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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001846)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稳健 回 报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国 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国 寿 安保 稳健 回 报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根据2015 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国寿 安保 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1689号) 注 册 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本 基金持 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从预期风险收益方面看,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 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 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 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 极端情况下会给投 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6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7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5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99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00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 分


绪言 《国寿安 保 稳健 回报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国寿安保 稳健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国寿安保 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国寿安 保 稳健 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 保 稳健回 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 寿安保 稳健回 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事件。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 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1308 号文 核准设立。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 董事长, 博士。 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 上海证券交易 所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裁、 总裁;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副总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矣 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乡镇企业处、 综合处、 信 贷二部制度检查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行 长,农业 银行总 行资产 处置部负 责人( 正局级 ) ,特殊 资产经 营部总 经理(正省 行级) 等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 左季庆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主任、 副院长、 学校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 、监审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中 国人寿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纪委副书 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 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风险管 理及合 规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现 任国寿 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 基金经理, 硕士 ,15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金经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定 息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执行总经理 ; 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 国寿安保 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尊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投 资 策略及 投资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的 各个环 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以审慎 经营、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随着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 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 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行 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 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基 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 再次更 名 为资产托 管与养 老金业 务部,目 前下设 证券托 管处、客户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 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 高级经济 师。 现任上 海 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工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行长 。





冀光恒, 男,1968 年出生 ,博 士,高 级 经济师。 现任 上海浦 东 发展银行副 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三十五只,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 858.6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 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 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 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 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 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 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 基金合 同 及托管协 议约定 , ,对 基金合同 生效之 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 律师: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黄悦栋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 会2015年7月15 日《关 于准予 国寿安 保 稳健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1689号) 注册 而进行 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 募集场所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 人。 3、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sfunds.com.cn) 办理开户 、 认购等业 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及当地基金销 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 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5年11 月23日至2015 年11 月25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和追 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认 购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单笔追加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募 集期间 不设置 投资人单 个账户 最高认 购金额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2 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通 常 应 在T+2 日 到 销 售 机 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 。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1、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 对通 过直销中 心认购 本基金 的养老金 客户实 施 特定 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是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及前端收费模式。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 : 认购金额 特定认 购费 率 M <100 万 0.18% 100 万≤M <500 万 0.09%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②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3)本 基金的 认购费 由投资者 承担, 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4 )投资者 在 一天 之内 多 次认 购 的, 需按 单一 交 易账 户 当日 累计 认购 金 额 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 (5)募 集期间 发生的 信息披露 费、会 计师费 和律师费 等各项 费用, 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 :某 养老金 客户通 过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投资10万元认 购本基 金,认 购费率 为0.18%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18%) = 99,820.32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820.32 = 179.68 元 认购份额 = (99,820.32+25)/1.00


= 99,845.32 份 即: 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 中心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99,845.32份的基金份额。 例2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 ,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 = 9,940.36元 认购费用 =10,000-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3)/1.00


= 9,943.36份 即:投资 者 (非 养老金 客户)投资1万 元认购 本基金, 假设该 笔认购 产生利 息3元,则其可得到9,943.36份的基金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约定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销售机 构和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 首次申购 和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均为 1000 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投资 者将当 期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3、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 (网点) 的某一交 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销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在开 放期, 基金管 理人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本基金 的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 定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费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①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特 定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24%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00 万≤M <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万 0.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②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2、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 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0% Y ≥18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应当将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 市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 :某 养老金 客户通 过本公司 直销柜 台投资10万元申 购本基 金,申 购费率 为0.24%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24%) = 99,760.5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760.57 = 239.43 元 申购份额 =99,760.57/1.137 = 87,740.17 份 即: 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137元 ,则其可得到87,740.17 份的基金份额。 例2 :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0.8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1+0.80%) = 9,920.63 元 申购 费用 =10,000-9,920.63 = 79.37元 申购 份额 =9,920.63/1.137


= 8,725.27份 即:投资 者 (非 养老金 客户)投资1万 元认购 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1.137元,则其可得到8,725.27份的基金份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采用 “份额赎回” 方 式, 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回价格以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50%=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12,43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 持有时间为2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37.5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 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 略, 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 在约定的投资比例下, 配置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 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 为投资人获 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本 基金持 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 相应 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注重将定性资产配置和定量资产配置进行有机的结 合, 根据经济情景、 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 确定不同阶段基金资产中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追求绝对收益, 回 避市场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全球视 野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在价值取向上,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采用合适的股票估值模型与分析系统选股模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股票, 构造投资组合。 本基金认为, 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 并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 实地调查研 究,最后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估值分析,可筛选出那些获利能力强、 成长性高、 财务健康、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 具体策略 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 的行业精选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产业政策分析、 行 业景气 度分析、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 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短、 中、 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根据各行业所 处生命周期、 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 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 价值进行 动态跟踪分析, 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 使资产配置在优选行业间轮 动 。在此基 础上,通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对行业个股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①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剔除A 股市场中ST 、*ST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风险高的股 票品种, 在此基础上, 重点考察盈利能力、 估值水平等指标, 并根据这些指标进 行打分、排序和筛选,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ROE) 、总资产报酬率(ROA) 、 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 估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市 盈率(P/E) 、市净率(P/B)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 ②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运营状况、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 核 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 中度等, 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 关注公司是否在生产、 技术、 市场 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位,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运营状况: 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 指标状况稳定良好, 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 并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 内控有 力。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 好的治理结构。 是否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是为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 展战略, 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 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 而良 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 协调发展, 提高决策效率, 使得公司 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 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 资源、 技术、 品牌、 产品服务和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复制的优势, 在此基 础上, 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 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包括公司主营产品 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是否具备成本优势, 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 的执行能力、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③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主要 包括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 横向比较分析指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 平进行横向比较, 纵向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 纵向比较。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 策略、 证券选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市场、 债券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属资产收益差 异、 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 )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 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 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 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结合情景分析结 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 )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 务状况等信息对债 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级,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 (主要是债 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 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 )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 管理人将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 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 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 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 中小企业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 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 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 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 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 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7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 适当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投资作为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的辅助手段。 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价差策略等,追求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 (全价) 指 数收益率 ×8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2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 份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 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 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比例配置和策略 特点设置, 能够准确反映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便于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如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从预 期风险 收益方面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六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 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2) 宏观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政策指向、 行业增长速度 等可能的影响因 素; (3)投资研究团队对于企业和证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投资建议; (4)可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 、风险状况等 。 (二)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 机制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 制。 投资 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 调整计划; 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 资产配置、个股和个券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 基金经理通过基本面和量化分析方法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并提交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整体投资战略; 3、 权益资产投资方面, 股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实地调研和持续跟 踪, 提供个股决 策支持;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 研究成果, 形成利率走势和流动性状况预测、 券种配置建议等, 提供个券决策支 持;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和投 资建议,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大类资产配置、 个股个券选择和配 置、杠杆策略、流动性策略等投资方案;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 要; 6、 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 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管 理部执行; 7、 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 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8、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 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1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8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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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 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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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 而操作风险可以 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宏观政策 (例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 发生 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本基 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基金投资的重要部分,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在利率波动时, 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因此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 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投资政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该类基金资产配置目标和投资策略 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并且可能因 出现阶段性的资产错配或策略偏差而 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 商或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者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 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 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或 增加收 费方式 、新增 及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 本基金存续期间,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终止清算;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成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 中 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 农村养老 保险基金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 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支付税费业务; 产业 (创业) 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网上银行 (外汇) 结售付汇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本基 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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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6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4)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11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5 )相关法律、法规 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 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 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 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期票 据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主 动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为托管 的基金 财产开 设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国寿 安保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 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 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 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 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应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 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 复核程序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 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 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资讯服务 1、网站 资讯查 询: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获 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 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客服电话 提交信 息定制 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 提出建议。 四、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 申购 本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gsfunds.com.cn )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国寿安保 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 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集 注册 国寿安保 稳 健 回报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律 意 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