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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小盘(160211)

国泰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五 年 十月十 九 日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中小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由 金盛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成。 依据中 国
证监 会 2009 年 9 月 8 日 证监许可[2009]925 号 文 核准的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 放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资 目标 、 范围和 策略 、 修 订基 金合 同, 并更 名 为 “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自 2009 年 10 月19 日起, 由 《金盛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 订 而成的 《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 施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及 《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本 基金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基
金类别 变更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名称 由 “ 国泰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修改
为“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基金合 同部 分条 款相 应修 订。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集中 申购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充分考 虑 投 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并 对于 集中 申购( 或申 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金投 资要 承担
相应风 险, 包 括市 场风 险 、 管理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合
规风险 等 。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投 资运 作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 投
资人 自 行负 责。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申 购 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和 《 基 金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金 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 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5 年10 月 19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5 年3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 6 月30 日。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3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37 
七、基 金的 存续 ............................................................. 38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39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2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4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52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62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63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九、 风险 揭示 ............................................................. 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95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09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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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有 关部 门的 批准 文件以 及 《国 泰中小 盘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国泰 中小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等 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2 、国 泰金 盛封 闭: 指金 盛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约 型封 闭式 
3 、 金 盛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指原 《珠 江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珠 江证 券投资 基
金 自2000 年9 月21 日起 更名为 “金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4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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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6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混合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本基 金合同 由《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修订而 成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本托 管协议由 《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原《 珠江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 订而 成 
8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9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集中 申购期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10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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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 、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25 、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内 的会 员单 位进 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交 易的
场所 
26 、场 外: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以 外的 各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场 所 
27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开 放式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8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9 、直 销机 构: 指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0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其 中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 、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31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32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 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33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国 泰基 金管理 公司 或接 受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4 、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又 简 称为 TA 系统 35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 购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 36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8 、 基金 转型 : 指 对包 括 国泰金 盛封 闭由 封闭 式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 止上市 ,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和 策略, 修订 基金合 同, 并 更名 为 “国 泰中小 盘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等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3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 本《国泰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生 效起始 日 , 本 基金合 同自 金盛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 上 市之日 起生 效 , 原 《金 盛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4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1 、 集 中申 购期 : 指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 最长 不超 过1 个月 42 、存 续期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基 金合 同终 止日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4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45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7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8 、 业务 规则 : 指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实 施 细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申 购赎 回 业务实 施细 则》 、 《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等相关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机构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2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投资 人将托 管在 某场 内代 销机 构(或 营业 网点) 的基 金份 额转托 管 到其他 场内 代销 机构(或 其 他营业 网点), 或将 托管 在 基金管 理人 或 某 场外 代销 机构的 基金 份 额转托 管到 其他 场外 代销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53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投资 人将托 管在 某场 内代 销机 构的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到基 金管理 人 或某场 外代 销机 构 , 或 将托 管在基 金管 理人 或某 场外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到某 场内 代 销机构 的行 为 5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5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6 、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3、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并不 能克 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客 观情 况,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2015 年10 月 1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55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 包括2 只 子基金 , 分 别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选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龙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马稳 健回报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鹿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 蓝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鼎 价值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区 位优 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中小 盘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由 金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价 值经 典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国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事件 驱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国 泰信用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现金管 理货 币市场 基金 、国泰金 泰平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 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由金泰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民 安增 利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上 证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纳 斯达 克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业 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国 泰国 策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结构 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鑫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鑫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 新经济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 证食 品饮 料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6 个 月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策 略收益 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属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生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互联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国证 新能源 汽车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由中 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央企 改革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另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社 保基 金 资产 管 理人 资格 ,目 前受 托管理 全国 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人 资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成为 首批获 准开 展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理 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并 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 得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QDII ) 资格 ,成 为目 前业 内 少数拥 有“ 全牌 照” 的基 金公司 之一 ,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 炭工业 部 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1993 年7 月 在中 国 统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 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建设 开发 总公 司总 经理 办公室 任处 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作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总 监。2010 年11 月至 2014 年10 月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2014 年 8 月 起任公 司党 委书 记,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 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 经理、 组负责人,现任战 略发展 部处长。2014 年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 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6 月至 2008 年5 月, 在 中投证 券资 本市 场部 担任 执行总 经理 。 2008 年5 月至2012 年6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 纪委书 记、 副 总经理。 2013 年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 资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 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 ;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员/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6 月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 理。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1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张峰,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1987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就 职 于国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 研究所 科员 、 政 研室 经济 分 析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 处 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7 月 在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 中保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 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理 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8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及公 司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 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信 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 市分行行 长、 党组副 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行 副行 长、行长 、党 委书记 ;2004 年起任 工商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2 银行山西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2007 年起 任工商 银行工会 工作 委员会 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二) 监事 会: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 设银行 辽宁 分行 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 源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葫 芦岛 市分行 计财 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7 月至2007 年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2014 年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 事, 大 学本 科。 1995 年12 月至2000 年5 月在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 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2003 年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部 主管 、公 司秘 书兼 法务。2003 年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总 经理 。2008 年2 月至 2008 年8 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 合规 部 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 及南亚 合规 部主 管。 2014 年3 月17 日起任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4 月至 2002 年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1 月至2005 年7 月 任职 于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人力 资源部 (财 富大 学) 及 行政 管理部 负责 人。 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事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3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3 月至2008 年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助 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行 业研究 员 、 社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国泰 金鼎 价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国 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9 月至 2015 年3 月 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8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2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 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2015 年8 月 31 日起 代任 公司 督察 长。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杨飞, 男, 硕士 研究 生,7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8 月 在诺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助 理研 究员 ,2009 年9 月至 2011 年 2 月 在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研究员 。2011 年 2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 理。2014 年 10 月起任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估值优 势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的 基金 经 理 ,2015 年5 月 起兼 任国 泰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原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4 资基金 (LOF ) ) 和 国泰 成长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原国泰 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 起 至 2013 年 6 月 12 日由 张玮 担任 基 金经理 , 自 2013 年 6 月 13 日起 至 2014 年 7 月 15 日由 张玮 和周伟 锋共 同担 任 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7 月 16 日 起至 2015 年 5 月10 日由 张玮 担任 基金 经 理,自 2015 年5 月11 日 起至今 由杨 飞担 任基 金经 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5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6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 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7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 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 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8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 以及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9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0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市值 约 为2,079 亿美 元 ,居全 球上 市银 行第 四位 。 于 2014 年 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较 上年增 长 8.99% ; 客 户贷 款 和垫款 总额94,745.23 亿 元, 增 长 10.30% ;客 户存 款总 额128,986.75 亿 元, 增 长 5.53%。 营业 收 入 5,704.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2.16%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28%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19.02%; 成本 收入 比为 28.85% 。利 润 总额2,990.86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6.89% ;净 利润2,282.47 亿 元, 增长6.10% 。 资本充 足率 14.87% ,不 良贷 款 率1.19%,拨 备覆 盖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 11 万户 和 68 万 户,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增 1,188 万户 。网 点“ 三综合 ”覆 盖面 进一 步扩 大,综 合性 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1 点达 到1.37 万 个, 综 合柜 员占比 达 到 80% , 综 合营 销 团队 1.75 万个, 网点 功能 逐步向 客户 营销平台 、体 验平台 和产 品展示平 台转 变。深 化网 点柜面业 务前 后台分 离, 全行超 过 1.45 万个营 业网 点 30 类柜 面 实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 总行 集中处 理, 处理 效率 提 高 60% 。 总分 行之 间、 总分 行与 子公司 之间 、 境 内外 以及 各分行 之间 的业务 联动 和交 叉营 销取 得重要 进展 , 集 团综合 性、 多功 能优 势逐 步显现 。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3,989.83 亿元 ,承 销额 连续 四年同 业排 名第 一。 以“ 养颐” 为 主 品 牌 的 养 老 金 融 产 品 体 系 进 一 步 丰 富 , 养 老 金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 账 户 管 理 规 模 分 别 新 增 188.32 亿元 和 62.34 万户 。投资 托管 业务 规模 增幅 38.06% ,新 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只数 和 首发份 额市 场领 先。 跨境 人民币 客户 数突 破 1 万个 、结算 量达 1.46 万亿 元。 信用卡 累计 发 卡量6,593 万张 , 消 费交 易额 16,580.81 亿元 , 多 项核心 指标 同业 第一 。 私 人银行 业务 持 续 推进, 客户 数量 增 长14.18% ,金 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 年 ,本 集团各 方面良 好表现, 得到 市场与 业界 广泛认可 ,先 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 构授予 的 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 2; 在英 国 《金 融时 报》 全球 500 强 排名 第 29 位, 新兴市 场 500 强排名 第3 位 ; 在 美国 《 福布斯 》 杂志2014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界500 强排名 第 38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国内 外重 要媒 体评出 的诸 多 重要奖 项, 覆盖 公司 治理 、 社会 责任 、 风险 管理、 公司信 贷、 零售 业务、 投 资托管 、 债 券承 销、信 用卡 、住 房金 融和 信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2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 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1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3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4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客 户 端、 “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 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5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6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7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8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29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4


中泰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7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8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0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39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5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1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6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9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 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2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3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5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5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8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5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3 60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61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6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63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4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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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4 网址:www.cfsc.com.cn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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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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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5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6 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3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5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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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市 锦天 城律 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桥路33号 花旗 集团 大厦14楼 负责人 : 史 焕章 联系人 : 刘 峰、 孙亦 涛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经办律 师: 刘峰 、孙 亦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黄 靖婷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黄靖 婷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国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由 金盛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 (一)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珠 江证 券投 资基 金) 珠江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前身 是珠江投 资基金 。经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0]39 号文 及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0]40 号文 批准 ,珠 江投 资基金 进行 了规 范清 理, 并于 2000 年 4 月26 日办 理了 基金 资产 移 交手续 ,并 正式 更名 为珠 江证券 投资 基金 。 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由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和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两 家发起人 依照《 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 暂行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和《 珠江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契 约》( 后 更名为 《珠江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发起 。珠江 证券投 资基金 为契约 型封 闭式 , 存续期 为10 年, 发行 规模 为233,640,000 份基 金份 额。 珠江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珠江 证券 投资基金 经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深证上 字[2000]79 号 文 审核同意 ,于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8 2000 年6 月30 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珠江证 券投 资基 金于2000 年8 月28 日 将基 金份 额总 额由原 有的233,640,000 份基金 份 额扩募 至5 亿 份基 金份 额 ,存续 期限 延长 5 年至2009 年 11 月 30 日 ,扩 募部 分基金 份额 于 2000 年9 月21 日上 市交 易。 珠 江证 券投 资基 金自 2000 年9 月21 日起 更名 为 “金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 2009 年 7 月 21 日 0 时 至 2009 年 8 月 20 日 17 时 , 金盛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以 通讯方 式召开 ,大 会 审议 通过了 《关于 金盛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内 容包括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闭 式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资 目标 、范 围和 策略 以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依 据中国 证监 会2009 年 9 月 8 日证监 许可 [2009]925 号文 核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 依据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将 向深交 所申 请基 金终 止上 市, 自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原 《金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失 效, 《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基金 正式 转 型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 存 续期 限调 整为 不定期 , 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和 策略 调整 , 同 时基 金更名 为 “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 施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及 《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本 基金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基 金类别 变更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名称 由 “ 国泰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修改 为“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基金合 同部 分条 款相 应修 订 。 (二) 珠江 投资 基金 珠江投 资基 金是 广州 市以 广州珠 江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等发起 设 立的一 家证 券投 资基 金。1994 年 8 月广 州珠 江投 资 基金以 团体 预约 向社 会公 众募集 方式 发 行,基 金份 额每 份发 行价 格为 1.03 元 ,其 中: 每份 面值 为 1.00 元; 发行 费用 为 0.03 元, 并于1994 年12 月1 日正 式运作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的 类别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39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4 、 基 金类 别的 变更 : 根据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关 于实 施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有 关问 题的 规定 》 及 《 国泰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的 约定, 本基 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基 金类 别变更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名称 由“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修 改为 “国泰 中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基 金合同 部分条 款相应 修订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出现 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申 购 (一) 集中 申购 期 本基金 自2009 年10 月 22 日至2009 年 11 月 18 日 开 放申购 , 期间 不开 放赎 回, 称为 “集 中申购 期” 。 (二)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三) 销售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外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销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基 金 管理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集中 申购 。 投资人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集 中申 购 业 务, 场 内代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0 销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人 还可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场外代 销机 构柜 台系 统办 理 集中 申 购 业务 。 (四)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面值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场内 集中 申购 挂牌 价 格为 1.00 元。 (五) 销售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集中 申购 规模 上限。 (六) 集中 申购 安排 1 、集 中申 购时 间:200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8 日。 场内 集中 申购 时间为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交易 时间, 场外 集中 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 为 准 。 2 、集中 申购开 户:投 资 人 办理场内 集中 申购时 ,需 具有深圳 证券 账户。 已有 深圳证 券 账户的 投资 人可 直接 申购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 尚无 深圳 证券账 户的 投资 人可 通过 中国结 算深 圳 分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 构开 立账户 。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集中 申购 时, 需具 有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其中 : 已 通过 场外 销 售机构 办理 过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或 注册确 认手 续的 投资 人, 可直接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集 中申购 业务 ; 已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 可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以其 持有的 深圳 证券 账户 向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申请 注册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尚 无深 圳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可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申请 账户 注册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将为 其 配发深 圳基 金账 户, 同时 将该账 户注 册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3 、集 中申 购代 码: 本基 金 集中申 购代 码 为160211 。 4 、集 中申 购费 用 (1) 本基 金集 中申 购费 在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费 率具 体如 下: 集中申 购金 额 M (元 )


集中申 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 M <100 万 1.2%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1 10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本基 金集 中申 购费 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3)投资 人重 复申购 时, 需按单笔 集中 申购金 额对 应的费率 分别 计算集 中申 购费用 。 如果投 资 人 的集 中申 购申 请只有 部分 获得 成功 确认 , 则按有 效集 中申 购金 额对 应的费 率计 算 集中 申 购费 用。 (七) 集中 申购 确认 比例 和确认 结果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基 金 最 终 确 认 的 有 效 净 申 购 金 额 为 4,512,989,592.69 元人 民 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4,512,989,592.69 份。 有 效申 购申 请确认 金额 产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1,379,695.40 元 人民 币, 折合 基金份 额 1,379,695.40 份 。截止 2009 年11 月24 日 本次 集中 申购 有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 已结 的银行 利息 已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 管人中 国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本 基金 托管 专户。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47,733 户 ,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本次 集中申 购有效 净 申购资金 及其产 生的利 息 结转的基 金份额 共计 4,514,369,288.09 份,已 分别 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本 情况 1 、折 算基 准日 :2009 年11 月 23 日 2 、折算 对象: 折算基 准日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登记 在册的 原 国泰金 盛封 闭份 额。 3 、基 金份 额变 更登 记日 :2009 年11 月 24 日 4 、折 算方 式 (1)基 金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收市后,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X、 基金份 额 总额Y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核 对; (2 )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 元, 基 金 份 额 折算 比 例 =X/Y , 采用 截位 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第9 位;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2 (3) 基金 份额 计算 结果 以 截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九)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确认 , 基金 份额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96,920,031.94 元 , 原 国 泰 金 盛 封 闭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1:1.193840063 的折 算比 例进行 折算 ,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0 元 , 折 算后的 基金 份 额 总额 为596,920,031.00 份。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中 国结 算深圳 分公 司提 出基 金份 额的变 更登 记申 请 , 中 国结 算深圳 分 公司已 于2009 年11 月 24 日进行 了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基金集 中申 购 期 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请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通 过跨 系统 转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托管到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 再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 基金 拟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3 5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 业务 规则等 相关 规定 , 比 照 封闭式 基金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 买入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T +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投资 人T 日 卖出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八)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 、基 金总 份额 连续20 个 工作日 低 于2 亿 份; 3 、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被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上市 ; 4 、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九)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4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十)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报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十一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 定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 本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 场内 代销机构为 具有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且 具有 场 内 基 金申 购 赎 回 资 格的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会 员单 位(集 中申购 期场内 代销 机构为 具有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投资 人还可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场外 代销机 构柜 台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 回业 务 。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5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在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2010 年1 月7 日 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 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6 、集 中申 购期 业务 规则 参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 投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6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 况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机 构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 限制


1 、 投 资者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 每 次申 购金 额不得 低 于 1,000 元; 投资 者办 理场 外 申购时 , 每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2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 累计申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3 、 投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 回申请 最低 份数 为1,000 份,若 某投 资人在销 售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额不 足 1,000 份或 某 笔赎回导 至该 持有人 在该 销售网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少 于1,000 份, 则剩 余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时 应全 部 赎 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费 率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7 M<50 万 1.5% 50 万≤ M <100 万 1.2% 10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率 为0.5%。其 中, 须 依法 扣除 所收 取赎 回费总 额 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 销 售手 续费等 各项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前端 申购 费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1 份 部分 对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者 。 对 于办 理场 外申 购的投 资者 ,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 收益归 入基 金 财 产。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8 值为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位份, 故投 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4,367 份 ,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人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367*1.128=4925.98 元 退款金 额=5,000-4925.98-73.89=0.13 元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 元从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 可得 到4,367 份 基金 份额, 退款0.13 元。 投资人 投 资5,000 元 从场 外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到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四: 假定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0 =12,437.50 元 3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 投资人 增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49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人 自T+2 工 作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 投资人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配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收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 或 注册 登记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0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 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1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2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规则以 业务 规则 的规 定为 准。 (十五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标 准 收 取 转托 管 费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和跨 系 统 转 托 管遵 循 相 关 业务 规 则 进 行办 理。 (十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一、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较 高成长 性和 良好 基本 面的 中小盘 股票 。 在有 效控 制 风 险的前 提 下,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3 5%-40% ,其中 ,权 证投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基 金将 不低 于80% 的 股票资 产投 资于 具有 高成 长性和 良好 基 本面的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每季 末将 对中 国 A 股 市场 中的 股票 按流 通市值 从小 到大 排序 并相 加, 选择 累 计流通 市值 占A 股总 流通 市值 前 1/2 的股 票, 称为 中小盘 股票 。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科 学合理 的中 小盘 股票 界定 及流通 市值 计算 方式 , 本基 金 将予 以相应 调整 ,并 提前 三个 工作日 公告 变更 后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修改对 基金 投资 品种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相 应程序 后 , 可 以依 据新 的规 定修 订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及 投资 比例 。 (三)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的过 程中 ,遵 循以 下投 资策略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 家产业 政策 以及 资本 市场 资金环 境 、 证券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 预 测未来 一段 时间 内固 定收 益市场 、 股票 市场的 风险 与收益 水平 , 结 合基金 合同 的资 产配 置范 围、 组 合投 资止 损点, 借助 风险收 益规 划模 型, 得到 一 定阶段 股票 、 债券和 现金 资产 的配 置初 始比例 ,再 进行 综合 的对 比分析 和评 估后 作出 大类 资产配 置 方 案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主要 包括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性 资产配 置: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首先 分析 较长时 间段 内所 关注 的各 类资产 的预 期回 报率 和风 险, 然后 确 定最能 满足 基金 风险-回 报 率目标 的资 产组合 。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根据 过去 的 各类 资产 长短 期平 均回 报率不 同 , 预 测 其 未来 的 短 期性回 报 率,调 整资 产配 置, 获取 市场时 机选 择的 超额 收益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选择 过程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主 要以具有较好的成长 性和 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 股票 为投资对 象, 采 取自 下而 上、 三重 过滤的 精选 个股 策略 。 首 先, 通 过对 股票 的流 通市 值进行 排序 , 构 成中小 盘上 市公 司股 票池 ; 其次 , 利 用 “成 长因 子” 筛选出 具有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构成具 有成长 优势 的中 小盘 股票 池; 最后 , 通 过相 对价 值 评估以 及实 地调 研, 选择 价值被 低估 上市 公司, 形成 优化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2) 成长 型股 票筛 选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4 本基金对 中小 盘股票 池的 股票的成 长性 筛选采 用“ 成长因子 ” , 主 要包括 销售 收入增 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 总资 产增长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增长率 等,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成长 性评 价 , 分析和 预测 企业 未来 的成 长性, 剔除 不符 合本 基金 投资要 求的 股票 , 筛 选出 近期成 长性 高的 股票, 形成 二级 股票 备选 池。 (3) 相对 价值 评估 分析 在二级 股票 备选 池范 围内 , 本 基金 利用 相对价 值评 估, 形成 可投 资的股 票组 合。 相对 价 值评估 主要 运用 国际 化视 野, 采用 专业 的估值 模型 , 合 理使 用估 值指标 , 将 国内上 市公 司的 有关估 值与 国际 公司 相应 指标进 行比 较, 选择 其中 价值被 低估 的公 司。 具体 采用的 方法 包括 股息贴 现模 型、 自由 现金 流贴现 模型 、市 盈率 法、 市净率 法、PEG 、EV/EBITDA 等方 法。 (4) 实地 调研 对于本 基金 计划 重点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 公 司投 资研 究团队 将实 地调 研上 市公 司, 深 入了 解其管 理团 队能 力、 企业 经营状 况 、 重 大投资 项目 进展以 及财 务数 据真 实性 等。 为了 保证 实 地调研 的准 确性 , 投 资研 究团队 还将 通过 上市 公司 的上游 供货 商 、 下游 客户 、 竞 争对 手和 业 务合作 伙伴 ,以 及税 务 、 海关等 行政 管理 部门 对调 研结论 进行 核实 。 (5) 建立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将在 案头 分析 和实 地调研 的基 础上 , 建立 买入 和卖出 股票 名单 , 并选 择合 理时机 , 稳步建 立投 资组 合。 在建 立投资 组合 过程 中, 本基 金还将 注重 投资 对象 的交 易活跃 程度 , 以 保证整 体组 合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投 资主 要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结合 中短 期的 经济 周期、 宏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通 过债 券置 换和 收益 率曲线 配置 等方 法, 实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以对长 期利 率预 期为 基础 确定期 限结 构 。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 增 加组合 久期 , 提 高债 券 价 格上 升产 生的 收益 ;在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减 小组 合久期 ,降 低债 券价 格下 降产生 的损 失 。 如果预 期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作强烈 的整 体向 上平 移, 降低债 券组 合的 整体 持仓 比例, 同时 降低 组合久 期, 来使 组合 损失 降到最 低。 以收益 率曲 线分 析为 基础 确定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根 据收益 率曲 线可 能发 生变 动的种 类 , 如平坦 化、 陡峭 化、 正向 蝴蝶型 、反 向蝴 蝶型 等, 通过子 弹形 、哑 铃形 和梯 形等配 置方 法 , 在短、 中、 长期 债券 间确 定比例 ,以 期从 短、 中、 长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差中 取得收 益。 以相对 利差 分析 为基 础确 定类属 配置 。 通 过对 各类 属债券 历史 利差 的数 量化 分析, 寻找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5 市场投 资机 会。 比如 在预 期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缩小 时,卖 出国 债, 买入 金融 债。 以流动 性分 析和 收益 率分 析为基 础确 定市 场配 置。 交易所 国债 市场 发行 总量 较小, 大额 交易流 动性 较差 、 小 额交 易 流动性 较好 , 而 银行 间国 债 市场发 行总 量较 大, 大额 交 易成本 低, 某些时 段流 动性 较好 。故 根据不 同时 段对 流动 性的 不同需 求, 在两 个市 场间 配置债 券 资 产 。 在通过 上述 配置 方法 构建 债券组 合之 后 , 本 基金 在出 现以下 情况 时对 债券 投资 组合进 行 动态调 整: 短期经 济运 行指 标, 如短 期通货 膨胀 率 、 短期 名义 利率 、 汇 率等 发生变 动 , 引起的 市场 实际利 率的 变动 ; 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 预期 的变 动 引 起 中 长 期 利率 走势 变 动 , 导 致 整 个 投资 组合 重 新 估 价; 央行通 过公 开市 场操 作引 导市场 收益 率水 平的 走向 ,从而 引起 债券 市场 结构 性调整 ; 债券一 级市 场上 的发 行方 式创新 及新 债定 价与 认购 情况发 生变 化 , 导 致二 级市 场收益 率 产生波 动; 由于市 场交 易规 则改 变等 因素引 起的 流动 风险 溢价 的重新 估价 ; 市场平 均风 险偏 好的 变化 引起信 用风 险溢 价的 变动 ; 单个券 种或 某一 类别 债券 的定价 偏差 ,也 就是 市场 失衡导 致的 投资 机会 等。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主动 进行权 证投 资。基金 权证 投资将 以价 值分析 为 基础, 在 采 用数 量 化模 型 分析 其 合 理 定价 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 场 的 短期 波 动,进 行 积极 操 作, 追 求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实 现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35% ×天 相 中 盘 成 长 指 数 +45% ×天 相 小 盘 成 长 指 数 +20% ×中 证 全 债指数 天相风 格指 数系 列包 含三 个规模 风格 指数 —— 天相 大盘、 天相 中盘 和天 相小 盘, 以 及六 个 价值 成长 风格 指数 —— 大盘价 值、 大盘 成长、 中盘 价值、 中盘 成长、 小盘 价值 和小盘 成长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6 编制方 法是 : 将 股票 按照 流通市 值排 序, 累计 流通 市值 前 30% 的股 票为 天相 大盘, 累计 流通 市值中 间 40% 的 股票 为天 相中盘 ,累 计流 通市 值后 30% 的 股票 为天 相小 盘。 然 后在每 个规 模 类中将 股票 按 照B/P 值分 成价值 成长 ,并 保证 每个 规模类 的价 值成 长指 数的 流通市 值 相 同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也是 中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该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债 、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中证 指数 公司 每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全 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债 券属 性指 标 , 为 债券 投资人 提供 投资 分析 工具 和业绩 评价 基 准。 该 指数 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真 实地 反映 债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 , 或者 推出更 权威 的能 够表 征本 基金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指数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调 整业 绩 比 较基 准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资产整 体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本 基金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 、现金 、权证 、资 产支持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7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5%-40% ; (7 ) 本 基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高 成长性 和良 好基 本面 的中 小盘股 票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 ;


(17)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8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59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34,477,116.05 79.75 其中: 股票 234,477,116.05 79.7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994,309.21 20.0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56,398.96 0.19 8 合计 294,027,824.22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8,372,528.31 55.0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1,342,544.00 3.9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872,715.76 2.3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14,109,290.59 4.9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4,931,280.00 5.1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8,848,757.39 10.0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4,477,116.05 81.53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376 易事特 793,754 27,646,451.82 9.61 2 300232 洲明科 技 1,338,313 27,435,416.50 9.54 3 002104 恒宝股 份 1,752,670 27,359,178.70 9.51 4 300145 南方泵 业 806,892 26,990,537.40 9.39 5 002573 清新环 境 1,472,353 25,957,583.39 9.03 6 300207 欣旺达 637,906 15,934,891.88 5.54 7 000150 宜华健 康 392,000 14,931,280.00 5.19 8 300137 先河环 保 860,549 14,293,718.89 4.97 9 300150 世纪瑞 尔 1,565,959 14,109,290.59 4.91 10 002111 威海广 泰 482,200 10,261,216.00 3.57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1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有选 择地投 资于 股指期 货 。 套 期保值 将主 要采用 流 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 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行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3,209.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59.22 5 应收申 购款 61,429.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6,398.96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145 南方泵 业 26,990,537.40 9.39 重大事 项 2 000150 宜华健 康 14,931,280.00 5.19 重大事 项 3 300150 世纪瑞 尔 14,109,290.59 4.91 重大事 项 十 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 10 月19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9.84% 0.53% 12.03% 1.47% -2.19% -0.94% 2010 年度 8.20% 1.34% 8.44% 1.38% -0.24% -0.04% 2011 年度 -21.74% 1.21% -27.53% 1.17% 5.79% 0.04% 2012 年度 0.70% 1.20% 1.79% 1.21% -1.09% -0.01% 2013 年度 30.13% 1.47% 9.93% 1.09% 20.20% 0.38% 2014 年度 26.63% 1.41% 21.62% 0.93% 5.01% 0.48% 2015 年上 半年 64.91% 2.54% 52.64% 1.77% 12.27% 0.77% 200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5 年6 月 30 日 154.53% 1.46% 82.87% 1.24% 71.66% 0.22%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3 十三、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4 十 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5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7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8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69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其中 ,登记 于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只 能是 现金 分红 ; 登 记于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 投 资 人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 资人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集中 申购期基 金份 额 的初 始 面 值,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减 去每 单 位 基 金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集 中 申购 期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0 十六、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上市 月 费 ;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按实 列支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1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协商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等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 中 的 “(六)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与 “(七)申 购份 数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相 关规 定。 ( 七)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2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3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制 并在 基金份 额集 中申购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 每 6 个 月的最 后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集中申 购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三)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就集 中申 购期 的具 体事宜 编 制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4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 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5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6 28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9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 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7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在集 中申 购期 内按 1.00 元 初始 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人 按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 额以后 , 有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受 损失 的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人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8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 率曲 线风险 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的投 资中,具 体表 现为可 转债 的价格 受 到其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响 , 同 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风 险与 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价 格跌 破转 股价 ,不 能获得 转股 收益 ,从 而无 法弥补 当初 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值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入 成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对 巨额 申购和 赎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资 产配 置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 性 风险 。 (四)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基 金在 交易时 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 可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79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基 金经 理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 、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4 、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其 他不可 预见或 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 的风险 ,如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会 导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基 金资产 整体 的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债 券 型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投 资风 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技 术风 险、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0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1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2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A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 收 益 分配 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3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4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D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5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E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6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7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8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 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89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 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0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30 日。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 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1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2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3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B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4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5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二、 托 管 协议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6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7 实 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 事 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本 基金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5%-4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8 (13)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99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 个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0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1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B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2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的账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C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3 资产的 支付 。 D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E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F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4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H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5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 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咨 询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6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7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通联支付中国银行等渠道费率优 惠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4/22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5/5/12 关于新增一路财富销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展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1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上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在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5/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3 关于新增华鑫证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 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 及开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9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国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直连渠 道申 购(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5/6/2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6/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旗舰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5/7/16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股票型基 金变更 基金 类别 并修 订基 金合同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23 关于修订国泰中小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基 金合 同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5/7/2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7/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5/7/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8 关于新增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并开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5/8/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旗舰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离任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22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号) 10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8/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17 关于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及开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9/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5/10/15 二十六、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公 告 (二)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三)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 (四)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托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五年十二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