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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世A(002156)

长盛盛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长盛盛世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包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日 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重 要提 示 
1、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申
请已获中 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5 〕1989 号文 注册。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金的 注
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
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2、 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 人为 长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 本公 司 ” ),
登记机构为 本公司, 基 金 托 管人为包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包商 银
行” ) 。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 。 
4、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 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 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 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
构和 包商 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 
6、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7、本基 金不设 募集规 模上限。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本基 金根据 发售实 际情况
对募集规模的进行控制。 
8、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认购本基金 。 2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
账户” ) 。 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
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 
10、 每位投资者只能开 立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
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 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 但若开户无效, 认
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 登记机构 (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本 公司 ) 将于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
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 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12、 本基金投资者单笔 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在认购
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可撤销。 
13、 投资者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
认为准。 
1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应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和有效认购份额 。 
1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 在 2015 年 11 月 20 日《证券时报》 上的《长盛
盛世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6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csfund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7、 有关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 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
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8、 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 (www.csfunds.com.cn ) 。 
19 、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2666 或
010-62350088)或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 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1、风险提示: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和由
于本基金 股票 等权益 类 资产投资 比例 为 0%-95% 的特定 风险 等。 本 基 金为混合型
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2、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 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2156、C 类基金份额代码:002157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优化的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前瞻性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 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投资者实现资本增值的
投资需求。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八)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九)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 本基 金可通 过 本公 司的直销 机构和 包商 银 行等代销 机构认 购本基 金,具
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八 、 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 介机构” 中 “ (四) 销 售机构” 。 代
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 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
公告。 
2、 募集 期间,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增减 本基金 的代销机 构或销 售网点 ,也可
以增减相应的募集 销售交易平台, 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若有 ) 为准。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在上 述期间,5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
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 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期。 如遇突发事件, 以上安
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请 遵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 认购参考时间: 工作日9:30-15:00, 在 周六、 周日 及节假日, 银行 、 证券
公司 等代销机构对投资者 认购可能不予办理 。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
募集时 , 若基金 合同满 足备案条 件(即 基金募 集份额总 额不少 于2亿 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 少于2 亿元人 民币,同 时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不少 于200 人, 下同 ) ,
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投资者有
效认购款项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成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投资
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 1.2%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C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万 1.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6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的有效份数 保留至小数点后 第二位,
小数点 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四)认购限额 
1、投资者单笔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2、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 
3、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4、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 
 
三 、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成功开立本公司开放
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如还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须先在该代销机
构处开立交易账户。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A 、 个人 投资 者应亲 赴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 
(2 )有 效身份 证件原 件及复印 件(身 份证、 中国护照 、军官 证、士 兵证、
户口本、文职证、警官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存折) ; 
(4 )填妥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题》 ; 
(5 )经熟读并签名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 
注: 其中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
红以及认/ 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 )个 人投资 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 填写的 汇款人名 称需与 认购申 请人名
称一致; 
(2 )个 人投资 者汇款 时,应提 示银行 柜台人 员务必准 确完整 地传递 汇款信
息, 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填写个人投资者的清算编号及购买的基金代码与
名称) ; 
(3 )个 人投资 者可同 时办理开 户及认 购手续 、在交易 时间内 一日可 进行多
笔认购申请; 
(4 )个人投资者在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本8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B 、 机构投 资者应 由指定 经办 人亲赴 或传 真至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1、开立基金 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 
(2 )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副本、 企业法 人代码 证书、 税 务登记 证、 社 团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行政机关文件、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
其他及复印件; 
(3 )印鉴卡一式三份; 
(4 )机构授权委托书; 
(5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它证明; 
(8 )传真交易者须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9 )填妥的《长盛基金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10 )经熟读并签章的《 长盛基金投资 人权益告知书》 ; 
(11 )三方托管 账户除上述(2)- (7)项资料另需托管人提供以外,同时
还 需要提供相关托管协议复印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账户批复文件复印件 。 
注: 机构投资者的 “申请人全称” 与 “指定资金账户户名 ” 必须一致且为同
一主体,以保证资金安全。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及复印件; 
(3 )机构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应在“汇款 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申购申请人
名称一致;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 )机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
笔认购申请。 
(3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9 
 
司直销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C 、 特别 说明 
1、 业务办理时间: 每 个交易日 9:30-11:30 、13:00-15:00 (周六、 周 日和节假
日不受理) 。 
2、投资者认购基金前,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
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或中国 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机构指定资金账户: 
(1 )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11-2101 0104 0005 748 
大额支付号:1031 0002 1017 
(2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静安里支行 
银行账号:8668 8900 8910 001 
大额支付号:3081 0000 5272 
(3 )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和平里 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0200 0042 2920 0032 557 
大额支付号:1021 0000 0423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 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 顺延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
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通过网上交易 提交的认购申请, 如认购资金在当
日 15:00 之前未到本公司 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则当日 自动
撤 销。 
5、 基金募集期结束, 仍存在以下情况的, 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 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10 
 
(2 )投资者划 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 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 16:30 之前资金未到 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6、投资提示:办理直销基金业务须使用本公司模版的表单,直销表单可在
本公司直销理财中心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首页- 客 户服务- 下
载专区)下载获取。 
(二)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 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直销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
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支持储蓄卡开户、 认购等业务, 支持的支付渠道为中
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中信银行、广发银行、银联在线、天天盈等。 
1、开户流程 
(1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站:https://trade.csfunds.com.cn/etrading/ ; 
(2 )手机验证; 
(3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 
(4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 ; 
(5 )填写投资者个人详细信息; 
(6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7 )开户成功。 
2、 提出认购申请 
(1 )登录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https://trade.csfunds.com.cn/etrading/ ; 
(2 )选择认购基金 ; 
(3 )通过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 
(4 )认购申请提交成功。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 可以于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
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 日)起 ,通过本公司网上 直销系统查询交易是否确认 。11 
 
但此次确认 仅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 须待募集期结束后 方可
确认 。 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
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若 投资者在开户时未填写 《风险调查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购
手续时需填写 《风险调查问卷》 后方可继续办理 。 网上直销系统在本基金 募集期
间 7*24 小时受理客户认购申请 ,但募集期末日仅受理 15:00 前的认购申请。 
(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清 算与交 割 
(一) 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
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成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五 、退 款事项 
(一) 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 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 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 投资者的资金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 账时间; 
5、 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 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12 
 
六 、发 售费用 
本次发 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 、 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在基金认购
费中列支, 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在募集期结束时, 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
案条件,则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募集期 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
止基金募集时 , 如果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募集份额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经以下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
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 
(一)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后 , 由托管银行出具基金
清算专 户存款证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
验资; 
(二) 本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合同的备
案手续; 
(三)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和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13 
 
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 )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053 
联系人:陆丽苹 
(三) 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 龚珉 
(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 人:吕雪飞 、张晓丽 
(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14 
 
网址为 https://trade.csfunds.com.cn/etrading 。 
2、代销机构 
(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 )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053 
联系人:陆丽苹 
(2 )其他代销机构 
其他代销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请见附件。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 周淑贞 、张兰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15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沈兆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0 日 16 附件: 代 销机 构联系 方式 名录 (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053 联系人:陆丽苹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7 (4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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