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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 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3 年11月7日证监 许可【2013 】143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4月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 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人 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 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 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来看 ,H 股A份额具有预期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 H股B 份额具有预期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 当H股B份额跌破0.2000 元后,H股A份额与H 股B 份额暂时将各负盈亏,H股A份额持有人的本 金存在可能损失的风险。 同时, 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 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类风 险, 投资 工 具类 风险 、 投资 管理 类风 险、 技术 类风 险和 特殊 事件 类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如 指数 化投 资风 险、 投资 替代 风险 、 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 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 放日银华H股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银华H股份额、 H 股A份额、
































银华 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H股B 份额和银华H 股份额)的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0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 第3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8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27 六、基金管理人 ............................................................................................................. 28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39 八、基金的募集 ............................................................................................................. 47 九、基金合同生效.......................................................................................................... 48 十、 银华 H 股份额、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9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三、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64 十四、基金的财产.......................................................................................................... 66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7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7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 ...................................................................................................... 86 二十三、境外资产托管人 ............................................................................................... 90 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9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六、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4















































招募说明书 2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三十、备查文件 ............................................................................................................127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银华恒生中国 企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以 下简称 “ 《上市规则 》 ”) 、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告(2006 )第5 号》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银华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应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指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 股A 份额和银 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股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银华H 股份额: 即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银华H 股份额不进 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H股份额将自 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 买入的银华H 股份 额, 可选 择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10.H 股A 份额 : 银华H股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 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 股A 份额” 11.H 股B 份额 : 银华H股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 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 股B 份额” 12.H 股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H股A份额而言,指1.00 元 13.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月1日起 实施 , 并经2012 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于2011 年6 月9日颁 布、 自同 年10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16.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 年6 月8日颁 布 、 自同 年7月1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于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自同 年7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试 行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于2007 年6 月18 日公 布、 自同 年7 月5 日起 实施 的 《合 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1.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必 须是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招募说明书 4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消 36.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 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7.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 户。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 场内 认购 、 场内 申购 、 场内 赎回 、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本基金的主要市 场指香港市场)















































招募说明书 5 4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7.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3.会员单位:指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5.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 务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自动 分离 : 指投 资人 在场 内认 购的 每2份银华H股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 比例自动转 换为1份H 股A 份额和1份H股B份额的行为 62.配对 转换 : 指本 基金 的银 华H股份额与H股A份额、H股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3.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 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












































招募说明书 6 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H股A份额与1份H股B 份额的行为 64.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H股A份额与1份H股B 份额申 请转换成2 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5.H 股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H 股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开始日 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 。 每份H股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H股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H 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6.H 股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指H股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7.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将 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即H 股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H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 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 68.极端情况: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 0.2000 元的情况,即H股B 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H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 值将跌破0.2000 元的 情况 。 极端 情况 发生 后, H股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H股A份额每日应得收益, H股A 份额和H 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H股A份额和H 股B 份额将各 负盈亏 69.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 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30日 70.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H股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和H股B 份额)的10% 72.日/天:指公历日 73.月:指公历月 74.元:指人民币元 75.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招募说明书 7 7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0.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81.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8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8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8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 波动 , 从而 产生 市场 风险 , 这种 风险 主要 包括 : 市场 类风 险、 投资 工具 类风 险、 投资 管理 类 风险、技术类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 和特殊事件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当投资香港 市场 时, 市场 的波 动性 可能 高于 国内 证券 市场 , 加上 时间 和空 间的 差异 , 投资 的市 场风 险在 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利率风险 利率 风险 是指 由于 各国 金 融监 管机 构调 整利 率 政策 而导 致的 证券 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债 券投 资所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 都将 影响 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 价, 而本 基金 的资 产以 港币 计价 , 汇率 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 收益。 4.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 当投资香港市场时, 香港特区政 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 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 税项。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产品、 运作、 技术、 竞争 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 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 其保证金交易












































招募说明书 9 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 一方面, 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 杠杆作用可使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 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 另一方面, 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 在基础资产 的价格剧烈变动时, 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非理性预期, 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 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很多境外股 票市场没有个股的当日涨跌停板制度, 整个市场也对消息反应迅速, 衍生产 品既可以作为快速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也可能给投资组合带来更大的风险。 本基金不将衍生产品作为核心资产,只会适当地用来对冲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 变现能力风险、 经 营风险、 违约风险和 再投 资风 险。 利率 风险 是指 各国 金融 监管 机构 调整 利率 政策 和水 平影 响债 券的 市场 价格 。 购 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 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 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 员在其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生失误, 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人遭受损失。 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 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 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 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 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 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 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债券投资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存在一定的债券投资 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回购/ 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 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 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 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 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 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 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 握境外金融市 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 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 到不利影响。 2.托管行/境外托管行风险 托管行/ 境外托管行风险是指托管行或境外托管行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












































招募说明书 10 或外 在因 素, 可能 在资 金调 拨、 证券 交割 和报 表编 制等 环节 出现 差错 , 导致 基金 资产 受到 损 失。 3.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 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 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 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 失。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 性风 险又 分为 个股 波 动或 资金 调拨 不畅 引 起的 日常 流动 性风 险 和突 发性 事件 引起 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 跨时区下单, 也 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 管行购买基金等。 在各种交易运作中, 可能因为管理人或托 管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 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 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诸如BARRA 等第三方 模型/软件进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 这些研究模型/ 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 在实践 中错误地 指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上述违 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 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












































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 方法 变化 等)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及时 公告 。此 外, 如果恒生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 可能会对基 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 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 权发 布及 编制 。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的商 标及 名称 由恒 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 司全 权拥 有。 恒生 指 数有 限公 司及 恒 生资 讯服 务 有限 公司 已 同意 〔被 许可 方〕 可 就〔 产品 名 称 〕( “该 产品 ”) 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 该指数及 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 或(ii) 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 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 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 担保 , 也不 会就 该指 数提 供或 默示 任何 保证 、 声明 或担 保。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可随 时更 改或 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 知。在 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被 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 或参考该指数;或(ii)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 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 失准 、 遗漏 、 失误 ﹑错 误或 不完 整; 或(iv) 任何 经纪 、 该产 品持 有人 或任 何其 它交 易该 产品 的人 士, 因上 述原 因而 直接 或间 接蒙 受的 任何 经济 或其 它损 失承 担任 何责 任或 债务, 任何经 纪、 该产 品持 有人 或任 何其 它交 易该 产品 的人 士不 得因 该产 品, 以任 何形 式向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 何其 它人 士, 须在 完全 了解 此免 责声 明, 并且 不能 依赖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及恒 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 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此 免责 声明 并受 其约 束, 以及 承认 、 理解 并接 受该 产品 所使 用之 该指 数数 值 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 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标的指数投资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偏差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香港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2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 险。 4.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 特定原因而导致基金 停牌 ,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子份 额, 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 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 , 两类 子份 额折 算前 可能 存在 折溢 价交 易情 形,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 其各 自的 折溢 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5.杠杆机制风险 对于 《分 级基 金产 品审 核指 引》 所指 的分 级基 金而 言, 其两 类子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征,其中,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称为银华H 股份额,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称为H股A 份额,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H 股B份额。 由于H股B份额 内含 杠杆 机 制的 设计 ,H 股B份 额净 值的 变 动幅 度将 大 于银 华H股 份额 和H 股A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H 股B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由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该市场无每日涨跌幅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H股B份额净值变 化的波动性可能较高。 6.折/溢价交易风险 H股A 份额与H 股B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 风险 。 尽管 份额 配对 转换 套利 机制 的设 计已 将H 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 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7.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1)H股A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 若按正常情况下净值计算规则发生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情况时,H 股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H股A 份额每日应得收益,H股A 份额 和H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H股A 份额和H 股B份额将各负盈亏。 此时,H股A份额持有人承担了比原来更多的投资风险。 (2)H股B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由于H股B份额具有高杠杆特性, 呈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 在标的指数持续下跌的市 场环境下,H股B份额的杠杆倍数将持续增加 (杠杆倍数是指H股B份额每日净值波动的百分比 相对银华H股份额每日净值波动百分比的倍数);若按正常情况下净值计算规则发生H股B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 情况 时, 其杠 杆特 性会 暂时 消失 ; 若银 华H股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 元及 以上 时, 本基 金将 进行 份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H股B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H 股份额,因此H股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












































招募说明书 13 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8.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 带来损失。 场外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小单位为1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因此 ,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 份额 可能 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是 在场 内购 买H股A份额 或H股B 份额 的一 部 分投 资人 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 的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而 只有 具备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 的证 券公 司 才可 以允 许投 资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H股A 份额或H 股B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银华H股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 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H股A份额或H股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银华H股份额 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9.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和H股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银华H股份额与H 股A份额、H股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H股A 份额和H 股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 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 形, 投资 人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 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10.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 续期 内, 分级 基金 (包 括银 华H 股份额、H股A份额和H 股B 份额 )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银华H 股份额和H股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果 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人可 通过 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 回报 , 但是 , 投资 人通 过变 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状况, 进 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 影响到该国 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 价格 , 给本 基金 的收 益带 来负 面影 响。















































招募说明书 14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 并且该恐怖事件在证券市 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 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 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 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 如: 管理人、 投资顾问、 托管行和券商等, 在合 作中自身没有过错, 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 并 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并力争将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 , 年跟 踪误 差控 制在5% 以内 , 以实 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 的国 家或 地 区证 券监 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的跟 踪 同一 标的 指数的ETF 、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其他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基金管理人可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和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ETF 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以达到节约成本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 以及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招募说明书 16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 谅解 备忘 录 的国 家或 地 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 记 注册 的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其中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与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股 票投 资 组合 原则 上根 据恒 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成份 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 回变 动情 况、 股票 增发 因素 等变 化,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实 时调 整, 以保 证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 C.根据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成份 股在 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 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依据如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币市场和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3)国家行业政策 、各行业在经济周期的表现、行业的发展趋势和行业竞争格局等;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研究、财务报表的分析和价值评估; (4)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 略提供依据。 (5)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决策程序如下: (1)境 外投 资部 运用 风 险监 测模 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 标, 结合 公 司内 外研 究报 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境外投 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 根据 标的 指数 , 结合 研究 报告 , 基金 经理 原则 上依 据指 数成 份股 的权 重构 建组 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 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境外投资部的境外风险控制人员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境外投资风险控制人员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 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 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 (税后)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以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作为跟踪标的, 采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的收益表现。使用“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活期存款 收益率×5% (税 后) ”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能较 好的 反映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以 及指 数 化投资的标的构成。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此外,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其中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












































招募说明书 18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H股A份额具有预期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H 股B份额具有预期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同时 , 本基 金为 海外 证券 投资 基金 , 除了 需要 承担 与国 内 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5%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20%。 银行 应当 是中 资商 业银 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 行或 在最 近一 个会 计 年度 达到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级的 境外 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产。 (5)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不 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2 )-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利用 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 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 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招募说明书 20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 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21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 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 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见后, 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 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 , 对持 股 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 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 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一)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 。 衡量 交易 执行 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 是否 完成 交易 、 成交 的及 时性 、 成 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 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 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 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招募说明书 22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 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法规 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 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 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9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62,725,868.98 81.93 其中:普通股 2,262,725,868.98 81.93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证 - 0.00 房地产信托凭证 - 0.00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其中:远期 - 0.00 期货 -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6 货币市场工具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59,582,221.82 13.02 8 其他资产 139,409,609.37 5.05















































招募说明书 23 9 合计 2,761,717,700.17 100.00


2. 报 告 期 末在 各个 国 家( 地区 )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262,725,868.98 83.04 合计 2,262,725,868.98 83.04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 自 2015 年4 月 28 日起 , 本基 金开 始通 过沪 港通 机制 投资 于中 国香 港股 票市 场上 的恒 生中 国企业指数成分股、 备选股。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通过沪港通交 易机制持有的股票的市 值为 2,189,109,064.16 元。


3.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保健


Health Care 33,828,600.68 1.24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12,577,107.47 0.46 材料


Materials 53,664,217.17 1.97 电信服务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53,008,911.19 1.95 非必需消费 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81,267,023.24 2.98 工业


Industrials 85,672,593.69 3.14 公共事业


Utilities 91,850,198.54 3.37 金融


Financials 1,561,040,089.94 57.29 能源


Energy 289,817,127.06 10.64 合计 2,262,725,868.98 83.04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存托凭证。


4.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 凭 证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0139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67,806,000 248,225,059.16 9.11















































招募说明书 24 Of China Limited 2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0398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90,744,000 248,030,330.19 9.10 3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0231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6,452,500 203,112,204.73 7.45 4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0262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9,191,000 202,180,934.23 7.42 5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 00386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31,400,000 121,392,874.14 4.46 6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 00857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26,006,000 114,627,938.70 4.21 7 China Merchants Bank Co.,Ltd.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0396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5,644,500 86,638,260.24 3.18 8 China Pacific Insurance(group) Co.,Ltd. 中国太平洋保险 (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02601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3,105,600 73,031,930.91 2.68 9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0128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30,304,000 72,880,310.88 2.67 10 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电信集团公 司 00728 HKCG 港股通 中国 香港 17,314,000 53,008,911.19 1.9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5.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信 用等 级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招募说明书 25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其他衍生工具_股 指期货_初始 HHI12_D 196,239,829.37 7.20 2 其他衍生工具_股 指期货_冲抵 HHI12_D -196,239,829.37 -7.20


9.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0.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不 存在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1,371,358.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4,515,918.40 4 应收利息 59,971.22 5 应收申购款 103,462,361.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409,609.37


10.4 报 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26 10.7 投 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招募说明书 27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的 业绩 计算标准符合 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的要求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4月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4.9 ) 至 2014.12.31 17.21% 1.10% 14.14% 1.14% 3.07% -0.04% 2015.1.1 至 2015.6.30 -1.48% 1.44% 7.94% 1.59% -9.42% -0.15% 2015.7.1 至 2015.9.30 -22.53% 2.12% -23.46% 2.03% 0.93%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4.9 ) 至 2015.9.30 -10.54% 1.45% -5.70 1.49% -4.84% -0.04%















































招募说明书 28 六、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 29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 及山 西海 鑫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 资比 例:1 %)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 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 投资 管理 三部 、 量化 投资 部、 研究 部、 市场 营销 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投资 银行 部、 公司 办公 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 部、 监察 稽 核部 、 战略 发展 部等22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 此外 ,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 策委员会作 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 策机构,同时下设 “ 主动型A 股投 资决 策、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招募说明书 29 (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 林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 经学 院财 会 系讲 师; 甘肃 省证 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蓝星 化工 新材 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中国 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 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 会执 行主 任、 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 长、 中证 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航 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 海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京放 投资 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山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 总裁,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 财先 生: 董事 , 中共 党员 ,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 第十三届长 春市 人大 代表 , 长春 市特 等劳 动模 范, 吉林 省五 一劳 动奖 章获 得者 , 全国 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吉林 省劳 动模 范, 吉林 省人 民政 府第 三届 、 第四 届决 策咨 询委 员。 曾任 职吉 林省 财政 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 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 副所 长;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总 裁、 总裁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党委 书记 ;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 党委 副 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海博 鑫惠 国际 贸易 有限 公司 董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 海鑫 钢铁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 新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 代董事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招募说明书 30 总经理、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 学博 士后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培 训 中心 主任 , 院长 助理 ,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 国研 究所 党委 书记 、 所长 ; 中国 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 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 芳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律 硕士 , 律师 。 曾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 伙人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 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 商管 理学 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中 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中国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货 币银 行学 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 建材 研 究院 财务 科长 ;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计财 部经 理;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及 风险 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 会委员。 王致 贤先 生, 监事 , 硕士 。 曾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 、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办公 室秘 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 现任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 杜永 军先 生: 监事 , 大专 学历 。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 收款 主管 ; 北京 赛特 饭店 财务 部 收款 主管 、 收款 主任 、 经理 助理 、 副经 理、 经理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总 监助理 。 龚飒 女士 : 监事 , 硕士 学历 。 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 标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 所长 、 平安 证券 资产 管理 事业 部总 经理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 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同时兼任公司 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 投资经理。 周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学位 。 曾任 美国 普华 永道 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 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招募说明书 31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及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和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 理 , 并同 时兼 任银 华深 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 翔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机械 工业 部主 任科 员 ;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 辉先 生, 督察 长, 法学 博士 。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 济发 展有 限公 司、 中国 证监 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乐育 涛先 生, 硕士 学位 。 曾就 职于WorldCo 金融 服务 公司 , 主要 从事 自营 证券 投资 工作 ; 曾就职于Binocular 资产 管理 公司 , 从事 股指 期货 交易 策略 研究 工作 ; 并曾 就职 于Evaluserve 咨询公司,任职投资研究部主管。2007 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 现任 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执 行董事 。2011 年5月11日起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4 月9日起兼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 先生 , 硕士 学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 监。 姜永 康先 生,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 理职 务。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












































招募说明书 32 理助 理、 投资 管理 三部 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以 及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 有限 公 司董 事, 并同 时担 任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 王世 伟先 生, 硕士 学位 , 曾担 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 讲师 ;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 兴先 生, 学士 学 位。 曾在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 历任交易主管、 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 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任 债券 信用 分析 师、 债券 基金 助理 、 行业 研究 员、 股票 基金 助理 等职 , 并曾 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 枫先 生, 博士 学位 ; 曾任 五矿 工程 技术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 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部 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 33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于谨 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发送 的交 易数 据符 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 准确、 完整 , 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 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严格 遵守 境内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 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10. 确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有 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 确定清晰、 可执行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资进 行调整, 并承担相应的责












































招募说明书 34 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 在托 管人 选择 的机 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银华H股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 办法 》 和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 未履行 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招募说明书 35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 为; (12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因 基金 投资 股票 而 参加 上市 公司 股东 大 会的 、与 上市 公司 董 事会 或其 他持 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招募说明书 36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声誉 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 各种 风险 , 本公 司建 立了 一套 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 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 但需 加以 监控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实 施一 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于 一些 后果 极其 严 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招募说明书 37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 原则 。 公司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计算 机技 术系 统等 相 关部 门, 在物 理上 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 研究 并制 定相 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可 依据 其职 权,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 司业 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 公 司设 有督 察长 , 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招募说明书 38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 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 定期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公 司督 察长 、 董事 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39 七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 “银华 H 股份 额” )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即 “H 股 A 份额 ” ) 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H 股 B 份额 ” ) 。其 中, 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二)基 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 H 股份额按照 1 :1 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 根据 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H 股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 50% ,H 股 B 份额 在场 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 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银华 H 股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 回, 及上市交易。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或上市交易银华 H 股份 额, 投资 者可 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 、 买 入的银华 H 股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 。 投资 者可 按 1:1 的配比将 其持有的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 H 股份额后赎回、卖出。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H 股份 额。 场外 申购 的银 华H 股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 H 股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直接上 市交 易, 亦可 申请 将其 分拆 成 H 股 A 份额 和 H 股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 按 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合并为银华 H 股份额后赎回、卖出。 (三)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 份额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H 股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H 股 A 份额 的本 金 及 H 股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H 股 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H 股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H 股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招募说明书 40 1.正常情况下(指除下文第 2 条和第 3 条所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 H 股 A 份额根据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H 股 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 由 H 股 B 份额分享与承 担。H 股 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依 据 H 股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 至计算日 H 股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H 股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 期定 期 存 款利 率以 每 个定 期折 算 期间 开始 日 的中 国人 民银 行实 施 的金 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 。 如果 未来 中国 人民 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 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 H 股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2.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 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将跌破 0.2000 元的 自然 日, 即 H 股 B 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 日 H 股 A 份额应得收益 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 0.2000 元的自然日。极端情况发生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计算公式详 见下文。 3.极端情况发生后,H 股B 份额暂时不再保证H 股A 份额每日应得收益,H 股 A 份额开 始与 H 股B 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 H 股 A 份额 与 H 股 B 份额将各 负盈 亏。 若由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回涨 使得 H 股 B 份额按 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大 于 0.2000 元,则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净值将优先用于弥补H 股 A 份额 ,以 使 H 股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H 股A 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H 股A 份额自 极端 情况 发生 日 (含 该日 ) 以来 在正 常情 况下 约定 累计 应得 收益 ; 若弥 补后 仍有 剩余 , 则剩 余部分归属于 H 股B 份额 ; 若不 足以 弥补 , 则直 至补 足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可 超过 0.2000 元。在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后,H 股 A 份额与H 股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重新按照前述规则 1 执行 , 即 H 股 A 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每日获得应计收益,H 股 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 H 股 B 份额分享与承担。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5.每 2 份银华 H 股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 于 1 份H 股 A 份额和1 份 H 股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之和。 6.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 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 额折 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约定 累计 应得 收 益的 天数 应按 照当 前 定期 折算 期 间内 最近 一 次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 准日 的次












































招募说明书 41 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 折算期间内,若未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 定期份额折算 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 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 算期 间内 , 若未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且未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基金份额折算之 “一、 定期份额折算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 则 H 股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H 股 A 份额收益率以该定期折算期 间收 益率 为准 ;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 计应 得收 益的 天 数应 按照 当前 定期 折 算期 间内 最 近一 次不 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 次日 至净 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且 H 股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该期 间内本基金不再遵循在优先确保 H 股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 为 H 股B 份额的净资产的规则) 包含 了 11 月 30 日的 , 则下一定期折算期间期初本基金不实 施定期份额折算,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以下简称“当期” )的 H 股 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份额进行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当 期 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H 股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 H 股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各 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H 股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 别计 算并公告 T 日银华 H 股份额、H 股 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正常情况下的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招募说明书 42 2)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每份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定期折算期间 H 股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 )极端情 况下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回补 H 股 A 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①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 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以下详细列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 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 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损,即 时, 则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2000 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共同承担, 即, , 其中: 为 T-1 日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的 部分 , 用以 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 T 日每两份银华H 股份额的亏损绝对值, 等于每 份 H 股 A 份额 与每份 H 股 B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招募说明书 43 为 H 股 A 份额与每份 H 股 B 份额开始共同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之和;H 股 A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H 股 B 份额 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 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 但小于当日亏损 与 H 股 A 份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在承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分将支付 给 H 股 A 份额充当 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 H 股 A 份额获得的 T 日的部分应得收 益。 B.自极端情 况发 生日 (K 日) 下一 日 (含 该日 ) 起,H 股 A 份额 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 于 0.2000 元,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H 股 A 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 得 H 股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等于 H 股A 份额在 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H 股A 份额自K 日 (含 该日 ) 以来 在 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含该日)起,若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超过 0.2000 元,即 , 则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同 涨 同 跌, 即 , 其中: 为按照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T 日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K+1 日 (含 该日 )起 ,若 T 日 H 股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高于 0.2000 元,即 ,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 补 H 股 A 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 以使 得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 于 H 股 A 份额 在 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加上 H 股 A 份额自 K 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即















































招募说明书 44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每份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期定期折算期间 H 股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 H 股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2)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未能回补 H 股 A 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极端情况发生后, 若 H 股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则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 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H 股 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份额的 当期 应得 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H 股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 H 股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计算 H 股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①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 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以下详细列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 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 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损,即 时, 则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2000 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共同承担, 即, , 其中: 为 T-1 日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大于 0.2000 元的 部分 , 用以












































招募说明书 45 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 T 日每两份银华H 股份额的亏损绝对值, 等于每 份 H 股 A 份额 与每份 H 股 B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为 H 股 A 份额与每份 H 股 B 份额开始共同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之和;H 股 A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H 股 B 份额 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 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 但小于当日亏损 与 H 股 A 份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在承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分将支付 给 H 股 A 份额充当 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 H 股 A 份额获得的 T 日的部分应得收 益。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 日 (含 该日 ) 起,H 股 A 份额 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 于 0.2000 元,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H 股 A 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 得 H 股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等于 H 股A 份额在 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H 股A 份额自K 日 (含 该日 ) 以来 在 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含该日)起,若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超过 0.2000 元,即 , 则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即 , 其中: 为 按 照 同 涨 同 跌 原 则 计 算 的 T 日 H 股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 H 股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K+1 日( 含该 日) 起 ,若 T 日 H 股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高于 0.2000 元,即












































招募说明书 46 ,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 补 H 股 A 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 以使 得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 于 H 股 A 份额 在 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加上 H 股 A 份额自 K 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即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每份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H 股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当期 H 股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min{ 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首日至期末, 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至期末,第 1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期末} j,j+1, ?,m 为 m-j 个连续未发生定期折算期间,m-j∈[1,+ ∞);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 H 股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银华 H 股份额、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 47 八、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11 月7 日证监许 可【2013 】1433 号文核准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募 集 及 利息 结 转 的基 金 份 额共 计303,487,507.99 份, 有 效 认购 户 数 为 2,229 户。 其中 , 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为154,510,834.00 份, 按照1:1的 比例 自动 分离 为 77,255,417.00 份H股A 份额和77,255,417.00 份H 股B份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48 九、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4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万元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9 十、银华 H 股份额、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银华H股份额、H 股A份额与H股B份 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银华H 股份额、H股A份额与H 股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H 股A份额 与H股B份额于2014 年5月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银华H 股份额于2015 年4 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H 股份 额 及银华H股 份额 所分 离 的H股A 份额与H股B 份额 以不 同的 交易 代 码上 市交 易, 三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三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银华H 股份额、H股A 份额与H 股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10% , 自上 市 首日起实行; 3.银华H 股份额、H股A 份额与H 股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H 股份额、H股A 份额与H 股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额与H 股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额与H股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与H股B 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 《基 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H股A份额、H 股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 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H股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银华H 股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 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H 股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 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外 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深交所交易日 交易时间;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H 股份额的 申购业务 。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H股 份额的 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银华H股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银 华H股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H 股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银华H 股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 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 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 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 金份 额类 别,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定 申购 赎回 原则 、 程序 、 费用 等业 务 规则 并提 前公 告。 在未 来 条件 成熟 时, 本基 金可 以开 通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的 转换 , 具体 规则 详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和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招募说明书 52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 +10 个工 作日 内 (包 括该 日)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 场外办理银华H 股份 额申 购时 ,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 笔金额不得 低于 人民币10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 金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或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H 股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银 华H 股份额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银华H 股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银华H 股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最高为1.2% ,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 购的 养老 金 客户 与除 此 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人 实 施差 别的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0.36%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 0.24%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0.1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赎 回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所 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1 年 0.125 % 1 年≤Y <2 年 0.05 % Y≥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外,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 , 随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 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1 年 0.5 % 1 年≤Y <2 年 0.2 % Y≥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 ,不 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赎回费率。 注:1年指365 天,2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招募说明书 54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 入基 金财 产; 对非 养老 金客 户收 取的 赎回 费扣 除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 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 银华H股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币 种为 人民 币,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9.未来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将增加外币申购赎回方式, 以便更好地满足持有外币资产的 投资 人的需求。本项调整不需召开持有大会表决。 对非养老金客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履行 必要程序后征收短期赎 回费,且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场外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少于7 日、30日的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 并对基金份额所收取的短期交易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标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H股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 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 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 申购 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银华H股份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55 某投资人投资6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H 股份额,其对应的 场内申购费率为1.2% ,假 设申购当日银华H 股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 (1 +1.2% )=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 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 投资 人投 资60,000 元从 场内 申购 银 华H 股份 额, 假设 申 购当 日银 华H股份 额净 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55,932 份银华H股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银华H股份额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投资人投资6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银华H 股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银华H 股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 (1 +1.2% )=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58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60,000 元从 场外 申购 银 华H 股份 额, 假设 申 购当 日银 华H股份 额净 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55,932.58 份银华H股份额。 2.本基金银华H股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H股份额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 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银华H股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H股份额10,000 份,赎 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 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银 华H股份额10,000 份, 假设 赎回 当日 银华H股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银华H股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投资人从场外赎回银华H股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 三个月,对应的












































招募说明书 56 赎回费率为0.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 某投 资人 持有10,000 份银华H股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银华H 股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 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于 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或 者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 基 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 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发 生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 投资 的 主要 市场 香 港的 证券 市场 或外 汇 市场 休市 时或 本基 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57 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国家外 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或 者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 投资 的 主要 市场 香 港的 证券 市场 或外 汇 市场 或本 基金 的资 产 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或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出现交收迟延等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的,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而自动撤销。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银华H 股份 额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和H股B 份额 )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












































招募说明书 58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H 股份额、H股A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 赎回 :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 银华H股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银华H 股份 额及上市交易买入的H 股A份额、 H股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 账户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场 内银 华H股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亦可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能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 但可 按1:1 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后再申请场内 赎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场 外银 华H股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可直接上市交易, 亦可 经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进行 申 请按1:1 比例 分离 为H股A份额 和H 股B份 额后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银华H股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H股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银华H股份额场内












































招募说明书 60 赎回 或上市交易 或H股A份额和H股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H股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银华H股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H股份额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 具体 规则 请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 公告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收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 付。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 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与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规 定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 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按每季 金额在25,000 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 逐日 累计 计算的金额中 孰 高者计 。 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E ×A ÷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 种为人民币 A等于0.04% ,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 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所规 定的 方 式支 付给 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进行公告。 4.其他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63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H 股A 份额、H股B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银华H股份额与H股A份额、H股B 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H股A份 额与1份H 股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每1 份H股A份 额与1份H 股B 份额 申 请转 换成2 份银华H 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 机构 见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 站信 息披 露或 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已于2014 年5月12日开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H股A份额和H股B 份额的银华H 股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的H 股A份额与H股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 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H 股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 进行 分拆 , 须跨 系统 转托 管为 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 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 整, 并在 正式 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招募说明书 65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招募说明书 66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 人的 其他 托管 账户 相独 立。 基金 财产 中的 现金 于存 入现 金 账户时即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无担保的等额债务,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 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6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共同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 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 放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日收市后完成当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 68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 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所涉及人民币对港币、 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采用 估值 日伦 敦时 间下 午四 点(或能 够取 到的 离 下午 四点 最近 时点) 由彭 博信 息(Bloomberg) 提 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 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招募说明书 69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招募说明书 70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其中 错误偏差达到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银华H股份额、 H股A 份额与H 股B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5.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 时差 、 通讯 或其 他非 可控 的客 观原 因, 在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时 间点 前无 法 确认 的交 易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71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 ) 交易 的清 算与 交割 应依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 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 )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买 卖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 资金 汇划 及交 易过 户记 录获 取等 职责 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 )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 资地 交易 规则 准确 及时 办理 结算 。 除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故意 不当 行为 、 欺诈 、 疏忽 或者 违约 之外 , 基金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 规、 相关 投资 产品 的条 款条 件及 有关 市场 规则 的方 式在 收到 对手 方的 对价 之前 交付 金融 资产 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 应协助基金管 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 (四 ) 对于 未成 功交 割的 结算 指令 以及 特殊 情况 下的 延迟 交收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境外 托管 行可 根据 实 际交 割情 况 调整 按基 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 所 作出 的会 计记 录, 基金 托管 人应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此种 调整 所发 生的 任何 支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协调 解决。 (六 ) 由于 全球 投资 涉及 不同 投资 市场 和结 算规 则, 对于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H股份额、H股A 份额、H股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H 股A 份额 、 银华H 股份 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招募说明书 73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若本基金成立于 12 月份,则基金成立当年不进行定期折算)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H 股 A 份额 和 H 股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 值计 算, 对 H 股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 每2 份银华H 股份额将按1 份H 股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 对于 H 股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H 股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 11 月 30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 H 股份 额分 配 给 H 股 A 份额持有人。银 华H 股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银华H 股份额将按1 份H 股A 份额获得新增银华H 股份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外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 华 H 股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内 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 额的 分配 。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 H 股 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 对 H 股 A 份额 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12 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H 股A 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 额折 算时 , 以下 公式 中每 份 H 股A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折算期末 11 月 30 日的 H 股 A 份额每份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H 股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 ? H H H H - H -1.0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H 股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 74 ? ? H H -1.0000 H NUM NAV ? 前 后 股A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H 股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折算比例= ? ? H -1.0000 H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份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前 股A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2 )H 股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H 股 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银华 H 股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H 股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H 股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银华 H 股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 ? H H H H - H -1.0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份额= H H ( - 1.0000) H 0.5 NUM NAV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1.0000 H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0.5 】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份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H 股 A 份额 、H 股 B 份额、银华 H 股场外 份额及银华 H 股场内份额 的规模依次为 5 亿份、 5 亿份、 10 亿份和 10 亿份 , H 股 A 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 1.0700 元,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H












































招募说明书 75 股份额净 值为 0.9930 元,则, 折算后: H 股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700-1.0000 ) /0.9930=0.070493454 ; 银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0.5* (1.0700-1.0000)/0.9930=0.035246727 。 本基金折算后,H 股 A 份额 5 亿份,同时,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数=500,000, 000 ×0.070493454=35,246,727 份; H 股 B 份额 5 亿份; 银华 H 股场外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00 份; 银华 H 股场内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银华 H 股份额、H 股 A 份额 与 H 股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H 股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最后一 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 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且 H 股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 则本 基金 不实 施定 期份 额折 算, 即本 基金 不对 极端 情况 发生 日所 在定 期折 算 期间(以下简称“当期” )的 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H 股 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份额的当期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 计算H 股 A 份额 累计 应得 收 益所 适用 的约 定年 基 准收 益率 为 极端 情况 发 生日 所在 定期 折算 期 间的 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招募说明书 76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 到 1.5000 元及 以上时进行份额折算。 当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及 以上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和银华H 股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H 股A 份额、H 股 B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 保 H 股 A 份额 和 H 股 B 份额的 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 和银 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银华 H 股份 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H 股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银华 H 股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H 股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 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 算为场内银华 H 股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 H 股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 有 H 股 A 份额与 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HH NUM NUM ? 后 前 股A 份 额 股A 份 额 H 股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份额 的 份 额 数 =





















































招募说明书 77 ? ? H H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股A 份 额 前 股A 份 额 【H 股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折算比例=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股A 份 额 】 其中: H NUM 前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后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H NAV 前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净值 (2 )H 股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H 股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H 股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银华 H 股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H 股 B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 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 折算为场内银华 H 股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 H 股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 有 H 股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HH NUM NUM ? 后 前 股B 份 额 股B 份 额 H 股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 H 股份额 的份额数= ? ? H H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股B 份 额 前 股B 份 额 【H 股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折算比例=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股B 份 额 】 其中:


H NUM 后 股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H 股 B 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后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前 股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B 份额的份额数 H NAV 前 股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B 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78 (3 )银华 H 股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 H 股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H 股份额,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 ? H HH -1.0000 1.0000 NAV NUM NUM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银华 H 股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H 股份额的折算比例 =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 其中: H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份额的新增份额数 H NAV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例二、 某三位投资人分别 持有 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额、H股B份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 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三 类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 额、H股B 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 调整为1.0000 元。 新增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 前 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数 银华 H 股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 H 股 份额 +5,000 份新增银华 H 股 份额 H 股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H 股A 份额+300 份新增银华 H 股份额 H 股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H 股B 份额+9,700 份新增银华 H 股份额 (4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银华 H 股份额、H 股 A 份额 与 H 股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H 股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5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招募说明书 79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折算部分所涉及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位数均以其业务公告为准。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 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 》 、 《通知》 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 规定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 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种之 间转 换的 , 应当 披露 汇率 数据 来源 , 并保 持一 致性 。 如果 出现 改变 , 应当 予以 披露 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 人民 币对 主要 外汇 的即 期汇 率应 当以 报告 期末 最后 一个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招募说明书 81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次日, 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银华H 股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以及H股A份额和H 股B份额的份额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银华H 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银华H股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本基金 银华H 股份额、H股A份额和H 股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 82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银华H股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银华H股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招募说明书 83 24.银华H股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银华H股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H股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31.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 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临时 公告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 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个 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85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 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于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8.9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 额94,745.23 亿元,增长10.30%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28,986.75亿元,增长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 , 较上 年增 长12.16% ; 其中 ,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12.28% ,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 手续 费及 佣 金净 收入 占营 业收 入比 重为19.02% ;成 本 收入 比为28.85% 。利 润 总额2,990.86 亿元 , 较上 年增 长6.89% ; 净利 润2,282.47 亿元 , 增长6.10% 。 资本 充足 率14.87% , 不良 贷款 率1.19% ,拨备覆盖率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 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户和 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 万户。网点“三综 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 到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 ,综合营销团队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 台、 体验 平台 和产 品展 示平 台转 变。 深化 网点 柜面 业务 前后 台分 离, 全行 超过1.45 万个营业 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 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 亿元 , 承销 额连 续四 年同 业排 名第 一。 以 “养 颐” 为主












































招募说明书 87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 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 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 ,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 市场 领先 。跨 境人 民币 客 户数 突破1万个 、结 算量 达1.46 万亿 元。 信 用卡 累计 发卡 量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 数量增长14.18% ,金融资产增长18.21% 。 2014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好 表现 , 得到 市场 与业 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 外知 名机 构 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 年“世界银 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 强排名 第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38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 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 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 甫,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行 信贷 部、 总 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 总行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 客户 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 红,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青岛 分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 理等 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 铮,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建筑 经济 部、 信贷 二部 、 信贷 部、 信贷 管理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 并在 总行 集团 客户 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招募说明书 88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5 年6 月末 ,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514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招募说明书 89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与基 金管 理 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三、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 摩根 大通 银行 香港 分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 ,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为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在香港注册的分支机构。


摩根大通银行(以下或简称摩根大通) :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 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 摩根大通拥有 2.5 万亿 美元 资产 , 在超 过 60 个国家经 营。 在投 资银 行业 务、 消费 者金 融服 务、 小企 业和 商业 银行 业务 、 金融 交易 处理 、 资产 管理 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 始为 其美 国客 户提 供托 管 服务 。之 后为 响应 客户 投资 海外 的要 求, 该公 司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率先全球托管。 此后, 摩根大通继续扩 展服 务, 以满 足不 断变 化的 客户 需要 。 通 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 摩根大通始终保持 其领先地位。 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20.5 万亿美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为 全世 界最 大的 机构 投资 者提 供创 新的 托管 、基 金会 计和 服务 以及 证券 服务 。


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 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 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 之处 在于 , 摩根 大通 还可 为客 户提 供顶 级投 资银 行在 市场 领先 的服 务, 包括 外汇 交易 、 全球 期货与期权清算、 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 同时, 在资产负债 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 能力。 此外 , 摩根 大通 还是 亚太 地区 全球 托管 的先 行者 之一 , 其历 史可 以追 溯到 1974 年, 在 亚太地区 15 个国家/ 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 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 应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2.场内 代销机构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招募说明书 92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8) 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1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招募说明书 93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1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6)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招募说明书 94 1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2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2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24) 长城国瑞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招募说明书 95 26)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2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 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3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












































招募说明书 96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代)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5)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3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9)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7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4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2)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4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5)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 东省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8 注册地 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1)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招募说明书 99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6)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9)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 刘宇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6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6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0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 世 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8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4.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












































招募说明书 101 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明书 103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 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 准确、 完整 , 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 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 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关 投资 范围 和比 例限 制的 规定 ,确 定清 晰、 可执 行的 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 定时 间内 , 对超 范围 、 超比 例的 投资 进行 调整 , 并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11) 确保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数 据 符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保证 该数 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除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银华H 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银华H股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2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26)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8)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 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3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33)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3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105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可以承担 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招募说明书 106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H 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 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H股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












































招募说明书 107 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 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8.若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上 述 各项 权利 义务 与不 时 修订 或新 颁布 实施 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招募说明书 108 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H股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况下 ,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 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H 股份额、H股A 份额、H股B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招募说明书 109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银 华H 股 份额 、H股A份额、H 股B 份额 各 自份 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H 股份额、H股A 份额、H股B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H股份额、H 股A份额、H股B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招募说明书 110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 对应 的银 华H 股份 额、H股A 份额、H 股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 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111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银 华H股份额、H股A 份额、H股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或经验证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H股份额、 H股A 份额、H股B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H股B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 112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银华H 股份额、H股A份额、H 股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H 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 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H 股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H 股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招募说明书 113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定的第(1)-(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114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115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六、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 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 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招募说明书 117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 的国 家或 地 区证 券监 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的跟 踪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ETF 、 以及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易的其他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 其中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权证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招募说明书 118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 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1)-(5)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值 计 价 制 度 进行 调 整 以 确 保担 保 物 市 值 不低 于 已 借 出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招募说明书 119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 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 款第 (1) 至第 (8 ) 项及 第(11 ) 至第 (12 ) 项的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20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招募说明书 121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 时, 不得 将托 管证 券及 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 解现 金于 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122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 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 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 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上 述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15 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 发送复印件给基金 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招募说明书 123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 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 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 4006783333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 资讯 及基 金经 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见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调整本基金申 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为 10 元。















































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127 三十、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 银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设立 银华 恒生 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