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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日添金货币A(001842)

九泰日添金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27日证监许可【2015】2004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
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1、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西区6层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联系人:王海滨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26%、25%、25%、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宏源证券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安信证券投行部业
务副总裁,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九州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学明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曾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主管、副处长,中国信达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业务管理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浙江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兼子公司常务副总裁、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任。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
  吴刚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处长。现任北京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六堂先生,理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职于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晓红女士,工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副院长,日本东京工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南大
学商学院名誉院长兼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校长助理。现任中南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管理学会副理事长。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现任海南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古志鹏先生,大学本科,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昆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人、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现任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
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代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思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
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海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王彦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会秘书。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谢海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
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委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
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核小组成员,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总经理,渤海证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郑立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总监。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审计经理,昆吾九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总监。
  4、基金经理
  王玥晰女士,理学硕士,基金经理。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助理,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B基金经理(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王玉女士、黄敬东先生、郑立昌先生、张勇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王玉女士,同上。
  黄敬东先生,工学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
基金经理、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
  郑立昌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15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7月至2015年5月)、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8月至2015年
5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8月至2014年2月)、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博时天天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基
金经理、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基金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
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
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
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
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
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
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
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
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
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
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
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
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
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
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
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
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
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201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2,079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2014年末,集团资产总额167,441.30亿元,较上年增长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4,745.23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亿元,增长5.53%。营业收入5,704.70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成本收入比为28.85%。利润总
额2,990.86亿元,较上年增长6.89%;净利润2,282.47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4.87%,不良贷款率1.19%,拨
备覆盖率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户和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
1.75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
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
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
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个、结算量达1.46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
量6,593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14.18%,
金融资产增长18.21%。
  2014年,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
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第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此外,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
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
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
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
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
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1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
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号通港大厦812-818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谢恩佳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https://trade.jtamc.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西区6层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付翩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10室
  北京分所负责人:崔劲
  联系人:张军峰
  联系电话:010-8512 5195、186-1131-0500
  传真电话:010-8518 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张军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1、基金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
  ■
  2、直销中心柜台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
  1、在基金存续期内,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在基金存续期内,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27日证监许可【2015】2004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本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本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
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直销中心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10,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份额=(10,000+2)/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10,002.00份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六、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
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
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T+2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具
体到账时间可咨询各销售机构。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申购基金,每个
交易账户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
购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若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0.00份本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现金;通知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含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含国债、金融债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资产支持
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
  1、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
分析,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和风险特征,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2、现金流管理策略: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
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
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3、久期控制策略: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
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4、银行存款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
资过程中,根据对银行的信用风险评估结果,选择交易对手银行;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
存款资产的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
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
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一)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方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
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
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
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
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
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
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和结转,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增加
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负收益,减少基金份额;
  5、当日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日的未结转收益等于
零时,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如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
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已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和结转不再另行公
告。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
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
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
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
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
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
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
在亏损的可能。
  七、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
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西区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现金;通知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含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含国债、金融债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资产支持
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
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提交基金托管人,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0%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估值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估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估值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估值结果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估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
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
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tamc.com)查阅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订制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的查阅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
0606(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
述电话详询。
  传真:010-66067330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jt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