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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顺鑫(002213)

中海顺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7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 定。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 的风险包括因政策、经济周期、利率、通货膨胀和信用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5 九、基金的保本................................................. 46 十、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 4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八、保本周期到期 ............................................. 91 十九、风险揭示.................................................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8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顺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顺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的机构。本基金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4、销售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保本周期起始日: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36、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保本周期到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期日的行为 37、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共计 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 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8、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转型为“中海 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 转出业务 39、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保本金额: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认购保本金额 4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5、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4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 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 本基金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47、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 基金的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 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9、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52、T+n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 1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包括该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该对应日,则提前至该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4、开放日:指在封闭期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5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 《业务规则》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网站及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 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 3月 18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晓峰先生,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国家海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代理融资岗位经理、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建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 财务部外事会计,渤海13/03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10/15、11/19、 06/17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中海 会计审计公司第三业务处干部、审计业务三部经理(副处级) ,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项目审计经理、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 查经理、内审岗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副总经理、 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副总经理兼任总公司 (有限公司)审计中心主任,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鹏先生,董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焰宝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学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 经理,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志强先生, 董事。 东南大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学 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历任新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加坡 Coopers & Lybrand审计师,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行政及财务部门主 管、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兼法国兴业资 产管理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现任国务院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 现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芝 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经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监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副书记、总稽核兼合规总监、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北京石油交 易所交易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业管理岗,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稽核审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陆云飞)先生,监事。法国国籍。学士。现任爱德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总监。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康铁祥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稽核部 总经理。历任山东省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科员,上海浦发银行外汇业务部科 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风控经理、风控经理、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张奇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经理。历任沈阳联正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北京致达赛都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部经理,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中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 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 团)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 中心总经理,2011 年 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年 2月至今任本公司 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经济师。历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 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 本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期间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兼任本公司代 理总经理,2014年 5 月至 2014 年 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2015 年 4 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莉女士,督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学士。历任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 年 9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 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2015 年 5 月至今任本公司 督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拟任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级项目经理。2007 年 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产品开发总监。2010 年 3 月至2015年8月任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6 月至今任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至今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至今任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 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春晖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中心副总经理、首 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投资总监、投资副 总监、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 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 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 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 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 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 行 59%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5 年 6 月底,平安银行在 职员工 35,800多人,通过全国 45家分行、855家网点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 服务。截至 2015 年 6 月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705.08亿元,较年初增长 17.56%;存款余额 16,551.12亿元,较年初增长 7.95%;贷款和垫款(含贴 现)11,878.34亿元,较年初增长 15.92%。营业收入 465.75亿元,同比增长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34.09%;净利润 115.85 亿元,同比增长 15.02%;资本充足率 10.96%,一 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85%,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 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 业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55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 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年 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年 8月至 1999 年 2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 2001 年 7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 8 月至 2003 年 2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 3 月至 2005 年 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 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 5 月至 2007 年 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 行长;2007年 7月至 2008 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 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 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 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 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 8 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截至 2015 年 6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2.10 万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26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 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 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 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嘉合磐石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 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 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 行;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 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1、直销网点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 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3、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联系人:李玉彬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 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5 日证监许可〔2015〕27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第一年采用封闭式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即第二年采用开放式运作。产 品保本周期一共为 2 年。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开放式运作。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面 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 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 下表: (单位:元)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48% 100万≤M<300万 0.21% 300万≤M<500万 0.06%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单笔认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7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 计 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认 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 元,则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 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的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即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包括该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 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封闭期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中海顺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若某笔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 剩余部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份。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52% 100万≤M<300万 0.24%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3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保本期到期后,转为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申购费率不高于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Y<30 日 2.0% 100% 30 日≤N<1年 2.0% 25% 1年≤N<2年 1.0% 25% N≥2年 0 0 *“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保本期到期后,转为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赎回费率不高于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30%,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9,401.59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380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00元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费用=11,000.00×1.0%=11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110=10,89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380天,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可得到 10,890.00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 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2年。 本基金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 重保证人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 除外。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 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一)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 亿元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 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 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 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 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 2010 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 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 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年 8月6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亿元人民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4 年,公司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 机构 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2015年 6 月末, 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316.74亿元。 截至 2015 年 6 月,中投保为 29 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270.66亿元人民币。 2、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 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3、担保额度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中海顺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 。保证人就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在本基金项 下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 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 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 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信息)。 (2)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代偿。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代 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保证人要求代偿 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 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 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 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 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保证人造成的损 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 定。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担保费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2‰。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公式每日计算,逐日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当确定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 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 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保证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新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 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2、更换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 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 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 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 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 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 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六、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 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 (含第 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 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 涉及的保证人履行保 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 金管理人公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保本周期内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债券、现金、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资产支 持证券等属于安全资产,股票、权证等属于风险资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保本周期 的前 6 个月、到期操作期以及过渡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 申购赎回期间,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保本周期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 比例的限制。 3、投资策略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主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通过 CPPI 策 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本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 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保本前提及获 取组合的上行收益。 (1)CPPI策略与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主,通过设置安全垫,对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 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CPPI策略的原理可以用下面的公式加以说明: ttt A DE ?? () tttt EMAV ??? 1 tt t VF X ??? () 其中,At表示t时刻的基金资产净值,Dt表示t时刻的安全资产净值, Et表示t时刻风险资产净值; M为风险乘数,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Vt表示t时刻的动态保本金额,称为价值底线; (At-Vt)称为安全垫,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间的差额; Ft表示t时刻的最低保本金额,称为保本底线; Xt为在保本底线基础上上浮的比例。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确定保本底线Ft:根据本基金2年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 (投资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使得这部 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确定价值底线 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作为动态保 本金额,即确定价值底线。价值底线的设立是为更好的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下跌风险,力争使基金资产净值高于价值底线水平,从而更好的实现保本的 目标。上浮比例 Xt 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主要考虑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单位净值增长、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价 值底线的调整贯彻只升不降的原则,其实际运作中的效应为:当市场处于阶 段性上涨的时候,逐渐加大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获取更高的收益,当风险 资产的投资比例达到上限的时候,由于价值底线的提升,可以保证风险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40%的上限。在风险资产市场表现从顶部开始回落的时 候,组合中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迅速下降,达到了避险的目标,但由于价值 底线的自动提升,从而锁定了前期已实现的收益; 3)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值,该数值即为安全垫At-Vt;


4)确定风险乘数 M:风险乘数主要通过考察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选取 并由金融工程小组通过数量化研究进行定期的重新评估与调整: a、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 M值的取值范围为0-5之间。 5)确定风险资产及安全资产的投资比例:将相当于安全垫与风险乘数 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等)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标价值 的收益, 除风险资产外剩余资金投资债券等安全资产以保证基金资产到期保 本;


6)动态调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计算新的安全垫,就风险资 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 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 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 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 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可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 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 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 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 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 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 中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经营稳健的公司,并坚决 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 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保本周期的 前6个月、到期操作期以及过渡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在保本周期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业绩比较基准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并随着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 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 目前,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和目 标客户等特点,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 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策略精选个股, 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 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健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不同行业发展 趋势等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 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 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估值指标和分 红潜力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估值优势和具有分红优势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分红指标主要包括现金股息率、3年平均分红额。 2)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并坚决规避那 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 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 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 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 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可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 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 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该基准能客观衡量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和不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 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保本周期届满后,若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 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5、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 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 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1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十八、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 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 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 (含第5个工作日) 。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 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 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4、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 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中 的赎回费部分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中海 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 用、费率体系。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实际 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7、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 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 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 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本基金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提前进行公告。 (四)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在过渡期内,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购申请确 认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 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承担。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的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 (五)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为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 金正式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的前一工作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基金份额转入“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3、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将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 日期及相关业务规则。 2、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的各项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 品种。 2、本基金采用 CPPI保本策略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CPPI 保本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 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 连续 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 响导致CPPI保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 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第一年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周期开始的一年内将面临无法变现的风险。 5、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 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 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 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 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 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7、保本周期后未知价风险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作。 当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该日)之后,投资者未赎回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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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若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或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 情况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4)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 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保本周期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若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 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 3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年 12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 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 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保本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债券、现金、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及资产支持 证券等属于安全资产,股票、权证等属于风险资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短期 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保本周期的前6 个月、到期操作期以及过渡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申购赎 回期间,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保本周期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 制。 2、变更后“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后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 、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本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保本周期的前6 个月、到期操作期以及过渡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在保本周期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变更后“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 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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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6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 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 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 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 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 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基金管理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托管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 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 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 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 日后(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 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 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 日内,向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4、对于未主动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统一提供电 子对账单(包含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按账户资料完善程度,优先提供电 子邮件对账单) 。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 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 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网上交 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 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 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数额限制、业务规 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基金管理人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 人网站留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 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 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 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zh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