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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收益(395001)

中海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海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 金 的募 集 申请 已 于2008 年1 月30 日 获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08】 197 号文 核 准。 基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 购或 申 购本 基 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充 分 考虑 投 资 人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 力, 并对 于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做 出 独立 决 策。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基 金 投资 要 承担 相 应风 险 , 包括 市 场风 险 、 管理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 定风 险 、 操 作 或 技术 风 险、 合 规风 险 等 。 在 投 资人 做 出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 投 资运 作 与基 金 净 值变 化 引致 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 资者 自 行负 责 。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 本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 为2015 年10 月10 日, 有关 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 现截 止 日为2015 年9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 经 审 计) 。


2 目


录 一、绪


言 .................................................. 6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7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12 (一 ) 基金 管 理人 概 况 ........................................... 12 (二 ) 主要 人 员情 况 ............................................. 13 (三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职责 ......................................... 17 (四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承诺 ......................................... 17 (五 ) 基金 经 理的 承 诺 ........................................... 18 (六 ) 基金 管 理人 的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制度 ...................... 18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23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基 本情 况 ....................................... 23 (二 ) 主要 人 员情 况 ............................................. 23 (三 ) 基金 托 管业 务 经营 情 况 ..................................... 23 (四 ) 基金 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 24 (五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27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8 (一 ) 销售 机 构 ................................................. 28 (二 ) 注册 登 记机 构 ............................................. 52 (三 )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 所............................... 52 (四 ) 审计 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 53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54 (一 ) 募集 的 依据 ............................................... 54 (二 ) 基金 类 型及 基 金存 续 期间 ................................... 54 (三 ) 募集 方 式 ................................................. 54 (四 ) 募集 期 限 ................................................. 54 (五 ) 募集 对 象 ................................................. 54 (六 ) 募集 场 所 ................................................. 55 (七 ) 募集 目 标 ................................................. 55 (八 ) 基金 份 额的 认 购 ........................................... 55 (九 ) 募集 资 金的 管 理 ........................................... 56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57 (一 ) 基金 备 案的 条 件 ........................................... 57 (二 ) 基金 合 同不 能 生效 时 募集 资 金的 处 理方 式 .................... 57


3 (三 ) 基金 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57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59 (一 ) 申购 与 赎回 场 所 ........................................... 59 (二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 59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 59 (四 )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序 ......................................... 60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 60 (六 ) 申购 费 用和 赎 回费 用 ....................................... 61 (七 ) 申购 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 ................................. 62 (八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 登 记 ..................................... 63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 63 (十 )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 式 ............ 64 (十 一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65 (十 二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 66 (十 三 )基 金 的转 换 ............................................. 66 (十 四 )基 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 66 (十 五 )转 托 管 ................................................. 67 (十 六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 67 (十 七 )其 他 情形 ............................................... 67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68 (一 ) 投资 目 标 ................................................. 68 (二 ) 投资 范 围 ................................................. 68 (三 ) 投资 理 念 ................................................. 68 (四 ) 投资 策 略 ................................................. 68 (五 ) 投资 限 制 ................................................. 70 (六 ) 业绩 比 较基 准 ............................................. 72 (七 ) 风险 收 益特 征 ............................................. 73 (八 )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行使 股 东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 73 (九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 74 (十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报告 ......................................... 74 十 、 基 金 的业 绩.............................................. 79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 80 (一 ) 基金 资 产总 值 ............................................. 80 (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 80 (三 ) 基金 财 产的 账 户 ........................................... 80 (四 ) 基金 财 产的 处 分 ........................................... 81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的 估值 ........................................ 82 (一 ) 估值 日 ................................................... 82


4 (二 ) 估值 方 法 ................................................. 82 (三 ) 估值 对 象 ................................................. 83 (四 ) 估值 程 序 ................................................. 84 (五 ) 估值 错 误的 处 理 ........................................... 84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 86 (七)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确 认 ........................................ 86 (八)特 殊 情况 的 处理 ............................................ 87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 配 ...................................... 88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90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与审 计 ...................................... 93 十六、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94 (一 )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 94 (二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信 息 披露 承 诺 ........................ 94 (三 ) 本基金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 95 (四 ) 信息 披 露的 种 类、 披 露时 间 和披 露 形式 ...................... 95 (五 ) 信息 披 露事 务 管理 ......................................... 98 (六 ) 信息 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 ................................. 99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100 (一 ) 市场 风 险 ................................................ 100 (二 ) 流动 性 风险 .............................................. 101 (三 ) 管理 风 险 ................................................ 101 (四 ) 操作 或 技术 风 险 .......................................... 101 (五 ) 合规 性 风险 .............................................. 101 (六 ) 其他 风 险 ................................................ 102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03 (一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103 (二 ) 基金 合 同的 终 止 .......................................... 104 (三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104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106 (一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 、义 务..... 106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集 、 议事 及 表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 112 (三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120 (四 ) 争议 的 处理 .............................................. 123 (五 ) 基金 合 同存 放 地点 和 查询 办 法.............................. 123 二 十 、 基 金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124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124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之 间的 业 务监 督 、 核查 ............. 125


5 (三 ) 基金 财 产保 管 ............................................ 133 (四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136 (五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登 记 与保 管 ......................... 136 (六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137 (七 ) 托管 协 议的 修 改和 终止 .................................... 137 二 十 一 、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39 (一 ) 持有 人 注册 登 记服 务 ...................................... 139 (二 ) 交易 资 料的 寄 送 .......................................... 139 (三 ) 客户 服 务中 心 电话 服 务 .................................... 140 (四 ) 网上 交 易服 务 ............................................ 140 (五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140 (六 ) 信息 定 制服 务 ............................................ 141 (七 ) 投资 者 投诉 受 理服 务 ...................................... 141 二 十 二 、 其他 应 披 露的 事 项 ................................... 142 二 十 三 、 招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 144 二 十 四 、 备查 文 件 ........................................... 145 (一 ) 备查 文 件目 录 ............................................ 145 (二 ) 存放 地 点 ................................................ 145 (三 ) 查阅 方 式 ................................................ 145


6 一、绪


言 本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等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 中 海 稳健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本招 募 说明 书 阐述 了 中海 稳 健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人 投资 决 策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事 项 ,投 资 人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 集。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 载明 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 明 书作 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 明。 本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本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本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 了 解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和 义 务, 应 详细 查 阅基 金 合 同。


7 二、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 另有 所 指 , 下 列 词语 或 简称 代 表如 下 含义 : 基金 或 本基 金











指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管 理人














指中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基金 合 同

















指《 中海 稳 健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基 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 效修 订 和补 充 。 托管 协 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 之 《 中 海 稳 健 收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及 对该 托 管协 议 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 充 。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海 稳 健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招募 说 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公 开 发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每 6 个月 更 新 1 次 , 并 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 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 每 6 个月 的 最 后 1 日。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指《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 。 法律 法 规

















指中 国 现行 有 效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司 法 解 释、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法 规、 地 方政 府 规章 及 规范 性 文件 。 《基 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指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指《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运 作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8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 就招 募 说明 书 而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中国 证 监会














指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或 其地 方 派出 机 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 同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个 人投 资 者














合 法 持 有 现时 有 效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的 其 他 可 以投 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 自 然人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投 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理 机 构 、 保 险 公司 、 证券 公 司以 及 其他 资 产管 理 机构 。 投 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的 合称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指 依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 金合 同 合 法 取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 资 人 。 基 金销 售 业 务











指 基 金 的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等业 务 。


9 销售 机 构

















指直 销 机构 和 代销 机 构 。 直销 机 构

















指中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注 册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 算 和 结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等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机构为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 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 的 、 记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账 户 。 基 金交 易 账 户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收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日 期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 ,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 基 金募 集 期 限











指 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 结 束之 日 止 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存续 期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至 终 止 之间 的 不定 期 期限 。 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 交 易日 。 日


























指公 历 日。 月


























指公 历 月。 T 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有效 申 请 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 开 放日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业 务的 日 期 。 交 易时 间

















指 开 放 日 基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交 易 的 时 间段 。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集 期 间 , 投 资人 申 请 购 买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存续 期 内 , 投 资人 申 请 购 买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卖出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 。 销售 服 务费














指从 基 金资 产 中计 提 的 ,用 于 本基 金 市场 推 广 销售 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的 费 用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 的 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 金份 额 间的 转 换行 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11 间实 施 变更 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 售机 构 的操 作 。 巨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 民 币元 。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拥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 产 的价 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基 金负 债 后的 价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 日 基金 份 额 总 数的 数 值。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估 基 金 资 产 和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过 程 。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 互联 网 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 且不能 克服, 且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止 交 易 。


12 三 、 基 金 管 理人 (一 ) 基金 管 理人 概 况 基金 管 理人 为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本信 息 如 下: 名称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 编 码:200120 成 立 日 期:2004 年 3 月18 日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总经 理 :黄 鹏 经营 范 围: 基 金 募集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理 、中 国证 监 会许 可 的其 他 业 务( 涉 及行 政 许可 的 凭许 可 证经 营 ) 批准 设 立机 关 :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 监 基金 字[2004]24 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外 合 资) 注册 资 本: 壹 亿肆 仟 陆佰 陆 拾陆 万 陆仟 柒 佰元 人 民 币 存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联系 人 :兰 嵘 电话 :021-38429808 股东 名 称及 其 出资 比 例: 中海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























41.591 % 国联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33.409 % 法国 爱 德蒙 得 洛希 尔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25.000 %


13 (二 ) 主要 人 员情 况 1 、 董事 会 成员 陈浩 鸣 先生 , 董 事长 。 中央 财 经大 学 硕 士, 高 级经 济 师 。 历 任 海洋 石 油 开发 工 程设 计 公司 经 济师 , 中 国海 洋 石 油总 公 司财 务 部保 险 处主 管 、 资产 处 处长 , 中海 石 油投 资 控股 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中 海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 裁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 理 , 中 海信 托 股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党 委书 记 。 成赤 先 生, 董事 。 中 国 人民 大 学硕 士。 现 任中 国 海洋 石 油总 公 司财务管 理部 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 海洋 石 油总 公 司 计划 资 金部 融 资处 处 长 、 中 国 海洋 石 油有 限 公司 资 金融 资 部副 总 监 、 中 国海 洋 石油 总 公 司资 金 管理 部 总经 理 。 黄 鹏 先 生, 董事 。 复 旦 大学 硕 士 。 现任 中 海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兼 中海 恒 信资 产 管理 (上 海)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历任 上 海 市新 长 宁 (集 团) 有 限公 司 销售 经 理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 连分 行 行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 股 份有 限 公司 综 合管 理 部经 理 助理 、 投 资管 理 部经 理 、 风控 委 员会 委 员,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会秘 书 、总 经 理助 理 兼 营销 中 心总 经 理 。 彭焰 宝 先生 , 董事 。 清 华 大学 学 士。 现 任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 总裁 。 历任 国 联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原无 锡 证券 ) 交 易员 、 投资 经 理 、 投 资 部副 总 经理 , 国 联投 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资 部 总 经理 , 中 海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资 总 监( 期 间 曾兼 任 中海 优 质 成长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 风 险管 理 部 总经 理 兼风 控 总监 , 国联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总裁 兼 证 券 投资 部 总经 理 。 江志 强 先生 , 董事 。 东 南 大学 硕 士。 现 任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 总裁 。 历任 国 联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原 无 锡证 券 )上 海 海 伦路 证 券营 业 部交 易 员、 证券 投 资部 投 资主 管、 上 海邯 郸 路证 券 营业 部 副总 经 理、 总经 理、 无 锡县 前 东街 证 券营 业 部总 经 理 、 无 锡 人民 东 路 证券 营 业部 总 经理 、 财 富管 理 中心 总 经理 、 无 锡 华夏 南 路证 券 营业 部 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 兼资 产 管理 部 总经 理、 副 总裁 兼 资产 管 理部 总 经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明 ) 先 生, 董 事。 新 加坡 国 籍。 新 加坡 国 立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德 蒙 得洛 希 尔 资 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 市场 行 销总 监 。 历任 新 14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师 , 法 国兴 业 资产 管 理 集团 行 政及 财 务 部门 主 管、 董 事 总经 理 兼营 运 总监( 亚太 区, 日 本除 外)、 董 事总 经 理兼 法 国 兴业 资 产管 理 新加 坡 执行 长 ,爱 德 蒙得 洛 希尔 亚 洲有 限 公 司市 场 行销 总 监 。 陈道 富 先生 , 独 立 董事 。 中 国 人民 银 行金 融 研究 所 硕士 。 现 任 国务 院 发 展研 究 中心 金 融研 究 所综 合 研究 室 主任 。 曾任 中 关 村证 券 公司 总 裁助 理 。 WEIDONG WANG ( 王 卫东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 美 国 国籍 。 芝 加 哥大 学 博士 。 现任 美国德杰 律 师事 务 所 合伙 人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德 律 师 事务 所) 芝 加哥 总 部 律师 , 北京 大 学 国家 发 展研 究 院国 际MBA 项 目访 问 教授 , 北 京德 恒 律师 事 务所 合 伙人 。 张军 先 生 , 独 立 董事 。 复旦 大 学博 士 。 现任 复 旦大 学 经济 学 院院 长 、 中 国经 济 研究 中 心主 任 、 复旦 大 学 “ 当 代 中国 经 济” 长 江学 者 特聘 教 授 、 复 旦 发展 研 究院 副 院长 、 博士 生 导师 。 2 、 监事 会 成员 张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硕士 , 高级 会计 师 。 现任 中 海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 纪 委副 书 记、 总稽 核 兼 合 规 总监 、 信 托 事务 管 理总 部 总经 理 。 历 任北 京 石 油 交 易所 交易 部 副 经理 , 中 国海 洋 石油 东 海公 司 计财 部 会计 、 企 管部 企 业管 理 岗, 中海 石 油总 公 司平 湖 生产 项 目计 财 部经 理 , 中 海 石油 有 限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计 财部 岗位 经理, 中 海 信托 股 份有 限 公司 计 划财 务 部 会计 、 计划 财 务部 经 理 、 稽核 审 计部 经 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飞 ) 先生 , 监 事。 法 国 国籍 。 学士 。 现 任爱 德 蒙 得洛 希 尔 资 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 执行 总 监。 历任 法 国期 货 市场 监 管委 员 会审 计 师, 法 国兴 业 银行 法 律顾 问 、资 本 市场 及 资 产管 理 法务 部 门副 主 管, 法国 兴 业资 产 管理 集 团法 遵 主管 及 法律 顾 问,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常 务副 总 裁 , 法 国 兴业 资 产管 理 集团 亚 太 区执 行 长 , 东 方 汇理 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 北亚 区 副执 行 长 , 爱 德蒙 得 洛希 尔 亚洲 有 限 公司 亚 洲 区 副 执行 总 监 。 康铁 祥 先生 , 职 工 监事 。 博 士。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风 控稽 核 部 总经 理 。 历任 山 东省 招 远市 绣 品厂 财 务 科科 员 , 上海 浦 发银 行 外汇 业 务部 科 15 员,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风 险 管理 部 助理 风 控经 理、 风 控经 理、 风 险管 理 部总 经 理助 理 、风 险 管理 部 总经 理 兼风 控 总监 。 张奇 先 生, 职工 监 事。 学士 。 现 任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信 息 技术 部 总 经理 。 历 任沈 阳 联正 科 技有 限 公司 技 术 部经 理 , 北京 致 达赛 都 科技 有 限公 司 网络 部 经理 , 上 海致 达 信息 产 业股 份 有 限公 司 技 术 支 持部 经 理 ,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信 息技 术 部工 程 师 、 信 息 技 术部 总 经理 助 理 、 信 息 技术 部 副总 经 理。 3 、 高级 管 理人 员 陈浩 鸣 先生 , 董事 长 。简 历 同上 。 黄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复 旦大 学 金融 学 专 业硕 士 。 历 任 上海 市 新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司 销 售经 理 , 上 海 浦 东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 连分 行 行长 秘 书, 中海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综 合 管理 部 经理 助 理 、 投资 管 理部 经 理 、 风 控 委员 会 委员 。2007 年10 月 进入 本 公司 工 作, 曾任 董 事会 秘 书、 总经 理 助理 兼 营销 中 心总 经 理,2011 年10 月至 今 任本 公 司总 经 理, 2013 年2月 至 今任 本 公司 董 事 , 2013 年7 月 至今 任 中海 恒 信资 产 管理 ( 上海 )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宋宇 先 生 , 常务 副总 经 理。 复 旦大 学 数 理统 计 专业 学 士, 经 济师 。 历 任 无锡 市 统计 局 秘书 , 国 联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营 业部 副 经理 、 发 行调 研 部副 经 理、 办 公 室主 任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理 。2004 年3月 进 入本 公 司工 作 , 历任 本 公司 督 察 长、 副 总经 理 ( 期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 月兼 任 本公 司 代 理总 经 理 ,2014 年5 月至2014 年10 月 兼任 本 公司 代 理 督察 长), 2015 年4 月 至 今任 本 公司 常 务副 总 经理 。 王莉 女 士, 督察 长。 华 东政 法 学院 国 际经 济 法专 业 学士 。 历 任 中银 国 际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研 究 部 翻译 , 上 海 源 泰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助 理 。2006 年9 月 进入 本 公司 工 作, 历 任监 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经 理 、 监察 稽 核部 部 门负 责 人、 督察 长 兼 监察 稽 核部 总 经 理兼 信 息披 露 负责 人 。2015 年5 月 至今 任 本 公司 督 察长 兼 信息 披 露负 责 人。 4 、 基金 经 理 冯 小波 先 生 , 上海 交 通 大 学 管理 科 学 与 工程 专 业 硕 士。 历 任 华 泰 保险 股 16 份 有限 公 司 交 易员 , 平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投 资 经理 , 兴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债 券 交易 员 、高 级 副理 。2012 年 8 月进 入 本公 司 工作 , 任职 于 投研 中 心。 2012 年 10 月 至今 任 中海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2014 年 4 月 至今 任中 海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5 年 5 月 至 今任 中 海惠 丰 纯债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5 年 5 月 至 今任 中 海惠 利 纯债 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5 年 8 月 至 今任 中 海稳 健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5 、 历任 基 金经 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于2008 年4 月10 日生 效 ,历 任 基 金经 理 如下 表 : 基金 经 理姓 名 管理 本 基金 时 间 张顺 太 2008 年4 月10 日-2008 年9 月17 日 张顺 太 欧 阳凯 2008 年9 月18 日-2009 年5 月20 日 欧阳 凯 2009 年5 月21 日-2010 年3 月2 日 刘俊 2010 年3 月3 日-2015 年8月20 日 冯小 波 2015 年8 月21 日-至今 6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 黄鹏 先 生, 主 任委 员 。现 任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事 、 总经 理 。 夏春 晖 先生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 研中 心 副总 经 理、 首 席策 略 分析 师 、基 金 经理 。 许定 晴 女士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代 理投 资 总监 、 投 资 副 总监 、 基金 经 理。 江小 震 先生 , 委 员。 现 任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 部总 经 理、 基 金经 理 。 7 、 上述 人 员之 间 不存 在 近亲 属 关系 。


17 (三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职责 1 、 依法 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2 、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


4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收益 。


5 、 进行 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


6 、 编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7 、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8 、 办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 。


9 、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0 、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 为。


12 、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职责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承诺 1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现 行 有效 的 相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 的 行为 发 生。 2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及有 关 法律 法 规 ,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 措 施, 防 止下 列 行为 发 生 : (1 )将 其 固有 财 产或 者 他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 证券 投 资。 (2 )不 公 平地 对 待其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 (3 )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 (4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违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18 (5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五 ) 基金 经 理的 承 诺 1 、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2 、 不利 用 职务 之 便为 自 己及 其 代理 人 、 受雇 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 现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 等信 息 。 4 、 不从 事 损害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 其他 活 动。 (六 ) 基金 管 理人 的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制度 1 、 内部 控 制体 系 概述 内部 控 制是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为 防范 和 化解 风 险, 保 证经 营 运作 符 合基 金 管 理人 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 外 部环 境 的基 础 上, 通过 建 立组 织 机制 、 运 用 管理 方 法、 实 施控 制 程序 与 控制 措 施而 形 成的 系 统 。 基金 管 理人 结 合自 身 具体 情 况, 建立 了 科学 合 理、 控制 严 密、 运行 高 效 的内 部 控制 体 系, 并 制定 了 科学 完 善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2 、 风险 管 理的 理 念和 文 化 (1 )以 最 大程 度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为 己 任。 (2 )风 险 管理 是 业务 发 展的 保 障。 (3 )最 高 管理 层 承担 最 终责 任 。 (4 )分 工 明确 、 相互 制 约的 组 织结 构 是前 提 。 (5 )制 度 建设 是 基础 。 (6 )制 度 执行 监 督是 保 障。 3 、 内部 控 制遵 循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 包括 公 司的 各 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 或机 构 和 各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行 、 监督 、 反馈 等 各 个环 节 。


19 (2) 有 效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 控手 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 的内 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 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 位 职责 保 持相 对 独 立, 基 金 财产 、 公司 自 有资 产 、其 他 资产 的 运作 分 离。 (4) 相 互制 约 原则 。 公 司 内部 部 门和 岗 位的 设 置权 责 分明 、 相 互 制衡 。 (5 ) 成本 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 营 管理 方 法降 低 运 作成 本 , 提高 经 济效 益 ,以 合 理的 控 制成 本 达到 最 佳的 内 部 控制 效 果。 4 、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的组 织 体系 公 司 的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董 事 会 负责 控制 公 司整 体 运营 风 险 ; 二 、 公 司 高级 管 理层 负 责公 司 内部 风 险控 制 的领 导 及政 策 决定 ; 三 、 风 险 管理 部 负责 对 业 务风 险 进行 日 常管 理 ; 四 、 各 职能 部 门负 责 对各 自 业务 活 动中 潜 在的 风 险通 过 执行 制 度 进行 控 制。 (1 )董 事 会对 内 部风 险 控制 负 最终 的 责任 。 董 事 会通 过 控 制 公 司 治理 结 构 风 险 、 制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有 关议 事规 则 及充 分 发挥 独 立董 事 的作 用 达到 对 基金 投 资 风险 的 最终 控 制。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是 董 事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员 会 , 主 要 职 责有 : 审 议 基金 资产 风 险状 况 评价 分 析报 告 ,审 定 公司 的 业务 授 权 方案 的 合法 性 、合 规 性, 负责 协 调处 理 突发 性 重大 事 件并 界 定业 务 风险 损 失 责任 人 的责 任, 审 议公 司 其他 各 项资 产 管理 业 务的 风 险状 况 评价 分 析报 告 。 其 通 过批 准 公司 的 风险 控 制战 略、 制 度、 工作 计 划和 风 险报 告, 确 保公 司 具备 能 控制 其 在经 营 管理 活 动中 所 能认 识 的所 有 风险 的 必要 系 统、 运 作制 度 和 控制 环 境。 (2 ) 高级 管 理层 承 担的 风 险管 理 工作 主 要 有 : 组 建 公司 风 险管 理 部门 , 贯彻 落 实公 司 各项 风 险管 理 政策 , 监 督 检查 下 属部 门 的风 控 工作 , 发 现问 题 并及 时 采取 补 救措 施 ,定 期 向董 事 会汇 报 公司 风 险 管理 情 况。 (3 ) 风险 管 理部 为 公司 风 控 会下 设 的日 常 风 险管 理 执行 部 门 ,其 主 要 职责 为: 直 接承 担 对公 司 经 营管 理 和基 金 投资 过 程中 发 生风 险 的预 警 和控 制 职能 , 对 有关 风 险提 出 分析 报 告并 直 接 向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汇 报工 作 。 其具 体 职能 有: 对 基金 投 资运 作 风险 评 估; 新业 务 风险 评 估; 投资 风 险指 标 监控 和 20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等 的 评估 和 监控 等 。 (4 ) 业务 部 门处 于 风 险管 理 的前 沿 , 是公 司 内部 风 险控 制 措 施 的 具体 执行 部 门 , 应 该 了解 业 务经 营 所承 担 的 风险 , 所 以业 务 部门 应 承担 的 职责 是 参与 公 司风 险 管理 制 度的 制 定和 修 改 , 严格 遵 守公 司 的各 项 制度 和 流程 , 并 督导 部 门员 工 严格 执 行, 保 证开 展 业务 的 合法 合 规 。 各部 门 、 分支 机 构 负责 人 是该 部 门 、 分 支 机构 风 险控 制 的第 一 责任 人, 必须 定 期检 查 本部 门 的风 险 控制 情 况和 风 险控 制 措 施是 否 有效 。 5、 监督 机 构的 合 规检 查 作用 公 司 日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公 司 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 部 组成 , 其主 要 作用 是 对公 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进 行 合规 控 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 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司 合 规运 作 情况 和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 部对 公 司合 规 运作 的 监督 工 作, 从 而加 强 董事 会 对公 司 运作 情 况的 监 督; 督 察 长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岗 位 , 负 责 对 公司 的 内 部 控制 和管 理 情况 进 行全 面 监督 , 对 公 司保 持 各项 管 理制 度 的合 法 性、 合理 性、 有 效性 和 完备 程 度进 行 检查 并 督促 改 进, 发 现重 大 问题 及 时向 审 计与 合 规委 员 会、 董 事长 和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监 察 稽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 包 括 风险 管 理 活 动) 进行 合 规性 检 查的 职 能部 门 。 其 职 责主 要 是对 公 司各 职 能部 门 在业 务 运作 中 的遵 规 守法 情 况进 行 监督 , 保证 公 司为 控 制风 险 所制 定 的各 项 管理 制 度切 实 得到 贯 彻和 执 行。 6 、 内部 控 制的 基 本要 素 内部 控 制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和 内部 监 控。 (1 ) 控制 环 境构 成 公司 内 部 控制 的 基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 经 营 理念 和 内 控文 化 、公 司 治理 结 构、 组 织结 构 、员 工 道德 素 质 等内 容 。 (2 ) 公司 管 理层 牢 固树 立 内 控优 先 和风 险 管 理理 念 ,培 养 全 体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 一 个浓 厚 的内 控 文 化氛 围 , 保证 全 体员 工 及时 了 解国 家 21 法律 法 规和 公 司规 章 制度 , 使 风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部 门 、 各个 岗 位和 各 个环 节 。 (3 ) 公司 健 全法 人 治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独 立 董事 和 监事 会 的监 督 职能 , 严禁 不 正当 关 联交 易 、 利益 输 送和 内 部 人控 制 现象 的 发生 , 保 护投 资 人利 益 和公 司 合法 权 益。 (4 ) 公司 的 组织 结 构体 现 职 责明 确 、相 互 制 约的 原 则, 各 部 门有 明 确 的授 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 公司 建 立 决策 科 学、 运 营规 范 、 管理 高 效的 运 行机 制 , 包括 民 主、 透 明的 决 策程 序 和 管理 议 事规 则 , 高 效 、 严谨 的 业务 执 行系 统 ,以 及 健全 、 有效 的 内部 监 督和 反 馈系 统 。 (5 ) 公司 依 据自 身 经营 特 点 设立 顺 序递 进 、 权责 统 一、 严 密 有效 的 内 控防 线: a、 各岗 位 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岗 位 说明 书 和 业务 流 程, 各岗 位 人员 在 上岗 前 均应 知 悉并 以 书面 方 式承 诺 遵守 , 在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责 任 ; b、 建立 重 要业 务 处理 凭 据传 递 和信 息 沟通 制 度 , 相关 部 门和 岗 位之 间 相互 监 督制 衡 ; c、 公司 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 察稽 核 部门 独 立于 其 他部 门 ,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实 行严 格 的检 查 和反 馈 ; d、 公司 建 立有 效 的人 力 资源 管 理制 度, 健 全 激励 约 束机 制, 确 保公 司 人员 具 备与 岗 位要 求 相适 应 的职 业 操守 和 专业 胜 任 能力 ; e、 公司 建 立科 学 严密 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险 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 分析 , 及时 防 范和 化 解风 险 ; f、 授权 控 制贯 穿 于公 司 经营 活 动的 始 终, 通 过完 善 法人 治 理结 构、 明 确各 部 门职 能 与授 权 范围 来 完成 ; g、 公司 建 立完 善 的资 产 分离 制 度, 基金 财 产 与公 司 资产 、 不 同 基金 的 财产 和 其他 委 托资 产 要实 行 独立 运 作, 分 别核 算 ; h、 公司 建 立科 学 、 严 格 的岗 位 分离 制 度, 明确 划 分各 岗 位职 责 , 投 资 和交 易 、交 易 和清 算 、基 金 会计 和 公司 会 计等 重 要 岗位 不 得有 人 员的 重 叠。 重要 业 务部 门 和岗 位 进行 物 理隔 离 ;


22 i、 公司 制 订切 实 有效 的 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 立 危机 处 理 机制 和 程序 ; j、 公司 维 护信 息 沟通 渠 道的 畅 通, 建 立清 晰 的报 告 系 统; k、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进 行持 续 的监 督 , 保证 内 部控 制 制度 落 实。 7 、 基金 管 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明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以 上关 于 内部 控 制的 披 露 真实 、 准确 。 (2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断 完 善内 部 控制 制 度。


23 四 、 基 金 托 管人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成立 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 代 表人 : 姜建 清 注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 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 人 :洪 渊 (二 ) 主要 人 员情 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末, 中 国工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共 有 员 工205 人 , 平均 年 龄 30 岁,95% 以上 员 工拥 有 大 学本 科 以上 学 历, 高 管人 员 均拥 有 研究 生 以上 学历 或 高级 技 术职 称 。 (三 ) 基金 托 管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 中 国大 陆 托管 服 务的 先 行者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自1998 年 在国 内 首家 提 供 托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宗 旨 , 依 靠严 密 科 学 的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 控制 体 系 、 规范 的 管 理 模式 、 先 进 的营 运 系 统 和专 业 的 服 务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者 、 金 融 资产 管 理 机 构和 企业 客 户提 供 安全 、 高 效、 专 业的 托 管服 务, 展 现优 异 的市 场 形象 和 影响 力。 建 立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资 产 、 保 险资 产 、 社 会保 障 基 金 、 安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 投资 基 金、 证 券公 司 集合 资 产管 理 计划 、 证券 公 司定 向 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信 贷 资 产 证券 化 、 基 金公 司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 品体 系 , 同 时 在国 内 率先 开 展绩 24 效 评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 客 户 提供 个 性 化 的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国 工 商银 行 共托 管 证券 投 资基 金496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 续十 一 年获 得 香港 《 亚 洲 货币 》 、 英 国 《全 球 托管 人 》 、 香 港 《财 资 》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佳 托 管银 行 大奖 ; 是获 得 奖项 最 多的 国 内托 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 品质 获 得国 内 外金 融 领域 的 持续 认 可和 广 泛 好评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自 成立 以 来, 各 项业 务 飞 速发 展 ,始 终 保持 在 资产 托 管行 业 的优 势 地位 。 这些 成 绩的 取 得, 是 与 资产 托 管部 “ 一手 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 内控 建 设” 的 做法 是 分不 开 的。 资 产 托管 部 非常 重 视改 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 积 极拓 展 各项 托 管业 务 的 同时 , 把加 强 风险 防 范和 控制 的 力度 , 精心 培 育内 控 文化 , 完善 风 险控 制 机 制, 强 化业 务 项目 全 过程 风险 管 理作 为 重要 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 次 顺利 通 过评 估 组织 内 部控 制 和安 全 措施 是 否 充分 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 第70 号) 审 阅后 , 2014 年 中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第 八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得 无 保留 意 见的 控 制及 有 效性 报 告, 表 明独 立 第三 方 对我 行托 管 服务 在 风险 管 理、 内 部控 制 方面 的 健全 性 和 有效 性 的全 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 工商 银 行托 管 服务 的 风险 控 制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大 型 托管 银 行接 轨 ,达 到国 际 先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 为 年 度化 、 常规 化 的内 控 工作 手段 。 1 、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目标 保证 业 务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行 业 监 管规 则 ,强 化 和建 立 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 经营 风 格, 形 成 一个 运 作规 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 度化 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 保 证托 管 资产 的 安全 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 的 权益 ; 保障 资 产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 运行 。 2 、 内部 风 险控 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部 风 险控 制 组织 结 构 由中 国 工商 银 行稽 核 25 监察 部 门( 内 控合 规 部、 内 部审 计 局) 、 资产 托 管 部内 设 风险 控 制处 及 资产 托管 部 各业 务 处室 共 同组 成 。 总 行 稽核 监 察部 门 负责 制 定全 行 风险 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 置专 门 负责 稽核 监 察工 作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处 , 配备 专 职稽 核 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 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 有关 法 律规 章 ,对 业 务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稽 核 监察 职 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 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 具体 的 风险 控 制措 施 。 3 、 内部 风 险控 制 原则 (1)合 法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应 当 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的 监 管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管 业 务经 营 管理 活 动的 始 终。 (2)完 整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的 各 项经 营 管理 活 动都 必 须有 相 应的 规 范程 序和 监 督制 约 ;监 督 制约 应 渗透 到 托管 业 务的 全 过 程和 各 个操 作 环节 ,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 、 岗位 和 人员 。 (3 )及 时 性原 则 。托 管 业务 经 营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时 能 准确 及 时地 记 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 新设 机 构或 新 增业 务 品 种时 , 必须 做 到已 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 度 。 (4) 审慎 性 原则 。 各项 业 务经 营 活动 必 须防 范 风险 ,审 慎 经营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其 他 委托 资 产的 安 全与 完 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 控 制度 应 根 据国 家 政策 、法 律 及 经营 管 理的 需 要适 时修 改 完善 , 并保 证 得到 全 面落 实 执行 , 不得 有 任 何空 间 、时 限 及人 员 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原 则 。 设 立 专门 履 行 托管 人 职责 的 管理 部 门; 直 接操 作 人员 和控 制 人员 必 须相 对 独立 , 适当 分 离; 内 控制 度 的 检查 、 评价 部 门必 须 独立 于内 控 制度 的 制定 和 执行 部 门。 4 、 内部 风 险控 制 措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隔 离 制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 与 传统 业 务实 行 严格 分 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 程 、详 细 的操 作 手 册、 严 格的 人 员行 为 规范 等一 系 列规 章 制度 , 并采 取 了良 好 的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 能 够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人 员独 立 、业 务 制度 和 管理 独 立、 网 络 独立 。


26 (2 )高 层 检查 。 主管 行 领导 与 部门 高 级管 理 层作 为 工行 托 管业 务 政策 和 策略 的 制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 求下 级 部门 及 时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况 和 特别 情 况, 以检 查 资产 托 管部 在 实现 内 部控 制 目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 根 据检 查 情况 提 出内 部控 制 措施 , 督促 职 能管 理 部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制 。 资产 托 管部 严 格落 实 岗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 监 控防 线 ”三 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 控文 化 ,增 强 员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 感 ,培 育 团队 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通 过 进行 定 期、 定 向的 业 务与 职 业 道德 培 训、 签 订承 诺 书, 使员 工 树立 风 险防 范 与控 制 理念 。 (4 ) 经 营 控制 。资 产 托 管部 通 过 制定 计 划、 编 制预 算 等方 法 开展 各 种业 务营 销 活动 、 处理 各 项事 务 ,从 而 有效 地 控制 和 配 置组 织 资源 , 达到 资 源利 用和 效 益最 大 化目 的 。 (5 ) 内 部 风险 管 理。 资 产托 管 部 通过 稽 核监 察 、 风 险 评估 等 方式 加 强内 部风 险 管理 , 定期 或 不定 期 地对 业 务运 作 状况 进 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 务部 门进 行 风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并 实 施风 险 控制 措 施 ,排 查 风险 隐 患。 (6 ) 数 据 安全 控 制。 我 们通 过 业务 操 作区 相 对 独立 、 数据 和 传真 加 密、 数据 传 输线 路 的冗 余 备份 、 监控 设 施的 运 用和 保 障 等措 施 来保 障 数据 安 全。 (7 ) 应 急 准备 与 响应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专 门 的灾 难 恢复 中 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四 个 层面 的 完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案 , 并组 织 员工 定期 演 练。 为 使演 练 更加 接 近实 战 ,资 产 托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初 的按 照 预订 时 间演 练 发展 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 从演 练 结果 看 ,资 产 托管 部完 全 有能 力 在发 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 两个 小 时内 恢 复 业务 。 5 、 资产 托 管部 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 置专 职 稽核 监 察部 门 , 配备 专 职稽 核 监察 人 员, 在总 经 理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 照有 关 法律 规 章, 全 面 贯彻 落 实全 程 监控 思 想, 确保 资 产托 管 业务 健 康、 稳 定地 发 展。 (2 ) 完 善 组织 结 构, 实 施全 员 风 险管 理 。 完 善 的风 险 管理 体 系需 要 从上 至下 每 个员 工 的共 同 参与 , 只 有 这样 , 风 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 施才 会 全面 、 有 效。 27 资产 托 管部 实 施全 员 风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 任 落 实到 具 体业 务 部门 和 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 工对 自 己岗 位 职责 范 围 内 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 建立 纵 向双 人 制、 横向 多 部门 制 的内 部 组织 结 构, 形 成不 同 部门 、 不 同岗 位 相互 制 衡的 组 织结 构。 (3 ) 建 立 健全 规 章制 度 。 资 产 托 管部 十 分重 视 内控 制 度的 建 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 范 和控 制 的理 念 和方 法 融入 岗 位职 责 、 制度 建 设和 工 作流 程 中。 经过 多 年努 力 ,资 产 托管 部 已经 建 立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 操作 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度 、 信息 披 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有 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成 各 个业 务 环节 之 间 的相 互 制约 机 制。 (4)内 部风 险 控制 始 终是 托 管部 工 作重 点 之一 , 保 持 与业 务 发展 同 等地 位。 资 产托 管 业务 是 商业 银 行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 资 产托 管 部从 成 立之 日 起就 特别 强 调规 范 运作 , 一直 将 建立 一 个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和 控 制体 系 作为 工作 重 点。 随 着市 场 环境 的 变化 和 托管 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 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 产 托管 部 始终 将 风险 管 理放 在 与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要 的 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 和控 制 为托 管 业务 生 存和 发 展的 生 命线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 关 基金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对 基 金的 投 融资 、基 金 的 禁止 投 资行 为 、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 象、 基金 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管 理 人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托 管 人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 购 资金 的 到账 和 赎回 资 金的 划 付 、 基 金 收益 分 配等 行 为的 合 法性 、 合规 性 进行 监 督和 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行 为,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在 规 定 的期 限 内 进 行 整改, 并且 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如果 对 基 金实 际 投 资是 否 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 定 存在 疑 义, 应及 时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做 出解 释 、澄 清 或纠 正 。


28 五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 销售 机 构 1 、 直销 机 构: (1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电话 :021-68419518 传真 :021-68419328 联系 人 :周颖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9788 ( 免 长途 话 费) 或 021-38789788 公司 网 址:www.zhfund.com (2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北 京分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 人 :李想 电话 :010-66493583 传真 :010-66425292 联系 人 :邹 意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9788 ( 免 长途 话 费) 公司 网 站:www.zhfund.com 2 、 代销 机 构: (1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29 法定 代 表人 : 姜建 清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洪渊 传真 :010-66107738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88


公司 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 28 号 凯 晨世 贸 中心 东 座九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刘士 余 传真 : (010 )85109219 联系 人 :蒋浩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99 公司 网 址:www.abcchina.com (3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1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田国 立 传真 : (010 )66594946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公司 网 站 :www.boc.cn (4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牛锡 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 人 :张宏革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59 公司 网 址:www.bankcomm.com


30 (5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洪 章 联系 人 :何奕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33 公司 网 址:www.ccb.com (6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建 红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 人 :邓炯鹏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55 公司 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 8 号 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 常振 明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58 公司 网 址:bank.ecitic.com (8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2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洪崎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 人 :王继伟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68


31 公司 网 址:www.cmbc.com.cn (9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办公 地 址: 广 东 省深 圳 市深 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 电 话: 021-38637673 传真 电 话: 021-50979507 联系 人 :张莉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11-3 公司 网 址: www.bank.pingan.com (10 ) 上海 浦 东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中山 东 一 路12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中 山东 一 路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晓 辉 电话 :021 -61616193 传真 :021-63604196 联系 人 :高 天 、杨 文 川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 网 址 :www.spdb.com.cn (11 ) 温州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温州 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办公 地 址: 温 州市 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 代 表人 : 邢增 福 联系 电 话: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联系 人 :林 波 客户 服 务 电话 :96699 ( 浙 江 省内 ) 、962699 ( 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 地区 )


32 公司 网 址:www.wzbank.cn (12 ) 华夏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吴建 联系 人 :王者凡 电话 :010-85238890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 网 站:www.hxb.com.cn (13 ) 上海 农 村商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 表人 : 胡平 西 联系 人 :施传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公司 网 站: www.srcb.com (14 ) 国联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无锡 市 太湖 新 城金 融 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 地 址: 无 锡市 太 湖新 城 金融 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姚志 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 人 :沈 刚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0 公司 网 址:www.glsc.com.cn (15 ) 长江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武汉 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 江证 券 大厦


33 办公 地 址: 武 汉市 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胡运 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 人 :李良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 网 址:www.95579.com (16 )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开 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 人 :金 芸 、李 笑 鸣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53 公司 网 址:www.htsec.com (17 ) 中国 银 河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35 号 国 际企 业 大 厦C 座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 陈有 安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 人 :田 薇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 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 中信 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 朝 阳门 内 大 街188 号


34 法定 代 表人 :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 唐 、许 梦 园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 式 基金 咨 询电 话: 400-8888-108 开放 式 基金 业 务传 真 :010-65182261 公司 网 址:www.csc108.com (19 ) 国泰 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商 城 路618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 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万建 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 人 :芮 敏 祺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公司 网 址:www.gtja.com (20 ) 申万 宏 源证 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 人 :黄莹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 网 址:www.swhysc.com (21 ) 广发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广州 天 河区 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 址: 广 东省 广 州天 河 北路 大 都会 广 场5 、18 、19 、36 、38 、39 、 35 41 、42 、43 、44 楼 法定 代 表人: 孙树 明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 人 :黄 岚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各 地 营业 网 点 公司 网 址:www.gf.com.cn (22 ) 湘财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湖南 省 长沙 市 天心 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 城 商务 中 心A 栋11 楼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 长沙 市 天心 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 城商 务 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林俊 波 电话 :021-68634510-8193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 人: 张新媛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公司 网 址:www.xcsc.com (23 ) 兴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福建 省 福州 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 民 生 路1199 弄证 大 五 道口 广 场1 号楼21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 人 :谢 高 得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62 公司 网 址:www.xyzq.com.cn (24 ) 华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中山 东 路90 号 华 泰证 券 大 厦


36 办公 地 址: 江 苏省 南 京市 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万 善 电话 : 025-57038523 传真 : 025-84579763 联系 人 :朱嘉裕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97 公司 网 址:www.htsc.com.cn (25 ) 东方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潘鑫 军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 人 :吴宇 客户 服 务电 话 :021-95503 或 4008-888-506 公司 网 址:www.dfzq.com.cn (26 ) 东吴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江苏 省 苏州 工 业园 区 翠园 路 181 号 商旅 大 厦18-21 层 办公 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工 业 园区 翠 园 路181 号 商 旅 大厦 18-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 晓 丹 客户 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 网 址:www.dwzq.com.cn (27 ) 金元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海南 省 海口 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 大 厦4 层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17 层


37 法定 代 表人 : 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 人 :马贤清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 网 址:www.jyzq.cn (28 ) 东海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江苏 省 常州 市 延陵 西 路23 号 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朱科 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71 联系 人 :梁旭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588 公司 网 址:www.longone.com.cn (29 ) 招商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少 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 人 :林生迎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65 公司 网 址 :www.newone.com.cn (30 ) 平安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大中 华 国际 交 易广 场 裙 楼8 楼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 国 际交 易 广 场裙 楼 8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宇 翔


38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 人 :郑 舒 丽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11-8 公司 网 址:stock.pingan.com (31 ) 西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重庆 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西 南证 券 大 厦8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珠 林 联系 人 :陈诚 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 :023-63786311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96-096 公司 网 址 :www.swsc.com.cn (32 ) 安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金 田 路4018 号安 联 大 厦3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牛冠 兴 电话 :021-68801217 传真 :021-68801210 联系 人 :张勤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公司 网 址 :www.essence.com.cn (33 ) 光大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静安 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39 联系 人 :刘 晨 客 户 服 务电话:95525 公司 网 址:www.ebscn.com (34 ) 华龙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甘肃 省 兰州 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 地 址: 兰 州市 城 关区 东 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李晓 安 电话 :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 人 :李 昕 田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公司 网 址 :www.hlzqgs.com (35 ) 国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 券 大厦 十 六层 至 二十 六 层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 人 :周杨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 网 址:www.guosen.com.cn (36 ) 中泰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23 层 经 纪业 务 总 部 法定 代 表人 :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1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 人 :吴阳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38


40 公司 网 址:www.qlzq.com.cn (37 ) 第一 创 业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 大 厦20 楼 办公 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 福 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18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学 民 联系 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82485081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公司 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 万联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广州 市 中山 二 路18 号 广 东电 信 广 场36 、37 层 办公 地 址: 广 州市 天 河区 珠 江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 地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建 军 电话 :020 -37865070 联系 人 :王 鑫 开放 式 基金 咨 询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 式 基金 接 收传 真 :020-22373718-1013 公司 网 址:www.wlzq.com.cn (39 ) 申万 宏 源西 部 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编:830002 ) 法定 代 表人 : 许建 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 人 :李 巍


41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0 ) 中国 中 投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与福 中 路交 界 处荣 超 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15 、16 、18 、19、20 、 21 、22 、23 单元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6003 号 荣 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 电 话 400 600 8008 公司 网 址 www.china-invs.cn


(41 ) 国元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安 徽省 合 肥市 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 飞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777 公司 网 址: www.gyzq.com.cn (42 ) 渤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天 津 市 经济 技 术开 发 区第 二 大 街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 址: 天 津市 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42 公司 网 址: www.bhzq.com (43 ) 国金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成都 市 东城 根 上 街95 号 办公 地 址: 成 都市 东 城根 上 街95 号6 、16 、17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 人 :金 喆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公司 网 址:www.gjzq.com.cn (44 ) 信达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市 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 静


联系 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 网 址:www.cindasc.com (45 ) 中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 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 人 :顾 凌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9-5548 公司 网 址:www.cs.ecitic.com (46 ) 方正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湖南 长 沙芙 蓉 中 路 2 段华 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43 法定 代 表人 : 雷杰 联系 人 :彭 博 联系 电 话: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71 公司 网 址:www.foundersc.com (47 ) 东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长春 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办公 地 址: 长 春市 自 由大 路 1138 号 证 券大 厦 10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 矫正 中 联系 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公司 网 址:www.nesc.cn (48 ) 华福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福州 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 大 厦7 、8 层 办公 地 址: 福 州市 五 四 路 157 号 新 天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 腾 联系 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 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 客 户服 务 电话 :96326 ( 福 建省 外 请先 拨 0591 ) 公司 网 址:www.hfzq.com.cn (49 ) 东兴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 系 人 :汤 漫 川 电话 :010-66555316


44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 服 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 网 址:www.dxzq.net.cn (50 ) 天相 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 大 厦B 座 701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新 街口 外 大 街28 号 C 座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 人 :尹 伶 客户 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 网 址: www.txsec.com





天相 基 金网 网 址:www.jjm.com.cn (51 ) 华宝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 纪 大 道100 号 环 球金 融 中 心57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 人 :宋 歌 电话 :021-68778010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 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2 ) 长城 国 瑞证 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厦门 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 厦十 七 楼 办公 地 址: 厦 门市 莲 前西 路 2 号 莲 富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勇 联系 人 :赵 钦 客户 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公司 网站 :www.xmzq.cn


45 (53 ) 中信 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 青岛 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 际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国 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 忠 超 联系 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 电 话:95548 公司 网 址:www.citicssd.com (54 )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金 田 路4018 号安 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 代 表人 : 俞洋 联系 人 :陈 敏 业务 联 系电 话 :021-64339000-807 客服 热 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 网 址 :www.cfsc.com.cn (55 ) 中国 国 际金 融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建国 门 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朝阳 区 建 国门 外 大街 1 号国 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 代 表人 : 丁学 东 联系 人 :杨 涵 宇 联系 电 话:01065051166 客服 电 话:4009101166 公司 网 址:www.cicc.com.cn


(56 ) 杭州 数 米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杭州 市 余杭 区 仓前 街 道文 一 西 路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 滨 江区 江 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 大厦 12 楼


46 法定 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 人 :韩爱彬 客服 电 话:4000-766-123 公司 网 址:www.fund123.cn (57 ) 深圳 众 禄 金 融 控股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梨园 路 物资 控 股置 地 大 厦8 楼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 梨 园路 物 资控 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 人 :童彩 平 联系 电 话:0755-33227950 客服 电 话:4006-788-887 公司 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8 ) 上海 长 量基 金 销售 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高 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 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跃 伟 业务 联 系人 : 郑茵 华 联系 电 话:021-20691831 客服 电 话:400-820-2899 公司 网 址:www.erichfund.com (59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 金 销售 投 资顾 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浦 区 昆明 路 508 号 北 美广 场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表 人 :汪 静 波 联系 人 :徐诚





联 系 电话 :021-38509639


客 服 电话 :400 -821 -5399


公 司 网址 :www.noah-fund.com


47 (60 ) 和讯 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 人 :吴卫东 联系 电 话:021-20835787 客服 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 网 址:licaike.hexun.com (61 ) 上海 天 天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龙 田 路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 人 :朱玉 联系 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 电 话:400-1818-188 公司 网 址:www.1234567.com.cn (62 ) 万银 财 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北四 环 中 路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望 京浦 项 中 心A 座 9 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 人 :付少帅


联系 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 电 话:400-059-8888 公司 网 址:www.wy-fund.com (63 ) 上海 好 买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 906 室


48 法定 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 人 : 张茹 联系 电 话:021-58870011 客服 电 话:400-700-9665 公司 网 址: www.ehowbuy.com (64 ) 上海 利 得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 峨 山 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 人 :吴鸿飞 联系 电 话:021-50583533 客服 电 话:400-005-6355 公司 网 址:www.leadfund.com.cn (65 ) 北京 增 财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南 礼士 路 66 号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罗 细安 联系 人 : 史丽 丽 联系 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 电 话:400-001-8811 公司 网 址:www.zcvc.com.cn (66 ) 北京 恒 天明 泽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经济 技 术开 发 区宏 达 北 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 成 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梁越 联系 人 : 周斌 联系 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 电 话:400-786-8868-5


49 公司 网 址:www.chtfund.com (67 ) 深圳 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强 北 路赛 格 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宣 武门 外 大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 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 人 :刘宝文 联系 电 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 电 话:400-166-1188 公司 网 址:8.jrj.com.cn (68 ) 浙江 同 花顺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浙 江省 杭 州市 文 二西 路 一号 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 电 子 商务 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 人 :胡 璇


联系 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 电 话:4008-773-772 公司 网 址:www.5ifund.com (69 ) 中国 国 际期 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建 国门 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建 国门 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兵 联系 人 :孟 夏 联系 电 话:010-59539861 客服 电 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 网 址:www.cifco.net


50 (70) 中 期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建国 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建 国门 外 光华 路 14 号 中期 大 厦8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姜新 联系 人 : 方艳 美 联系 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 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 网 址:www.cifcofund.com (71) 浙 江 金观 诚 财富 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 杭州 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 地 址: 杭 州市 拱 墅区 登 云 路45 号 (锦 昌 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 陈峥 联系 人 : 周立 枫 联系 电 话:0571-88337788 客服 电 话:400-068-0058 公司 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72 ) 上海 汇 付金 融 服务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 海市 黄 浦区 西 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 人 : 周丹 联系 电 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 电 话:400-820-2819 公司 网 址:fund.bundtrade.com (73 ) 中信 期 货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 越时 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51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 越时 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皓


联系 人 :洪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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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4) 泰 诚财 富 基金 销 售( 大 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 辽 宁省 大 连市 沙 河口 区 星海 中 龙园 3 号 办公 地 址: 辽 宁 省大 连 市沙 河 口区 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 人 : 薛长 平 联系 电 话:0411-88891212 客服 电 话:4006411999 公司 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75) 华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四川 省 成都 市 高新 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 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 都市 高 新区 天 府二 街 198 号 华 西证 券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杨炯 洋


联系 人 :周 志 茹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 网 址:http://www.hx168.com.cn (76 ) 上海 陆 金所 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52 法定 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 人 :宁 博 宇 联系 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 电 话:4008219031 公司 网 址:www.lufunds.com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 选择 其 它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 并及 时 公告 。 (二 ) 注册 登 记机 构 名称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鹏 总经 理 :黄鹏 成立 日 期:2004 年 3 月18 日 电话 :021-38429808 传真 :021-68419525 联系 人 :周琳 (三 )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 : 上海 源 泰律 师 事务 所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南路256 号华 夏 银行 大 厦14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53 经办 律 师: 廖 海、 田 卫红 (四 ) 审计 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 : 普华 永 道中 天 会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 合 伙 )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行 大 厦6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永 道 中 心11 楼 执行 事 务合 伙 人: 杨 绍信 联系 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 人 :赵 钰 经办 会 计师 : 薛竞 、 赵 钰


54 六 、 基 金 的 募集 (一 )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 金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2008 年1 月30 日 证监 基 金许可[2008]197 号文 核 准募 集 发售 。 (二 ) 基金 类 型及 基 金存 续 期间 1 、 基金 类 型: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 、 基金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开 放 式 3 、 基金 存 续期 间 :不 定 期 (三 ) 募集 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 。 本 基金 认 购采 取 全额 缴 款认 购 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 者在 募 集期 内 可多 次 认购 , 认购 一 经受 理 不得 撤 销。 (四 ) 募集 期 限 自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 最长 不 超过3个 月 , 具体 发 售时 间 以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为 准 。 (五 ) 募集 对 象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及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其 他 投资 者 。


55 (六 ) 募集 场 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 。 本 基金 认 购采 取 全额 缴 款认 购 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 者在 募 集期 内 可多 次 认购 , 认购 一 经受 理 不得 撤 销。 基金 发 售机 构 认购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发 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认 购 申请 。 认购 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基 金 管理 公 司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 (七 ) 募集 目 标 本基 金 不设 定 募集 规 模上 限 ,基 金 管理 人 视募 集 情 况可 提 前结 束 募集 。 (八 ) 基金 份 额的 认 购 1 、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 认购 费 用、 认 购价 格 及 计算 公 式 (1 )基 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为 1.00 元 人 民币 , 按发 售 面值 发 售 。 (2 )认 购 费 用 本基 金 不收 取 认购 费 用。 (3 )认 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 认 购采 用 金额 认 购的 方 式。 计 算公 式 为: 认购 份 额 = ( 认 购金 额 +认 购 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 认购 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 误 差计 入 基金 财 产。 2 、 认购 的 程序


(1 )认 购 时间 安 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 定 ,请 参 见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2 )投 资 人认 购 本基 金 份额 应 提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56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3 )基 金 份额 的 认购 采 用金 额 认购 方 式 投资 人 认购 本 基金 采 取全 额 缴款 认 购的 方 式。 投 资人 在 基金 募 集期 内 可 多次 认 购 , 认 购 期间 单 个投 资 人的 累 计 认购 规 模没 有 限制 。 投 资人 的 认购 申 请一 经 受理 不 得撤 销 。 (4 )认 购 的确 认 当日 (T 日) 在规 定 时间 内 提交 的 申请 , 投 资 人通 常 可 在T+2 日到 网 点 查询 认 购申 请 的受 理 结果 ,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2 个 工 作日 内 可以 到 网点 打 印交 易 确认 书 。 (5 )认 购 金额 的 限制 通过 本 公司 网 站和 代 销机 构 首次 认 购单 笔 最低 金 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 本 公司 直 销柜 台 首次 认 购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100,000 元, 追 加认 购 单笔 最 低金 额 为人 民币 10,000 元 。投 资 人在 募 集期 内 可以 多 次认 购 基金 份 额。 募 集期 间 不设 置 投资 人 单个 基 金账 户 最高 认 购 金额 限 制。 3 、 若 基金 合 同生 效 ,认 购 款 项在 基 金募 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算 为 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有。 认 购利 息 折算 的 基金 份 额以 四 舍五 入 方式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 其中 有 效认 购 资金 的 利息 及 利息 折 算的 基 金份 额 以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记 录 为准 。 认 购 利息 折 成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认 购费 、 不受 最 低认 购 份额 限 制 。 (九 ) 募集 资 金的 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基 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存入 专 门 账户 , 在 基 金募 集 行 为结 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


57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 ) 基金 备 案的 条 件 本基 金 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3 个 月内 , 在基 金 募集 份 额总 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民 币 且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 下, 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 募说 明 书可 以 决定 停 止基 金 发售 , 并 在10 日 内 聘请 法 定验 资 机构 验 资 , 自 收 到验 资 报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 基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自 基金 管 理人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 取得 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 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对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基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存 入 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 集 行为 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得 动 用。 《基 金 合同 》 生效 时 ,认 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内产 生 的 利息 将 折合 成 基金 份 额归 投 资者 所 有。 (二 ) 基金 合 同不 能 生效 时 募集 资 金的 处 理方 式 如果 《 基金 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承 担 下列 责 任: 1 、 以其 固 有财 产 承担 因 募集 行 为而 产 生的 债 务 和费 用 ; 2 、 在 基金 募 集期 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者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 息。 (三 ) 基金 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 述 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 监会 说 明原 因 并报 送 解决 方 58 案。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59 八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和赎 回 ( 一 ) 申购 与 赎回 场 所 本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的 代 销机 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基金 代 销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 (二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本基 金 的申 购 、 赎 回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 的时 间 内开 始 办理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开 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的具 体 日期 前 2 日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 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 公 告。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 理人 公 告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 除 外) ,投 资 者应 当 在 开放 日 办理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 开放 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招募 说 明书 中 载明 或 另行 公 告。 若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更 改 或 实际 情 况需 要, 基 金 管理 人 可对 申 购 、 赎 回 时间 进 行调 整 , 但 此项 调 整应 在 实施 日 2 日 前 在指 定 媒体 公 告。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进行 计 算。 2 、 “ 金 额申 购、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以 金 额申 请 , 赎 回 以份 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 时 间以 内 撤销 。 4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基 金 运 作的 实 际情 况 并 在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实质 利 益的 前 提下 调 整上 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 前按 照 60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四 )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序 1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 投 资者 必 须根 据 基金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向 基 金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 的申 请 。 投资 者 在 申购 本 基金 时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 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投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有足 够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否则 所 提交 的 申购 、 赎 回 的申 请 无效 而 不予 成 交。 2 、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时 间 受理 的 申请 , 正 常情 况 下 ,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T+1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 该 交易 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投 资者 可 向销 售 机构 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 购 与赎 回 的成 交 情况 。 基金 发 售机 构 申购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发 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申 购 申请 。 申购 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基 金 管理 公 司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 3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 规 定时 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 则申 购 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 功 或无 效 ,申 购 款项 将 退回 投 资 者账 户 。 投资 者 T 日 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将通 过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及 其 相关 基 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划 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账 户 。 在发 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 法 参照 《 基金 合 同 》 的 有 关条 款 处理 。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 通 过销 售 机构 首 次申 购 单笔 最 低金 额 及 追加 金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 各 销售 机 构对 申 购金 额 及交 易 级差 有 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 机构 为 准 。 通 过 本公 司 61 网上 直 销平 台 首次 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 通过 本 公司 直 销柜 台 首次 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追 加申 购 单笔 最 低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人 将 当期 分 配的 基 金 收益 转 为基 金 份 额时 , 不受 最 低 申购 金 额 的限 制 。 3 、 投 资人 可 多次 申 购, 对 单 个投 资 人累 计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 例或 数 量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4 、 投资 人 可将 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赎回 , 单 笔最 低 赎回 份 额为 1 份 (除 非 该账 户 在销 售 机构 或 网点 托 管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不 足 1 份 ) ; 若 某笔 赎 回或 转 换导 致 持有 人 在该 销 售机 构 或网 点 托管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少 于1 份, 剩 余部 分 基金 份 额必 须 一起 赎 回, 即 交易 账 户最 低 基 金份 额 为1 份。 5、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 调整 上 述 对申 购 的金 额 和赎 回 的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生 效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至 少 在一 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六 ) 申购 费 用和 赎 回费 用 1 、 本基 金 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 2 、 投 资者 可 将其 持 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 额 赎回 。 本基 金 的 赎回 费 用 在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手 续费 后 的余 额 归基 金 财产 ,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比 例 不得 低 于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比 例下 限 。 3 、 赎回 费 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 赎 回费 率 如下 : 持有 时 间(N ) 赎回 费 率 N<60 天 0.15%


62 60 天≤N<0.5 年 0.10% 0.5 年≤N <1 年 0.05% N ≥1 年 0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扣 除注 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手续 费 后 的余 额 归基 金 财产 ,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不低 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 4 、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率和 收 费 方式 由 基金 管 理 人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 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同 》 的 相 关约 定 调整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最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2 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报 刊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公 告 。 5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特 定 地域 范 围、 特定 行 业、 特定 职 业的 投 资者 以 及以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 资者 定 期或 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 活动 期 间 ,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相关 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适 当调 低 基金 赎 回费 率 。 (七 ) 申购 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 1 、 本基 金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 申购 份 额= 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2 、 本基 金 赎回 金 额的 计 算: 采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 计 算, 计 算公 式 : 赎回 总 金额=赎 回 份额 ?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金额 ? 赎 回 费率 净赎 回 金额=赎 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 用 3 、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T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在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 。 遇特 殊 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 会 同意 , 可 以 适当 延 迟计 算 或公 告。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63 入基 金 财产 。 4 、 申购 份 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 申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申 购金 额 除 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入基 金 财产 。 5 、 赎回 金 额的 处 理方 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 用 , 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八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 登 记 投资 者 申购 基 金成 功 后,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登记 权 益 并办 理 注册 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 含 该日 ) 后 有 权赎 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 投资 者 赎回 基 金成 功 后,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办理 扣 除 权益 的 注册 登 记手 续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调 整 , 但不 得 实质 影 响投 资 者的 合 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 开始 实 施前 3 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公告 。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不 可 抗力 的 原因 导 致基 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


(2 ) 证券 交 易场 所 在交 易 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无 法计 算 。 (3 )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 响, 从 而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


64 (4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可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5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 笔申 购 。 发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款 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 资 者。 发 生上 述 (1 )到 (4 )项 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 (十 )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 现如 下 情形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拒 绝 接受 或 暂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1 )不 可 抗力 的 原因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2 ) 证券 交 易场 所 依法 决 定 临时 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 (3 )因 市 场剧 烈 波动 或 其他 原 因而 出 现连 续 2 个或2 个以 上 开放 日 巨 额赎 回 ,导 致 本基 金 的现 金 支付 出 现困 难 。 (4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发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 立即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将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的, 可延 期 支付 部 分赎 回 款项 , 按 每 个 赎回 申 请人 已 被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 受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 未 支 付部 分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发 生的 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 处理 办 法在 后 续开 放 日予 以 支付 。 同时 , 在 出现 上 述第 (3 ) 款 的情 形 时, 对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延 期 支 付赎 回 款项 , 最长 不 超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的 媒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公 告。 投 资者 在 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 暂停 基 金的 赎 回,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上 刊登 暂 停赎 回 公告 。 在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 的办 理 , 并 依照 有 关规 定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公 告。


65 (十 一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1 、 巨额 赎 回的 认 定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 金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10% 时 , 即认 为 发生 了 巨额 赎 回。 2 、 巨额 赎 回的 处 理方 式 当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 部分 顺 延赎 回 。 (1 ) 全额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 支 付投 资 者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 执行 。 (2 ) 部分 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 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可 能 会对 基 金的 资 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 延期 予 以办 理 。 对于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 照其 申 请赎 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 请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 确 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 份 额 ; 投 资 者未 能 赎 回部 分 , 除投 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办 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外 , 延迟 至 下一 个 开放 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 价 格。 依 照上 述 规定 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 赎 回不 享 有赎 回 优先 权,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部 分 顺延 赎 回不 受 单笔 赎 回最 低 份额 的 限制 。 (3 ) 巨额 赎 回的 公 告: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顺 延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指 定 媒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的 公 司 网站 或 代销 机 构的 网 点 刊登 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 日向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同 时以 邮 寄、 传 真 或 《 招 募说 明 书 》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通 知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并说 明 有关 处 理方 法 。 本基 金 连 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 请 ; 已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 66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 告。 (十 二 )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如果 发 生暂 停 的 时 间 为一 天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重 新开 放 日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如果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一 天但 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 前2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 开 始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 公告 最 近一 个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如果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两 周至 少 重 复刊 登 暂停 公 告一 次 。 暂停 结 束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前 2 个 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日 公 告最 近 一个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十 三 )基 金 的转 换 为方 便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投 资者 可 以依 照 基金 管 理人 的 有关 规 定选 择 在 本基 金 和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进 行 基 金转 换 。本 基 金 已 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的 数 额限 制 、转 换 费率 等 具体 规 定详 见 基金 转 换公 告 。 (十 四 )基 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 赎回 等 基 金交 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 量的 基 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 和 经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 的 其 他情 况 下的 非 交 易过 户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死亡 , 67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会 团 体的 情 形; “ 司法 执 行” 是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 其他 自 然人 、 法人 、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 无论 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 主 体应 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持 有本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者的 条 件。 办理 非 交 易过 户 必 须 提 供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受 理上 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 易过 户 , 其 他 销售 机 构不 得 办 理该 项 业务 。 对于 符 合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 《业 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 定办 理 。 (十 五 )转 托 管 本基 金 目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易 制 度。 投 资者 可 将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从 一个 交 易账 户 转入 另 一个 交 易账 户 进行 交 易 。 具 体 办理 方 法参 照 《 业务 规 则》 的有 关 规定 以 及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业 务规 则 。 (十 六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本 基 金 已 于2008 年4 月2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十 七 )其 他 情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份 额被 冻 结的 , 被 冻 结部 分 产生 的 权益 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 分份 额 仍然 参 与收 益 分配 与 支付 。


68 九 、 基 金 的 投资 (一 ) 投资目标 在充 分 重视 本 金长 期 安全 的 前提 下 , 力 争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创 造较 高 的 稳定 收 益。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公 开 发行 、 上 市 的国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 转 债、 可 分离 债 ,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 可 以通 过 参与 新 股、 可转 债、 可 分离 转 债首 发 的投 资 方式 来 获取 收 益, 提 高基 金 收益 水 平 。 本基 金 投 资组 合 的资 产 配 置: 债 券资 产( 含 短 期融 资 券和 资 产 证券 化 产 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 股 票、 权 证类 资 产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 的 20%,权 证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 -3% 。 本 基金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本 基 金80% 以 上 的基 金 资产 投 资于 债 券类 金 融工 具 。 (三 ) 投资 理 念 本基 金 的投 资 理念 是 基于 宏 观经 济 周期 趋 势性 变 化, 进 行自 上 而下 的 主 动性 投 资。 在 规避 风 险的 前 提下 , 为投 资 者提 供 较 高的 稳 定收 益 。 (四 ) 投资 策 略 1 、 一级 资 产配 置 一级 资 产配 置 主要 采 取自 上 而下 的 方式 。 比较 固 定收 益 品种 与 一级 市 场 申购 预 期收 益 率, 确 定进 行 一级 市 场申 购 的资 产 比 例, 进 行大 类 资产 配 置。 本基 金 在 进行 新 股申 购 时, 将 结合 金 融工 程 数 量化 模 型, 使 用 中海 基 金 估值 模 型等 方 法评 估 股票 的 内在 价 值, 充 分借 鉴 合作 券 商等 外 部资 源 的研 究 69 成果 , 对 于 拟 发行 上 市新 股 ( 或 增发 新 股) 等 权益 类 资产 价 值进 行 深入 发 掘。 同时 分 析新 股 ( 或 增发 新 股) 等权 益 类资 产 融资 规 模、 市场 申 购资 金 规模 等 条件 , 评 估 申购 中 签率 水 平, 从而 综 合评 估 申购 收 益率 , 确 定 申购 资 金在 不 同品 种 之 间 、 网 上 与网 下 之间 的 资金 分 配, 对申 购 资金 进 行积 极 管理 , 制 定 相应 申 购策 略 以获 取 较好 投 资收 益 。 此外 , 为 保证 股 票 资产 比 例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 的 20% , 本 基金 在 存在 锁 定 期的 交 易品 种 所形 成 的股 票 资产 合 计达 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时, 将 不再 申 购存 在 锁定 期 的交 易 品种 。 当 通过 发 行 市场 申 购 、 可 转 债转 股 所形 成 的股 票 资产 合 计达 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8% 时, 将 不再 申 购新 股 。 2 、 久期 配 置/ 期限 结 构配 置 (1 )久 期 配置 : 基于 宏 观经 济 趋势 性 变化 , 自上 而 下 的资 产 配置 。 利用 中 海宏 观 经济 分 析模 型 , 确定 宏 观 经济 的 周期 变 化 , 主 要 是中 长 期 的变 化 趋势 , 由 此 确 定 利率 变 动的 方 向 和趋 势 。 根据 不 同大 类 资产 在 宏观 经 济周 期 的属 性, 即 货币 市 场顺 周 期、 债券 市 场逆 周 期的 特 点, 确定 债 券资 产 配置 的 基本 方 向和 特 征 。 结 合 货币 政 策 、 财政 政 策以 及 债券 市 场资 金 供求 分 析 , 根 据 一定 的 收益 率 模型 为 各种 固 定 收益 投 资品 种 进行 风 险评 估 , 最终 确 定投 资 组合 的 久期 配 置。 (2 )期 限 结构 配 置: 基 于数 量 化模 型 ,自 上 而 下的 资 产配 置 。 在确 定 组合 久 期后 , 通 过研 究 收益 率 曲 线形 态 , 采用 收 益率 曲 线分 析 模 型对 各 期限 段 的风 险 收益 情 况进 行 评估 , 对收 益 率曲 线 各个 期 限的 骑 乘收 益 进行 分 析。 通 过 AAM 模 型选 择 预期 收 益 率最 高 的期 限 段进 行 配比 组 合, 从 而在 子 弹组 合 、杠 铃 组合 和 梯形 组 合中 选 择风 险 收 益比 最 佳的 配 置方 案 。 3 、 债券 类 别配 置 : 主 要 依据 信 用利 差 分析 , 自 上而 下 的资 产 配置 。 本基 金 根据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期 融 资券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分 离可 转 债、 资产 支 持证 券 之间 的 相对 价 值, 以其 历 史价 格 关系 的 数量 分 析为 依 据 , 同 时 兼顾 特 定 类别 收 益品 种 的基 本 面分 析 , 综合 分 析各 个 品种 的 信用 利 差变 化 。在 信 用利 差 水平 较 高 时持 有 金融 债 、企 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 可 分 离可 转 债、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信 用 债券 , 在 信 用利 差 水平 较 低时 持 有国 债 ,从 而 确定 整 个债 券 组合 中 各类 别 债 券 投 资 比例 。 本基 金 对于 投 资品 种 信用 等 级的 投 资限 制 如下 : 国 债、 央 行票 据、 政 策 70 性金 融 债无 限 制;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等 信用 债 券 投资 范 围限 制为 AA 以上 (含 AA )的 投 资品 种 ,信 用 评级 低 于 AA 的 信用 债 券不 得 投资 。 ( 本 基金 信 用评 级 体系 参 见附 录 四) 4 、 做市 策 略: 基 于各 个 投资 品 种具 体 情况 , 自 下而 上 的交 易 策略 。 为增 加 投资 者 利益 和 改善 交 易所 债 券市 场 的流 动 性, 本 基金 将 根据 自 身 持仓 的 公司 债 券的 具 体情 况 ,对 一 些公 司 债券 的 交 易采 取 做市 策 略。 为适 应 中国 固 定收 益 市场 快 速发 展 的环 境 ,提 高 固 定收 益 市场 流 动性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建 设 了 “ 固 定收 益 电 子 信 息平 台 ”, 引 入一 级 交易 商 做市 机 制 。 提 高 证券 交 易的 效 率和 市 场流 动 性 , 为 国 债等 固 定收 益 产品 提 供了 高 效、 低成 本 的批 发 交易 平 台。 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上选择公司债券进 行双 边 报价 。 国 内外 各 金融 市 场做 市 交 易策 略 的实 证 研究 表 明 , 做 市 交易 策 略可 获 得稳 定 的收 益 回报 。 因此 , 本 基金 对 于部 分 公司 债 券采 取 做 市策 略 交易 , 一 方面 可 以实 现 一 定利 润 ;另 一 方面 可 以增 加 公司 债 券的 流 动性 。 5 、 其它 交 易策略 (1 ) 短期 资 金 运用 : 在 短期 资 金 运用 上 , 如 果逆 回 购 利率 较 高 ,选 择 逆回 购 融出 资 金。 (2 )公 司 债跨 市 场套 利 :


公 司 债 将在 银 行间 市 场和 交 易所 市 场同 时 挂牌 , 根 据 以往 的 经验 , 两 个 市场 的 品种 将 出现 差 价套 利 交易 的 机会 。 随着 交 易所 固 定收 益 综合 电 子平 台 的推 出 , 交易 所 债券 市 场流 动 性日 益 增强 , 这 使得 跨 市场 套 利策 略 成为 可 能。 本基 金 将利 用 两市 场 相同 公 司债 券 交易 价 格的 差 异, 锁 定其 中 的无 风 险收 益 进行 跨 市场 套 利, 增 加持 有 人收 益 。 (五 ) 投资 限 制 1、 本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将 遵循 以 下限 制 : (1 )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 其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 与由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共同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71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 (4 ) 本 基 金 不得 在 二级 市 场 买入 权 证。 在 一 级市 场 申购 可 分 离转 债 所 持有 的 权证 只 能单 向 卖出 , 不 得买 入 。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遵 从 其规 定 。 (5 )现 金 和到 期 日不 超 过1 年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5% 。 (6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 的10% 。 (8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合计 规 模 的10% 。 (9 ) 本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申 购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得 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 股 票数 量 不得 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 公 司本 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 量。 (10 ) 本基 金 80% 以 上的 基 金资 产 投资 于 债券 类 金融 工 具 。 (11 ) 因 通过 发 行市 场 申购 、 可 转 债转 股 所形 成 的股 票 资产 合 计低于 基 金净 值 的 20% 。 (12 ) 本基 金 不得 在 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票 。 (13 ) 本 基金 不 得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关 于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和投 资 比 例的 约 定。 (14 )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规定 的 其它 投 资 限制 。 如 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基金 不 受上 述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由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 例不 在 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 72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 到标 准 。 其 中 因交 易 品种 存 在锁 定 期的 原 因 , 当 通 过发 行 市场 申 购 、 可转 债 转股 所 形成 的 股票 资 产合 计 超过 基 金净 值 的 20%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相关 交 易品 种 锁定 期 满 后 10 个交 易 日内 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 、监 管 部门 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2 、 为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 基 金 禁止 从 事下 列 行为 :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 任 的投 资 。 (4 )买 卖 其他 基 金份 额 ,但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 或者 债 券。 (6 ) 买卖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 (7 ) 从事 内 幕交 易 、 操纵 证 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 活动 。 (8 ) 当时 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及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禁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若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 定 ,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资 可 不受 上 述规 定 限制 。 (六 ) 业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编制 并 发布 的 中 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100%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中心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编制 发 布 ,样 本 涵盖 交 易所 、 银行 间 市场 记 帐式 国 债( 固 定、 浮 动 利率 ) 、 金 融债 。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将 中 国债 券 总 指数 情 况于 中 国债 券 信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 上 公开 发 布。 本基 金 选择 中 国债 券 总指 数 作为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 原 因如 下 :


73 第一 , 从 投 资范 围 看,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公开 发 行和 上 市的 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可 转 债、 可分 离 债等 债 券 。 而 中 国债 券 总指 数 是目 前 涵 盖范 围 最广 的 公开 指 数 , 涵 盖 了中 国 债券 市 场整 体 价格 和 投资 回 报情 况 ; 且 指 数样 本 是采 集 市场 上 真正 在 交易 品 种所制定出来的,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以此总指数为 基准进行投资组合的配 置 。 迄 今 为之 , 这 一指 数 已 经为 包 括社 保 基金 和 许多 债 券基 金 在内 的 很多机 构采 用 ,而 且 使用 范 围正 不 断扩 大 。 第二 , 从 发布 主 体看 ,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公司 是 全国 债 券市 场 内提 供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和 其他 固 定收 益 证 券的 登 记、 托 管 、 交 易 结算 等 服务 的 国有 独 资金 融 机构 , 是 财政 部 唯一 授 权 主持 建 立 、 运 营 全国 国 债托 管 系统 的 机构 , 是 中 国人 民 银行 指 定的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登 记、 托 管、 结算 机 构和 商 业银 行 柜台 记 账式 国 债交 易 的一 级 托管 人 。 因 此 从发 布 主体 上 保证 中 国债 券 总指 数 比较 客 观和 专 业。 第三 , 从 编制 规 则看 , 中债 总 指 数在 样 本券 选 择上 使 用合 理 的双 边 报价 、 合理 和 结算 价 、 跨公 司 债券 价 格处 理 等价 格 源 , 且 具 有财 富 、 全 价 、 净价 三 组总 值 ,指 数 按待 偿 期分 段 提供 了 12 个 指标 值 为一 组 的多 组 指标 值 。因 此 中债 总 指数 的 编制 规 则较 为 全面 科 学。 如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 准的 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七 ) 风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属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为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的较 低 风险 品 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八 )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行使 股 东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 、 不谋 求 对上 市 公司 的 控股 , 不参 与 所投 资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74 2 、 有利 于 基金 资 产的 安 全与 增 值。 3 、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 立行 使 股东 权 利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 4 、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 立行 使 债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 (九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 金 可以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政 策的 规 定进 行 融 资融 券 。 (十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承担 个 别及 连 带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根 据基 金 合 同规 定 , 复 核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务 指 标 、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


本投 资 组合 报 告所 载 数据 为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报 告 期末 的 第 三 季度 报告 数 据, 其 中所 列 财务 数 据未 经 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为 71,588,300.73 元 ,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247 元 ,累 计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587 元。 其 资产 组 合情 况 如下 : 序 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 总资 产 的比 例 (% ) 1 权益 投 资 1,902,074.98 2.11 其中 : 股票


1,902,074.98 2.11 2 基金 投 资 - - 3 固定 收 益投 资


84,503,679.30 93.73


75 其中 : 债券


84,503,679.30 93.73








资产 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 属 投资 - - 5 金融 衍 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 回购 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 存 款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044,410.88 1.16 8 其他 资 产


2,701,736.94 3.00 9 合计





90,151,902.10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元 )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A 农、 林 、牧 、 渔业 - - B 采矿 业 522,000.00 0.73 C 制造 业 - -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 水生 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 业 - - F 批发 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 运 输、 仓 储和 邮 政业 844,779.38 1.18 H 住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软 件和 信 息技 术 服务 业 535,295.60 0.75 J 金融 业 - - K 房地 产 业 - - L 租赁 和 商务 服 务业 - - M 科学 研 究和 技 术服 务 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 公共 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 服 务、 修 理和 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 和 社会 工 作 - - R 文化 、 体育 和 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02,074.98 2.66


7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 价 值( 元 )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601929 吉视 传 媒 49,336 535,295.60 0.75 2 603993 洛阳 钼 业 50,000 522,000.00 0.73 3 000089 深圳 机 场 70,032 446,103.84 0.62 4 600798 宁波 海 运 70,066 398,675.54 0.56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 1 国家 债 券 210,924.00 0.29 2 央行 票 据 - - 3 金融 债 券 3,380,485.00 4.72 其中 : 政策 性 金融 债 3,380,485.00 4.72 4 企业 债 券 76,134,254.80 106.35 5 企业 短 期融 资 券 2,002,200.00 2.80 6 中期 票 据 - - 7 可转 债 2,775,815.50 3.88 8 同业 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4,503,679.30 118.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 价 值( 元 )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1 1180038 11 锡盟 债 200,000 20,912,000.00 29.21 2 1180100 11 清河 投 资 债 100,000 7,210,000.00 10.07 3 122543 12 钦开 投 48,010 5,066,495.30 7.08 4 122874 10 红投 01 40,000 4,121,200.00 5.76 5 122902 PR 赤峰 债 47,770 3,922,872.40 5.48


77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 7 、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贵 金属 。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 名权证投 资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未 持有 权 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1 ) 本期 国 债期 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 本基 金 不参 与 国债 期 货交 易 。 (2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 的国 债 期货 持 仓和 损 益明 细 本基 金 报告 期 期末 未 持 有 国 债期 货 合约 。 (3 ) 本期 国 债期 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 本基 金 不参 与 国债 期 货交 易 。 10 、


投 资组 合 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 内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在 本 报告 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 受到 公 开谴 责 、 处罚 的 情况 。 (2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外 的 股票 。 (3 )截 至 2015 年 9 月30 日 , 本基 金 的其 他 资 产项 目 构成 如 下: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6,576.44 2 应收 证 券清 算 款 - 3 应收 股 利 -


78 4 应收 利 息 2,689,928.19 5 应收 申 购款 5,232.31 6 其他 应 收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01,736.94 (4 ) 报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 债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 ) 1 128009 歌尔 转 债 964,428.80 1.35 2 113008 电气 转 债 393,450.00 0.55 3 110030 格力 转 债 130,150.00 0.18 (5 )报 告 期末 前 十名 股 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说 明 本基 金 本报 告 期末 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 存在 流 通受 限 情 况。 (6 ) 投 资 组合 报 告附 注 的其 他 文字 描 述部 分 本基 金 由于 四 舍五 入 的原 因 ,分 项 之和 与 合计 项 之 间可 能 存在 尾 差。


79 十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 现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业绩 数 据截 至 2015 年 9 月30 日。 基金 本 期净 值 增长 率 与同 期 业绩 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比 较表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04.10-2008.12.31 11.79% 0.18% 11.28% 0.23% 0.51% -0.05% 2009.01.01-2009.12.31 6.56% 0.24% -1.24% 0.10% 7.80% 0.14% 2010.01.01-2010.12.31 8.54% 0.21% 1.92% 0.10% 6.62% 0.11% 2011.01.01-2011.12.31 -3.23% 0.24% 5.72% 0.11% -8.95% 0.13% 2012.01.01-2012.12.31 5.82% 0.13% 2.51% 0.07% 3.31% 0.06% 2013.01.01-2013.12.31 2.38% 0.14% -2.10% 0.11% 4.48% 0.03% 2014.01.01-2014.12.31 16.48% 0.27% 11.23% 0.15% 5.25% 0.12% 2015.01.01-2015.06.30 8.50% 0.42% 2.60% 0.13% 5.90% 0.29% 2015.07.01-2015.09.30 -0.32% 0.31% 2.13% 0.08% -2.45% 0.23%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今 70.75% 0.23% 38.51% 0.13% 32.24% 0.10%


80 十 一 、 基 金 的财 产 (一 ) 基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及 其 他资 产 的价 值 总和 。 其构 成 主要 有 : 1 、 银行 存 款及 其 应计 利 息。 2 、 清算 备 付金 及 其应 计 利息 。 3 、 根据 有 关规 定 缴纳 的 保证 金 及其 应 收利 息 。 4 、 应收 证 券交 易 清算 款 。 5 、 应收 申 购款 。 6 、 股票 投 资及 其 估值 调 整。 7 、 债券 投 资及 其 估值 调 整和 应 计利 息 。 8 、 权证 投 资及 其 估值 调 整。 9 、 其他 投 资及 其 估值 调 整。 10 、 其 他资 产 等。 (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基 金 负债 后 的 价值 。 (三 ) 基金 财 产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 结 算业 务 , 并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并 报中 国 人 民银 行 备案 。 开 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代 销 机构 和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自 81 有的 财 产账 户 以及 其 他基 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 四 ) 基金 财 产的 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基 金财 产 归入 其 固有 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基 金 财产 的 管理 、 运 用 或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 代销 机 构以 其 自有 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对 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处 分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产 生 的 债务 相 互抵 消;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 互抵 消 。


82 十二 、 基 金 资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 需要 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 ( 二 ) 估值 方 法 本基 金 按以 下 方式 进 行估 值 : 1 、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2 ) 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 允价 值 ; (3 )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值 ; (4 )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 本估 值 。


83 2 、 处于 未 上市 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2 ) 首次 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债券 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3 ) 首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 值 。 3 、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进 行 估 值 。 4 、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 值 。 5 、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 场 分 别估 值 。 6 、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 7 、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根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 布。 ( 三 ) 估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债券 、 权证 和 银行 存 款本 息 等 资产 和 负债 。


84 ( 四 ) 估值 程 序 基 金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 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 核 无误 后 在 基 金管 理 人传 真 的 书 面估 值 结 果 上加 盖 业 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金 管 理 人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 与基 金 会计 账 目的 核 对同 时 进行 。 ( 五 ) 估值 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入 。 当估 值 或份 额 净值 计 价错 误 实际 发 生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纠 正 , 并采 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 扩大 。 当错 误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 估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损 失 的 , 应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 担的 责 任, 有 权向 过 错人 追 偿。 关于 差 错处 理 ,本 合 同的 当 事人 按 照以 下 约定 处 理 : 1 、 差错 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 或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差 错,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 责任 。 上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 算 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 行业 现 有技 术 水平 无 法预 见 、无 法 避免 、 无 法抗 拒 ,则 属 不可 抗 力, 按照 下 述规 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 任, 85 但因 该 差错 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 2 、 差错 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 失 时, 差 错责 任 方 应及 时 协 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且 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责 任 。 差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差 错 已得 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 责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有 关 当事 人 的 直接 损 失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 对 差错 的 有关 直 接当 事 人负 责 , 不对 第 三方 负 责。 (3 ) 因差 错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 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差 错 责任 方 仍应 对 差错 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差 错 责任 方 。 (4 )差 错 调整 采 用尽 量 恢复 至 假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 确 情形 的 方式 。 (5 ) 差错 责 任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时 , 如果 因 基 金管 理 人过 错 造 成基 金 资 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除 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金 资 产的 损 失 , 并 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向差 错 方追 偿 。 (6 ) 如果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按 规 定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其 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由 此 发生 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损 失。 (7 )按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其他 原 则处 理 差错 。


86 3 、 差错 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 发现 后 ,有 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 及时 进 行处 理 , 处理 的 程序 如 下: (1 ) 查明 差 错发 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 的 原 因确 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差 错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的 方 法 对因 差 错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 错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的 方 法 由差 错 的责 任 方 进行 更 正 和赔 偿 损失 。 (4 ) 根据 差 错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 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差 错 的更 正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 。 (5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 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 它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资 产价 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 当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 保障 投 资 者 的 利益 , 决定 延 迟估 值 时。 4 、 如 出现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属 于紧 急 事故 的 任 何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不 能 出售 或 评估 基 金资 产 时。 5 、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 的其 它 情形 。 ( 七)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87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 ( 八)特 殊 情况 的 处理 1 、 基金 管 理人 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 误 差不 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 理。 2 、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由 此 造成 的 影响 。


88 十三 、 基 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 ) 基金 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 扣 除相 关 费用 后 的余 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 公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 的余 额 。 (二 )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现 收 益的 孰 低数 。 (三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1 、 在符 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 每年 收 益分 配 次数 最 多 为10 次 , 每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该次 可 供 分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 2 、 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者 可 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 红利 按 除权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 红; 3、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 金 额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 ; 4 、 每一 基 金份 额 享有 同 等分 配 权; 5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四 )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 分配 数 额及 比 例、 分 配 方式 等 内容 。


89 (五 ) 收益 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基金 红 利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 即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 的 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六 ) 基金 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 的费 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 基 金 登记 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计 算 方法 , 依照 《 业务 规 则》 执 行。


90 十四 、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收 ( 一)基 金 费用 的 种类 1 、 基金 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托管 费 。 3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信 息 披露 费 用 。 4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会 计 师费 和 律 师费 。 5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 基金 的 证券 交 易费 用 。 7 、 基金 的 银行 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的 销售 服 务费 。 9 、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 可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 的 其他 费 用。 本基 金 合同 终 止 、 基 金 财产 清 算时 所 发 生费 用 , 按实 际 支出 额 从基 金 财 产总 值 中扣 除 。 ( 二) 上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 法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按 照 公 允的 市 场 价格 确 定,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 ( 三 ) 基金 费 用计 提 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计 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0.6%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 公休 假 等, 91 支付 日 期顺 延 。 2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 的 年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2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3 、 基金 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的销 售 服务 费 年费 率 为0.35%, 本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金 的 销售 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中 对该 项 费用 的 列支 情 况作 专 项说 明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35% ÷当 年 天数 H 为 基 金每 日 应计 提 的销 售 服务 费 E 为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 付 , 由基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 销售 服 务费 划 款指 令 ,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 相应 协 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 金额 列 入当 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四)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92 1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 。 3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前 的相 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 限于 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 律 师费 、 信息 披 露费 用 等费 用 。 4 、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 定 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项 目 。 ( 五 ) 费用 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可 根据 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 费 率等 相 关费 率 。 调高 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等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 人必 须 最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六)基 金 税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 体 , 其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 法 规执 行 。


93 十五 、 基 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 金的 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 理人 为 本基 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 。 2 、 本基 金 的会 计 年度 为 公历 每 年 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 的 会计 核 算以 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币 元 为记 账 单位 。 4 、 会计 制 度执 行 国家 有 关的 会 计制 度 。 5 、 本基 金 独立 建 账、 独 立核 算 。 6 、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分别 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 规 定编 制 基金 会 计报 表 。 7 、 基 金托 管 人 定 期 与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 核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 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 本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报 表 进行 审 计。 2 、 会 计师 事 务所 更 换经 办 注 册会 计 师 时 , 应 事先 征 得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 3 、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可 以更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后 的 2 日 内 公告 。


94 十六 、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本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一 )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的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 并 保 证 基金 投 资人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查阅 或 者复 制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资 料 。 (二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信 息 披露 承 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 不得 有 下列 行 为: 1 、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 2 、 对证 券 投资 业 绩进 行 预测 。 3 、 违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损 失 。 4 、 诋毁 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或者 基 金 销售 机 构。 5 、 登 载任 何 自然 人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性 、 恭维 性 或 推荐 性 的 文字 。 6 、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95 (三 ) 本基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文 本 发生 歧 义的 , 以中 文 文本 为 准。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字 ; 除 特 别说 明 外 , 货 币 单位 为 人 民币 元 。 (四 ) 信息 披 露的 种 类、 披 露时 间 和披 露 形式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登载 在 网站 上 。 (1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资 人 决 策的 全 部 事项 , 说 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资 、 基 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 面说 明 。 (2 ) 基金 合 同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人 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 律文 件 。 (3 ) 基金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保 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 中的 权 利、 义 务关 系 的法 律 文 件。 2 、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 制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 露 招募 说 明书 的 当日 登 载于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


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 。 4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 5 、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 赎 回费 率 , 并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 述信 息 资料 。 6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 审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告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和网 站 上 。 基金 合 同生 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 者 年度 报 告。


97 基金 定 期报 告 在公 开 披露 的 第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报 备应 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和书 面 报告 两 种方 式 。 7 、 临时 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下 列事 件 :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 ) 终 止 基金 合 同。 (3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4 )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5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法 定 名称 、 住 所发 生 变更 。 (6 ) 基 金 管理 人 股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 更 。 (7 ) 基 金 募集 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 生变 动 。 (9 )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在一 年 内变 更 超 过50%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财 产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诉 讼 。 (12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人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14 ) 重大 关 联交 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 益分 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 管 费等 费 用计 提 标准 、 计提 方 式 和费 率 发生 变 更。


98 (17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价 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 净 值0.5% 。 (18 ) 基金 改 聘会 计 师事 务 所。 (19 ) 变更 基 金销 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 (21 ) 本基 金 开始 办 理申 购 、赎 回 。 (22 ) 本基 金 赎回 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 式发 生 变更 。 (23 )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 本基 金 连续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 。 (25 ) 本基 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赎 回 申请 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 )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 8 、 澄清 公 告 在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 行公 开 澄清 , 并将 有 关情 况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9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 告。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 当至 少 提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召开 时 间、 会议 形 式、 审议 事 项、 议事 程 序和 表 决方 式 等事 项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不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露 义 务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行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 10 、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信息 。 (五 ) 信息 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 负 责管 理 信息 披 露事 务 。


99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当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的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 和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价格 、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 信息 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 理人 出 具书 面 文件 或 者 盖章 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在 指 定媒 体 中选 择 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除 依法 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披 露 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 不得 早 于指 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披 露 信息 , 并且 在 不同 媒 介上 披 露同 一 信息 的 内容 应 当一 致 。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出 具 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 书 的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 稿, 并 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 保存 到 《基 金 合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 ) 信息 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 住所 ,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 文 本的 内 容与 所 公 告的 内 容完 全 一致 。


100 十七 、 风 险 揭示 (一 ) 市场风险 证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 素 、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制 度 等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导 致基 金 收益 水 平变 化 ,产 生 风险 , 主 要包 括 :


1 、 政策 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 政 策 ( 如 货 币政 策 、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 地 区 发展 政 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 致市 场 价格 波 动而 产 生风 险 。 2 、 经济 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 周期 性 变化 。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与 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收 益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 险 。 3 、 利率 风 险 中央 银 行的 货 币政 策 , 货币 市 场供 求 关 系都 将 引起 利 率的 变 化 , 直 接 导 致回 购 市场 的 收益 率 升降 以 及债 券 价格 的 波动 。 4 、 上市 公 司经 营 风险 上市 公 司的 经 营好 坏 受多 种 因素 影 响, 如管 理 能力 、 财 务 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争 、 人员 素 质等 , 这 些都 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其 发行 债 券可 能 被降 级 或出 现 违约 , 使 基金 投 资收 益 下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通 过 投资 多 样化 来 分散 这 种非 系 统风 险 ,但 不 能完 全 规避 。 5 、 信用 风 险 主要 是 指债 务 人的 违 约风 险, 若 债务 人 经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 债权 人 可 能会 损 失掉 大 部分 的 投资 , 这主 要 体现 在 企业 债 中 。 6 、 购买 力 风险 基金 的 利润 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 形式 来 分配 , 而现 金 可能 因 为通 货 膨胀 的 影 响而 导 致购 买 力下 降 ,从 而 使基 金 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101 7 、 债券 收 益率 曲 线风 险 债券 收 益率 曲 线风 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线 非 平行 移 动 有关 的 风险 , 单 一 的 久期 指 标并 不 能充 分 反映 这 一风 险 的存 在 。 8 、 再投 资 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 利 率 上升 所 带来 的 价格 风 险 ( 即前 面 所提 到 的利 率 风险 ) 互为 消 长。 具体 为 当利 率 下降 时, 基 金 从投 资 的固 定 收益 证 券所 得 的利 息 收入 进 行再 投 资时 , 将获 得 比之 前 较少 的 收益 率 。 (二 ) 流动 性 风险 开放 式 基金 要 随时 应 对投 资 人的 赎 回, 如 果基 金 财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现 为 现金 时 使基 金 净值 产 生 不利 的 影响 , 都 会影 响 基金 运 作和 收 益水 平。 尤 其是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时, 如果 基 金财 产 变现 能 力差 , 可 能 会产 生 基金 仓 位调 整 的困 难 ,导 致 流动 性 风险 , 可能 影 响 基金 份 额收 益 。 (三 ) 管理 风 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研究 水 平 、 投 资 管理 水 平直 接 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 ,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对 经 济形 势 和证 券 市场 判 断不 准 确 、 获 取 的信 息 不全 、 投资 操 作出 现 失误 , 都会 影 响基 金 的 收益 水 平。 (四 ) 操作 或 技术 风 险 指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运作 对 内及 对 外的 业 务操 作 过 程中 所 产生 的 风险 , 比如 : 内部 控 制不 严 造成 的 违规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 系统 及 软件 错 误或 失 灵、 人为 疏 忽及 错 误、 控 制中 断、 操 作方 法 本身 的 错误 或 不精 确 、 灾 难 性事 故 等。 (五 ) 合规 性 风险 指基 金 管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 基金 投 资 违反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有关 规 定的 风 险。


102 (六 ) 其他 风 险 1 、 战 争、 自 然灾 害 等不 可 抗 力因 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 重影 响 证 券市 场 的 运行 ,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 损失 。 2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业 竞 争 、代 理 商违 约 、 托管 行 违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人 自 身直 接 控制 能 力之 外 的风 险 , 也 可 能导 致 基金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受 损 。


103 十八、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1 、 以下 变 更基 金 合同 的 事项 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1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


(2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4 ) 提高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 标 准 , 提 高销 售 服 务费 用 标 准。 但 根据 适 用的 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 或 费 用的 除 外 。 (5 )变 更 基金 类 别 。 (6 ) 变更 基 金投 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 略(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7 ) 本 基 金与 其 他基 金 的合 并 。 (8 )变 更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程序 。 (9 )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10 )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当 事 人权 利 和义 务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 项 。 但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变 更 后公 布 经修 订 的基 金 合同 ,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1 )调 低 基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 (2 )法 律 法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 金 费用 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调低 本基 金 的 基金 销 售 服务 费 率 、 赎 回费 率 。 (4 )因 相 应的 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 动而 应 当对 《 基 金合 同 》进 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或修 改 不涉 及 《基 金 合同 》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变 化 。 (6 ) 除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104 会的 以 外的 其 他情 形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生 效 后方 可 执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公 告 。 (二 ) 基金 合 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基金 合 同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后 将终 止 :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月内 没 有 新 的基 金 管理 人 承接 的 。 3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月内 没 有 新 的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 的。 4 、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 况 。 (三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1 )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时, 成 立 基金 清 算小 组 ,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 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 ) 基金 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 必要 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金 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基金 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程序 (1 )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时 , 由基 金 清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基 金 财产 。 (2 ) 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清 理和 确 认。 (3 ) 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估 值 和 变 现。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审 计 。 (6 )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105 (7 ) 将 基 金清 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8 ) 公 布 基金 清 算报告 。 (9 ) 对 基 金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 、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 金 清算 小 组优 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 支 付。 4 、 基金 财 产按 下 列顺 序 清偿 : (1 ) 支 付 清算 费 用。 (2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3 ) 清 偿 基金 债 务。 (4 )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未 按 前款(1) -(3) 项规 定 清偿 前 ,不 分 配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于 基 金 合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清 算 小组 公 告 ;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 果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经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3 个 工 作日 内 公告 。 6 、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


106 十九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投资 人 自依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的 完 全承 认 和接 受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 为 必要 条 件。 每份 基 金份 额 具有 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利 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 分 享 基金 财 产收 益 。 (2 ) 参 与 分配 清 算后 的 剩余 基 金财 产 。 (3 ) 依 法 转让 或 者申 请 赎回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定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 行使 表 决权 。 (6 ) 查 阅 或者 复 制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资 料 。 (7 )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 作。 (8 ) 对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 额 发售 机 构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法 提 起诉 讼 。 (9 )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 权利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义务 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 遵 守 基金 合 同。


107 (2 )缴 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费 用。 (3 ) 在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 任。 (4 ) 不 从 事任 何 有损 基 金及 其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 的 活动 。 (5 ) 返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 因任 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及基 金 管理 人 的代 理 人处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 。 (6 ) 执 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 (7 ) 法 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 务。 2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 的 权利 :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 (2 )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 他费 用 。 (4 )销 售 基金 份 额。 (5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 金 托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 益。 (7 )在 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 基金 托 管 人。 (8 ) 选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 代销 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 和处 理 。 (9 ) 担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的 机 构担 任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费 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 定决 定 基金 收 益 的分 配 方案 。


108 (11 )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 与 赎回 申 请。 (12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 整业 务 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 于证 券 所产 生 的权 利 。


(14 )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基 金 的利 益 依法 为 基 金进 行 融资 。


(15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 为。


(16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 构。


(17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 利。 基金 管 理人 的 义务 : (1 ) 依法 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登 记事 宜;如 认 为基 金 代销 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 益 。 (2 )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 (4 ) 配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 作 基金 财 产。 (5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 运 作基 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 受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109 (8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10 ) 编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11 ) 严格 按 照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 露 。 (13 ) 按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基金 收 益。 (14 ) 按规 定 受理 申 购与 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 ) 按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 下得 到 有 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18 ) 组织 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110 人利 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 担责 任 ; 但 因 第三 方 责任 导 致基 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受到 损 失 , 而 基 金管 理 人首 先 承 担了 责 任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向第 三 方追 偿 。 (2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 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 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 款利 息 在基 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定期 或 不定 期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27 ) 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义务 。 3、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 : (1 )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 收 入。 (3 )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证 券 账户 。 (5 ) 以基 金 托管 人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易 资 金账 户 , 用于 证 券交 易 资金 清 算 。


111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 基金 投资 债券 的后 台 匹配 及 资金 的 清 算 。 (7 )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8 ) 在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 金管 理 人。 (9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 利。 基金 托 管人 的 义务 : (1 )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 并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专 职人 员 ,负 责 基 金财 产 托管 事 宜。 (3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 度 ,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 名册 登 记、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 金 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 证 。 (6 ) 按规 定 开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予 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 人泄 露 。 (8 )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 (9 ) 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112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11 ) 保存 基 金托 管 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 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13 ) 按规 定 制作 相 关账 册 并与 基 金管 理 人核 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资 运 作。 (17 )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监 管机 构 ,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 (21 )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 他义 务 。 4 、 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各 方 的 权利 义 务以 本 基 金合 同 为 依 据 , 不因 基 金 账户 名 称而 有 所改 变 。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集 、 议事 及 表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1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 113 权代 表 共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 份额 拥 有平 等 的投 票 权。 2 、 召开 事 由 (1 ) 当出 现 或需 决 定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 ,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a、 终止 基 金合 同 。 b、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c、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 d、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e、 提高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 提高 销 售服 务 费用 标 准, 但法 律 法规 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 或费 用 的除 外 。 f、 变更 基 金类 别 。 g、 本基 金 与其 他 基金 的 合并 。 h、 变更 基 金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i、 变更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程 序 。 j、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k、 单独 或 合计 持 有本 基 金总 份 额 10 % 以 上( 含 10 % )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l、 对基 金 当事 人 权利 和 义务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 项 。 m、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事 项 。 (2 ) 出现 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 修改, 不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a、 调低 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 b、 法律 法 规要 求 增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 取。 c、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 、 赎回 费 率 。 d、 因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 对基 金 合同 进 行 修改 。


114 e、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 f、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 的 其他 情 形 。 3 、 召集 人 和召 集 方式 (1 ) 除法 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 管 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集 或 者不 能 召集 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自 行召 集 。 (4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 (6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会 议 的召 集 人负 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115 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 4 、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通知 时 间、 通 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1)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于 会 议召 开 前40 天 ,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通 知应 至 少载 明 以下 内 容: a、 会议 召 开的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会 议形 式 。 b、 会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和 表 决形 式 。 c、 有权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益 登 记日 。 d、 授权 委 托书 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 间和 地 点。 e、 表决 方 式。 f、 会务 常 设联 系 人姓 名 及联 系 电话 。 (2 ) 采用 通 讯方 式 开会 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定 通 讯 方式 和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 面表 达 意见 的 寄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 收 取方 式 。 (3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的 , 不影 响 计票 和 表决 结 果 。 5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或通 讯 开 会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 定 , 但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必 须以 现 场开 会 方式 召 开。 (1 ) 现场 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 书 委派 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 116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合 以 下条 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议 程: a、 亲自 出 席会 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与 基 金管 理 人持 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50% (含50% ) 。 (2 ) 通讯 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的 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 前送 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 通讯 开 会 的方 式 视为 有 效: a、 会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作 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 关提 示 性公 告 。 b、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c、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50%(含50%)。 d、 上述 第 c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 书 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 登记 注 册机 构 记录 相 符 , 并 且 委托 人 出具 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 e、 会议 通 知 公 布 前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6 、 议事 内 容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容 及 提案 权


117 议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事 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单独 或 合并 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10% (含10% )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会 议 通知 发 出后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案 , 临时 提 案应 当 在 大会 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 集人 并 由召 集 人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 议的 通 知 后, 对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 容 进行 表 决。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 临时 提 案 进行 审 核, 符 合条 件 的 应 当 在大 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 会 召集 人 应当 按 照以 下 原则 对 提案 进 行审 核 : a、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 人对 于 提案 涉 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提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上进 行 解释 和 说明 。 b、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 人可 以 对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 将 提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 表决 , 需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 审议 。 单独 或 合并 持 有权 利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或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其时 间 间隔 不 少 于6 118 个月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除 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开 会 议的 通 知 后, 如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案 进 行修 改 ,应 当 最迟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 召开 日 期应 当 顺延 并 保证 至 少与 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 (2 ) 议 事 程序 a 、 现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 列第 七 条 规 定 程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作 出 的决 议 的效 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所 地 址 、持 有 或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基 金 份额 、 委托 人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 等事 项 。 b 、 通讯 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首 先 由召 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机 关 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 统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 下形 成 决议 。 7 、 决议 形 成的 条 件、 表 决方 式 、程 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每份 基 金份 额 有一 票 表决 权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分 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别 决 议 : a 、 一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的 须 以特 别 决议 通 119 过事 项 以外 的 其他 事 项均 以 一般 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 b、 特别 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出 。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 金托 管 人、 终 止基 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 议 通过 方 为有 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采取 记 名方 式 进行 投 票表 决 。 采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 证明 , 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 者, 符合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 决 。 8、计 票 (1 ) 现 场 开会 a、 如大 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未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 票 的效 力 。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 由大会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c、 如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 点以 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120 新清 点 结果 。 d、 计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 的 效力 。 (2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 )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 不影 响 计票 和 表决 结 果。 9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后 的 公 告时 间 、 方式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 召集 人 应当 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 意 见之 日 起生 效 。 (3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公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 等 一同 公 告。 (4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5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三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1 )以 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 a、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


121 b、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 c、 转换 基 金 运 作 方式 。 d、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 提高 销 售 服务 费 用 标 准。 但 根据 适 用的 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 或 费 用的 除 外。 e、 变更 基 金类 别 。 f、 变 更基 金 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g、 本基 金 与其 他 基金 的 合并 。 h、 变更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程序 。 i、 终止 基 金合 同 。 j、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当 事 人权 利 和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 事项 。 但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变 更 后并公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a、 调低 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 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 。 b、 法律 法 规要 求 增 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 取。 c、 在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调低 本基 金 的 赎回 费 率 。 d、 因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 对基 金 合同 进 行 修改 。 e、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 f、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 的 其他 情 形。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基金 合 同 人应 在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公 告 。 2 、 本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基金 合 同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的 。


122 (2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 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 )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 况 。 3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自出 现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清 算 。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 (3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4 ) 基 金 财产 清 算程 序 a、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时,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 基 金 。 b、 对基 金 财产 和 债权 债 务 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 c、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d、 制作 清 算报 告 。 e、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 行外部审计 ,聘 请 律 师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 f、 将清 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 告。 g、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 财产 清 算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6 )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7 ) 基 金 财产 清 算剩 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 123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8 ) 基 金 财产 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进行 公 告。 (9 ) 基 金 财产 清 算账 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四 ) 争议 的 处理 各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北 京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 方当 事 人具 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由 败 诉方 承 担。 基金 合 同受 中 国法 律 管辖 。 (五 ) 基金 合 同存 放 地点 和 查询 办 法 基金 合 同正 本 一式 六 份 , 除 上 报有 关 监管 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各 持有 二 份, 每 份具 有 同等 的 法律 效 力 。 基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 同复 制 件或 复 印件 , 但内 容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 准。


124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 家 嘴东 路 166 号中 国 保险 大 厦 34 楼 (邮 编 : 200120 ) 法定 代 表人 : 储晓 明 成立 时 间:2004 年 3 月18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 设立 文 号: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 金字[2004]24 号文 注册 资 本: 壹 亿叁 千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 形 式: 有 限责 任 公司 存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 围 : 基 金 管理 业 务 、 发起 设 立基 金 及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批 准的 其 他业 务 。 2 、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成立 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 于 中国 人 民银 行 专门 行 使中 央 银 行职 能 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 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法定 代 表人 : 姜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 人 :蒋 松 云


125 组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 公司 存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 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 存 款 、贷 款 、 同 业拆 借 业 务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 销售 业 务 ; 代理 发 行 、 代理 承 销 、 代理 兑 付 政 府债 券 ; 代 收代 付业 务; 代 理证 券 投资 基 金清 算 业务( 银证 转 账) ; 保 险 代理 业 务; 代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 府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 受托 管 理服 务 ; 年 金账 户 管 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款 承 诺 ; 企业 、 个 人 财务 顾 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 加 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币兑 换 ; 出 口托 收 及 进 口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汇 金 融 衍 生业 务 ;银 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业 务 ; 办 理结 汇 、 售 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批准 的 其他 业 务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之 间的 业 务监 督 、 核查 1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行为 行 使 监督 权 a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 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 督。 本基 金 将投 资 于以 下 金融 工 具: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公 开 发行 、 上 市 的国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 转 债、 可 分离 债 ,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 本基 金 不得 投 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规 、 部 门规 章 及 《 基 金合 同 》 禁止 投 资 的投 资 工具 。 按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 金的 投 资资 产 配置 比 例 126 为 :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资 产配 置 : 债 券资 产( 含 短 期融 资 券和 资 产证 券 化产 品) 80% -100% , 本基 金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本基金 80% 以上 的 基金 资 产投 资 于债 券 类金 融 工具 。 因基 金 规模 或 市场 变 化等 因 素导 致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合 理 的期 限 内调 整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 以符 合 上述 比 例限 定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本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并可 依 据届 时 有效 的 法律 法 规适 时 合理 地 调整 投 资范 围 b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下述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进 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 遵 循以 下 投资 限 制: ?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 本基 金 与由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 不得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的 债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40% 。 ? 本 基 金 不得 在 二级 市 场买 入 权证 。 在 一级 市 场申 购 可分 离 转债 所 持有 的权 证 只能 单 向卖 出 , 不得 买 入 。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 的市 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 遵从 其 规定 ? 现金 和 到期 日 不超 过1 年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5% 。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 127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合 计规 模 的10% 。 ? 本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 量不 得 超过 拟 发行 股 票公 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量 。 ? 本基 金80% 以上 的 基金 资 产投 资 于债 券 类金 融 工 具 。 ? 因通 过 一级 市 场申 购 、 可 转 债 转股 所 形成 的 股票 资 产合 计 低于 基 金净 值的20% ? 本基 金 不得 在 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票 。 ? 本基 金 不得 违 反基 金 合同 关 于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 和投 资 比例 的 约 定 。 ?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规定 的 其它 投 资限 制 。 如 有 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上 述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除 投资 资 产 配 置外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 督和 检 查 自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开始 。 由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 例 , 不在 限 制之 内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 资比 例 限制 要 求。 其 中因 交 易品 种 存在 锁 定期 的 原因 , 当 通过 发 行 市场 申 购 、 可 转 债转 股 所形 成 的股 票 资产 合 计超 过 基金 净 值 的20%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相 关 交易 品 种锁 定 期满 后 10 个交 易 日内 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 前 2 个工 作 日正 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函 说 明基 金 可能 变 动 规模 和 公司 应 对措 施, 便 于托 管 人实 施 交易 监 督。 本基 金 可以 按 照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相关 法 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 章 规定 的 其他 比 例限 制 。


128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的 监 督和 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 c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 禁 止从 事 下列 行 为: ? 承销 证 券 。 ? 向他 人 贷款 或 提供 担 保。 ? 从事 可 能使 基 金 承 担 无限 责 任的 投 资 。 ? 买卖 其 他基 金 份额 , 但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 向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 债券 。 ? 买卖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 ? 从事 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 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 当的 证 券 交易 活 动。 ? 当时 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禁 止从 事 的其 他行 为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性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不 受 上述 规 定的 限 制 。 d 、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于基 金 关 联投 资 限制 进 行监 督 。 根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事 的 关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提 交 , 并确 保 所提 供 的关 联 交易 名 单的 真 实性 、 完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管 理 人 有责 任 保管 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 并负 责 及时 更 新 该名 单 。 名单 变 更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 作日 内 进行 回 函确 认 已知 名 单的 变 更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作 中 严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 人仍 违 规进 行 关联 交 易, 并 造成 基 金资 产 损失 的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责 任。


12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 规 禁止 基 金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并 协助 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生 , 若基 金 托管 人 采取 必 要措 施 后仍 无 法阻 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 交 易所 场 内已 成 交的 违 规关 联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相 关 法律 法 规和 交 易所 规 则的 规 定进 行 结算 , 同时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e 、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时 面 临的 交 易对 手 资信 风 险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 名 单, 并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控 制 原则 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名单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 回函 确 认收 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对 银 行间 市 场现 券 及回 购 交易 对 手的 名 单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时 须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 书面 申 请, 基 金托 管 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 回 函确 认 收 到后 , 对名 单 进行 更 新。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基 金 托管 人 书面 确 认后 , 被 确 认调 整 的名 单 开始 生 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已 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 基金 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责任 , 发 生 此种 情 形时 , 托 管 人有 权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 管 理人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 买卖 和 回购 交 易 时, 需按 交 易对 手 名 单中 约 定的 该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对 手 重新 确 定交 易 方式,经 130 提醒 后 仍未 改 正时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 基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责 任 。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的 核心 交 易对 手 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 国 银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 业银 行 和交 通 银行 ,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后 , 可以 根 据当 时 的市 场 情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对 手 名单 。 基金 管 理人 有 责任 控 制交 易 对手 的 资信 风 险, 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 起的 损 失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 其 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 作中 严 格遵 循 了上 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 于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 风 险引 起 的损 失 , 不承 担 赔偿 责 任 。 f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存 款 银行 进 行 监督 。 本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险 主 要包 括 存款 银 行 的信 用 等级 、 存款 银 行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 银行 选 择方 面 的风 险 。 本基 金 核心 存 款银 行 名单 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 行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 核 心存 款 银行 以 外的 银 行存 款 出现 由 于 存款 银 行信 用 风险 而 造成 的损 失 时,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 后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 偿,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 作过 程 中遵 循 上述 监 督流 程 , 则对 于 由于 存 款银 行 信用 风险 引 起的 损 失, 不 承担 赔 偿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可以 根 据当 时 的市 场 情况 对 于核 心 存款 银 行名 单 进 行调 整 。 g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监 督 。 ?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应 遵守 《 关 于规 范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 行为 的 紧急 通 知》 、 《关 于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等 流 通受 限 证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 流通 受 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 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 金 首次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经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 有 关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 131 险控 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 投资 额 度和 投 资比 例 控制 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投 资 指令 之 前两 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资料 书 面发 至 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 金托 管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 资料 后 两个 工 作日 内, 以 书面 或 其他 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 进行 确 认。 ?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规 要 求的 有 关书 面 信息 , 包括 但 不限 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的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 证券 数 量、 发 行价 格 、锁 定 期, 基 金 拟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 总成 本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 已持 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市值 占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资金 划 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 完 整, 并于 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人 , 保 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遵 守法 律 法规 、投 资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情 况 进 行监 督 , 并审 核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 基金 托 管 人 认 为上 述 资 料可 能 导致 基 金出 现 风险 的 , 有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就 该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 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 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出 具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 执行 该 指令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如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 应及 时 上报 中 国证 监 会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没有 切 实履 行 监督 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 责 任。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 等进 行 监督 和 核查 。


132 (3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及 其他 运 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个 工 作日 及 时核 对 , 并以 书 面形 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有 义务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赔偿 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 同而 致 使投 资 者遭 受 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并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 必 须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 并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2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 情 况进 行 核 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 据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 信息 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 为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 133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 本 托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确认 并 以书 面 形式 向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同 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 理人 并 改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三 ) 基金 财 产保 管 1 、 基金 财 产保 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 财产 应 独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的 固 有财 产 。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 金的 任 何财 产 。 (3 )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 (4) 基 金托 管 人对 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其他 业 务 和 其他 基 金 的 托管 业 务 实 行严 格 的 分 账管 理 , 确 保基 金 财 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 对于 因 基金 认( 申 )购 、 基 金 投资 过 程中 产 生 的应 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134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 人 对此 不 承担 责 任。 2 、 募集 资 金的 验 证 募 集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 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 议的 约 定 , 将认 购 资 金 划 入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具 有 托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中 海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 由基 金 管理 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 募集 期 满,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 签 字 有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募集 的 属 于 本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 资产 托 管 专 户中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 到资 金当 日 出具 确 认文 件 。 若 基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按 规 定办 理 退款 事 宜。 3 、 基金 的 银行 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 产 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 人在 集 中 托 管模 式 下 , 代表 所 托管 的 基 金 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进行 一 级 结 算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一 切 货 币 收支 活 动 , 均需 通过 基 金托 管 人的 资 产托 管 专户 进 行。 资 产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银行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 动 。 资 产托 管 专 户 的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结 算 账 户 管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 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的 其 他规 定 。 4 、 基金 证 券账 户 与证 券 交易 资 金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 和 本基 金 联 名 的方 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证 券 账户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 海 135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开 立 基金 证 券交 易 资金 账 户 ,用 于 证券 清 算。 基 金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 5 、 债券 托 管 帐 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1)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 并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 借市 场 的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 托 管自 营 账户 ,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基金 的 债券 的 后台 匹 配及 资 金的 清 算。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一 起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签 订 全 国银 行 间 国债 市 场回 购 主协 议 ,正 本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 人保 存 副本 。 6 、 其他 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 在 本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 后 , 本基 金 被 允 许从 事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 账户 。 该账 户 按有 关 规则 使 用并 管 理 。 7 、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 关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有 价 凭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 中 实 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或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营 业 中心 的 代保 管 库。 实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 有 效 控制 下 的 实 物证 券 在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以外 机 构 实 际有 效控 制 的证 券 不承 担 保管 责 任。 8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136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合 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通 过 专人 送 达 、挂 号 邮寄 等 安全 方 式将 合 同原 件 送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 同原 件 应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文 件 保管 部 门15 年 以上 。 (四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复 核 与完 成 的时 间 及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估 值 原则 应 符合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净 值 予以 公 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五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登 记 与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权利 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 目 前 相 关规 则 分别 保 管基 金 137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 管 方式 可 以采 用 电 子或 文 档的 形 式 。 保 管 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权 利登 记 日、 每年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于 下 月前 十 个工 作 日内 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 要事 项 日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于 发 生日 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托 管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并 定 期刻 成 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 保 密义 务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 规 规定 各 自 承 担 相应 的 责任 。 (六 ) 争议 解 决方 式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 仲裁 的 地 点在 北 京 , 仲 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 相关 各 方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 承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本协 议 受中 国 法律 管 辖。 (七 ) 托管 协 议的 修 改和 终 止 1 、 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138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39 二十 一 、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 持有 人 注册 登 记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 ) 交易 资 料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 作 日 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结 束 后20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 将 向该 季 度发 生 过交 易 的 定 制纸 质 对账 单 的投资者 邮 寄 该季 度 对账 单 。每 年 度 结束 后30 个 工 作日 内 ,向 所有 定 制纸 质 对账 单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寄 送年 度 对 账单 。 4 、对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140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 ) 客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 ) 网上 交 易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上开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业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和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08 年4 月2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141 (六 ) 信息 定 制服 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分 红 公 告 、公 司 公 告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 ) 投资 者 投诉 受 理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142 二十 二 、 其 他应 披 露 的事 项 1、 2015-04-17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暂停 官 网直 销 支付 宝 渠道 部分 基 金认 购 、申 购 及定 期 定额 申 购业 务 的公 告 2、2015-04-22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1 季度 报 告 3、 2015-05-11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金 新 增中 期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司 为 销售 机 构并 开 通基 金 转换 及 定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的 公 告 4、 2015-05-22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 金新 增 浙江 金 观诚 财 富管 理 有限 公 司为 销 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 转 换 及定 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 的公 告 5、2015-05-23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5 年第1号) 6、 2015-05-23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摘 要(2015年第1 号) 7、 2015-06-01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 金在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 通基 金 转换 业 务的 公 告 8、2015-06-04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开通 工 商银 行 卡( 借 记 卡) 、农 业 银行 卡 (借 记 卡) 、浦 发 银行 卡 ( 借 记 卡) 及兴 业 银行 卡 (借 记 卡)APP 直 销业 务 的公 告 9、 2015-06-06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 金新 增 上海 汇 付金 融 服务 有 限公 司 为销 售 机构 并 开通 基 金转 换 投 资业 务 的公 告


10、2015-06-27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澄 清 公告 11、 2015-07-01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半 年 度最 后 一日 净 值公 告


143 12、2015-07-03


关 于 在中 海 基金 官 方京 东 店 开展 直 销业 务 的公 告 13、 2015-07-15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金 新 增中 信 期货 有 限公 司 为销 售 机构 并 开 通 基 金转 换 及定 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 的 公告 14、2015-07-20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2 季度 报 告 15、 2015-07-28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 金新 增 泰诚 财 富基 金 销售 ( 大连 ) 有限 公 司为 销 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 转换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业务 的 公告 16、 2015-08-01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金 不 再参 与 销售 机 构定 期 定额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 告 17、 2015-08-19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 金新 增 华西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为 销 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 转 换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 务 的公 告 18、 2015-08-21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变 更公 告 19、 2015-08-26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半 年 度报 告 20、 2015-08-26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半 年 度报 告 摘要 21、 2015-09-16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 金新 增 上海 陆 金所 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为 销 售机 构 的公 告 22、 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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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二十 三 、 招 募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办 公 场所 、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 机构 处, 投 资人 可 在营 业 时间 免 费查 阅。 基 金投 资 人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招 募 说明 书 的复 印 件 。 对 投 资人 按 上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 件及 其 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 与 所公 告 文本 的 内容 完 全一 致 。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zh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 募 说明 书 。





























145 二十四 、 备 查文 件 (一 ) 备查 文 件目 录 1 、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中 海 稳健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 文件 。 2、《 中 海稳 健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3、《 中 海稳 健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 4 、 关于 申 请募 集 中海 稳 健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律意 见 书。 5 、 基金 管 理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6 、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7 、 中国 证 监会 要 求的 其 他文 件 。 (二 ) 存放 地 点 备查 文 件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 (三 ) 查阅 方 式 投资 者 可到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 营 业 场所 及 网站 免 费 查阅 备 查文 件 。 中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十一 月 二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