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东方保本(400013)

东方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 第 2 号 ) 重要提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1年2月 23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1】270号)核准募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 “管理人”或“本公司” ) 保证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因特殊的组合保险策略在资产配置中将会有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不 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 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 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为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障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本基金仍然存在因不可抗力等极端情况造成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证人已签署 《保证合同》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6月 8日在指定媒介和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 回费率的议案》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7月22 日在指定媒介和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发 布《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上述公告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 第 2 号 ) 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年 6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 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年10月 14 日。 本基金的第1个保本期于2014年5月5日到期, 基金进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将于2017 年5月5日到期,保证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 第 2 号 )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4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八、基金的保本 ............................................................ 50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 51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8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八、风险揭示 ............................................................ 94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6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 一、绪


言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保本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 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 :指 2012 年12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8.《销售办法》 : 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 :指2014年 7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 8日颁布并于2004年7 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 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 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业务规则》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保证人:指保本保证人,对于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即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份额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份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 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本基 金第2个保本周期,期限为 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 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35.持有到期: 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36.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 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 3个工作日) 37.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 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39.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 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0.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 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3.保本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 持有至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 特别指明,即为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44.保本差额: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 额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7.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1.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2.T+n 日: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 55.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7.基金账户: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8.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9.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60.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换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 及其他合法收入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7.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 69.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71.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 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万元 9%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5年 7月16日完成股改,企业名称变更为渤海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 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 售部、公募业务部、电子商务部、专户业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 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七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 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 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 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 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吉林省体 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东 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 副会长、吉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金融学会理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吉林省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 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青联委员、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教部 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 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特 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 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 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央 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 ,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任中国 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 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 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 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 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副总 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 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金融机构,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先后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 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 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 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 2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 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 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 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王然(女士) 2015-04-30 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 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益民基金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年 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 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 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8月7日更名为东方策 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 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 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年8月7日更名为东 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 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 2013-09-25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2010 年 10 月加盟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 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张岗(先生) 2011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3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林耘(女士) 2011年4月14日至2013年9月2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4 员会委员。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2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年6 月加盟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专户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5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6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7 (27)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 并根据 《基 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并要求保证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 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8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③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④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 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 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9 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 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 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 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 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 业绩评价。 ③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0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 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 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 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 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1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于2007年3月6日) 于2012 年1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 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 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 服务“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 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 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 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 19日,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 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 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 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5年 6月 30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2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66006)、长信纯债壹号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400013)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61908)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163003)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64208)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2 (LOF)( 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74000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2105) 、中欧信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012)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 、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 、汇 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519662)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519656)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 、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 、景顺 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6)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00107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001250) 、易方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49)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85) 、天 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0)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47)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314)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001431)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3) 。至今,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 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12,919.4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3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3层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4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5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6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7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29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0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或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2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经贸中心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1.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 2层A-33段 办公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3 联系人:曲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务电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3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 话: 0731-85832503 传 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3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全国)、96228(广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5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6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 076 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 678 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7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 号4 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幢 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 1818 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幢1层、2 层、9层、11 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8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4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5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 166 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39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 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0 5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三)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层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7 号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2011 年2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270 号)和《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1】135 号)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2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3 月 15 日至 2011年4月 11 日 募集份额为:1,868,943,721.33份 有效户数为:99,903 户 (四)根据《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基金部函【2011】237 号)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14日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 “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视 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4.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开始申购赎回时间为 2014年5月5 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3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按照基金认购或 申购时间的倒序确定保本期间的赎回份额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全部扣减完毕申购所获基金 份额之前,不扣减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计算持有剩余认购份额所对应的保本金额;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4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 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万元以下 1.0% 500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 1,00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100%归入基金 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30 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 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 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 但少于2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作为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提及的3 个月、6个月分别为 90 日、180 日, 2年 即为730日)。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一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 100%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5 7日(含)-30日 0.75% 100% 30日(含)-3个月 0.50% 75% 3个月(含)-6个月 0.50% 50% 6个月(含)-1年 0.50% 25% 1年(含)--2年 0.25% 25% 2年以上(含2年) 0 0 注:上表中提及的3个月、6个月分别为90日、180 日,1 年、2年分别为 365 日、7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1.2%) ? 1.2%=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2=88226.9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6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5×2.0%=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5-2,100=102,90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保本周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7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8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若本基金在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49 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 制的方法。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在折算日折算后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 于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销售机构转入另一个 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 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 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0 八、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本金额=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 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 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二)保本案例 假设投资者甲在认购期以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为99,059.90份 (认购份额计 算方法见“基金的募集” ) ;假定投资者甲持有到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2 元/份,期间本 基金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为 0.05元/基金份额,则: 投资者甲的保本金额=100,050.00元(含利息) ; 投资者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92+0.05)×99,059.90=96,088.10元,差额为100,050.00- 96,088.10=3,961.90。 保本周期到期日,投资者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小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三)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 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1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为 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5 日止。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 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 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有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8 月 19 日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2 注册资本:叁拾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 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不得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其他:历史沿革(简介)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 工作办公室批准, 由所有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发起设立的全国性担保公司, 持有编码为渝 062002L 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获评信贷市场 AAA-级,资本市场 AA级的信用 等级。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目前在全国十五个省(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全部 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末的担保余额 为 143.54 亿元。 (三)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末的净资产为 31.22 亿元。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截至2013年 8月31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 额为 10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倍。 (四)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关于本基金的《保证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五)保本周期内,除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与保证人和任何其他人协商更换保证人。 如果保证人出现了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3 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持有人大会根 据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更换保证人、变更基金类别、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进行表决。 (六)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 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②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保证 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保证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保证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保证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 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基金 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赔付全部差额,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 日期。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需代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4 偿的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赔付。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 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八)除本部分第五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 得免除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 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 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九)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 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下 列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为:本基金前一日确认的自保本周期开始一直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0.0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 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5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为保本 周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金额安全保证的基础上,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A 股股票 (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两 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保本资产指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策 略,基于对风险的准确度量与控制,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保障保本金额的安全、力争基金 资产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运用 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 来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 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在保本资产投资方面,以追求本金安全为目的。即通过持有相当数量的剩余期限小于或等于 保本周期的债券等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证券,并规避利率、再投资等风险,以确保保本资产的稳定 收益。 在收益资产投资方面,以追求收益为目的。即采用积极投资方式,把握市场时机、挖掘市场 热点,精选个股,获取稳定的资本增值。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6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CPPI组合保险机制 CPPI组合保险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将本金投入到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 通过投资保本资产实现 保本目标,投资收益资产谋求本金的增值,如图 11-1 所示。 其中,保本资产主要投资于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当的国债、企业债与金融债等低风险 资产,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资产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而收益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较高风险类资产以博取更高的收益。 图11-1


CPPI 策略下的本金保障 100%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保本资产 收益资产 到期时间 资产价值 有保证的本金价值 为了尽可能地分享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品种在价格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资产管理人在运用 CPPI策略进行资产管理时,通常会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判断,放大收益资产的投资额度,如下列公 式所描述: ) A ( * M F S ? ? S B A ? ? 其中: S =收益资产投资部分 B=保本资产投资部分 A=基金资产总净值 F =当前最低要保额度 M =风险乘数 F ? A 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cushion)。 (2)基于 CPPI机制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CPPI机制,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7 第一,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要保额度和合理的贴现率计算基金资产的当前最低要保额度; 第二,计算基金资产总净值超过当前最低要保额度的数值,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将安全垫放大一定的倍数(风险乘数) ,将相当于该数额的资金投资于收益资产以博取 高于最低要保额度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即,在保本周期内任一时间 t(t>0) ,可投资于收益资产的额度为: ) ) r (1 / A ( M ) F A ( M M S ) t T ( T t t t t t ? ? ? ? ? ? ? F C , 投资于保本资产的额度为 t t t S A B ? ? 。 其中, t t t F A ? ? C 为t时间的安全垫,T为保本周期时间长度, T F 为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 资产的最低要保额度,r为年贴现率。 CPPI的核心思想就是充分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作,也就是随着安全垫的增厚,增加对收益资 产的投资;随着安全垫的变薄,减少对收益资产的投资。风险乘数 M的高低决定着 CPPI机制下, 基金对收益资产的参与程度。 (3)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 CPPI组合保险机制, 灵活地将基金资产分配于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两 个市场中,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时期的投资机会,并确保在证券市场出 现剧烈波动时, 依然有机会实现保本增值的目标, 本基金将保持风险乘数 M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根据自身对于市场利率、通货膨胀、货 币供应、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指标的深入研究分析,判断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预期风险收益变化 趋势,分析各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并参照定期出具的投资组合风险 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研究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乘数 M进行适当调整,并经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核, 通过控制风险乘数 M的大小, 动态调整本基金在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并实时跟踪风险乘数 M的变化,严格控制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4)举例说明 假设本基金初始募集份额为 30亿份,保本金额为30 亿元,基金成立日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为3.85%。由于CPPI保险机制对于初始投资策略非常敏感,如果在保本期初始阶段就遭到了较 大损失,则以后的操作空间和获利空间都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假设本基金在保本期初的 投资更多偏向谨慎,风险乘数为 5 . 1 ? M ,其期初的资产配置为: 当前最低要保额度= ? ? 78 . 26 % 85 . 3 1 30 3 ? ? 亿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8 安全垫= 22 . 3 78 . 26 30 ? ? 亿 收益资产= 83 . 4 22 . 3 5 . 1 ? ? 亿 保本资产= 17 . 25 83 . 4 30 ? ? 亿 收益资产占比= % 1 . 16 30 83 . 4 ? 假设1个月后,本基金的收益资产上涨了 7%,保本资产上涨了 0.5%,此时收益资产为 5.17 亿元(4.83×(1+7%)=5.17) ,保本资产为25.29亿元(25.17×(1+0.5%)=25.29) ,基金资产 净值为30.46亿元(5.17+25.29=30.46) 。此时,本基金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还有2.92年 (35/12=2.92) ,当前最低要保额度为 26.87亿元(30/(1+3.85%)^2.92=26.87) ,安全垫为 30.46-26.87=3.59亿元,风险乘数 M为5.17/3.59=1.44。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将继续维持当 前震荡向上的格局,决定将风险乘数 M提高到1.7,那么,收益资产的投资应为 6.1亿元(风险 乘数1.7×安全垫3.59=6.1) ,保本资产的投资为30.46-6.1=24.36亿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增加收 益资产的投资6.1-5.17=0.93 亿元,相应降低保本资产的投资。 上述所说的关于风险乘数的设定只是一种假设的方式,在本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市场行情,对后市的判断,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基金的安全垫大小,投委会的决议 等因素,灵活动态的调整风险乘数的大小,力求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 相结合。首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周期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把握行业 轮动中带来的超额投资机会;其次,在对行业中相关上市公司价值发现的过程中,本着风险控制 第一的原则通过优选具有低风险性、较好的中期成长性和流动性、以及当前估值相对合理、公司 治理完善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收益资产的增值。 (1)行业配置(行业轮动资产配置模型)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 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判断 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从行业角度看,不同行业的周期性特征、盈利增长、对宏观经济变动的敏感性、随宏观经济 波动的时间先后都可能有差别,行业内竞争程度、行业间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等也不尽相同。某 些行业可能因市场偏好而被高估,另外一些行业则可能因为被市场遗忘而低估。通常行业高估之 后会弱于市场,行业低估之后会强于市场。在市场上涨时,因为信息不完全和有限理性,投资者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59 行业偏好可能有先后次序,表现为某些行业在一定时期跑赢市场,之后跑输市场;另外一些前期 跑输市场的行业则跑赢市场。行业轮动模型就是结合宏观经济周期,根据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和上 下游产业链关系、行业集中度及竞争程度、国家行业产业政策等因素,分析行业未来盈利景气状 况,再把行业景气与行业估值、投资者气氛等因素结合起来,建立逻辑关系,分析预测股票市场 下一阶段行业相对表现。 行业轮动配置模型由行业景气模型、行业相对估值模型、行业配置模型三个子模型构成。决 策分析时按以下顺序运用行业轮动配置模型: ①基于宏观经济增长和行业间景气传递的行业景气预测模型; ②建立行业股价变动与行业相对估值(PB 或 PE) 、行业预期相对增长的关系模型; ③结合行业未来盈利增长评估行业预期估值差、行业相对预期估值差、行业相对盈利增长, 并判断市场相对涨跌; ④评估市场情绪导致的行业估值“泡沫” ,确定资产组合的行业配置比例,根据行业配置比例 建立投资组合或调整投资组合行业比例。 股票资产的行业配置是根据各行业业绩变动以及未来预期、行业估值等信息,利用行业轮动 配置模型综合分析判断未来不同行业的股价变动趋势,确定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 (多元选股模型) 根据本基金基于对风险的准确度量与控制,实现保障保本金额安全、力争资产稳定增值的投 资理念,在个股选择上,结合定量与定性两方面对个股的选择进行把握。首先将根据风险性、中 期成长性、流动性、盈利能力以及当前估值等多个指标进行多元定量分析,进行个股初选,然后 再通过定性分析从中挑选出具有行业内竞争优势、治理结构完善和中长期盈利能力稳定的上市公 司,并将这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重点投资对象,择时投资。 第一步:定量分析,构建备选股票池 对个股的定量分析将依靠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根据每季度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数据, 按风险性指标、成长性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多个方面分别进行考核筛选,并将各项指标分别进行 打分、排序,然后将排名靠前的股票纳入到初选库。具体考察指标如下: ①风险性指标:个股 BETA值、波动率等; ②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DA)增长率、PEG 等; ③流动性指标:流动市值、日均成交额、日均换手率等; ④盈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 、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⑤估值指标:市盈率(P/E) 、市销率(P/S) 、市净率(P/B)等。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0 同时,考虑某些行业的不同特性,将有针对性地对个别行业侧重不同基本面指标分别进行排 序。





第二步:定性分析,构建核心股票池 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分别从企业所处的产 业发展特征、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以及企业的内在治理结构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选择具备 长期竞争优势、稳定增长的个股,纳入核心股票组合;并结合行业轮动配置策略、组合风险特征 分析等辅助手段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个股投资比例。 ①产业发展特征 产业发展特征决定产业内所有企业的发展和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基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 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企业所处产业的发展特征,再结合对国内 宏观经济、产业环境、产业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判断产业发展的特征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的前 景。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迈克尔·波特的产业竞争理论,从现有竞争对手威胁、潜在进入者威胁、 替代产品威胁、供应商议价能力以及买方议价能力等五个角度对企业所处的产业竞争结构进行分 析,从而判断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以及潜在有效的竞争战略。 ②企业竞争优势 本基金认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通过成本或差异化等战略获得优于竞争对手的 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 报率。竞争优势的评估标准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拥有清晰的企业发展战略、是否拥 有规模优势、技术优势等等。 本基金认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通常会成为同行业中的成本领导者或者产品/服务差异化的 提供者,享有比同行业中其它企业更好的利润水平,具备可持续的成长能力,能较好的分享到国 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因而在市场表现中,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回报,这类企业将是 本基金投资的重点对象。 ③治理结构完善 完善的治理结构,不仅能够促使企业完善自身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 应能力和决策执行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 息披露的制度、增加股息收益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察公司的激励机制、 监督机制等等。 (3)新股申购策略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1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 定的价差。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 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 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 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3.债券(非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将主要根据对未来利率调整的预期,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 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为防范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等,本基金将通过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 等于本基金保本周期(三年)的债券并持有到期,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另外,在收益性 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适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1)久期调整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是债券型基金采用的最基本的策略,主要通过对组合久期的控制实现对利率风 险的有效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 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 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 额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 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充 分上述利差将越小。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之间的利差能够 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信用投资策略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2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 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 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 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6)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7)回购放大策略 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 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取得高于资产规模所能支撑的收益率。回购放大可以通过 数次层层迭代,放大的倍数取决于对回购利率的判断与把握。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 个,一是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 才能取得正的回报;其次,当放大倍数超过1时,应确保现金流的前后衔接,使得放大策略可以 持续进行。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因此其 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债券内含选择权的价值。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1)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换债券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 策略,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 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换债券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 良的可转换债券,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 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 定收益。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3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 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 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 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的研究平台,包括宏观、策略、个股、个券、 定量研究等。通过自上而下对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自下而上对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估值水平等各方面的判断,对债券类属和股票行业的配置提出 投资意见。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员对宏观经济指标和政策的分析研究成果,在本基金规定的各类资 产风险敞口的限制范围内,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决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决议的基础上,根 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基本走势的判断,以及保本资产的无风险收益率、保本周期剩 余运作时间,确定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和相关投资策略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本 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其投资目标。 3.组合构建 在确定了大类资产的投资配置比例后,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 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 个券投资比例以及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4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 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 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公司相关部门将实时监控本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一旦某风险 指标接近或超过风险限额,将对基金经理发出调整警告和责令其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宏观经济 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本基金的风 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 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5 4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 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力争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保障保本金额的安全。在目前国内金 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6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帮助投资者界定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反映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的基金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等 1.投资目标 力争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长 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 、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其中,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7 3.投资理念 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通过投资优质 债券,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动态把握大类资产的适度配置,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4.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风格指数系列采用七个因子来衡量样本公司的成长和价值特征。其中衡量成长特征 的因子有: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过去 3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衡量价值特征 的因子有:股息收益率、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每股收益与价格比 率。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以沪深 300指数样本股为样本空间,样本股的市值按照一定的成长风 格权重分配到相对成长指数中。该指数侧重成长性因子,进一步刻画了沪深300 指数样本股的成 长性,正体现了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 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的投资理念,所以本基金选择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适中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 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 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结合定量筛选与定性分析,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国际化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根据宏观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进 行战略资产配置(SAA);同时结合政策方向和市场情绪等指标,适时调整,进行灵活的战术资产配 置(TAA )。 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在长期跟踪、研究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如工业增加值、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8 CPI、PPI、货币供应量及利率等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全局性的预测,判断经济周 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目前所处阶段,并充分借鉴美林公司的投资时钟理论,在此基础上形成 对不同类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政 策方向和市场情绪等指标,并结合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 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配置策略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在不同阶段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发现,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 后蕴含了不同行业对GDP增长贡献率的巨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行业因为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因此,通过对 不同行业自身运行规律的的深入分析,把握投资节奏,可获得超额的收益。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遵循自上而下方式。具体方法是:基于全球视野下的 产业周期的分析和判断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对全球产业周 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作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 等经济环境的分析, 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找出处于景气中的行业。 在行业把握上,本基金进一步通过从宏观到行业再到行业内部的思路进行深入挖掘。 <1>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的行业,对这些行 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 行业,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 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对于国家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 注。 <2>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迈克尔?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 (a)新进入者的威胁; (b)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c)行业内部的竞争现状; (d)替代品的威胁; (e)购买者的议价能力等。 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 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行业。 <3>行业轮动规律的分析 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 PE、PB 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 较,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9 投资机会。 ②个股选择 根据本基金的“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 的投资理念,在个股选择上,通过构建三级筛选模型来动态建立和维护精选股票池,通过层层筛 选,以公司持续、健康的成长性为关注重点,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投资全过程,对投资标 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11-2


股票三级筛选模型流程图 第一步:建立初级股票池,剔除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对A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剔除,以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 股票,建立初选股票池,从而缩小研究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ST和*ST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大案 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等。 A 股 初选股票池 优选股票池 精选股票池 初选剔除 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 剔除 ST等 估值指标 动态调整 盈利指标 预期成长性 指】性行标 标


核心竞争力 成长指标 历史数据


预测数据 盈利模式 公司治理 风险分析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0 第二步:构建优选股票池,重点关注个股持续的成长能力 在初级股票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多元量化选股模型,综合选择历 史与未来预测两大类数据进入模型筛选程序,力求甄选出具有持续成长能力并相对估值较低,具 备一定投资价值的个股,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1>历史数据的定量分析。主要选择从三方面历史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包括成长性指标、盈利 指标和估值指标。模型中成长性指标主要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最近三年净利润的 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考虑到构建优选股票池的主要目的就是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个股,因此 赋予成长性指标整体 40%的权重;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指标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良好的盈利能力 是公司高成长的源泉和动力,只有具备出色盈利能力的公司才具备了持续高成长所需的真实业绩 的支撑,因此,选择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等指标综合反映出公 司盈利能力,并在模型中赋予 20%的权重;第三,估值指标,本基金选取了市盈率、市净率和市 盈增长比率三个指标来考察公司的股价是否被低估,进而来判断具备成长性的个股是否也具有投 资的价值,估值指标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 20%的权重。 <2>预测数据的定量分析。在该模型中,主要考察了预期公司未来成长性的指标,如预期主营 收入增长率、预期净资产收益率、预期市盈率。用以补偿单纯使用以往历史数据无法全面反映公 司成长性的不足,例如业绩刚刚开始出现明显提升的公司,在历史数据的筛选中就不会有很好的 表现,但可能恰恰是具备未来巨大成长潜力的公司。预测数据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 20%的权重。 第三步:确定精选股票池,结合定性分析综合判断投资价值 <1>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机构投资者的研究优势, 通过基金经理自身的具体分析和持续跟踪, 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员的实地调研结论,定性分析优选股票池中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模 式和公司治理情况等。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A、是否拥有成熟、实用的商业模式,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B、是否拥有独特的资源,如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网络等; C、是否主营业务竞争力突出,具备通过内生增长或低成本外延扩张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素质与 综合潜力; D、是否注重创新,并通过创新引导、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E、是否企业经营稳定、理性,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利益保护; F、是否财务稳健、现金流充足。 <2>动态调整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1 对于一类较特殊的股票,虽然没有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或盈利能力但由于内外部环境将要或 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目前阶段还没有得到资本市场的普遍关注,因此,各项预期指标也没 有明显改善,但基金经理通过上市公司的实地调研和系统的研究分析判断该类股票在未来会有较 好的表现,可获得超额收益,则可将此类股票动态纳入成长股票池,作为成长股票池的补充部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A、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企业业绩出现突发性增长,例如 SARS 和 H1N1等流行性疾病的爆发可能会导致有关疫苗生产企业业绩突发性增长; B、由于地区或产业扶持政策的推出,企业业绩将出现突发性增长; C、由于并购、重组、资产注入等因素,企业业绩出现突发性增长。 (3)债券投资策略 ①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包括对央行的货币政策、国家财政政策的研 究,以及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经济增长、通胀、利率的变动分析,预测未来国内市场利率走势可能 的变化。结合基金的未来现金流,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率上升,可以 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目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 涨的超额收益。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 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哑铃式策略和梯式策略) ,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哑铃式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端;而梯式 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③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 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 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 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收入。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2 ⑤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 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 造成利差的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 对利差投资策略。 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 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 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保护条款的适用 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 掘投资价值,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深 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7.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 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的研究平台,包括宏观、策略、个股、个券、 定量研究等。通过自上而下对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自下而上对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估值水平等各方面的判断,对债券类属和股票行业的配置提出 投资意见。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员对宏观经济指标和政策的分析研究成果,在本基金规定的各类资 产风险敞口的限制范围内,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决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决议的基础上,根 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基本走势的判断,确定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和相关投资策略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本 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3 (3)组合构建 在确定了大类资产的投资配置比例后,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 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 个券投资比例以及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 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 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相关部门将实时监控本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一旦某风险指标 接近或超过风险限额,将对基金经理发出调整警告和责令其调整。 基金经理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本基金的风险与绩 效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 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8.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④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⑤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 卖出; ⑨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⑩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9.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5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10.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最高均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届时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年 6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8,909,309.84 1.75


其中:股票 128,909,309.84 1.7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6 2 固定收益投资 1,412,646,457.20 19.17


其中:债券 1,412,646,457.20 19.1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50,003,515.00 38.6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52,429,349.21 40.07 7 其他资产 23,392,980.23 0.32 8 合计 7,367,381,611.4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84,279.65











0.01 B 采矿业 1,635,059.25 0.02 C 制造业 37,096,261.00 0.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903,013.96 0.01 E 建筑业 4,852,186.92 0.07 F 批发和零售业 18,688,656.00 0.2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196,347.22 0.21 H 住宿和餐饮业 5,960,000.00 0.0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121,524.65 0.03 J 金融业 15,498,000.00 0.21 K 房地产业 8,858,172.84 0.1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10,579.18 0.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26,829.17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378,400.00 0.13 S 综合 - -


合计 128,909,309.84 1.7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610,067 8,858,172.84 0.12 2 601688 华泰证券 350,000 8,095,500.00 0.11 3 601111 中国国航 500,000 7,680,000.00 0.10 4 002024 苏宁云商 500,000 7,650,000.00 0.10 5 002142 宁波银行 350,000 7,402,500.00 0.10 6 600009 上海机场 230,000 7,291,000.00 0.10 7 600300 维维股份 700,000 7,105,000.00 0.10 8 600177 雅戈尔 360,000 6,573,600.00 0.09 9 600754 锦江股份 200,000 5,960,000.00 0.08 10 000987 广州友谊 199,950 5,784,553.50 0.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86,434,500.00 5.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86,434,500.00 5.25 4 企业债券 10,772,988.70 0.1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12,927,600.00 13.7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511,368.50 0.03 8 其他 - - 9 合计 1,412,646,457.20 19.20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8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序 号 1 150211 15 国开 11 1,300,000 130,455,000.00 1.77 2 011519005 15国电SCP005 1,000,000 99,910,000.00 1.36 3 150202 15 国开 02 900,000 90,486,000.00 1.23 4 150403 15 农发 03 800,000 80,488,000.00 1.09 5 150413 15 农发 13 750,000 74,947,500.00 1.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1,034.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80,141.81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820,325.77 5 应收申购款 381,478.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392,980.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30 格力转债 547,570.50 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111 中国国航 7,680,000.00 0.10 筹划重大事项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4/14-2011/12/31 0.30% 0.10% 3.53% 0.01% -3.23% 0.09% 2012/1/1-2012/12/31 6.58% 0.09% 4.61% 0.00% 1.97% 0.09% 2013/1/1-2013/12/31 0.47% 0.17% 4.25% 0.00% -3.78% 0.17% 2014/1/1-2014/12/31 15.62% 0.25% 4.22% 0.00% 11.40% 0.25% 2015.1/1-2015/6/30 5.89% 0.32% 1.86% 0.00% 4.03% 0.32%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0 注:①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范 围为: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保本资产指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②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 2011 年 4 月 14 日,截至报告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五年。本基金的第 1 个保本期于2014年5月5日到期,基金进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将于 2017 年5月5 日到期。 ③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列数字。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1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权证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基金的证券交 易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为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交易 提供价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完成估值后,将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复核无误后反馈于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 天) 。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4 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对不应由其承担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5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份额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6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7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①保本周期内: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一般不接受红利再投资方式,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②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9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保本周期期间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果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费率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做相应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 日至 12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0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1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3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4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十八、风险揭示 根据本基金的产品特征及投资范围,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本风险(产品风险) 本基金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为前提,但仍存在到期时不能保障保本金额安全 的风险。如遇证券市场短期内突然巨幅下跌且下跌过程中市场流动性极度丧失,以致放大后的风 险暴露部分未能及时变现而使本基金净值跌破净值保本线;或投资标的市场处于频繁的剧烈波动 状态,引发基金大量的赎回,基金被动频繁调整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间的比例,使运作成本增加, 影 响保本目标的实现 ;或 基金管理人未能严格执行策略,使本基金存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不能保障保本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5 金额安全的风险。因此,投资于保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市场遇到上述极端情形等情况下,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保证风险 本基金具有保证机构,但仍存在保证机构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实施保证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 险可以分为债券投资风险和股票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债 券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 (2)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变化将引起债券利息再投资利率的变化,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利息的再投资 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使期限不同的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的债券价格变动 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 风险。 (5)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政府有关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等)发生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周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收益水平的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6 度量市场风险主要采用如下指标: ①债券风险指标:久期和凸性; ②股票投资组合:标准差、Beta 值; ③组合总体市场风险指标:标准差,VaR值; ④下行风险指标:VaR 值。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投资者巨额赎回可能 导致基金仓位调整困难,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份额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系列公告,就基金到期后的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 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2.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等相关的事宜安排;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7 3.下一个保本周期或“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文件;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 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具体事宜将提前在公告中进行约定; 5.保本周期到期前,关于保本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二)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保证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等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收益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 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到期操作 1.到期操作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 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可转换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继续持有: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将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 换的基金份额,其赎回金额、转换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8 基准进行计算。


2.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在此期 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期操作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操作的,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并转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且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 于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转 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均将该差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 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方案 1.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在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文件后,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9 (1)时间安排: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投资者 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 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在过 渡期内,本基金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等业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 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本保本周期内基金净资产的转入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净资产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0 份额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 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自本基 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 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 1.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继续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东方成长 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 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 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 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东方 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1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如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将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保本金额总额、应向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以及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3.保证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一旦相关款项划入该账户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确认,保证人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 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5)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 产;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2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的;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3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4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5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6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7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 并根据 《基 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并要求保证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 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8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9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⑤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变更基金类别, 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 ⑨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⑩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0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③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④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⑤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 ⑥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⑦《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⑧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1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 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⑥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2 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 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3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 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4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5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本金额=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 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 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6 额。 2.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 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 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 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时间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有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号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8 月 19 日 注册资本:叁拾亿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 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不得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其他:历史沿革(简介)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 工作办公室批准, 由所有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发起设立的全国性担保公司, 持有编码为渝 062002L 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获评信贷市场 AAA-级,资本市场 AA级的信用 等级。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目前在全国十五个省(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全部 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末的担保余额为 143.54 亿元。 3.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末的净资产为 31.22 亿元。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截至2013年 8月31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 额为 10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倍。 4.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关于本基金的 《保证合同》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保本周期内,除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与 保证人和任何其他人协商更换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出现了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8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持有人大会根 据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更换保证人、变更基金类别、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进行表决。 6.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 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②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保证 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保证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保证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保证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基金管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9 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赔付全部差额,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 期。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需代偿 的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赔付。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 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8.除本部分第5款所指的 “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 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 除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 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 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下列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0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为:本基金前一日确认的自保本周期开始一直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0.0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 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五)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系列公告,就基金到期后的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 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2)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等相关的事宜安排; (3)下一个保本周期或“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文件;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 日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具体事宜将提前在公告中进行约定; (5)保本周期到期前,关于保本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保证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等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收益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 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终止。 3.保本周期到期的到期操作 (1)到期操作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1 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一种 到期操作: ①赎回: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②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可转换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③继续持有: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 换的基金份额,其赎回金额、转换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到期操作期间 ①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 个工作日 (含第3 个工作日) 。 在此期间, 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②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期操作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操作的,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并转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③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且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 于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转 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均将该差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2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 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方案 (1)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在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文件后,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①时间安排: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②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投资者 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 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在过 渡期内,本基金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等业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 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本保本周期内基金净资产的转入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3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②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净资产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①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②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③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自本基 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 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 (1)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继续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东方成长 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4 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 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 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东方 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 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如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应 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保本金额总额、应向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以及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3)保证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一旦相关款项划入该账户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确认,保证人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 额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 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5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终止《基金合同》 ;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⑤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⑨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⑩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③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④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⑤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 ⑥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⑦《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⑧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6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7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 月 11 日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日期:2007年3 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A 股股票 (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以下简称 CPPI)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29 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保本资产指低风险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类金融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收 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①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④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级, 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⑤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⑨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 卖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0 ⑩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保证;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1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 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2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 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③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3 结算。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4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 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5 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 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6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 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7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8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 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 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39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 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4)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40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41 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 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 月30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 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42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 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提供纸质 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 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我们将按投资者的选择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43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 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客户 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 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系统同时受理 E-Mail 等多 样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四)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本公司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查阅本公司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 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五)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 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 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628-5888或010-6657857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七)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44 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 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八)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九)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0-628-5888 或 010-66578578 )、 公 司 网 站 (http:///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真、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 “客户投诉和建议”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十)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京、上 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 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 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5年 4月14日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 止日2015年 10月 14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1季度报告 2015-04-20 关于增加上海利得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04-28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05-05 关于在东海证券和广发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5-19 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100万元以上申购业务公告 2015-05-23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4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年第1 号) 2015-05-28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年第1号) 2015-05-28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29 东方保本混合基金暂停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公告 2015-06-05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2015-06-08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5-06-09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5-06-10


关于在东海证券开通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6-1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06-23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06-29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5-07-0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 宜的公告 2015-07-0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17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7-17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季度报告 2015-07-2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5-07-22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东方保本、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 直销中心赎回费率(含转换转出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31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7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9-25 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09-25 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动的公告 2015-09-2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东方利群、东方多策略、东方鼎新、东方惠新、 东方新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中心赎回费率(含转换转出赎回费)优惠活 动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5-09-30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5-10-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办公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46 地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 11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