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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002195)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二 月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2651 号文募集 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收益 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六、风险揭示 .................................................................................................................................. 6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银 机构现金管 理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 何 有 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银机构 现金管理货 币 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银机构 现金管理货 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中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 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49 、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事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山 西 省 分 行 综 合 计 划 处 处 长 及 办 公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行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分 行 行 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监、 总 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生, 董 事。 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国 际金融研究所干部, 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 主管, 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 中国 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 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福 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 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 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 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David Graham ) 先生,董事。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 —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 永道) 伦敦和悉尼分公司, 之后, 在 拉扎兹 (Lazards ) 银行伦 敦 、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 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 ) ,曾担任欧 洲、中 东、非洲、 太平洋地区 客户关系部 门的负责人 。2006 年贝 莱德与美林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合 并后, 加入贝莱德。 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 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 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 院任教, 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 任, 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 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 英商会财务司库、 英 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 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 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具有 14 年证券 从业年限,11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经济 学硕士。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 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 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4 、拟任基金 经理


方抗 (FANG Kang ) 先 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 VP), 金融学硕士。 曾 任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员, 南京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销售交易团队主 管。2013 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8 月 至今任中 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至今 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9 月至今任中银国有 企业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7 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助理执行总裁) 、 杨军 ( 资深投资经理)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 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 (以下称为 “ 公司” ) 为 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经营活动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 司所 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 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 防火墙 原则。 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 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章制度。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 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 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 是公司经营运 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 市场营销制度、 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 反洗钱制度、 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 露 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 行政 管 理制度等。 (4 )部门业 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 将内部控 制 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部监 控 完善。 (1 )控制环 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等内容。


(2 )风险是 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 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 控制措 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确保获得真实、 及时、 完 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监 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 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 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 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 治理机构设计、 总体风险识别、 内控制度 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 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 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 导下, 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和控制。 从业务的角度划分, 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 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 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主管、 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 )董事会 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 和指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公司经 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 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 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 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公司设 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 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 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 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 督 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公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 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 程。 (5 )公司设 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 )公司其 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 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 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 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 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 媒介关系 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和会计 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 信息披露 规 则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内部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 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 部门、 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 确 保 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 :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设立 专 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风险管 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 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 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 估 体系等。 9 、内部控制 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 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 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 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 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4.9089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5%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81%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 因势而变 、 先您所想 ”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 信守承诺 ” 的托管核心价 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托 管服 务 标准, 首家 发布私 募基 金绩效 分析 报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银行 网站 ,成 功 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利 ETF 基 金、第一只 “1 +N” 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 2015 年招 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 品营销力度 ,截止8 月末 新增托管公 募开放式基 金36只,新增首发公募 开放式基金 托管规模 740.04 亿元。 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23.28 亿 元, 同比增长62.43% , 托 管资产余额5.72 万亿元, 同 比增长103.46% 。 作为公益慈善 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 壹基 金 ” 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 慈 善资 金监管 、信 息披露 进行 有益探 索, 该项目 荣获2012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奖」 “ 十 大 公 益项目” 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 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 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二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至2015 年8 月31日,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招 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现金增值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德 盛 红 利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中 央 企 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邮 核 心 主题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盛 沪 深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证国有企 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可 转换债券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易 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14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南 方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7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 银瑞信信用 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浦银 安盛6个月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 银瑞信保本3 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银标普 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本二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冲套利 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 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安国 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恒利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合 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成立、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 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聚焦30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鑫 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京东大数据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富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共126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 管 资产为 57,216.20 亿 元人民币。 ( 三) 托 管 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 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过 程和操作环 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 ,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 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求。


(3 )独立性 原则。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 管 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 不受内部控 制 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 原 则。内部 控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 的需要,并 能随着托管 业 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 原则。 业务 营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应当在 制度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 离 ,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的 基础上,关 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和 高 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 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 程 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 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业 务的实施成 本与预期效 益,以适当 的 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 管 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 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发生或 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 务 危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 灾难备份中 心,各种业 务数据能及 时在灾难备 份中心进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管 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 人 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 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采用加密方 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 异 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 数据进行磁带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 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对业务办理 过程中形成 的客户资料 ,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 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技 术系统风险 控制。招商 银行对信息 技术系统管 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 管理、电脑 密码设置及 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 建立良好的 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 、其他销售 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27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28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5]2651 号文 件准予募集注册。 ( 一 ) 基金的 类 型 及存续 期 间


1 、基金类型 :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3 、存续期间 : 不定期 ( 二 ) 募集方 式 和 募集场 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 三 )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四 )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 最 低 募集份 额 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29 ( 六 ) 基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份 额 的 类别 本基金暂不设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公告。


2 、认购的确 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通常可在 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 ) 到网点查询交 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30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则 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 )/1.00 =10,003.00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10,003.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折 份 额 部 分) 。 5 、基金份额 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6 、认购金额 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 人 指定的其 他 销售机构 认 购本基金 份 额时,首 次 认购最低 金 额为人民 币100元,追 加认购最 低 金额为人 民 币100元;通过基金管 理 人直销中 心 柜台认购 本 基金份额 时 ,首次认 购金额为10000 元,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募集期 利 息 的处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 ) 募集资 金 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31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时 募 集资金 的 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终止《 基 金合同》 , 并 按照《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程序进 行 清算,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 人 认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 回。 若 将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增设新的基金份额, 在对投资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对赎回原则进行变更。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33 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7 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 出, 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 赎 回 的金额 限 制 1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申 购本 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 者当34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 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不 对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1.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0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该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 收益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35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T 日持有 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赎回份 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20 =10,001.20 (元) (八)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 出 现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当一笔 新 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等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6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 出 现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7 、本基金 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件 ,或 其他继 续接 受赎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7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十二)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之 间的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 则由 基 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制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 托管 人 与相关机 构 。 ( 十 三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38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七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八 )基金 的 上 市交易 、 质 押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条件成熟时, 安排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根 据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质押等相关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提前公告。 39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 资 目 标


在 有效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 资 产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得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稳 定 收 益。


( 二)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 金、 通知存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 限( 或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 据;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 过 综合考虑 各 类资产的 收 益性、 流 动 性和风险 特 征, 根据 定 量和定性 方 法 , 在保持投 资 组合较低 风 险和良好 流 动性的基 础 上, 力争 获 得高于业 绩 比较基准 的 稳定 投 资回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根 据市场情 况 和可投资 品 种的容量 , 在严谨深 入 的研究分 析 基础上, 综合 考量市场 资 金面走向 、 存款银行 的 信用资质 以 及各类资 产 的收益率 水 平、 流动 性 特征等, 确定各类 资 产的配置 比 例。 2 、久期控制 策略 本基金根 据 对宏观经 济 和短期资 金 市场的利 率 走势, 确 定 投资组合 的 平均剩余 到期 期限。 具体 而言, 在预 计市场利 率 上升时, 适 当缩短投 资 品种的平 均 期限以规 避 资本损 失或获得 较 高的再投 资 收益; 在预 计利率下 降 时, 适当延 长投资品 种 的平均期 限 , 以获 取资本利 得 或锁定较 高 的收益。 40 3 、流动性管 理策略 根据对市 场 资金面以 及 本基金申 购 赎回的动 态 预测, 通 过 所投资债 券 品种的期 限结 构和债券 回 购的滚动 操 作, 动态 调 整并有效 分 配本基金 的 现金流, 在 充分保证 本 基金 流 动性的前 提 下力争获 取 较高收益 。 4 、银行定期 存款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在 向 交易对手 银 行进行询 价 的 基础上 , 选取利率 报 价较高的 银 行进行存 款投 资, 在投 资 过程中注 重 对交易对 手 信用风险 的 评估和选 择 , 在严格 控 制风险的 前 提下 决 定各银行 存 款的投资 比 例。 5 、短期信用 类债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建立“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 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 企业 债 、 公司债 、 可分离转 债 存债等信 用 品种进行 研 究和筛选 , 形成信用 债 券投 资 备选库。 结 合本基金 的 投资与配 置 需要, 通 过 对到期收 益 率、 剩余 期 限、 流动 性 特征 等 进行分析 比 较,挑选 适 当的短期 信 用品种进 行 投资。 6 、债券回购 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 于 对资金面 走 势的判断 , 选择回购 品 种和期限 。 当回购利 率 低于债券 收益 率时, 采用 息差放大 策 略, 该策略 的基本模 式 是利用已 买 入债券进 行 正回购, 再 利用回 购 融 入 资 金 购 买 收 益 率 较 高 债 券 品 种 , 如 此 循 环 至 回 购 期 结 束 卖 出 债 券 偿 还 所 融 入 资 金。 在进 行 回购放大 操 作时, 基 金 管理人将 严 格遵守相 关 法律法规 关 于债券正 回 购的 有 关规定。 当 回购利率 高 于债券收 益 率时, 本 基 金将通过 逆 回购的方 式 融出资金 以 分享 短 期资金利 率 陡升的投 资 机会。 7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管 理 人通过考 量 宏观经济 形 势、 提前偿 还率、 违约 率、 资产池 结构以及 资 产 池资产所 在 行业景气 情 况等因素 , 预判资产 池 未来现金 流 变动; 研 究 标的证券 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 偿 还率变化 对 标的证券 平 均久期及 收 益率曲线 的 影响, 同 时 密切关注 流 动性 变 化对标的 证 券收益率 的 影响, 在 严 格控制信 用 风险暴露 程 度的前提 下 , 通过信 用 研究 和 流动性管 理 ,选择风 险 调整后收 益 较高的品 种 进行投资 。 8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 密 切跟踪银 行 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 汇 票等商业 票 据以及各 种 衍生产品 的动 向, 一旦 监 管机构允 许 基金参与 此 类金融工 具 的投资, 本 基金将在 届 时相应法 律 法规 的 框架内, 根 据对该金 融 工具的研 究 , 制定符合 本基金投 资 目标的投 资 策略, 在充 分考虑41 该投资品 种 风险和收 益 特征的前 提 下,谨慎 投 资。 ( 四 ) 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企业信 用评级; (4 )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 )商业银 行的信贷扩张。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策群力,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 析师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物价 形势 、货币 政策 等判断 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 略分析 师提 交关于 债券 市场基 本面 、债券 市场 供求、 收益 率曲线 预测 的分 析报告。 (3 )信用分 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数量分 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 研究报 告的 基础上 ,基 金经理 提出 月度投 资计 划并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6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 通过, 基金 经理在 考虑 资产配 置的 情况下 ,挑 选合适 的债 券品种 ,灵 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42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通知存 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 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七 ) 投资限制与禁止行 为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3 )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上( 不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 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3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金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7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指具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8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 除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1)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 有 关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评 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4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 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 国 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 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持 续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八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45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九 ) 投资组 合 平 均剩余 期 限 的计算 1 、平均剩余 期限( 天) 的计 算公式如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 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 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 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 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日 为止 所剩余 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 数计算。 46 (5 )中央 银 行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中央银 行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8 )短期融 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 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基 于审 慎原则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10)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 相关 权利和 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 有关 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2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3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47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48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值 采 用 “摊余成本法 ” , 即估 值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示 , 按 照 票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采 用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与 按 市 场利 率 和 交 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 子定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49 1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是按 照相 关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0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51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部分第 (三 )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52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 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 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 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 红 利 转 基金份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 则按 赎回份额占持有份额的比例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则 按 赎 回 份 额 占 持 有 份 额 的 比 例 增 入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6. 当日成功申 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成功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 配 方 案 53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 四 ) 收益分 配 的 时间和 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本基金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的计 算 见 本招募 说 明 书 第 十 五 部分。 54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暂不设基金份额类别,且当前销售服务费率为 0%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适用不同销售服务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在该基金份额 类别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按 照与基金 管 理人协商 一 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6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 十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58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 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 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5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3 ) 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0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 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的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摊 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 (27)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 (28)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61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 产价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62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情况时; 5 、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3 十六、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也呈现 出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化时 ,将 会引起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变 化, 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 果不 能或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 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投 资于债 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 风 险:该 风险 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当市场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 经 营 风 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64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特定风 险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 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 五 ) 其他风 险


1 .随着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 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环 境控 制、人 员素 质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因人为 因 素而产 生的 风险、 如上 市公司 治理 结构问 题、 内幕交 易、 不公正 披露 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65 十七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决议通过 后生效,生 效后需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66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67 十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 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选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8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69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 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70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71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2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同意基金 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73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本 合 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本 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和 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况下,增 加、减少 、 调 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74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75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 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76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 其 他 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77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 理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 、 终止《基 金 合同》 、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 票 结78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79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0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所查阅。 81 十九、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82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行监 督 。 1 、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 限( 或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 据;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 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约定 进 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83 (3 )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上( 不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 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7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8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84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 ) 除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1 ) 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 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信用 评 级 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质 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 级 ,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85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为进 行 监 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行进 行 监 督 。 基金 投 资 银行定 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存款 ,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拒绝 执 行 ,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本基金投资 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 失 的银行存 款 ,可不受 此 限制) ;存 放 在具有基 金 托管资格 的 同一银行 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业 务 流 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 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 制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存 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 制流动性风 险,并承担 因控制不力 而造成的损 失。流动 性 风 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强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建 设。如因基 金管理人员 工的行 为 导 致 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6 (4 )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 行存款时, 应就相关事 宜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中 予以披露 , 进 行 风险揭示。 (5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 五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与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期兑 付 、 提前支 取 和 文件保 管 1.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 格的存款银 行,基金管 理人应与存 款银行总行 或其授权分 行 签订《 基 金 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 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的 办 理 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 由存 款银 行 指 定 的存 放 存 款 的分 支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 存款 分 支 机 构 ”)寄送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 期或提前兑 付的资金 应 全 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 基金托 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 证实书》 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 款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据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 银行签订 的 《 总 体合作协议》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 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资指 令的发送与执行 (1 )基金管 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存 款 投 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87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 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 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或 者 投 资 指 令 执 行 差 错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 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 实书等有效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 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 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 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 ) 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 )账目核 对 88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 存 款证实书 ” 的询证, 并在询证 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或 其 他 存 款 证 明 原 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 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 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 的 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行需按 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资 金存入存款 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 机构开具存 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 存 款 凭 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 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 证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89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 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本着审 慎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进 行 中 期票据 的 投 资业务 。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 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 据属于固定 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 家企业发 行 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 不 超 过 该期证券的 10%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9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变 化, 基金管 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八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 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及 七 日 年化收 益 率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务 执 行 核查 。 包括但不限 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91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 披 露和监 督 基 金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结 果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金财 产 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92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财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 9.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 ) 基金资 金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管账 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中 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三 ) 基金证 券 账 户和结 算 备 付金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93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四 ) 债券托 管 专 户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五 ) 其他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六 )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有 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 七 ) 与基金 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94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以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以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由 基金登记 机 构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 令编制和 保 管,保存 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八 、 托 管协议 的 终 止与修 改 ( 一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托 管 协 议终止 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96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 资 者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务 形式 提供基 金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 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 ;2 ) 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 账 号 查 询 ” 按 钮 , 进 入"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栏 目 进 行 自 助 定 制 ;3 )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 账 单、纸质对账单) 、寄送 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97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请 确 保 投资前 ,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面理 解 了 本招募 说 明 书。 98 二十 一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无。99 二十二、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00 二十三 、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银机 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银机 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 注册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