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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坤(002143)

博时裕坤: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裕坤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 2015 年 11 月 6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 博时 裕坤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5]2525 号) 进行 募集。 2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景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 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5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较 低预 期风险/ 收 益的 产品 。 6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主 要 为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7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在 市场 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94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裕坤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博时 裕坤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博时 裕坤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裕坤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 金”或“ 本基 金” )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 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博时 裕坤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指 《博时 裕坤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时 裕坤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博 时 裕坤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博时 裕坤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4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 :指 《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文批 准 设立 。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6 %;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12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广厦 建设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 持 有 股份 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七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 交 易部 、 指 数投 资部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 年 金投资 部 、 产 品规 划部 、 营 销服务 部、 客户服 务中 心、 国际 业务 部、 销 售管 理部 、 养 老金 业务部 、 战 略客 户部 、 机 构- 上 海、 机构- 南方、 券商 业务 部、 零 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 方、 互 联网 金融 部、 董 事 会办公 室、 总 裁办公 室、 人力 资源 部、 财务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销售管 理部 负责 进行 市场 和销售 战略 管理 、 市 场分 析与策 略管 理 、 协调 组织 、 目 标和 费 用管理 、 市 场销 售体 系专 业培训 。 战 略客 户部 负责 北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 部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该 区域 机构 客户 的销 售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 和机构- 南 方分 别主 要负 责 华东地 区、 华 南地区 以及 其他 指定 区域 的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养老 金业 务部 负责 养老 金业务 的研 究 、 拓 展和 服务 等工 作。 券商业 务部 负责 券商 渠道 的开拓 和销 售服 务。 零售- 北 京、 零售- 上海 、 6 零售- 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 部负责营销策划、 总 行渠道 维护 和销 售支 持等 工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 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各 类指数 投资 产 品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权益类 特定 资产 专户 和权 益类社 保投 资 组合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年金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企 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投 资管 理 及相关 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新 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品 维护 以及 年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金 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融 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公司 互联 网金融 的平台 建设、 业务 拓展和 客户运 营,推 动公 司相关 业务在 互联网 平台 的整合 与创新 。 国际业 务部 负责 公司 国际 业务的 规划 管理 、 资 源协 调和国 际业 务的 产品 线研 发, 会 同博 时国 际等相 关部 门拟 定公 司国 际业务 的市 场策 略并 协调 组织实 施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办 公室 专门负 责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各 专业 委员会 各项 会务工作 ; 股东关 系管理 与董、 监事 的联络 、沟通 及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究 ; 与公司 治理 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的 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 系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 善基金 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总 裁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战略规 划研 究 、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 件管理 、 公司 文化 建设 、 品 牌传播 、 对外 媒体 宣传 、 外 事活动 管理 、 档案 管理 及 工会工 作等 。 人力资 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聘 、 培 训发 展、 薪酬 福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 通、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理 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预 算管 理、 财务 核算 、 成本 控制 、 财 务分 析等 工作。 信息 技术 部负责 信息 系统 开发 、 网 络运行 及维 护、 IT 系 统安 全及数 据备 份等 工作 。 基 金运作 部负 责基 金会计 和基金 注册登 记等 业务。 风险管 理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司 投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程 , 组织实 施公司 投资风 险管 理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资 风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制 。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境 外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际 ) 有限公 司。 主要成 员情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 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7 限公司 董事 长、 招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桑自国 先生 ,博士 后, 副 董事长 。1993 年起 历任 山 东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副总 经 理、副 总 经理、 泰安营 业部副 总经 理,中 经信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经 证券有 限公 司筹备 组组长 , 永汇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事 业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 公司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2011 年 7 月起 ,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 届董事 会董 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五 届 董事会 副董 事长 。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副 董事长 。 熊剑涛 先生 , 硕 士, 工程 师, 董 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 。1993 年起 ,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电脑 部信 息 中心副 经理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理 、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兼 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 ;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 调至南 方证 券 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分 管经 纪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 招商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江向阳 先生 ,博士 ,总 经 理。1990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 农业工 程研 究设计 院、 中 国证监 会 工作 。 2015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 司总经 理 、 党 委副 书记 。 2015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王金宝 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 在上 海同 济大 学数 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杨林峰 先生 , 硕士 ,高 级 经济师 , 董事 。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国 资委 直 属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 今, 出任 上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 第五届 监事 会监 事 。 2013 年 8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 第 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何迪先 生, 硕士, 独立 董 事。1971 年起 ,先 后在 北 京西城 区半 导体器 件厂 、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 司工作 。 1997 年 9 月 至今 任瑞银 投资 银行 副主 席。 2008 年 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8 织“博 源基 金会 ”, 并担 任该基 金会 总干 事。2012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李南峰 先生 ,学士 ,独 立 董事。1969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人民 解放 军酒泉 卫星 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 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 经 理 、 总 经理 、 董 事长、 党 委 书 记, 华 润 深国 投信 托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副董 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届 、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事 。 顾立基 先生, 硕士, 独立 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 书记 ;1983 年起 , 先后任 招商 局蛇口 工业 区 管理委 员会 办公室 秘书 、 主任; 招商 局 蛇口工 业区免 税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 ; 2013 年 6 月 至今 ,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2014 年 12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创鑫 激光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 2 、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车晓昕 女士 ,硕士 ,监 事 。1983 年起历 任郑 州航 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教 、讲 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余和研 先生 ,监 事。1974 年 12 月入 伍服 役。 自 1979 年 4 月 进入 中国 农业 银 行总行 工 作,先 后在办 公室、 农村 金融研 究所、 发展研 究部 、国际 业务部 等部门 担任 科员、 副处长 、 处长等 职务 ;1993 年 8 月 起先后 在英 国和 美国 担任 中国农 业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纽 约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1998 年 8 月回 到中 国农 业银 行 总行 , 在 零售 业务 部担 任 副总经 理 。 1999 年 10 月起 到中 国长城 资产 管理公 司工 作 , 先后 在总 部 国际业 务部 、 人力资 源部 担 任总经 理; 2008 年 8 月起 先后 到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天 津办 事处 、北 京办 事处 担任 总 经理 ;2014 年 3 月 至今 担任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的长 城国 富置业 有限 公司 监事 、 监 事会主 席, 长城 环亚国 际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9 赵兴利 先生 , 硕 士,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 就职 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 后任 天津 港贸 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 2012 年 5 月筹 备 天津港 ( 集团 )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 副部长 。 2013 年 3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事 。2001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平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林琦先 生, 硕士, 监事 。1998 年起历 任南 天信 息系 统集成 公司 任软件 工程 师 、北京 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 公司 任技 术经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MIS 系统 分析 员、 东方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2010 年 4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 先生 ,硕士 ,副 总 经理。1995 年 起先 后在 北 京清华 计算 机公司 任开 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 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副 总经 理及 代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 后 在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 2005 年 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 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经 理 。1997 年至 1999 年 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 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10 徐卫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 理。1993 年起 先后 在深 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 、中 国 证监会 、 摩根斯 坦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 加入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孙麒清 女士 ,商法 学硕 士 ,督察 长。 曾供职 于广 东 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凯杨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深圳 发展 银行 、博时 基金 、长 城基 金工 作。2009 年 1 月再 次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固 定 收益研 究员 、 特定 资产 投 资经理 、 博时 理 财 30 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1.28 至 2015.9.10 ) 。现 任固 定收 益总 部现 金管理 组投 资 副总监 兼博 时安 心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12.6 至今) 、 博 时岁 岁 增利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6.26 至今 ) 、 博时 月月 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7.25 至今) 、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债 券基 金 (2013.10.22 至 今) 基 金经 理、 博 时现 金收益 货币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5.22 至 今) 、 博时 外服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6.10 至今) 、 博 时 裕瑞纯 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6.30 至今) 、 博时 裕恒纯 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10.23 至今) 、 博 时裕 荣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11.06 至 今) 、 博 时裕泰 纯债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11.19 至今 ) 、 博 时裕 晟纯 债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11.19 至 今) 。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魏凤 春、 欧阳凡 、王 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 在广 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广 发基 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 司投 资管理 部、 中 银国际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部 工作。2005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固定 收益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兼年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高 级投 资经 理、 兼任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 现 任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精选 股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社保 组 合投资 经理 。 欧阳凡 先生 , 硕士 。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 方基 金工作 。2011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经 理助 理。


11 魏凤春 先生 , 博 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 山东 经济 学院 、 江南 信托、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 中信建 投证 券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任 投资经 理。 现 任宏观 策略 部 总经理 兼博 时抗 通胀 增强 回报(QDII-FOF )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 2008 年从 上海 交通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研究部 总经 理兼 博时主 题行 业股 票(LOF) 基 金、 博时 国企 改革 股票 基 金、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6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行 职责 ;


13 (8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14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 察法 律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 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内 控结 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 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 立、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 立风 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15 (6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手 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 供足 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 整的 培训计 划, 为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所在 , 控制风 险。


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 港联交 所挂 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 :3968), 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 售, 共发 行 了24.2 亿H 股 。 截 止,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4.9089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2.45% ,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1.81%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 受托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托 管、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 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 牌体 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 新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17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三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大 。2015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8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36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740.04 亿元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23.28 亿 元 , 同 比增 长62.43% , 托管 资产 余额5.72 万 亿元 , 同 比 增 长103.46% 。 作为 公益 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人 ,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公益 资金 托 管, 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金 象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中国远 洋运 输(集 团)总 公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先 后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 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18 截至2015 年8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商 现金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德 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 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中 银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稳 健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河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宝兴 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 略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国有 企业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 碳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油气 能 源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成长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银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中 小企业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双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安 心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惠 裕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月 安心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稳 健添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亚 洲票 息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利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消 费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浦 银安 盛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优 秀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安新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新价 值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新成 长股票 投资 基金 、 嘉 实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19 混合型 投资基 金、宝 盈瑞 祥养老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银 华永益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安国 际龙 头(DAX)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华 安国 际龙 头(DAX)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新经 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新经 济灵 活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欧 睿达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研 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方红 睿元三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 恒 利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合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弘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新 金融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投瑞 银新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联安睿 祺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弘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红领 先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 海开源 优势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招 财一 号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全球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中证高 铁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上 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博时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兴 业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成立 、 鹏华中 证新能 源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东方 红睿 逸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诚新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证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汇 添富医 疗服 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沪 港深 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聚焦 30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金通 用众 赢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诚新 鑫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裕 瑞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红京 东大 数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新 丝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国 证钢 铁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加改 革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富恒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共 126 只 开放式 基金及 其它托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 57,216.20 亿元人 民币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20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完善 。 (6)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21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2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及北 京直 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内 大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 继源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 事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 明远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 姣姣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25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5]2525 号 文准 予 募集注 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裕坤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 。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 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 初始 面值 :人 民币 1.00 元 2 、 认购 费用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表 1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 结构 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3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 认购 费率 )


26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情 形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4 、 计算 举例 例 1 : 某 投资人 投 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 30 元 , 其 对应的 认 购费 率 0.60% ,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0.60% )=298,210.74 元 认购费 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 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 元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其 认购资 金 的 利 息 为 30 元, 则其 可 得 到 298,240.74 份基 金份 额。 例 2 : 某 投资 人投 资 55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 假 设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 550 元 , 其对应 的 认购费 用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500,000 -1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5,499,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5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5,499,550.00 份基 金份 额。 5 、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6 、 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的 认购 时间安 排 、投资 者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 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27 3 、 认购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任何 损失 由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4 、 认购 限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00 元 ,追 加认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详 情请 见当地 销 售机构 公告 。募 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受 限制 。 八、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28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募 集期届 满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29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 则,即 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30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首次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详 情请见 当地销 售机 构公 告;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本 基金目 前对 单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31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延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允许的 范围 内,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如 下: 表 2 :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Y ) 费率 0 ≤Y <1 年 0.10%


32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 费 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3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 投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40 万元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 0.80% , 该投资 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 =375,781.63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4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可得 到 375,781.63 份基 金份 额。


33 例 4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其 对应 的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定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 可得 到 5,680,871.21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5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间为 三年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 为三年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34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意 , 基金投 资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5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 第 4 项 除 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36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依据 相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依据相 关规 定 进行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37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 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38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 程度 上控 制组 合净 值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 力 争长 期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对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周期 研究 、 行 业周 期研 究、 公司 研 究相结 合 , 通 过定量 分析 增强组 合策 略操作 的方 法, 确定 资产 在基础 配置 、 行 业配 置、 公司配 置结 构上 的比 例。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管 理人 长期 积累 的行 业、 公司 研究 成果 , 利 用 自主开 发的 信用 分析 系统 , 深 入挖 掘价 值 被低估 的标 的券 种, 以尽 量获取 最大 化的 信用 溢价 。 本 基金 采用 的投资 策略 包括 : 期 限结 构 策略、 行业 配置 策略 、息 差策略 、个 券挖 掘策 略等 。 首先, 本组 合宏 观周 期研 究的基 础上 ,决 定整 体组 合的久 期、 杠杆 率策 略。 一方面 , 本 基金 将分 析众 多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 包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M2 的 绝对 水平和 增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 等) ,并 关注 国家财 政、税 收、货 币、汇 率政 策和其 它证券 市场政 策等 。 另一方 面 , 本基金 将对 债券 市场 整体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进行 深入 细致分 析 , 从 而 对市场 走势 和波 动特 征进 行判断 。 在此 基础 上, 确定 资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现金 、 国家债 券 、 中 央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 固定收 益类 证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整 体组合 的久 期 范 围以及 杠杆 率水 平。 其次 , 本 组合 将在期 限结 构策略 、 行业 轮动策 略的 基础上 获得 债券 市场 整体 回报率 , 通 过息差 策略 、个 券挖 掘策 略获得 超额 收益 。 1 、期限 结构策 略。通 过预 测收益率 曲线 的形状 和变 化 趋势, 对各 类型债 券进 行久期 配 置; 当收 益率 曲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 参 考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保 组合 收 39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 看,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1)骑 乘策略 是当收 益率 曲线比较 陡峭 时,也 即相 邻期限利 差较 大时, 买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子 弹策略 是使投 资组 合中债券 久期 集中于 收益 率曲线的 一点 ,适用 于收 益率曲 线 较陡时 ;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 收 益率 曲线 两头下 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式 变动 ; 梯式 策略 是使 投资组 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别 于收 益 率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平 移动 。 2 、行业 配置策 略。债 券市 场所涉及 行业 众多, 同样 宏观周期 背景 下不同 行业 的景气 度 的发生 ,本 基金 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1)分 散化投 资:发 行人 涉及众多 行业 ,本组 合将 保持在各 行业 配置比 例上 的分散 化 结构, 避免 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业 链高 度相 关的 上中 下游行 业。 (2)行 业投资 :本组 合将 依据对下 一阶 段各行 业景 气度特征 的研 判,确 定在 下一阶 段 在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卖 出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提前 布局 景气 度提 升行 业的债 券。 3 、息差 策略。 通过正 回购 ,融资买 入收 益率高 于回 购成本的 债券 ,从而 获得 杠杆放 大 收益。 本组合 将采 取低 杠杆 、 高 流动性 策略 , 适当运 用杠 杆息差 方式 来获 取主 动管 理回报 , 选 取具有 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作为杠 杆买 入品 种, 灵活 控制杠 杆组 合仓 位, 降低 组合波 动率 。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处 置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4 、个券 挖掘策 略。本 部分 策略强调 公司 价值挖 掘的 重要性, 在行 业周期 特征 、公司 基 本面风 险特 征基 础上 制定 绝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 改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度 分散 策略 ,重 点布 局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 合超额 收益 空间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0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1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税后)+1.2%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 是通 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 产来 获取的收 益,力 争获 取相 对稳 健的 绝对回 报, 追求 委托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4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本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基 金管 理 人与托 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2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44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 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 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45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46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4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4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在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用: 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 49 基金管 理人 于产 品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垫付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垫付开 户费 用 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5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52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3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54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特 定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 和特 殊基 金品种 的信 息披 露,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编 报规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55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1 、 不可 抗力 ; 2 、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56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随 着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膨 胀风 险。如 果 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资 风险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 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5 、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 合规 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57 本基金 为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该类 债 券的特 定风 险即成 为本 基金 及投 资者 主要面 对的 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券 的投 资收 益会 受到 宏观经 济、 政府 产业政 策、 货币 政策 、 市 场需求 变化 、 行 业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 可 能存 在所 选投资 标的 的成 长性与 市场 一致 预期 不符 而造成 个券 价格 表现 低于 预期的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二、声明 1 、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 基金代 销机构 代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5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9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61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62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相 关市 场规则 ,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63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4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65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变 更收 费 方 式 或调 整 基 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以及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66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67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68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 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69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70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4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 有关费用的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71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在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 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用: 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产 品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垫付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垫付开 户费 用 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对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72 (2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73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本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基 金管 理 人与托 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2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74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75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定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


76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7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设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69999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78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投 资限制 、 关 联方 交易 等, 进行严 格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风格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对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9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3. 本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6.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 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资 银 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 银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80 1.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 务资格 或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公 司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 合 限制 的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 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控 制 信用风 险。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金管理 人负责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担 因控制不 力而造成的 损失。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 ) 基金管 理人 须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理 人员工 的职 务和个 人 行为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4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银 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 1.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议 的签订 (1 ) 符合资 格的 存款银 行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合 作协议 》( 以下简 称《总 体合作 协议 》), 确定《 存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本 。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商 定。 (2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以 及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凭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 由存款 银行 指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 存款分 支机构 ”) 寄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81 (4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提 前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 指定账 户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款 证实 书》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金投 资于 银行存 款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与 存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 )银 行存 款的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和 使用 。 3. 存 款投 资指 令的 发送与 执行 (1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投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 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 存款投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 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 资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 资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 者投 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资 金划 拨、 账目 核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 金划 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领取


82 存款银 行分支 机构 应为基 金开具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存款 凭证 名称, 该存 款证实 书 为基金 托管 人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的 有效 凭证 。 资 金到账 当日 , 由 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话 确认 收妥 后 , 用 特快 专递将 存款 证 实书原 件寄 送基 金托 管人 指定联 系人 ; 若 开户 行代 为 保管 存单 的, 由存 款行 分支机 构指 定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 (3 )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或 基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为 兑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件 , 并按以 上(2 )的 方式 特快 专递给 托管 人。 (4 )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存 款证 实书 ” 的 询 证, 并在 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5 )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 前支 取 如果在存 款期 限内, 由于 基金规模 发生 缩减的 原因 或者出于 流动 性管理 的需 要等原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相 关文件 保管


83 (1 ) 基金资 金存 入存款 银 行当日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开具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件 给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送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保 管 ; 若 存 款行代 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行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 ) 存款证 实书 或其他 有 效存款 凭证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应符 合证 监会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3.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 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 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 及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5.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如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84 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并负 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 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 , 然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本着审 慎、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行 中期票 据的 投资业 务。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定 了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中 期票 据投资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期票 据属 于固定 收 益类证 券,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 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85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因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放 或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构 的 基 金 资产, 或交 由证 券公 司负 责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 产及 其收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协 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等 不承 担 责任。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 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博时 裕坤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预留 印鉴 为基金 托管 人印 章。


87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 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开 户过 程中 相互 配合 , 并 提供 所需资 料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 且在 相关资 料变 更后 及时 将变 更的资 料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2.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88 /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上 述存 放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 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8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 七) 如有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 和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证 件号 码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托 管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托 管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深 圳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90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 、 正常 开放 期, 每次 交易 结束后 ,对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工作 日 后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打 印交 易确 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博 时一线 通电 话、 博时网 站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不向 投资 者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2 、 每季 度结 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 单 。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 阅电 子对账 单 ” 邮 件到 客服 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免 长 途话费 )订 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投资 者 持有建 设银 行、 农业 银行 、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交 通 银行、 招商银 行、兴 业银行 、浦 发银行 、邮储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信银 行、光 大银 行、平 安银行 、 广发银 行 、 华 夏银 行、 上 海银行 的借 记卡 或已 开立 招商银 行 i 理财 账户 、 汇 付 天下天 天盈 账 户、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均 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 务。 2 、查 询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有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基 金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询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利 用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基 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在 线客服 :投 资者可 以 点击基 金管理 人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与客 服代 表进行 在 线咨询 互动 。也 可以 在“ 您问我 答”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有 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 (五)手机理财服务


92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 时 WAP 网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时 移动 版直 销网上 交 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 时 App 版直 销网 上交易 系统 , 可 以使 用基 金理财 所需 的 基金交 易、 理财 查询 、账 户管理 、信 息资 讯等 功能 和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博时 网站 、客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电子邮件 、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 线通:95105568 (免 长 途 话 费 )可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的 一 站式 综 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自 助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投资 者可通 过博 时一线 通电话 交易平 台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变 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 申 购款 项的 自动 划 付。 3 、人 工电话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修 改、投 诉受 理、信 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4 、 电话 留言 服务 :非 人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八)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94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博 时 裕坤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 时裕坤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博 时裕坤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博时裕坤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95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