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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趋势混合A(002231)

华夏新趋势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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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夏 新趋势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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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0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9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5 十一、 基金 费用 ................................................................................................................................ 26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8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9 十五、 禁止 行为 ................................................................................................................................ 31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2 十七、 违约 责任 ................................................................................................................................ 33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4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4 二十、 其他 事项 ................................................................................................................................ 35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5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系一家 依照中国 法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华 夏 新趋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鉴于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拟担任华夏新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拟担 任华 夏新 趋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托 管人; 为明确华夏新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 利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 管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华 夏新 趋 势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的 术语在用 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 具有相 同的含义 ;若有抵 触应以 《基金合 同 》 为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的 是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市 交 易 的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 、衍生 品(包括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等)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为 0%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 0-95%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 在本基金 托管人处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8、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 三 方一 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期 货投资 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交 易。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 ,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 进 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投资的流 通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管 理人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 金 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的 有关 规 定做出 合理 资金 安排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 对本 基金 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 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3、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 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 开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管 理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时 调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 定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信 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 经董 事会批 准 ,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 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此 项开 户费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垫付 , 待 托管产 品启 始运营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将代 垫开 户费 从本 产 品托管 资金 账户 中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账户 开立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证 券账 户开 通信 息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4、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的 《托 管银 行证 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 执行。 5、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 持 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本托 管协议订 立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 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产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 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 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果 授权文 件 中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 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到 账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 盖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 权人 签字或 盖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 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 内发送 指令 ; 被授 权人 应 严格按 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 于被 授权 人依 约 定程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否 认 其效力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 被授 权人的 授权 , 并 且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后 , 则对 于此 后该 被 授权人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授权 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 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电话 方式或者双方认 可的其 他 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确 认。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银行间交易成 交后,及 时将通知单、相 关文件及 划款指令加盖印 章后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并以 电话 或者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由基 金托 管人 完成 后 台交易 匹配 及 资金交 收事 宜 。 如 果银 行 间结算 系统 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要 取消 或终 止 , 基 金 管理人 要以 书面 或者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 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预先通 知基金管 理人其名单,并 与基 金管理 人商 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方 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 托管人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指定专 人立 即审 慎验证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并 将指 令所 载签 字 和 印 鉴与授 权文 件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及 权限 范 围核对 ,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期 限内 执行 ,不 得延 误,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令并 确认 。对 于要 求当天 到 账的指 令, 必须 在当 天 15:30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 金托 管人尽 力执 行, 但不 能保 证划 账成 功 。 如 果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 到账的 指令 , 则指 令需 要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送 , 并相 关付 款条 件 已经具 备 。 基 金托 管人 将 视付款 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时 间 。 对 新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股申购 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前 将指 令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指 令 发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对于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实 行 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交易 日 14 :00 前 将 划款指 令发 送 至托管 人 。 因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 划入 中登 公司 所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包 括由 于目前 沪深 市 场 T+0 非 担 保交收 规则 下, 可能 产生 的引起 其他 托 管客户 交易 失败 、占 用 结 算参与 人 最 低备 付金 带来 的利息 损失 。若 沪深 市 场 T+0 非 担保 交 收规则 调整 , 则此 条款 内 容相应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应确保 基金 托管 人在 执行 指令时 , 基金 资 金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 ,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错 误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指 令执行并 对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 管理人更 换被授权人、更 改或终止 对被授权人的授 权,应立 即将新的授权文 件以 传真方 式或 者双 方认 可的 其他方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 废止 。 新 的授 权文 件在 传 真发出 后七 个工 作日 内送 达文件 正本 。 新的 授权 文 件生效 之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新 的授 权文 件传 真件 内容执 行有 关业 务 , 如 果 新的授 权文 件正 本与传 真件 内容 不同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指令的 人员 ,应 提前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 托管人在 接收指令时,应 对指令的 要素是否齐全、 印 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 报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执行 基金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应 责任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选择 证 券经营 机构 , 租用 其交 易 单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依据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提 供相关 资料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办理 接收结 算数 据手 续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 在基金 的半 年度 报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及交易 信息 予以 披露 , 并 将 该等情 况及 基 金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业 务规则, 签订 《托管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 如 投资 港 股通 , 还 需签 订 《 证券 投 资基金 港股 通结 算 补 充协 议》 , 用以 具体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业务中 的责 任。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规定 ,在 每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 结算保 证金 限额 进行 重新 核算 、 调 整。 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账 户 资金报 告中 反映 调整 后的 最低备 付金 和结 算保 证金 。 基 金管 理人 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 证金 , 并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确定 、 基 金托 管人 调整 后的 实 际下月 最低 备付 金、结 算保 证金 数据 为依 据安排 资金 运作 ,调 整所 需的现 金头 寸。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买卖证券 的清算交 收。场内资金结 算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据 办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易 划 款指令 具体 办理 。 如果 因为基金 托管人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财产的 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 责赔偿 ;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加 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需要单 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市 场操作 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质 押券 欠库 等 原因造 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风 险的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按照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托 管银 行 证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处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 保 T 日 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资 金 交 收 ; 如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2:00 前补足 透支 款项 , 确 保资 金清算 。 如 果未 遵循 上述 规定备 足资 金 头寸,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交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之间 的一 级 清算,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托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处理解 决 。 根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 算规定,基金管 理人在进 行融资回购业务 时, 用于融 资回 购的 债券 将作 为偿还 融资 回购 到期 购回 款的质 押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债 券回购 交收 违约 或因 折算 率变化 造成 质押 欠库 , 导 致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欠库 扣 款或对 质押 券进 行处 置造 成的投 资风 险和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实行场 内 T+0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程 执行 。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须 保证 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 果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交易所 场内 证券 账目 , 确 保 双方账 目 相符。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月末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核对 非交 易所 场内 的证券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登记机 构应 将每 个开 放日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负 责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 购及 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 款项。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3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本基金( 或本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 登记机构 每个工作 日 15 :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盖 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 汇总 表 ) , 如因各 种原 因, 该系 统无 法 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 商解 决 处理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 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 汇划的需 要,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 7、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 赎回款或 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 资金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 付; 因基 金资 金账 户没 有 足够的 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 如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款 义务 。 8、资 金指 令 除申 购款项到 达基金资金账户 需双方按 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 有关 的付款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时 ,基 金管 理人 需向 基金托 管人 下达 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 算账户 ”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 循 “ 全额 清算 、 净额 交 收 ” 的原则 , 每日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 (T-2 日申 购申 请对 应申 购金额 与 T-3 日基 金转 换 入申请 对应 金 额之和 ) 与应 付资 金 (T-3 日赎回 申请 对应 赎回 金额 与 T-3 日基 金转 换出 申请 对应金 额之 和 ) 的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 以 此 确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存 在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收日 15:00 之 前从 基金 清 算账户 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时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2:00 之 前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特 殊情况 时, 双方 协商 处理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函告基 金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 体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金管 理人确定 分红方 案通知基 金托管人 ,双方 核定后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 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前 ,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款 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 2、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金 额。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另有 规定的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跃 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时按 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 下, 应以 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④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全 国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 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 一估值 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 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 售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 含当 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①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 或者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④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 据 。 (7)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9)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者 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在 编制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时,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取得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 , 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编制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需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 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 进行调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公告 后 ( 依据 具体 方案的 规定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进行 信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 除 按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 方获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 为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保密 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 院判决 或裁定、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LOF 和 ETF 基金 适 用) 、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 , 方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的 事项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 复 核的 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 ( 或 基金 托管人)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相 监督 ,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指定 媒介披 露 。 根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 金 托管人 将通 过指 定媒 介或 基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 中 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 披露的信 息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 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不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1%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类 别基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证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用、 证券/ 期货 交易 结算 费用、 因投资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而 产生的 各 项合理费 用、基金 财产划 拨支付的 银行费用 、银行 账户维护 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 息 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 师费和律 师 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 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费 用自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如需 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提 前 5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理、 资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 变更,未 变更的一方有义 务协助变 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由 基金托管 人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 (8)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 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由 基金管理 人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3、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 应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四) 新任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 或新 任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 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行为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但 特殊情 况除 外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 承 销证 券;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保;3 、从事 承担无 限 责任的投 资;4、 向其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5、从事 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6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务 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十)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其他 行为, 以及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约 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 偿; 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就 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一 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在没有 过错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 投资或 不 投资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或潜 在损失 等; 4、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故 意或 重大 过失 造成的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 络故障 、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所 导致 的损 失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防止损失 的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 失进一 步扩大的 ,不得就 扩大的 损失要求 赔偿 。 非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事 人双方盖 章以及 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字( 或盖章) ,协议当 事人双方 根 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 合同 》 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 报 监管机 构二 份 , 每 份具 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法机 关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36 本页无 正文 ,为 《华 夏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签 字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