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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互联网(001150)

融通互联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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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 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 一五年十一月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 重要提示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5 日 证监许可[2015]345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4 月16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 方 式 及 其 投 资 持 有 人 数 的 限 制 , 存 在 变 现 困 难 或 无 法 在 适 当 或 期 望 时 变 现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 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 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投资 者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10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 基 金 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 托 管人 ......................................................... 11 五、 相 关 服 务机构 ....................................................... 14 六、 基 金 的 募集 ......................................................... 20 七、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 20 八、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转换 ......................................... 21 九、 基 金 的 投资 ......................................................... 29 十、 基 金 的 业绩 ......................................................... 36 十一、 基 金 的 财产 ....................................................... 36 十二、 基 金 资 产估值 ..................................................... 37 十三、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 配 ................................................. 39 十四、 基 金 的 费用与 税 收 ................................................. 40 十五、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 41 十六、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41 十七、 风险揭示 ......................................................... 44 十八、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和 基 金 财产的 清 算 ............................. 46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 47 二十、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62 二十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服 务 ............................................... 73 二十二、 其 他 应 披露事 项 ................................................... 73 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书存 放 及 其查阅 方 式 ....................................... 7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75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 及《融通互联网传媒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 融 通互联网传 媒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融通互联 网传媒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融 通互联网传 媒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融通互 联网传媒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修订 且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售机 构: 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 受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融 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 4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1、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 管 理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目 前 公 司 股 东 及 出 资 比 例 为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现任董事 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 金融学博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7 月起至今, 任公司董事 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 民进会员, 注册会计师, 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 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1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 高级经济师, 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 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兼 副董事长, 华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 工科学士, 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 ,教育学硕 士,现任日 兴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 行 董 事长, 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 历任日本美林副总, 纽约美林总监, 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代表董事和副总、 代表董事和主席,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 英国) 首 席执行官, 巴克莱集团、 财富管理 ( 英国) 董事 及总经理。2015 年6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 工商管理硕 士, 现任融 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波士顿) 分析员、 富 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经理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司董事 。 董事孟朝霞女士, 经济学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新华人寿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2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 2 、现任监事 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 金融学硕士、 计算机科学硕士, 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8 月起 至今任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士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经理,泰 康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 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 理颜锡廉(Allen Yan ) 先生,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美国富 达投资公司 财 务 分 析 员 , 日 本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企 划 与 分 析 部 部 长 。 2011 年至今 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 晓 玲 女 士 , 金 融 学 学 士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渠 道 总 监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募 事 业 部 市 场总监。2015 年9 月起至 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 院法制局) 财 金司公务员 , 曾在中国证 监会法律部 和基金监管 部工作,曾 是中国证监 会公职律师 。2011 年至 今任公 司 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情况 刘格菘先生 ,经济学博 士,毕业于 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 ,5 年证券市 场从业经历 。 曾 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历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9 月加 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 同时担任融 通领先成长 混合(LOF) 、 融通新区域 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 融通互联网 传媒灵 活 配置混合、 融通新能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林清源 先生 , 毕业于宾 夕法尼亚大 学,获系统 工程硕士。4 年证券从业 经验,具有 基 金 从业资格。2011 年7 月加 入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融 通基金互联 网传媒行业 、家电行 业、计算机行业分析师。 张鹏 先生, 大连理工大 学理学学士 ,复旦大学 理学硕士。3 年证券从业 经验,具有 基 金 从业资格。2012年7 月加 入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服务、通信行业研究员。 (2 )历任基 金经理情况


自2015 年4 月16日至2015年5 月11 日期 间,由刘格菘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5 月 12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期间, 由刘格菘先生和林清源 先生共同担任 本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8 月 29 日起至 今, 由刘格菘先生、 林清源先生和张鹏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 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孟 朝霞女士, 常务副总经 理颜锡廉(Allen Yan )先生, 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监、基金经理 邹曦先生 。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遵守 法 律 法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禁止 性 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 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六 、 基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 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 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 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 指 引》 、 《企业 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 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 金 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 ,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于 2014 年 末,中国建设银 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 ,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 ,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8.99% ; 客户 贷款和垫 款 总额 94,745.23 亿元,增 长 10.30% ;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 。营 业收 入 5,704.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2.16%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28%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 入比重为 19.02% ;成本收入 比为 28.85% 。利润 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 增长 6.10% 。 资本充足率 14.87% ,不 良贷款率 1.19% ,拨备覆 盖率 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 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 户和 68 万户,个 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 万 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 到1.37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 ,综合营销团队1.75 万 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 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化网点 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 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 网点30 类柜 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 。 总分行之间、总分行 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 亿元 , 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 以 “养颐” 为 主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 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 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 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 户数突破1 万个、结算量达1.46 万 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 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 数量增长14.18%,金融资 产增长18.21% 。 2014 年, 本 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100 余 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 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 ,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 名第29位, 新兴市场500 强排名 第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 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 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 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 人。自 2007 年起,托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 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 相 关 服 务机构 一 、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 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26948088 (2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 6 楼 601 -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 (021 )38424950 (4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5 联系人: 殷洁


联系电话: (0755 )26947856 传真:(0755)26948079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电话: (010 )85109619


传真: (010 )85108557


客服电话:95599 (4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林本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 )渤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6 (7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8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9 )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 (021 )545099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深圳腾 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 中心主楼 4F (07)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 中心主楼 4F (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2)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7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fund.bundtrade.com (13) 深圳富 济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 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力佳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4)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 (021 )36976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95521 (15)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传真: (010 )84865560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线:0755-23835888 (16)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传真: (021 )51062920 客服热线:400-8888-999 、95579 (17)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东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电话: (0431 )5096710 传真: (0431 )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18)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 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8 法定代表 人:刘汝军 联系人: 卢珊 电话: (010 )83561072 客服热线:400-6989-898 (19)华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 )65161821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话:96518 (20)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0791-86283080 联系人: 俞驰 客服热线:4008222111 (21)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 )25831754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热线:4008881888 (22)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人代表:杨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23)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24 )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9 联系人: 曹晔 客服热线: 95523 或4008895523 (25)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 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26)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010-85679888-60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27)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236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或95587 (28)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536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热线:400-8888-888 (29)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2 )其他代 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0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 、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 飞 电话:075533382888(总 机)


075533033096(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 、 会 计师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六、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3 月5 日证监许可[2015]345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 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期 自2015 年4 月9 日至2015 年 4 月 14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 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720,472,231.00 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 户数为 62,231 户 。 七、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4 月16 日正式生效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 基 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1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 申购、 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已于 2015 年5 月18 日起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已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 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基 金转换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转换价 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转 出及转入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采用份额 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 3 、基金转换 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 4 、基金转换 转出的基金 在申请日有 权益,确认 日开始无权 益;基金转 换转入的 基 金 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 5 、转入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6 、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 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 7 、在发生限 制申购或巨 额赎回的情 况下,所 涉 及到的基金 转换按比例 确认。如 果 发 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 8 、由于前端 费用和后端 费用的费率 结构差异较 大,因此, 本基金的转 换只允许 在 缴 纳 前端认购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2 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9 、基金转换 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 转换费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 11、 补差费 : 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 率) 时, 补差费为 0 ; 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率) 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 认 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 12、 基金补 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 (认) 购费率为基础计算, 累计 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 13、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 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的程序 1 、申购、赎 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赎 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购 或 赎回或 转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或转换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销 售 机 构 对 于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生 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申请。 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六 、 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的 注 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七 、 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的 数 量 限制 1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 和直销机构 网上直销申 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 费) 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 元。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 回 或转换, 本基金不设 最低赎回 、 转 换 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3 4 、申购或转 换入 份额及 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 金的 申购或 转换入 有效 份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申购或转换入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或转 换出 金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赎 回或转换出 金额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 赎回 或转换出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 赎回或转 换 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 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的价格 、费用 及 其 用途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对申购设置 级差费率 , 同时区分普 通客户申购 和 通过直销 柜台前端 申 购 的 养老金客户。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 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 如果投资者 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前端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 元。 投资者后端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表: 持有期限 (T ) 后端申购费率 T <1 年 1.8% 1 年≤T <2 年 1.35% 2 年≤T <3 年 0.9% 3 年≤T <4 年 0.45% T ≥4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4 (2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基金 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 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1 )投资者 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 申购 费 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基 金份 额面值 (2 )投资者 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 : 某投资 者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 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 例全部予以确认 ,如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其对应 申购费率为 1.50%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对应 前端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93,830.64 份 基金份额。 例 5 : 某养老 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如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 费用,则申购费用为 100 元,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该笔 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50 =95,142.86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对应前端申购费为 1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 到 95,142.86 份基金份额 。 例 6 : 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 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 全部予以确 认, 如其选 择交纳后端 申购费用, 则其可得到 的 申购 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 =95,238.1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3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5











注: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但 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 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3 个月 指 90 日,6 个月 180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 指 730 日, 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4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 )投资者 在认购(或 申购)本基 金时选择前 端费用方式 的,则赎回 金额计算 方 法 如 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7 : 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选择缴纳 前 端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 =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 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2 )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 对 应的后端认购费 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8 : 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选择缴纳 后 端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 为1.5 年, 对应的 后端认购费率为 1.20% , 赎回费率为0.25% ,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 =121,3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0 ×1.000 ×1.20% =12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 ×0.25% =303.25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 -1200-303.25 =119,796.7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 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5 年,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9,796.75 元。 (3 )如果投 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 对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6 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 9 : 某投资 者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 请申购, 经确认, 获得后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 额 100,000 份 ,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13 元。1.5 年 后 该 投 资 人 申 请 赎 回 100,000 份, 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值为 1.400 元,该笔 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 ×1.400 =140,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 ×1.213 ×1.35% =1637.55 元 赎回费用=140,000 ×0.25%=350 元 净赎回金额=140,000-1637.55 -350=138,012.4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 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5 年,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4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38,012.45 元。 5 、转换份额 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 ( 转换金额-转换费)/ (1 +补差费率 )] ×补差费 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1 )转入情 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 基金 X 至本 基金,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 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换 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 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 1.20 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 )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3%,补差费率为 0.2% ; 转换金额=10,000×1.20 =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36 元; 补差费=[ (12,000 -36 )/ (1 +0.2%)] ×0.2%=23.88 元; 转入份数=(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 金 X 至本基 金, 获得本基金份额为 11,940.12 份 。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 )转出情 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金份额至基金 X ,则 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额为 : 本基金份额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 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 1.20 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NAV )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 X 的转 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2% ; 转换金额=10,000×1 =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50 元; 补差费=[ (10,000 -50 )/ (1 +0.2%)] ×0.2%=19.8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 -50 -19.86 )/1.20 =8,275.12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 基金份额至基金 X ,获得 基金 X 份额 为 8,275.12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7 6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的总额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10、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12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 、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拒 绝或暂 停 转 换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 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8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一、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或 转 换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或 转 换 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 回 或 转换 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或 转 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或转换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 、 如果发生 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含 2 周 ) , 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9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十 四 、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5 月18 日起, 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 六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互联网传媒相关优质上市公司, 同时通 过合理的动态资产配置, 在注重 风险控制的原则下,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权证 等权益类金 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 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 产 的 0%-95% , 其余资产 投 资于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投 资于互联网传媒 行业的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个股优选”的投资策略,挖掘 互联网传媒 行业的投资机会。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 基于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规 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PMI 水平、GDP 增长率、M2 增长 率及趋势、PPI、CPI 、 利 率水平与变化趋势、 宏观经济政策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 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 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 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 本基金对大类资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0 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 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 在经济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 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2 、互联网传 媒行业股票的界定 (1 )互联网 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1 )主营业务 为基于互联 网技术实践 产生业务形 态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 于技术提 供 商 、 互联网增值服务提供商、应用开发商、平台提供商等。 2 )传统行业 中运用互联 网技术、理 念对企业经 营进行变革 和重构的企 业,包括 利 用 互 联网思维对企业架构、流程和经营理念的重构,利用互联网工具对营 销和渠道环节的重构, 和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生产环节及供应链的重构等。 (2 )传媒相 关上市公司 股票的界定 广义上看,传媒行业是关于大众信息生产和传播,以满足人们精神和生活需要的行业。 本基金对传媒上市公司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 1 )传媒信息 内容的生产 型公司,包 括但不限于 图书出版公 司 、报业公 司 、影视 公 司 、 游戏公司 等。 2 )传媒信息 内容的渠道 传播公司, 包括但不限 于广告营销 公司 、 有线 网络 、互 联 网 渠 道平台公司 等。 本基金所指的传媒行业具体包括: (1 ) 按照 《申 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 定义的申万传媒 一级行业, 包括互联网传媒、 文化传媒 和营销传播共 3 个 二级子行业; (2 ) 当前主营业务 提 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传媒产业的公司; 同时, 本基金对传媒 相关以及 互联网相关的产业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随着产业结构的不 断升级, 相关行业主题的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 行 业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3 、个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通过 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状况分析, 财务分析和股票估值分 析的三层分析 来逐级优选股票, 在确定 互联网传媒上市公司范畴的基础上, 发掘商业模式独 特、 竞争 壁垒明显、 具有长期 可持续增长模式、 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优质上 市公司进行组合 式投资。 (1 )上市公 司基本面状况分析


近几年来,中国互联网传媒行业高速发展,在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生活方式的同时, 其市场空间不断扩大, 竞争格局也开始走向清晰, 商业模式日趋成熟。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 市公司的商业模式、 所处行业地位、 产品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和广阔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股票。 具体分析, 本基金在商业模式方面, 选择盈利模式清晰、 产品与服务有广阔空间的上 市 公司; 行业地位分析方面, 选择在产业链上有稳固地位, 行业壁垒高 的上市公司; 产品创 新 能力方面, 通过对公司产品和研发人员的判断, 选择有竞争优势, 符合互联网传媒产业发展 趋势的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选择管理层优异,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有清晰的竞争战略, 人员激励到位的公司。 (2 )上市公 司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的财 务分析偏重 于公司的成 长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 对财务报告 提供的信息, 系统 性的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经营效率, 业务成长能力、 持续 经营能力、 资金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 对公司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 预测公司未来 的盈利能力,挑选出有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 票。 (3)上市公 司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将采 用多种指标 对股票进行 估值分析。 包括盈利性 指标(市盈 率、市销率 等 )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1 增长性指标 (销售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 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股票进行多方面的评 估。 本基金同时将公司市值与行业竞争对手, 未来市场成长空间进行多维度对比。 基于以上 的综合评估, 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 从中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 4 、债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我们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1 )久期管 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 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策略。 (2 )类属配 置与组合优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 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 可转换 债券、 央行票据、 交易所国债六个子市场。 在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 收益 (等 价税后收 益) 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具体而言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 市场 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 (3 )通过因 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 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 信用分析、 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 价 值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财产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 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 值评估,从中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重点关注: 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 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 到期期限、 收 益率水平相近的品种中,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券种; 同等到期期限和收益率水平的品种, 优先 选择高票息券种; 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种; 公司成长性良好的可转债品种; 转债 条款优厚、防守性能较好的可转债品种。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5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以期获得 稳定的收益。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债券期限结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 分 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根据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5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 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 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将在 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 权证的 市场供 求关系以及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 本基金权证主要 投资策略为低 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 6 、金融衍生 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 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 互换等 其他金融衍生品种, 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 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参与投资。 四 、 投 资限制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2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本基金投资于互 联 网传媒行 业 的 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6)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8)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9)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21)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3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五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 ×中 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 率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1 、作为专业 指数提供商 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 公司提供的 中证系列指 数体系具 有 一 定 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 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适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2 、中债综合 (全价)指 数能够较好 的反映债券 市场变动的 全貌,适合 作为本基 金 债 券 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六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利益;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4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八 、 基 金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 基 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9.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332,723,647.82 67.59 其中:股票


2,332,723,647.82 67.5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4,185,812.15 32.28 8 其他资产


4,378,874.17 0.13 9 合计





3,451,288,334.14





100.00 9.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50,058,192.93 22.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19,002,733.05 18.8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20,863,216.79 12.8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98,561,505.05 15.2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5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238,000.00 1.35 S 综合 - - 合计 2,332,723,647.82 71.13 9.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183 怡 亚 通 9,548,841 414,324,210.99 12.63 2 300332 天壕环境 15,013,394 304,771,898.20 9.29 3 002488 金固股份 12,999,933 251,548,703.55 7.67 4 300378 鼎捷软件 4,962,858 193,253,690.52 5.89 5 300253 卫宁软件 3,999,827 133,634,220.07 4.07 6 300104 乐视网 3,000,000 122,640,000.00 3.74 7 002292 奥飞动漫 3,600,000 105,336,000.00 3.21 8 600645 中源协和 1,943,075 103,585,328.25 3.16 9 300137 先河环保 5,999,856 99,657,608.16 3.04 10 300012 华测检测 5,025,308 90,204,278.60 2.75 9.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9.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9.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 9.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10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9.10.1 本期国 债 期 货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9.10.2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 持 仓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0.3 本期国 债 期 货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9.11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9.11.1 本基金 投 资 的前十 名 证 券的发 行 主 体报告 期 内 没有被 监 管 部门立 案 调 查,或 在 报 告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6 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 受 到公开 谴 责 、处罚 。 9.11.2 本基金 投 资 的前十 名 股 票未超 出 本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备 选 股 票库。 9.11.3 其他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70,681.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3,265.65 5 应收申购款 1,024,927.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78,874.17 9.11.4 报告期 末 持 有的处 于 转 股期的 可 转 换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11.5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股 票 中 存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183 怡 亚 通 414,324,210.99 12.63 重大事项停牌 2 600645 中源协和 103,585,328.25 3.16 重大事项停牌 十、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4 月16 日。 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6 月30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如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4 月16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7.40% 3.22% 1.99% 1.40% -9.39% 1.82% 十一、 基 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 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7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基金、 衍 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如 估值日有 市 价的,采用 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估 值 日 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如 估值日无市 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 种不存在活 跃市场,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 市场实际 交 易 价 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 、如有充足 理由认为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8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 基 金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9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 配 一 、 基 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0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 金 的 费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1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2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 《 基 金 合同 》 、 基 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 三 )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五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定 期 报 告,包 括 基 金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 基 金季度 报 告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 七 )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 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4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 ) 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 一 )投资 股 指 期货相 关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 二 )投资 资 产 支持证 券 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三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 市 场风险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5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 直 接 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 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 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 货 膨 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 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 要包括管理风险、 交 易风险、流 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 (1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主观因素 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 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 )交易风 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员或部门,导致 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 )流动性 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4 )运营风 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 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或者由于操作过程 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三 、 本 基金特 定 风 险


1 、 本基金 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因为受 到 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 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2 、本基金资 产中股票部 分重点投资 于 互联网传 媒 行业相关 的上市公司 ,因此在 具 体 投 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行业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险, 或者目标行业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 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3 、本基金在 股票投资方 面采取自下 而上的方法 ,以深入的 基本面研究 为基础, 精 选 具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6 有一定核心优势的且成长性良好、 价值 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对股票的评估具有一定 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4 、本基金可 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可能存 在信用风险 与流动性风 险。首先 ,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 息 透 明 度 低 等 因 素 导 致 其 不 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 的 责 任 而 使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的 可 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发行人信用风险。 其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5 、本基金可 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 险: 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 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 头 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 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 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 者 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 、 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十八、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和 基 金 财产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完 成备案手续 方可执行 , 自 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7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按 下 列顺序 清 偿 :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 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8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9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 管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 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0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 诉 讼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1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2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会议召 集 人 及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未设立日常 机构的, 基 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设立日常机 构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 者代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 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 6 、代表基金 份额 百分之 十 以上(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 时 间、通 知 内 容、通 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 期 限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3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 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4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议事内 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5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 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 一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 配 方 案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6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四)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 基 金费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7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范围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权证 等权益类金 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 产 的 0%-95% , 其余资产 投 资于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投 资于互联网传媒 行业的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本基金投资于互 联 网传媒行 业 的 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8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6)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8)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9)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21)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9 (4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六 、 基 金资产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基金、 衍 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如 估值日有市 价的,采用 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估 值 日 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如 估值日无市 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 种不存在活 跃市场,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 市场实际 交 易 价 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 、如有充足 理由认为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0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 基 金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1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 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七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完 成备案手续 方可执行 , 自 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2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按 下列顺 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3 成立日期:201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权证 等权益类金 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 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 产 的 0%-95% , 其余资产 投 资于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投 资于互联网传媒 行业的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4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本基金投资于互 联 网传媒行 业 的 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3)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本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5)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6)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的开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5 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6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 与 完 善 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 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 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7 (九)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保 管 ( 一 ) 基金财 产 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8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二 ) 基金募 集 期 间及募 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三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 四 ) 基金证 券 账 户和结 算 备 付金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的归还: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托管产品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 七个工作日由托管人从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托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不 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 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托管产品银行存款余额一直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资 产管理人有义务归还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 管 专 户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9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 ) 其他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七 )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有 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 与基金 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 一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 复核与 完 成 的时间 及 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交易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二 ) 基金资 产 估 值方法 和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基金、 衍 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如 估值日有市 价的,采用 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估 值 日 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0 2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如 估值日无市 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 种不存在活 跃市场,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 市场实际 交 易 价 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 、如有充足 理由认为 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三 ) 基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的 处 理方式 1.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1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四 ) 暂停估 值 与 公告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基金会 计 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 ) 基金账 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七 ) 基金财 务 报 表与报 告 的 编制和 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 基 础数据 和 编 制结果 。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2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 二 ) 基金托 管 协 议终止 出 现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3 9.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 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 、 人工坐席服务: 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 除外) 。 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 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 电子 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账单邮寄等。 其中, 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 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 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 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 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网站、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 也会在当日将处理 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 联系方式 1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 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户服务 传真:0755-26948079 4 、 邮寄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4 楼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 七、 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 电子邮件、 短信、 传真、 网 络、 信函及其他 方式, 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 能 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二、 其 他 应 披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2015-4-17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4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渤海 银 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5-11 3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增聘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5-12 4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5-15 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招商银行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 人网站 2015-5-27 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5-28 7 关于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5-29 8 关于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6-24 9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6-26 10 关于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7-1 1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7-17 12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增代销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定期定额 投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7-21 1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7-28 14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及开 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 优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8-3 15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代销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并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8-6 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8-6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5 17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增聘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8-29 1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富济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10-14 1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2015-10-16 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书存 放 及 其查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融 通 互 联 网 传 媒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 的 批 复》 ; (二) 《 融通 互联网传媒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融通 互联网传媒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关于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