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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百发100A(000826)

广发百发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中证百 度 百发策 略 100 指数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 
 [2015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9月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958号文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10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7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9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5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1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8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19 招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中证百 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中证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 明书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 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招募说 明书 4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招募说 明书 5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标的指数: 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招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 员,广 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顾 问委 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 会常 务理事 ,江 西财 经大学 客座教 授。 历任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第 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招募说 明书 7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 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国妇 联常 委、 香江社 会救助 基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 股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南 粤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村 镇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 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 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合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总 裁,兼 任中华 联合 保险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裁 。曾任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荆州 市分 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招募说 明书 8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 席、 副总 经理。 曾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开 发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广 州屈臣 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 市科 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 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资 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诉 复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 兼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 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招募说 明书 9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陆志明: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16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 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1 年 5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深 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2010 年 8 月 9 日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 经理,2011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9 日起任广发 中小板 300ETF 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7 日起任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ETF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任广发百发 100 指 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任广发 中证全指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8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任广 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广发可选消费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6 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5 日起任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 ETF 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 料 ETF 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 日起任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 9 日起任广发能源联接和广发金融 地产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起 任广发 医疗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8 日起任广发原材料联接和广发主要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季峰: 男, 中国籍, 管理学博士, 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6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 历,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11 年 9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数量投资研究员,2014 年 10 月 21 日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ETF 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24 日起任广发百发 100 指数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3 日起任广发养老指数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18 日起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据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15 年 3 月 25 日起任广发环保指数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14 日起任广发百发大数据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权 益投资招募说 明书 10 一部总 经理刘 晓龙 ,研 究发展 部副总 经理 孙迪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张 芊。 上 述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 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 明书 11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招募说 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联系人: 林成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12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601166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兴业银 行主 要经营 范围 包括: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有 价证 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 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 务;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财务顾 问、 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业 银行始 终坚 持“真 诚服 务,相 伴成 长”的 经营 理念, 致力 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 2014 年年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 行资产 总额 达 4.41 万 亿元, 股东 权益 2579.34 亿元 ,全 年实 现归 属于母 公司 股东 的净 利 润 471.38 亿元。 。 招募说 明书 13 2014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英国《银行家》 杂志排名) 、 世界企业 500 强 (美国 《财富》 杂志排名) 和全球上市企业 200 强 (美国 《福布 斯》杂 志排名 )行 列。 在国内 外各 种 权威 机构 组织的 评比中 ,先 后荣 获最佳 中资银 行、 最佳 战略创 新银行 、最 佳绿 色银行 、最佳 互联 网金 融平台 银行、 普惠 金融 实践最 佳银行 、最 具社 会责任上市公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荣誉。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 持处、 稽核 监察 处、运 营管理 处、 期货 业务管 理处、 期货 存管 结算处 和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2005 年 4 月 26 日, 经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兴业银行获得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53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 模 2093.37 亿元。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行 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和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兴业 银 行 审计部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稽核 监察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 行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专职的 稽核 监察 处,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 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 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招募说 明书 14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 部制度 的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需 要,适 时进 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 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 整 为 出发 点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必 须按 照 “内控优先 ” 的 原 则 ,在新 设 机 构或 新 增业 务 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 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 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实施风 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 急预案 》 , 并组织 员工 定 期演 练; 建立异 地灾 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招募说 明书 15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信用风 险控 制、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 人 在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如发现 接近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控 制比 例情况 ,严密 监视 ,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违规 行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况 核实 ,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督促其 纠正 ,同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招募说 明书 17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招募说 明书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6)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招募说 明书 19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0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招募说 明书 20 (1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3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4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5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招募说 明书 21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6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1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招募说 明书 22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1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0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1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招募说 明书 23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2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23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4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 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5)名称: 江苏 江南 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招募说 明书 24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法人代 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 志刚 联系电 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26 ) 名称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栗 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27 ) 名称 :上 海 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25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程秉 联系人: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招募说 明书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4年9 月15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4]958号号文注 册募集。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8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 分第一 款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件 ,基 金可 在募集 期限内 继续 销售 ,直到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基 金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理招募说 明书 27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 、基 金募集 规模 的上限


本基金 可设 置首次 募集 规模上 限, 若本基 金设 置首次 募集 规模上 限, 则具体 募集 上限及 规模控 制的方 案详 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若本基 金设 置首 次募集 规模上 限,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或取消规模上限,但应提前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七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设 A 类和 E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A 、E 两类基金 份额 分别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没有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根据 基金实 际运 作情 况,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八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认购的 特定 投资群 体与 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 认购费 率。特 定投资 群体 指依 法设立 的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依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经 监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 前向基 金管理 人登 记备 案,并 经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如 将来出 现经 监管 部门批 准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 险基 金、 企业年 金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特 定投资 群体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指除 特定投资群体外的其他投资者。 (1) 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 %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招募说 明书 28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0.4% 100 万≤M<300 万 0.24% 3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 笔 (2)除上述 特定投资群体 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 率最高不高于1.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300 万 0.6%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 笔 (3) 认购本基金 E 类 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0.6 % , 如下 表所示: E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88 万 0.6% M≥588 万 888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 类和E 类基 金份额, 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招募说 明书 29 例: 某投资人 (普通客户) 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 )=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 (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 (普通客户) 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05.99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在直销柜台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50,000/ (1+0.4% )=49,800.80 元 认购费用 = 50,000-49,800.80=199.20元 认购份额 = (49,800.80 +25)/1.00=49,825.80 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 资群 体)投资5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49,825.80份基金份额。 例:E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 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 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5)/1.00=9,945.36份 即E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45.36 份基金份额。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招募说 明书 30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 期内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 规定 , 本基 金认购 限制 为:除 直销 机构销 售网 点(非 网上交易系统) 外, 每一基金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除直销机构销售网 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外, 投资者首次认购 E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E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1 元(认购费)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认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本 基金 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招募说 明书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10 月 30 日 正式生 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六十个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招募说 明书 32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 级差 详见 各销售 机构网 点公 告。 各基金 代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的, 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招募说 明书 33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 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 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 权将全 部剩 余份 额自动 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售 机构有 不同 规定 的,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顺延至 上述 情 形消 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招募说 明书 34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确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因投 资者 怠于 履行该 项查询 等各 项义 务,致 使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不 利后果 。若 申购 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8%,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48% 100 万≤M<300 万 0.32% 300 万≤M<500 万 0.16% M≥500 万 1000 元/ 笔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 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如下表所 示: E 类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35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88 万 0.6% M≥588 万 888 元/ 笔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E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期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E 类基金份额 赎回期限(T ) 赎回费率 T <3 个月 0.3% T ≥3 个月 0 招募说 明书 36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则 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 投资者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8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在直销柜台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 (1+0.48% )=49,76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61.15=238.85 元 申购份额=49,761.15/1.050=47391.57 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4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47391.57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在指定的 销售机构购买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招募说 明书 37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47,335.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E 类 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47,335.0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E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 30 天, 对 应赎回费率为 0.30% , 假设赎回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30%=363.9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363.90=120,936.1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E 类 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3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E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936.1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E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5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5-0=101,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招募说 明书 38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招募说 明书 39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招募说 明书 40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招募说 明书 41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招募说 明书 42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4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投资 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 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 管理手段,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 小于 0.50% ,年跟踪 误差不超 过 6% ,实现对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资 对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也可少 量投资 于其 他股 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银行存款、 债券、 债券回购、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 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 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 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90% ,其中,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招募说 明书 44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股票投 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按照个 股在标的指数中证百度 百发策略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发、分红等行为时,以 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出现股票停牌、股票 流动性较差 或 其 他 影 响 指 数 复 制 的 因 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依 指 数权重 购买成 份股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结合 经验 判断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对其成份 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 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 进行成份股权重 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它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 他特殊原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投资 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 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 管理手段,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 小于 0.50% ,年跟踪 误差不超招募说 明书 45 过 6%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 要,本基金将投资于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国债、 央行票 据等债 券, 保证 基金资 产流动 性, 提高 基金资 产的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势、 货币政 策、 证券 市场变 化等分 析判 断未 来利率 变化, 结合 债券 定价技 术,进 行个 券选 择。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 期货合 约, 并根 据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 票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实现 多头 或空头 的套期 保值 操作 ,以对 冲风 险 资产 组合 的系统 性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并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 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 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 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 及标 的指数 的相 关规定 是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 责决定 有关标 的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决 策。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6 经理决定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等流程 的有 机配合 共同构 成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严格 的投 资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数量投资 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 成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等相关 信息的 搜集 与分 析、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决策 相关事 项。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进 行基 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 告, 基金经理以完全复 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 重的方 法构建 组合 。在 追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绩效 评估与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关的 绩效评 估报 告。 绩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实 现了投 资预 期、 组合误 差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 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 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情况、 流 动 性状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百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它指数代替, 或者百度公司停止提供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的金融搜索数据等原因导致 指数无 法编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通过 适当 的程招募说 明书 47 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及相 应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 涉及本 基金 投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更 标的指 数( 及相 应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且及 时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及业绩比较基准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为指 数型基 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 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 明书 48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 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 明书 49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及 转融 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届 时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门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 转 融通等 相关业 务。 待基 金参与 融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的相关 规定 颁布 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资 目标、 策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以及 通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理 转融通 业务 ,以 提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理 。届时 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转 融通 等业 务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具 体参与 比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未 来条件 许可 情况下 的基 金模式 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 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 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 届时无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 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招募说 明书 50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 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招募说 明书 51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44,173,118.52 91.94 其中:股票 1,144,173,118.52 91.9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200,000.00 1.3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81,591,009.75 6.56 7 其他各项资产 2,471,341.38 0.20 8 合计 1,244,435,469.6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5,491,370.19 2.09 招募说 明书 52 B 采矿业 706.50 0.00 C 制造业 706,684,431.46 57.8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 供应业 71,262,776.05 5.83 E 建筑业 52,693,139.08 4.31 F 批发和零售业 39,935,737.31 3.2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418,252.34 1.18 H 住宿和餐饮业 520.02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33,534,041.20 10.9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60,014,542.73 4.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590,465.00 0.3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35,547,136.64 2.91 合计 1,144,173,118.52 93.65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186 莲花味精 4,178,1 00 34,176,858.00 2.80 招募说 明书 53 2 002043 兔 宝 宝 3,424,4 00 27,018,516.00 2.21 3 002530 丰东股份 2,286,4 56 25,402,526.16 2.08 4 000882 华联股份 4,876,3 00 25,210,471.00 2.06 5 600212 江泉实业 3,443,9 78 23,694,568.64 1.94 6 600682 南京新百 851,030 21,692,754.70 1.78 7 600202 哈空调 2,239,0 97 21,584,895.08 1.77 8 600654 中安消 1,023,9 97 20,346,820.39 1.67 9 600408 安泰集团 6,131,2 88 19,436,182.96 1.59 10 002161 远 望 谷 1,364,9 04 16,406,146.08 1.34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招募说 明书 54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根 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各 项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433,549.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791.9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71,341.38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186 莲花味 精 34,176,858.00 2.80 重大事项 招募说 明书 55 2 002043 兔 宝 宝 27,018,516.00 2.21 重大事项 3 002530 丰东股 份 25,402,526.16 2.08 重大事项 4 000882 华联股 份 25,210,471.00 2.06 重大事项 5 600212 江泉实 业 23,694,568.64 1.94 重大事项 (注) 6 600682 南京新 百 21,692,754.70 1.78 重大事项 7 600202 哈空调 21,584,895.08 1.77 重大事项 (注) 8 600654 中安消 20,346,820.39 1.67 重大事项 注:此停牌股票在期末虽已复牌但交易仍不活跃,因此未采用市价估值。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招募说 明书 56 广 发百 发 100 指数 A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0.30 -2014.12.31 17.30% 1.61% 19.88% 1.72% -2.58% -0.11% 2015.1.1-2 015.6.30 54.38% 2.43% 62.49% 2.26% -8.11% 0.17%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至 今 81.09% 2.23% 95.44% 2.12% -14.35% 0.11% 广 发百 发 100 指数 E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0.30 -2014.12.31 17.30% 1.60% 19.88% 1.72% -2.58% -0.12% 2015.1.1-2 015.6.30 54.19% 2.43% 62.49% 2.26% -8.30% 0.17%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至 今 80.86% 2.23% 95.44% 2.12% -14.58% 0.11% 1、 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变 动 的比 较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 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 招募说 明书 57 广 发百 发 100 指数 A 广 发百 发 100 指数 E 注: (1)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期为 2014 年 10 月 30 日, 至披露时点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2)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5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招募说 明书 60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 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招募说 明书 61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 明书 62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时;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 明书 63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6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6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66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发招募说 明书 67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签署的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从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开 始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按季 支付 。本基 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支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费率、 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 明书 68 五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6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70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体、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招募说 明书 7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招募说 明书 72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73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7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招募说 明书 75 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76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 是 指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各 种因素 (如 政策因 素、 经济周 期波 动、利 率因 素、投 资者心 理等) 的影 响而 引起的 波动, 对本 基金 资产产 生潜在 风险 。本 基金作 为指数 基金 ,基 金收益 率的变 动与 标的 指数的 变动高 度一 致, 当标的 指数因 市场 原因 出现大 幅下跌 时, 会造 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价 格可 能受政 治因 素、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营 情况 、市场 情绪 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 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招募说 明书 77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制 与发 布等原 因, 导致原 标的 指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本基金 的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 金 可能 变更标 的指 数, 基金的 投资组 合随 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 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 似的合约品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响 下 , 价格 变动不 同。表 现为 两种 情况:1)价 格变 动的 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78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招募说 明书 79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两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 明书 8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81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招募说 明书 82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招募说 明书 83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招募说 明书 84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招募说 明书 85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招募说 明书 86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置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87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 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 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招募说 明书 88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 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招募说 明书 89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招募说 明书 90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 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招募说 明书 91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招募说 明书 92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及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招募说 明书 93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招募说 明书 9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 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招募说 明书 9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 明书 96 电话:021-52629999-212012 联系人:林成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资 对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也可少 量投资 于其 他股 票( 非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90% ,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97 1)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 基金 投资于 股指 期货的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98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本基 金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就相关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若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 相关交易,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进行操作,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与托管人商定具体的关联交易的操作细则。 招募说 明书 99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并 按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债券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相 应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生此 种情 形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相 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其 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在基金 管理 人与 核心交 易对手 ,以 约定 适用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的情 况下,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招募说 明书 100 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 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造 成的 损失 时,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中 遵循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1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招募说 明书 102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除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正 当 合 理 理 由 可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核 查。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103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有 义务配 合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督 促本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托管 专户 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银行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 户同时 也是 基金 托管人 在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财 产在 内的 所有托 管资产 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招募说 明书 104 进行。 基金 托 管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需 要, 为委 托财产 开立资 金清 算辅 助账户 ,以办 理相 关的 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产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开立 托管人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用于 所托 管产 品的证 券资金 清算 。结 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书面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期 存款 在存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或 虚拟 账户, 其预 留印鉴 经各方 商议后 预留 。对 于任何 的定期 存款 投资 ,基金 管理人 都必 须和 存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务 ,该协 议须 使用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的 版本 或者经 过基金 托管 人审 核,该 协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对于 协议 未经 基金托 管人审 核的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在 取得 存款 证实书 后,基 金托 管人 保管证 实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流 动性风 险, 即在 合理的 时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的 投资和 支取 事宜 ,若因 基金管 理人 控制 不力而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 方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方 协商 解决 。定期 存款资 金的 支取 必须回 流到基 金财 产在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招募说 明书 105 基金财 产投 资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还 需按 照法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书面协议。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 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 金账户 ,在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获取 交易 编码 。期货 结算账 户名 称、 期货资 金账户 名称 及交 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选择具 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相 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实 物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 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有 限制 的除 外。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招募说 明书 106 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各类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 后得 到的基 金份额 的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交易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招募说 明书 107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以 及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 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 值估值。 招募说 明书 108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招募说 明书 109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招募说 明书 110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 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在 规定 时间 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在规定 时间 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在规 定时间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招募说 明书 111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 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 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招募说 明书 112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招募说 明书 113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11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 +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 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招募说 明书 11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 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 修改通 信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 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招募说 明书 11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7 月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开放申购、 转换转入业务,并与 2015 年7 月14 日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9 月1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9 月 11 日起 通过邮储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主题 领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信息技 术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对 冲套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 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9 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9 月 17 日起 通过江南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招募说 明书 117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9 月2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 通过联泰资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 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 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8 广发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11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 中 证百度 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 广发 中证百 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 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中证百 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 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