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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稳健成长混合(210004)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金鹰稳健 成 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全 文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金 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自金 鹰稳 健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名而 来。 根据2009 年12 月11 日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准 金鹰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2009 】 1356 号 )和2010 年3 月5日 《关于 金鹰 稳健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的 确认 函》 (基金 部函[2010]113 号 ) 进行募 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于2010 年4 月14日 备案 确认 (基 金部 函[2010]182 号 )后 正式 生 效。 金 鹰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自2015 年8 月5日 起更 名为 金鹰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及其 摘要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10月14日 , 有关 财 务数据 截止 日为2015 年9 月30日 ,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4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7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45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5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6 九 、 基 金的 转 换 .................................................................................................................................... 51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51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 52 十 二 、 定期 定 额投 资 业务 .................................................................................................................... 52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52 十四、 基金 的 业绩 ................................................................................................................................ 61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62 十 六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63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7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68 十 九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0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1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 75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和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77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79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91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5 二 十 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7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9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109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金 鹰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包 括有 效的更 新, 即金 鹰稳 健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下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稳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及其 有效 更新 文件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和更 新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金 鹰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 指《金 鹰稳健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托管 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 第二十 四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7 年1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修改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财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财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 统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司 董事 和 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会 计师 , 历 任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 会 计、广 州大 同精 密机 械有 限公司 会计 部经 理, 广西 北海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所 属城市 信用 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总部财 务中 心 综 合部经 理、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财务 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 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财务 负责 人。


经公司 第五 届 董 事会第 五次 会议 决议 通过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2014]1401 号 核准, 自2015 年1月 起, 担任 金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岩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 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自2014 年 8 月 7 日 至 今,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现兼 任深 圳前海 金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 经理 助理 、 营业 部 副总经 理 , 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持全 面工 作) 、 合 规 总监 、 董 事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程宁女 士 , 董 事 , 注 册会 计师 、 注 册税 务师 ,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云 山宝 得药 厂财 务科 副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 兽药厂 财务 科科 长 、 广 州 白云山 制药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算 中心 会计 出纳 科 科长 、 财 务部 副部 长、 监 事会成 员兼 监事 会秘书 、 广 州白 云山 企业 集 团有限 公司 资财 处代 理处 长、 处 长、 广州 医药 集团 财 务部副 部长 、 财务部 部长 。 现任 广州 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务 总 监、 财务 部部 长, 广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药白 云山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召集人 。 王静女 士 , 董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曾任 美的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 产 重组经 理,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重 组高 级专员 。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曾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 加入 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吴晓球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曾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 院长 、 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 所长 、 教 授、 博 导。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 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等。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武 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 北政 法大 学 兼职教 授,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广州 、 长 沙 、 深 圳、厦 门、 珠海 、佛 山、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曾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副 总监 。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2、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 生 , 总 经理 , 金 融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现 兼任 深圳前 海金 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 会第四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并 已按 规定 报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备 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兼 任深 圳前 海金 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2008 年9 月 起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3、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 何晓春先生 ,产业 经济学 博士,16 年金融 行业从 业 经验,曾任 世纪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江西分 公司 筹办 组负 责人 等职,2011 年 4 月 加入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 金 鹰中 证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鹰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金 鹰 行业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金鹰 民族 新兴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颖先 生 , 硕 士研 究生 。 曾任职 于广 东省 电信 规划 设计院 、 中国 惠普 有 限 公 司, 历任 深 圳市瀚 信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主管 等职 ,2012 年 9 月 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 后 任研究 员 、 研 究小 组组 长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 现 任 金鹰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何晓春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研 究部 总监 ,基 金经理 ; 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 ,基 金经 理; 5、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帐 , 进行 证 券投资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19、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财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5、严 格履 行《 反洗 钱法 》规定 的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26、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 遵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按 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行 为 ,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用基 金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 的 投资 ; (8)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以基 金财产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 以 基金 财产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超过基 金的 总财 产 ,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15)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 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包 括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露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2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参与 洗钱 或为 洗钱 活动提 供协 助; (16)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如涉及 上述 行为 的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发 生变 更, 上述禁 止行 为将 相应 变更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遵守 中国 法律 、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各项 规定 , 遵 守公 司章 程和 规范 , 诚实守 信、 勤勉尽 责; (2) 维护 所管 理基 金的 合 法权益 , 在发 生利 益冲 突 时, 坚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 (3) 认真 履行 基金 合同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 高投资 管理 效率 ; (4)在基 金投资等 业务活 动中合规 运作,不 从事非 公平交易 、内幕交 易、利 益输送 等 行为,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3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 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 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 内 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 本管 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 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总 经 理 负 责,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适 时提出 修改 建议 ,并 定期 向中国 证监 会呈 送监 察稽 核报告 。 (4) 业务 部门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4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9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96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9 项最 佳 托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5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准 第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中 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6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 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 要 求 下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 以 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 制措 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门 改 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 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通 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7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8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 网址 :www.icbc.com.cn (2)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 ( 全国 ) 网址:www.boc.cn (3)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9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 全国 )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5)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 话:95555 ( 全国 )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bank.ecitic.com (7)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0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8)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网址:www. psbc.com (9)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名称: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电 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1) 名称: 浙江 民泰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温岭 市三 星大 道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 刘兴 龙 电话:0576-86109521 客服电 话:96521 省 外客 服电话 :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2)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1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3)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 周 晓霞 电话:0755-22166212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 全国 ) 网址:www.spdb.com.cn (15)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联系电 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 姚 真勇


联系人 : 何浩 华 联系电 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7) 名称: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8) 名称: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 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联系电 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zh_CN/ (19)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 内 蒙、 北京) ,967210( 深圳 、宁 波),65558555( 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20) 名称: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3 (21)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22)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5) 名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16 楼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6)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9)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超 大 厦16-20 层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021-20667181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0) 名称: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198 号 新南城 商务 中 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鑫 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31) 名称: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名称: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3) 名称: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 敏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6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0519-88166222 (常 州地 区) 、021-52574550 (上 海地区 )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6) 名称: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8) 名称: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 江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9) 名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山西 府西 街 69 号 国际 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0)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41) 名称: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嘉 华 国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8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42) 名称: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43) 名称: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4) 名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http ://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45) 名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9 网址:www.cicc.com.cn (46)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7) 名称: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8) 名称: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9) 名称: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名称: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3 层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51)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等 网址:www.cs.ecitic.com (52) 名称: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53) 名称: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 全国 ) 网址:www.dfzq.com.cn (54) 名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1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5) 名称: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56)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http ://www.htsc.com.cn (57) 名称: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瞿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58) 名称: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5161821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2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9) 名称: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60) 名称: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1) 名称: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2) 名称: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尓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63) 名称: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3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4) 名称: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联系电 话:0571-87901912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65) 名称: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6) 名称: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高克 南 联系电 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7)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4 联系电 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8) 名称: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9)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 ( 全国 ) 网址:www.gtja.com (70) 名称: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陈 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71) 名称: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72)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3)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74)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5) 名称: 九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6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6) 名称: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南山区 科技 中一 路华 强高 新发展 大 厦 7-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7) 名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电 话:010-5935590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8) 名称: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9) 名称: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电 话:021-33606736


客服电 话:95564/4006135888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0) 名称: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 杨路510 号 南半 幢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95353/4006135888 网址:www.tebon.com.cn (81) 名称: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电 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www.hx818.com (82) 名称: 大同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13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83) 名称: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联系电 话:13683121290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www.tpyzq.com (84) 名称: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华旭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华旭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顾颉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85) 名称: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86) 名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林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87) 名称: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层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9 (88)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89)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90)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91)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 浙 江 省杭 州市西 湖 区翠 柏路 7 号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联系人 :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2) 名称: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0 联系人 :徐 亮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93)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展恒 基金 理财 平台(www.myfund.com) (94)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95)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6) 名称: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811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97)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61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西区 丹棱 街中 关村 金融大 厦 10 层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服电 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98)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99) 名称: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联系电 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00 ) 名称: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电 话:010-85097570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2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1 ) 名称: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83363099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02 ) 名称: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联系电 话:010-65181028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fortune.com (103 ) 名称: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4 ) 名称: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3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5 ) 名称: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 —83999913 客服电 话: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6 ) 名称: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弄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联系电 话:021-51507071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index.html (107 ) 名称: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 顾明 联系人 : 朱 真卿 联系电 话:021-22267943 客服电 话:021-22267982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108 ) 名称: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4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 址:https ://tty.chinapnr.com/ (109 ) 名称: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0 ) 名称: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电话:020-38283037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5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王 欢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亚太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47 号天 行建 商务 大厦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 、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韩 振平 、王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金 鹰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09 】1356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0 年3月15 日 起 公开募 集, 并于2010 年4 月9日募 集结 束。 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4 月14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 果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6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开 始办 理 时间在 本 基金开 放申 购公 告中 规定 。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开 始办 理 时间在 本 基金开 放赎 回公 告中 规定 。 4、基金管 理人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时应 当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 并 办理 备 案手续 。 5、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7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 付赎回 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公 司 公告了 本基 金的 最低 申购 、赎回 份额 数量 调整 方案 : (1 ) 投 资者 通过 各代 销机 构申购 的 (含 定期 定额 申 购) ,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超过 部分不 设最 低级 差限 制 。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平台 申购 的 (含 定期 定 额申购 ) , 申 购 最低金 额调 整 为100 元 , 超过部 分不 设最 低级 差限 制。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的,保 持原 有规 则不 变。 (2)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 构赎回 的, 赎回 最低 份额 调整为 1 份 ,基 金份 额余 额不得 低 于1 份 , 赎回 后导 致基 金 份额不 足 1 份的 需全 部赎 回。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平台 赎回 的,赎 回最 低份 额调 整 为100 份 ,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足100 份时 发起 赎回 需全 部赎回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8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于调 整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申 购赎 回费 率 (1)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500 1.2% 500 ≤A <1000 0.8% A ≥10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表 所 示: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4% 2 年 ≤T <3 年 0.3% T ≥3 年 0.2%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25% 的部 分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对 促销 活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9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 =8,210.18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 元 ,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1.2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5% =60 元 赎回金 额=12,000-60 =11,9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0 额) 与净转 出 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1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参 见最 新的业 务公 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继 承、 捐 赠、 强 制 执行,及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认可的其 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2 2、“捐赠”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直接向 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投资 人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 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 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是 基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提交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业务 。 本基 金部 分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已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追求 长期 资本 可持 续增 值为目 的 , 以深 入的 基本 面分析 为基 础, 通过 投资 于稳健 性 、 成长性 或两 者兼 备的 股票 , 在充 分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分 享中 国经 济快 速发 展的成 果, 进而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及 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 为 60% ~95% ;债券、货 币 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5% ~40% , 其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 范围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3%。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3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坚持 “稳 健投 资 、 控 制风 险、 崇尚 价值 、 追求 成长 ” 的 投资 理念 , 在充 分考 虑宏观 经济 环境与 金融 市场 环境 的差 异性及 行业 属性 的情 况下 , 通过 “ 金鹰 稳健 成长 指数 ” 筛选兼 具 “ 稳 健性 ” 与 “成长 性 ” 的品 种进行 重点 配置 , 构 建一 个进取 特性 与防 御特 性良 性统一 的基 金 组 合,为 投资 者寻 求长 期资 本的增 值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1、投 资策 略依 据


本基金 坚持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视角 , 在实际 投资 过程 中充 分体 现 “稳 健” 与“成 长” 这两 个核 心理 念。 (1) “稳 健” 与“ 成长 ” 的权衡 本基金 根据 国内 外政 治经 济环境 、 政策 形势 、 金 融市 场走势 等因 素 , 审 慎采 取 成长优 先、 稳健优先或两者并重的投资策略——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下行周期的末段与上行周期的 前半段 , 采 取成 长优 先的 策略 , 强调 进取 ; 在 宏观 经济与 资本 市场 上行 周期 的后段 , 采 取 稳 健与成 长并 重的 策略 ; 而在 宏观经 济与 资本 市场 的上 行周期 的末 段与 下行 周期 初始阶 段与 中 间阶段 ,则 坚持 稳健 优先 、兼顾 成长 的策 略, 强调 防御。 (2) 为 贯彻 稳健 性原 则, 在大 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 适 当提高 债券 与货 币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在股票 资产 行业 配置 层面 , 提高 弱周 期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在个 股选 择层 面, 增大价 值型 品种 的配置 比例 ,以 提升 投资 组合的 稳健 性。 (3) 为 贯彻 成长 性原 则,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 适 当降低 债券 与货 币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增大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在股 票资 产行 业配 置层 面, 提 高强 周期 行业 的配 置比例 ; 在 个股 选择层 面, 增大 成长 型品 种的配 置比 例, 以提 升投 资组合 的成 长性 。 (4) “稳 健” 与“ 成长 ” 的综合 评价 本基金采用 “金鹰 行业稳 健成长模型”与“ 金鹰企 业稳健成长模型” ,并据 此筛选出 具有稳 健成 长 特 质的 行业 与个股 。 2、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投资 方法 , 定性 与定 量 分析相 结合 , 重点 考察 宏 观经济 、 资 本市场 、名 义利 率所 处的 不同周 期阶 段, 分析 判断 市场时 机, 合理 确定 基金 在股票 、债 券 、 现金等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各 类资 产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 化, 适时动 态地 调 整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的投 资比 例。 3、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4 在宏观 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行业 的稳健 性与 成长 性亦不 相同 。 在 宏观 经济 上行周 期 的 初段与 下行 周期 的末 段, 首先受 益于 宏观 经济 回升 的行业 、 高 贝塔 值的 行业 、 资源 行业 具 有 明显的 成长 性, 而弱 周期 行业的 成长 性不 突出 ; 在 宏观经 济上 行周 期的 中后 段, 通 常出 现通 货膨胀 , 受益 于CPI 与 PPI 指数 上升 的行 业兼 具稳 健性与 成长 性; 在宏 观经 济的上 行周 期的 末段与 下行 周期 初始 阶段 与中间 阶段 , 生 活必 需品 行 业、 低 贝塔 值的 行业 具有 良 好的稳 健性 , 而强周 期行 业的 稳健 性不 足。 当 然, 无 论宏 观经 济 景气周 期与 资本 市场 市况 如何, 那些 确定 性成长 的行 业可 以抵 御不 确定性 。 本基金 建立 了 “ 金鹰 行业 稳健成 长评 估模 型” , 该 模型依 据若 干定 性与 定量 指标 , 得 到 “金鹰 行业 稳健 成长 指数 ” , 以期 预判 与寻 找那 些 具备稳 健成 长特 质、 符合 本基金 配置 策略 的行业 ,力 图使 得这 些稳 健成长 行业 的投 资收 益超 越市场 当中 各行 业收 益率 的平均 值。 (2) 个股 精选 策略 根据 “稳 健性 ” 原则 , 本 基金将 审慎 甄别 公司 的核 心价值 , 从公 司治 理 、 公 司战略 、 行 业地位 等方 面来 把握 公司 核心竞 争力 , 通 过自 下而 上的研 究, 以基 本面 分析 为核心 , 力 求挖 掘出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稳 健经营 、价 值低 估型 公司 。 根据 “成 长性 ” 原则 , 本 基金将 努力 发掘 那些 可持 续、 可预 见的 成长 型公 司 , 重 点在 于 对公司 成长 性的 客观 评价 和比较 上 , 不仅 仅需 要关 注增长 率之 类的 数量 指标 , 同 时还 要关 注 成长的 质量 以及 成长 的可 持续性 。 本基金 建立 了 “ 金鹰 企业 稳健成 长评 估模 型” , 该 模型通 过定 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式 来考 察和 筛选 具有 稳健成 长特 质的 品种 。 定 量方面 , 主 要依 据盈 利能 力、 成长性 、 现 金流状 况 、 偿 债能 力 、 营 运能力 、 估值 等等 ; 定性 方面主 要考 虑 : 公 司具 有 核心竞 争力 , 在 行业内 处于 领先 地位 ; 公 司所处 的行 业发 展前 景良 好, 主 营业 务具 有持 续成 长的能 力; 公司 具有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和财 务健康 度等 。 最后 结合 定量 和定性 研究 以及 实地 调研 筛选出 基本 面 健康、 最具 投资 价值 的稳 健成长 个股 作为 本基 金的 核心投 资标 的, 进行 重点 投资。 4、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资本 市场 日益 国际 化的 背景下 , 通过 研判 债券 市场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国际 化趋 势和国 内 宏观经 济景 气周 期引 发的 债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 采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构造 组合。 本基金 采用 目标 久期 管理 法作为 债券 投资 的核 心策 略。 通过 宏观 经济 分析 平台 把握市 场 利率水 平的 运行 态势 , 作 为组合 久期 选择 的主 要依 据; 采 取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通 过分 析和 情景测 试, 确定 长、 中、 短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采 取收益 率利 差策 略以 确定 债券资 产在 类 属 间的配 置与 优化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售 以及 投资 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 原因被 动 获得权 证, 或者 在进 行套 利交易 、避 险交 易以 及权 证价值 严重 低 估 等情 形下 将投资 权证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5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以及 在合 同许 可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的 投资 于价值 出现 较为 显著 的低 估的权 证 品 种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75%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5% 本基金 采用 沪深300 指数 作 为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主 要理 由是 : (1)沪深300指数 是上海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一次 联合发布 的、 反映A 股市场 整体走 势 的指数 , 指数 样本 覆盖 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较 强的 独立 性、 代 表性和 良好 的流 动性; (2 ) 沪 深300 指数 是一 只 符合国 际标 准的 优良 指数 , 该 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 体表现 较高 的相关 度 , 且 指数 历史 表 现强于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也较 好 , 具 有良 好的 投 资价值 ; (3 ) 沪 深300 指数 编制 方 法的透 明度 较高 ; 且具 有 较高的 市场 认同 度和 未来 广泛使 用的 前景, 使基 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本基金 采用 中证 全债 指数 作为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要 理由 是: (1)中证 全债指数 是一个 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和沪深交 易 所债券 市场的 跨市场 债 券指数 。具 有较 广的 覆盖 面,成 分债 券的 流动 性较 高; (2)中证 全债指数 是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 制和维 护,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提 供的中 证 系列指 数体 系具 有一 定的 优势和 市场 影响 力; (3)中证 全债指数 编制方 法的透明 度较高; 且具有 较高的市 场认同度 和未来 广泛使 用 的前景 ,使 基金 之间 更易 于比较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从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出发 ,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 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比 较基准应 经基金 托管人同 意,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前3个工作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操 作的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 高 收益 、 较 高 风险品 种 。 其 中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60% ~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 ~ 40% ,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 证的比例范围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6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3% 。 因此,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从长 期来 看,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型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 , 但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3)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7 (9)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 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 , 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 金不受上 述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合同 的相 关约定 ,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调 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58,104,544.75 90.69 其中: 股票 158,104,544.75 90.6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8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98,302.02 6.77 7 其他资 产 4,426,195.57 2.54 8 合计 174,329,042.34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1,469,688.00 6.8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4,171,187.15 79.75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12,463,669.60 7.4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8,104,544.75 93.98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699 均胜电 子 674,400 16,205,832.00 9.63 2 002249 大洋电 机 1,545,400 15,917,620.00 9.46 3 300080 新大新 材 2,050,920 15,197,317.20 9.03 4 600969 郴电国 际 853,676 12,463,669.60 7.41 5 601208 东材科 技 1,514,000 10,734,260.00 6.38 6 002350 北京科 锐 537,845 8,449,544.95 5.02 7 000678 襄阳轴 承 1,185,400 7,610,268.00 4.52 8 002546 新联电 子 371,450 6,121,496.00 3.64 9 600540 新赛股 份 670,000 6,036,700.00 3.59 10 600359 新农开 发 521,400 5,432,988.00 3.23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无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无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声明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 是否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声明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是否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5,822.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86,733.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95.15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1 5 应收申 购款 50,444.9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26,195.5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 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4月14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5 年9 月30 日 ) 的 投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稳 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4.14-2010.12.31 25.44% 1.31% -5.16% 1.26% 30.59% 0.05% 2011.1.1-2011.12.31 -36.60% 1.33% -18.23% 0.97% -18.37% 0.35% 2012.1.1-2012.12.31 -3.83% 1.11% 6.86% 0.96% -10.69% 0.15% 2013.1.1-2013.12.31 28.48% 1.24% -5.15% 1.05% 33.63% 0.19% 2014.1.1-2014.12.31 38.38% 1.11% 39.13% 0.91% -0.75% 0.20% 2015.1.1-2015.9.30 15.22% 3.54% -7.69% 2.03% 22.91% 1.51% 2010.4.14-2015.9.30 58.70% 1.73% 3.27% 1.21% 55.43% 0.52%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2 金鹰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0 年4 月 14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 (1) 本基 金于2010 年4月14 日基 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 (2 )截 至报 告日 本基 金 各项投 资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各 项比例 , 即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60% ~95%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 现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 种占基 金资 产的5%~40% , 其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范 围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3% ; (3 )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原 为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75% + 中信标 普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5%,2015 年9 月28 日起 变 更为沪 深300 指数收 益率 ×75% + 中证 全 债指数 收益 率×25% 。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购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 券的 应计利 息 、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3 (2)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 (4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10) 其他 资产 等。 2、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4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5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按 照以 下约 定进行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6 错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7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8 5、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2、基金收 益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 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9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基金 托管人应 在次月 首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复 核后于次 月前2个 工作日内 从 该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基 金管理费 给该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 日 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基金 托管人应 在次月 首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复 核后于次 月前2个 工作日内 从 该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托 管费给 该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3) 上述 “1 、 与 基金 运 作相关 的费 用种 类 ” 中 第 (3 ) 至 第 (7 ) 项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0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的 募集 ” 中 “ ( 九) 基金份 额面 值 、 认 购价 格 、 费 用及 认购 份额 计算 公 式” 中的 相关 规 定。 2、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中的 “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 格” 中的 相关 规 定。 3、转 换费 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费率。 上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或其 他 相 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调 整后 的上 述费 率还 应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1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2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3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4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5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 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6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 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人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7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 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稳 健成 长行业 当中 的稳 健成 长股 票。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 1、模 型风 险 本基金将采用金鹰行业稳 健成长指数和企业稳健成 长指数作为股票库构建和 选择股票 的重要 依据 , 可能 因为 指 数计算 的误 差或 模型 中变 量因子 不完 善而 导致 判断 结论的 失误 , 影 响组合 中股 票的 构成 与投 资业绩 。本 基金 会持 续地 进行指 数的 改进 与优 化。 2、预 测偏 差带 来的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选股 模型 中使 用了预 测性 的指 标 , 包 括 预期的 净利 润增 长率 等 , 如果研 究不 深入、 预测 不准 确会 增加 投资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8 偿的权 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 利;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 同、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 议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0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1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 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2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3 不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4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5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6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 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 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9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程序 ; 9)终 止基 金合 同; 10)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1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凌富 华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2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和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0% ~9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现金、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5% ~40% , 其 中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权证投资 的比例范 围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3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 f、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k、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 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4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5 (5)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于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 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6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7 3、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 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8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9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0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 章并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1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2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并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3 登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 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4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5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 接管 基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 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 季结 束 后 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6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业务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是 基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提交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业务 。 本 基金 部分 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已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 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7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本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以书信 、 电子 邮件 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 理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人 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线 开 户交易 服务 。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下述信 息 为 自上 次披 露信 息截止 日到 本次 信息 披露 截止日 期间 ( 即 2015 年 4 月 15 日 — —2015 年 10 月14 日) , 本基金 的相 关披 露信 息。 信息披 露媒 体为 监管 部门 指定媒 体 。 1、 信息披 露明 细 公告事 项 披露媒 体 披露时 间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1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宏信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15 金鹰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1 季 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2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1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1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2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2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鑫 证 券 定 投 及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2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0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安 证 券 定 投 及 费 率优惠 华安 证券 定投 及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03 金鹰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1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稠 州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1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投 、 转换 业务 以及 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11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投 、 转换 业务 以及 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2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3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资 产净 值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0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等 2015-07-14 金鹰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2 季 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1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3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7-3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更 名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8-0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8-1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金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8-2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8-2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8-2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金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8-20 金鹰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8-2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8-2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8-2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投 、 转换 业务 以及 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0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1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诺 亚 正 行 基 金 销 售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17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1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及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2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修 改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2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2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2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金 鹰 元 安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新 增 平 安 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及旗 下部 分基 金参与 其定 投和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2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转 换、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系统 升级 暂停 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9-3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13 2、 其他重 大事 项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李云 亮先生 兼任 深圳 前海 金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职务 , 公司总 经 理刘岩先生 不再兼 任深圳 前海金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理职 务 。该 事项已 于 2015 年 09 月 19 日在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十七、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八、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金 鹰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证 监许 可 【2009 】 1356 号) ; (二) 金鹰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金鹰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0 (四) 金鹰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五) 金鹰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六) 法律 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九)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十)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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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