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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002195)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 金 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 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基 金 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同意基 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进 行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 法律 法规及 本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 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 本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 前 提下,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和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增加、减少 、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未设立日常 机构的,基 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 非 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 方 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 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 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 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 投 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 红 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 则按 赎回份额占持有份额的比例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 则按赎回份额占持有份额的比例增入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 6. 当日成功申 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成功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用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 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增加适用不同销售服务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按 照 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 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3 )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上( 不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 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7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 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8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1 ) 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 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 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 级 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质 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 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6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 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 。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