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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转债A(000067)

民生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 五 年 十二 月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13 年2月6 日证 监许可[2013]129号 文核准 募集 ,本 基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4月18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信 用风 险、 估 值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 等 等。 本 基金 是 债券型 基金 , 预 期 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 属于 较低 风险 、 较 低收益 的品 种。 投资者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 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 同》 ,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本基 金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5 年10 月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 为 2015年9月30 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 目


录 一 、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业绩..........................................................................................................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七、风险揭示.......................................................................................................... 6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6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5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6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0 二十四、备查文件...................................................................................................... 7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5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 一、绪 言 《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民 生加 银转 债优 选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 理人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文件 。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或 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 民 生加 银转债 优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 选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18.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注册登记 机构: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 28.基金账 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导 致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 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业务规 则 》: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 守 40.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1.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2.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43.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5.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 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销售服务 费:指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55.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 金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投 资 人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 赎 回时 根据 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 用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而 不收 取认 购/申 购费 用、 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用 的, 称 为C 类基 金 份额 56.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法抗 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行 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 公 司股 东为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 63.33%) 、 加拿 大 皇家银 行 (持 股 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 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 门 委员会 : 审计 委员会 、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 会 ;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 委员会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下 设公 募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专 户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常设 部门包 括: 深圳 管理 总部 、工会 办公 室、 监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 理部 、 投资部 、 研 究部 、 专 户理 财一部 、 专 户理 财二 部、 固定收 益部 、 产 品部 、 渠 道管理 部、 市场 策 划中心 、 直销 部、 客户 服 务部 、 电 子商 务部 、 运 营 管理部 、 交易 部、 信息 技 术部 、 综 合管 理部、 国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基金管 理情 况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18 日 ,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24 只开放 式基 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稳 健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 指数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信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红 利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平 稳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民生 加银 积极 成长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加 盈理 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民 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岁岁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民生 加 银城镇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新 动力 灵活配 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研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银 新战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青元 先生 : 董事 长, 硕 士, 高级 编辑 。 历 任中 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 国民生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公 关策划 处处 长 , 主 任助 理 、 副主任 , 企业 文化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现任中 国民 生银 行董 事会 秘书、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董 事长、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剑飞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1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公司研 究员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资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9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 资部 副总监 ;2009年至2011 年 , 任职 于平 安资 产管 理公 司, 担 任股 票投 资 部总经理 ;2011 年9 月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月 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 ( 分管 投研 ) ; 现任 总经 理 、 党 委委 员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公 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张力女 士 : 董 事, 副总 经 理, 硕士 。 历 任招 商银 行 北京分 行支 行行 长助 理 ; 中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紫竹 支行 副行 长、 北 京管 理部 投资 银行 处处长 、 北 京管 理部 公司 部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渠 道 一 部 总 监,2012 年1 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 年 起担任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2014 年4 月起 担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Clive Brown 先生 :董 事, 学士。 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师 、高 级经 理,JP Morgan 资 产管 理亚洲业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管理 的首席执行 官。现任加拿 大皇家银 行 环球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亚洲 区和RBC EMEA 全球资 产管 理首 席执 行官 。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 历 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 理司副 司长 及首 席投 资官 、 汇 丰集 团伦 敦总部 及香 港分 行全 球市 场部董 事总 经理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 董 事总 经理 。 现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 区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 行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海 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 邦经济 咨询 公 司总经 理 、 三 峡财 务有 限 责任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现 任三 峡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任淮秀 , 独立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 基 本 建设经 济教 研 室主任 、 党支 部书 记, 投资 经济系 副系 主任 , 投资 经 济系副 教授 , 财金 学院 投 资经济 系系 主任 , 人民大 学财 金学 院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学 院教 授委 员会 副主 席。 潘敏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后 。 历 任武 汉大 学原 管理 学 院金融 系助 教 、 讲 师, 商 学院金 融系 副 教授 , 武 汉大 学理 论经 济 学博士 后 , 武 汉大 学经 济 与管理 学院 副院 长 , 金 融 学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于学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从 事过10 年 企业 经 营管理 工作 。 历任 北京 市 汉华律 师事 务 所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 现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律 师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晓光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 中 国民生 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处 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 福州分 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 生银行 中小 企业 金 融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 察长 。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纪委 书记 、党委 委员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美 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 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 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 曾 在加 拿大 皇家 银 行从事 战略 发展 与财 务分 析工作 , 其中 包括 加拿 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 公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 皇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 析员。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历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研究 员 , 三峡财 务有 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研究 员、副 经理 ,现 任三 峡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于善辉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 任 分析 师、 金融 创新部 经理 、 总裁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 与产品 部总监 ,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监、 专户投 资总 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专户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 曾 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 局办公 室从 事统 计工 作 , 中国人 民银 行 外管局 从事 稽核 检查 工作 。2008 年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 人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机构 经理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助 理 、 北 京中 心总 经 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益 民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 总经理 。2012 年加 入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部 (原 机构一 部) 总监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简历 见上 。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简历 见上 。 林海先 生 : 督 察长 , 硕 士。1995年至1999 年 历任 中国 民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 传处副 处长 ; 1999年至2000 年 , 任 中国 民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 门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中 国 民生银 行金 融同 业部 处长 、公司 银行 部处 长、 董事 会战略 发展 与投 资管 理委 员会办 公室 处长 ; 2012 年2 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2 年5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党 委委 员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林耘 女士: 北京大学 金融学硕 士,21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东方基金基 金经理(2008 年-2013 年) , 中 国外 贸信 托高级 投资 经理 、 部 门副 总经理 , 泰 康人 寿投 资部 高级投 资经 理, 武 汉融利 期货 首席 交易 员 、 研究部 副经 理 。 自 2013 年 10 月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自 2014 年 3 月 起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 4 月 起至 今担 任民生 加银 平稳 增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8 月 起至 今担 任民生 加银 岁岁 增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5 月 起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6 月 至今担 任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转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 6 月 起至 今担 任民 生加银 新战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任 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 7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1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 任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 乐 瑞 祺 先 生 , 自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 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6名成 员组成。由 吴 剑飞先 生担 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 公 募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 简历 见上 ; 于善辉 先生 , 担任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投资 委员 会委 员, 简历 见上; 杨林 耘女 士,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 监; 牛洪 振先 生,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专户投 资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 陈 廷 国先生 , 公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 研 究部首 席分 析师 ; 宋磊 先 生,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专 户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研究 部总监 。 6 .上 述 人 员之 间不 存在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管理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依 法 募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证券 法 》 , 并建 立 健 全 的内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防止 以下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2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法 律 法规 、 基 金 管理公 司 制度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 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 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按 照 招募 说明书 列 明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等 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 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 措施 ,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其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东 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3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监 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公 司) 为保 证本 公司 诚信、 合法 、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 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司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 制 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 , 制定《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方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 的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公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理 办法 、 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 理制度 、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务 规则 等 部分 组成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须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 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4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 牢固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 险防范 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 公司按“利益公平 、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 到位” 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 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合 法权 益。 (4 ) 公司根据健全性、 高效性、独 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 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构 ,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明 的 决策程 序和 管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据 具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 务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 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部 门管理 层应 定期 对部 门内 风险进 行评 估, 确定 风险 管理战 略并 实施 , 监 控风 险管理 绩效 , 以 不 断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5 3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包括 定期和 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 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估 , 并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 制活动的基 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 理 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必须采取书 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要 实行独 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 (10 )建 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 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 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 严格 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 易 和清算 、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 会计等 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重 叠 。 重 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 隔离 。 (11 )制 定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 )采 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 ,识别、采集、加工并相 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 切信 息。 信 息系 统须 保证 业务 经营信 息和 财务 会计 资料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必 须能 实现 公 司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 实施 。 (13 )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 何决 策必须 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序 。 (14 )内 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 门在 各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 必要时 , 公司 董事 会、 监 事会 、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 总 经理 等均 可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根 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 组织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6 专门部 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进行 全面 的检 讨, 审 查 其合法 合规 性、 合 理性 和 有效性 , 适时 改进 。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 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 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 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 ,确认其合 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 )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 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 会计核算工 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 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 )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7 3 )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 金作为会计 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 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 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 务往 来严 格 按 《托 管协 议 》 进 行, 分清 权责 , 协调 合作 , 互 相监 督 。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 充分的市场 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 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 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 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 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 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 培育,统一 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 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 进行持续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 、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 开发应符合 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资料 ;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 化时, 应设置 保密 系统 和 相应控 制机 制, 并 保证 计 算机系 统的 可稽 性。 3 ) 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 项、设计、 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 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 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 计算机机房、设备、 网络等硬件 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 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 分考虑软件 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 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8 8 ) 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 常维护和管 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 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 的管理,保 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 信息 技术 系统 应当 定 期稽核 检查 , 完善 业务 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 进 行 排除故 障 、 灾 难恢复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 会计准则和 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则制 定公 司会 计制 度、 财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 ) 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 分,在岗位 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 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 保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 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 )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 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 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 作的责任管 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 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 严 格监察 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9 律。 5 )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 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重视和 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于 2014 年末 , 中 国建设 银行 市值 约为2,079 亿美 元, 居全 球上市 银行 第四 位。 于 2014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 总额 167,441.30 亿元 , 较 上年增 长8.99% ;客 户贷 款和垫 款总 额94,745.23 亿 元, 增 长10.3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28,986.75 亿元 ,增 长 5.53%。营 业收 入 5,704.7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2.16%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28%,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占营 业收入 比重 为 19.02%; 成 本收入 比 为28.85% 。 利 润 总额2,990.86 亿 元, 较 上年 增长6.89% ; 净 利润 2,282.47 亿元, 增长6.10%。 资本 充足 率 14.87% , 不良 贷款 率 1.19% ,拨 备覆 盖率222.33%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0 客户基 础 进 一步 夯实 ,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11万 户和68 万户,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增1,188 万 户。 网点 “三 综合 ” 覆盖面 进一 步扩 大, 综合 性网点 达到1.37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0% ,综 合营 销团 队1.75 万 个,网 点功 能逐 步向 客户 营销平 台、 体验 平台和 产品 展示 平台 转变 。 深 化网 点柜 面业 务前 后 台分离 , 全行 超过1.45 万 个营业 网点30类柜 面实时 性业 务产 品实 现总 行集中 处理 , 处 理效 率提 高60% 。 总 分行 之间 、 总 分 行与子 公司 之间 、 境内外 以及 各分 行之 间的 业务联 动和 交叉 营销 取得 重要进 展 , 集 团综 合性 、 多功能 优势 逐步 显 现。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3,989.83 亿元 , 承 销额 连续 四 年同业 排名 第一 。 以 “ 养 颐” 为主 品 牌的养 老金 融产 品体 系进 一步丰 富 , 养 老金 受托 资 产规模 、 账户 管理 规模 分 别新增188.32亿元 和62.34 万 户。 投资 托管 业 务规模 增幅38.06% , 新增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 首发份 额市 场领 先。 跨境 人民 币客 户数 突 破1万 个、 结算 量达1.46 万 亿元 。 信 用卡 累计 发卡 量6,593 万 张 , 消 费 交易额16,580.81 亿 元, 多 项核心 指标 同业 第一 。 私人 银行业 务持 续推 进 , 客 户数 量增长14.18% , 金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年 ,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 好表现 , 得 到市 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 予的100余 项重 要奖 项。 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在 英 国《金 融时 报》 全球500 强 排名第29位 ,新 兴市 场500 强排名 第3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2014年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 排 名中位 列第2; 在美 国《 财 富》杂 志世 界 500强 排名 第38 位。 此外 , 本集团 还荣 获国 内外 重要 媒体评 出的 诸多 重要 奖项 , 覆盖 公司 治理 、 社会责 任、 风险 管理 、 公 司信贷 、 零 售业 务、 投资 托管、 债券 承销 、 信 用卡 、 住房 金融 和信 息 科技等 多 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行 信贷二 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 北省分 行营 业部 、 总行 个 人银 行 业务 部 、 总 行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业 务部 , 长期 从事 大 客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1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担 任领 导职 务 , 长 期 从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 理经验 。 黄秀莲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为 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 险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5 年6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51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 行自2009 年至 今连 续五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 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2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 开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 国证监 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 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 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 电 话:400-8888-388 联系 人 :汤敏 电话 :0755-23999809 传真 :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 街1号 院1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洪章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3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 人 :张 静 客服 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崎 客服 电 话:95568 联系 人 :穆婷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4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5 )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4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6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8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9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5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10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6 (13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6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7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7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8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9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0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亿 元人 民币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8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1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2 )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3 )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


www.ydsc.com.cn (24 )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9 传真:021-61600502 公司网 站:www.rffund.com (25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6 )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27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 广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28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0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9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30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二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 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1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 人 :韩 炯 经办 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安 冬 (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2 月6日 证监 许可[2013]129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 金 募 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少 于2 亿 元。 本 基金 本次 募集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六 )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2,320,201,259.95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11243 户。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2 七、 《基金合同 》 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合 同 已于2013年4月18 日 正式 生 效,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200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 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人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 间 ,上午9:30-11:30 ,下 午13:00-15:00 ,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5 月20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并被 受理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有效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3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日), 在 正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 况。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因 投资 人 怠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 各 项义务 , 致 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或不利 后果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金额 1、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 购,累 计申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2、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基金 的投资人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和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00份,本基金 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购 费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 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 M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人 同日或异日 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 方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行 部分确 认时 ,投 资人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所对 应的 费 率 计 算 。 2、赎 回费 本基金A类和C类 基金 份额 均收取 赎回 费。 具体 赎回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 类 赎回 费率 T < 1 年 0.1% 1 年 ≤T < 2 年 0.05% T≥2 年 0 C 类 赎回 费率 N <30 天 0.1% N ≥30 天 0 注: N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1 年指365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规 定调 整申 购 费率或收 费方 式,或 者调 低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自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起 计算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申购费 率)/(1 +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5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8% ,T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2.000 元 , 则该投 资人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0.8% )÷ (1 +0.8% )=793.65 (元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793.65=99,206.35 (元 ) 申购份 额=99,206.35 ÷2.000 =49,603.18 (份 )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的C类 基 金份额 ,T 日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2.000元, 则该投 资人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 ÷2.000=50,000 ( 份) (2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2、赎 回金额 的 计算 (1 ) 计算 公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在T日赎回10,000 份A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400 天, 适用 的 赎回费 率为0.05% , T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2.00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05%=10.00 (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19,990.00 (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40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T 日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2.00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0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 -0=20,000.00 ( 元)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6 (2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 按 时计算 或公 告,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方可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7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前一开 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将 于重 新开放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8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 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中 所规 定 的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最 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 上的 个券 选择 策略 , 通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充分把 握可 转换 债券 和普 通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争取实 现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业 绩。 (二) 投 资范 围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9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公司 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下同)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股 票(包 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上 市的 股票)、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 也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申 购( 含增 发), 并可持 有因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而 产生的 权证 等。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 中 ,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80% ;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20% ,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状况、 政策走 向等 宏观 层面 信息 和个券 的微 观层 面信 息进 行综合 分析 , 做出 投资 决 策,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手段 ,对大 类资 产进 行合 理配 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为出发点,对于可能 影响资 产预 期风 险 、 收 益 率和相 关性 的因 素进 行综 合分析 和动 态跟 踪 , 据 此 制定本 基金 在债 券和 股 票等大 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调整 原则 和调 整范 围, 并 进行 定期 或不 定期 的调整 , 以 达到 控制 风 险、增 加收 益的 目的 。 本基金 进行 资产 配置 时所 参考的 主要 指标 包括 国内 生产总 值 (GDP ) 增 长率 、 货币供 应量 及其 变 化、利 率水 平及 其预 期变 化、通 货膨 胀率 、货 币与 财政政 策、 汇率 政策 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 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 市场信 心指 标和 市场 动量 指标等 ,力 争捕 捉市 场由 于低效 或失 衡而 产生 的投 资机会 。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 作必要 调整 。 在特 殊情 况 下, 亦可 针对 市场 突发 事 件等在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及 各类资 产配 置比 例限 制 范围内 进行 及时 调整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0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 量;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 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 股市 风险 收益 特征 预期、 货币 市场 走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本基金根据市场状况、各资产类别的相对价值变化进行资产配置调整。根据调整力度和调整的 周期, 分为 战略 资产 配置 和战术 资产 配置 。 2.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 合,保障 本金安 全的 同时 确保 一定 收益。 (1) 久 期配 置策 略 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本的策略之一,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 等宏 观经 济变 量进 行自上 而下 的深 入分 析 , 在预测 市场 合理 利率 水平 的基础 上 , 判 断利 率变 化的时 间、 方向 和幅 度, 测算投 资组 合和 业绩 比较 基准在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时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在 控 制资产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调 整组 合的 久期 , 即 在预期 利率 将要 上升 的时 候相对 业绩 比较 基 准 适当缩 短组 合的 久期 , 在 预期利 率将 要下 降的 时候 相对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当拉 长组合 的久 期 , 提 高债 券投资 收益 。 (2) 期 限结 构 配 置策 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重要依据。通常 情况下 , 在 市场 利率 水平 、 不同 期限 市场 上债 券供 求关系 等因 素发 生变 化的 时候, 收益 率曲 线上 不 同期限 债券 的收 益率 都将 随之产 生调 整 , 从 而使 收 益率曲 线出 现平 行移 动或 非平行 移动 , 其中 非平 行移动 又可 以分 为正 向蝶 形形变 、反 向蝶 形形 变以 及扭曲 形变 等。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组合,其组合收益率也 将产生 较大 的差 异。 本基 金将加 大对 收益 率曲 线形 变的研 究, 在所 确定 的目 标久期 配置 策略 下, 通 过分析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 可 能发生 的形 变 , 在 期限 结 构配置 上适 时采 取子 弹型 、 哑 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 期限结 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的 收益 。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1 风险、 流动 性、 赋税 水平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研 究同 期限的 不同 品种 之间 的利 差情况 及其 变化 趋 势 , 以及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两个 市场间 同一 品种 的利 差情 况及变 化趋 势 , 制 定债 券 类属配 置策 略 , 在 各种 固定收 益品 种之 间进 行优 化配置 , 主动 地增 加预 期 利差将 收窄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降 低预 期利差 将扩 大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以 获取 不同 类型 固定收 益品 种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的 投 资 收 益 。 (4) 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选择 策 略 1)政府 信用 债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 币财政 政策 、 市 场供 求等 分析,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未来变 动趋 势, 综合 考虑 国债、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等 不同 品种 的流 动性及 风险 收益 状况 ,选 择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2)企业 信用 债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等信用类投资品种的投 资, 将 参考 外部 评级 结果 、 宏观 经济 所处 阶段、 发 行主体 的信 用 状 况及 其变 动趋势 , 在 有效 控制 整 个组合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结合 流动 性分 析, 采 取 积极的 投资 策略 , 挖 掘价 值被低 估的 品种 , 以 获 取超额 收益 。 3)资产 支持 证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质量等因素,判断提前 偿付风 险和 资产 违约 风险 , 并 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 益结构 安排 , 预测 分析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未 来现 金 流, 通 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率 变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密 切关注 流动 性变 化 , 在 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筛 选出经 风险 调整 后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获 取较 高的 投资 收 益。 (5) 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 短、 到 期日 临近, 其到 期 收益率 将有 所下 降, 从而 产生较 好的 市场 价差 回报 。 本基 金将 积极 关注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情况 , 在 收益率 曲线 较陡 的部 位适 当采用 收益 率曲 线骑 乘策 略, 利用 收益 率曲 线的 快速下 滑获 得相 应的 收益 。 (6) 回 购策 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购不仅是一种短期融资的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例如可以用逆回 购代替 短期 债券 、 通过 正 回购进 行杠 杆操 作从 而放 大收益 等 。 本 基金 将通 过 比较回 购交 易收 益和 现 券交易 收益 , 在 确 保 回购 存在超 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极利 用回 购套 利, 增加 组合的 收益 。 本 基金 将 遵守银 行间 市场 关于 回购 的有关 规定 , 在 相关 规定 的范围 内, 利用 市场 的平 稳时期 , 进 行回 购融 入 资金,同 时投 资于2年 以下 的流动性 较好 的债券 ,以 获取利差 收益 ,增加 投资 人的回报 。本 基金还 将密切 关注 和积 极寻 求由 于短期 资金 需求 激增 产生 的逆回 购投 资策 略等 投资 机会。 (7) 套 利策 略 1)跨市套利。同一品种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由于市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2 场结构 、 投资 者结 构等 原 因在某 个时 期可 能存 在收 益率的 差异 。 本基 金在 充 分论证 套利 可行 性的 基 础上, 寻找 合适 时机 ,进 行跨市 场套 利操 作。 2)跨期 套利 。 本 基金 将利 用一定 时期 内不 同债 券品 种基于 利息 、 违 约风 险 、 流动性 、 税收特 性、 可回购 条款 等方 面的 差别 造成的 收益 率差 异 , 同 时 买入和 卖出 这些 券种 , 以 获取二 者之 间的 差价 收 益。 (8)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 供求 关系 、收 益率 水平、 税收 水平 等因 素,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符合 上述 投资 策略 的品 种; 2)信用 质量 正在 改善 或者 预期 将 改善 的企 业信 用性 债券; 3)具有 较高 当期 收入 的品 种; 4)有增 值潜 力、 价值 被低 估的品 种等 。 3.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与一般 企业 债券 不同 , 可 转换债 券给 予投 资人 在一 定条件 下转 股 、 回售 债券 的权利 , 与此 同时 , 可转换 债券 发行 人也 享有 在一定 条件 下赎 回债 券、 下调转 股价 的权 利。 因此 , 可转 换债 券在 市场 上 兼具债 性和 股性 , 当 正股 价格高 于转 股价 格, 且可 转换债 券的 价格 与转 股平 价相差 不大 时, 可转 换 债券的 价格 变动 与对 应股 票的价 格变 动表 现出 较强 的相关 性 , 而 当正 股价 格 远低于 转股 价格 时 , 可 转换债 券的 价格 将趋 于纯 债券的 价格 ,此 时, 可转 换债券 表 现 出较 强的 债性 。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市场状况以及可转换债券在当前市场状况下所表现出的特性,确定可转换债 券的投 资策 略 , 同 时本 基 金还将 积极 跟踪 可转 换债 券基本 面的 变化 情况 , 如 对应公 司的 业绩 情况 以 及可能 出现 的下 调转 股价 机会, 寻找 最佳 的投 资时 机。 此 外, 对 于发 行条 款 、 票息、 内嵌 期权 价值 较高且 公司 基本 面优 良的 可转换 债券 ,因 其内 在价 值较高 ,反 映到 二级 市场 上,会 产生 较大 的 一 、 二级市 场价 差。 因此, 本 基金还 将积 极关 注可 转换 债券在 一、 二级 市场 上可 能存在 的价 差所 带来 的 投资机 会,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参 与可 转换 债券的 一级 市场 申购 ,获 得 稳定 收益 。 (1) 转 债优 选策 略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债券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 基金对 债券 价值 的计 算与 普通债 券价 值的 计算 方法 一样 , 即 按照 债券 市场 相应 的收益 率水 平将 未 来 的一系 列现 金流 进行 贴现 。 可转换债券价值中的另一部分即期权价值的定价是可转换债券定价的重要方面,该部分定价涉 及到对 应正 股的 价格 及其 预期、 可转 换债 券发 行条 款、 该 发债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特征 、 股 价波 动率 等 关键要 素 。 本 基金 在分 析期 权价值 的过 程将 结合 定价 模型 (布 莱克-斯 科尔 斯模 型、 二叉 树模 型等 ) 、 市场定 性分 析 (行 业地 位 、 竞 争 优 势 、 进 入壁 垒 、 治理结 构 、 创 新能 力 、 发 展趋势 等 ) 和 定量 比较 分析 (可 转换 债券 的平 价 溢价率 、 底价 溢价 率 、 隐 含波动 率 ; 正 股的 市盈 率 、 市 净率 、 市现 率 、 市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3 销率等 ) , 充 分考 虑市 场 不同时 期的 特征 , 分 析可 转换债 券的 估值 。 在 合理 定价的 基础 上, 尽量 优 选具有 良好 投资 价值 的可 转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可转换债券市场存在着一定的周期性波动。当股票市场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容易过度悲观,可 转债的 期权 价值 可能 被市 场低估 , 表现 为可 转换 债 券的债 券溢 价率 很低 。 本 基金将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 提下, 买入 债券 溢价 率较 低的可 转债 ,并 坚持 长期 持有, 以获 取低 风险 稳定 回报 。 (2) 博 弈套 利策 略 一般情况下,可转换债券均设有一些特殊条款,如修正条款、回售条款、赎回条款等。修正条 款给予 发行 人向 下修 正转 股价格 的权 利 , 有 利于 提 升可转 换债 券的 期权 价值 , 对 投资 者是 一种 保护 条款 , 有 时甚 至能 直接 推 动可转 换债 券价 格的 上涨 ; 回 售条 款给 予投 资者 将 可转换 债券 回售 给发 行 人的权 利, 对于 投资 者有 保护作 用, 回售 价格 是判 断可转 换债 券投 资安 全边 际的核 心因 素之 一; 赎 回条款 给予 发行 人从 投资 者处赎 回可 转债 的权 利 , 如 发行人 放弃 赎回 权则 会提 高可转 换债 券的 期 权 价值。 本基 金将 充分 发掘 各项条 款博 弈给 可转 换债 券带来 的套 利机 会。


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可转换债券与 标的股 票之 间的 套利 机会 。 当 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 溢 价率为 负时 , 买入 可转 换 债券的 同时 卖出 标的 股 票可以 获得 套利 价差 ; 反 之, 买 入标 的股 票的 同时 卖出可 转换 债券 也可 以获 得套利 价差 。 当 对可 转 换债券 未来 的转 换溢 价率 有比较 明确 的趋 势判 断时 ,该种 套利 策略 同样 适用 。在日 常交 易过 程 中 ,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可 转换 债券与 标的 股票 之间 的对 比关系 , 恰当 的选 择时 机 进行套 利 , 以 获取 超额 收益的 机会 。 (3)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投 资 策略 可分离交易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类似,都是 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含有转股期权的债券,不同之处是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在上 市后 将自动 拆分 为认 股权 证和 纯债券 。 本基 金对 于可 分离 交易债 券的 投资 主 要 采取以 下两 种策 略: 一是 一级市 场申 购策 略, 对于 票息、 发行 条款 比较 优厚 的公司 , 上 市后 纯债 券 加对应 期权 的价 格高 于一 级市场 的申 购价 , 本 基金 在 深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积极 参 与一级 市场 的申 购,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获得稳 定收 益 ; 二 是关 注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上市 后纯 债券的 内在 价值 , 发掘 内在价 值被 低估 的品 种, 进行二 级市 场操 作。 4.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持续成长能力 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 公司, 获取 公司 成长 和估 值提升 带来 的双 重收 益。 在选择 个股 时, 主要 关注 公司的 成长 性和 估值 两 方面因 素。 (1) 成 长性 因素 选择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增长历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稳定增长的公司。在评估上市公 司成长 性方 面, 主要 考察 公司所 在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 公司 成长 速度 、 成长 质 量和公 司的 成长 驱动 因 素。 行业发展前景:主要从行业的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产业政策、产业链景气传导、行业竞争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4 格局等 方面 ,分 析上 市公 司所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 公司成长速度: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的成 长速度,重 点考察 公司 的业 务增 长、 利润增 长等 ,挖 掘具 有较 高成长 速度 的上 市公 司。 公司成长质量:主要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化,同时考察公司的财 务状况 、 现 金流 特征, 以 及公司 的研 发能 力、 管理 能力、 核心 技术 等竞 争优 势, 评 估公 司的 成长 是 否来自 其内 在优 势, 以及 这些支 撑公 司成 长的 因素 是否具 备持 续性 。 成长驱动因素:主要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素质等方 面考察 公司 保持 较快 成长 速度的 驱动 因素 。 (2) 估 值因 素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业务模式,运用相对估值指标和绝对估值模型相 结合,纵向分析和 横向对 比的 方法 ,评 估上 市公司 的投 资价 值和 安全 边际。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上市公司成长性和股票估值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具备持续成长能力且估值合 理或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此外 ,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也 将关 注公 司信 息、 公司行 为、 行业 政 策 、 市场特 征等 催化 剂因 素, 以优化 个股 选择 和组 合调 整策略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60% × 中 证 可 转 债 指 数 收 益 率+30% × 中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10% ×沪深 300指 数收 益率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可转换债券市场走 势的权威指数。该指 数的样 本由 在沪 深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可转 换债 券组 成, 以反 映国 内市 场可 转 换债券 的总 体表 现 。 该 指数基日 为2002 年12 月31 日,基点 为100 点,指 数代 码为000832 , 指数简 称为 中证转债 。由于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所以 选择 该指 数来 衡量 本基金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的 绩效。 中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国债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在 沪深证券 交易 所及银 行间 市场上市 、剩 余期限 在1年 以上的国 债组 成,以 反映 国内市场 国债 的总体 表现。该 指数基 日为2002 年12月31 日,基 点为100 点 ,指数代 码为H11006 ,指 数简称为 中证国 债。 本基金 选择 该指 数来 衡量 除可转 换债 券外 其它 债券 投资的 绩效 。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 圳证券 市场 中选 取300 只A 股作为 样本 编制 而成 的成 份股指 数 。 其 样本 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 的 市 值,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本 基金 选择 该指 数来 衡量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绩效 。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 设 定本 基 金的基 准为60% ×中 证可 转 换债券 指数 收益 率 +30%× 中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10%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本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 (五)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5 (六) 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回 购期限 最长 不得 超过 一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6)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可转换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80% ;权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2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14)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6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和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 (八)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5 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57,718,809.02 9.22 其中: 股票


57,718,809.02 9.2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52,617,762.16 88.30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7 其中: 债券


552,617,762.16 88.3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453,310.31 1.83 7 其他资 产


4,024,502.99 0.64 8 合计 625,814,384.48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130,717.92 8.8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484,091.10 5.15 J 金融业 3,975,000.00 1.17 K 房地产 业 6,129,000.00 1.8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 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718,809.02 16.99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929 吉视传 媒 1,000,000 10,850,000.00 3.19 2 300207 欣旺达 300,000 7,494,000.00 2.21 3 600767 运盛实 业 450,000 6,129,000.00 1.80 4 600990 四创电 子 99,922 6,011,307.52 1.77 5 300159 新研股 份 400,000 5,924,000.00 1.74 6 002074 国轩高 科 199,980 5,895,410.40 1.74 7 600699 均胜电 子 200,000 4,806,000.00 1.41 8 600570 恒生电 子 100,000 4,368,000.00 1.29 9 000712 锦龙股 份 250,000 3,975,000.00 1.17 10 600571 信雅达 50,526 2,266,091.10 0.67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8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144,000.00 11.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144,000.00 11.81 4 企业债 券 75,033,272.00 22.0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37,440,490.16 128.74 8 其他 - - 9 合计 552,617,762.16 162.64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438,840 188,703,866.00 55.54 2 126018 08 江 铜债 1,696,720 166,974,215.20 49.14 3 132001 14 宝钢 EB 486,820 59,245,994.00 17.44 4 150301 15 进出 01 400,000 40,144,000.00 11.81 5 128009 歌尔转 债 282,087 36,468,207.36 10.73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例 限制 、 信 息披 露等 , 本基 金暂 不 参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9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声明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015 年7 月14 日, 欣旺 达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 (股 票简称 “ 欣 旺达 ”, 证券 代码300207 ) 发布公 告 , 公 司控 股股 东 及一致 行动 人王 明旺 、 王 威、 新余 市欣 明达 投资 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欣明 达 ” )分 别收 到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调查通 知书 》 。 因公 司控 股 股东王 明旺 及一 致行动 人欣 明达 涉嫌 信息 披露违 规 、 控 股股 东王 威因 减持公 司股 份涉 嫌信 息披 露违规 ,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决 定对 王明 旺 、 王 威、 欣明 达进 行立 案 调查 。 本 基金 投资 上述公 司发 行证 券的 决策 程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本基金 持有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其余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本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7,537.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73,989.9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57,947.83 5 应收申 购款 1,155,027.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24,502.9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88,703,866.00 55.54 2 128009 歌尔转 债 36,468,207.36 10.73 3 110030 格力转 债 16,919,500.00 4.98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767 运盛实 业 6,129,000.00 1.80 重大事 项 2 600990 四创电 子 6,011,307.52 1.77 重大事 项 3 000712 锦龙股 份 3,975,000.00 1.17 重大事 项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0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A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2015 年1月1 日至9 月30 日) -29.22% 3.67% -16.91% 2.36% -12.31% 1.31% 2014年 度 61.76% 1.58% 41.50% 0.74% 20.26% 0.84% 2013年度 (2013 年4 月18 日至 2013 年12月31日) -7.70% 0.58% -5.33% 0.49% -2.37% 0.09%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起至 今(2015 年9月30 日) 5.67% 2.29% 11.30% 1.41% -5.63% 0.88%












































C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2015 年1月1 日至9 月30 日) -29.34% 3.66% -16.91% 2.36% -12.43% 1.30% 2014年 度 61.20% 1.58% 41.50% 0.74% 19.70% 0.84% 2013年度 (2013 年4 月18 日至 2013 年12月31日) -8.00% 0.58% -5.33% 0.49% -2.67% 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5 年9月30 日 ) 4.79% 2.28% 11.30% 1.41% -6.51% 0.8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1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 券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 用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2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3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由 于差 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错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差 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金 费用 , 从 基金 资 产中支 付。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4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结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 延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计 算和公 告。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5 更、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基 金份 额类别 内 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付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 投资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 权后的 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4次 ,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 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6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本基 金从C类 基金 财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 令。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应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7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 令。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应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 。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按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提: H=E ×0.4% ÷当 年天 数 H为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 令。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应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4.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信 息披 露 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六) 基 金税 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8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 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 金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9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 书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公 告的15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6 个 月的 最 后1日。 (二)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A/C 类基 金份 额所 对 应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披露 开放 日的A/C 类基 金份额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A/C 类 基 金份额 所对 应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A/C类基 金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七)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0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 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 告。 5.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2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八)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时,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1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 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本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 风险揭示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 券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投 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 致投资 对象 的价 格产 生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 从而 产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 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 影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4.汇 率风 险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2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 及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5.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 品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 金所投 资公 司债 券, 由于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可 能会导 致偿 债能 力不 足的 风险 。 上 市公 司还 可能 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 虽 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 化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8.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 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 险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未能履行约定 契约中 的义 务而 造成 经济 损失的 风险 , 即发 行人 不能 履行还 本付 息的 责任 而使 基金资 产的 预期 收 益 与实际 收益 发生 偏离 所造 成损失 的风 险; 信用 评级 调整风 险, 主要 是指 由于 经济周 期、 行业 周 期 、 公司经 营管 理等 因素 发生 不利变 化, 致使 债券 发行 人的财 务状 况恶 化, 偿债 能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 券信用 评级 降低 、价 格下 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第二类信 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 足额按 时交 割 , 导 致本 基金 可能无 法按 时收 到或 足额 收到应 得的 证券 或价 款而 造成价 款或 证券 的 损 失的风 险, 或者 是指 在回 购交易 的过 程中 ,融 资方 无法按 时支 付回 购本 金和 利息所 带来 的风 险。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人员主观判断或者需要 依靠估 值模 型, 可能 出现 基金资 产估 值不 准确 从而 造成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 控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 理风险 包括 : 1. 决 策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中 , 由 于 决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 作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因 素而 可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3 能导致 的损 失;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重视 投资 风险 的防 范, 但是 基于 投资范 围的 规定 , 投 资于 债券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80%,无 法完全规 避利 率风险 和信 用风险。 同时 ,由于 本基 金投资于 可转 债的比 例不 低于64% ,虽然 可转 债 的风险 低于 股票 ,但 也需 面对可 转债 的特 有风 险。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九) 其他 风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约 、 托管 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八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和 销售 服务费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4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 置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6个 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6个 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5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财 产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见 附件 一。 二十 、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6 ( 一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委 托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注 册登 记 服务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 系 统 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与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管 理 、托 管 与转托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分 配 时 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交 易 份 额 的 清算 过 户 和基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 红 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 形式进行 基 金收 益分 配 , 该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当 期 分 配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 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 先 进 的网络通 讯 技术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 务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四 )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通 过 电子 邮件 、 短信、 主动 致 电等 方式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各 项 主动通 知 服 务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及 重 要 信 息将 通过 指定 媒体 发 布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以 电子形 式为 主的 确 认单、 对账单 等基 金信 息 服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需 要 提 供 纸质 的确 认 单 、 对 账单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 金 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五 )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随 时了 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 理 人 开通24 小时 自 动 语 音服务 、 网上 查询 等 方 式 。 通过以 上方 式可 进 行 基 金 管理人 信息 查询 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 )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访问 基金 管 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客 服 , 实 现基 金 管 理人 与 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七 )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 管 理人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 便 于 办 理各种 交易 手 续 , 同 时为 方 便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索 取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了多 元 化 的资料 索取 服务, 索取 途 径多样, 资 料内 容丰 富 详 尽。 所有 对 外公布 文件 及 各种 相关 历 史文件 均可 向 客户 服务 人 员索取 ,客 户 服务 人员 可 通过传真 、 Email提 供; 同时,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八 )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 步提高 基金 运 作的 透明 度 ,提升 服务 品 质, 使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时了 解基 金 投资资 讯 , 基金管 理人 推出 全方 位 资 讯服务 定制 项目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 热 线 、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 短 信 定 制 各种 资 讯 ,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 发 送 资 讯 定制 服 务。 (九 ) 投资 业务 咨询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7 基金 管 理人拥 有一 支 训练 有素 、 专业知 识全 面 的投 资顾 问 队伍, 基金 管 理人 的专 业 客户服 务 代 表将在 规定 的工 作时 间 内 回答客 户提 出的 问题 , 提 供关于 基金 投资 全方 位 的 咨询服 务。 (十) 投 诉与 建议 的 受 理 基金 管 理 人认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的动力 与 方向 。如 果 对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各 种服 务感到 不 满 意或 有 其 他需 求, 可通过 电话 、来信、 传真 、Email 、手 机短信等各 种 方式随 时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也可 直接 与客 户服 务 人员联 系, 基 金管 理人 将 采用限 期 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 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 议 。 (十 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举 办 各种互动 活 动, 如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见 面会 、理 财 讲 座等 , 以 加 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联 系。 (十 二 )基金管 理 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需 要、市场 状况 以及 基 金管 理人 服 务能力的 变 化 , 增 加 、 修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 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5年4月19 日至2015年10 月18 日 发布 的公告 :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5 年4 月21 日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年第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4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展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基 金转 换费 率优 惠 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1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卫 士通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15 日 关于公 司网 站进 行系 统维 护及网 上直 销、 网上 查询 和网上 交易 系统 暂停 服务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5 月29 日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及 摘要 (2015年第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信 雅达 ”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8 2015 年6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6月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运 盛医 疗”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10 日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恢 复申 购、 转换转 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17 日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年第2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2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 加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8 月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微动 利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8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天天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8 月25 日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半年 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8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养老 金账 户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旗下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8 月2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并 入中 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期间 基金 业务安 排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9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9 月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9 2015 年9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变更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9 月2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内 容若 有不 一致之 处, 以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本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 宜, 请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地 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并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网 站 上 。 (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 所 、营 业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1 附件一 :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2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 露; (13)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3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4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5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终止 的有 限责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6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 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7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 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8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通 讯 方式 开会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授权他 人 代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79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六)议 事内 容 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交 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 决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 明。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0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 2.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确 定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50%以上 (含50%)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号码 、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1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 代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 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2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和 销售 服务费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 置;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 修改;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3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4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按 前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财产 清算 的期限 为6 个月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 立、内 容、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 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5 附件二: 《托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设立日 期: 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 一)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6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可 转换 债 券(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下 同)、 资 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可 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可 以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 含增 发),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以 及因 投 资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证 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中 , 可 转换 债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80% ; 权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20%,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 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回购 期限 最长 不得 超过一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4. 本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 中, 可 转换 债券 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80%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20% ; 5.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7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如 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三)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禁 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 四)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 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 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8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 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 券须为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限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保证 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管 理人 负责相 关工 作 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 券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 董事会 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 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 相关 风险采 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 基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89 金的支 付结 算 , 并 承担 所 有损失 。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 受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 金 出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连 带 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3.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 (2 ) 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七)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90 ( 八)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91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具备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 者从事 客户 交易 结算 存管 的商业 银行 等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 账户办 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基 金开 立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92 基金托 管人 与 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 产的管 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银 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共同代 表基 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93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 基金的A类 基金份 额净值和C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计算 和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 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94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b.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转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e.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d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位以 内( 含第3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95 2.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 赔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基 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 的 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96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基 金管理 人独 立地设 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 报表的 编制 ;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的编 制 ;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 成报表 编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编制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之 前及 时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至少应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15年 。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97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