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加 改革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富 恒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欧睿 尚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 长城景 颐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 128 只开 放式 基金及 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59,100.930 亿元 人民 币。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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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 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 制度化 、 规范 化运 作。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 在 灾难备 份中 心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 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7)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0)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1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2)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3)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4)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5)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16)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7)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18)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19)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0)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1)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 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内 蒙古、 北京) 、967210 ( 宁 波、 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22)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3)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黎 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24)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26)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恒 生银 行 大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 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市 浦 东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27)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2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3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37)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38)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9)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4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42)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43)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44)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45)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46)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47)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075-6663 (48)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4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5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5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5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5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5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5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5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6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6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6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6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64)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65)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6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6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6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6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7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7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73)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7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75)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7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77)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7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79)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8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8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8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83)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84)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85)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86)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8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88)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8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9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91)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9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9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94)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9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96)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7)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 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8)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9) 华福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00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01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02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03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04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5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06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7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08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艳 、 濮晓达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 投资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设 A 级和 B 级 两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级份额 B 级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5,000,0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0 份 100.00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基 金账 户内 ,在同 时销 售本 基 金 A 级和 B 级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合 计保 留的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 份时 ,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自 动 将该部 分 A 级基 金份额 升 级为 B 级 基金 份额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 若 本基 金 B 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单个 基金 账户 内, 在同时 销售 本基 金 A 级和 B 级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机构 合计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低 于 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 自动将 该部 分 B 级 基金 份额 降级 为 A 级 基金份 额 。 3、 投资 者需 注意 , 登记 结 算机构 仅针 对投 资者 在同 时销售 本基 金 A 级和 B 级 基金份 额 的销售 机构 内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升 降级 的判 断和 自动 升降级 处理 ,若 销售 机构 仅销 售 A 级份 额或 B 级 份额 ,则 投资 者 在该机 构内 的基 金份 额不 参与升 降级 的判 断和 处理 。 (四) 重要 提示 1、投 资者 实际 获得 的基 金 份额类 别 以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上 述业 务规 则确认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2、 本基 金 A 级、B 级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时 , 应 正确填 写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 因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确认 失败的 后果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3、 若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在某 一开 放日 对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了升 降级处 理 , 则投资 者在 该日 对升 降级 前的基 金份 额提 交的 赎回 、 转 换转 出及 转托 管 ( 若 有) 等申 请可 确 认失败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 费 率水 平 、 数 额 限制 、 相 关规 则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具 体销 售机构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中 披 露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5 年 3 月 1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38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5 年 3 月 28 日至 2005 年 4 月 14 日进 行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2,432,606,999.70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9,009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正 式生 效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基金投 资者 包括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 都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 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1 )上 海 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2)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传真:0755-82031949 (14)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7)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8)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本基金 在开放日 为投资 者办理申 购与赎回 等基金 业务。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由基金 管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理人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本 基金 已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与赎 回业务 ,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开放 基金转 换业 务 。 3、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基 金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 日及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不 应 对投资 者利 益 造成实 质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 将有关 调整 的公 告在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本 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1.00元。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可以 撤销 ,交 易时间 结 束后即 不得 撤销 。 4、在 投资 者全 部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其 账户 内待 结转 的基金 收益 将与 赎回 款项 一起结 算 并支付 。 在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如 满足 最低 持 有限制 , 其 账户 内的 基金 收 益不结 转。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赎回 时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默 认采 用先进 先出 的方 式 , 从 投 资者在 赎回 申请 所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交易 账户 余额 中选择 先确 认的 份额 进行 基金赎 回。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投资者 应在T+2 日内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或 到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在销 售网 点 打印确 认单 或参 照销 售网 点有关 规定 进 行确认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 日的 赎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指 示 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项 于 T+1 日从 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办理 本基金 的申购 业务, 每次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0.00 元 ;通 过 代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业务 , 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00 元 (定 期定 额 不受此 限制 ) 。 不同份 额类 别的 金额 限制 请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 ” 的相关 描述 。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销售机 构赎回 时,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 在直 销机 构单 一支 付渠道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0 份 的, 或者 在代销 机 构 (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加上该 余额 的待 结转 收益 可折算 份额 后不 足10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在调 整生 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按照委 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七) 本基 金 的 申购 费用 与赎回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1.00 元。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例一: 假定T 日申购 金额 为10,000.00 元 ,则 投资 者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份额 的登 记手 续 , 投资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赎 回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份额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与 赎回或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的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净值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影响 到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或 拒 绝 申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迟支 付赎 回款: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 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 的 部分在后续开 放 日予以兑 付。同时 在出现 上述第(3 )款的 情形时,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延 期支付赎 回 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业务的 办理 。 3、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立 即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信 息披露 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 收 益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 暂停期 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况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 一开放 日的 赎 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 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2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 价 ”法, 即基金的 转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受理 当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 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 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指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 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 收取 的申购 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 的销 售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 于多 笔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 货币 型基金( 目前包 括华夏现 金增利货币、华 夏货币、 华夏财富宝货币 、华 夏薪金 宝货 币 ) 和不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 , 每 当有基 金新 增 份额时 ,均 调整 持有 时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除 上述 (i)中 五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 本次转 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 (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 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 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 )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 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 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执行 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他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继 承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只 受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向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 及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并 按 照该等 有权 机关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的具体 要求 办理 相关 手续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安全 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回 报。 (二) 投资 理念 团队缜 密研 究 、 量 化系 统 精确测 算 , 运 用现 金流 管 理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和套 利操作 , 以 便在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 得稳定 和较 高的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主 要包括 以下 : 现金 ; 一 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三百 九 十七天 以内 ( 含三 百九 十 七天 ) 的 债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 ; 中 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 不 投资于 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四) 业绩 比较 标准 本基金 以中 国人 民 银 行公 布的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收 益率 ”是 指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一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率 。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 确 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属 于低 风险 品种 。 (六) 投资 策略 结合货 币市 场利 率的 预测 与现金 需求 安排 ,采 取现 金流管 理策 略进 行货 币市 场工具 投 资,以 便在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获 得较 高的 收益 。 研判货 币市 场利 率 : 货 币 市场利 率预 测是 进行 货币 市场投 资的 基础 , 本基 金 建立利 率分 析系统 , 通过 分析 国内 外 宏观经 济走 势 、 央 行的 货 币政策 以及 公开 市场 操作 、 市 场资 金面 的 宽松程 度等 对货 币市 场利 率的走 势进 行预 测。 根据货 币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预测确 定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当预 测货 币市 场利 率上升 时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适当缩 短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预测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适 当延 长投 资组 合的剩 余期 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决 定了 组合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本 基金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80 天之 内。 结合收 益率 曲线 的研 究进 行利率 期限 结构 管理 , 确 定组合 期限 结构 的分 布方 式, 合理 配 置不同 期限 品种 的配 置比 例。 在确定 组合 剩余 期限 和期 限结构 分布 的基 础上 , 根 据各品 种的 流动 性 、 收 益 性以及 信用 风险等 确定 各子 类资 产的 配置权 重 , 即 确定 短期 债 券、 央行 票据 、 回 购以 及 现金等 资产 的比 例。 采取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 在 动态分 析 、 规 划、 测算 组 合内生 现金 流 、 申 购赎 回 净现金 流的 基础上 , 合理 配置 和动 态 调整组 合现 金流 。 在满 足 日常流 动性 要求 的基 础上 , 最 大限 度减 少 冲击成 本, 实现 组合 流动 性要求 和收 益率 期望 的合 理配置 。 运用系 统化 的量 化分 析策 略, 寻求 无风 险的 套利 机 会, 在规 避市 场波 动的 同 时获取 更高 的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将本 着谨 慎性 原则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按照 资 产支持 证券 定价 模型 对资 产支持 证 券进行 定价 , 通过 持续 的 信用评 级分 析和 跟踪 、 量 化模型 评估 、 投资 限额 控 制等方 法对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进 行有 效的 风险评 估和 控制 , 并在 此 基础上 提高 组合 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久 期管 理 、 个 券选 择 、 信 用产 品交 易策 略等 各 种策略 , 精选 品种 ,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获 取长期 稳定 收益 。 (七) 投资 依据 与投 资程 序 1、投 资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和 货币市 场利 率分 析。 (3) 各子 类资 产的 收益 、 风险、 流动 性的 配比 关系 。在充 分权 衡投 资对 象的 收益和 风 险的前 提下 做出 投资 决策 。 2、投 资程 序 (1) 投资 计划 的拟 定 基金经 理每 月拟 定投 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 批。 基金 经理 根据 对未 来 一段时 间短 期利率 的判 断 , 以 及各 类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流动 性和 信用风 险的 变化 情况 , 结 合目前 基金 组合 实际投 资比 例, 制定 下一 月 各期限 、 各 品种 货币 市场 工 具的配 置目 标、 变动 范围 和 调整方 案。 如果基 金经 理认 为影 响各 期限 、 品 种收 益率 的因 素 产生了 重大 变化 , 还可 以 临时提 出新 的投资 计划 ,并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 投资 计划 的实 施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计划 规定 的期限 、品 种配 置目 标和 变动范 围内 ,根 据市 场的 实际情 况 , 采用积 极利 用市 场短 期机 会的灵 活策 略 , 通 过动 态调 整优化 投资 组合 , 追求 当期 收益最 大化 。 在动态 调整 的过 程中 , 基 金经理 将细 致计 算交 易成 本和市 场流 动性 特征 , 平 衡收益 、 成本 与 流动性 的关 系。 (3) 具体 品种 的选 择 具有下 列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证券 或回 购是 本基 金重 点投资 的对 象: ①在相 似到 期期 限和 信用 等级下 ,收 益率 较高 的债 券、票 据或 债券 回购 。 ②相似 条件 下, 流动 性较 高的债 券、 票据 。 ③相似 条件 下, 交易 对手 信用等 级较 高的 债券 、票 据或债 券回 购。 ④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 (4)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能 。 在交易 指令 执行前 , 交易 管理 部对 交 易指令 进行 复核 , 确保 交 易指令 执行 后基 金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的各 项规 定。 (5)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将 密切 关注 宏观 经济和 市场 变化 ,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每日对 组合 的风 险和 流动 性进行 监控 , 确保 基金 的 各项风 险控 制指 标维 持在 合理水 平 , 确 保 组合的 流动 性能 够满 足投 资者的 赎回 要求 。 当 组合 中 货币市 场工 具价 格波 动引 起组合 投资 比 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 时, 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 工具 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 用等 级不符合要求 时,基 金经 理应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调整组 合。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当 符合 以下规 定: 1、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十 。 2、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 之 三十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五 。 3、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二 十 。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5、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公司 旗下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 、 本基 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10、 本基 金只 能投 资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浮 动利率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11 、 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用 评 级。 12、证 券投 资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全 部卖 出。 1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14、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 化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规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九)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投 资于 股票 。 2、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 3、投 资于 剩余 期限 大于 397 天 的债 券 。 4、投 资于 信用 等级 低于 AAA 级 的企 业债 券 。 5、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6、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或进 行证 券回 购 。 7、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8、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9、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0、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11 、 承销 证券 。 12、买 卖或 申购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3、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5.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881,596,772.38 29.17 其中: 债券 9,881,596,772.38 29.1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200,002,400.00 3.5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569,570,630.85 66.61 4 其他各 项资 产 229,906,828.14 0.68 5 合计 33,881,076,631.37 100.00 5.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0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报告期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5.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不 存在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超 过 180 天 的情 况。 5.3.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 天 以内 19.8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5.3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12 - 3 60 天( 含)—90 天 13.6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7.6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 22.9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6


合计 99.38 -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68,452,730.57 6.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68,452,730.57 6.4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270,649,737.22 12.61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442,494,304.59 10.17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8 其他 - - 9 合计 9,881,596,772.38 29.18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券 40,496,983.93 0.12 5.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413 15 农发 13 10,000,000 999,786,646.82 2.95 2 111510315 15 兴业 CD315 10,000,000 983,435,750.06 2.90 3 111511239 15 平安 CD239 10,000,000 983,435,750.06 2.90 4 111510312 15 兴业 CD312 10,000,000 983,409,614.65 2.90 5 150411 15 农发 11 5,050,000 506,118,119.01 1.49 6 111512071 15 北京 银行 CD071 5,000,000 492,213,189.82 1.45 7 011599172 15 陕 有色 SCP001 2,500,000 250,402,794.53 0.74 8 011599596 15 兖矿 SCP004 2,400,000 239,766,027.88 0.71 9 011561004 15 五 矿股 SCP004 2,000,000 199,988,938.27 0.59 10 011541002 15 鞍钢 SCP002 2,000,000 199,944,671.93 0.59 5.6 “ 影 子定 价” 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 -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 度 的最 高值 0.1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7%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8.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鉴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性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即本 基金按 持 有债券 投资 的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每 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 按实 际利 率法 在其 剩 余期限 内摊 销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 价, 以摊余 的成 本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为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或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或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 影子 定价 ”, 即于 每一 计 价日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价格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估, 当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调 整差 额确 认为 “ 公 允 价值变 动损 益 ” , 并按 其 他公允 价值 指标 进行后 续计 量。 如基 金份 额净值 恢复 至 1.00 元, 可 恢复使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价 值。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规 定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5.8.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持 有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未发生 该类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的 情况 。 5.8.3 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 资决策程 序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未发 现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8.4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1,080,295.63 4 应收申 购款 28,758,282.51 5 其他应 收款 68,25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29,906,828.14 5.8.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5.8.5.1 本 报告 期内 没有 需 特别说 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5.8.5.2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华夏货 币 A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阶 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1.4158% 0.0033% 1.2800% 0.0000% 0.1358% 0.0033%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9397% 0.0020% 1.9060% 0.0003% 0.0337% 0.0017%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4589% 0.0081% 2.8237% 0.0019% 0.6352% 0.006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6792% 0.0157% 3.8249% 0.0012% 0.8543% 0.0145%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1526% 0.0151% 2.2655% 0.0000% -0.1129% 0.015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1344% 0.0079% 2.3041% 0.0003% -0.1697% 0.0076%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8706% 0.0071% 3.2801% 0.0007% 0.5905% 0.006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1745% 0.0046% 3.2363% 0.0007% 0.9382% 0.003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2788% 0.0033% 3.0000% 0.0000% 1.2788% 0.0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8225% 0.0030% 2.9726% 0.0002% 1.8499% 0.0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8310% 0.0067% 1.7226% 0.0009% 1.1084% 0.0058% 华夏货 币 B : 阶 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419% 0.0045% 0.1721% 0.0000% 0.0698% 0.004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5296% 0.0033% 3.0000% 0.0000% 1.5296% 0.0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0741% 0.0030% 2.9726% 0.0002% 2.1015% 0.0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3.0162% 0.0067% 1.7226% 0.0009% 1.2936% 0.005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 的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 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金 的名义在 银行开 立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并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华夏 货 币市 场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华夏 货 币市 场基 金 ”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 国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消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财 产。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 金财产 强制执行 。除依 据《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债券( 包括票据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进行估 值,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 面 利率或 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余 期限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行 摊销 , 每 日计提 收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债 券回 购按 成本 法估 值 。 3、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 4、货币市 场基金存 续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定 期计算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 组合摊 余成本 与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之间的 偏离 程度 , 并 定期 测 试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确定 方法 的 有效性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 成本与 其 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标 产生 重大 偏离 的 , 应按其 他公 允价 值指标 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 调 整差 额确 认 为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 益 ” , 并 按其 他公 允 价值指 标进 行后 续计 量 。 如 基金份 额净 值恢 复 至 1 元 , 可恢复 使用 摊余 成本 法估 算公允 价 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规定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收 益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纠正,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金 收益计算 错误造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要 求基金 管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理人予 以赔 偿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向其 他责 任人 进行 追偿 , 赔 偿仅 限于 差错 而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4、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向当 事 人追偿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5、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 结 果为 准。 6、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偏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及 相关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 票 据利 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收 益分 配原 则遵 循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并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 2、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公告 ,以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收益 为基 准, 为投 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投 资者 当日收 益的 精度 为0.01 元 , 第 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若当日 净收 益 大于零 时 , 为 投资 者记 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 等于零 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益 。 3、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月集中 结转 当前 累计 收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一 个 月不结 转。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每月累 计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 份额)方 式, 如 当月累 计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则 为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如当 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 则直至 累计 基金 收益 为正 的月份 , 方为 持有 人增 加基 金份额 。 在投 资者 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不论其 持有 是否 满 一 个月 , 其 账户 内累 计的 基金 收 益将立 即结 算 , 并 随赎 回 款项一 起支 付给 投资者 ,如 本月 内累 计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则扣 减赎 回金额 。在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 如满足 最低 持有 限制 ,不 结算基 金收 益, 而是 待全 部赎回 时再 一并 结算 基金 收益。 5、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开放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开 放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6、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 及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并 且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7日 年化 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 本基金 应于 在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前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与7日 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为: 1、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10000 。 以 四舍 五入的 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4位。 其中 , 当 日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自其下 一开 放日 起享 有分 红权益 , 纳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计 算 。 2、7日 年化 收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 ,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然 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7日 年化 收 益率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第3位。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收 益公 告的 内容 与格 式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本 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他 费 用。 2、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费用均 为零 。 (2) 本基 金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本基 金 B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 为 0.01%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 经登记 结算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 4、 本条 第 ( 一) 款第 4 至 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关 合同 等的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 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须在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五)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本基金 转换费用 的费率 水平、计 算公式、 收取方 式等请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十 二) 基 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3、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4、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5、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 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3、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在应 五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将应 披露 的 基金信 息通 过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公告 并同时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发行 信息 披露 1、招募说 明书:基 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三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公 告并同 时在 基 金 管理 人的 网站登 载。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基金合 同: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三 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公告 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 的网 站登载基金合 同。 3、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同 的同时, 应将基 金托管 协 议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4、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 当日刊登在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5、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基 金管理人 于基金合 同生效 次 日在至 少一种 证 监会指定 的全 国 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登载。 (二)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他 一 系列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法 规编 制 , 包 括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报 告 , 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登载 。 基金管 理人 在定 期报 告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定期报 告及 其公 布方 式为: 1、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半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季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公告 的十 五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四)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 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收 益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在 两日之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和基 金经 理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不 含百 分之 三十 )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 。 17、 当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者 超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事件 发生 之日 起两 日内就 此事 项进 行临 时报 告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2、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4、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及 其摘要( 包括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及 其摘要) 、 定期报 告等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住所 , 投资 者可 在 交易时 间内 免费 查阅 , 亦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按 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利率 风险 、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等。 (一) 利率 风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 基 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 由 于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 180 天,所 以市 场利 率上 升导 致基金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很 小。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 基 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致 基 金的当 期收 益随之 降低 。 (二) 信用 风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 票 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 按时 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直 接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由 于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短期 金融工 具 , 因 违约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 失 的风 险很小 。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 票 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 会 因违 约风 险的 加 大而导 致市 场价格 的下 降, 从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据 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 将直接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是导 致基金 不能 按时 收回 投资 资金, 从而 造成 当期 收益 的下降 。 在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 当存款 银行 不能 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 时 , 会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 量的 现 金, 而现 金的 投资 收益 最 低, 从而 造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成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金 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果 基金 提 前支取 将可能 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因 此投资 定期 存款 存在 流动 性风险 。 (四) 积极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险 因技术 因素 产生 的风 险 。 在本基 金的 日常 交易 中 ,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 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因人为 因素 导致 操 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而 造成 的风险 , 如内 幕交 易、 越权 违规交 易 、 欺诈行 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 (六)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可 能受 到 限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七)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从 而带 来风 险 。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无 其他 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5、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6、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律师、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 4、清 算小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8、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出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七)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基 金业务 规则 。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选择 、更换销 售代理 机构,并 依据销售 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选择 、更 换 注 册登 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 在 法律 、 法 规允 许 的前提 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 以相应 基金 资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的 义务 。 (11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之股 票、现 金替 代金 额及 现金 差额 。 (1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委托 人共同 组 成。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一 票表决 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2、召 开事 由 (1) 下列 事项 应当 通过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①变更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②终止 基金 合同 。 ③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④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⑤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⑥变更 基金 类别 。 ⑦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⑧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⑨单独 或合 并代 表 10% ( 不含 10%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⑩根据 法规 规定 ,其 他对 合同当 事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事项 。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收费 方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④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情 形。 3、召 集方 式 (1) 除非 法律 、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分别 或合 并代 表基 金 份额百 分之 十 (不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应当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 分别或 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不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不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 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4、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必 须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达的 期限 、送 达的 地点 。 (5)投 票 表决 截止 时间 ( 适用于 通讯 开会 时)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具体 由召 集 人确定 。 更 换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不 得以 通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议 通 知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且除上 述内 容外还 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等 。 (1) 现场 开会 ① 本基金合同所指 现 场 开会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 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派 代 表 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②现场 开会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会 议议 程: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会议时 , 应当 提交 符合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会议 通 知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出席会 议的 , 除提 交上 述 证明文 件外 , 还 应当提 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效 书面 授权 委托书 。 b.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到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高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①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 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以 通讯方 式进 行书 面表 决时 , 应 当以 书面 方式 提交 符 合法律 、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 人以通 讯方 式进 行书面 表决 的 , 除 提交 上 述证明 文件 外 , 还 应当 提 交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具的有 效书 面授 权委托 书。 不能 满足 上述 要 求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所 提交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无效 ,其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计 入参 加表 决 的总 份额 。 ③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在 表 决截止 日以 前以 传真 成功 发送单 、 邮件 印戳 和收 到 回执记 载的 时间 为准的 投票 视为 有效 投票 。 ④以通 讯方 式开 会须 符合 下列条 件方 为有 效: a.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c. 持 有 人 本 人 直 接 或 委 托 授 权 代 表 出 具 有 效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应 当高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终止 基 金合同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变 更基金 类别 、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程序 以及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 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与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总 份额 之比 。 召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 行审 议, 如果 提案 所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则 可以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召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 召集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和 注意事 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律 师见证 或公 证员 公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在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或 核 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无 法主 持大 会, 或符 合上 述第 (三 ) 款 第 3 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会 议 的,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公 布 提案; 在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 第 二天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长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派 授权 代表参 加计 票的 ,计 票结 果不受 影响 ,由 公证 机关 全程予 以公 证 , 形 成决 议并 在 5 日之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核 准。 7、表 决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每一份基 金份额具 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委 托 代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b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应 以一 般 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②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 二以上 通过 方可 作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 同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 书面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 符合法 律 、 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视 为无 效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及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 名代表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长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选举三 名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以 次为 限。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长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派授 权代表 参加 计票 的 , 计 票结 果不受 影响 , 由公 证机 关全 程予以 公 证 。 9、生 效与 公告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做出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经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在 至少自 生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是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的 , 还 应当 同时 公 告公证 机关 的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对于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 利、义 务和职责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自 核准 或备 案之 日起 生 效。 但如 因相 应 的法律 、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变 更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终 止: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 ②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③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2)本基 金终止后 ,须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对 基金进行 清算。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四) 争议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可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点 和查询 办法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代理 人 的办公 场所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应 以本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经营范 围 : 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结 算业 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托 贷款 、 投 资 业务 ; 金 融 租赁业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 在 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 贸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易、非 贸易 结 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 外汇 及外 币 票据兑 换 ;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业 务 ; 征 信调 查、 咨 询服务 ; 基金 托 管业务 。 代办 开放 式基 金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业 务及 经中国 银监 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运作 的监 督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 和有关证 券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财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金 法》、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和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行使 核查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核查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在此 情形 下 , 有 权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业务 的核 查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 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财 产 、 按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红 收益 划入 专用 清算 账户 、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对擅 自动 用基 金 财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反《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时改正 。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行使 核查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核查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在此 情形 下 , 有 权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赔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 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的保 管责任 ,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基 金托管人 应遵守《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最大 利益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基 金 托管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 依 照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 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 保持对 于基金财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有财产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本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财 产及 其他基 金的 财 产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正当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5)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申购 款项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 非因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造 成的相 应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不对 此承 担任 何责任 。 (6)对于 基金申购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资产,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偿。非 因基 金托 管 人 的原 因造成 的相 应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此承 担任 何责 任。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名 有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账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基 金财 产接 收报 告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投 资人 申购 资金 的归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申购 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资 金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因 申购 资金未 及时 到账 而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投资人 赎回 的资 金 , 基 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划拨 。 基金 托 管人未 按约 定时间 划拨 ,给 投资 人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申请 办理 。 基 金 管理人 予 以配合 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基金托 管人 要确 保所 托管 基金全 部存 款的 安全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支 付。 本 基金的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托管 人与基 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用于 本 基金证 券投 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对 证券 账户 业务 发 生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 保 管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 用 于证 券资 金清 算。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代 基金向 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 行提出 申 请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配合 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主 协议,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 本,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 副本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 开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由托 管人选 定的 代 保管库 中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1)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如上 述合 同 只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保 管期 限按 照 国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2)与基 金资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根据基金 运作管 理的需要 由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的 名 义签署的 ,由基金 管理人 以加密传 真方式下 达签署 指令(含 有效授权 内容) , 合同原件 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但基 金托 管人应 将该 合同 原件 的复 印件加 盖基 金托 管人 公章 (骑缝 章) 后 , 交基金 管理 人一 份 。 如 该 等合同 需要 加盖 基金 管理 人公章 , 则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保 留 一 份合 同原件 。 (3)因基 金管理人 将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重大 合同在 未经基金 托管人同 意的情 况下, 用 于抵质 押 、 担 保或 债权 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予 以免 责。 (4)因基 金托管人 将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重大 合同在 未经管理 人同意的 情况下 ,用于 抵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质押 、 担 保或 债权 转让 或 作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 基金 管 理人予 以免 责。 9、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需要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办 理 和使用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余额 。 每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收 益情 况, 并按 规定 公告。 本基金 每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 包括前 一个 开放 日 (含 节 假日 ) 每 万 份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收 益和 以前一 个开 放日 的最 近 7 天基金 收益 计算 的年 化收 益率。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加 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经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 加 盖业 务公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 (六)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1、档 案的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记 录基金 业务 活动 的原 始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基金 账册 、 交 易记 录、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重 要合同 等文 件档 案及 电子 文档 , 保 存 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注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 保管 ,按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 监督 管理部 门的 要求 执行 。 2、合 同档 案的 建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 合同文 本后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2)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处理 、资金 划拨等有 关的合同 、协议 传真至 基 金托管 人。 3、变 更与 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全部文 件。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七) 争议 的解 决方 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先 友好 协商解 决 。 协商不 成,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 效, 按规 定须 经 证监会 批准 的, 经其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基金 托管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被 依法宣 告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 、被 依法宣 告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其 基金管 理权 。 (4) 发生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 盈账户 、 支付 宝 基金专户等第三方支 付账 户的个人投资者,以 及在 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 心开 户的个人投资 者, 在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成 电子 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 接 受本 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 , 即 可办 理基 金 账户开 立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资料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情况 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在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的 机构 投资 者, 与本 公司达 成机 构网 上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 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登陆本 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办理货 币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及密 码修 改 、 信 息查 询 等业务 。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 则请登 陆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 短 信形 式获 得 市场资 讯 、 产 品信 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同 时 , 如 需订 制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 热点问 题、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天 的人工 服务。 周一至 周五的 人工 电话服 务时间 为8: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 客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 在线 客 服人 工 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法 定 节 假 日除 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5 年4 月21 日发 布 华夏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年第1季 度报 告。 (二)2015 年4月27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代销机 构的公 告。 (三)2015 年5 月9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四) 2015 年6月1 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洛阳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五)2015 年6 月17 日发 布 关于取 消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申购 业务 限额 的公 告。 (六)2015 年7月15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泉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七)2015 年7 月18 日发 布 华夏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年第2季 度报 告。 (八)2015 年7月20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中信期 货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九)2015 年8 月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十)2015 年8月22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 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十一 )2015 年8月29 日 发 布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2015 年半年 度报 告。 (十二 ) 2015 年9 月2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的公告 。 (十三)2015 年9月11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分公司 经营场所 变更的公 告。 (十四 ) 2015 年10 月14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恒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五 ) 2015 年10 月2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乐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六 ) 2015 年10 月2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陆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七 )2015 年10 月27日 发布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第3 季度 报告 。 (十八 ) 2015 年11 月20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成 都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十九 ) 2015 年11 月24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南 京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二十)2015 年12 月1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变更相 关事项 的公 告。 ( 二十一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10 月29 日发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三季 度报告》 ,本公司 董事徐刚 先生、葛 小波先 生被要求 协助公安 机关调 查,截至 本 公 告披露 日, 调查 工作 仍在 进行中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华夏 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十二 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