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英大策略优选A(001607)

英大策略优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 按规 定 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 金在 募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全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事 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 《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于 基金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 益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 算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 的数量 将可 能 有所不 同。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 还在 基 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在 本基 金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以设 立日常 机构 ,日 常机 构的 设立与 运作 应当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进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定 外,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或销 售服务 费率,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率 的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2 、在 不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及其 他应 当由 基金 财产 承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款第 (2 ) 项 、 或 者 第 2 款 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金 份 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 行。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 与比例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的 0.4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册 登记机 构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主 要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 行销广 告费 、促销 活动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五、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 次级 债、 地 方 政府债 券、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等 )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为 0%-3% ; 投 资于 债券、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 场工具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保证金 以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投 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 整。 (二) 投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8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调 整后 的规 定为 准。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 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方 可执行 ,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限 等客 观因 素影响 情形 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根据 清算的 具体 情况 适当 延长 清算期 限, 并提 前公 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