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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顺康(002167)

南方顺康: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顺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26 第九部 分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机制 .............................................. 34 第十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1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6 第十九 部分


保 本周 期到 期 .................................................. 69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3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5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3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02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5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06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7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11 月 19 日证 监许 可[2015]2664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是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失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金 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投 资人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顺康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方 顺康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南 方顺 康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 其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顺康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 方顺康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南方 顺康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 本合同之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 台湾地 区)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 ,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 四 次 会议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招募说明书 5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保证 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金 额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证 人 , 指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或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增加 或更换 的保 本 保证人 23 、 保本 义务 人: 指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的某保 本周 期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或由 保证 人为 本基 金的 保本提 供连 带 责任保 证, 或由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具体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进行 相关公 告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5 、 销 售机 构: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8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招募说明书 6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 保本 周期 : 即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指 当期 保本周 期 。 除 提前到 期情 形外 , 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每两年 为一 个周 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 周 期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两年后 的对 应日 止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 本周期 自本 基 金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至 两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对 应日 为 非 工作 日或 无该对 应日,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并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35、 触 发收 益率: 指本 基金 在每一 保本 周期 内所 设置 的该保 本周 期的 触发 提前 到期的 参 考收益 率。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连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超 过预 设 的触发 收益 率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触 发收益 率的 第 15 个 工作 日当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期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 并 进 入到期 操作 期 间 36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或到 期日: 指保 本周 期届 满日 。 在非 提前 到期 情形 下,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为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至两 年后 的对应 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 非 工作日 或无 该 对应日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其 后各保 本周 期的 规定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在 提前 到期 情形 下, 指 达到 触发 收益 率之 后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日 (距离 满足 提前 到期 条件 之日起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且不 得晚 于非 提前 到期 情形下 的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如无 特别 指 明,本 基金 合同 中的 到期 日即指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37 、 保本 金额 :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内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 其后 各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份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值 及 其 过 渡期 申 购 费 用 之和 以 及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产 净值 38 、 保本 :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的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 (即 保 本赔付 差额 ) 39 、 保 本赔 付差 额: 指根 据基金 合同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40 、 持 有到 期: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有 其所 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购 、 或招募说明书 7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到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内 是指基 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41 、保 证: 指保 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2 、 保证 合同 : 指 保证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南 方顺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43 、 过 渡期 : 指 到期 操作 期间结 束日 (不 含该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之 前的一 段时 间,具 体时 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44 、 过渡 期申 购: 投资 人 在过渡 期内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在 过渡期 内, 投资 人转 换转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45 、 份 额折 算日 : 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46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人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更 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8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5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2 、 《业 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53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5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6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7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8 、 定 投 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招募说明书 8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0 、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6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6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6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 许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公 司将 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 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委 员;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华 泰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招募说明书 10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 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业务 总监 、 总 裁助 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秘 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西 财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计 教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深 圳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长 、 投 资发 展部 部 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 战略 发 展部部 长 , 长 期从 事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硕 士研 究生学 历。 历任厦门 大学 哲学系 团总 支副书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 处长、 商业 部政 策研 究室 副 处长、招募说明书 11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 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 独 立董 事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工 作于 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深 圳 ) 律 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 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 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 经理 , 财 务预 算部 副部 长 ,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 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 核分配 部部 长 , 深圳 经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国 际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深 投物 业发 展有限 公司 董事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 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稽 核审计 部副 总监、 风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兴业证 券风险 管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徐超先 生 , 职 工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 曾 担任 建设 银行 深圳分 行科 技部 开发 中心 副经理 , 2000 年10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信 息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 执行 总监, 现任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 行总 监。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 方证 券 公司、招募说明书 13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 学学士 。曾 任职于财 政部 地方预 算司 及办公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 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 财务 负责 人、 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常克川 先 生 , 副总 裁, 中共 党员 ,EMBA 工 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副 处 级秘书 ,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为 华泰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合规 总监 等职务 ;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全 国社保 及国 际业 务 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4 、基 金经 理 吴剑毅 先生 , 清 华大 学金 融学硕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2009 年 7 月加 入南 方基金 , 任南方 基金 研究 部金 融行 业研究 员;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7 月, 担 任南 方避 险、 南 方保 本 基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7 月至今 ,任 南方 恒元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至 今, 任南方 利众 基 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至今 ,任南 方利 达基 金经 理;2015 年 9 月 至今 ,任 南方 消费活 力基 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 交 易部 总监 王珂女 士 , 投资部 总监 陈键 先生, 专户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蒋峰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韩 亚庆 先生 。 招募说明书 14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招募说明书 15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招募说明书 16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机构设 置 、 风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 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招募说明书 17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382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 务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招募说明书 19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3 年 ,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20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075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1) 销售 机构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2) 本基 金其他 销售 机 构 情况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盈 科(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755)36866820





传 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陈熹


招募说明书 22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19 日证 监许 可[2015]2664 号 文注 册募 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一、募 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 撤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 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各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 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四、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不 包括 募集期 利息 )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集 目 标时采 取比例 配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具 体办法 参见 《发售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本基金 份额规 模上 限 为25 亿份 基 金份额 (不 包括 募集 期利 息转份 额) 。 招募说明书 23 五、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0%,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500 万≤M <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 下, 对 基金 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或通 知。 六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七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该笔 认购按 照 100% 比例 全部 予以确 认, 其对应 认购 费率 为 1.0% , 且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 (99,009.90 +50)/1.00 = 99,059.90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24 3 、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量 以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八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具体 认购 金额以 各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九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募集 期间 的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6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在本基金 的保 本周期 内, 不接受申 购申 请(包 括转 换转入) 。本基 金保本 到期 后的申 购 业务 ( 包括 转换 转入 ) 见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赎 回开 放日 为每 周一 ,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不予 开放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 金的开 放频 率 和开放 时间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调 整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招募说明书 27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 则,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金 ,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 不成 立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如遇 证券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招募说明书 28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情 况调 高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要求 ,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在本 基金的 保本期 内, 不接受申 购申 请。在 本基 金保本期 到期 后,如 转入 下一保 本 期,本 基金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1.2% ,且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表 所示 :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4%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顺 康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不 高于2.0%,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增加而 递减 (其中1 年 为365 天)。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N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比例 N <1 年 2.0% (1)投 资人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赎回 时,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2)投 资人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 含 30 日 ) 但少 于 3 个月 赎回 时,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75% ; (3) 投 资人 持 续持 有 期长于 3 个月 ( 含三 个 月)赎回 时 ,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例 不招募说明书 29 低于 50% ; 1 年≤N <2 年 1.0% 不低 于 50% N ≥2 年 0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见 上表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顺 康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对 应费 率为 1.2%,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8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费 率 为2.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30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308=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 ×2.0% =2,616 元 招募说明书 30 净赎回 金额 =130,800 -2,616 =128,184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 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本基金 的保 本周期 内, 不接受申 购申 请(包 括转 换转入) 。若开 放申购 期发 生下列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上 市等 原因, 使基 金管理 人 短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31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4、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时而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招募说明书 32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赎回 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六、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投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招募说明书 34 第 九部分


保 本 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一、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周期 除提前 到期 情形 外,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每 两年 为一 个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两 年后 的对应 日止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自本基 金届 时 公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至两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到期 处理 规则 , 并 确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 但在保 本周 期内 ,如 果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当期保 本 周期的 触发 收益 率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触发 收益 率 的第 15 个 工作 日当 日起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期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 如 果保本 周期 提 前到期 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 得超过 满足 提前 到期条 件之 日起 20 个 工作 日,且 不得 晚于 非提 前到 期情形 下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其 中,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触 发收 益率 ” 为 16% , 此 后每 个保 本周期 的触 发收 益率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在相 关公 告中 披露 ,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指按 照如 下公 式计 算的 比率: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保 本周 期内 份 额累计 分红 —1 )/1 ×100% 。 (二) 保本 条款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保 证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与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上 该 部 分 基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由当期 有效 的基 金合 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约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将 该差 额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金 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 入 之 和 其 后 各保 本 周 期 的保 本 金 额 为 过渡 期 申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份额 折 算 日 的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渡 期 申 购 费用 之 和 以 及 上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 35 额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 值。 (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2 、 对于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还是 转型 为 “ 南方 顺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都 同 样适用 保本 条款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但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保 证人 无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与保 证人 签订保 证合 同或与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风 险买断 合同 , 由保 证人 为本 基金的 保本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或 者由 保 本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 或 者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 以保 证符 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 得保 本金额 保证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作为 保证 人 , 为 基金 管理 人的保 本 义务提 供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以 及保 本保 障的 额度 , 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公告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按届时 签订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确 定。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各 保本周 期招募说明书 36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 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情 况和 届时 签署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披 露各 保本周 期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的主 要内 容及 全文 。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承诺继 续对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担 保或 担任保 本义 务人 的 , 与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 同。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变 更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并另 行确 定保本 义务 人或 保证 人, 此项变 更事 项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 本义 务人或 保证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新 签订 的风 险买 断合 同或保 证合 同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本基金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 应当 另行 与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签 署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 三、保 本周 期内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增 加或 更换 保本周 期内 ,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或偿 付能 力情形 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一) 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歇 业、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 况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更 换保证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在 原有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之外 增加新 的保 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义 务人 或保 证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新 签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并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 关事项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与 新保 证人 签订 的保证 合同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的 风险买 断合同 。 (二) 除上 述第 (一) 款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情形外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保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新 任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提 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新 的 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 在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 上 公告 保 证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 的有 关 事 项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与 新 保 证 人签 订的保 证合 同或 者基 金管 理人与 新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的风险 买断 合同 。 (三 ) 新 增或 更换 的新 任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必 须具 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担 任基金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资 质和 条件 ,并 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四)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更换 后, 原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或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 , 在 新任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接任 之前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任 。 招募说明书 37 原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 业务资 料, 及时 向基 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及 时接 收。


招募说明书 38 第 十部分


基 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深 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作 为保证 人。 一、保 证人 基本 情况 1 、保 证人 名称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2 、住 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 22 层、23 层 3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 22 层、23 层 4 、法 定代 表人 陶军 5 、成 立时 间 1994 年 12 月 29 日 6 、组 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 册资 本 22 亿 元人 民币 8 、经 营范 围 从事担 保业 务; 投资 开发 ,信息 咨询 ;贷 款担 保; 自有物 业租 赁。 9 、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对外担 保规 模为 469.2 亿元 人民币 , 其中融 资担 保 51 亿 元、 保 证担 保 336.7 亿 元, 保本 基金 68.7 亿元 。 10 、公 司基 金情 况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是 国内最 早设 立的 专业 担保 机构之 一。 集团目 前注 册资 本 22 亿元 人民币 ,股 东为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 财政金 融服 务 中心、 深圳 市远 致投 资有 限公司 和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服务中 心,2015 年 8 月完 成新增 注册 资 本 26.5 亿元 ,目 前正 在进 行工商 变更 。核 心业 务: 保证担 保、 融资 担保 、金 融产品 担保 、 创业投 资。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合并 报表 总资 产 76.5 亿元 人民币 ,净 资 产 36.9 亿 元 人民币 。 招募说明书 39 二、保证 人与 基金公 司签 订《南方 顺康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由保 证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 带责任 担保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 证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 26 亿元 。 三、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额,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保 证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保证 人发 出书面 《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 需保 证人清偿 的 金额 以及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 的 账户信 息。 保证 人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将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载明 的清 偿款 项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将 该金 额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保证 人将清 偿款 项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 为全部 履行 了担 保责 任,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 四、 除本合同 第十二部分所指 的“更换 保证人的,原保证 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担 保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保证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外,保 证人 不得 免 除担保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而 终止 的;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合 同条 款,可 能加 重保证人 保证 责任的 ,但 根据法 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招募说明书 40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五、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任何 一方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 的( 视不可 抗力事 件的 影响程 度而定), 该方将 免于承担 责任,但应 及时 通知他 方不 可抗力 事件 的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 应的证 明文 件。 不可 抗力 事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并 无法 克服 的客观 情况,包 括但不 限于 地震、 台风、 火灾、 水灾 等自然 灾害,以 及罢工 、政 治动乱 、战争 等事件 。 六、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保证 人同意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 其他机 构继 续提 供保 本保 障,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保 证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的, 双 方另 行签 署合 同。 否则, 本基 金转 型为非 保本基 金“南 方顺 康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证 人不 再为本 基金承 担担保 责任。 七、保 证费 保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0.2%÷ 当 年天数 。 保证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 理 费之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向 保证人 支付 保证 费。 保证 人收到 款项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招募说明书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保 障保 本周 期到 期时本 金安 全的 前提 下, 有效控 制风 险, 追求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 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 恒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不仅 能从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的 层面 上 使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日 基金 净值低 于本 金的 概率 最小 化, 而且 还能 在一 定程 度上 使保本 基金 受 益于股 票市 场在 中长 期内 整体性 上涨 的特 点。 CPPI 是 国际 通行 的一 种投 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它 主要 是通过 数量 分析 ,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来调整 、 修 正风 险资 产的 可放大 倍数 (风 险乘 数) , 以确保 投资 组合 在一 段时 间以后 的价 值 不低于 事先 设定 的某 一目 标价值 , 从 而达 到对 投资 组合保 值增 值的 目的 。 在 基金资 产可 放大 倍数的 管理 上, 基金 管理 人的金 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机 制、 历 史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 况定 期出具 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报 告 , 给 出放 大倍 数的 合理上 限的 建 议,供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资 产配 置的 参考 。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第一步 , 基 金管 理人 金融 工程团 队基 于 CPPI 策略 计 算防守 垫大 小, 根据 对市 场波幅 的 历史数 据和 对未 来的 展望 ,给出 最大 放大 倍数 ,并 形成相 应的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42 第二步 ,根 据金 融工 程报 告,确 定股 票投 资比 例上 限,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第三步 , 基 金经 理在 股票 投资比 例上 限之 内进 行股 票和债 券的 组合 管理 。 假 设在调 整时 刻 t 资 产总 值和 底值分 别 为 At 和 Ft ,那么在 t + Δt 时刻组 合可 投资 于风 险资 产的值 为 Et + Δt= m (At –Ft ),Δt 为 调整所 需要 的交 易时 间, 与整个 投资 期相 比是 一个 很小的 量。 根 据 CPPI, 该 保本 策略 成 功的充 分必 要条 件为 : 风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 间的 损失金 额 ≦ 防 守垫 –价 值底线 在调 整点 之间 的增 加额 防守垫 = 风 险资 产投 资额 ÷放大 倍数 等价于 :风 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间 下跌 比例 ≦1/ 放 大 倍数 m 根据 CPPI 进行 资产 配置 是 一个动 态调 整的 过程 , 在 投资的 过程 中, 设定 一系 列的调 整 点来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来 达到保 本的 目的 。 在 基金 资产可 放大 倍数 的管 理上 , 基金 管理 人的 金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 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况 定期 出 具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 报告, 给出 放大 倍数 的合 理上限 的建 议, 供基 金管 理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 资产配 置的 参考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 )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调 整。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策略分为两 个层次: 一层为对风险资 产和安全 资产的配置, 该层 次以 恒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 略为 依据 , 即 风险 资产 部分 所能 承受的 损失 最大 不能 超过 安全资 产部 分 所产生 的收 益; 另一 层为 对风险 资产 部分 的配 置策 略, 依 据稳 健投 资、 风险 第一的 原则 , 以 低风险 性 、 在 保本期 内具 备中期 上涨 潜力 为主 要标 准, 构建 风险 资产组 合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情况 对这 两个 层次 的策 略进行 调整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的质 量与 效率 , 把 握领 先指标 , 预测 未来走 势 , 深入分 析国 家推行 的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对未来 宏观 经济 运行 以及 投资环 境的 影响 。 本基 金对 宏观经 济运 行 中的价 格指 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币 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 判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 依据 , 并 作为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配 置的 依据 。 在宏 观分 析及 其决 定的 久期配 置范 围下 , 本 基金 将进行 类属 配置 以贯彻 久期 策略 。 对 不同 类属债 券 , 本 基金将 对其 收益和 风险 情况 进行 评估 , 评 估其 为组 合 提供持 有期 收益 和价 差收 益的能 力 , 同 时关注 其利 率风险 、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本基 金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还包 括以 下几方 面: (1)综 合考虑 收益性 、流 动性和风 险性 ,进行 积极 投资。这 部分 投资包 括中 长期的 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以及 中长期 逆回 购等 等。 积极 性策略 主要 包括 根据 利率 预测调 整组 合 久期 、 选 择低 估值债 券进 行投资 、 把握 市场上 的无 风险套 利机 会 , 利用 杠杆 原理以 及各 种 衍 生工具 ,增 加盈 利性 、 控 制风险 等等 ,以 争取 获得 适当的 超额 收益 ,提 高整 体组合 收益率 。 招募说明书 43 (2)利 用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现券 存量进 行债券 回购所 得的 资金积 极参 与新股 申 购 、新 股增 发 和 配售 ,以 获得股 票一 级市 场 的 可能 投资回 报。 (3)利 用未来 可能推 出的 利率 远期 、利 率 期货 、利 率期权等 金融 衍生工 具, 有效地 规 避利率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的 研究 , 在 股票 投资限 额内 , 精 选优 势行 业和优 势个 股, 控制 股 票市场 下跌 风险 , 分 享股 票市场 成长 收益 。 本 基金 依据稳 健投 资的 原则 , 以 低风险 性、 在保 本周期 内具 备中 期上 涨潜 力为主 要标 准, 构建 股票 组合, 同时 兼顾 股票 的流 动性。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 上下 游行业 运行 态势 与价 值链 分布来 确定 优势 或景 气行 业, 以 最低 的组合 风险 精选 并确 定最 优质的 股票 组合 。 在 行业 选择中 , 本 基金 注重 宏观 经济景 气状 况及 所处阶 段 , 主要 分析 目前 经济增 长的 构成 、 来 源、 景气状 况, 寻找 增长 空间 较大 、 持续 性较 强 的行 业 , 寻 找经济 转型 中受益 程度 最高 的行 业 , 结合 动 态分 析行 业发 展周 期、 与上 下游 关 系与谈 判地 位, 寻找 产业 链中由 弱转 强或 优势 扩大 的行业 。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 首 先按 照风险 性由 低至 高、 中期 上涨潜 力由 高至 低和 流动 性由高 到低 对 股票 池内 的股 票进 行排 名, 累 加三 项排 名得 到综 合排名 , 取 综合 排名 靠前 的股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进行 组合 投资 。 本基金通 过选 择风险 低的 股票,保 证组 合的稳 定性 ;通过选 择具 中期上 涨潜 力的股票 , 保证组 合的 收益 性; 通过 分散投 资 、 组 合投资 和流 动性管 理 , 降 低个股 集中 性风险 和流 动 性 风险。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1) 利用 股指 期货 调整 风 险资产 的比 例 和 投资 组合 的β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CPPI 策略与 市场 的变 化不 断调 整风险 资产 和安 全资 产之 间的比 例 。 在需要 调整风 险资产 的头 寸时, 本基金 将适当 通过 买卖股 指期货 对风险 资产 头寸进 行调整 。 当需要 增加 风险 资产 头寸 时, 通过 做多 股指期 建立 多头头 寸 ; 反 之, 当需 要 降低风 险资 产头 寸时 , 通 过做 空股指 期货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另一方 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利 用股 指 期 货调整 投资 组合 的β 值, 利用股 指期 货在 弱市 中降 低风险 资产 组合 的 β 值 , 在强 市 中提 高风 险资产 组合 的 β 值 ,以 提 升组合 的业 绩表 现。 (2) α策 略 在投 资组合中 分离出系统风险 ,寻求具 有长期稳定的超 额收益的 投资品种,并利用 股指 期货规 避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风险。 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被 动投 资权 证为 主要策 略 , 包 括投 资因 持有 股票而 派发 的权 证和 参与 分离转 债 申购而 获得 的权 证, 以获 取这部 分权 证带 来的 增量 收益 。 同 时, 本基 金将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主 动进 行 部 分权 证投 资。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之招募说明书 45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46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人民币 两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0.5% 。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 周期为 两年 , 以 “ 人民 币 两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0.5% ”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 投资 期限 上较 为类 似, 并 且能 够使 本基 金投 资人判 断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人民币两 年 期 定 期 存款 利率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 的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两 年期 存款 基 准 利 率为准 。 若中 国人民 银行 调整 该 利率 , 则本基 金自 调整生 效之 日起 使用 新的 利率 。 若 将来 中 国人民 银行 停止 公布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两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四大国 有银 行 公布并 执行 的人 民币 两 年 期存款 利率 的算 术平 均值 重新计 算人 民币 两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 四 大国有 银行 指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和 中国 农业 银行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预 期收 益 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基金 和一 般混 合基 金。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八、转 型为 “南 方顺 康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组合 风险 并保 持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通过专 业化 研究 分析 ,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及 组合 比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招募说明书 47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分析 宏观 经济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对证 券市场 当 期 的 系 统 性 风险 以 及 可 预见 的 未 来 时 期内 各 大 类 资产 的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 收 益率 进 行 分 析评 估,并 据此制 定本基 金在 股票、 债券、 现金等 资产 之间的 配置比 例、调 整原 则和调 整范围 , 在保持 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的 基础 上 , 力争 投资 组合的 稳定 增值 。 此 外 ,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 配置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 出相应 的调 整。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依托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研究 平台 , 紧 密跟 踪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 的改 革方向 , 争 取抓住 新经 济成 长, 努力 探寻具 备长 期价 值增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 1 )定 性分 析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本 基金 主要挑 选全 部或 部分 具备 以下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 A 、 新经 济体 制下 受益 于 改革, 分享 改革 红利 的优 质企业 ; B 、 公司所 处的 行业 符合 国 家的战 略发 展方 向, 并且 公 司在行 业中 具有 明显 的竞 争优势 ; C 、 具备 一定 竞争 壁垒 的核 心竞争 力; D 、 公司具有 良好的 治理结 构,从大 股东、 管理层到 中层业务 骨干有 良好的激 励机制 , 并且企 业的 信息 披露 公开 透明; E 、 公司 具有 良好的 创新 能 力。 定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 财 务指 标和 估值 指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A 、 成长 性指 标: 营业 利 润增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和收入 增长 率等 ; B 、 财 务指 标: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 净利 率、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 总 额等; C 、 估 值指 标 : 市 盈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 比率 (PEG ) 、 市 销率 (PS) 和总 市值。 3 )组 合股 票的 投资 吸引 力 评估分 析 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利用 相对 价值 评估 , 形成 最终 的股 票组 合进 行投资 。 相 对价 值评 估主 要运用 国际 化视野 , 采用 专业的 估值 模型 , 合 理使 用估值 指标 , 将 国内 上市 公司的 有关 估值与 国际 公 司 相应指 标进 行比 较, 选择 其中价 值被 低估 的公 司。 本基金 采用 包括 自由 现金 流贴现 模型 、 股 息贴现 模型 、市 盈率 法、 市净率 法、PEG 、EV/EBITDA 等估 值方 法。 力争 选 择最具 有投 资 吸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4 )投 资组 合构 建与 优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 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市 场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 资金 面动 向和投 资人 行为 等方 面的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放大 操作 、骑 乘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 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 限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 整 体流动 性相 对较 差。 同时 , 受到 发债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波动 性较高 、 信用 基本面 稳定 性较差 的影 响 , 整体 的信 用风险 相对 较高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这 两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 的投 资过程 中 , 应 采取更 为谨 慎的投 资策 略 。 本基 金认 为, 投资 该类 债 券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 和跟 踪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 并综 合考 虑信 用基 本面、 债券收 益率 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确定 最终 的投资 决策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价 值 挖掘策 略、 杠杆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5) 股指 期货 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招募说明书 49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4 、投 资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 本 基金 若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招募说明书 50 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或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6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40% 。 沪深 300 指 数是中 证指数 公司依据 国际 指数编 制标 准并结合 中国 市场的 实际 情况编 制 的沪深 两市 统一 指数 , 科 学地反 映了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整体 业绩 表现 , 具 有一 定的权 威性 和市 场代表 性 , 业内 也普 遍采 用。因 此 , 沪深 300 指数 是衡量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 绩的理 想基准 。 上证国 债指 数由 上交 所编 制, 具 有较 长的 编制 和发 布历史 , 以 及较 高的 知名 度和市 场影 响力,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部分 的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选取 相似 的或可 替代 的指 数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参 照指 数,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7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 其它 投资 等 持 续以公 允价 值 计 量的 金融 资产及 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本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确定 ; (3)交 易所上 市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招募说明书 53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证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招募说明书 55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仅 采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 资。 转型 为“ 南方 顺康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按 照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对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


基金 转型为“ 南方 顺康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保本周 期内 ,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到期 操作 期间 及 过渡 期不 计提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不 计提托 管费 。 招募说明书 59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顺 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人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结 构 和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高 上述 费率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披露 内容 、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人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招募说明书 62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说明 。 本基金在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风险 , 并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和投 资情况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 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招募说明书 64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 (十一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十二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露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 和 投资 目标 。 (十三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招募说明书 65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风险 。 三、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 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招募说明书 67 四、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1 、本基 金采用 恒定比 例投 资组合保 险机 制在理 论上 可以实现 保本 的目的 ,但 其中的 一 个重要 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 股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时 的 、 连 续 的调整 , 而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可能 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下 跌这 两方 面的 原因 影响到 恒定 比 例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保 本功能 ,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风 险。 2 、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果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超 过 当期保 本 周期的 触发 收益 率, 则本 基金 的 当期 保本 周期 将会 提前到 期。 因此 本基 金存 在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的 风险 。 3 、本基 金在过 渡期将 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 换转出 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但 未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将 无法 在过渡 期内 变现 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4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 引入 保证人 机制 下也会因 下列 情况的 发生 而导致保 本期 到期日 不能 偿付本金 , 由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 情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 本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 保证 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保 证责任 ;或 发生不 可抗力 事件, 导致 本基金 亏损或 保证人 无法 履行保 证责任 ; 或在保 本期 内保 证人 因经 营风险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保 本期到 期日 保证 人的 资产 状况 、 财 务状 况 以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等 。 5、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 险 不适用 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 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6、到 期操 作期 间未 知价 风 险 保本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公告并提示投资人进行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 人招募说明书 68 可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 当保 本期 到期 日 ( 不含 该日 ) 之后至 赎回或 转换的 实际 操作日 (含该 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可能受 证券市 场波 动,产 生未知 价风险 。 7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8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杠 杆风险 :因股 指期货采 用保 证金交 易而 存在杠杆 ,基 金财产 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 的收益 波动 。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九 部分


保 本 周 期到 期 一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保证 人同 意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继续提 供 保本保 障, 并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况 下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保证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期 提供 保证 的, 保证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合 同。 否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 本 基金 “ 南方 顺康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投资、 基金费 率 、 分 红方式 等相 关内容 也将 做相 应修 改,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在 临时 公 告 或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以 说明 。 如 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时 间及 处理 规则并 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 。 1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4 个工 作日 (含 第4 个工 作日) 。 2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 基金份 额或 全部基 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保 本周期 到期 后 ,转 入下一保 本周 期或转 型为 “南方 顺 康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 前进行 公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三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4 、到期 操作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 赎回时 无需 支付赎回 费用 ;选择 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时无 需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补 差费 用;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和转 型为 “ 南方 顺 康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和 申购/认 购费 用。 5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南方 顺康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方式 为转型 为 “ 南 方 顺康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基 金管 理人 默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的 日 期为到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招募说明书 70 6 、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在 当期 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7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本基 金接 受赎回 、转 换转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8 、基金 赎回或 转换 转 出采 取 “未知 价 ” 原则, 即 赎 回价格或 转换 转 出的 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本基 金的 到 期操作 期间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金 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 至少50% 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 含本日) 之后 ,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为 “ 南方 顺康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本 条 款 。 2 、在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如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将该 差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 基金管 理人未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向基金 持有 人支付 差额的 , 保证人 将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保 证人 清偿 的金额 以及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户 信息)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主 动将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载明 的清 偿金 额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 银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保本 周期到 期后第 二十 一个工 作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基金 合同 《 争议 的处 理》 章 节的 相关约 定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保证人 请求 解 决。 3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的下 一日 至其 实际 操作日 (含 该日)的 净值 波动 风 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过 渡期 和过 渡期 申购 到期操作 期间 结束日 的下 一工作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日前 一工 作日的 期间 为过渡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人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 证人提供 的下 一保本 周期 保证额度 或保 本偿付 额度 确定并 公招募说明书 71 告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 方法 。 (2)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 知价”原 则, 即过渡 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 资人 进 行过渡 期申 购的,其 持有 相应基 金 份 额至过渡 期最 后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费 率在 届时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 购费用 由过渡 期申购 的 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5)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 时间、场 所、 方式和 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7)过 渡期内 ,除暂 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 金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至少 50% 保 持为现 金形 式 (无法 变现 的基金 财产 , 如在过 渡期 内具备 变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况 安排 变现 )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五、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人 过 渡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数额 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六、下 一保 本周 期 折算日 的下 一日 为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 本基 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款 。 自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资 组合 管理 需要 暂停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 七、下 一保 本周 期资 产的 形成 从 当期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 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基金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 日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募说明书 72 八、转 型后 的“ 南方 顺康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产 的形 成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转 型为 “南方 顺康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2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南方 顺康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 理人将 开放 申购 ,申 购的 具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予以 公告 。 3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南方 顺康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对于 投 资人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在特 殊情 况下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人 协商并 报监 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的 申购 (包 括转 换转 入) 的 基金 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份 额,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转型 后的 “南 方 顺 康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份 额的 , 转 入金 额 等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南 方 顺 康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在 “ 南方 顺 康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九、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业 务公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 事宜进 行公 告。 公告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南 方 顺康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有关法 律文 件、 申购 赎回 安排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募说明书 7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办理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和定 投等 业务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不 损害现 有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况 下,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招募说明书 76 (3)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露 , 但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外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招募说明书 77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 证券 、期货 等 交 易资金 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招募说明书 78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人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79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范围内 变更为 “ 南方 顺康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南方 顺康招募说明书 80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以及法 律法 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到期 后根 据 基金 合同 约定变更 为“ 南方 顺 康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 内变更 为 “南方 顺康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并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南方顺 康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9)保 本周期 内,更 换保 证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但因 保证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歇业 、停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或者 因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保证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除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4)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增加 新的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人 ;保 本周期 内, 因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歇 业、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 或其他 已丧 失继续 履行 担 保 责任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下 ,更 换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5)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变更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保障 机制 ,变更 下一 保本周 期 的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6)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转型为 非保 本基金 “南方 顺康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招募说明书 81 金 ”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 (8)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整 ; (9)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10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12) 当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本基 金在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对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招募说明书 82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招募说明书 83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招募说明书 84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招募说明书 85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招募说明书 86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仅 采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 资。 转型 为“ 南方 顺康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按 照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对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招募说明书 87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保本周 期内 ,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到期 操作 期间 及 过渡 期不 计提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不 计提托 管费 。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顺 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人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结构 和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高 上述 费率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6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招募说明书 89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招募说明书 90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91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办理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92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为 本合同 之目 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 台 湾地区 法律 ) 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3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福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募说明书 9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 下 列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6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应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招募说明书 95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提 示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提 示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或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 应 当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招募说明书 96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及时 回复 基金 管理人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 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招募说明书 97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 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 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交易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招募说明书 99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 规 定,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101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改 相关服 务项 目。 如 因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 消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南 方 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 交 易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 信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 通” 办理 本 基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投、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 有关 基金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具体 业务规 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相关 公 告 和业 务规 则 。 招募说明书 103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在 线客 服”, 根据 提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 过“在线客服 ”获得投资 顾问、服务定 制/ 取消、账户 查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下载 专用 客户端 ,如IOS 版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 用客户 端 获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 查询 、 理 财资 讯及相 关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 资人 还 可 通过 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 二 ) 投 资 人 通 过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搜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查阅基 金净值、基 金动态及活动 、服务资讯 等。如绑定个 人账户 ,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销 投资 人) 、账 户查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便于投 资人 及时得 到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请投资 人及 时更新 服务 联系信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 务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 信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104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短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 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105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


招募说明书 106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南方 顺康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南方 顺康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本页 为《 南方 顺康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盖 章 页 ,无 正文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1 月 20 日